食品流通许可管理(11篇)
1.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一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五种类别核定。
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公示。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受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食品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办理。
(四)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本辖区内由市局受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经营场所应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在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五)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六)食品经营场所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食品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作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设臵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经营散装熟食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
食品经营者销售冷鲜畜禽产品的,配备的陈列设备应当符合生鲜食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陈列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臵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产地情况的说明、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
(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一)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
(二)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
(五)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每项材料都应当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
(三)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认为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
第二十四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可以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经营者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 第一节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
第三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
第三十四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应当设臵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的,与其它业态标准相同。
第二节 商场超市
第三十七条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商场超市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商场超市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商场超市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场超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非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单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十条 拟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提交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应当列明散装食品专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等设备。拟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当列明熟食柜、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更衣间区域,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臵。
第三节 便利店和食杂店
第四十一条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第四十二条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第四十三条
便利店和食杂店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食杂店和便利店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由企业统一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便利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
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不属于商场超市、便利店业态的,归为食杂店业态。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食杂店和便利店拟销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的,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与商场超市相同。
第四节 食品贸易商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四十七条 食品贸易商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原则上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贸易商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参照本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标准。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四十八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四十九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
第五十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贸易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中应当列明经营场所内的办公家具、电脑、展示柜、电话、资料存放设备等。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交贮存、运输过程中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及流程。建立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
食品贸易商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五节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二条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从事农业活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非食品流通活动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三条 食品物流配送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参照本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标准。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物流配送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臵。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第五十五条 食品物流配送提交的设备设施工具清单应当列明贮存、冷藏、运输等专用场所及场所内设备设施和工具。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六节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五十六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五十七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应当核定为零售。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批发食品的,应当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并提供食品贸易商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批发的经营项目与食品贸易商业态相同。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五十九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臵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
第六十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臵。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臵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六章 许可证的审核
第一节 审核权限、岗位设置与资格要求 第六十一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许可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扰。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由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对有形市场及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食品市场监管机构负责规定。
第六十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设臵咨询岗、受理审查岗、审核岗、核准岗、现场核查岗、发证岗、档案整理岗等岗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设臵食品流通许可岗位。
第六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资格确认制,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是在编公务员或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
第六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等食品流通许可岗位工作人员参加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六十六条
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核准人制度。许可证核准人应当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许可流程和规范用语
第六十八条 办理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第六十九条
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第七十条 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七十一条 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第七十二条
审核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准等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许可机关留存。
第七十三条
打证人员按照核准人核准的事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修改核准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发证人员应当对打印好的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对照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许可证内容与核定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许可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领取许可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不得发给许可证。
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第七十五条 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节 许可书式审查
第七十六条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审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表格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申请材料需要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刻有“更正人:______更正日期: 年 月 日”的长方更正戳,由申请人签字并填写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第七十七条 许可证的设立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按规范填全,无空项;
(二)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名称是否在有效期、是否与申请的一致);
(三)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四)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有贮存区域的也要标明;平面图要清晰,原则上为打印版本,边缘留2厘米装订空间;
(五)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
(八)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九)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按业态方式不同,除按照第七十七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以互联网方式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网店主页的展示图。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臵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食品贸易商的,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有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第七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参照许可证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缩小原许可范围的可直接准予。
第八十条 许可证延续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三)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十一条 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有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第八十二条 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污损的,在申请更换的同时予以收回。
第四节 许可现场核查
第八十三条
对仅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缩小原许可经营范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十四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工具和设备。
许可机关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上级许可机关受理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十五条 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的,应当作记录;
(三)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八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重点现场核查:
(一)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
(二)从事食品物流配送的;
(三)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核查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 为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经营环境,便于审核和核准,核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八条
许可证变更申请如涉及经营场所、许可范围变更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
第七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副本证面上应当说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
空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指定人员管理并登记造册。打印人员根据需要向管理人员领取,废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交回管理人员登记后销毁或加盖作废戳记留存。第九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九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九十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后,许可证证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决定: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核发准予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书。
第九十七条 属于应当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未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予以主动注销。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说明注销的具体理由,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散装熟食,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制品、酱腌菜等种类。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热干燥、冷冻或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或0502。
第一百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应当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按新申请程序办理。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需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2.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二
为了更加明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受理、核发、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中的具体职责, 更好地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 促进人民群众食品放心消费、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9年7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签署了第44号局长令、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这是我国食品流通行业的一件大事, 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尽管本办法对许可食品划分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型, 但是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该许可哪些类食品, 大家尤其是第一线的同志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主要对《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所应当调整的“食品”, 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食品”的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
关于“食品”的概念, 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食品”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food;foodstuffs;food products;provisions;eatables;edibles;comestibles。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食品的涵义是,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范畴是成品和原料以及剔除以治疗为目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那部分物品。《食品安全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 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包括加工食品, 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 通常还把“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列入“食品”的管理范畴。
但是如何界定既属于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仅仅按照传统概念的理解是不够的, 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此专门做出规定。2002年3月30日, 卫生部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第一次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公诸于众。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 (桂圆)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 (甜、苦) 、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 (大枣、酸枣、黑枣) 、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 (生姜、干姜) 、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 (艹下加需) 、桃仁、桑叶、桑 (木右加甚) 、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 (艹下加服) 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 (需提供可使用证明) 、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国家标准GB/T7635-1987, 将加工食品共分为了18类: (1) 粮食加工品。如小麦粉、大米等; (2)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如花生油、大豆油等; (3) 肉加工品, 如生、熟畜肉和禽肉等; (4) 蛋制品, 如蛋白粉、松花蛋; (5) 水产加工品, 如鱼类干制品、海带加工品; (6) 食糖, 如白糖、红糖; (7) 加工糖, 冰糖; (8) 糖果, 如奶糖; (9) 蜜饯果脯; (10) 糕点; (11) 饼干; (12) 方便主食品, 如方便面、面包; (13) 乳制品, 如奶粉、干酪、液体奶、酸奶; (14) 罐头; (15) 调味品, 如味精、酱油、食醋、食盐; (16) 其他加工食品, 如粉丝、腐乳; (17) 饮料, 如葡萄酒、果汁、矿泉水; (18) 茶叶。
因此, 狭义的食品概念主要是指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那部分“食品”。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 食品原料种植, 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 食品的添加物质, 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的概念, 避免了与《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概念的交叉和重复。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对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进行界定。2002年10月15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 , 对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这应该是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较早明确“食用农产品”这个概念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捕捞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包括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和微生物产品。也有的同志认为, 食用农产品是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
2005年4月4日,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第001号) 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商建发[2005]第001号文件的附件明确,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当包括:植物类农产品、畜牧类农产品、渔业类产品等类型。
商建发[2005]第001号文件中, 列明并且强调了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特殊一些农产品, 主要有以下类型: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2) 各种蔬菜罐头 (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 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
(3)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4) 精炼植物油;
(5) 中成药;
(6)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7) 各种蛋类产品的罐头;
(8)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 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9)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
(10)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11) 罐装 (包括软罐) 水生植物产品;
(12) 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中,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
上述这些农产品, 规范性文件中不将其列入“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它们事实上又的确是食用农产品) 。笔者倾向于认为, 既然政策中已经明确上述12类品种列为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其应当属于应当受《食品安全法》所调整之“食品”范畴, 这样的划分, 也许更切实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如果笔者这样的推论成立的话, 建议把上述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的初加工农产品, 命名为“食用农产品中接近于食品的范畴”。
因此, 按照笔者的理解, 食用农产品应当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但排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更为接近于“食品”范畴的那部分农产品初加工品 (即:扣除政策已经排除的12类) 。
三、食品流通许可意义上的“食品”概念
那么, 食品流通许可究竟该对哪些“食品”进行许可呢?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 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 流通环节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如何被相关部门如何许可?据笔者了解,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 国家授权卫生部门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006年, 卫生部在其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72号) 《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 (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 》 (附件2) 中, 对涉及《食品卫生许可证》中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这一范畴予以了明确。其中, 卫生部门在生产 (加工) 中涉及的“食品”有22类: (1) 乳和乳制品。 (2) 油脂。 (3) 冷冻饮品。 (4) 果蔬制品。 (5) 蜜饯凉果。 (6) 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等。 (7) 糖类、巧克力和糖果。 (8) 粮食及其制品。 (9) 糕点。 (10) 肉及肉制品。 (11) 水产品及其制品。 (12) 罐头。 (13) 蛋及蛋制品。 (14) 调味品。 (15) 饮料。 (16) 茶叶。 (17) 酒类。 (18) 婴幼儿食品。 (19) 保健食品。 (20) 新资源食品。 (21) 食品添加剂 (香料香精除外) 。 (22) 集体用餐配送。 (23) 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在经营中涉及的“食品”, 卫生部门将其界定在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 (藏) 食品和各省级卫生部门具体制定的其他食品。其中, (1) 散装食品。包括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 (2) 预包装食品。 (3) 冷冻 (藏) 食品。 (4) 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在餐饮服务中涉及的食品。 (1) 餐馆。主食、热菜、烧烤、火锅、凉菜、裱花蛋糕等。 (2) 小吃店。点心、小吃、早店。 (3) 快餐店。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 (4) 食堂。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标注是否含营养膳食。 (见下页图表)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 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大类“食品”来核定食品流通中许可的“食品”, 间接明了, 简便易行, 突出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重点内容。
但是, 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 尤其面对种类繁多、技术更新很快的“食品”类别, 尤其是外商投资等涉外型市场投资或者办理工商登记中, 都反映将许可的食品仅仅界定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大类, 无法让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定, 而且对于选择投资方向非常不利, 因此, 一些市场主体希望将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进行细化;在实践中, 基层有不少同志也希望能将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明确的区分, 便于在操作层面上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应当承认, 提出上述建议的这些同志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是相当了解的, 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也是寄予厚望的。他们想大力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出发点是好的, 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定的、合理的因素。但是,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前后22稿起草过程中, 社会各界对于应当许可的“食品”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直至定稿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 目前还暂时维持将对流通许可的“食品”, 界定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这样做更为妥当。原因是: (1) 社会各界对“食品”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甚至有一定分歧。比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食品的涵义是,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包括加工食品, 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2) 对“食品”这个名词应当包括的范围争议很大。比如, 2002年5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 B/T4754—2002) 中有“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等名称, 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明确, 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3) 食品业是关系千家万户、千厂万店的最基础产业, 食品以及相关的范畴本身又在飞速更新, 需要进行科学的归纳和总结。比如, 健康食品与垃圾食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等层出不穷, 这些都需要科学的定义和分类, 给食品流通许可增添了难度, 如果处置不当, 对于开展食品流通许可极为不利。 (4) 使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名称来开展食品流通许可, 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也有过运行的先例。比如,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 国家卫生部门在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就使用过类似的定义 (如前所述) , 在这方面就有过相对成熟的经验和探索的实践。
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篇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 篇四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受字()第号
威宁县新发乡耿罗花副食店(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2012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1508635180
3························································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5.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须知 篇五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预先核准名称。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领取许可申请书,并填写完整。
第二步:提交许可设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参照营业执照登记提交的场所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如在申请时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允许申请人延迟到经营前补交健康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不合格退市、应急处置制度等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三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并配合工商机关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为了能通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保持经营场所符合以上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场所需装修的,应在现场核查前装修完毕。申请人应事先认真考虑选址和装修方案,使之符合许可申请条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时限
6.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六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
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
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
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
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
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
7.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七
关键词:流通环节 食品检测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26-01
1 我国流通环节食品检测存在的问题
因处在流通环节的食品企业数量庞大,组织模式大小不一,给我国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流通环节中,导致食品检测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商部门的问题,也有市场复杂的问题。
(1)经费不足制约食品检测的常态化。工商管理部门是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重要主体,然后就目前来看,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检测的经费上显得“捉襟见肘”,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工商部门检测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但在检验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要求工商部门需要购买样品,并在检验过程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食品检查的常态化。(2)专业检测人才缺失不利于检测。在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中,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尤其是化学专业和食品卫生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因为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一种化学物质或者其他物质,非专业人士在检测中,很难辨别,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本身就是一门深奥的学问,迫切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3)食品检测技术不到位。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检测时,基本都会配置食品快速检测仪器专用箱,可在实际的工作中,因掌握技术的工作人员流动大,个别单位对专用箱的认知能力不足等,也制约了食品检测的正常运行。(4)检测机制不健全力度也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在监管体系上,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检测体系,可分段监管,并不是全程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仍然回遗留下很多的盲区。另外,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上,管理部门主要采取的是上门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对部分食品的检测,仍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口尝的传统做法,而且检测的频率很低,基本还是节假日的突击检测,缺乏日常化的检测机制与力度。(5)监管面积广难度也大。食品流通环节的主要载体是食品经营者,这部分群体的人数众多,覆盖面积也非常庞大,个别食品经营者只顾眼前利益,缺乏一定的诚信和法律意识,这也给食品检测带来了困扰。追求经济利润,是食品经营者的主要目标,这就容易使得他们在购进食品的时候,忽略其安全性,忽略产品的保质期、添加剂、合格证等安全指标,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为了盲目地追求经济利润,私自修改过期的食品,或者对过期食品进行重新包装。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对策
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是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迫切任务。
(1)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合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检测过程中的经费,已经划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针对食品检测中,经费不足的现状,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遇到经费不足的问题时,及时向同级政府递交拨款申请,以补充经费问题。在检测过程中的成果,也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向主管单位表明检测食品的重要性,争取同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保证充足的经费。(2)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流通环节当中的食品检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地吸引化学专业和食品安全专业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工作人员食品检测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食品检测的专业技能。定期邀请一些专业的大学教授来讲授食品中可能出现的新的化学添加剂或者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不断与时俱进,提高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能力。(3)完善并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在食品监管中,是存在盲区的,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与创新监管机制,不断丰富监管检测手段,花大力气加大力度加强食品检测。(4)食品质量检测抽检力度要强化。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检测时,要及时通报一些有问题的食品检测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给广大消费者以警示与提醒。针对其他地方出现的问题食品,工商部门要及时对当地的市场出现的同一品牌食品或同类食品,强化抽检的力度,增加抽检的范围及幅度,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预判能力。(5)完善各部门协同检测。针对工商部门在食品检测中,存在着专业人才不足、技术设备落后的现状,工商管理部门在食品检测中,可以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協同作业,加强与卫生监督、农业部门、高校实验室等之间的合作。在实行食品检测时,可以通过同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农业类专业的高校教授或者实验室,配合食品检测的抽检及检验工作。同时与食品药品等相关行管部门,也要加强沟通配合,做好信息共享。
3 结语
在流通环节中的食品检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工商管理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食品的市场基数太,增加了食品检测的难度,所以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管检测机制,密切与同级政府配合,加强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加强与食品、药品、卫生、高校等之间的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将食品检测落到实处,真正造福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满足“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翟登梅,张志翔.粮食加工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企业研究,2011年14期.
[2]施忠亮.对网络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思考[N].江苏经济报,2011年.
8.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流通领域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和意义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重要工作。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加之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又存在的各种隐患,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的职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个的小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问题。
二、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食品流通领域中的法律条款仍相对粗疏,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而且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此外《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关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服务机构在流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做明确规定。
从法律责任适应度来看还有相当的欠缺。目前,《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特别是在流通领域,“还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標准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相关标准共有近3000个,而与流通领域相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重要的食品流通标准至今尚未制定。且有些标准由于前期研究薄弱,在可实用操作方面的效用相当有限,总体水平偏低,并且各标准之间结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现象,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给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
3.食品流通检测体系仍不健全
与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匹配的食品检测体系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的缺乏,造成了不仅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经营食品零售的5万多家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只有不到500家,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配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
4.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不健全
目前,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资源严重短缺,没有全方位的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资源无法实现共享,不能满足政府决策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的需求。且信息分散,缺乏共享机制。现有涉及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部也存在严重的资源分割。
三、加强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加快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和完善
我们要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积极进行法律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实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要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确保某一类食品安全的需要来专门制定单一的法律,如市场准入制度法,并根据法律的需要出台相对应的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和技术性规定。
同时要不断完善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通过参照遵循国际标准,将国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财力,又可以从整体上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整体的可用性和科学性。
2.完善统一协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和检测体系
按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向集中统一监管、全过程监管等方向发展。同时按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3.建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大力征集流通领域的食品企业信用数据,进行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掌握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卫生信用状况,进而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对守信者给予褒扬,对失信者给予相应的惩戒,追溯相关责任人,形成食品流通领域的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
4.改进流通领域市场秩序预警防范制度
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必须实现指挥中心和信息汇总中心功能的最大化,并充分利用信息汇总中心的资料,建立监管回访制度。在信息中心里,有由以前检查、抽查时登记的资料统计而来的汇总资料,可以看出哪些是经常违规的企业哪些是比较违规比较恶劣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回访,直到改进为止,从而达到防范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景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中国质量万里行.2005(8)
[2]龚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五大“隐患”.人民日报,2005-3-20(2)
[3]商务部市场运行司: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5)
9.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6大窍门 篇九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外省、市不了解是什么情况,在深圳需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总是这样子,提交申请书一份。(各区的表格还各不相同,这个需要注意喔)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两种分不同情况,如果是经营范围内有食品类就需要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办执照。而先有执照的公司那一定是注册时没有包含食品类经营范围,所以在需要先办理食品流通门许可证再去变更经营范围。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凭证)
这里指经营地的地址也就是指执照上面的地址,注:买地址及电子商务地址都无法办理此业务。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如需办业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先按排一位公司成员去参加培训,上课、考核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后方可开始办理业务。工商所来地场核查时也需要提供些证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需要到场地查看经营使用的设备及清点所使用工具明细加以注明。此内容工商所核查人员会加以核对。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和操作流程
10.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十
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请登记
1.富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登记(富世所城区、园区所城区、东湖所东街)。联系人:谢泽玲;联系电话:7211264;7201303。
2.富顺县食品药监局8个片区监管所联系人:富世所(江平***);园区所(李涛***);东湖所(陈运丽***);代寺(刘帮建***);童寺(赵政瀛***);赵化(郭伟***);永年(侯利兴***);板桥(赵雄***)。
二、信息传送
1.窗口人员每日将申请人登记信息传给城区食药监管所和县局审批办。
2.8个食品药品监管所落实专人负责各个乡镇接受申请人申请登记和核查。
三、现场核查
1.富世(园区)所城区,东湖所东街经营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一级批发商、代理商、公司(企业法人);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保健、酒类、学校服务部食品经营;冷冻食品批发经营等许可由县局审批办现场核查。
2.除县局审批办现场核查外,其余申请单位由8个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工作。
四、资料收集
(一)富世所、园区所城区和东湖所收集资料: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为主,3个片区所协助收集报审批办。其余5个片区所自行收集资料报送县局审批办。
(二)申请人提供五证:核名证、身份证、健康证、培训证、房产证。
(三)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或帮助申请人准备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6.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拍摄照片登记表;7.申请审核意见表;8.核发情况登记表;9.受理审核目录; 10.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11.其它相关资料。
五、审核审批签字:核查人员、所负责人、审批办负责人、审批领导签字。
11.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篇十一
某区个体户刘某在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是日杂(不含烟花爆竹)、百货零售)的基础上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其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实际上主要从事的是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某区工商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并对其进行了立案。
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出现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理由是此种行为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为;一种观点是适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理由是此行为属于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一种观点是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理由是此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从表面上看是否以上几种法律法规都适用,实际不然。首先,相对于其他两个规定来说食品安全法是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所作出的专门处罚规定,属于特别法,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其次,食品安全法属于法律,而其他两个办法只是行政法规,在相互有一定冲突的情况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也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当然,如果适用食品安全法也面临几个操作上的技术难题。
一、该条明确规定了罚款是按照货值金额进行计算,而食品安全法通篇没有货值金额如何计算。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来计算:一种是进销价计算法,即将已经销售的按照销价计算,未销售的按照进价计算,两者之和作为货值金额;一种是参照同类商品法,即参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货值计算方法,按照同类食品在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前,最好采取第一种方法来计算。理由是参照同类商品法一般是将食品商品上的标价作为当时的市场价,所选择的参照标准不一样市场价就不同,货值金额难以统一,容易显示公正。而进销价计算法是最常用最保守的一种计算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货值金额公平合理,也利于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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