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2024-08-15

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精选10篇)

1.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一

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2.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二

中公军转网发布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相关问题处理的深度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适用人群

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第二、滞留人员处理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属无正当理由滞留的情况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四、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情况的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 135022645

五、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

1.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3.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六、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情形及处理

1.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2.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提醒,转业已进入新的阶段,2015转业干部应积极应对军转考试,全面做好备考工作,为顺利转业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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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篇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7年6月5日(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五)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二)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文件

中发〔1998〕7号

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国共安置了93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员额50万。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走有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党中央的这一决策,近3年内军队将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万人,明后两年的数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顺利实现,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维护稳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裁减员额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国家行政机关正在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国有企业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是保证裁减军队员额50万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了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转业问题,要统筹考虑。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批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等部门,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去工作。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一般应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中解决;编制满足或超编的,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的规定。对于安排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安置转业干部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

三、对于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少数接收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的规定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定有困难的,经省(部)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办发〔1994〕20号)中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尽量按其专业对口安排。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照原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转业干部按自愿原则,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

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其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保险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要坚持以转业干部上岗后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转业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

1998年中央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为了保证3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增加对建房经费的投入。1998年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3000元的标准拨付建房补助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转业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建房补助费可以发给本人。

各地区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实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各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要把转业干部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接收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要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试点工作。为转业干部集资建房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所需建房用地由各级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解决。

住军队营房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未解决住房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当及时搬出军队营房。

七、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做好其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同转业干部调迁,当地政府应予落户。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转业干部(含因工作需要经军转部门批准的)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八、1998年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9月至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转拨各地;1999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审计。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8年7月底以前,做好今年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转业干部。各地区要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规定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转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廉政勤政,恪尽职守,切实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转业干部的管理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4.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四

初任培训班座谈会纪要

年4月25日上午,培训部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初任培训班学员代表座谈会,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化参加座谈会的还有学院教学和培训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围绕培训班教学和管理工作展开座谈。

会气氛热烈,发言踊跃。23名与会学员代表183名学员向学院领导对本期培训班的高度重视、关对培训班的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对一些不足之处也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工作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对本期培训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教学方面

教学计划科学合理,全面细致,符合初任培训的特点,参训学员通过学习,初步了解了公安工作,本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达到预期目的,实现了培训目标。

教学准备充分,科技含量高,80%的教师准备了课件,增加案例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信息量高了教学效果。

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对学院大部分教师的教学水平给予充分肯定。实施开放式教学效果良好,采取法,请一些优秀的基层民警来校面对面传授经验,同时组织大家到一些先进的科、所、队去参观考员对公安工作的直观感受。

课后布置作业,确定复习范围,考试采取开卷,符合成人培训特点。

教学组织严密,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班主任工作到位,管理宽严适度,以人为本 班风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郁,学习自觉性高,训练努力刻苦。

培训班特点突出,亮点突出,以内务、纪律作风为抓手,发挥表率作用,提高了管理层次,保障了教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特别是瞻仰警魂墙活动对初任培训学员来说很有教育意义,人民警察誓词终对办好今后的军转干培训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从初任培训的特点出发,点面结合,“面”的方面兼顾军转干学员特点,增加公安学基础理论的内容,作宏观认识和把握;“点”的方面尽量把学员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安排一些专业教师面对面研讨交流,作的深化。应进一步丰富教学方式,多给学员提问、切磋、交流的空间,教学相长,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建议站在初任培训学员的角度考虑教学的着眼点,从如何尽快适应工作入手,安排内勤业务教学的书教学结合台账、卷宗制作的内容;安排一般程序的规范练习的内容;安排交警手势操;安排心理训见的模拟现场处理的内容。总之,减少理论性,增加操作练习,学以致用,短时间见效,特别是要力做好最基层基础工作的问题。

对警务技战术、法律、业务课的教学水平给予充分肯定,建议增加警务技战术课程的课时比例,以

个别年轻教师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年轻教师一定要有实践的积累,否则就书本讲条文教学效果从公安实战部门外请的教师,一定要是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不一定要请行政领导。特别就从基层一线请,现身说法,讲怎么做最实用。

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一定要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可以考虑确定系部主任一人对教学内容分块统筹交叉重复;二是初任培训学员业务上基本是一张白纸,授课教师尽量观点一致,讲成熟的没有争议的系统教学比例合理分配。

建议增加警示教育有关内容的讲座。建议教师更新充实课件内容,有针对地制作课件,除了课堂听课以外,大量的补充内容学员可以通贝,用于课后继续学,带到工作单位随时学,最大限度地扩大、延展教学的容量。)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每周休息一天不利于与劳逸结合,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建议集中学习一段然后集中休息好解决工学矛盾,处理公私问题。建议课间休息两次,这样可能更符合教学规律,更为科学合理。班级较大时可以编若干小班,建议以地域来划分,充分发挥临时负责人的作用,调动团队的内在动竞赛,反馈在校表现,减轻管理压力。

建议普训住宿楼每楼层设一间棋牌活动室,这样学习、活动、休息互不相扰。

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王化品副院长要求教学部门、培训部门进行认真梳理,认真分析研教学水平,要在点面结合的前提下,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根据初任培训的特点,突出动手能年轻教师的培养,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尽快予以解决,因条件有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将向学员一些问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在今后的培训教育过程中加以解决。

二〇〇七年四月

5.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五

一、回部队结算的经费项目: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这一项不是每个人都有)

二、最关键的是住房补贴,这是钱最多的一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因为财务软件每年都要升级,问题很多。住房补贴的明细表里有一次算清一项,这一项很关键,一定看清里面的入伍时间、提干时间、享受住房补贴(公积金)时的职务军衔、入伍前工龄等。如有疑问不要轻易签字。因为直接影响你的住房补贴(公积金)额。地方大学生入伍的干部可一定要注意大学四年的住房补贴是不是给你算进去了。这也是各单位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三、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两项。在转业费结算凭证上签字时要看清入伍时间、提干时间、转业时间、职务军衔、入伍前工龄等。这些项目的对错直接影响你的转业费。

四、要与同年入伍、同年提干、与你现在职务、军衔相同的人比一比,如果差别在一千元内是正常的,超过一千元,要注意了。

五、在结算退役医疗保险时要注意个人缴费部分和国家补助部份是符相同。

六、如果你有疑问提出时财务人员说所有数据都是软件自动生成的,没问题。那么请不要太相信软件,军队财务软件几乎年年换,一年升N次级,在提取以往数据时经常出错。生活费的基础是工薪档案,而工薪档案里的基础数据是由干部部门或军(警)务部门提供、财务人员录入的。只要是人干的活就有出错的可能。比如入伍时间少一个月,你可能几千元就没了。

七、转业费计算方法:

1、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享受。8至9周年的发3个月基本工资。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增发 一 个月,累计不超过十六个月。

2、安家补助费:干部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基本工资,从第十五年起每满一年增发0.5个月基本工资。3、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

4、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八、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住房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一次算清。

2、一次算清:A、1999年12月1日以前提升军官、文职干部的:一次算清住房补贴=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含)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B、2000年1月以后提升军官、文职干部的:一次算清住房补贴=提干命令下达当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前的军(工)龄月数

3、基本补贴=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4、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正师职(技术4、5级)120平米;副师(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米;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米;副团(专业技术9级)80平米;营职(专业技术10级、11级)70平米;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米。

(三)财务部门:结算费用一共有11项。

1、生活补助费(9周年以上军龄的享受,地方大学四年计算在内。3个月基本工资,以年底月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下同。超过9年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超过16周年;

2、安家补助费(14年军龄以下,4个月基本工资;14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0.5个月基本工资,不满1年按1年算);

3、差旅费(前往安置地的单程车费),本没有发放探亲路费的也别忘了索取;

4、奖励工资,以8月份工资为基准。不能当时发放的,以后也要记得索取;

5、伤保费、医保费,看你工资单每月扣多少标准发放,只要交费起始时间正确就不会错,财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6、住房公积金。从任干起,03年12月前,每1年军龄按标准发放,不满一年按半年;04年01月后,按每月标准,截至07年12月;取两项之和;

7、服装费,各军兵种不同,350元左右;

8、住房补贴结算:入伍时算起,99年12月以前一次算清=99年12月基本工资×军龄月数×0.4094+8元×92年12月以前军龄月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平米数。2000年01月起,按每月基本工资的0.4094的比例发放。注意这里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随便摆弄一下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就出去了,比如有的地方大学生给漏了4年。这份钱,只有交了部队公寓房后才能领取,有的单位还要经公示后才能领取。

9、其他正常费用。如,身体有伤病残的可申请一定的医疗补助;退领粮差、伙食补助;独子费、分居费、保教费、降温费、大节日生活补贴、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等,如当年的未领取一定不要忘了索取;报销一定的培训班学费等等。有些费用,如果与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的关系比较铁,可以多报领一些。

10、核对并办完上述这些,千万不要忘记领取工资关系1张,对清职务、军衔档次、军龄等要素别出差错,最好把扣除的工作性津贴也给补上并加在工资关系里,还要问清楚地方何时开始接供。

11、如果有需要退交的物品、押金等,也要弄利索,别留后遗症。

6.军队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干部诉讼 篇六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属国家干部的合法身份;判令被告恢复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由于被告的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判令被告应予补偿。

三、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发(1993)78号在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军转干部及退役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并向全国推广”,从此,全国被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不管师、团、营、连、排,统统先后改变了(国家干部)身份,变成了企业员工。到退休年龄后仅能与原企业退休职工一样,办理职工退休证,到劳动部门领职工养老金和医保金。劳动部的这一做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了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违法行政:在此之前,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兵役法》、《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安臵和身份己有明确定位,如国发(1975)170号文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三个办公厅联合签发的厅发(1983)26号文更明确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国务院(1992)130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劳动部的劳办发(1993)78号文却臵上述法律、法规,政策于不顾,不分具体情况,轻率地将企业军转干部一律改为企业职工,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的典型范例。

2、越权行政: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定位,权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带着国家干部身份和国家待遇被分配去的。若改其身份和待遇的权限,应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劳动部在没有被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根本无权擅自改变被政府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被告的作法属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上,是越权行为。

二、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即: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文《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2005)2号《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煸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的宣传提纲》,(2006)1号《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的答复口径)的通知》等三份红头文件,归纳起来主要中心内容是:“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只能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在当前政企分开,再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调整”等。我们不知道企转组所说的国家的改革政策是什么政策,把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取消?然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企转组的说法截然不同。全国人大颁布的《国防法》、《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以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常委会决议和中发(1995)5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中国的顶级文件,其基本原则仍然明确肯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转干部为国防建设和部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规定了:“军队转业干部应该享受同地方同职级干部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确定了退役军官军衔是终身荣誉,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应当指出的是:

1、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属非法定机构,根本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15条第二款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能对外正式行文”;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条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能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作为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的人事部,为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代章,擅自对外正式行文,广发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乃至于地市基层,公然以“答复口径”发号施令,对中央有关军转安臵政策作随意的歪曲解释,这是严重的违反国务院有关行文规定的行为。因此,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三个红头文件,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2、人事部企转组对中央军转安臵政策的解释更是错误的:

建国以来,国家级多份文件都十分明确军转干部无论转业到何部门,何单位都必须执行同一部(个)法律、法规和政策。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属一个群体。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分别制定针对所谓“党政机关军转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部”,“企业单位军转干部”不同的政策,而是所有军转干部只有同一法律,同一政策,绝不能人为地把被安臵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在同一法律、政策之外,以借口巧辩,剥夺其合法身份和权益。更何况许多政策和法律都是在改革期间制订的。企转组认定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这与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三法——《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党和国家颁发的一系列军转安臵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军转安臵政策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前后的全过程没有变(而且很多文件还是在改革期间制定的)。他们空洞的说教让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这是与现时国家倡导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格格不入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0年就讲过“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而且要做的更好。”又说“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重要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和搞变通。”由此得出,企转组与中央的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三、依据《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军转安臵政策,落实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有关规定。

1、《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三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臵退出现役的军人”;《兵役法》第51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官法》第3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4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第51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臵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中办厅发(1983)26号、国发(1994)1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等军转政策都是在改革中制定的制度。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签发的厅办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的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体、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②国发(1994)1号、中发(1995)9号文件指出“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等转业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工资档案”,“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③中发(1998)7号《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军转干部安臵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中发(2001)3号文件又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⑤中发(2007)8号文件再次明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中央的军转政策文件,从建国之初至今颁发了30多份,都是依法制定的,是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的,不仅有改革前的,而许多是在改革中制发的。国务院在所有废除的行政法规文件中,没有一份是军转政策文件。人事部内设临时机构企转组,为什么不拿这些中央最有权威的文件对照一下自己的行政行为,空喊什么“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呢?”人事部乃至今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仍抱着错误的作法不放,不给企业军转干部确认是党和国家干部的身份呢?不按政策还给企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和生活的权益呢?

3、对军转干部,由于人为有意的制造混乱,造成待遇差别之大,严重损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目前军转干部可分为四种状况:离休的“养”起来了,与离休公务员待遇持平,2001年以后转业的“包”起来了,一律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自主择业的除发给高额的安臵费外,每月还发给了比企业军转干部工资高2-3倍的退役金,转业到党政机关的“保”起来了,工资翻了几番不说,还有各种补贴、津贴、福利等,由财政确保,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可是转业到企业的“挂”起来了,由于被告的土政策,原告的“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变成了企业职工,许多人遭遇到下岗失业,内退、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的厄运,生活陷入困境,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在退休时按个体户办理,连国企职工待遇都得不到享受,公平正义尊严的阳光照射不到他们身上。

军转干部历来是一个整体,一个称谓,一个同样受法律保障和军转安臵政策的待遇的承诺。然而,这个同根生的整体,却居然被被告人为地拆散,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类别,享受不同待遇的群体,(即国家干部(公务员)军转干部,企业职工军转干部。),几十年来同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军转干部不仅流汗流血,献出了青春,付出了比老百姓多得多的劳动成本,转业分到企业工作后,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却分享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由于被告的内设机构(企转组)三个“红头文件”和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剥夺了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干部的身份和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①有损于党中央的威严,破坏了政令的统一,丧失了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②助长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讲你的法治天下,我行我的权力大于法等不良倾向;③企业军转干部的政策得不到落实,生活待遇低下,与改革发展的经济实力和水平很不相称,有损于国家的国际形象;④不利于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⑤公平公正的缺失,会造成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一部分人思想不稳定,会造成诸多的离心因素,降低社会公信力,体现不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意愿。⑥政策权利不兑现,是轻诺寡信行为,不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

综上:被告行政不作为,甚至违法行政,剥夺原告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应享受的政治、生活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是严重和无法补救的。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根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兵役法》、《国防法》、《军官法》、《军队转业安臵暂行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恳请人民法院判令如前。

此致

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2010年8月22日

所谓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指全国企业军转干部为维护党中央的威信、维护党的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政治生活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上访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是军转政策在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在企业改革中没有保障军转干的合法权益,「国家干部」的身份被剥夺,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不兑现,使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大多数生活处于低下水平,不少人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因生活绝望而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正常的组织渠道反映问题,进行申诉。多年来,这些反映和申诉,不但没有得到地方党政当局的认真对待和正确解决,反而招致当局采取非法措施进行压制。因此,企业军转干部才不得不行使作为公民的上访权,在全国范围内依法有序地、逐级地开展维权活动,走上充满艰难险阻的上访之路。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大而言之,是为了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消除需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在因素──政策不落实;小而言之,是为了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实质,不是单纯的「遇到暂时困难」的问题,而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政策不落实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关键是落实、还是否定军转政策的问题。其核心是承认、还是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7.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篇七

意见

豫办[2001]19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八)省直单位接收条件: l、从省直单位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

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九)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

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四、分配与安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五、定职定位

(一)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和职务。(二)安置的重点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排确有困难的单位、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可以要求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是本人志愿须在地方接收档案前确定,在安置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四)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原在部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应予以承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聘任。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最后由省军转办审定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六)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报到。家属随调随迁的,持当地户口迁移证明,经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部门凭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

六、培训

(一)为使军队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采取系统培训与军转安置部门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培训经费由各级军转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拨付给培训单位,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本系统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级军转部门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家属安置

(一)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随迁家属,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家属随军、招工、提前转正和录用手续,地方接收单位不予承认。

(三)各有关部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按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一)省和各省辖市设立相应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退役金的发放、档案的接转和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地和落户手续,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择业卡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收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四)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网络。各地军转部门每年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被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保险,交费年限从其参加保险交费之日算起。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办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九、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三)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地方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转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上级军转部门对下级军转部门安置经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资料,发现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8.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八

军转论坛: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报到程序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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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到程序

(一)落户信息采集报送及报到的组织

1.预落户信息采集报送。按照本市户籍管理规定,驻京部队各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所属转业干部预落户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北京户口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及数据打包报送,打包数据与转业干部档案同步向地方移交,由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2.报到通知及报到组织。转业干部确定工作单位后,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由北京卫戍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武警北京市转业干部移交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干部转业移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队移交办”)通知部队干部部门,组织转业干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报到

1.接收区县(单位)开具报到证明信。由区(县)接收安置或市级单位接收安置的转业干部,持原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以下简称“部队手续”)和转业证,分别到接收区(县)的人力社保局或市级接收单位的人事(干部)处报到,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单位人事(干部)处向市军转办开具转业干部报到证明信。

2.市军转办办理行政关系和入户介绍信。转业干部本人持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单位人事(干部)处开出的报到证明信及部队手续和转业证,到市军转办办理接转行政关系和入户介绍信手续。

3.接收区县(单位)接转关系并开具户口登记证明。将市军转办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手续,交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单位人事(干部)处接转,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向转业干部预落户公安机关开具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

4.预备役登记。持转业证、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接收单位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5.公安(分)局办理入户通知单。持市军转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开出的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已盖预备役登记章的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转干考试

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预落户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区、县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入户通知单。

6.派出所入户。携带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开出的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和区、县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开具的入户通知单,以及转业证、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5张一寸身份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7.组织关系接转。安置到区(县)的转业干部及家属,其党、团组织关系由部队直接开到区(县)党委、团委组织部转换;安置到市属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党、团组织关系开到北京市委组织部、团市委组织部转换。

(三)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报到

1.市军转办开具入户介绍信。转业干部本人持部队手续和转业证,到市军转办开具入户介绍信。

2.区(县)人力社保局交接关系并开具户口登记证明。转业干部将部队手续交接收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向转业干部预落户公安机关开具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

3.预备役登记。持转业证、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4.公安(分)局办理入户通知单。持市军转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出的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已盖预备役登记章的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预落户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区、县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入户通知单。

5.派出所入户。携带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出的填写户口卡内容的户口登记证明和区、县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开具的入户通知单,以及转业证、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5张一寸身份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身份证复印件交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应及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区(县)军转部门。

7.组织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转接,由部队直接开到各区(县)委组织部门。

8.提前报到。因特殊情况提前办理报到,本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经部队大单位转业办审核并报市军转办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提前办理。

(四)随调(随迁)家属手续办理

军转干考试

1.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转业干部家属随调(随迁)的,应在部队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家属随调填写四份,家属随迁填写三份),由部队干部部门在向地方移交转业干部档案的同时,到市军转办审核编号并盖章(此表由部队干部部门留存一份,装入随调家属档案一份,发还转业干部一份用于办理家属户口准迁证,市军转办留存一份)。

2.转业干部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转业干部本人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转业证(暂未办理的持军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预落户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等,按照转业干部本人报到程序要求,到市军转办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

3.办理随调(随迁)家属准迁证。转业干部本人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转业证(暂未办理的持军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预落户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以及市军转办开具的落户手续等,到预落户区县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家属户口准迁证。

4.户口迁出。凭户口准迁证到家属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出。

5.与转业干部同步办理落户手续。随调(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与转业干部同步到预落户区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6.关系接转。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按照各区(县)或市级接收单位的要求办理关系接转。

二、有关要求

(一)已确定接收单位并发出报到通知的转业干部,要按时报到,服从安置,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办理报到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各大单位干部部门向部队移交办申明理由,经市军转办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本工作结束。

(四)逾期未报到或不到接收单位报到,视为不服从组织分配,市军转办将填写退档通知单,由部队移交办负责将档案退回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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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篇九

军转论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接收报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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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2.区县有关部门

(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

10.军队转业干部联谊会章程 篇十

一、联谊会主要成员及职责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财务总监(兼一班班长)***、会计(兼二班班长)***、纪检委员(兼三班班长)***、组织委员(兼四班班长)***。会长主要职责是:总体负责联谊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全体战友贯彻执行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领导召开联谊会并协商有关事项,了解和掌握协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副会长职责:主要是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全会的工作协调和平常工作事务,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和生活矛盾。秘书长主要职责: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进行联络协调并及时下达通知。财务总监主要职责:负责收缴每年的会费并进行管理,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联谊会汇报每次开支,并每年在战友联谊会上进行公布一次;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会计主要职责:负责收缴每年的会费并进行管理,建立财务登记制度;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组织委员主要职责:主持每年一次战友联谊会活动的组织与计划,组织召开协会会议;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纪检委员主要职责:监督并协会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财务开支情况;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

二、加入战友联谊会的标准及条件凡属二oo四转业到 市及各县、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分职务高低,根据自愿的原则并热心于战友联谊活动的匀可参加。

三、会费标准每年缴纳200元的会费

四、联谊会制度

1、积极参与战友联谊活动,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团结友爱,不拉帮结派;无论职务高低不歧视、不排挤,并积极主动帮助。

2、遵守各种联谊会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管理,自觉接受战友的监督,对于战友平时工作中委托的事,要尽力办,确有困难者,应为战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特别是本系统内的无论是工作上、生活中都互相照应,共同进步、共同提高、不互相拆台。

3、按时缴纳会费,不按时缴纳时间超过30天按自动退出处理。

4、每年组织的一次战友联谊会活动每名会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必须向会长请假;对于平时的战友活动(家中红、白喜事)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确因工作、出差、生病等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但要为战友委派一辆专车(经费由个人承担);连续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各种活动的由联谊会研究决定按自动退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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