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24-10-24

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精选10篇)

1.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一

http:/// 广东省注协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我省(不含深圳,下同)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及行业惩戒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的要求,我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总结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组织事务所全面自查自纠,并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全面系统风险检查。全省共抽调21名检查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对20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共抽查工作底稿110份,其中审计报告90份,验资报告20份。检查工作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突出检查重点。通过2011-2015年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我会对全省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重点将上一轮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事务所、2015年财务报表收入与报备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事务所、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受投诉举报的事务所、新设立的事务所作为重点关注领域,选取 20家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其中,对于上一轮已检查过的事务所,提前组织检查组对检查对象的上一轮检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判断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初步确定检查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检查效率。

完善检查范围。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关注和检查力度较小,特别是其非证券业务存在较多问题的现象,2016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加大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力度,特别将存在投诉举报及业务异常的两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列入检查重点对象,并将分所检查的结果向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通报并责令总所督促分所进行整改,帮助证券资格事务所更好地防范系统风险。

改进检查方法。为贯彻落实“创新服务年”主题活动要求、创新和改进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一是继续采用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中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科学做法,组织事务所根据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要素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全省共49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二是我会在2016年检查中采用了中注协新制定的中小事务所检查手册,以使检查工作更加贴近中小事务所实际。此外,我会还在中小事务所检查手册基础上加入我省自行设计的评分体系,以统一检查标准,增强检查结果可比性。

运用检查成果。2016年检查结束后,我会继续坚持帮扶为主,惩教并举的检查目的,采取谈话提醒、下发检查结论等方式向检查对象提示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并督促其改进和提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会共对56人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谈话提醒、教育和警示,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性质,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对于业务报备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给予暂停网上自动报备功能的处理,以增强业务报备工作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对于个别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相应的处理,以净化行业执业环境,警示全体会员依法依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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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务所针对上一轮检查的整改情况

经过上一轮检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绝大部分事务所完成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保证了业务质量。

(一)质量控制体系的整改情况。

我省大部分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制定了质量控制制度;完善了合伙人(股东)机制;建立了质量复核制度并对业务质量实施了有效复核,防止了不实或不恰当报告的出具;建立了职业道德政策或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此外,绝大部分事务所在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业务报备、财务等方面均走上了正规化、制度化的道路。各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保障了业务质量,控制了业务风险。

(二)业务项目的整改情况。

我省大部分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事务所通过对照整改、参加培训、更新审计底稿、采用审计软件等方式,迅速掌握了现行审计准则对审计理念、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要求,提高了业务质量。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我省2016年检查发现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发现的问题。

部分事务所缺乏风险意识,质量控制体系流于形式或存在缺陷,未能保证业务质量;个别事务所存在注册会计师签发报告数量过大,超出专业胜任能力情况;个别事务所出具报告不规范,存在代签字及使用签字章现象;个别事务所业务底稿的归档不及时,档案未统一管理;个别事务所业务报备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个别事务所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还存在对非证券业务监控缺位,总所缺乏对分所非证券业务的检查和监控,对于分所业务存在低价揽业、非证券业务明显程序不足、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未予以充分的关注与重视。

(二)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部分事务所缺少业务承接或保持评价底稿,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部分事务所实施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足,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部分事务所仍使用旧版报告格式;个别事务所未关注询证函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不一致问题;个别事务所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业务未关注是否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等。

四、检查结果处理

经广东省注协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审议,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4名注册会计师给予公开谴责,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具体如下:

(一)给予广东联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胡晓阳、朱益华、李冬林、杨学辉4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二)给予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蒋丽君、宋长英、黄艺昌、胡宏毅4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三)给予东莞诚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王争良、何庆军、刘蔚3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此外,我会还对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责令书面检讨的行业惩戒。

按中注协有关规定,2016年深圳区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深圳市注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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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二

自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以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大众切身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基础较薄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诚信等多种原因,导致会计造假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上林林总总的财务造假,特别是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引发的财务风暴,让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产生了诸多质疑,事务所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强化和改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相对于发达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较落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更为薄弱,更缺乏高端专业人才,行业整体的执业水平与发达地区尚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不仅重要,而且应采取创新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搞好行业自律监管,必须从执业资格准入、制订和完善行为规范、监督和惩戒以及审计公费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方能从根本上提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目前,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建设及具体政策建议上,而如何改进行业监管方式,尤其如何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角度强化和改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方式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笔者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内注协”)的外聘检查人员,参加了内注协组织的2015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了诸多急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执业质量检查等实践工作体会,主要从行业自律角度探讨地方注协如何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如何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方式,以期对今后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路。

二、内蒙古自治区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情况

(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概况

内注协根据中注协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采取异地互查的方式,分为3个检查小组,对自治区151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包括对130家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对在上一年度检查时查出的21家被惩戒和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回头看”检查)。这次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以及遵循情况等方式完成的。现场检查工作从2015年6月23日开始到2015年9月15日结束,历时两个多月,共抽查了480份工作底稿,写出151份检查意见书和质量评分表。现场检查结束后,又对检查资料进行了梳理和复核,重点对检查中得分较高事务所的业务报告进行复核,查找是否存在分数难以显示的重大瑕疵;对检查中得分较低事务所的业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性质分析,以便区别故意和非故意,进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进行追踪检查。

自2014年开始,内注协将执业质量检查从五年一轮回改为两年一轮回。通过2014~2015年两年的检查和自律惩戒,全行业的执业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特别是2015年中注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内注协将这一活动与执业质量检查紧密结合,制定了切合自治区实际的检查评分标准,在检查中对每家事务所进行严格打分,并写出检查意见书,在检查意见书中详细列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且及时将检查意见书交予被查事务所,通过与被查事务所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帮扶。

检查中发现的一个可喜情况是,在上一年度曾被惩戒和收到整改建议的事务所,其业务质量都有了明显进步,这说明行业自律惩戒对事务所的鞭策作用是有效的。

(二)在检查中创新监管方式

内注协在总结2014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2015年度的检查中实施了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理念创新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本次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发现那些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虚假报告和不诚信的事务所,以便采取措施加以惩治,维护行业秩序。在检查中既要遵循中注协的检查要求,又要不拘泥于形式,关注那些较大事务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业务报告。方法创新主要是将综合评级和防伪报备的成果与执业质量检查紧密结合,在制定检查方案和计划时要目标清晰、突出重点,在检查中要有针对性,这些做法极大地提高了检查效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认真筛选检查人员,并在检查前反复培训。

组建一支符合独立性要求、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检查人员队伍,是执业质量监管方式创新的核心。根据目前自治区的情况,从注协内部配备足够的专业检查队伍尚不可能,必须借助于行业内专业人员的力量,充分发挥业内人力资源的优势来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此,内注协严把聘用人员的质量关,共招聘13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为了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查能力,内注协对聘任的检查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培训内容有审计准则、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以及职业操守等。然后将所有检查人员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共同对呼和浩特地区的事务所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反复培训和操练,不断总结规律,以便对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达成共识,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当所有的检查人员完全能够胜任检查工作后,再将检查人员分为3个小组,分赴全区各盟市进行检查。

2. 针对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法和打分标准。

在进行检查前,内注协针对自治区事务所的现状,借鉴了其他省注协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组织检查人员和专家对中注协制定的检查方法和打分标准进行了适当修订和补充,制定出更切合自治区事务所实际情况的检查方法和打分标准。

3. 改进检查中的访谈形式。

在对被检查事务所进行访谈时,注重改进访谈形式,由程序化僵硬的问答形式,改为轻松聊天的形式,通过访谈捕捉被查事务所的制度建设、诚信度和风险控制理念等重要信息。

4. 改进检查意见书的写法。

在每检查完一个事务所后,都要给被查事务所出具一份检查意见书。在这次检查中,改进了检查意见书的写法,摈弃了模糊空泛的词语,对检查出的所有问题都给予具体翔实的描述,并指明该问题所对应的准则条款,被查事务所可以对照问题寻找解决方法,有理有据。通过这种方式督促事务所对照执业准则自查自纠,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从反馈回来的信息可以看出,这种方法确实达到了“对标提升”效果,事务所普遍获益匪浅。

5. 利用执业质量检查开展其他工作。

在这次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同时,还开展了防伪报备检查、综合评级的资料收集、询问和征求事务所对注协工作的意见等工作。防伪报备系统的实施,一是使行业协会实现了对事务所业务的动态监控,提高了协会的自律监管效率;二是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私刻公章假冒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维护了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切实治理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顽疾,维护了行业的市场秩序,提升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通过综合评级,内注协摸清了各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深入了解了各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道德诚信水平、风险控制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为分类监管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6. 奖励和帮扶并重。

检查本身不是目的,提升执业质量和水平才是根本。协会把检查的目标定位于帮助、教育和指导事务所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在检查中,内注协采取奖励和帮扶并重的办法提高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一方面,对涉及重组联合、综合评级名次靠前、收入提高幅度较大、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四类事务所给予奖励,鼓励这些事务所做强做大,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针对基层事务所,尤其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规模小而弱、执业能力和条件较低的现状,以帮扶为目标,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检查组每检查完成一处,都会召集当地事务所所长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开会,由检查组组长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点评和总结,从如何贯彻实施审计准则、如何撰写审计工作总结、如何完善审计工作底稿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这些事务所规范审计程序,防范系统风险,并对今后如何落实审计准则提出要求,对如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监管工作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防范的转变,而且受到了基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拥护和支持。

三、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注协的分类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事务所属于微型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多数都是由合伙人采取约定俗成的方式形成,即使有文字的制度,多数也是照抄照搬、流于形式。因此,对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既要看其各项制度的制定情况,又要从业务报告的内容来判断质量控制的实际执行效果。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自治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比较好的层次;二是比较差的层次。比较好的事务所的共同特点是承做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自己做业务,并签自己的注册会计师章,做业务的人与事务所的管理者有一种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比较差的事务所的共同特点是做业务的人不签自己的章或本身不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质量控制机制。

(二)业务报告审计存在的问题

1. 对审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不会做底稿。

这方面表现为:大部分事务所普遍不能实施或未能很好地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工作底稿中缺少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缺少风险评估,缺少总体审计策略及重要性项目的确定;实质性测试内容不够完整,审计证据收集不适当、不充分;缺少审计总结等。这些问题在偏远的落后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

通过检查了解到,在银行贷款审计业务中,由于各个银行都有一套控制指标,如果严格按照该指标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审计,则许多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所以企业出具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比较多,而有些注册会计师错误地认为“贷款有实物抵押就不会有实质性风险”,因而未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就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隐藏了很大的审计风险。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报表虚假成分很大,事务所知其风险而为之;二是报表虚假成分较小,事务所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容忍了错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实质性测试不够完整,审计证据不足,检查中无法判断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在检查中还发现,事务所对专项审计比较重视,由于委托方对审计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比较翔实、质量比较高。但是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如:不会利用审计准则保护自己,普遍不重视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导致过度审计或审计效率低下。

2. 因收费过低,不愿在底稿上多下功夫。

众所周知,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质量高的事务所,其审计收费也较高。但是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会导致业务流失;而过低的审计收费又使得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为了降低审计成本,势必放弃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使审计质量不能得到根本保证。在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事务所不按照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收费而低价揽业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在全面实施防伪报备系统之后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 主观上不重视执业质量,事务所内控形同虚设。

一些事务所所长迫于生存压力,把工作精力主要投放在揽业务、拉关系上,主观上不重视执业质量,事务所内控形同虚设,业务质量低下。

四、改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综合评级和防伪报备的成果对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管

在过去的检查中,对事务所不分规模大小、不分业务性质实施统一检查、统一监管,把监管检查的精力平均分配到各事务所上,有些浪费监管资源。事实上,财务报表审计大多集中在大中型事务所,大型事务所承接了更为高端的审计业务,属于高风险类别的事务所。小型事务承接的多数是专项审计、会计服务等低端业务,属于低风险类别的事务所。大型事务所的业务一旦出现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严重,因此对大型事务所应该重点监管,检查中应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不限于规定的抽查比例和时间;对中型事务所,应通过诚信度的测评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考评区别对待;对小型事务所,可以采取集中约谈、集中培训,重点是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技能;对于评级较低的事务所,加大整改力度,进行跟踪监管,同时予以帮扶提高;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加大复查和帮扶力度,予以重点关注。总之,今后应该对不同类型的事务所实行差别化监管,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对不同类型的事务所不应投入相同的检查资源,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上都应有所区别。

(二)利用网上报备的信息对事务所实施动态监管

充分利用报备信息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对事务所执业行为进行跟踪分析,实施动态监管。具体做法是:聘用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或每三天(根据业务多少)将报备的信息进行分析,即可发现监管的重点。比如,发现某事务所承接的项目属于风险较大、收费畸高的审计项目,或发现某小型事务所承接了超越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大业务,就及时电话约谈,向其了解更多的业务信息,如果对其产生怀疑,就赴事务所现场检查,或让其报送工作底稿,及时对其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必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将有目标的个别检查与大规模轮回检查相结合

将目前大规模的轮回检查改为平时有目标的个别检查与大规模轮回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只要平时把监督检查的重点盯住,并实施跟踪检查,待每年大规模轮回检查时,即可节省人力和时间,既能提高检查效率,又能提高检查质量。

(四)加强风险导向的监管理念,将检查重心放在系统风险检查上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应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以防范系统风险为核心,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的原则,帮助事务所在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执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目的,提升事务所的风险控制水平,将风险导向检查理念落到实处,以实现整个行业执业质量的提升。

摘要:搞好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权益的大事。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分析了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探讨了地方注协如何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方式,以期为今后开展执业质量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监管方式,执业质量检查,系统风险,质量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茹家团.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现状、问题与制度修改建议[J].会计之友,2012(4).

颜璟.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研究[J].闽江学院学报,2013(7).

3.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三

查工作总结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

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05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4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4.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总体情况

2011年是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第2个周期的第2年,中注协在系统总结历年监管工作和诚信建设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修订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

根据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2011年直接组织检查了10家证券所总所及其21家分所(名单见附件),对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信息系统等10个要素的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部分审计业务项目(包括123份审计业务报告,其中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8份,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5份)。

2011年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分两批进行,每一批各派出5个检查组,各检查了5家证券所。

二、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

2011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全面贯彻系统风险检查的理念与方法,着力体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并重的要求。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重点关注和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对业务报告的检查,重点关注高风险审计业务,重点选取被检查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客户出具的业务报告,尤其关注其为创业板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以及H股企业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新承接的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业务报告。

检查结果表明,总体上,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环境进一步改善,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水平有所提高。与以往年度相比,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所减少。

但在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中发现,少数事务所不同程度存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和监控制度未有效执行、合伙人考核及晋升机制不完善、总分所未能有效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等问题。在审计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个别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关键审计领域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将向受到惩戒和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中注协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惩戒情况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分别经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程序,我会对1家事务所和10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惩戒,具体如下:

(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我会在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中喜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在设计和运行方面存在重要缺陷,质量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在部分业务项目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存货、资产置换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或有事项、长期借款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给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李力、陈翔、王双印、林德全、阎东通报批评,给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张增刚训诫。

(二)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会计师

我会在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个别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或有负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得出的审计结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晓荣、王磊训诫。

(三)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会计师

我会在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个别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项目审计;个别审计项目中,对银行存款、或有事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减值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乾明、张逸训诫。

附件:在中注协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检查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注协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检查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证券资格事务所 证券资格事务所

分所

1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石家庄分所

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3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华晋分所

沈阳分所

深圳分所

4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云南分所

5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南通分所

6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分所

7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分所

8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分所

深圳分所

9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分所

湖南开元分所

深圳分所

云南分所

10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分所

深圳分所

山东分所

湖北分所

广东分所

5.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五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

(式样)

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X号)要求,本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务所概况

主要包括: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事务所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合伙人(出资人)情况;事务所资质以及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的简要情况。

二、自查概况

主要包括:自查时间、自查标准、自查范围、自查方法、自查数量、自查人员及分工、自查结果等。其中,自查范围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质量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制度设计与执行两个方面。业务项目质量检查,业务范围涵盖事务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应尽量覆盖每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此外,还需包括近五年接受外部检查的情况以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自查情况

首先,简述事务所是否建立了与下述各项质量控制要素相关的制度;其次,简述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以及执行的现实效果。若尚未建立某一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应说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其中涉及的关键控制点予以要求和落实。

(一)质量控制环境

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战略及存在的经营风险;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领导团队的和谐性和稳定性;事务所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投入;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活动(比如:主要业务类别,主要业务的地区及行业分布;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关于收费的内部控制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项目成本管理、收入和支出的结构及变动趋势、股东收益分配情况等内容);事务所信息系统。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对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认识和培育;为确保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人员对业务质量承担最终领导责任,事务所建立了什么样的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以及哪些相关的政策与程序。

(三)合伙人(股东)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委派(比如:合伙人管理职责分工,项目合伙人的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的考虑,业务委派时对专业胜任能力与风险控制的考虑,项目时间管理等);合伙人考评(比如:考评标准,考评程序,考评结果的使用);合伙人薪酬(比如:薪酬标准,薪酬的计算与发放);合伙人晋升(比如:晋升标准,晋升审批);合伙人违规行为处理(比如:处理程序与标准,处理结果的使用)。

(四)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主要内容包括: 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前的活动与记录;事务所自身能力(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胜任能力、素质、时间和资源)与独立性的评价;承接审批流程;分歧处理等。

(五)人力资源

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晋升,人员委派,风险控制,社会责任履行(比如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是否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等。

(六)业务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项目分类管理;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项目组内部质量复核的主体、级次与流程;重大分歧的处理与记录;业务报告签发;公章使用与管理;业务工作底稿;对特别业务的特殊考虑等。

(七)监控

主要内容包括:监控部门与人员;监控重点;监控周期;监控结果的传达与处理;投诉和指控的处理;责任追究等。

(八)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体制及制度的建立情况;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统一情况;深入推进事务所一体化的具体考虑。

(九)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整体层面的职业道德控制(比如:领导层理念和事务所职业道德文化,事务所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职业道德监控,违反职业道德的纪律处分等)和职业道德重要事项控制(比如:业务承接中对客户诚信、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的考虑,事务所收费,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股东和员工薪酬构成及业绩评价对职业道德的影响等)。

四、业务项目自查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完整;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当等。

五、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事务所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处理和传达,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整改

比如:计划于2015年XX月,建立XXXX制度,由XXX部门或者XXX负责等。

(二)制度执行方面的整改

(三)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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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计师事务所

6.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六

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8月20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合伙人(股东)、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质量控制中的权责体系。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负主体责任。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负直接主管责任。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股东)对组织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的审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涉及执业关系转移的,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先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七条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姓名;

(三)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准予许可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准予分所执业许可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出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一式两份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上盖章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办理完迁出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经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和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迁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予以审查。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出和迁入备案手续的,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公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失效。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

(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建立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

(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五)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

(六)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八)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报备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纸质材料,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者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五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上一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说明上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应当同时将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并将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

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

(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八条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具有该国家或者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中国境内居民在当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者执业有特别规定的,我国可以采取对等管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继续有效,发生变更事项的,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履行相关职责,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7.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七

资料来源: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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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简报 篇八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抵制和制止会计造假行为,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连日来,瑞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全市会计信息质量大检查行动,共对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12个单位实施了检查。

为做好检查工作,该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财监局业务骨干参与的检查小组,并就具体的检查方法、步骤、具体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辅导培训,要求全体参检人员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期间,参检人员通过查询、面对面交谈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共计查出并纠正违法、违规、违纪金额1651.5万元。对于发现的问题,该局要求被检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确保财务管理科学合理规范。

9.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方案 篇九

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园、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快推进全县旅游业平稳快速发展,特制定《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县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农家园、旅游企业集中开展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解决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消除危及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旅游景区。重点检查景区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路段警示标志和护栏设置情况;设施设备有无质检合格证;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室值班人员是否按时上岗、在岗;基础设施建设、景区标识系统、环境卫生、导游讲解人员培训管理、宣传促销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整治环境脏乱差;游客厕所设

施及卫生情况;破坏自然和人文资源;不良摊贩欺诈游客、强迫消费、追售兜售、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违规行为。

(二)星级饭店。按照《旅游饭店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星级宾馆饭店访查规范》国家标准以及旅馆业相关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前厅、客房、餐饮的服务程序和服务质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火灾报警、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性能是否完好,防排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安全应急机构、应急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人;用电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有违规操作使用的现象;重点部位管理、安全保障、卫生及绿色宾馆饭店创建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整治以冒用星级饭店称号或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游客等方式扰乱市场;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建设不严密、服务程序不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投诉处理不及时;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卫生不合格等问题。

(三)农家园。按照《旅游服务质量张掖市农家乐等级划分》标准,重点检查经营证照办理、食品卫生、价格、环境卫生、一次性用品质量达标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环境脏乱差、价格欺诈、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

(四)旅游交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遏制交通事故的有关精神,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协调联系,强化对旅游交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检查旅游车(船、艇)的营运状况、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员执行交通法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重点整治车站不规范摊点摊位、强行拉客宰客、周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五)导游。重点查处未取得导游证或以未年审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检查导游讲解服务质量;是否擅自增减项目、超计划购物和变更行程;是否携带必备物品(导游旗、话筒、两单一表等);有无擅自离开团队的行为;导游未经委派为其他旅行社带团等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使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由旅游局牵头,协调公安、安监、工商、交通、商务、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5日—6月30日)

全县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园、旅游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30日—8月15日)

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小组,将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园、旅游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三)完善提高阶段(8月15日—10月20日)

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星级农家园、旅游交通企业,要根据检查组查出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整改落实方案,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检查组将采取暗访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典型,推动面上工作。对整改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及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全县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是2011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单位、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园和旅游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靠实工作责任。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检查工作小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检查执法,严肃认真地做好检查整治工作。

(三)完善长效机制。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园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总结检查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长效机制,为推动全县旅游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0.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篇十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二、工作委派

工作委派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也是检验一个事务所实力的标志。

1、项目经理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提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由于专业力量不足,需所内其他部门协助或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的项目,应报所长批准。

2、一人不得单独执业。项目小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考虑:独立性、工作经验、执业敏感和专业判断能力、专业搭配、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因素。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度和搭配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

3、实行定期轮换制,项目经理执行同一客户审计,最长不超过3年。

4、同一客户的业务保持与提供咨询等增值服务,应分别不同人员执行。

5、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及继任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不得涉及商务问题。

6、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调换。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的调换,需经所长批准。其它项目组成人员调换,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执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执业过程中的培训、咨询,是高质量完成各项鉴证、报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事务所应该形成一套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高效的培训机制、良好的交流咨询管道及研讨氛围。

1、事务所质量管理机构分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是代表事务所执行质量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考核,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全所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其组成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会计师、各部门负责人、在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一定业务专长的注册会计师、外聘专家组成。

各业务部室是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专业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业务执行结果的复核和稽查。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本所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2、各级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应及时询问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形式给予回复。

各级审计人员都可以向外部寻求技术支持,但作为执行的依据时,应经过必要的内部讨论并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

被咨询人员应将询问的过程、处理的依据、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以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

3、事务所实行单个项目、业务部门和事务所三级培训机制。一般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应传达到项目组每一倍成员。项目经理应就审计风险、审计重点向项目组成员进行讲解,并明确应关注事项。

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审计方案,报所长 4

审核后,项目经理就项目背景、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的勾通汇报、审计风险、审计重点等,对全体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

各业务部门应就当年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等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事务所每年就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全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或专题培训。对跨部门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所长组织培训。

4、对于执行业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在项目小组内部求得统一,项目经理应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项目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讨论,由项目经理统一意见并执行;二是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咨询,由项目经理传达并执行;三是对部门负责人咨询意见仍有分歧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由部门负责人向下传达执行;四是对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意见还有分歧的,应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按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执行。

在分歧事项未解决前,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签字,不能出具业务报告。

对争议的提出、讨论、解决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四、监督和检查

各级质量控制人员都应对前道的所有程序做必要的监督。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做一些现场的指导。复核项目工作计划、评估项目风险,审查前道项目程序和结论。全面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各级质控人员都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在面上进行指导的义务。

1、业务监督制度

审计日记制度,各级审计人员都应坚持审计日记制度,将每天的工作内容、处理的重大问题及依据、请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集中记载于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保存于工作底稿中,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

项目周报制度,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经理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部门负责人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项目实行分组的,项目分组组长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项目经理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

部门月报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应以文件形式向分管主任会计师报告本部门各个项目的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分管主任会计师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

审计总结,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就项目的背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已调整、未调整)、审计意见、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审计总结应保存于工作底稿,关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

2、项目跟进监督

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追踪项目进程,了解项目进度、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查检业务程序的执行,保证项目的按时完成。

3、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监督

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对制度缺陷、错误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并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执 6

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及时纠正,并检查整改效果。质量管理委员每年应抽取所有项目经理至少一分执业报告进行检查,形成查检报告,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公司股东会报告上一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确有报告可能存在不当、程序遗漏或职业道德缺陷等问题,各级监督人员都应及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如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五、复核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内部复核制度。其流程为: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会计师。

1、复核的范围

(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

(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

(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

(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

(9)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部门负责人应当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

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

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分管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报所长审核批准。

3、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

(l)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后送所长审批签发。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报告审批表上签字。

(3)项目经理接到经分管主任会计师签发同意的报告书后,根据时间先后并照顾轻重缓急,安排项目小组成员打印,然后交项目经理作最后校对,再由办公室盖事务所公章。

4、复核记录

(1)所有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执业人员整改的过程也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2)在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 8

未解决的事项,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的前提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出具报告”的字样。

六、各级执业人员的职责

执业人员克尽责守,履行既定工作程序是质量保障的灵魂。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尽可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1、项目助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项目经理的分工,按照项目计划搜集所必需的各种资料;(2)核实、计算有关资料和数据,确保各种数字与相关资料之间衔接与统一;

(3)按照分工的项目,根据既定的工作目标和程序要求,逐项验证(包括查核、监盘、函证等),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的重大事项,提出验证意见;

(4)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如实反映项目助理人员的工作轨迹和工作结果并签名,然后交项目经理审核。

(5)帮助项目经理整理工作底稿、装订并发送文件。

2、项目经理的职责:(1)详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2)正确判断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判定项目助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正确理解项目工作指导意见,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了解项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需要,9

适时修改项目工作计划;

(4)解答项目助理人员提出的疑问,解决助理人员之间专业的分歧,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应向有关人员咨询;

(5)编制、审查、复核每一份工作底稿,确保各种项目数据、资料之间的勾稽和街接,写明复核意见并签名;

(6)核对审计证据是否齐全,核实查对章程、合同等有关资料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真实,相互之间是否衔接和统一;

(7)审核处理意见和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8)编制审计日记,记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9)编制总结报告,提出意见类型,起草执业报告书,完成工作底稿归档的全部准备工作,送各质控人员复审。

(10)整理工作底稿并及时归档。

3、部门负责人的职责:(1)代表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2)指定项目经理并正确配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3)复核并批准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

(4)解答项目小组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应对重大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进;

(5)检查项目经理的复核意见;(6)检查业务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7)审核工作底稿、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计证据支撑审计结论的充分性;

(8)审核执业报告内容、文字、数字是否正确。

(9)检查项目经理审计日记,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加 10

强跟进,现场指导。

(10)编制部门工作周报,及时反映部门各项审计工作状况。若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由所长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工作,以保证各级复核制度的执行。

4、主任会计的职责:(1)复审部门负责人对执业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发合格的执业报告。对不合格、不完善的报告退回承办部门并批示补充完善意见;

(2)组织制订各项业务程序,并负责贯彻落实。

(3)及时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文件,并组织实施。(4)定期检查业务质量。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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