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执法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精选4篇)
1.浅论执法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 篇一
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前首先要确立指标体系构建原则,本文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如下:
3.1遵循培养目标的原则。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规律,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
3.2科学性原则。设定每一项评定指标时都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使每项指标都有科学依据,同时得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认可,能直接反映高职实践课程特性,各指标名称、概念要科学、确切。
3.3系统性、可比性原则。实践课程质量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评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首先明确评定目标,在此前提下,按评定目标要求,全面系统地设计、确定评定原则和评定要素。整个实践课程评定指标体系要有系统性,要能成为一个体系,各项评定要素应有可比性。
3.4可操作性、真实性原则。设定各项评定指标时,指标必须可以实施,指标定义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便于指标数据采集,保证相对真实可靠。评定方法选择要具有合理性,使评定结果能反映真实性结果。
3.5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指标体系是由若干个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每个指标都要从一个侧面反映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状况,各独立指标之间需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形成指标的最佳组合,从而使指标体系优化。
2.浅论执法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 篇二
2006年9月,我国颁布了《“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这个概念。自那时起,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就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积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公共文化服务的理念再次升级,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更新的思路和更高的要求,强调了现代体系的概念,即在当今中国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在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同时,合理运用开放竞争的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推进我国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都离不开该体系的构建。博物馆作为一个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以实现公共文化权益为准则,为全社会提供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进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博物馆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
现阶段,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成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数量大幅增加,在现代文化服务体系中占据比例优势
在整个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博物馆和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广场、公园、工人文化宫等一起,共同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任。近年来,伴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我国进入了博物馆建设的快车道。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博物馆以每年100座的速度增长,并于2010年进入高峰——全国新建395座博物馆,平均每天超过一座。截至2012年末,我国博物馆总数已达3589个。按照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每25万人一座博物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未来10年,我国博物馆仍将以平均每年200座左右的速度增加。在博物馆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群众艺术及文化馆、站等同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却由于种种原因逐年减少,随着博物馆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所占比例的逐步增加,其重要地位也日益凸显。
2、功能服务日益多样,在现代文化服务体系中扮演多重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广大群众对精神文明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博物馆较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为广大观众提供更为丰富的功能服务,这一特点使其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首先,博物馆是传播知识和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既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是成年人的“继续教育学校”,还是学者们的“知识信息交流平台”。其次,博物馆是广大群众休闲旅游的上佳场所。它可以提供安静舒适的休闲环境、丰富多样的精美展陈、琳琅满目的纪念商品、认真细致的专业讲解,不论观众是为学习知识而来,还是为学术研究而来,抑或是为休闲娱乐而来,他们都会被这里吸引,得到精神上的享受。最后,博物馆是代言地区文化的形象大使。目前,各地博物馆正在走“保护与利用并举、发展旅游与文化保护并重”的新路子,把博物馆作为宣传当地历史文化的窗口,通过提升本地区的文化品位和文化魅力带动当地的旅游经济。
二、博物馆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博物馆不仅是我国民族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展示基地,同时也是人们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它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正因如此,博物馆才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中坚力量,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进程中肩负着责无旁贷的重任。
1、保存文化遗产,奠定传承基础
传承文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就是尽最大可能,最全面、最完整地保存人类活动和自然发展的真实物证,并将其流传后世,而博物馆则是保存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最佳场所。虽然私人收藏也可以暂时保存一部分文物,但是纵观欧洲博物馆史,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家族收藏,其藏品最终不是散失就是进入了博物馆。博物馆的永久性使得文物能得到持续性庇护而长久存在。历史证明,“博物馆不仅是文物存在的最后归宿,也是最好的归宿”。只有文化遗产被长久保存,文明才能代代相传。
2、宣传传统文化,凝聚民族力量
传统文化是民族的瑰宝,是把亿万中华儿女紧密连在一起的血脉,在我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延续中华文明,凝聚民族力量,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博物馆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宣传传统文化方面肩负重任。它可以通过展品陈列、专业讲解、互动交流、专家讲座等多种文化活动,打造多元公共文化产品,为传统的文化的宣传和传承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大大增强广大观众的民族归属感和凝聚力。
3、转换教育方式,拓展公众视野
社会教育是博物馆最受关注的功能之一,博物馆教育的主旨就是提高广大群众道德水平和文化素养,这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不谋而合。博物馆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它通过为观众自我学习提供服务而实现教育目的,因此在博馆里,观众恰恰是教育的主导方面,而作为施教者的博物馆则更多是利用独特的文化资源和多样的文化手段去吸引、满足观众,不仅要把公众“请进来”,还要让自身“走出去”,突破传统的以展陈为主的宣传教育方式,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去,积极开展“博物馆下基层”等活动,把文化、艺术带到广大群众身边,使人们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感受艺术魅力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拓展视野。
4、提供多元服务,提升休闲品位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休闲娱乐的需要不断增加,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在充分满足群众休闲需求的基础上,提升大众休闲品位,远离低俗娱乐。博物馆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场所,通过异彩纷呈的文物、穿越时候的历史、优雅舒适的环境、设计独特的商品、专业热情的讲解,让广大观众感受到文物之美、历史之美、艺术之美、教育之美,这些“美”都是高层次的休闲享受,使观众获得的是精神上的充实和心灵上的愉悦。因此,博物馆已成为现代生活中培养生活情趣、满足文化需求的高尚休闲场所,是公众享受生活、提升品位的好去处。
三、博物馆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解决对策
在当代中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紧跟时代,体现“现代性”;一是紧扣“服务”,体现人文关怀。虽然,我国已进入博物馆发展的“快车道”,各地博物馆在数量、馆藏、学术、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普遍问题,特别是在加强“现代性”和提升服务这两个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普遍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博物馆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当代中国,博物馆的发展必须引入“现代性”概念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从实际来看,这两方面都有所欠缺。
首先,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来看,公共服务体系的“现代性”关键体现在转变管理模式和创新体制机制这两方面。在管理上,由单一的行政手段过渡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组建理事会,吸纳多方人才与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在体制机制上,构建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针对此,我国博物馆现阶段普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我国大部分博物馆仍依靠政府出资维持,长期依赖体制,自身运营模式滞后,管理模式僵化,融资渠道单一,甚至有部分博物馆沦为“政绩摆设”,不仅不能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反而需要纳税人为其建设和维护费用买单;其二,我国公立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明晰,缺乏竞争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也不完善,因此存在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和创新动力不足的情况;其三,大部分博物馆管理层结构单一,导致出现难以吸纳多方意见,决策僵化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博物馆的活力;其四,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博物馆一直存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方面仍有所欠缺。
其次,构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关键仍然是“服务”。一直以来,“服务”也是博物馆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服务团队不够专业,工作热情不高。一方面,博物馆一线服务人员不同于专业讲解人员,他们大多来自社会招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资金少等客观原因,服务人员很难接受完整系统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由于工资较低,大多数服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更不用说学习的主动性了。第二,对现代服务理念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为观众提供基本服务的层面上,在通过优良服务“吸引观众”和“留住观众”等方面缺乏思考,服务中“人文关怀”体现不够。第三,大部分博物馆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服务管理体系,仅把“服务”视为一个单一环节,导致服务不全面、不立体。
2、解决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博物馆必须通过改革创新,在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上下功夫,争取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整合社会资源,开拓资金渠道。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博物馆依靠政府出资维持,且资金紧缺的现状,博物馆决不能一味依靠政府扶持,而应在以下几方面想办法:首先,根据自身特色开发纪念品、仿(复)制品、书籍等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此外,还应合理利用自身休闲娱乐场所的功能,开设各类休闲项目,如水吧、书吧、咖啡厅、放映室、VIP休息间等增加收入,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奠定资金基础;其次,动员社会力量,以类似基金会的形式吸收社会、企业捐助,共同参与博物馆建设,并定期以赠票、打折、在闭馆日免费举办聚会等形式回馈捐助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发挥自身的场馆优势和设备优势,面向社会,有偿承办晚会、话剧、舞剧、歌剧等文艺演出活动,既丰富了自身文化活动,又增加了收入来源。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扶持民间办馆。针对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欠缺,博物馆建设城乡、区域不平衡的现状,一方面需要依靠政府,加大博物馆在农村、偏远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建设力度;一方面要依靠有能力、有规模的博物馆,发挥自身影响力,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博物馆建设中来,对于已经建成的民间博物馆,当地省级、国家级的博物馆应给予技术、宣传、展陈等多方面的支持,并加大与它们的合作、开发力度,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激发民间办馆的热情和动力,通过各类民间博物馆的兴办和发展弥补公办博物馆在数量上的不足和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
第三、组建理事会,改革传统管理模式。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标志之一就是现代管理模式。博物馆作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机构,必须改革行政命令式的传统管理方法,组建理事会,吸纳专业人才、学术骨干、职工代表等共同参与管理,在管理中不断去行政化,合理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一面根据市场需求与观众意愿丰富展览内容、调整商品结构,一面在员工中实施绩效考核机制,在吸引观众、增加收益的同时,通过绩效考核等方法奖励先进、惩罚落后,刺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有这样,博物馆才能在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起到带头作用,推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第四、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现代服务管理模式。自2008年全国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以来,博物馆观众的数量和结构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观众需求也随之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博物馆原有的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大量观众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需求,博物馆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的转变势在必行。在服务理念上,必须跳出服务做服务,不能只停留在为观众提供指引、销售等基本层面上,而应在服务中体现文化、传播文化,把服务作为一种宣传文化、传播文明的手段。在服务方式上,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领域成熟的服务手段和经验,使观众享受专业、细致的服务。然而,博物馆要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做到真正的“现代化”,仅仅依靠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据自身特色,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个人性化、专业化、现代化“三位一体”的立体服务管理模式,这就需要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建设专业服务团队;加大宣传力度,开拓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手段,树立品牌意识,建立稳定的观众群和消费群;进行市场调研,以消费者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引入市场营销策略,彻底改变传统封闭式的经营模式;加大技术投入,建立创新型数字博物馆服务模式等等。
四、结语
3.浅论执法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 篇三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绪
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
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
1.3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司法机关肩负重任,但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经济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去落实,面行政机关本身对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接近于主观决定问题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奠定和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1.4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就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加为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
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体现了民主和法制原则。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是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权威性上没有真正确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残存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等因素,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在具体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内在原因上主要表现为存在看一些体制上的一些问题:
2.1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
2.2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
2.3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对一些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行政行为的许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为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现在行政监督的法制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最后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工作人员中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非法行为又不断蔓延的趋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显著,它不断腐蚀着行政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3.1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
3.1.1权力观念。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3.1.2程序观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
3.1.3监督观念。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1.4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3.1.5责任意识。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
3.2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3.2.1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目前我国许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这就容易出现有的法律的执法主体找不到,有的法律则有多个执法主体交叉,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所谓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水平。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评议考核,要让评议考核发挥作用,就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2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2.2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3.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
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姓
名:吴
钧 学
号:09340014 专
业:行政管理 工 作 站:青
4.浅论执法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 篇四
卫疾控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2008年印发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卫疾控发〔2008〕6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疾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doc http:///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5719.doc
卫生部
2013年1月7日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
第一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主要评价区域政府加强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加强辖区公共卫生服务,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现国家规划目标,促进辖区居民人人享有健康的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运行保障等6个类别18个指标。适用于省、市、县级行政区域中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绩效考核;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健康城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等有关区域考核中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评价;适用于区域执行医改政策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财政支出卫生疾病预防
控制有关项目绩效评价。
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
类别 指标数 评价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1.传染病预防控制 3 1.1 规划控制传染病达标率 100% 70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与自身前五年平均发病率纵向比较,有控制 50 1.3儿童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60 2.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3 2.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
达规划目标
50% 50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合格率 慢性病规范管理率
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
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
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儿童覆盖率
达到医改要求
达规划目标 60% 60%
30% 60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70%
2012 2013 2014 2015 2.5‰ 3‰ 3.5‰ 4‰ 50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2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50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0.85 60
4.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 3 4.1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100% 40 4.2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 100% 30 4.3农村改水改厕普及率: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90%
≥80% 50 5.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2 5.1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农村 城市
东部 中部 西部 ≥80% ≥70% ≥60% ≥85% ≥75% ≥65% 40
5.2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 农村 城市
东部 中部 西部 ≥70% ≥60% ≥50% ≥75% ≥65% ≥55% 50 6.运行保障 5 6.1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 逐年增加,且不低于当地财政支出增长比例 160 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比例 ≥90% 60 6.3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6.70 ≥5.97 ≥4.93 50
6.4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95% 40 6.5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
100% 100% ≥95% 30
合计 18 — — 1000 注:绩效得分=总分/10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1.1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 100% 70(1)计算方法
①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即有综合或专病防控规划明确控制目标的甲乙类传染病如鼠疫、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疟疾等发病分别达该病种国家防控规划目标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规划控制甲乙类传染病病种实际达规划目标数/该病种规
划明确应实现的目标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规划传染病某病种控制达标率(100%为1)×指标分值(按评价病种分摊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病种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鼠疫
结核病
艾滋病
血吸虫病
麻风病
疟疾
①按病种在上表以分别统计鼠疫、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疟疾等传染病规划防控目标应达标与实际达标的指标情况。
②应达标目标数:规划明确至2015年应实现的目标数。
③实达标目标数:按规划要求,实际执行,实现的目标数。
④有相关病种规划控制目标实现情况的自我专题评价报告。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执行规划,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控记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中获取。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情况,由辖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周期内组织第三方或自行的中期、终极评价相关资料中获得。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规划实施方案
②规划实施相关的记录、资料
③规划实施评价的专题报告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传染病总发病率 与自身前五年发病率纵向比较,有控制 50(1)计算方法
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及辖区同期统计人口数,计算总发病率。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1/10万)=网络报告考核周期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辖区同期统计人口数×100000
①统计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传染病报告同期常住人口数。
②得分
省、市、县级=传染病年总发病率(持平或下降为1)×指标分值
考核传染病总发病率与考核近5年(含考核)的总发病率平均值比较持平(≤5%)或下降为1,上升按比例减分。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1/10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 病例数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死亡数
①传染病总发病率:指考核,辖区每10万人口中报告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
②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
③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死亡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死亡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口径为依据,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需提供本和上一疫情报告文字材料:
①疫情报告信息原始数据统计表
②疫情报告发病率统计表
1.3儿童疫苗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儿童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60(1)计算方法
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全程接种某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内某种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人数×100%
①分子分母均为辖区常住适龄儿童,含本地户籍与外地常住适龄儿童。外地常住为非本地户籍且在本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者。
②区域考核主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群抽样法或批质量保证抽样法,考核辖区6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在规定的免疫接种规程内完成11种疫苗免疫情况。
③得分
省、市、县级=儿童疫苗接种率(达标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疫苗名称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 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常规免疫全程接种人数
备注:11种常规疫苗的接种率均需要计算,具体为:乙肝疫苗3剂次、卡介苗1剂次、脊灰疫苗4剂次、百白破疫苗4剂次、白破疫苗1剂次、麻风疫苗1剂次、麻腮风疫苗1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2剂次、A群流脑疫苗2剂次、A+C群流脑疫苗2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1剂次。
①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
②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辖区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实际接种儿童数。
③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辖区具有本地户籍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与上次接种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
④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辖区某疫苗某剂次应种本地户籍儿童数中实际接种儿童数。
⑤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指考核12月31日,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数。
⑥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常规免疫全程接种人数:指11种疫苗所有剂次均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6周岁以下儿童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数据、免疫规划年报统计口径为依据,可从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门诊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表、专项调查报告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免疫规划接种率统计报表(分县)
②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③免疫规划接种率工作总结与评价报告
④接种率调查方案、记录、报告
⑤本省(市、县)免疫规划接种实施方案
2.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达规划目标(2)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50% 的县级 50(1)计算方法:
评价辖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综合素养及实现规划目标的情况。
①省、市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县级数/同期辖区县级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考核辖区达到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的县级数/同期辖区县级总数×100%
②县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乡镇/街道数/同期辖区乡镇/街道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覆盖率=考核辖区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标准的乡镇/街道数/同期辖区乡镇/街道总数×100%
示范社区标准:一是环境建设。环境整洁,有固定的宣传栏、橱窗等健康教育窗口,有健康教育活动室,有促进身体活动的专门场地和多种活动设施;二是活动开展。每年开展 3 种以上居民广泛参与的健康生活方式活动,每年为每户居民发放 1 种以上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每年开展 4 次以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讲座,利用固定宣传栏或橱窗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 5 种以上可供群众取阅的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有身高体重计、腰围尺、壁挂 BMI 尺、膳食宝塔挂图等设施,有控油、限盐等支持工具展示,社区内有3个以上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符合上述示范社区环境建设3项、活动开展8项标准的为示范社区,有1项没实现为不达标。
③得分:
省、市、县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50%)×60%指标分值+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50%)×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数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县级数 建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级数 辖区乡镇/街道数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行动乡镇/街道数 建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数
①辖区县级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县级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依据国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要求,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根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数占辖区所辖乡镇/街道50%的县级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③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县级数:考核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依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经考核达标的县级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国家考核评价的是达到国标的,各省考核是达到国家与省标的。
④辖区乡镇/街道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总数,以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⑤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乡镇/街道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考核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⑥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达示范区标准的乡镇/街道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按国家统计局行政县级划分的统计口径。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考核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网络报告系统。以考核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工作方案、计划
②相关统计报表
③抽查和考核工作报告
④行动、示范工作相关记录、总结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合格率达标(2)慢性病规范管理达规划目标
(3)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均达到60%(4)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达到60%,儿童覆盖率达到30% 60(1)计算方法: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评价辖区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情况。
①辖区健康档案建档情况:
居民健康档案(电子或纸质)建档率=辖区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同期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100% 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②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
规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2011》规定的内容管理,资料完整不缺项,没有逻辑错误;开展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相关信息及时记录更新。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指南与手册要求。
按照国家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工作的视为规范管理。
慢性病规范管理中高血压、糖尿病须分别计算规范管理率。计算方法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规范管理的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建档居民明确为慢性病患者总数×100%
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措施包括: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5号)。
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辖区至少开展一种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幼儿园和小学数/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总数×100% 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覆盖率=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至少接受一种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100%
③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情况:
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率 =规范管理的慢性病患者监测控制指标达标的人数/同期辖区内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患者总数(已建档的居民中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者)×10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随访管理,规划明确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
④评估得分:
省、市、县级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得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医改标准为1)×10%指标分值+健康档案合格率(≥90%为1)×20%指标分值+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高血压、糖尿病(均≥40%为1)、儿童口腔干预学校覆盖率(≥60%为1),各占1/3)×30%指标分值+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率(高血压、糖尿病均≥60%为1,各占1/2)×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表1:
辖区常住人口数 辖区内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 抽查健康档案总份数 抽查填写合格健康档案份数 建档者明确慢性病病人数 其中高血压患者人数 其中糖尿病患者人数 管理慢性病人数 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 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 血压控制人数 血糖控制人数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②辖区内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考核,累计已建健康档案的居民总数,包括纸质健康档案和/或电子健康档案。
③抽查健康档案总份数:考核,辖区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实际抽取的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建的健康档案份数。
④抽查填写合格的健康档案份数:考核,辖区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实际抽取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建的健康档案中,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合格:即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每年至少有更新记录1次。
⑤建档者明确慢性病病人数:考核,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慢性病病人。
⑥其中高血压患者人数:考核,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 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⑦其中糖尿病患者人数:考核,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糖尿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⑧管理慢性病病人数:考核,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⑨管理高血压病人数:考核,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病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⑩管理糖尿病病人数:考核,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血压控制人数:考核,辖区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人,血压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控制标准的高血压病人总数。
血糖控制人数:考核,辖区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人,血糖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控
制标准的病人总数。
表2:
年 度 辖区幼儿园小学校数 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辖区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幼儿园小学校数 其中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辖区幼儿园小学在校儿童人数 辖区幼儿园小学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人数 其中民办幼儿园和小学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人数
①辖区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幼儿园和小学校(含公立民办)总数。
②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幼儿园和小学校数中民办的幼儿园、小学校数。
③辖区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辖区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措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小学校数。
④其中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辖区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措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小学校数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⑤辖区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
⑥辖区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考核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中,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
⑦其中辖区民办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考核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按照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防控、口腔疾病干预相关规范的统计口径。来源于卫生行政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综合防制、医疗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指导记录、健康档案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以及中小学体检、体质调研数据。以考核统计报表,查阅、收集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相关工作方案、计划、总结
②相关工作记录、报表、报告
③抽查调查评估计划、记录和报告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70% 5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2012 2013 2014 2015 值 2.5‰ 3‰ 3.5‰ 4‰
(1)计算方法
①依据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方案和规定。评价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情况。考核省级、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管理、治疗情况。《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治疗率达到60%的目标。计算方法为: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同期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10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所有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10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接受治疗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总数*×100%(*:分母“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总数”应减去精神发育迟滞不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数)
②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省、市、县级除评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省、市级还评价辖区县级精防网络覆盖率,2015年达95%;县级还评价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2015年达50%。
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覆盖情况。计算公式为: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建立社区/乡镇精防网络并达标的县级数/同期辖区总县级数×100%
县级考核所辖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情况,计算公式为:
辖区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率=精防网络建设达标的街道乡镇数/同期辖区所辖街道乡镇数×100%
③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一是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二是建立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点对点指导关系;三是建立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
④评价。按实际指标计算分值,即分值=指标实际值×该指标分值。
得分
省、市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指标值为1)×20%分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70%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60%为1)×分值20%+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95%为1)×分值40%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指标值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70%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60%为1)×分值20%+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50%为1)×分值40%。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常住人口数 辖区登记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接受管理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已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的人数 辖区县级总数 乡镇/街道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县级数 辖区所辖乡镇/街道数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乡镇/街道数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 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该地区实际居住指半年以上的人口
数。
②辖区登记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考核,辖区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并登记在册的患者数。
③接受管理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考核,辖区登记在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管理的患者数。
④已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的人数:考核,辖区已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中按规范接受治疗的患者数。
⑤辖区县级总数: 考核,辖区统计年鉴公布的行政区划建制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
⑥乡镇/街道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县级数:考核,辖区所辖县级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的县级数。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方法③。
⑦辖区所辖社区(乡镇/街道)数:考核,辖区统计年鉴公布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制总数。
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乡镇/街道数:考核,辖区所辖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的乡镇/街道数。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方法③。
(3)基本数据收集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于卫生统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查阅国家、省级制定的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建档资料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包含①社区/乡镇转诊记录;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患者转出记录;③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联系表、督查记录;④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名单,走访患者了解小组活动。收集核实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②相关各类记录、统计报表
③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
④工作总结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50
(1)计算方法:
报告及时率=各级(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同期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100%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生成报告时间为准,接到初报后2小时内完成信息核实并进行网络直报的事件数。
接到初步信息表明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应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待现场核实后可做修订。
②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是辖区同期按照各途径接报后,所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③得分
省、市、县级=事件报告及时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按规定时限报告事件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考核、本辖区已经网络报告的全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包括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②按规定时限报告数:指已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中,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数(包括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未定级)。
时限符合要求的判定:
接报信息:接到报告的时间和系统生成时间间隔应小于2小时。具体时限自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初步判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时间为起点,系统生成时间为终点。有些信息确需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的,以核实确认后的时间为起点。
网络直报疫情信息:某一疫情或信息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至按相关信息报告后系统生成时间的间隔应小于2小时。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考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报告的所有信息为准,包括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来源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卫生行政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医疗救助等相关部门有关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
核查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自事件确认后到系统生成的时间间隔。自发生地应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可初步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为起点,可从电话记录、初次报告等获取。
疫情信息可按照网络直报达到分级标准数量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为起点。无确切时间记录视为不合格。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辖区内接报信息记录资料,如报告卡、电话记录、举报信函、搜索记录等;
②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相关信息清单;
③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清单。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0.85 60
(1)计算方法
①按照考核量表考核得分计算每起事件的分值和平均分值。考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辖区定级、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抽取事件5起,不足5起全查。如本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考核报告的相关信息。如经核实,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上报的,按未报事件数占全年本地事件的比例减分。规范处置指数=抽取事件按规范处置评估量表评分之和/抽取事件起数
②按照以下评估量表条目逐项评分。评价事件处置相关内容,事件不需要的处置项目可标化。
得分
省、市、县级=规范处置指数(≥0.85为1)×指标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评估量表 指标 评价
内容 权重 评价依据 评分原则 结果和 数量 得分
规范处置指数 1.事件报告 10 初次报告
①在初步核实确认事件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及时审核;
②有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记录材料(传真记录、电话记录)。共10分,全部符合得满分。
10个项目一项不符合或不完善减1分。
进程报告
①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件的发展势态和危害性评估;
②落实控制措施情况; ③资源使用情况。
结案报告
①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影响因素; ②事件的危害与损失及其补偿建议; ③评价措施效果;
④事件处置成本效益分析;
⑤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2.事件确认 10 按照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疾病有关标准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准确,响应级别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共10分。不符合定义减5分,未及时定级减5分,其他适度减分。
3.事件处置准备 20 ①制定调查处置的相关方案,方案格式规范、合理;调查内容符合事件的初步假设,要素和相关调查表格齐全; ②组成现场所需的相关专业工作队; ③实验标本采集器材充足;
④现场处置的设备、器材、药品充足;
⑤个人防护用品充足。每项各4分。每项缺少一种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4.事件现场处置 30 ①成立现场处理组,明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后勤供应等小组职责任务; ② 开展流行因素调查;按病例定义逐个核实和调查已报告的病例,确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施医学观察,不明原因疾病、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100%追踪;乙类不低于85%;丙类不低于60%; ④“三间分布”描述清楚,数字、表格和图表等使用准确; ⑤ 有疫点、疫区的划定,必要时采取检疫和封锁措施。
⑥ 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每项各5分,每项中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
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5.控制措施落实 20 ①疫点、疫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消杀灭方法正确; 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③按要求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服药等特异性保护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
⑤根据控制效果调整控制措施。每项各4分,每项中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6.总结评估 10 ①资料整理:从组织管理、事件的起因、调查处理的过程及效果、主要做法、经验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总结。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资料整理和评估各5分。每项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②评估:
初步分析与最终结论逻辑关系正确; 病原学病因或流行病学病因明确;
控制措施落实、所需的资源满足工作需要;
控制效果明显,采取控制措施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明显减少或2个潜伏期内流行终止。对社会、成本效益进行评估。
规范处置指数=各项得分之和/100
事件现场处置必须及时。是否及时视具体情况判定。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效益评估,目前尚无较具体详细的技术方法,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中目前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分析填报,卫生部下发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预算表(试行)》(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可将此作为依据。具体分析方法目前可参考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已报告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已报告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已处置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已处置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①已报告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考核、本辖区报告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
②已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考核、本辖区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填写5起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注明。
③已处置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考核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④已处置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考核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为准。主要来源于卫生行政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
制、食品药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疫情、职业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资料。主要考核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本无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评价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情况主要根据相关处置证明材料如流调报告(初次、进程、结案等)、报表、流调记录、处置记录、检测报告和记录、评估材料等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评估量表》进行评价。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辖区内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定级事件和未定级相关信息清单;
②本级处置过的事件或信息清单;
③每件处置事件或信息的相关处置资料目录。
4.1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100% 40(1)计算方法:
①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主动监测计划或方案,评价对辖区主要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安全风险的情况。
②5个指标均达100%为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达100%(各占20%),其中有1指标未达100%按比例折算,未开展不得分。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数/辖区应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的企业数×100%;
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监测的诊疗机构数/辖区应开展放射监测的诊疗机构数×100%;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安全风险监测的食品种类数/辖区应监测的食品种类数×100%;
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总数/辖区应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总数×100%;
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覆盖率=辖区已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的学校数/辖区应督导监测的各类学校总数×100%。
③得分
省、市、县级=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完成率×20%指标分值+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应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 实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 应开展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实开展放射防护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应监测食品种类数 已监测各类食品种类数 应监测供水单位数 已监测供水单位数 应防治监测学校数 实防治监测学校数
①应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考核,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
②实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 考核,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计划或监测方案,实际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危害与相关疾病风险评估的企业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种类数 1 粉尘类 13 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1 3 化学物质类 56 4 物理因素 4 5 生物因素 3 6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8 7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3 8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 9 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8 10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5
③应监测的诊疗机构数:考核,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所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开展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④实放射防护监测的诊疗机构数:考核,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实际开展放射防护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⑤应监测食品种类数:考核,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食品安全、疾病防控法规和规划要求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要求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开展监测的各类食品种类数。
⑥已监测的各类食品种类数: 考核,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实际已监测的各类食品种类数。
常用的食品分类,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附录,如下表。序号 食品类别 序号 食品类别
乳与乳制品 水产品及其制品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蛋及蛋制品 冷冻饮品 甜味料 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 调味品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以及糖果 特殊营养食品
粮食和粮食制品 饮料类 焙烤食品 酒类 肉及肉制品 其他类
⑦应监测的供水单位总数: 考核,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要求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数。
⑧已监测的供水单位数: 考核,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监测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或监测方案要求,已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数。
⑨应防治监测的学校总数:考核,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要求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完成各类学生常见病监测、防治督导的各类学校
(包含幼托机构)总数,包括学生缺课、健康状况、课桌椅、采光等相关内容的卫生监测)。
⑩实监测的学校数: 考核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要求,实际完成学生常见病监测、防治督导的各类学校(包含幼托机构)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内相关监测计划和方案,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改水改厕、食品监督等部门和机构的监测资料、总结报告、报表等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系统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卫生行政部门或业务指导机构下达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干预工作计划、方案;
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干预项目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考试卷、培训人员名单等)
③各类监测报表、汇总表、记录等; ④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干预总结报告。
4.2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 100% 30
(1)计算方法
考核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立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评价数/同期辖区建设规划等部门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数×100%
得分
省、市、县级=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辖区新改(扩)建项目总数 已进行卫生审查评价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数 其中卫生学评价的项目数
①辖区新改(扩)建项目总数:考核,辖区建设、规划、发改部门确定的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总数。此数据可以各省统计年鉴固定资产投资各地区施工、投资项目个数和新增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为准。
②已进行卫生学评价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数:考核,辖区已立项新建、改(扩)建项目数中各级卫生评价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和评价的项目数。
③其中卫生学评价的项目数: 考核,辖区已卫生审查和评价的项目数中,各有关部门完成卫生学评价的项目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辖区建设、发改等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政府行政审批(办
证)中心、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部门在考核内出具的立项建设项目书、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等有关资料、档案、报表、统计年鉴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卫生评价方案与计划;
②立项建设项目书登记;
③专家评审意见书;
④卫生评价相关记录、报表;
⑤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⑥卫生审查资料、报表、总结。
4.3农村改水改厕普及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90% ≥80% 50(1)计算方法:
①农村安全饮用水是指经检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饮用水。包括农村居民基本饮用水量、水质和病区改水等。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人口数/同期辖区农村人口总数×100%
②农村无害化厕所是农村居民户厕达到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厕所;农村学校无害化厕所是指农村学校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农村学校卫生厕所建造的意见》规定的厕所。其中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占指标分值的70%,农村学校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占指标分值的30%。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农户数/同期辖区农村总户数×100%;
农村学校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农村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学校数/同期辖区农村学校总数×100%
③得分
省、市、县级=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90%为1)×50%指标分值+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80%为1)×40%指标分值+农村学校无害化厕所普及率(≥80%为1)×1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农村人口数 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人口数 辖区农村总户数 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农户数 辖区农村学校总数 农村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学校数
①辖区农村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同期农村户籍人口总数。指居住在县城(不含)以下的乡镇、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②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人口数:辖区饮用农村安全饮用水的常住人口总数。“农村安全饮用水”的判定:经检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饮用水,包括农村居民基本饮用水量、水质和病区改水等。
③辖区农村总户数: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区域内
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住户。可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获得。
④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农户数: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户籍住户使用三格式或沼气式等无害化厕所的农村住户数累计。“农村无害化厕所”的判定:达到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农村居民户厕。
⑤辖区农村学校总数: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地区各类学校总数。
④农村使用无害化厕所的学校数:考核,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各类学校总数中累计已建有无害化厕所的学校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辖区有关安全饮用水管理、农业、教育、卫生行政、爱卫会等有关部门考核统计报告、监测资料或当地统计年鉴、年报表、有关监测哨点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农村供水方式的类型、数量、分布和改进情况,农村、学校厕所无害化处理工作计划、方案、统计报告、简报、年终考核计划、总结报告等。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农村安全用水、改厕项目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方案、工作计划;
②农村安全用水、改厕项目技术指导、监测、培训等相关资料;
③现场技术指导、监测、调查、培训等资料;
④安全用水、改厕监测原始记录表、汇总表和报表等;
⑤农村安全用水、改厕项目总结报告。
5.1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地区 东部 中部 西部 农村 ≥80% ≥70% ≥60%; 城市 ≥85% ≥75% ≥65%; 40
(1)计算方法
可选择近年开展的《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重大疾病防控、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创建等工作中相关卫生防病知识内容进行调查。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被调查者合计答对题数/被调查者应答题总数×100%
①居民:是辖区常住人口以及活动的重点人群。如公民健康素养的形成重点关注人群为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
②得分
省、市、县级=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指标目标值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城市居民合计应答题总数 城市居民合计答对题数 农村居民合计应答题总数 农村居民合计答对题数
①城市居民合计应答题总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根据方案组织评估的城市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调查问讯应答题目总数。即:Σ{问卷问讯应答题目数(A…)×接受调查的城市居民数(n…)}。
②城市居民合计答对题数:考核,指在上级或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城市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调查中,接受调查的城市居民问讯应答题目总数中回答正确的题目总数。
③农村居民合计应答题总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根据方案组织评估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调查问讯应答题目总数。即:Σ{问卷问讯应答题目数(A…)×接受调查的农村居民数(n…)}。
④农村居民合计答对题数:考核,指在上级或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调查中,接受调查的农村居民问讯应答题目总数中回答正确的题目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辖区宣传、卫生等健康教育相关部门近年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形成的健康教育行动纲要及其工作计划、方案,问卷调查报告、报表、视频音频资料、活动记录和总结以及相应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健康教育计划或工作计划;
②调查方案、问卷、调查报告;
③每次调查活动的相关资料目录。
5.2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 地区 东部 中部 西部 农村 ≥70% ≥60% ≥50%; 城市 ≥75% ≥65% ≥55%; 50
(1)计算方法
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被调查居民正确行为项数/同期辖区被调查居民行为总项数×100%
①居民:是辖区常住人口以及活动的重点人群,如公民健康素养的形成重点关注人群为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
②得分
省、市、县级=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指标目标值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调查城市居民卫生防病行为总项数 调查城市居民正确的卫生防病行为项数 调查农村居民卫生防病行为总项数 调查农村居民正确的卫生防病行为项数
①调查城市居民卫生防病行为总项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根据方案,组织评估的城市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调查中,接受调查城市居民被观察或/和调查的行为项目总
数。
②调查城市居民正确的卫生防病行为项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城市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调查中,接受调查城市居民被观察或/和调查的行为项目中行为正确的总项数
③调查农村居民卫生防病行为总项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根据方案,组织评估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调查中,接受调查农村居民被观察或/和调查的行为项目中行为的项目总数。
④调查农村居民正确的卫生防病行为项数:考核,上级或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调查中,接受调查农村居民被观察或/和调查的行为项目中正确的项目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辖区精神文明、国家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创建、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考核国家或有关部门近年健康教育行动纲要、公民健康素养有关工作计划、方案,问卷调查报告、活动记录、报表和总结等。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行为干预计划或工作方案
②示范社区活动记录、总计
③干预活动的报表相关资料目录
④调查方案、问卷、调查报告
6.1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 逐年增加,且不低于当地财政支出增长比例 160
(1)计算方法
①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本级财政划拨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经费总额/同期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总额×100%
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占评价分70%,不低于当地财政支出增长比例占评价分30%。
②得分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逐年增加×70%指标分值+不低于当地财政支出增长比例×3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地方经常性财政支出 本级财政划拨给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经费总额(万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皮肤病与性病防治所(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药物戒毒所(中心)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经常性财政支出:指当地政府为行使其职能,对筹集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使用的总称。要求填报考核及其前年辖区财政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辖区本级经常性财政支出总数。
②本级财政划拨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经费总额: 考核内本级财政划拨给同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经费总额。各类经费为财政部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的210类05款疾病预防控制共5项经费,其中0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03重大疾病预防控制、04其他疾病预防控制专项、06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支出的投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腔疾病、精神疾病等各类专业防治站所。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辖区财政、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部门近三年卫生统计年鉴,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决算、财务凭证、报表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考核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支出明细表
②本财务预算报表
③上财务决算报表
④有关财务预决算报告总结
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比例 ≥90% 60
(1)计算方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下同)比例=实验仪器设备、人均房屋面积和实验室面积均达标的单位数/同期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位总数×100%
①实验仪器设备、人均房屋面积和实验室面积均达标的单位数:下列三个指标均达标的单位,其中有1项不达标即为没达标。
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屋面积数×100%
实验室面积达标率=实验室面积数/国家标准实验室面积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比例(≥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A类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率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人均建筑面积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实验室面积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均建筑面积和实验室面积所占比例三者均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①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指辖区卫生统计年报,独立法人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②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考核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省级为97类244台(件),市级为57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如省级要求为97类244台(件),其中有96类台(件)数符合标准要求,有1类要求5台(件),已有7台(件),多余的2台(件)需要统计,该类设备达标率为100%;如果仅有4台(件),该类设备未达标,检验设备台(件)总达标率为96/97×100%=99.0%。
③人均建筑面积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考核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在编职工人均建筑面积达省级70m2/人、市级65m2/人、县级60m2/人标准的机构数。
④实验室面积所占比例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考核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省级41%~50%,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的机构数。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室。
⑤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均建筑面积和实验室面积所占比例三者均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考核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实验室面积所占比例达标、在编职工人均建筑面积达标的机构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务、后勤、设备装备、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有关档案、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数据。
收集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数据和机构的设备档案、固定资产登记台帐、计量认证/认可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内机构编制职工清单
②本机构房产证、建筑平面图
③基本建设相关资料
④设备装备一览表与相关报表资料
6.3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省级≥6.70,市级≥5.97,县级≥4.93 50
(1)计算方法
该指标为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学历(E)、职称(T)和年龄(Y)三指标的综合表达。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达到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
辖区机构人员编制达标比例=人员编制达到编制部门批复编制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100%
得分=达到编制要求机构比例(达到100%为1)×20%指标分值+人力综合素质指数(目标值为1)×8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在填报系统中填报本本级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系统可自动生成辖区的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注意:请勿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在职人员明细重复填报。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数据,卫生统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和学历提高、执业资格等相关资料、档案、报表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考核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有在职人员学历、职称、年龄情况一览表
6.4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95% 40
(1)计算方法
①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下同)比例=A类检验项目达标的单位数/辖区应达标的单位总数×100%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率=机构实际能开展A类项目数/机构必须开展的A类项目总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95%为1)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①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考核年,辖区卫生统计年报、独立法人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②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实际开展的A类检验项目数占应开展A类检验项目总数的百分比大于等于85%的机构数。A类检验项目,省级应为387项、市级应为226项、县级应为118项,如部分工作职责落实在其它卫生单位,在填报时进行注明。
“实际开展”的判定如下: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手册、检验报告、记录或标准物制备等资料。即:考核周期内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持证操作人员、设备、标准、信息、设施、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的有检验报告、维持能力、具备能力等项目。缺
一,即不作为实际开展的检验项目。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质量管理或计量管理、设备装备等相关职能部门近二年的工作档案、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报告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实验检验能力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
②实验检验能力建设开展记录和质控记录
③能力建设评价和质控评价
④能力建设指导记录评价
6.5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100% ⑫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100% ⑬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95% 30
(1)计算方法
①能够按规定报告数据的,视为正常运行。本指标通过系统报告情况来判定,但零报单位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辖区内正常运行的信息网络直报用户数/辖区信息网络直报用户总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指标值为1)×40%分值+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指标分值为1)×30%指标分值+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3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辖区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的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 辖区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的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
①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标准编码系统中维护的辖区所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②辖区正常运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考核,确认的辖区所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的机构数。
③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标准编码系统中维护的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④辖区正常运行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考核,确认的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的机构数。
⑤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标准编码系统中维护的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
⑥正常运行的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考核,确认的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的机构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设备装备等相关部门报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辖区内接报信息记录资料,如报告卡、电话记录、举报信函、搜索记录等
②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相关信息清单
③网络直报单位基本情况与装备
④网络报告督导计划、记录、总结
第二部分 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
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主要评价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划方案,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能力,履行基本职责,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辖区居民人人享有健康的情况。其他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参照执行。
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综合指标等8个类别(其中:省级机构35个项目86个指标,市级35个项目103个指标,县级机构35个项目101个指标)。
一、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类别 项目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省级 市级 县级
1.疾病预防与控制 1.1传染病预防控制 1.1.1疫情报告综合评价指数 按实际值评分 5 5 5 1.1.2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1)横向与纵向比较有下降;(2)无漏报 4 4 4 1.1.3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100% 15 13 8 1.1.4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0.8 6 6 5 1.1.5暴发疫情调查率 100% — 6 4 1.1.6 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100% — 6 6 1.1.7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0.8 — — 4 1.1.8网络直报覆盖率 100% — — 4 1.2免疫规划 1.2.1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100% 4 — — 1.2.2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7 5 4 1.2.3规范接种门诊覆盖率 ≥90% 5 6 6
1.2.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 ≥90% 4 3 3 1.2.5适龄儿童建证率 ≥95% — 4 4 1.2.6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95% — 3 3 1.2.7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 100% — 6 6 1.2.8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合格率 100% — 3 3 1.2.9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 100% — 3 3
1.2.10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 100% — 3 — 1.2.11流动儿童接种率 ≥90% — — 4 1.3艾滋病预防控制 1.3.1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纵向比较有控制 10 2 — 1.3.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80% 9 3 3 1.3.3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
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 90% 70% — 3 4 1.3.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的比例 90% — 3 3 1.3.5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比例 75% — 3 3 1.3.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 70% — 2 3 1.3.7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 90% — 2 2 1.3.8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 60% — 2 2 1.4结核病麻风病预防控制 1.4.1 DOTS覆盖率 100% 4 2 —
1.4.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 ≥90% — 4 6 1.4.3肺结核筛查率: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省)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市县)
≥90%
≥95% 4 3 5 1.4.4新涂阳病人治愈率 ≥85% — 4 5 1.4.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 ≥90% 5 — —
1.4.6结核病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盲法复检覆盖率 100% — 3 — 1.4.7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畸残比 达到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目标 4 3 3 1.4.8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 ≥95% — 4 4 1.4.9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
麻风病患者细菌检查率 ≥95% 100% — 2 2 1.5乙肝预防控制 1.5.1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以县为单位:≥90% 10 8 8 1.5.2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 <1% 7 — —
1.5.3 十二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以县为单位≥90% — 10 10 1.6血吸虫病预防控制 1.6.1血吸虫病人群查病受检率 100% 4 3 3 1.6.2灭螺质量控制覆盖率 90% 4 3 3 1.6.3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新发晚期血吸虫病发病率 100% 不超过1/10万 3 2 2 1.6.4急性血吸虫病病例规范治疗管理率 100% 2 2 2 1.7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疾病控制 1.7.1病媒生物监测完成率 100% 8 7 6 1.7.2 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相关疾病规范处置指数 ≥0.80 6 5 5
1.7.3 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疾病个案调查率 达国家监测方案要求,方案无要求的≥85% — — 4 1.7.4 病媒生物抗药性监测完成率 100% — 3 —
1.8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1.8.1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目标实现率 达到国家规划要求 5 4 4 1.8.2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实现率 达到国家规划要求 4 2 2
1.8.3重点寄生虫病监测完成率 不低于辖区内10%的县级 4 4 4 1.9地方病预防控制 1.9.1碘缺乏病监测完成率 100% 5 3 3 1.9.2地方性氟(砷)中毒监测完成率 100% 5 3 3 1.9.3大骨节病监测完成率 100% 2 3 3 1.9.4克山病监测完成率 100% 2 3 3 1.10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1.10.1全人群死因监测覆盖率:
人群死因报告粗死亡率
死因规范登记报告率
死因报告规范达标县比例
≥6‰ ≥80%
≥90% 10 10 10
1.10.2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覆盖率:
县级覆盖率
监测任务完成率
100% 100% 8 15 15 1.10.3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任务达标率 100% 6 6 6 1.10.4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覆盖率:
干预学校覆盖率
儿童覆盖率
≥60%
≥30% 6 5 5
1.11疟疾预防控制 1.11.1疟疾年发热病人血检率 达国家规划要求 6 4 4 1.11.2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 ≥90% 4 4 4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1应急预案 2.1.1预案体系完整率 100% 25 25 25 2.2应急准备 2.2.1模拟演练指数 ≥0.9 13 13 10 2.2.2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 省级
市级 县级
≥85% ≥80%
≥75% 13 20 20
2.3应急处置 2.3.1规范处置指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0.85 ≥0.80
≥0.70 17 25 25
2.3.2事件原因查明率:
省级
市级
≥80%
≥70% 23 23 —
2.3.3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 — 20 2.3.4相关信息网络直报率 100% — — 20 3.信息管理 3.1 硬件基础建设 3.1.1信息化建设评价指数 ≥0.9 28 25 25 3.2信息收集 3.2.1数据报告及时性和完整性评价指数 ≥0.95 15 10 10 3.2.2国际、国内疾病相关信息检索评价指数 ≥0.9 14 10 10 3.3信息分析 3.3.1数据分析评价指数 ≥0.9 28 20 20 3.4信息利用 3.4.1发病趋势预测评价指数 ≥0.9 14 15 15 3.4.2信息利用率 ≥90% 15 20 20
4.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 4.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 4.1.1职业健康监护开展率 ≥90% 6 10 10
4.1.2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 100% 6 10 15 4.1.3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0.9 6 8 10
4.2放射危害因素控制 4.2.1放射性本底监测项目开展率 ≥80% 6 6 — 4.2.2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0.9 7 5 — 4.2.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率 100% 8 8 10 4.3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 4.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率 ≥95% 10 13 15 4.3.2人群合理膳食指导覆盖率: 县级覆盖率 社区覆盖率
100% ≥90% 9 10 10
4.4环境危害因素控制 4.4.1生活饮用水监测率 100% 10 10 10 4.4.2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指导覆盖率 100% 9 10 10 4.4.3公共场所监测率 100% 13 10 10 4.5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 4.5.1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和教学环境监测覆盖率:
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覆盖率
教学环境卫生监测覆盖率
≥90%
100% 19 15 15 4.6消毒质量监测 4.6.1消毒质量监测覆盖率 100% 19 15 15 5.实验室检验 5.1实验室检验能力 5.1.1实验室检验项目开展率 ≥85% 13 25 25 5.1.2检验设备达标率 ≥90% 13 20 20 5.1.3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率 ≥95% 15 15 15
5.2实验室安全 5.2.1实验室安全管理 无实验室安全事故 36 25 25 5.3实验室管理 5.3.1实验室质控覆盖率 ≥85% 36 25 25 6.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6.1社会公众健康教育 6.1.1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 ≥10次 55 30 30 6.2目标人群健康教育 6.2.1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75% 28 30 30 6.2.2目标人群行为干预指数 ≥0.7 24 40 40
7.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 7.1技能培训 7.1.1岗位技能培训率 100% 15 20 20 7.1.2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 100% 15 15 15
7.2继续医学教育 7.2.1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 ≥90% 28 16 10 7.3科研能力 7.3.1科研项目综合评分 ≥20 10 — — 7.3.2科研成果获奖综合评分 ≥20 12 — — 7.3.3专业人员年人均论文发表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0.50 ≥0.30
≥0.15 9 10 10
7.3.4科研项目及成果获奖综合评分:
市级 县级
≥10
≥5 — 15 15 7.4技术指导 7.4.1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20 ≥30
≥60 14 20 20
7.4.2下基层专业指导覆盖率 100% 17 16 10 8.综合指标 8.1满意度调查 8.1.1单位职工满意度 ≥90% 8 8 8 8.1.2社会公众满意度 ≥90% 10 10 10 8.1.3相关部门满意度 ≥85% 10 10 10
8.2机构综合保障能力 8.2.1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6.83 ≥6.05
≥4.99 12 10 8
8.2.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
省级
市级 县级
≥20% ≥30%
≥40% 7 5 5
8.2.3能力资质综合评分:
省级
市级
县级 ≥10 ≥4
≥2 9 8 8
8.2.4指令性工作完成率 100% 12 10 10 8.2.5财政拨款占支出的比例 100% 19 20 20 8.2.6职工年人均拨款数 较上年增加,递增率≥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递增率 19 10 10 8.2.7项目预算完成率 100% 9 6 6 8.2.8基本建设达标率 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15 15 15 合计 — — — 1000 1000 1000 指标个数 35 114 — 86 103 101 注:绩效得分=总分/10
二、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1.1.1疫情报告综合评价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 按实际值评分 √ √ √(1)计算方法
①按考核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表中综合率(%)汇总结果进行评价。
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为网络正常运行率、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重卡率等四项指标的综合评价。其中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指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管理督查职责,故纳入考核统计。执行过程中如系统评价指标数量和标准调整,该指标计算方法相应调整。
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机构网络正常运行率×0.3+及时报告率×0.3+及时审核率×0.2+(100%-重卡率)×0.2计算。
②该指标计算结果最终依据全国考核情况,统一标化。具体可按医疗机构A至J机构总数与审核确定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总数的比例进行标化调整。
③得分
省、市、县级=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传染病报告卡总数 未及时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未及时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医疗机构代码A—J)辖区应开展传染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 辖区开展传染病报告的网络直报机构数 辖区内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总数
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导出。
①传染病报告卡总数:考核,辖区累计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络直报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
②未及时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辖区累计未及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及时审核”的判定: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病<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24小时。
③未及时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辖区累计未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络直报或其他最快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及时报告”的判定: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病<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24小时。
④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查重,辖区累计重复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
⑤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考核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代码A至J的机构总数(详见1.1.6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⑥辖区应开展传染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辖区确定在机构代码A至J中应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
⑦辖区开展传染病报告的网络直报机构数:考核,辖区内有传染病病例网络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含已删除卡)。
⑧辖区内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总数:具备网络直报硬件条件的医疗机构代码A至J医疗机构总数,硬件条件是具有计算机并能联网。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按将考核和上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的综合率和原始数据统计表导出。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和上一疫情报告质量文字材料
②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原始数据统计表
③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综合率统计表
1.1.2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⑪横向与纵向比较有下降;
⑫无漏报 √ √ √
(1)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查出传染病病例数-报告传染病病例数)/同期查
出传染病病例数×100%
督导覆盖率=本零缺报单位督导数/辖区零缺报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100%
①漏报率可从按国家漏报调查方案组织的漏报调查结果或在督导过程中漏报调查结果获得。在督导工作落实基础上评级本指标,督导不落实或漏报率较上一有上升该指标不得分。县级每年都要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督导漏报调查结果,省、市可组织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县级漏报调查结果。
②督导过程和方法认定如下:
根据零缺报单位数量计算督导覆盖率。省级零缺报县督导覆盖所辖零缺报县的50%以上,少于10个零缺报县的全部督导,省级有文字记录委托下级自行督导的视为督导;市级对零缺报县全部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对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督导,每月对上月辖区内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至少1次督导。省、市对零缺报县的督导包括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县级考核时要抽查至少2个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有现场督导记录视为督导。
③当督导覆盖率满足工作要求的频次和数量时,评价该指标,否则该指标记为零分。
④得分
省、市、县级=(1-漏报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查出传染病病例数 报告传染病病例数 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数 辖区零缺报县数 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单位数 辖区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数
①查出传染病病例数:考核,漏报调查被调查的就诊病人中传染病病人数量。
②报告传染病病例数:考核,漏报调查查出的传染病病人中已通过网络直报报告的病例数。
③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数: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已经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级数。
④辖区零缺报县数:指考核辖区传染病报告卡数为零或缺报的县级数。
⑤实际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单位数: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已经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网络直报单位数。
⑥辖区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数:考核,辖区内月传染病报告卡数为零或缺报的网络直报单位数。
(3)基本数据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本各级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漏报调查方案和调查结果。
(4)资料目录清单
需提供本和上一疫情报告质量文字材料:
①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工作报告,督导工作总结。
②本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或通知、调查基础数据表、调查结果分析等资料。
③上漏报调查报告或督导漏报调查汇总结果。
1.1.3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100% √ √ √(1)计算方法
传染病监测完成率=开展监测传染病病种数/应开展监测的传染病种数×100%
①应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为考核,上级要求开展监测的或本级要求开展的病种数。综合监测的按单病种统计。重点考核除了常规传染病报告以外有具体监测任务要求或有传染病监测点工作任务要求的病种,国家有明确任务安排的重点传染病监测项目和重点传染病控制病种必须纳入考核。本辖区按监测方案要求仅面上常规开展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不计入应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内(如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等)。
省级,为国家和省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的病种;市、县,为国家、省要求的同时将市、县监测方案规定开展的监测病种纳入统计。
国家有分病种监测方案而省采用综合监测的(如霍乱、菌痢等肠道传染病综合监测),可按省方案监测病种统计病种数。
②已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任务数量且质量或工作指标达到方案要求的,即可视为该病种监测工作已开展。完成监测任务为监测的人群数量符合要求,标本采集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监测指标完成结果符合要求,按项次分别计算单病种完成情况,一项不符合视为未完成,如果因上级原因未完成的要陈述理由。最终汇总实际完成监测的病种数。
③分项统计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不同病种的监测完成情况,计算方式如下:
国家某传染病监测完成率=国家项目某传染病监测完成项次数(工作指标)/国家监测方案要求该病同期应监测的项次数(工作指标)×100%
省(市、县)某传染病监测完成率=省(市、县)项目某传染病监测完成项次数/省(市、县)监测方案要求该病同期应监测的项次数×100%
④国家监测方案目前包括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麻疹、HIV、血吸虫病、疟疾、鼠疫、人间布鲁氏菌病、炭疽、肾综合征、登革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不明原因肺炎、流感人禽流感、流行性乙型脑炎、麻风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急性弛缓性麻痹
(AFP)、性病等。
国家监测方案把监测工作任务分为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开展的(如乙肝、AFP等)、全面开展和监测点相结合、仅监测点开展三种类型。
⑤现场核查资料回顾全面开展工作任务3个,全面开展和监测点工作任务相结合、仅监测点开展工作的各1个。兼顾国家、省监测方案要求监测的病种各2个;考核市、县级时,在总数不少于4个的前提下,保证至少抽取1个本级方案要求开展监测的传染病。考核时如果不具备三种情况,可适当调整。考核结果与填报结果相符,认可填报结果。不相符按照考核结果等比例调整填报结果。
⑥国家疾病控制信息系统中的单病种监测系统结果直接导出纳入评估结果。具体应监测病种由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卫生部下达的重点传染病监测项目工作完成情况按本工作任务数量填报。
⑦得分:
省、市、县级=传染病监测完成率×指标分值。
省级得分,国家、本级各占分值50%;市级得分,国家占分值40%、省级和本级各占分值30%;县级得分,国家、省级、市级、本级各占分值25%。如果某级没有监测任务,该级分值按比例分到已有的项目。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各级监测方案 国家方案 省级方案 市级方案 县级方案
应监测病种数 已监测病种数 应监测病种数 已监测病种数 应监测病种数 已监测病种数 应监测病种数 已监测病种数 应监测病种数 已监测病种数
①各级监测方案应开展和已开展监测的病种数:考核,依据国家、省、市、县级监测方案要求及各省的工作计划任务安排,应承担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已开展为依据上述要求判定按质按量完成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
②国家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考核,依据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的国家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已监测为依据上述判定按国家监测方案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
③省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考核,依据省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开展”的判定同上。
④市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考核,依据市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已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开展”的判定同上。
⑤县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考核,依据县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已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开展”的判定同上。
⑥填附表1项目数量完成一览表。
附表1:项目数量完成一览表
年 度 监测病种名称 监测性质 应监测项目数 实监测项目数 应监测样品数 实监测样品数 应监测人数 实监测人数
说明:
监测病种名称:为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病种,多种病种可全填;
监测性质:为监测方案的级别,即国家、省、市、县级;
应监测项目数:为监测方案计划的确定监测疾病相关的环境、虫媒、食品、水等生物、物理、化学因素相关的检验检测项目个数;
实监测项目数:为按监测方案计划,实际完成监测检验检测项目个数;
应监测样品数:为监测方案计划的项目需监测采样的环境、虫媒、食品、水等样品数量;
实监测样品数:为按监测方案计划,实际完成监测采样的环境、虫媒、食品、水等样品数量;
应监测人数:为监测方案计划的项目需调查、观察、干预的人数;
实监测人数:为按监测方案计划,实际完成调查、观察、干预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收集各级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病种清单、质控指标、工作记录、报表和总结,并编制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一览表(格式见下模板)。评估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监测任务完成情况也可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供。如果安排工作任务的上级部门认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未完成情况可以视为开展。
(4)资料目录清单
① 国家和本地的传染病监测方案(含综合监测方案)
② 本单病种(或综合监测)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与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包含监测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等)。
③ 传染病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一览表(按下表要求编制)。
④ 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一览表
⑤ 市级各病种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确认表(对应各县完成情况,部分要与省级核对沟通)
⑥ 省级各病种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确认表(对应各市完成情况)
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一览表(模版,各地按照监测方案和工作方案梳理各类监测具体指标)
病种类别 监测项目 指标要求 完成 情况 指标数据来源说明 面上工作 AFP AFP病例旬报;AFP监测网络直报 及时上报且无逻辑错误者得满分,未上报不得分。不直报,不得分。
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 ≥1/10万 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 ≥80% 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 ≥80%
AFP病例14天内双份合格大便标本采集率 ≥80%
AFP病例大便标本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 ≥80%
省级脊灰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大便病毒分离及时率 ≥80% 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 ≥80% 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 ≥80% 麻疹
以省为单位,麻疹监测病例中的排出病例报告发病率 ≥2/10万 麻疹疑似病例48小时完整调查率 ≥80%
实验室血清检测结果7天内及时报告率 ≥80% 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采集率 ≥80% 麻疹暴发疫情血清学确诊率 ≥90%
采集病原学标本的暴发疫情数占暴发疫情总起数的百分率 ≥80%(布病)
监测点工作
监测点设置
(1)根据全国布病疫情形势,在近年来有疫情暴发和流行的地区设立监测点。
(2)根据布病疫区类型和流行优势菌型的地理分布情况,在羊种菌疫区、羊牛种菌混合疫区及猪种菌疫区分别设监测点。
(3)在历史上布病疫情不清的省区设立监测点。农区固定监测点选择4~5个乡(镇、场),牧区、半农半牧区固定监测点选择3个乡(镇、场)作为固定点连续监测3~5年。监测点其他乡(镇、场)作为非固定点,每年随机抽选1/3轮流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点内新出现人间或畜间疫情的乡镇自动增补为固定点,至少连续监测3年。
监测人数 首次摸底调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农区、半农半牧区固定监测点从第2年起不少于1000人;牧区固定监测点首次调查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从第2年起不少于500人。每次检查尽可能包括当地各种职业重点人群。
血清学监测 各固定监测点血清学检查人数第1年不少于400人,以后每年不少于200人。血清学检查人数分配比例应根据固定和非固定监测乡(镇、场)调查人数或疫情程度确定检查人数。除牲畜交易、屠宰和皮毛、乳、肉加工人员按如下规定数量采样检测外,其他职业人群采样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
病原学监测 对急性期和慢性活动期病人要采血、尿、乳、关节液和滑囊液按规定做病原分离。病原分离数量应不少于急性期病人的20%-30%,如病例数较少应全部进行细菌学检查。出血热
监测点工作
监测点设置:辽宁(5):沈阳市(于洪区),本溪市(本溪县),丹东市(风城市),锦州市(凌海市),鞍山市(海城市);
“„„以下略
数量符合要求并开展工作。监测点工作 常规疫情和暴发疫情监测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出血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全部进行个案调查。
血清学核实诊断 对监测点报告的出血热临床诊断病例,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采集急性期血清标本,少于50例的全部采集,病原学监测 1)核酸检测.MacELISA法或胶体金标记试纸条方法核实诊断阳性的病例,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RT-PCR进行核酸检测。每监测点的抽样数不少于20例,如果监测点病例数低于20例,全部检测。2)病毒分离.各监测点每年采集一定数量的急性期病例全血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各省每年从血清中分离汉坦病毒2株,混合型疫区分离姬鼠型和家鼠型各1株。阳性病毒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鉴定。
3)序列测定.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分离到的病毒和阳性PCR产物进行M和S片段序列测定,并将测序结果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具备序列测定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
4)血清分型.各监测点每年采集20份实验室确诊病例恢复期血清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交叉中和实验(附件7),进行血清学分型。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分型。监测点工作 鼠密度监测
农村居民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既往有出血热病人发生的自然村;在调查自然村外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野外鼠密度调查,应选在河流、水渠、道路两旁、田埂、坟地和场院等可能有鼠类栖息活动的地方。鼠感染率调查
各监测点,每次分别在居民区和野外各捕鼠50只以上,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计算感染率。
重大传染病项目(手足口病)
病原学监测 各县级每月最少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当月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重症(死亡)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采集相关标本,包括粪便(或肛拭子)、咽拭子、气管抽吸物、疱疹液、脑脊液和双份血清等,死亡病例还可采集脑、肺、肠淋巴结等组织标本。100% 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率 100% ――― ―――
1.1.4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0.8 √ √ √(1)计算方法
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疫情规范处置指数评分之和/同期辖区疫情起数
①暴发:国家监测方案有标准明确定义的疾病,按照国家标准判定;无明确标准的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标准进行。如:监测方案中伤寒、副伤寒暴发疫情定义: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
位团体),两周内出现5例或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相关信息报告标准中丙类传染病一个集体单位或村一周内出现10例以上病例。
暴发判定可从网络直报系统用单病种平均潜伏期的概念作为线索查找聚集现象,也可以用目前预警时空模型数据作为线索。县级考核时要随机抽取一个月的疫情卡片,按照暴发的定义、急性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间隔、病例发生的空间聚集性等,判定被抽查月份是否有暴发的疾病,对照预评估结果进行核实,无暴发疫情漏报方可进行本项目的评估。
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必须到达现场的暴发为本级应处置的暴发。主要对本级参与现场处置的事件进行评估。随机抽取5起按照下列评估量表评估,如果不足5起全查,最终得分为按照评估量表评估事件的算术平均数。
③按照以下评估量表条目逐项评分。各类传染病处置规范不必要的现场处置项目可以标化,如狂犬病不需要预防性服药。
④得分
省、市、县级=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为1)×指标分值
暴发疫情规范处置评估量表
评价内容 权重 评价依据 评分原则 结果和数量 得分
1.判定准确 5 根据当地提供的初步报告和病例基本信息进行判定。①国家或本级有明确暴发定义的疾病按有关标准判定;
②无明确标准的参照国家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进行。符合暴发定义得5分
其他不得分。
2.判定及时 5 以接到爆发报告或达到暴发数量标准的病例报告时间为起点,确定暴发的时间为止点,间隔24小时以内判定为及时。主要针对疫情网络直报情况判定。判定及时得5分,不及时不得分。3.调查方案 10 有调查方案并具备如下要素:
①方案要素齐全,有调查内容、病例定义、个案调查表或一览表、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内容;
②调查内容符合该病的初步假设; ③病例定义符合该病的特点;
④个案调查表或一览表全省统一格式化;
⑤实验室标本采集、检测方法正确。每个要素各2分,缺少一个或者不规范不得分。
4.人员、物资准备 5 ①组成包括相关专业现场和检验人员工作队; ②标本采集所需器材完备(询问相关人员和查阅有关资料);
③实验室具备相应检验能力(考虑分级检验能力标准);
④现场所需的消杀药品、器械等完备(询问相关人员和查阅有关资料);
⑤现场调查的相关表格、资料等齐全(查看资料)。每项各1分,缺少一个或者不规范不得分。
5.现场调查 30 ①按病例定义逐个核实和调查已报告的病例,对目标区域和人群、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
②“三间分布”描述清晰,指标、表格和图表使用规范;
③开展流行因素调查,包括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调查传播途径、确定易感人群、疫点、疫区等;
④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检验结果报告及时; ⑤分析方法正确,数据逻辑关系合理,统计指标使用规范;
⑥阶段性调查结论或建议有相应数据支持,并对进一步调查和处置具有指导意义。每个项目各5分,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评估。对每个项目中的要素有一项不符合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6.传染源管理 10 ①根据流行特征制定传染源管理措施; ②对已知传染源实施医学观察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③传染源管理相关数据收集、记录完整。①和②项各4分,③项2分。单项不完整缺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7.控制措施 20 ①根据流行特征制定控制措施; ②疫点处理及时、方法正确;
③健康教育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
④按疫情控制需要,适时开展应急接种或预防性服药; ⑤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
⑥评价控制效果,适时调整控制措施。第①、②项各5分,③~⑥项各2.5分。单项要素不完整缺少一项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8.总结报告 5 ①从组织管理、暴发疫情的起因、调查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做法、经验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工作总结,总结报告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②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完整,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①项4分,第②项1分。单项要素不完整缺少一项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9.评估 10 ①初步分析与最终结论逻辑关系正确; ②病原学病因或流行病学病因明确;
③在确定暴发后1个平均潜伏期内落实控制措施、所需资源满足工作需要; ④控制效果明显,在暴发区域内采取控制措施后,在1个最长潜伏期后病例明显减少,2个潜伏期内流行终止;
⑤有成本效益分析,经验教训总结。每个要素占2分。单项要素不完整或缺少一项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发现暴发疫情总数 已处置暴发疫情起数 处置暴发疫情起数中 调查人数 处置人数 监测样品数 消杀面积数
①发现的暴发疫情总数:考核,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或检索出的报告暴发疫情起数总和。省级可采用相关信息报告起数和省本级发现的暴发起数之和。
②已处置的暴发疫情总数:考核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暴发疫情总起数。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暴发疫情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疫情处置进行过指导的暴发疫情总数。
③调查人数: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暴发疫情被流行病学调查的人数之和。
④处置人数: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暴发疫情中被现场处置(医学观察、预防服药与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干预)的人数之和。
⑤监测样品: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暴发疫情中监测采取的各类样品数之和。
⑥消杀面积:考核,已处置各起暴发疫情中现场环境被消毒杀虫除害的面积(M2)之和。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对照暴发的定义确定本辖区符合暴发定义的事件,收集考核暴发疫情相关的调查方案、记录和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评估量表内容列表进行自评。评估量表中调查方案是针对本起暴发制定的调查方案,仅进行个案调查而没有调查方案视为无调查方案。如果有暴发调查总体方案并且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的视为有方案。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相关传染病暴发控制指南或监测方案
②相关传染病暴发调查方案
③相关传染病暴发调查处置记录、报告
1.1.5暴发疫情调查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暴发疫情调查率 100% √ √
(1)计算方法
①暴发疫情调查是指有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视为调查。计算公式如下:
暴发疫情调查率=调查的起数/同期辖区暴发疫情总起数×100%
②得分
市、县级=暴发疫情调查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暴发疫情总数 调查暴发疫情起数 调查疫情起数中 调查人数 处置人数 监测样品数 消杀面积数
①辖区暴发疫情总数:考核,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或检索出的报告暴发疫情起数总和。省级可采用相关信息报告起数和省本级发现的暴发起数之和。
②调查的暴发疫情起数:考核,对报告的暴发疫情已开展个案调查并具有调查报告的暴发疫情起数之和。本级机构实际参与调查或指导下级机构开展调查的都纳入统计。
③调查人数:考核,已开展个案调查并具有调查报告的各起暴发疫情被流行病学调查的人数之和。
④处置人数:考核,已开展个案调查并具有调查报告的各起暴发疫情中被现场处置(医学观察、预防服药与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等)的人数之和。
⑤监测样品:考核,已开展个案调查并具有调查报告的各起暴发疫情中监测采取的各类样品数之和。
⑥消杀面积:考核,已开展个案调查并具有调查报告的各起暴发疫情中现场环境被消毒杀虫除害的面积(M2)之和。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对照暴发的定义确定本辖区符合暴发定义的事件,并将考核的暴发疫情列表进行自评估。县级考核时要随机抽取一个月的疫情卡片,按照暴发的定义和急性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间隔,判定被抽查月份是否有暴发的疾病,对照预评估结果进行核实。如果暴发起数大于5起,现场考核时抽查其中5起进行核实,不足5起全查,抽查结果和预评估结果相符,认可预评估结果。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单起暴发疫情处置工作总结
②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总结
③暴发疫情核查记录、结果报告(抽查一个月卡片对应结果,上级和本级)
1.1.6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100% √ √
计算方法
①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督导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辖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100%
②对各医疗机构的督导,依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2001年8月《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疫情报告管理,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督导的分工与频率(见下表说明)进行。包括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每月对上个月的零缺报单位进行督导;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常规督导1次及以上,2年内要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全覆盖。督导可采用对医疗机构联合督导的形式,并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相结合,但必须包含传染病报告的内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辖区零缺报县进行督导,无零缺报县用县级的汇总结果。必须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现场实地督导。
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督导的分工与频率 类别 调查对象 频率(次/年)数量/次 县级 县级以上医院 1次以上 全部
乡镇 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次以上 全部 企事业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
民营医疗机构 1次以上 抽查1/4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市级 县级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和民营医疗机构 1次 抽查1/3以上县及县级内各类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各1个
③得分
市、县级=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指标分值
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已督导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
①辖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有单位代码的医疗机构数(原则上等于应该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机构代码A至J:
A: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蒙医院、藏医院、维医院、傣医院、其他民族医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其他专科医院
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C: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
D: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E:急救中心: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站
F: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G: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所、妇幼保健院站
H: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传染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其它专科疾病院-其他专科防治院、皮肤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麻风病防治所、寄生虫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血吸虫病防治所、其它专科疾病防治所
J: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
②已督导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考核,确认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本级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已开展疫情报告现场督导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本级和下级机构均已督导的报告单位以1个计算。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疫情管理或卫生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近二年的相关工作记录、档案、报表、报告等。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网络直报机构统计表
②督导工作计划
③零缺报单位督导报告,④各类督导报告
1.1.7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0.8 √
计算方法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抽取疫情规范处置指数之和/同期辖区抽取疫情起数
①散发疫情是指本辖区的甲乙类传染病的首例病例(注意和上一的流行周期统一考虑,在一个流行周期内不算首例病例,间隔一个最长潜伏期为首例)和重点防控传染病散发疫情的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甲类和乙类传染病;可以造成人际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本流行周期的首例病例;监测方案规定的每个病例必须调查的传染病病种。
②随机抽查一个月的疫情卡片,核实是否有漏掉的符合散发病例处置条件的病例,按照评估量表评估。可和暴发疫情处置规范指数、暴发调查率等指标协同抽查。随机抽取评估5起散发疫情,不足5起全查。评估量表中如果因病种
本身的特征不需要开展的项目(如狂犬病不需要对传染源进行管理)可以标化。
核实后未发现漏处置的散发疫情方可考核本指标,否则计零分。
③得分
县级=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为1)×指标分值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评估量表
评价内容 权重 评价依据及分值 评分原则 结果和数量 得分
1.判定准确 5 根据当地提供的病例基本信息进行判定。散发的判定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发生的散在病例;
②各病例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上没有明显联系。判定准确得5分,不准确不得分。
2.反应及时 5 以接到病例报告时间为起点,电话核实或现场调查在12小时内响应为及时。反应及时得5分,不及时不得分。
3.现场调查 40 ①调查已报告的病例和接触者,搜索相关医疗机构; ②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调查传播途径、确定易感人群、疫点等;
③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检验结果报告及时,对流行病学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④数据逻辑关系合理,统计指标使用准确;
⑤阶段性调查结论或建议有相应数据支持,并对进一步调查和处置具有指导意义。每项各8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4.传染源管理 20 ①根据流行特征制定传染源管理措施; ②对已知传染源实施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③传染源管理相关数据收集、记录完整。①、③项各5分,第②项10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5.控制措施 20 ①健康教育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 ②适时开展应急接种或预防性服药; ③正确采取消杀等处理措施;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无二代病例。每项5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6.总结报告 10 ①根据流行病学、病原学和临床学资料,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对组织、技术等措施进行评估;
②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完整,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第①项6分,②项4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散发疫情总数 处置散发疫情起数 处置疫情起数中 调查人数 处置人数 监测样品数 消杀面积数
①辖区散发疫情总数: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并符合上述散发疫情标准的散发疫情(甲、乙类传染病)总起数。
②处置的散发疫情总数: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个案调查或疫点处理等处置的散发疫情总起数。
③调查人数: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被流行病学调查的人数之和。
④处置人数: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被现场处置(医学观察、预防服药与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等)的人数之和。
⑤监测样品:考核,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被监测采取的各类样品数之和。
⑥消杀面积:考核,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现场环境被消毒杀虫除害的面积(M2)之和。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进行散发病例调查的清单、疫情卡片、调查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处置记录、报告
②需要进行个案调查的病种报告病例数与个案调查数量统计表
③散发疫情处置工作报告
1.1.8网络直报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传染病网络直报覆盖率 100% √(1)计算方法
采用网络直报系统现行定义。
网络直报覆盖率=实现网络直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数/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
①覆盖率:为实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占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百分率。根据卫生部和省级提出的分地域网络直报覆盖率工作目标,达到目标要求的比率视为覆盖。如省级对某个地区的要求是70%覆盖率,达到70%视为覆盖。
②得分
县级=网络覆盖率(达到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的本区域网络覆盖比例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辖区内实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总数
①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为中国疾病监测系统编码维护子系统提供的有单位代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A到J)。
②实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辖区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为系统中单位代码A至J的医疗机构数且在机构编码信息中“是否具备网络报告条件”中勾选“是”的机构。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可从卫生统计年鉴,卫生行政部门统计资料,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直报信息系统资料获得。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清单
②辖区网络直报单位运行情况统计表。
1.2.1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100% √(1)计算方法
冷链设备使用率=实际使用正常的各类冷链设备数/各类冷链设备总数×100%
冷链设备完好率=正常运转的设备数/实际使用的设备总数×100%
冷链装备覆盖率=符合冷链装备标准的县级数/县级单位总数
①设备使用率:为实际使用的各类冷链设备占装备的各类冷链设备总数的百分率。按省本级、含区的市级、县级分层收集。为省、市、县三级设备合计的设备使用率。目的考核装备的配置合理性和冷链运行状态。
②设备完好率:是省本级的设备运行情况。为实际使用完好的各类冷链设备占装备的各类冷链设备总数的百分率。
③冷链装备覆盖率:是冷链装备覆盖情况,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装备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冷链装备,并按冷链装备计划覆盖所有的省、市、县三级。
④得分
省级=设备使用率×30%指标分值+设备完好率×30%指标分值+冷链装备覆盖率×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现有冷链设备总数 实际使用冷链设备总数 省级冷链装备总数 省级正常运转冷链设备数 辖区市级总数 达到装备标准的市级数 辖区县级总数 达到装备标准的县级数
①现有冷链设备总数:考核,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装备的各类冷链设备数之和。包括冷库(座)、速冻器、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冷藏运输车。
②实际使用的冷链设备总数:考核,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使用的各类冷链设备数之和。
③省级冷链装备总数: 考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装备的各类冷链设备数之和。
④省级正常运转的冷链设备数:考核,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装备的各类冷链设备能够正常运转的各类冷链设备总数,备用设备完好,计入正常运行。
⑤辖区市级总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为市级建制的市级总数。
⑥达到装备标准的市总数:考核,辖区达到国家冷链装备标准要求的市级总数。
⑦辖区县级总数:考核,辖区行政区划为县级建制总数。
⑧达到装备标准的县级总数:考核,辖区达到国家冷链装备标准要求的县级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设备管理部门冷链装备计划、台帐、运行和维护记录、总结报告等。(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全省冷链装备计划(规划)
②全省分市(本级)、县级设备配置计划、实际拥有数量与使用情况统计表
③省本级冷链装备数量与运行情况统计表
④冷链装备调研报告或免疫规划督导报告(冷链管理部分)
1.2.2疫苗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 √ √(1)计算方法
儿童疫苗接种率=实际接种某种疫苗适龄儿童人数/同期辖区某种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人数×100%
①本指标主要评价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随着国家免疫规划要求的疫苗种类变化进行调整。
②主要按常规报告接种率考核辖区0-6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常规免疫情况,具体为:乙肝疫苗3剂次、卡介苗1剂次、脊灰疫苗4剂次、百白破疫苗4剂次、白破疫苗1剂次、麻风疫苗1剂次、麻腮风疫苗1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2剂次、A群流脑疫苗2剂次、A+C群流脑疫苗2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1
剂次。
③得分
省、市、县级=儿童疫苗接种率(达标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疫苗种类与剂次 目标人群年龄组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卡介苗 乙肝疫苗1 乙肝疫苗1(及时)乙肝疫苗2 乙肝疫苗3 脊灰疫苗1 脊灰疫苗2 脊灰疫苗3 脊灰疫苗4 百白破疫苗1 百白破疫苗2 百白破疫苗3 百白破疫苗4 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
麻腮风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1 乙脑减毒活疫苗2 A群流脑疫苗1 A群流脑疫苗2 A+C群流脑疫苗1 A+C群流脑疫苗2 甲肝减毒活疫苗
①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考核,本次接种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加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外地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3个月以上)非该地区户籍的人口。
②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考核,本次接种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的实际接种儿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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