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2025-01-31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精选8篇)

1.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一

“权力清单”背后: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管住“政府的手”

本报记者 邓全伦 发自重庆

从中央到地方,正在打破权力“暗箱”。

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公布“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按要求,各部门将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这是权力清单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之中。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2014年年初,李克强在各级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这被舆论解读为中央政府申明依法治国和市场主体的决心。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此次晒出权力清单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部门,各地亦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3月30日,武汉市公布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浙江省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而早在2013年11月下旬,广州即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亮出权力清单的城市。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所指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实上,这一改革已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着力最重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一年来,中央政府下放、取消审批事项达416项,任务完成过半。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承诺,“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

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其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早在十几年前便已起步: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2002年开始,中央共进行了6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共取消2016项行政审批项目。尽管行政审批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看来,我国各级政府管理中干预过多,管制过严,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现象仍然存在,而简政放权往往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而要从根源上解决行政审批制度顽疾,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姚先国表示,相比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一轮改革不仅在密度和力度上空前加大,更是首次采用权力清单这一概念。这是富有新意而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举措,将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抓手和突破口。

权力清单是依据国家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力行使进行“确权勘界”。通过清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种类、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责任承担等。

“权力清单有三大特征,„规范、透明、追责机制‟。”姚先国分析说,此次改革的目的是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将之置于阳光下,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行事,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改革将激发市场活力。过去是有红头文件才可以做,把政府权力压缩在权力清单里后,其他的没有明确不能做的事情,将由市场主体、民众自己去定;另一方面,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管住政府之手,审批流程清晰透明,也就管住了腐败之本,遏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

“从提出简政放权,到公开权力清单,政府自身改革在加速推进,速度之快、透明度之高,大大超出预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聂高民亦认为,此次改革将对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从根本上确定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自我改革,建立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更事关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聂高民说,在经济进入增速换挡、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当前非常急迫的任务。

他表示,2014年7.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市场活力的进一步激发。从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来看,出口难以掌控,消费一贯平稳,清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制约了政府投资的空间,激活民间投资就成为能否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关键。

权力清单无疑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释放了深化改革的强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改革被放在第一位,“因为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等每一项改革都和行政体制改革有关系,如果政府自身改革不能有效推进,那么其他改革也就难以顺利进行。”

在汪玉凯看来,整个改革面临着很大的阻力。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一是政府本身。尽管未来7年的改革,还是以经济改革为前沿、重点,但在很多问题上,障碍不在于经济层面,而在于行政,“如果不改变700多万公务员的观念,不下大决心改革行政审批,不改变政府的部门利益,政府自身或将成为这次改革的阻力”。“金鱼缸政治”的地方探索

在中央政府各部委自动“割肉”时,地方也在全力跟进,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2013年11月21日,广州宣布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晒出权力清单的城市。

2014年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浙江省和江西省先后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也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45家省级行政机关清理取消行政职权1461项,同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3月30日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横向层面,界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责边界,实现一件事情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在纵向层面,划清省、市、县三级政府不同层级的权责边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运行规制。

同一天,武汉全面公开了权力清单,将55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从8197项减为4530项。该市负责人透露,6月份还将公布“程序清单”、“责任清单”。

事实上,多年来,国内各地在权力清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力图将公权力导入一个四壁通透的“金鱼缸”内,让其运行轨迹一览无余。

河北省无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2005年春,该省悄然启动被称为“对权力机关进行自我革命”的宏大举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

这项改革由一起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引发。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在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权力,收受贿赂高达4744万元,这个数字在当时列内地贪官之首。2004年该案被查处时发现,李友灿的领导以及外经贸厅的其他班子成员,竟无人知道李的手中握有汽车配额这个权力。

“权力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产生腐败。”河北省决策层决定在省内推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规定这些单位的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

随后不久,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出炉,时任邯郸市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这92项权力随即被汇编成目录以及运行流程图,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继邯郸之后,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布了市长的权力清单。四川成都、北京西城、浙江富阳等地相继启动了晒权力清单的试点工作,并在本区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其中,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成都市不仅公布了市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还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河北省万全县甚至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为村干部开出了权力清单。

给外界更大惊喜的是,地方基层公权力“祛魅”的试验进程,还悄然从行政权力的自我革命,走向了党委权力的自律自省,标志着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2009年,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削权”县委书记。

试点之一的河北成安县,曾形成国内首份“县委书记权力清单”,明确规定县委职权50项,县委常委职权185项,县委书记职权27项。此外,成安将县委中效力最大的人事任免权作为突破口,实行了公开预提名制、认可度测评制、公开通报制等6项制度。

江苏睢宁县独创了议决权、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提出对于重点工程、规划的审批等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委常委会只保留否决权。成都武侯区则在四川省第一个明确提出取消书记办公会,形成了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多年来持续关注着上述地方在权力公开运行方面的积极探索。他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些探索无疑为今后全国性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这些基层试验充分证明: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或技术障碍,应尽快向全国推广;权力清单适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应成为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权力清单仍有缩减空间

从2005年河北邯郸市探索性地在国内公布首份市长权力清单,到如今国务院集体亮出权力家底,在程文浩看来,无疑是一场“透明革命”。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国务院部门晒出权力清单确实透露出敢于从自身“割肉”的决心,但从目前清单的内容来看,仍有缩减空间。

此次国务院60个部门汇总的123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非行政许可审批374项,比重仍高达30%。事实上,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监管,成为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行政审批改革痼疾的温床。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比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难度还要大,很多社会组织直接靠这个吃饭。”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最大问题是审批过程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少,暗箱操作空间大。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不易;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增设却更容易,此消彼长,很难说行政审批改革的效果不被打折扣。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全面清理,而不是取消和下放,确实应该保留的,要纳入行政许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开列权力清单,让权力公开透明,自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要一环,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受访专家们认为,并非有了权力清单就能管住权力,如果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到落实,权力清单仍旧只是“一纸清单”。要切实发挥权力清单作用,应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做文章。就广度而言,权力清单制度既要实现国务院部门全覆盖,还要在地方普及开来。国家应将政府权力清单公开纳入法治和责任轨道,要求地方政府列出公布权力清单的时间表,责令其限期公布,这是规范权力公开行为的关键。

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还不能算是完整的政府权力清单。应循此路线图,开列政府权力的完全清单。而权力清单的制定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同时应秉持“市场决定”原则,把宏观调整与行政审批职能严格分开。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略性、扩张性。有人质疑:一个权力清单、一个流程图,就能给权力套上“缰绳”?因此就深度而言,关键在于监管。

如何加强监管?程文浩的建议是,尽快构建起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以确保中央放权地方后监督到位、制约有力,并严格控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

浙江省省长李强最近在《求是》杂志也撰文说,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光靠政府自身力量远远不够,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把各类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制度合力。

“权力的下放,绝不是一放了之,决不能一放就乱、一乱又收、一收又死。”李强说,政府管理方式要与审批权力下放、职权事项清理结合起来,重心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做到“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不能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留下大片“监管盲区”。链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史

2001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4月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2002年5月

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在河南省焦作市举行,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2002年6月25日

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2008年8月5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2011年11月14日

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2年8月23日

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胡非非 资料整理)

地方“权力清单”出炉记

2005年春

河北省启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2005年8月

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在邯郸出炉,邯郸时任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向全社会进行公开。2005年9月 郑州市政府公布“权力清单”,市政府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4122项。2008年

浙江省富阳市8个部门在当地媒体晒出“权力清单”。此后,全市各部门均列出了清单,这是该市政府首次摸清自己的“权力家底”。截至现在,7800多项权力已减少到2500多项。2009年3月

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2009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公布市级“权力清单”,涉及49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7437项。随后,成都市还陆续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2010年7月

河北省万全县将“权力清单”向基层延伸,明确村干部20项权力。2011年

宁夏编制县委书记“权力清单”。2011年

北京西城区委公布“权力清单”,并规定市民短信举报干部滥用权力两个工作日内将获答复。2012年2月

四川省首批14家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网上公示。2012年8月

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2013年8月

安徽省公布45个部门3814项行政职权,清理取消1461项。2013年11月

广州“晒”出行政权力清单,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广州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公布“权力清单”的城市。2014年1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3月10日

浙江省宣布该省今年6月全面公布省级部门“权力清单”,10月公布市县级部门“权力清单”。2014年3月30日

武汉全面“晒”出权力清单,涉及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2014年3月30日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2.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二

关键词:权力清单,确权,晒权,控权

自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以来, 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积极响应、迅速行动, 推进速度很快。如今权力清单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的热点探索和实践, 在全国各地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效, 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只是制度的构建尚在起步阶段, 还远未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而当前学术理论界对政府权力清单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也还远不够广泛、深入和系统化。在此背景下, 笔者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与分析, 以期对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权力清单制度是指依法将各级各类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分门别类进行明确界定, 制成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从而为行政权力划定清晰界限的制度。在该项制度下,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权力清单行使权力, 只有清单中所列的权力项目相应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享有,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任何清单中所未列的权力。权力清单制度是为确保各级政府实现依法行政而进行的以“确权”、“晒权”、“控权”为核心内容的一次行政权力革命[1], 本质上就是要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使任何行政主体在任何时候行使任何行政权力均须于法有据, 公开透明, 不能肆意妄为。

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市场主体及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并推动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的广泛监督。作为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 权力清单制度非常有利于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合理行使, 是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

权力清单制度必将直接革除曾经大量存在的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由于过去权力界限不清晰、权力运行不公开、权力监督不够有力, 使得既得利益者拥有大把机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设租寻租、操控市场, 谋取私利。如果权力清单制度能够构建得科学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 行政权力就没办法在权力清单所涵盖的范围之外随意延伸, 必将大大压缩腐败分子的寻租空间,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将被极大压缩, 以权谋私的机会自然相应减少[2]。

目前,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进行自身改革, 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途径和核心任务。形成科学完善的权力清单制度, 将有效遏制行政权力滥用, 避免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的过度干涉, 减轻企业和公众的负担, 有助于打造有限、有为、高效的阳光、法治与服务型政府, 并推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营造公平的经济、社会环境。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减少, 恰恰可以实现市场活力的增加, 并有利于从根源上消除腐败。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

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权”, 即通过定期梳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 对行政权力进行明确、调整, 编制、修改权力清单, 包括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等;二是“晒权”, 即公开权力清单与权力运行程序;三是“控权”, 即建立健全权力监管制度。

(一) “确权”是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制定权力清单, 即“确权”, 是摆正政府跟市场之间关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建设的是始终是市场经济, 市场才应当是左右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而市场需要的是服务型政府, 必须要明确限定政府的权力界限, 把市场的归市场, 政府的归政府, 使市场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手, 而行政权力的实质属性则是服务。不做好“确权”工作, 政府权力的边界不清晰, 权力的运行不规范, 就无法根本解决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 造成政府的事前管控过多过死, 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却往往不能到位。

编制权力清单的过程是一个明确政府权限、限定政府职能的动态过程。“确权”过程中, 必须坚决落实简政放权, 真正推动政府转变职能, 真正激发市场活力。要坚持只要是市场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就要交给市场去解决, 只要是适宜社会力量承办的事项就要让社会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只要是基层可以处理的问题就依靠基层去处理, 这是一项重要原则。要通过简政放权, 有效改变过去政府管得过多过泛的状况, 使该减该放的行政权力一定要减到位、放到位。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 要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行使权力的能力相互匹配, 做到“下放有必要、承接有能力”。同时, 要将各部门中相互交叉重叠的权力进行清理归并, 重新调整, 明确哪些权力应该减掉, 哪些则必须保留, 把该放的权力果断放掉, 该管的事情尽力管好。各级政府部门减政放权以后, 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服务、行政监督上来, 在提供优良服务、维护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确保公平正义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权力清单必须依法制定, 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协调统筹机制, 统一制定标准。应确保清单里的每项权力都有法可依, 其名称、内容、主体都应有明确的说明。编制权力清单, 不能只是对各项行政权力进行简单地罗列目录, 而是要将各级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权力分门别类地进行科学整合, 深层次清理, 扫除权力盲区, 规范行政裁量权, 确保权力清单的质量。“确权”过程中, 既要理清权力的总体情况, 又要摸清每一项权力的具体情况;既要看一项权力是否合法合规, 又要看其是否合时合需;既要明确权力运行的内容, 又要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既要关注权力运行的结果, 又要关注权力运行的效率;既要注重权力行使, 又要注重责任承担[3]。越到基层, 越要实事求是。要广泛听取基层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权力清单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不能模糊笼统、含混不清, 具体来说, 应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审批、执法、监督等各类权力。不仅各项行政权力的职责权限要在清单中明确, 各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主体、运行程序、相应责任也要在清单中明确。要充分运用权力清单, 对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力全面、系统、深入、具体地加以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要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法律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机构职能的变动情况, 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确保权力清单既合法又合理, 始终保持科学性、先进性。行政权力的设立依据, 主要来自于相关组织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持续研判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与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配套性, 将不再符合改革形势、不再适应客观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存在立法缺失需要加强监管的领域, 则须抓紧立法, 尽早完善, 为权力清单制度的顺利实施扫除障碍。

同时, 要抓紧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运行程序, 按照规范、透明、高效、便利等原则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 减少权力的内部运转环节, 缩短办理时限, 降低办事成本, 实现全程公示, 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带来了电子政务的日趋普及, 今后一定会给行政权力运行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利用高级电子政务系统来设定程序,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网上服务, 既可提高行政效率, 又可确保权力行使公平公正、依规合法。

(二) “晒权”是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环节

权力的公开透明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管控的前提, 所以“晒权”是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环节。亮出权力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 就是警示行使权力不能任性。不仅要公开权力清单的制定、修改情况, 还有权力运行的过程、结果等都应当正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 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公开, 揭开其神秘面纱, 打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 才能确保政府行政的高效和廉洁[4]。把权力运行大大方方地晒在阳光下, 摆到公众眼前, 让每个公民都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管理和服务, 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 杜绝暗箱操作, 有利于消除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寻租空间, 强化公务人员的规范责任意识, 从而提升行政效率, 便于公众监督, 有利于廉政建设。并且, 权力清单的公布,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就社会生活中哪些事情政府该管、哪些事情政府不该管进行广泛讨论, 凝聚共识, 努力构建更加科学、更为先进的公共决策与民主管理体制。因此, 依法“晒权”应当是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凡是不会涉及到国家机密的行政权力, 都应属于强制公开范畴。

为使“晒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必须有法可依。立法部门应加紧制定《行政公开法》, 建立健全权力公开的全国统一立法规范, 使“晒权”工作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和流程化。通过立法, 形成依法“晒权”的严格纪律。只有在立法层面制定严格、明确、统一的硬性要求和执行标准,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诸如谎报、瞒报、漏报等各种违反权力公开原则的错误做法。权力清单应是基础权力信息的集合, 包括授予该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每项权力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条件以及具体的权力运行程序等详细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保密事项外, 有必要依法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具体信息及其运行过程和结果, 这就相当于公开了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的数据库, 极易暴露出行政权力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极大便利了行政相对人、舆论监督人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权力现状与存在问题的观察分析与监督评价, 从而为不断优化行政权力的结构与流程、努力改进行政服务质量、提高行政监管水平工作提供基本的参考依据。

(三) “控权”是权力清单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首先, 统一、规范是确保权力清单制度严肃性与严格性的基本要求。应该进行统一立法, 用全国上下完全一致的标准对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开与监管进行规范, 而不宜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设计、各自为政。当然, 地方政府的探索实践是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时汲取经验、拓展思路的重要源泉。前一时期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展试点, 积累了许多重要的相关经验。但如果任由各地单打独斗、自行摸索, 而不在全国进行统一立法规范, 将会由于各地方政府所设定的制度内容、运行程序、实施标准等各不相同, 导致全国范围内制度运行的混乱。自此之后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转向统一立法, 充分吸收各地有益的创新经验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 形成全国统一的权力清单制度规范。

其次, 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 需要有坚实的核查监督制度作为保障。简政放权和完善监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核查监督问责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权力清单制度不可能真正实现, 而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一方面, 在充分减政放权、成功转变职能之后, 政府更多时候不再进行事前审批, 而是转为在事中、事后进行严密监管。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机制, 抓紧建立科学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事项与监管责任, 规范监管程序, 推进监管重心下移, 力求使监管过程可操作、可监督、可追溯, 确保监管到位。可以充分利用越来越发达的网络技术, 通过对高级电子政务系统的研发, 设计一套科学、实用的网络监管模式, 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有效监控。未来甚至还可以通过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网, 打造集行政公开、行政服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民意征集、电子监察、信用管理、考核评估等为一体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信息共享的电子平台, 实现省、市、县、乡政府的多级联动, 既能提高效能、便民惠民, 又能做好监管。

另一方面, 必须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一是要落实管理职责, 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 厘清与每一项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 建立责任清单;二是要严格按照清单厘定的责任事项, 及时追责问责, 对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办, 绝不姑息。要明晰每一项行政权力所对应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由谁负责, 出了问题向谁追究, 并完善追责程序, 公开问责过程, 增强追责问责的可操作性。同时, 还需规范、灵活、全面地运用、强化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元监督体系, 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从而有效弥补政府自我监督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任进.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J].协商论坛, 2014 (6) .

[2]程文浩, 杨诗哲.国家治理过程的“可视化”如何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意义和推进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4 (9) .

[3]李强.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J].求是, 2014 (4) .

3.权力清单重在厘清权力边界 篇三

早在3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他就指出:去年,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一年的时间,仅中央政府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就有416项。结果企业找政府的少了,地方跑北京的少了。去年新注册企业增加了 27.6%,其中私营企业新增30%,这是十多年来最高的。这也表明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

“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如果说过去一年来既打苍蝇又打老虎的反腐行动,收获了公众一致好评;那么,作为改革先手棋的简政放权,则堪称另一种着眼长远的反腐制度建设,被视为“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所谓简政放权,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给企业松绑,让市场发力。对政府部门和官员而言,这是一种限权行动,“看得见的手”不能想伸就伸,更不能随便乱伸;而对企业和公民而言,这又是一种扩权行动,更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被激发和释放。

只不过,在推进简政放权当中,不可避免存在避重就轻、中间梗阻、最后一公里不通畅等问题。过去一年,虽然下放取消了很多审批事项,但公众感觉并不明显,脸或许好看一点,但事情依然难办,“不收钱了,但也不办事了”。不仅如此,一项旧的审批事项才被取消,另一项新的审批事项或已悄然设立。

就像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市副市长李卫东炮轰的“放的基本是一些不愿意管的,干货都捏在手里!同样一个项目,我跑完交通部得跑财政部,跑完财政部得跑发改委,没完没了”。

显然,我们不仅要强调放权的数量,更要强调放权的质量。公开权力清单,界定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就是提高放权质量的有效方式。

相比前一輪以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的政府自身改革,权力清单不再只关注放权多少,而重在厘清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总理的讲话,鲜明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主体的行为只可被法律禁止,政府部门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4.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四

(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一、县政府办公室(外侨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2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3 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4 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二、县发改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2 权限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审批 3 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4

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农业、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夫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行政规划 7

重大项目稽查和监管 其他权力 8

市(县)级权限内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9

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0

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报初审 其他权力 11 以工代赈申报 其他权力 三、县安监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危险化学品(甲类、乙类)经营许可(包括从事原油、天然气经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经营许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天然气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行政审批 3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预审、审核。

行政审批 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审查。

行政审批 5 非煤矿山(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6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7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8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10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及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章立制、转借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128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炒菜去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129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行政确认 130 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其他权力 1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32 7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4 人以下其他类事故调查处理(不含本数)。

其他权力 13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其他权力 13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其他权力 135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其他权力

四、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审批 4 财政收入退库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以及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帐;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国家机关集体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非税收入的征收 行政征收 25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行政给付 26 城乡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27 优抚资金 行政给付 28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行政征收 29 粮食直接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0 农资综合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1 水稻良种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2 村组干部报酬 行政征收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行政给付 34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5 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6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行政强制 37 财政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年检等 其他权力 38 省级审批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其他权力 39 确认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代缴银行 其他权力 40 返还误收、多收的缴款的核准 其他权力 41 收费票据准购证及票据领购 其他权力 42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3 国家赔偿费用审核拨付 其他权力 44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5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其他权力 五、县残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行政征收 3 残疾人证核发 行政确认 4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行政确认 六、县城管执法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在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商业促销、公益活动、堆放物料等审批 行政审批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 行政审批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审批 4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道路或设置施工围墙审批 行政审批 5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装饰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6 环卫配套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许可 行政审批 8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审批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17 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 18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 19 制止违法行为权 行政强制 20 调查取证 行政确认 七、县档案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审批 行政审批 2 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行政强制 3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4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登记 其他权利 5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事件档案工作验收 其他权利 6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权利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五条的改正 其他权利 八、县地志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地方志办资料征集 其他权利 九、县法制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决 十、县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及公路运输许可 行政审批 4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及备案 行政审批 5 爆破工程作业许可 行政审批 6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7 5000 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审批 8 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行政审批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10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审批 11 占破路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审批 13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发 行政审批 14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签发 行政审批 15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行政审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赴台无证返回类)

行政审批 1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批 行政审批 18 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许可 行政审批 19 民用枪支配购(置)证、持枪证核发 行政审批 20 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 行政审批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 行政审批 22 电子监控记录修改、删除的审批 行政审批 23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一般性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27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9 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机动车驾驶人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机动车驾驶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机动车驾驶人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机动车超员、超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校车超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9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6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7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机动车驾驶人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总质量在 3.5 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机动车驾驶人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7 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容留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违法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娱乐场所从事有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扰乱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生产、销售、仿制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侮辱国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侮辱国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娱乐场所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娱乐场所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浅析权力清单制度的路径选择 篇五

摘 要: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能够及时监督政府的工作,将政府行为界定变的更加的清晰。权力清单制度成功打造出了一个透明和阳光的政府,在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监督考评机制,保证权力清单的可持续性,这样以来最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关键词:权力清单;政府权力;意义;路径选择;执行建议

权力清单,是指我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使用清单的方式将政府所行使的各项职能以及相应的权限,以多样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出来,让社大众知道;各级政府和政府必须完成清单上所展示出的职能,完成自己的职责,清单上没有展示的权力和职能不能行使。权力清单的主要公开步骤包括:首先,进行整合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权力,其次,要确保行政机关执行过程的规范化;最后需要公开政府职责权力、权限、执行流程和运行结果等一切有关政府的各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能够使政府权力的实施变得更加的制度化,使政府的权力限定变得更加的透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性一步,也促使了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1.建设法治政府。法制政府是我国所追求的重要一项任务,法制政府的构建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需要依据法律的要求行使各项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我们所理解的法制政府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限制权力的主体;二是行政权力的执行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使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变得明确,使政府行政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力执行范围。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个关键点,以清单的方式及时将政府权力的范围向大众公布。

2.建设廉洁政府。我国的贪污受贿情况十分的严重,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处于潜伏期。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的不完善,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被纪律检查机关所发现,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者和检查者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二,违纪的官员很好的处理了人际关系,其行为很难被揭发;三;纪律检查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受到了权力人物的阻碍。

3.建设阳光政府。政府权力执行的变得透明其实就是为了提升政府为人们服务的能力,这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也是和谐政府和人民关系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要求政府的权力范围向人们公开,其优点有两个:第一,人民可以根据权力清单来了解政府的详细权力,权力清单除了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外,其他的都需要以权力流程表的方式进行公布,清楚的显示出政府部门所负责的职责、运行流程、办理流程和时间等,以具体的行动向社会服务。第二,人民能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

二、权力清单的路径选择及实践过程

1.行政权力流程情况分析。以北京西城区的权力流程图为例,西城区的政府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制作出了两千多张的行政权力流程图,非常细致的绘制出各项的具体信息。

图一 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制定标准的流程图使各项权力变得更加的详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自由空间,使行政处罚变得更加的透明和合理。

2.权责制度的建立。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做到了最细化,并且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公布给社会大众。在法律的基础上明确分化每一位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甚至需要细化到对每一位人员的选拔、调动、奖励和晋升等,建立起权责制度。

3.行政权力与廉政风险的结合。在完成行政权力清单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等级制度。在网络上所公布的行政人员的具体权力之后好需要公布此项权力的廉政风险等级。详细的廉政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廉政风险最大,很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二级没有一级的风险大,但是也是相对于比较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三级的风险是最小的,不是很容易产生腐败权力的类别。

三、权力清单的执行建议

1.明确权力制度要求。权力清单的公布需要的不是享有权力的政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公开的内容,权力清单需要以法律为基准,追求权力的公正和合理。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有严格的清单内容制作出的流程和步骤,由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很广,所以需要具体区别于不同的等级,需要严格遵守自上到下、先易后难的顺序推进。清单是一项新的制度,公开权利清单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其中的要有求很多,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指出。

2.监督考评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之后,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评机制,其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是不是重视这项机制;第二,行政机关是不是严格遵守这项机制,确定出自己权力的范围;第三,行政机关是不是出现隐瞒这项机制的情况。

3.保证监督持续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需要长时间的进行,不是一项短期内和一次性完成的工作,必须确保其监督的持续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权力是不断变化的。行政权力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不断的变革,行政权力一直表现出的是容易变化的特点。这也就说明权力清单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权力清单随着行政权力的变化,而不断作出适应的挑战和改变。通过很多次的试点方案可以知道,一次的清单公布是很简单的,一直保持权力清单的完整性和即时性是很艰难的。所以,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要时刻保持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特点。(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伟凯.论“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的哲学诠释[J].前沿,2011(22):15-19

[2] 郭华生.有限政府权力界限的多维解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2):23-25

[3] 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J].政治与法律,2014(9):12-17

6.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六

时间:2014-12-01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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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可以说,“权力清单”已经成为中央指导地方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明确方向,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权力的有效突破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多个场合指出,以大幅精简下放审批事项为重点的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截至2014年8月,新一届政府共取消和下放了468项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3月,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公开了1235个审批事项,充分显示了中央推进审改的决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也陆续浮出水面,全国各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审改突破口:编制权力清单

审批制度改革千头万绪,从哪里入手是关键。过去十年里,不少地方在改革实践中过分强调了行政许可类事项、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的区分,以清理许可类事项为重点、以减少数量为目标推进改革。十年来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清理事项不全面,“数字游戏”水分大。在清理和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将“含金量”大、价值高的审批事项转移到非许可或者服务类事项中,保留一些收益小、不重要的事项上报精简。此外,在精简事项时将“大项拆小项”,在保留事项时又“小项并大项”,反复折腾,最终只是在数字上做文章。因此,尽管改革看起来取得巨大成绩,但事实上,审改的实质成效非常有限,企业和公民的负担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

2014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清单”思维。在推广“权力清单”的实践中,尽管不少地方都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但从全国看来,仍需对“权力清单”涉及的重要问题做系统思考和明确。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权力清单”。

从概念内涵上看,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梳理“审批权力清单”,而不是政府权力清单。因此,在这一阶段,“清单”既不能、也不必涵盖政府的所有权力。随着改革的推进,将来有可能对政府权力进行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的梳理,明确政府每项权力的内涵、标准和责任,编制全面的“政府权力清单”,但不应当成为这一阶段改革的要求和重点。

从清理对象上看,必须跳出许可、非许可等分类框架,不拘泥于事项的各类形式提法,而以“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同意”“是否创设了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根本标准,对政府的一切权力事项进行梳理。

从清理原则上看,在坚持审批事项的“合法原则”外,现阶段应当更加强调“合理原则”,对权力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查。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一切程序繁琐又无法有效监管、一切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通过转移和下放途径实现管理效果的事项,应当坚决清理。此外,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在清理下放审批事项时,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管理需要出发,尊重下级部门、地方政府的意愿。一些地方无法或无需承接的审批事项,可直接取消。从清理方式来看,为确保清理事项不可拆分,避免“数字游戏”,可通过编码方式,对每一最小颗粒事项进行赋码,逐步建立起中央、地方统一的审批事项编码数据库,实现权力制约方式的量化、数字化、规范化。

从推进方式来看,编制“权力清单”应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对改革的原则、思路、进程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由独立的审改部门对改革进行统筹协调,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协商和公开,通过组建审改咨询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相关团体、个人对清理和保留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及时公开改革进程和结果,增强“清单”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凸显改革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从内容形式上看,单纯罗列审批事项的清单,只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从本质上看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而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政府的权力,也对应着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监管型服务。因此,无论从权责一致的思路,还是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权力清单”都应当与责任相对应。应当在审批事项后对应明确的责任主体,并详细说明审批流程与规范,让“权力清单”进一步变成“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此外,“权力清单”的内容可动态调整,但增设新的事项需设定严格标准,并依程序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广泛听取意见,防止随意增设。

从目的意义来看,“权力清单”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清单”本身,更在于梳理、清理的过程,在于从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角度,从政府和市场、社会分工的视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性的审查审视。理清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精简缩减的过程,是对政府职能进行反思的过程,集中体现了审改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破冰价值。

后审改时代:做标准重监管

全面梳理“权力清单”、精简审批事项后,原有的部门和人员做什么?广东顺德的审改者提出“审”“简”“管”的思路,认为在对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精简放转不合法合理的审批事项后,第三步要把重心放在后期监管上。能否通过审改,切实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与效果,提升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是衡量审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现阶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政府至少有三点可为。

做细标准。进一步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让监管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进而解决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的困境。在地方实践中,典型如浙江宁波从2010年开始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除针对单个审批事项编制具体标准外,还选择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宾馆业等7个关系民生的热点行业,试点设计编制联合审批标准,最终试图构建行政审批服务的标准化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做好协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管理问题的复杂性,许多监管难题如食品安全、环保治理等,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范畴,依靠单一部门力量很难解决问题,达到监管效果。因此,要加强监管,就必须加强跨部门、跨主体间协同机制的构建,分享信息和资源,从制度、理念、操作、技术等层面,全面加强协同,提升跨部门监管的效果。广州市通过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力求实现各部门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共享,通过将单一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即时上网,实现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提升监管效能,是一种技术突破合作壁垒的有效尝试。做实监管。既要彻底改变以“审”代“管”思维,精简审批,又要避免“放责不放权”“放事不放人”等问题,从人员、技术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强化基层执法监察队伍的能力。当然,也须警惕一做事就“要人要编要资源”的倾向,尽量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政府整体能力的提升。如上海市在简政放权改革中提出“市政府瘦身、基层政府强身”,将市政府15%的人员编制下沉至镇街,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通过整合分散在工商、质检、卫生等多个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检测中心以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检测能力,也已成为各地改革普遍遵循的思路。

7.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七

我党自建党以来一直追求廉洁的政治生态。不钻营私利,而谋求公利的政治,我们称作廉洁政治。与廉洁政治相对而言的,那就是腐败政治了。古今中外社会历史中,腐败现象长期存在,想要完全消灭干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党始终对反腐败问题非常重视,1982—2012年期间,共处分的党员430万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达475人。虽然惩治力度非常大,但仍未有效禁绝腐败问题,甚至反而在一些领域愈演愈烈。因此,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继续蔓延,是当前时期我党面临的一项重大考验。一方面,需要靠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则需要有廉洁的政治生态环境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净化和重构政治生态,创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十八大以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20多个党内法规的出台,这是高压反腐重要的制度保证。但是,社会上长期存在的腐败现状,不是一时半刻就能绝迹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月13日指出,“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净化政治风气和重构政治生态,对继续深化改革,推行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中共中央公布的“八项规定”,标志着中国政治生态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这个新政治生态阶段,一个重要主题就是高压反腐。高压反腐是指我党运用组织运行和制度建设,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来进行打击和惩治的过程。高压反腐对新政治生态构建的作用在于:一是梳理权力边界,厘清权力运行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加强制度体系对党内监督、落实责任的约束力,推动在法治框架内反腐败的进程。二是加强党风廉政的组织体系建设,注重权力监督主体的专业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的领导体制改革。三是打破腐败政治生态中存在的团伙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摧毁基于利益交互的传统腐败网络。

二、行政权力清单是构建新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行政机关为了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全面厘清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定权力和行政职权,对其所拥有的各项行政权力的基本类型、法律依据、法定责任、运行流程认定,形成的书面固定条款,就是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的实质是对权力的规制,有助于减少权力滥用造成的腐败现象,杜绝腐败产生的源头。对反腐败从“治标”过渡到“治本”,是我国法制反腐的深化和拓展,是构建清正廉明新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2000年前后,国内开始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颁布实施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政的基本模式。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本纲要提出用十年时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5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推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世界上大约有68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了政府运作透明化的进一步发展。把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用透明化,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权力清单制度。权力不透明、边界不清晰、运用不公开,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权力清单制度明确界定权力,公开运用权力,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2014年2月,《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布,要求各部门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3月,国务院审改办就公开了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央于2014年10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进一步推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简政放权为特征的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出了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3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权力清单制度的全面推广做了整体安排。

在中央政府大力推动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各地各级政府也在逐步摸索,从信息公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发展到权力清单制度。邯郸市是首先公布权力清单的市级单位。2005年8月,公布了市长的93项法定权力,以及57个行政部门的2 084项权力。2008年权力清单制度覆盖到镇一级单位,如绍兴市钱清镇确定镇政府的权力清单体系,推动了权力清单制度的全覆盖。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是明确了权力的边界和范围,用“权力清单”来界定公职人员的权力范围,有利于解决由于权力界定模糊而造成的权力滥用,从而导致腐败的情况;二是向社会公开公布权力清单,有利于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并监督权力的合法使用;三是行政权力清单可以规制政府权力,对于我国透明权力体系的构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清正廉明政治生态的实现

(一)完善“权力清单”的顶层设计

要通过权力清单制度设计,使权力清单合法、合理、有效、配套。一是需要人大对政府职能做清晰的界定,划分权利项目,审定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避免政府在制订权力清单过程中“自导自演”,解决目前权力清单中存在的责任不明确、不科学、权威性差等问题。二是权力清单制定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始终以法律法规作为清单制定的准则和标准,为权力的运用找到法律依据,以此解决清单合法化问题。三是权力清单制定合理化,“权力清单”的制定,要合法、合理、有效,要有利于界定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四是解决“权力清单”制度化问题。我国制度设计的原则是“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制衡并相互协调。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也要对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完善配套的四种清单制度

要推出与权力清单配套的政府责任清单、市场的负面清单、公众的权利清单。要推出“责任清单”,建立追责机制,与“权力清单”相匹配,避免政府部门官员滥用权力。还要建立“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应当明确公民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布公众“权利清单”,政府部门出现越权行为或企业的不法行为时,民众可以按照“权利清单”举报或维权,使民众监督成效显著。

(三)“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在落实

做好权力清单落实,要进行权力清权、加强清单执行力度、优化清单流程三方面工作。权力清权一方面要按照政府减政放权的要求,削减公权,缩减政府机关部门数量,裁减政府人员尤其是各级官员权力数量,使市场能够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减少政府管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以此减少政府官员运用权力寻租的空间,消除腐败产生的机会和条件。

强化“权力清单”执行,重点在于用权过程公开,做到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在设计群众利益事项时,要充分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辩论会等形式,听取广大群众意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做出相关决策。

“清单优化”工作,主要是做好权力清单执行情况的反馈,“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不断进行再论证、再梳理、再精简”,(1)对权力清单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佳的及时督促改进。

结语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大多是公职人员公权私用,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他人、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权力腐败成为腐败行为的主体。因此,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划清权力界限,规范权力运用,一定会对避免权力腐败,构建清正廉明的新政治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要净化和重构政治生态,在反腐败方面连出重拳,惩治了大批腐败分子,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是,这还无法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产生。权力清单能够划分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用,是加强权力监督、预防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对构建清正廉明的新政治生态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政治生态,权力清单,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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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晒“权力清单”压缩灰色空间 篇八

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权力公开透明,已成为政府约束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监督、参与权的重要抓手。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此举将进一步加快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本届政府开门办的头件大事,就是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从效果看,政府通过自我革命,放权给市场和社会,激发了市场活力,增强了全社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但毋庸讳言,目前政府仍然管得过多、过细、过死,该放的没放彻底、该管的没管到位。少数部门和地方在简政放权过程中,甚至存在“明放暗不放”、“变相截留”现象。正因此,今年政府仍然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突破口,把减少审批事项作为“当头炮”。

在这一过程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政务公开是约束政府审批行为的“紧箍咒”,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加快建立的“权力清单”制度,实质就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具体形式:根据各地各部门公布的目录,在“权力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新设审批事项;同时,“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这种阳光透明的管理方式,既简单易懂,又不留死角,有利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极大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和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此次公布的《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强包括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国有企业财务、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信用等在内的信息公开力度。这一要求体现出政府在放权的同时,将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的思路。政府只有“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起来,才能跳出长期存在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怪圈。

此次《工作要点》另一显著特点,是进一步扩大了公开范围,细化了公开内容。根据刚刚公布的《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情况看,信息发布不主动不及时、晒问题太过笼统、发布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已成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因此,此次《工作要点》还要求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等。同时,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充分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更具现实意义。我们期待,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行政权力机关能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社会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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