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共9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2008-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二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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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
等。
36.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38.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40.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七、监督检查
4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4.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45.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八、附 则
46.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三
【发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2007-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天津、上海、海南、西藏除外),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中能煤田有限公司榆阳煤矿(由蒲白煤业公司控股)在施工3102顺槽风桥时,发生重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设计能力120万吨/年,矿井“六证”齐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9人作业,其中55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在施工风桥时空顶作业,造成顶板岩石突然冒落。
2月15日,辽宁省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600米水平西二采区-635阶段东翼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经初步了解,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原为国有重点煤矿,现正在进行破产重组,矿井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井下总人数达310人;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出勤15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通风不畅通,造成瓦斯积聚,由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引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所有国有煤矿的高度重视。表明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为保障春节期间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春节期间仍安排生产的煤矿,务必加强节日的值班力量,集中精力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矿井负责人要坚持下井带班,及时了解和掌握矿井安全状况,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春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必须将保障安全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节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执行排放瓦斯等安全规程,经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采掘布署和“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供风量。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揭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要配齐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要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三、加大对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禁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认真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的检查、暗访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做到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及早控制和及早化解。
23.要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并发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举措。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主动性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1
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贯彻好《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传达贯彻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及职工,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主动性。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创新机制,严格考核,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同时,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煤矿井下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尽快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各煤矿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细化责任、落实考核、兑现奖惩。尤其是小煤矿要迅速落实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把握重点,解决国有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没有完全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突出问题。二是找准难点,按照《规定》要求抓紧研究提出辖区内小煤矿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确保《规定》在辖区内小煤矿中的有效落实。三是抓住关键,建立健全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规定》的执行力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和执行《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依法严厉查处以“矿长助理”、“带班矿长”等名义替代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违规行为。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安全监察执法,把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作为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和监
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依法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举报并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规定》的权威性,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请各产煤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规定》实施细则,并与2010年10月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及电话:王素锋、肖同社,010-644640***
电子信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六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1年3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全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并按照矿用产品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出了相应处理。现将有关
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46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抽检38个样品;检查了27家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抽检26个样品。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生产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和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质量过程控制执行比较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获证的中小企业产品销售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有的不能正常组织生产,主要靠卖配件维持生存,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不能保
持。二是有的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自身检验能力不够,难以长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三是有的生产企业取证后未能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标产
品生产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内蒙古方维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督评审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山东宁津县鲁力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的5个产品(详见附件
1),撤销其安全标志。二是对存在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缺少检验设备、未按确认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检验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上海钱阳机电有限公司、重庆爱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生威测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富力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和江苏八达真空电气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的34个产品(详见附件2),暂停其安
全标志。
三是对不再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的沈阳宝泉煤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富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
企业的12个产品(详见附件3),注销其安全标志。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安标产品监督检查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等重要安标产品监管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坚决淘
汰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井下安标产品,切实发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矿山安
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是进一步严格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入制度。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要严格督促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验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安全标志。要严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入关,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提高安标产品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水平。要监督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强化安全把关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对有关售后产品进行跟踪和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有关设备。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研发能力,积极促进矿山企业安全技术进步。四是进一步加强在用空气压缩机等重要安标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安标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等要加强对在用空气压缩机技术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在用空气压缩机等重要安标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安装、使用、保养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保障矿用安标在用产品设备的安
全运行。
附件:1.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2.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3.被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
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安标编号
撤销原因 备注 内蒙古方维电
煤矿安全监控器制造有限责
系统
任公司
KJ380 MFC090040
拒绝监督检查
隔爆兼本安型矿用分站 KJ380-F MFC090039
拒绝监督检查 山东宁津县鲁煤矿用活塞式
MWF18/7-力空压机有限移动空气压缩
110G 责任公司 机
监督评审
不合格,暂停后
MEH070029
整改仍不撤销 合格
煤矿用活塞式移动空气压缩机 MVF6/7-37G
监督评审不
MEH070028 合格,整改暂停后撤销
仍不合格
煤矿用活塞式监督评审不移动空MVF10/7-55G MEH070027 合格,整改暂停后撤销
气压缩仍不合格
机
附件2 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上海钱阳机电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KJ206 信息传输接口
KJ206-J MFC090091 矿用本安型分站
KJ206-F MFC090090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 KDW660/18B MAA090054 稳压电源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 KDW660/5B MAA090053 稳压电源 重庆爱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KJ203N
安标编号
MFC090100
MFC080168
煤矿用甲烷传感器 GJC4/40(A MFB080193 重庆安生威测控系统矿用高低浓度甲烷设备有限公司 传感器
GJ4/40 MFB100111 甲烷氧气测定器
煤矿用声光信号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般兼矿用本质安全型安全栅
矿用分站
煤矿用甲烷传感器
矿用风门开闭状态传感器
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CJY4/25 KXH18 KJ112N KJ112N-A KJ112N-F16 GJC4 GFK10 GKT5 JCB4 MFA100060
MHB040005
MFC050030
MFC050029
MFC040020
MFB040075
MFB040074
MFB040073
MFA040059
遥控发送器
矿用断电控制器
煤矿用直流 FYF2 MFA040058
KDG18 MAB040036
KDW660/18B MAA040011
稳压电源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4 北京富力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矿用信号转换器
矿用信号转换器
KJ328-Z-3 MHB080023 矿用信号转换器
KJ328-Z-2 MHB080022 矿用信号转换器
KJ328-Z-1 MHB080021 矿用分站
KJ328-F MFC08009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KJ328 MFC080091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
KJ328-J MFC080090 遥控发送器 FYF5 MFA080096
产品型号 安标编号
MHB080024
KJ328-Z-4
电池箱
隔爆兼本安型断电器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稳压电源 DXBC12/24 MAF080107
KDG5/660 MAF080106
KDW0.3/660 MAA080033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煤矿用螺杆式移动
MLGF12.3/8-75G MEH100001 限公司 空气压缩机 江苏八达真空电气有煤矿用螺杆式移动
MLGF10/8-55G MEH060036 限公司 空气压缩机 6 煤矿用螺杆式移动空气压缩机 MLGF20/8-132G MEH060035
附件3 被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沈阳宝泉煤矿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KJ204N 南京富邺科技有限公司 分站 KJ91A-F-12 传输接口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KJ91A-J-220 KJ91N
MFC050009 MFC050008
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 GKT5L(原型号:GKT-L MFB050009
煤矿用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GJC4(A(原型号:GJ4 MFB030008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KDG5/36 断电器
MAF050016
(原型号:KDG-5/36 电源箱
KJ91A-D-220/380/660
MAA050006
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煤矿用螺杆式移动空气司 压缩机 MLGF11.5/8
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
煤矿用活塞式移动空气有限公司
压缩机
MVF3/7-18.5G 煤矿用活塞式移动空气压缩机
MVF6/7-37G MEH060045
监督评审不合格后,生
产单位申请注销 煤矿用活塞式移动空气压缩机 MVF9/7-55G
MEH060044
监督评审不合格后,生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七
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严查隐患
(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由矿领导亲自带队,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针对矿井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冒顶片帮、坍塌、透水、火灾、爆炸和采空区垮塌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是凉山州甘洛、雅安市汉源县铅锌矿区和宜宾、泸州、内江、自贡、达州等地的煤系矿山,要把防止中毒窒息和瓦斯事故作为重点,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露天矿山要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排土场、炸药库等,及时消除雨雪、严寒冰冻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乐山、宜宾、泸州、达州等地的露天采石场要将地质灾害治理、防止边坡垮塌等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安监部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产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在复产前要制定具体的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准备各项工作,严格生产组织。地下矿山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川安监〔2010〕350号)等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杜绝 “三违”行为;对停产时间较长、井下长期无人的矿井,首批进入井下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防止窒息、顶板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严格检查境界外的情况和边坡是否存在位移、滑坡等,一旦发现险情,应禁止人员和设备进入,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各地方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布置和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的复产工作,市级安监部门对重点矿山在复产前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验收,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非煤矿山要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地下矿山通风、提升、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和未认真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冒险恢复生产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要顶格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分层、分台阶开采,违规违法生产的露天采石场要严肃查处,对停产整治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
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八
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在山西省朔州市召开全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交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各地和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工作部署,加快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步伐,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伤亡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参加人员
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涉煤中央企业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六大系统”建设试点矿井主要负责人,有关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人,有关煤矿井下避难硐室设备、救生舱、人员定位系统和矿井通讯等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与会单位及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邀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工人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以及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记者到会采访。
三、时间、地点
时间:8月25至26日,会期2天。8月24日(星期三)报到。
地点:山西省朔州市平朔宾馆(地址:朔州市平朔生活区,总机:0349-2052255;联系人及电话:王立新,***)。
四、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驻在省(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参会。
2.请各省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各涉煤中央企业及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煤矿企业(其交流材料由省级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认真准备会议交流材料,并于8月15日前将交流材料电子版及联系人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3.会议安排部分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展示矿用救生舱、人员定位系统、矿井通讯、监测监控、救援装备等先进技术装备,请有关单位做好产品展示和会议交流准备(具体事宜由安标国家中心通知相关单位)。
4.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派员参会,并于8月18日(星期四)17:00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陈东科,010-64464024,64463175〈传真〉)。
5.会议报到当日(8月24日)全天,分别在太原火车站和太原武宿机场安排接站。请需要接站的代表提前与中煤集团平朔公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翟文森,***,0349-2053000〈传真〉)。如需在大同机场接站,请提前与中煤集团平朔公司联系。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5.5”瓦斯爆炸事
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106号)
2007年5月5日13时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指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违法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技术措施不落实,要求进一步加强整顿治理,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及时组织研究,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并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有关同志也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发生事故后,蒲邓煤矿矿主没有报告事故,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随即进行了核实。目前,矿主已被缉拿归案。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已被控制。
该矿为私营煤矿,是山西省批复的单独保留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采用一斜两立混合开拓方式,中央并列式通风。低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
经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南部采区205区域1号掘进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遇明火导致瓦斯爆炸(火源待查)。
初步调查,该矿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明停实开,有记录显示:仅今年4月份合计进尺就达372.8米,掘进煤量1654.3吨。4月29日,蒲县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复产验收时,查出多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但该矿不仅不认真整改,反而擅自违规组织生产。该矿还长期违法越界开采。
二是以掘代采、多头作业。该矿南部采区没有正规设计,由包工队承包,有5个包工队在13个地点同时进行多头作业,以掘代采。
三是弄虚作假,隐蔽实情。矿井北部采区有1个壁式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用作生产和应付检查;南部采区有检查验收时临时封闭,检查人员离开后就打开封闭,盲目组织生产;矿井有真假两套图纸资料,真图用于指挥生产,假图用于对付检查;井口设置假牌板,标明当班下井人数44人,实为125人;标明1个工作面,实为13个作业点,等等。
四是劳动组织管理极为混乱。该矿总人数329人,但签定劳动合同的仅131人(死亡的28人中仅有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矿井生产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将井下作业点分包给5个包工队,各包工队之间下井人数、作业时间各自为政;严重超定员组织生产,远远超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15万吨/年以下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准超过44人的规定;工人流动性大,培训不到位;矿井无正规的交接班制度和入井登记制度。
五是矿井南部采区发生事故区域“一通三防”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和完善可靠的通风设施;多头掘进,串联通风,多处无风、微风作业;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已达70米,仍然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长期无风冒险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使用非防爆农用三轮车,等等。
六是基层地方监管工作不严不实不到位。矿井长期违法违规越界开采,违规用工超定员组织生产,南部采区长期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微风无风作业等等,有关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县煤管局派驻该矿的安监员逃匿。
而在今年3月28日,临汾市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4月23日,临汾市乡宁县木凹沟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13人被困,经全力抢救,11人生还,2人死亡。同一地区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蒲邓煤矿“5.5”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矿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政府监管,存在麻痹侥幸思想;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不严不细不实,执法不力,打击不力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防止和纠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应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验身登记制度,实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严禁在井下进行集体交接班。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一个矿井一套管理制度,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程承包给包工队。所有煤矿必须同工人签订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劳动合同,并给工人参加相关保险,不得非法用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全员培训不符合要求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不得无证上岗。
二、突出抓好“一通三防”管理。要认真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坚决杜绝漏风、风流短路等现象,确保有人作业的地方就有足够的风量;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坚决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一旦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和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所有煤矿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安装瓦斯监测监控探头,并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工人下井必须佩带有效的自救器并会操作;严禁包括非防爆农用三轮车在内的各类非防爆设备下井。
三、加强矿井开拓布署、采区设计等管理,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严禁井下多头作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限定采掘工作面数量;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小煤矿必须测绘真实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建立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报备制度。
四、进一步深化整顿关闭,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要求,对16种应关闭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绝不允许再行复产或只停不关;要继续做好矿井复产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依法关闭。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能通过的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予以关闭;对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通过验收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刑法修正案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漏报以及逃匿的有关人员,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事故严肃查处,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不懈,扎实工作,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人员要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决不能迁就和纵容少数矿主漠视矿工生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疯狂组织生产的行为。对违反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以及其他文件的明确规定和本通报明确提出要求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下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决定。
请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于5月20日前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小煤矿,并由煤矿负责人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后签字反馈。
国有重点煤矿也要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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