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共10篇)
1.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篇一
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展期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贷款展期业务,明确展期业务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贷款展期的申请
第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展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如系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
第二条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章贷款展期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有关信贷员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后,应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理由、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小贷公司关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项目的行业和市场情况、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效益现状及预测(固定资产项目)、还款能力、担保情况和抵(质)押的合法性。
第四条有关信贷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审贷委处复审。
第五条审贷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同意展期,则报主管总经理签字;如不同意展期,则应立即退有关信贷员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展期的申请材料,应报总经理正式批准。
第七条有关信贷员按照总经理的批示,书面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并报备信贷管理部。
第三章贷款展期的期限、利率
第八条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展期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条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展期贷款的利率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有关业务人员应在到期日前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付。凡未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如到期未还,均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三条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或租赁担保项目项下发生垫款时,借款人未能在反担保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日期偿还垫款本金,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贷委制订。
第十五条由审贷委及总经室负责解释。
年月日
2.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篇二
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制度已有三十余载来, 不仅为社会财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而且也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蒸蒸日上。但是,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 导致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这其中包括了国家的财政政策调控, 还有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而这些因素更多的影响到市场上的很多小型企业、个体商业户、及农民经济户的经济发展, 导致他们面临严重的融资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 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 合理地根据国家政策将更多的经济资本引入农村金融市场, 改善融资困难的情况, 并同时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于2005年以国家央行为主导, 首先对贵州、四川、内蒙古、陕西以及山西五个省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以后取得了很好的收效, 而后在各个省区也相继开始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 而后在相应的管理规定的应允下,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乡镇银行, 而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便如火如荼的在国内兴起, 截止2011年9月, 在全国已经形成有379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建立主要是企业法人, 自然人, 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等。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它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的业务贷款, 采用公司的制度, 属企业法人。但是要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果好便是其是否可持续发展。
在《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地表示, 小额贷款公司是单方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且运营中受《公司法》和《合同法》制约,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资金的调剂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 如不能凭借市场降低成本, 或者是资金调剂, 同时在扩大贷款能力的过程中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在盈利的过程中, 国家会按照普通的企业机构对其征收5%的营业税和25%的的所得税。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和资金调剂地有效进行。
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有很多,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而言, 有后续保障资金才是最关键的, 在借贷的过程中, 也不乏出现借方所需资金过高的现象,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扩大资金的贷放规模, 但是在《指导意见》里明确的规定, 不能变相吸收公众公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还有现在的小额贷款资金主要流向“三农”, 而我国农业存在的问题也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农作物的收成很多时候都是不确定的, 如果遇到自然自然灾害, 从很大程度的上就会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利益。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选择
社会中存在的客观因素有很多, 小额贷款公司要走好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增强融资能力, 扩大融资渠道, 随着当前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市场上产品各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越来越多样化, 资金的流通也逐渐活跃起来, 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客观合理地定位自己的市场, 结合自身的特点, 立足长远, 合法经营, 避免同正规金融机构竞争, 充分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优势, 做好可持续发展。通过长时间的摸索和适应社会市场的需求, 结合自身条件有效地对金融资源配置。
因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是主要的功能市场, 所以很多时候会存在周期性的贷款回收, 而出现这种情况会导致公司的资金得不到及时的周转, 同时后存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能继续营运的条件, 所以要尽可能地避免资金周转缓慢而带来的拮据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做尝试创新挑战, 不断的摸对新的模式敢于尝试, 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机会, 对扩大融资比列方面可以向银行请求认证,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开拓一条绿色的道路。
对国家的《乡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而言,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乡镇银行, 但是不能只依赖于这一改制, 虽然这个改制会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很大的便利,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更需要多元发展, 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更好的改制才是最好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弥补金融机构的存在的欠缺, 做好在“三农”经济不够发展的地区的工作。对不同情况要有不同情况的变化, 找到符合自己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道路还需要更多地去探索和监制, 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根据实事来判断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市场和“三农”的经济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要合理有效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走的路, 而如何走好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 还需要配合相应规定和措施, 这样才能走一条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摘要:在当下的农村金融市场上, 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有更多的资金作保障, 而农业资金的大量需求使得农村信贷在供给上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导致出现资金严重短缺等现象。为了解决农业资金短缺, 促进农村的经济繁荣增长, 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走进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10月份开始分别在贵州、四川、内蒙古等五个省去投放试点, 并迅速展开运行。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而且正迅速扩大规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持续发展的路上仍受到很多制度和因素的制约, 只有深入了解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 为小额贷款公司开拓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卜旻.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2.10 (03) :27-28.
[2]王星.关于新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J].商品与质量·焦点关注.2012.06 (04) :15-16.
3.小额贷款公司的命相 篇三
今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正式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月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随后,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并排出了一份推广试点的时程表。
自此,民营资本当家的小额贷款公司风生水起,备受舆论关注。
优势:天时地利人和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中小企业融资难其实是老问题,但今年表现得尤为突出和严重。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结果显示,全国今年上半年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倒闭的原因除了成本攀升,严重亏损之外,就是资金链断裂。
更不幸的是,这些破产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即使复活,也很难在商业银行再获得贷款,不得不掉进一个恶性循环。
据银监会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商业银行无暇顾及,相对活跃的民间信贷又处于监管盲区,所以政府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填补真空。
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和“三农”。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即使自有资金赔光了,也不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浙江选择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了提高门槛,还具有地利与人和的意义。一方面,大型骨干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了试点成功几率。另一方面,大型骨干企业具有成功的商业经验,更加贴近中小企业实际需要,增加了风险控制能力。
劣势:风险大成本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问题是贷款的信用风险过大、管理成本过高。这主要体现在“小额”上。1亿元一次贷给一个大企业,很容易,风险也小。如果把1亿元分成每份50万元贷出去,风险和操作成本就高多了。
商业银行长期把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是有原因的,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履行还款承诺的能力较差,受因为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较重。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轮倒闭潮中倒下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没有及时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产业升级的。
高风险自然对应高定价。
但是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制分别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以银行利率7.5%计算,年利率上限为30%。
事实上,“地下钱庄”的利率远高于此。
机会:村镇银行牌照
目前诸多企业积极应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媒体报道,在中国低压电器之都乐清,出现200家企业争一个名额的情况。这些企业以前并未从事过借贷业务,争夺这个试点头衔其实是为了获取一张进入金融市场的入场券——对于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这是民间资金一个合法出海的契机。
威胁:来自摇篮内外
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的威胁来自摇篮内外,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温州市16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按注册资本金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的规定计算,全部注册资本金相加也不超过32亿元。而温州市的民间资金保有量近6000亿元。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仅仅是杯水车薪,而且面临远水不解近渴的局面。如果不能快速摸索出一整套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走出摇篮。
4.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人员总体要求及职责
第三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全面的对公司内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一丝不苟的对财务的帐表等进行逐步、逐笔审计,审计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往来账目是否清楚,资金流程、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跟踪审查财务上报的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并对每次审计结果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六条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九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计包括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十二条 收支审计
1、严格审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收支手续是否齐全。
2、逐笔审查收支单据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备。
3、审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理。
4、审计收支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业务的审计
1、严格审查贷款业务的程序、权限的执行,各项手续的完整程度。
2、严格审查每笔贷款业务的各项资料,要求全面、真实、细致。
3、严格审查每笔贷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计算准确程度。
4、每要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四条 合同审计是对公司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XXX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将《XX报纸》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某职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某职位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某职位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某职位或通过某职位向监管当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某职位为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某职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某职位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当局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某职位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某职位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
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并将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5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6.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职工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 职工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管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六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
第七条
中午休息时,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二条 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岗位,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条 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人员要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部门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第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条 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
(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四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资源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收息方式按月计息。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信贷业务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需向贷审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贷款管理部经理及董事长等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要向贷款管理部及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采取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贷款户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贷款户,信贷管理部要制定有针对性地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中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提供、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信贷管理部门按客户管理建立信贷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批等过程的有关资料。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帐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帐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位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本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款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19租赁费。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0、修理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21、取暖及降温费。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2、固定资产购置费。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
24、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帐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管理费帐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部领导等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
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
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
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董事长签批。
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
7.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篇七
1.1 发展概况
近年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对促进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6月末,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578家, 占全国总数量的6%, 位居全国第3位;注册资本金共282.56亿元, 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3.29%, 列全国第12位;贷款余额273.06亿元, 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2.91%, 列全国第15位, 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61%, 其中:涉农贷款余额201.37亿元, 占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3.75%;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29.27亿元, 占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10.72%。贷款总量与贷款余额增长较快, 贷款投放重心突出, 给“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予以资金支持, 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解决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1.2 存在问题
1.2.1 政策环境欠佳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 但《公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这类特殊企业法人做出规定。这一点令小额贷款企业从性质上即处于尴尬地位, 小额贷款企业不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优惠, 税收以工商企业税收计算, 综合税率高于金融机构,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成本偏高。并且, 云南省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获得过包括财政补贴、贷款损失补贴, 也未享受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仅靠自力更生维持, 使企业发展之路难走, 甚至容易走偏。
1.2.2 资金来源有限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 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不向民众吸收存款而只发放贷款的经营方式, 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云南省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固定资产和可作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献资金, 以及来自少数银行的融入资金, 运营资金获取渠道单一, 融资规模小。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一样, 具有隐蔽性强、可监管性低、风险控制难等缺点, 因此, 绝大多数银行不倾向于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银行业普遍缺少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政策,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 必然遭遇瓶颈, 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 很难继续拓展业务。
1.2.3 运作难度较大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大多缺乏科学的生产管理及企业管理方式, 征信管理技术较低, 虽然可以申请加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情况, 但查询手续相对繁琐, 使贷款业务成本上涨。小额贷款公司对风险的评估与控制系统不健全, 比如仅采用签订保证协议及收管有关抵押物证件的方式办理担保贷款, 缺少法律公证与抵押手续, 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 而不敢轻易开展业务, 影响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2.4 供需不平衡
由于云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特点与水平的不同, 许多小额贷款企业在地域上分布不均, 导致贷款业务的供需不平衡, 造成一部分城镇小额贷款企业因争抢客户而相互限制, 而落后地区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小微企业又很难获得资金上的支持, 整体上影响了小额贷款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致使小额贷款企业的社会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2 对策探研
为了更好地应对云南省小额贷款企业面临的瓶颈, 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企业自身, 应当共同为小额贷款企业的业务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致力:
2.1 创造稳定政策环境
一是政府应该在税收政策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倾斜, 开办之初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 待其发展成熟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全额征税, 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有合理的盈利空间, 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二是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 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 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 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四是提高风险拨备金比例,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不平衡问题, 政府还应结合云南省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水平不同, 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优先对还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区, 以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向和合理布局, 均衡县域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2.2 开发适宜的金融产品
银行业应当开发以需求为中心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 在产品上满足贷款户的需求与偏好。尤其是满足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设计适合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 以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还款率。同时, 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创新金融产品, 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选择一批有良好经营记录、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 适当放开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和拆借业务, 为资金提供方提供更专业的金融服务, 通过有效的资金调度, 有效利用闲置资金。
2.3 建立风险保障体系
针对小额贷款企业缺少贷款抵押物的难题, 由政府及政策性银行设立信用担保基金,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社会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 为中小科技型企业信贷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当积极与有客户资源优势、资金技术优势的同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2.4 建立有效监管方式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自身应配合, 建立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在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和利率政策等方面, 共同创造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健康环境。小额信贷机构应当提高自我监管意识, 提高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技术, 在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进行有效的风险预防内部监管。
2.5 建立健康信用环境
运用法律、行政、社会宣传等多种手段, 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建设, 形成“诚实守信光荣, 背信弃义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 鼓励信用高的企业优先得到国家科技小额信贷机构支持, 享受利率和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金融信用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同时, 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 增加微小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机会, 提高小额贷款企业经营者的信用意识, 改善小额贷款行业的投机形象。
2.6 建立共享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所开展的业务, 涉及金融、法律、政策相关信息, 具备一定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离不开自身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及行业道德的提高, 政府及银行业应当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提供友好的人才资源共享环境, 组织相关人才业务知识培训, 开展小额贷款宣传活动。为鼓励引导小额贷款业务惠及“三农”经济与中小微企业, 小额贷款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 积极深入客户群体了解需求, 设计更适合这些群体的贷款业务, 并与银行合作, 互相推荐更适合的服务, 逐渐形成大银行重点服务大型企业, 中小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局面, 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 实现小额贷款企业设定的初衷。
摘要:近年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对促进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 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 部分小额贷款企业进入发展瓶颈期, 本文对云南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并探讨应对发展瓶颈的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微企业,抵押贷款,策略
参考文献
[1]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秘书处.小微金融动态, 2014.
[2]袁天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与建议[J]时代金融, 2014 (6) .
[3]赵加祥.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和建议[J].时代金融, 2013 (9) .
8.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篇八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进程中,非政府(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以小额贷款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者从事各种小型经济活动,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小额贷款作出的积极探索和贡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肯定。而国际上,小额贷款也逐步融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无论是规模、形态还是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的含义。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比较普遍认可的定义是:利用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为低收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兴起,致使小额贷款在额度、利率和服务对象上产生了重大歧义,使小额贷款的定义复杂化了。小额贷款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发展工具。小额贷款的含义可以包括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它满足了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和社会的需求。因此,小额贷款的主要目标是中低收入家庭和微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意义和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建设进程的推进,在资金的供应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以农民贷款难、审批复杂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我国农村出现了实施小额贷款的一些公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而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仅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风险
作为新型的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几年来有效地支持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空缺。但不可否认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各项业务的开展均处于摸索和尝试的阶段,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手段还有一定的欠缺,人员素质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在监管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市场定位错位等。
对于小额贷款经营发展的风险问题,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市场认知度低,业务开展困难,收入来源单一。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被社会公众熟悉并接收仍需时日。市场认知度低使得小贷公司业务开展困难,对于小贷公司这样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组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定时期经营的积累。对于有贷款需求的目标群体来说,选择小贷公司存在一定的信誉风险,即使想通过小贷公司贷款,获得相关信息及服务的渠道也很有限。目前来说,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大部分都是通过熟人、朋友来进行,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利息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八成以上,收入来源比较单一。资金来源有限,管理人员经验欠缺,业务开展缓慢。目前小贷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一旦发生坏帐,损失极大,为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小贷公司普遍审慎经营,管理人员怕承担责任,宁可少贷而不敢错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多以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为主。
监管层面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制度约束性差。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尚未有明确的金融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政府金融办虽有监管之权,但其侧重于抓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缺乏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本金变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完全处于自我约束的状态。信息透明度差,风险难监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完全靠自我约束,并未按时对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投向、利率监测等业务真实信息进行报告,信息透明度不强,相关部门很难把握其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小额贷款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系列之外,对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国家明确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只负责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缺位易引发诸如信贷风险、暴力收贷、变相集资等社会问题,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无序发展,对地区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1]
法律风险: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更多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然而,目前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只有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等,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和持续发展。相比而言,國外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制更为成熟: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印度的《小额信贷促进法》等都是规范小额信贷的法律规章。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举步维艰,造成金融风险隐患。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小额贷款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性质上小额贷款公司仅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来看,除了不能吸收存款以外,其他的业务与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实质上的业务完全相同,性质却不同,矛盾显而易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
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的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进行。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各异,但总的来看,较多地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事宜。但各地金融办的监管权责并不统一,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监管模式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将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能、统一监管行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地位,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实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非现场监管主要是在采集和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鉴于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的融资成本承受力较弱,“高利贷”将不利于实现资金的运转效率,也有悖于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因此,政府也应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地监管,对背离市场发展规律的高利率予以及时纠正。
9.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篇九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却不可忽视。怎样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以及能否真正解决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农民和小微企业贷款难、民间资金富集但缺乏投资渠道的“两难”悖论。
一、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定位不明。《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这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但在《公司法》中对于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却没有专门的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无法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融资,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
(二)后续融资能力不足。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瓶颈因素。按照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主要靠资本金发放贷款,融资杠杆率只有0.5,与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5倍相差很大。(我后附一片分析文章,可以简单地比较银行与小贷公司盈利能力)。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足一个月,资本金即全部放完,只有争取银行融资或等待一年后增资扩股,难以形
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限制非常严格。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要想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放弃控制权。这大大降低了小贷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其后续融资能力的扩大。
(三)税负水平偏高。按现行税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税,税收上无优惠政策。这对冲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以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的公司为例,以平均贷款利率18%和资金使用效率90%计算,按营业额的5.6%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再除去营业费用以及缴纳25%的所得税后,在不产生坏账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收益率比传统制造业略高,与银行业相比相距甚远。而且,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还可以以3%左右的极低成本从人民银行获得再贷款,无形中降低了税负负担。
(四)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第一,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开展经营活动。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使得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回收存在较大风险。第二,小贷公司作为几乎以贷款为唯一经营业务的金
融企业,却不能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更不能登录,严重影响了小贷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随着小贷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全国数千亿的贷款游离于征信系统监管之外,这对整个金融行业都将是个越来越大的风险隐患。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应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一是对信贷投放支持“三农”达到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样的财税政策,并允许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鼓励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拓宽贷款资金渠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三是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如允许经营规范广、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分享客户资源,实现利益捆绑,风险共担。二是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予企业的贴息成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通过组建行业协会,着重加强县域内公司间交流与信息共享外,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可适时将小额信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
(四)适时放宽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严格限定。这一规定是在银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一个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金办银行还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忧。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实行严格限制,也与这种不信任的心理有关。其实,真正的金融监管不是控制“准生证”,而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合规监管。所以,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进一步制定适应村镇银行特点的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量,而不是限制小贷公司升级为银行,行政性地限制其发展的空间。
三、站在具体经营的角度,我还想特别补充如下建议:
1、小额贷款的发展虽有障碍,但并非不可为,只是难为。要发展,必须找准定位、找准市场、找准目标客户。要在银行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利用大股东自身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首先依托“圈子型”的客户开拓市场,逐渐拓宽业务渠道。股东一般对圈子型的客户比较熟悉,甚至有长期合作关系,知根知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比较了解,贷款的前期调查比较方便。由于实业方面有业务合作,相互有资金兑付,通过合法的约定,可以方便扣收贷
款本息。
2、这里谈点内幕。很多人认为开小贷公司会赚大钱,如果严格按照4倍利率,按一年期6%算,4倍24%的利息收入。我测算过我们公司4年来每年的利息收入及费用,大概各种费用(包括税费、工资、办公费用、计提准备金等),要占10个点多点,也就是还可剩不到14%左右,但获得这个利润率的前提是没有任何风险损失。短期能保证,长期你能保证没有呆坏账?所以必须得违规,我们公司实际是按三分在放贷。踩了红线,就得做两套账。两套账就有很多需要特别小心的地方,不然会露马脚。
10.小额贷款公司路在何方? 篇十
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经有1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500亿到700亿的民间资金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投入到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农户贷款之中。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发展前景不清,后续资金不到位,又被排斥在当前很多优惠政策之外,民间资金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正在下降。由于监管责任不清,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操作, 甚至变相吸收存款,存在一定的隐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越来越困难,酝酿着很大的危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不足。由于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二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中贷到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但在很多地方,连这笔款都很难贷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收歧视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又一个瓶颈。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上税。最令人不解的是,五月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有银行、乡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给农户的贷款有各种税收优惠。 但是, 对同样也从事农户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政策完全没有惠及到。刚刚出台的财政部的这个通知恰恰就把上千家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
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按有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方向是或者接受批发贷款,或者升级成村镇银行。投资者正是冲着这些发展前景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中的。但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细则一直还没有出来。至今为止,500至700亿的民间资金已经投入了进去,但小额贷款公司到底算不算是金融机构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市场上还不时传出很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不利的信息。这就造成了投资者的很多疑惑。在一些地方,投资者的热情已经开始消退。
如何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在中央政府一级是哪个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与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但是,在国家层面需要有机构来协调,来规范。 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也要有指导,有培训。
当前急需解决的是对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后续资金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行给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开始试验时国家或地方给予部分担保。要严格挑选那些真正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额度开始时小一些,以后逐步扩大。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同时就会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监管,也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有了这一机制,不但现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能提供更多的贷款,还会有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用很少的国家投入来调动几千亿贷款资金注入到小企业与农户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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