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现状论文(精选10篇)
1.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一
农村婚姻现状
一、彩礼问题
自周代起,民间礼仪中就规定缔结婚姻要遵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征)、请期、亲迎。而纳徵礼是其中很关键的一步,因为收下了徵礼,就意味着同意了婚事,即“订婚”之意。徵礼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也被称为“聘礼”、“财礼”、“大礼”、“茶礼”。经历了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许多民间风俗已经消失,而彩礼风俗却经久不衰,一直延续下来,实际上彩礼风俗在当今的缔结婚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据上海交通大学史清华教授所进行的农村婚嫁调查:农民婚娶时的彩礼率(对问卷中问题“订婚时是否需要彩礼”,回答为“是”的问卷数占作答问卷总数的比率),山西: 2002年为98.1%, 2003年为93.9%, 2004年为89.9%, 2006年为97.4%;湖北:2002年为98.2%,2003年为91.2%。从这一结果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在我国农村,彩礼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彩礼率在各个年份几乎都达到90%以上,在不同省份所显示的地域性中婚前须支付彩礼在我国属于普遍现象。
然而,正是由于彩礼在我国缔结婚姻中的重要作用,致使彩礼成为很多人组成家庭的连接点,在农村中存有“父母之命,媒妁之约”的传统婚姻缔结思想,有些父母以自己的家长身份安排子女的婚姻,在嫁女儿时要求巨大的彩礼,并且有些地方还形成了彩礼的攀比风,这更深层次的引起很多家庭的财政危机。因为要担负起巨额的彩礼,所以向亲朋好友四处拒接外债,间接地延伸了更多家庭的财政危机以及家庭的和睦危机。
二、未婚先育
现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现象在农村地区的存在,说明它在农村是有其产生与存在土壤的。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对待非婚生子女的态度的社会问题和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现在在农村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未婚先育的那些父母本身在思想上就不够成熟,无法担负起养育小孩的责任把非婚生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养育,实际上爷爷奶奶辈的还要养育孙子孙女辈,这增加了农村中关于养老方面的负担。因为有些人原本可以存些养老金的,然而为了养育孙辈的只能将养老的费用放在最后。未婚先育的主要是80后,他们本身追求自由、自我,对于养育下一代根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这将极大的影响到非婚生的子女的教育问题及心理健康。对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其内在原因,了解其危害,将其与农村人口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思想上、精神上预防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育观和性爱观。
三、事实婚的普遍存在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却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它一直普遍存在。“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缘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同时我们发现有些事实婚姻中的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都登记他们为夫妻关系(据说大多数是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这就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矛盾。当然在现实中与事实婚有关的很多民事、刑事问题在不断涌现。例如有些人在已经有事实婚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人去进行了婚姻登记,或者有两个事实婚姻,那么是否构成了重婚呢,又该如何处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实婚姻中彼此的人身、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对妇女而言。在事实婚姻中关于共同财产无法明确的做出判断,那么在解除事实婚姻时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就比较难以做出分割的比重。
四、异地分居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城乡间的差距扩展,
2.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二
现实生活中, 绝大多数人们对待婚姻大事态度认真、处事冷静, 爱情之花结出了幸福之果。但也有少数婚姻中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归结起来,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离婚问题
a、择偶标准定位不准。要找什么样的对象, 或者以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配偶, 是一个人的自由, 无可厚非。然而, 有些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 脱离实际, 标准错位, 陷入了认识误区。因此, 不同婚恋观的人把什么样的标准放首位, 就有了不同的选择。但是归结起来, 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貌取人。不管什么, 只要长得漂亮, 什么品德、为人都不在乎, 苦求“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二是以财取人。把目光一味盯在对方的地位待遇、父母身份和家庭的经济条件上, 要求什么“车子、房子、票子, 一样不能少”, 至于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统统“仅供参考”。双方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 只是一味履行婚姻的责任与义务, 最终只会形同陌路。
b、恋爱婚姻随意轻率。古人把“洞房花烛夜”看做是人生的一大喜事, 寓意婚姻生活对一个人一生的重要性, 切不可鲁莽草率。不可否认, 恋爱生活是浪漫的, 但它关系到两个人的人生, 关系到新的生命, 因此又必须是严肃的, 不仅要对个人负责, 也要对社会负责;不仅要看眼前, 更要看长远。个别人对待婚姻大事盲目草率, 极不认真。
c、婚姻中不讲道德。爱情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 贵在忠贞, 重在专一。当今社会, 少数人由于受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 在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重婚纳妾, 看做是理所应当, 既有爱人, 又有情人, 还得意地认为是新潮。这些婚恋中不讲道德的做法, 最终会使他们一无所有。
d、婚姻中缺乏信任。信任是感情的基础, 男女双方在生活中因为异性的电话或是聊天而心生猜忌, 跟踪、偷看手机, 查看上网聊天记录等等, 处处问东问西, 长此以往, 夫妻间的生活必定索然寡味, 问题重重。
2、家庭暴力问题
男女结婚成为夫妻, 就意味着建立家庭。婚后生儿育女, 增添家庭成员, 由此构成了社会的细胞。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琐事、感情纠纷, 大部分家庭能够冷静理智地处理, 爱情之花经过风雨的洗礼, 显得更加绚丽多彩。也有少数家庭人们把婚姻生活想得太简单、太浪漫, 对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认识不足, 缺乏思想准备, 结婚以后, 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感情, 还给家庭生活投下阴影, 甚至引发家庭暴力。一是恶语相加, 讽刺挖苦, 甚至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一股脑翻出来, 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对配偶的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不能适应, 对一些小缺点不能容忍, 无限“上纲上线”;三是平时与爱人感情交流沟通不够, 双方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社会交往等方面产生分歧, 争吵打闹不断;四是大男子思想严重, 稍有不顺心就施以暴力, 给对方精神和肉体造成伤害, 导致矛盾激化、家庭解体, 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处理婚姻问题失当的严重后果
从表面看, 婚姻缘问题是夫妻个人的事, 如果一旦处理不当, 其危害就是多方面的。
a、干扰学习工作。一个成功的婚姻, 美满和谐的家庭气氛, 能够使人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有充沛的精力去学习、工作。反之, 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经常生活在烦躁、苦恼的环境中, 就难以集中精力抓工作、干事业, 最终会一事无成。
b、影响身心健康。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 需要真情付出。如果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不仅耽误美好青春, 而且伤害对方感情, 会给双方心灵造成无法抹去的创伤, 甚至可能导致有的男女想不开, 自残、自绝。
c、破坏家庭幸福。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除了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还会对双方家庭产生影响。一是使家人名誉受损;二是草率结婚, 家庭就容易不和睦;三是搞婚外恋, 给爱人、子女带来伤害。单亲家庭的孩子出现的问题比双亲家庭孩子要多得多, 特别是他们心理上的问题很难平复, 而且如果由婚恋问题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就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痛苦和伤害。
三、影响家庭婚姻问题主要原因
a、传统婚姻观念发生嬗变。当今社会, 人们对两性关系越来越宽容, 传统的婚姻观受到一定的冲击。过去婚姻的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 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 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 个体在婚姻的自主权增大, 婚姻越来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 人们对待婚姻的普遍态度是“合则聚, 不合则离”, 好合好散。“白头偕老”已经不是婚姻的终极价值观念。
b、社会流动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整个社会流动, 而这种社会流动所形成的大面积的社会交往, 势必会冲击社会家庭。过去离家不易, 与他人老死不相往来, 而现在科技的发展, 便利的交通, 通讯网络, 使得家庭活动面大大地扩展, 人们的交往频率, 交往范围都增大, 面对诱惑的因素也越来越大, 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
c、理想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差距。物质水平提高以后, 人们会把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层面, 人们开始对婚姻寻求更多的是心理精神上的满足, 因而对婚姻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当人们发现彼此优点也是缺点的时候, 理想与现实的婚姻就成了反比。
d、社会竞争的压力。社会的工作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 职位竞争激烈, 人际关系的处理, 使越来越多的人期望从高额的婚姻成本、哺育后代等重压中解脱出来, 同居, 丁克家庭屡见不鲜。
四、解决婚姻问题主要对策
恋爱婚姻, 既是一个人展现自身道德品性和基本素养的过程, 又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过程。要确立以志向、品德为重的择偶标准, 树立高尚的婚恋道德, 保持严肃的婚恋态度, 以成功的恋爱婚姻和美满幸福家庭作为自己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a、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婚恋观是指男女双方在相爱过程中对待爱情、婚姻的认识和态度并由此引起的心理和行为表现, 它包括恋爱对象标准的选择、婚姻家庭的维持等诸多方面。婚恋行为受婚恋观支配, 正确的婚恋观是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的基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一是要坚持志同道合的标准。爱情不仅仅是异性的相互吸引, 更重要的是理想、目标和志趣的一致。倘若志不同、道不合, 是很难长久结合在一起的。即使勉强结合, 也多是同床异梦、貌合神离, 很难有真正的幸福。二是要恪守忠贞专一的准则。邓颖超同志曾说过:“我们认为男女的友情, 应该讲忠实坚贞。爱情不应是占有的, 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 才能巩固婚姻, 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这一段话, 为正确的婚恋态度作了最好的注脚。强调忠贞专一, 就是要认认真真谈恋爱、一心一意过日子, 经得起时间延续、空间隔离的考验, 经得起苦难波折的考验, 经得起地位变化的考验。三是要崇尚互敬互信的美德。列宁和夫人结婚时定了一个公约:“互不盘问, 决不隐瞒。”这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爱情。周恩来总理倡导的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帮、互让、互谅、互慰, 也为我们处理夫妻问题提供了行为准则。要看到, 爱人是自己最忠诚、最亲密的朋友, 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信, 在事业上互相支持、互相鼓励, 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才能患难与共、白头偕老。
b、加强道德修养。婚姻道德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综合反映。要提高婚姻的成功率和家庭生活的幸福度, 在道德修养方面必须做到:一是诚实守信。就是要对人诚恳, 实事求是, 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有据实相告。二是冷静理智。就是要善于控制感情的闸门, 遇事冷静处理, 据理分析。三是豁达开阔。就是面对婚姻挫折, 多一分理解, 多一分宽容, 虚怀若谷, 心存高远, 做到失恋不失态, 失恋不失德, 失恋不失志。“天涯何处无芳草, 何愁不能遇相知”。四是自重负责。就是对自己要自珍自爱, 遵守道德操守, 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对家庭要有责任感, 尊敬善待老人, 关心体贴爱人, 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实践者或捍卫者。
c、自觉按法规纪律规范婚恋行为。俗话说:“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只有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内, 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和幸福, 婚姻亦是如此。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公民婚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
d、对青少年进行婚前的婚姻家庭辅导。主要帮助青少年和即将结婚的男女对婚姻家庭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与行为结合起来, 把坚持一夫一妻与反对重婚结合起来, 把做文明人与建立文明家庭结合起来, 树立科学的文明的婚姻观念。
e、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在社会工作者指导下建立由社区、妇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援助机构。及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情况, 为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帮助, 另外要提高家庭妇女的素质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 增强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离异的能力。
总之, 现在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多, 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孔子主张“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即在家庭问题处理上不要主观臆断, 不要自以为是, 不固步自封, 不以自我为中心, 求大同存小异, 双方以和谐为出发点, 不必在性格, 兴趣等方面强求一致, 以保持“琴瑟和谐”, “执子之手, 与子偕老”, 达到内和外顺, 家和万事兴。
参考文献
[1]、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 1997
[2]、安云凤.中国传统婚姻与性道德论析.道德与文明, 2005
3.西安“合同婚姻”现状调查 篇三
“每天忙一早上,能挣40块钱。”11月3日下午,刚从外面胡乱塞了口饭回到家的王燕玲说,要不是今年婚介所生意特别淡,自己才不愿去下那个苦。
王燕玲的无奈多少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时下进城务工人员遇到的“婚恋难”,作为西安市莲湖区第一家为进城务工人员“操心”的民间婚介所,她所面临的“寒冬”,已经不是来登记的人有多少,而是成功率有多低。
“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就不说了,男性外来务工人员太难找对象了,尤其近些年大量增多的、有婚恋需求的中老年进城务工人员,要结婚更是难上加难。”王燕玲指着桌上堆得像小山一样高的登记表,重重地叹了口气。
十多年前,王燕玲也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里找对象、找工作屡屡碰壁后,她选择了自认为非常适合自己的工作——开婚介所。如今,一晃很多年过去了,经她撮合而建立婚恋关系的男女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多得让她记不清了。
然而,近年来的变化让她始料不及,先是女性务工人员登记的越来越少,随即便是男性务工人员的婚恋愈来愈难,“来登记的男女比例是7比3,而男性务工人员的婚恋成功率还不到10%。”
“相比于女性务工人员,男务工人员找不到对象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中老年单身务工人员找不到合适婚恋对象的更普遍”,碑林区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婚介所负责人说,女的来登记,一般就两个要求,一是要有房子,二是有工作,“即便年龄大个一二十岁的也能接受”。
从该所的登记表看,二十多岁到五六十岁的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基本都介绍成功了,而剩下的“老大难”,均为大量男性进城务工人员,其中,登记了四五年找不到对象的比比皆是。
中老年单身瞄向“合同婚姻” 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记者在西安郭杜、半坡十字、西门外以及土门一带,随机采访了50位进城男性单身务工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保安保洁以及建筑等行业,其共同特征为三无:即城里无房产、无积蓄、无稳定工作。
“这些务工人员每天的平均工资在200元至300元左右,减去闲暇时间,一个月下来收入也在4000元到6000元左右,看上去也不算少,但是,他们的工作不稳定,尤其一年中有很大一部分时间要回去忙农活,因此年总体收入还是不高。”
王燕玲指出,年轻人刚入社会,没有多少积蓄,所以不可能在城里买房子,而40岁以上的单身中老年务工人员,此时进城,大多数不是要给儿女们结婚挣钱,就是要给自己以后养老攒钱,因此即便再婚念头强烈,首先还是要考虑经济问题。
李存后师傅今年56岁,家在周至,性格开朗,诙谐,因为膝下只有一女,妻子在前些年因食道癌去世后,自己便一直独居,由于身体还好,每年农忙过后就会到西安打工。“一年中有八九个月都在城里,所以就在城中村租了房子住下了”,李师傅告诉记者,他曾花钱在好几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希望能在城里找一个女人结婚,但见了几个,谈到婚事就没戏了,后来想想,觉得自己真要在城里结婚,买房压力大,“尤其女方也有儿女的,以后财产咋分?”
有了这种想法,李存后就一心寻找能“搭伴过日子”的女人,后来果真在徐家庄的一家婚介所,找到了跟自己有同样想法的一位户县女人,女方比他大一岁,丈夫不在了,眼下一对儿女已成家,因在家闷得慌,就来城里做了家政活儿。见面后双方都觉得是实诚人,就住在了一起,平时,只要不是面对家人,对外均以夫妻相称。
可惜,这样的日子没多久就结束了,因女方有了孙女要回去带,李师傅又成了单身,眼下,他正试图通过婚介,寻找同居的女人。
“现在这种事比较多,大家也都比较现实,合适了就过,不合适了就分开”,幸福路附近的一家婚介所老板告诉记者,“合同婚姻”实际上就是不领证同居在一起,对外以夫妻相称,“其中有些有协议,有些则是口头的。”
据了解,由于中老年男性务工人员的精神和生理需求无法通过正式结婚来得到满足,基于“互换”性质的“合同婚姻”日益增多,而所谓“合同”或“协议”,主要内容就是约束两人的同居方式和男方该每月付给女方多少钱。
“陪床保姆”隐藏着多种隐患 “一般每月给1500元到2000多元的比较多,给的钱越多,通常男方年岁越大。”
一位做了多年婚介工作的周女士告诉记者,她以前就接触过一个姓李的安徽人,已经57岁了,是个木工,带老婆来西安做活儿已有多年,2011年时妻子车祸去世,他就成了一个人,“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不愿回老家,他就打算在城里找,可哪有那么容易”。
一段时间也没能找到,好不容易婚介所给他介绍了一个,忽然李师傅又患胆结石要做手术。
得知李师傅身边没人照顾,而给李师傅找的女方来自彬县,没找到活儿不说,好几天连行李都找不到放的地方,婚介所就提议女方不如先去医院照顾,谁知去了后,李师傅很满意,就这样照顾了一个多星期,出院后,女方和他同居了。
起初,两人没有说到结婚,白天女的出去找工作,晚上就回来陪他。一天,李师傅的女儿从安徽专程来看他,因小事与女的发生了争吵。原本李师傅是想跟女方结婚的,经过这一吵,女方不愿意了,但由于他还要人照顾,而且女方又没更好的去处,于是说好,女人只在晚上回来陪他,每晚100元,生活花费则是AA制。
“这基本上就成了陪床保姆。”周女士说,在目前,女性进城务工人员,除了年轻有姿色的婚恋容易成功外,不少进城务工中老年单身女性,不是选择做“合同夫妻”,便是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陪床保姆”。这是因为结婚既麻烦,又要处理家庭关系,而且还要面对未来的财产分割。
4.论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提纲1) 篇四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事实婚姻的特征:
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二、事实婚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的婚姻演变过程
1、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1994年2月1日)。
3、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4、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至今)。
(二)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思考
1、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2、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3、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恶意第三人的侵 权赔偿制度,促进相关当事人守信自爱。
结束语:综合上述,由于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我国对事实婚姻先采承认主义,后采不承认主义,以期切合中国的实际。两种主义各有其道理,但也有欠妥之处。我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形势的发展,在司法上应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其效力,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要其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以登记婚为主,事实婚为辅的婚姻制度,以实事求是的解决我国事实婚姻普遍存在的现实。
参考文献:
1、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
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
2、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3、王 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4、高言、郑晶主编:《婚姻家庭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5、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6、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5.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五
调查地点:苏州市
调查内容: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近年来,作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主体,“80后”逐步步入婚姻,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市妇联联合市政协社法委妇女组发布《苏州市“80后”婚姻家庭状况调研与对策建议》报告,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苏州市“80后”开展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和掌握苏州市“80后”的婚姻家庭现状。
该调查综合利用问卷调查,市妇联婚姻家庭信访案件抽样调查,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案件抽样调查等三个不同渠道,对“80后”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婚姻家庭冲突及危机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80后婚姻家庭建设对策和建议。
“80后”结婚成本较高,房子是结婚的重要条件
结婚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彩礼、婚庆和度蜜月的结婚花费;二是购买及装修住房。调查结果显示,“80后”的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但结婚花费在5万至10万元的人最多,占33.80%,其次是3万至5万元的,占21.99%。2009年苏州市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万元。因此,与苏州市的人均收入和“80后”的人均收入相比而言,“80后”的结婚花费较高。
调查结果还显示,53.08%的“80后”婚前一年半已经购买住房;24.37%的“80后”婚后二年内购买住房;仅有22.55%的“80后”尚未购买住房,这其中只有10.02%租房居住,而其他的12.53%则有老宅或宅基地等居住。
晚婚成80后普遍选择 “闪婚”比例不到2成调查显示,“80后”从恋爱到结婚花费1至2年时间的人最多,占43.84%;其次,有30.82%的人从恋爱到结婚花费3至5年;恋爱3个月和1年就结婚的占1.37%和14.16%。因此,“闪婚”并非“80后”婚姻的主流,绝大部分“80后”对婚姻的选择还是比较慎重的。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就业年龄推后,结婚成本提高,结婚年龄一再推迟。调查结果显示,“80后”平均初婚年龄为24.82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5.03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4.28岁。
“80后”的婚姻危机提前,“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
从调查结果来看,“80后”出现婚姻危机时的平均结婚年限为3年。其中,30.82%的婚姻危机出现婚后1年左右,这表明“闪离”的确是“80后”婚姻家庭危机中大量存在的现象。
80后婚姻家庭冲突三大原因:子女教育、家务分工、性格不和。
首先“80后”不放心“隔代教育”,子女的教育往往由夫妻自己来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就子女教育各有自己的理念,在达成一致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并由此带来家庭冲突和婚姻风险。
其次是因为“家务分配不公平”问题,占25.63%。“80后”,尤其是独生子女不喜欢做家务,新婚夫妇往往因为家务问题导致家庭冲突,甚至离婚。
“性格不和”占22.65%,即“80后”夫妻在分享兴趣爱好和共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他们的个性又较强,这容易陷入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而对方是错的,并由此导致家庭冲突。
“80后”婚姻家庭冲突的四大困扰:住房、姻亲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务。
大部分“80后”家庭都要在婚前或婚后2年内购买住房,而目前的高房价给“80后”的婚姻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
姻亲关系问题,是个传统的婚姻家庭问题。“80后”刚刚进入婚姻家庭生活,大部分仍会和父母一起几年,这给个性较强的“80后”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增加了一份挑战。
子女抚养。绝大部分“80后”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使得他们尤其是女性面临工作和照料孩子的冲突和双重压力。进而,子女照料问题成为家庭冲突的一个来源。
家庭财务问题,“80后”经济相对独立,往往是夫妻共同管理家务收支,这需要双方在财务决策上为达成一致而进行较多的协商和磨合。
“80后”婚姻家庭产生危机的三大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同居关系。
家庭暴力是“80后”婚姻破裂的第一杀手。50%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家庭暴力,其中绝大部分是身体暴力。调查结果显示,报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30%是高中文化水平,31.25%是大学及以上文化水平。此外,30%以上出现家庭暴力的婚姻在来访中提出离婚或进行离婚咨询,而大部分人仍选择停留在目前的婚姻关系中。
婚外情是“80后”产生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从问题婚姻家庭信访和离婚案件调查显现,24%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婚外情给家庭带来的困扰。
此外,婚外情问题往往还会和家庭暴力以及遗弃问题交织在一起。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女性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遭受身体虐待,甚至遭受胁迫离婚。一些女性则发现配偶断绝对家庭的经济支持,使得女性和孩子的生活变得困窘,而不得不向妇联寻求权益保护。
同居关系对“80后”女性弱势群体危害极大。调查结果显示,90%的同居信访者是由于怀孕或生育后被男方遗弃。这表明,在同居关系中,有10%的案件男方是已婚的并没有考虑他们的未来。
6.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六
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
肖文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05—2009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05—2009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
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7.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篇七
关键词:同性婚姻,可行性,权利,社会发展趋势
中国的同性恋研究, 一直处在落后被动的状态。除了李银河女士的《同性恋亚文化》, 几乎没有权威的研究成果。从学术角度看, 专门探讨同性恋婚姻的学者还没有, 更不要说有什么针对性的著作了, 这个方面还是一个空白。根据社会学家的流行观点, 同性恋者在全社会人口中的比例, 占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目前据有数据记载, 我国有三千六百万左右的同性恋者, 有近亿的社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的受到同性恋世俗婚姻的困扰和伤害。虽然同性恋在我国所占整个人口的比例不是很高, 大约为3%--4%。但是我国由于人口基数过大, 同性恋的人数已经到了一个我们不能忽略的地步, 加之很大一部分的同性恋已经结婚, 所以造成的具有直接影响的人数已达人口的10%。他们的生存、权利问题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事情, 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纵然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现阶段需要实现存在一定难度, 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并且我个人认为同性婚姻的合法是存在一定可行性的, 下面对立法可行性提出几点思考;
一、法律方面
虽然目前同性恋者所占人口的比例只有3%左右, 但若法律“因为大部分人的反对, 国家不去保护那些少部分人, 那么国家就是在背弃国家法律, 肆虐的剥夺其公民的权利。”正因为如此, 对于同性婚姻立法的态度, 不仅表现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关注, 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对“人人平等”精神坚持与否的一种体现。同时社会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的探讨, 也体现出公民对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觉醒。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 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同性婚姻不应被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而受到人们的忽视甚至是歧视。
二、权利方面
2004中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 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既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要求我们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在婚姻法领域却仅仅把婚姻的主体定义在异性之间, 排除了同性婚姻。这是把道德和伦理作为依据, 漠视少数人群选择自由选择的权利, 是对同性恋者性别倾向的歧视。限制了同性恋者平等的享有和异性恋者相同的结婚的权益。这种不正当地剥夺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是违宪的。
英国哲学家柏林在其论文《两种自由概念》中, 把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相应的也就有了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其中消极权利乃是要求国家权力相应的不作为。即我们所说的限制便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是个普遍承认的原则。这就意味着,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写明保护同性恋的合法权利, 但是不得因为宪法没有列举某种权利, 而被认为人们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是抹杀。
婚姻法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 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 有结婚或是不结婚的权利, 不得受到其他人的任意限制和剥夺。
三、社会发展趋势方面
同性恋研究学者及其支持者应该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 逐步获得异性恋的认同。按上海同性恋研究专家得出的数据, 上海市有3%—5%的同性恋, 外国的研究数据也认为每个社会大约有3%—5%的同性恋, 而按李银河博士的估计, 中国大约有3000—5000万的同性恋群体。按照这些数据, 大约95—97%的异性恋还是占据着这个社会的主流。除去异性恋中支持同性恋的之外, 大部分的异性恋还需要同性恋群体去争取获得他们的认同。同性恋支持者应该有信心, 一是获得结婚权本身就是其人权之一部分;二是整个世界包括中国正在逐步认同同性恋, 欧洲的很多国家以及美国的很多州都在逐步允许同性婚姻。
婚姻的功能不仅仅是要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而且还应当满足人们的内心, 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真正需求的是爱与幸福。于是婚姻的最后功能满足人对爱与幸福的追求被人们发现。人们在婚姻中也越来越看重爱与幸福。婚姻是否美满幸福也成了人们的焦点问题。因此, 在未来婚姻心理和情感上的需要将变得更重要。在现有的家庭制度可能会消灭, 人们更加追求的是一种自由的方式, 可以自由地选择生活在一起, 或是分离。
同性婚姻就是基于对爱和幸福的追求, 这也是对婚姻最本质的追求。实际上, 同性婚姻除了不可以生育之外, 其他的与异性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在婚姻的决定因素从生育变为感情之后, 我们已经没有理由反对同性婚姻了
四、结束语
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的存在已经经历恋很长的一段时间恋, 这些人作为一个弱势的群体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但是毕竟这种现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制下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的解决的, 应该说对于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当前最主要的工作是更加理性地分析这个问题找到矛盾的根源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随着文明、进步的推进, 同性婚姻被人们所认同和支持并且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何东平:《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8期。
8.雷诺的中国婚姻 篇八
雷诺再入中国
Q:AM的老师你们好!我也是贵刊的汽水哦!杂志改版后感觉不错,看起来比较“高大上”,另外“OA”栏目改由专题的形式来回答重点问题也很好,信息量更大了!好了,恭维的话就先到这,有个问题也想请老师们解答一下,能上专题就最好了!哈哈!法国的雷诺汽车在国内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为什么现在才跟国内的汽车厂合资呢?我听说很早以前就有“三江雷诺”这么个厂子,为什么很少见到国产的雷诺车呢?在此,我想请老师们详细说说这里面的故事,并预测一下雷诺的国产车型。谢谢!
A: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您这个问题的确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讲。为了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获得更多的利益,几乎所有的国际汽车品牌都已经在中国找到了“本地郎君”,很多甚至还不止一个。但同样作为大型的国际汽车集团,法国雷诺却一直跟中国没太多交集,在国内很多地方,遇到雷诺车子的概率跟遇到旧情人的概率相当。正当人们快要忽略它时,2013年12月,忽然传来东风雷诺正式签约的新闻。此时,很多车迷在关心这段联姻未来的同时,也对这段联姻背后的故事产生了兴趣。
三江雷诺:不愉快的初婚
其实,早在二十年前,雷诺就和中国的“高富帅”——三江航天工业集团有过婚史。1993年11月6日,中法双方在北京签定了合资合同;12月31日,合资公司“三江雷诺”正式成立,选址为湖北省孝感市。项目首期投资9800万美元,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占55%,法国雷诺汽车公司占45%,合作期限30年。1994年3月,合资公司正式启动运作,以CKD方式生产塔菲克轻型客车。1995年,该项目被列为国家汽车行业重点扶持的轻型客车项目之一;1997年,三江雷诺产销达到千辆;1998年底,涂装、焊装、总装三条生产线全面建成,具备年产1.5万辆能力。新婚期的三江雷诺在政府扶持、几乎没有竞品的情况下,一切发展都非常顺利。但很快问题就出现了,由于性格不合,“两口子”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中方人员一直对法方员工工资是中方员工工资的数倍这种“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心存不满。同时,双方在产品、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分歧也越来越大,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中方迫切希望塔菲克的发动机能实现国产,以降低成本,而法方则一直不同意,这导致塔菲克在跟后来者福特全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跟大部分合资公司一样,中方的股份虽然占据大头,但话语权并不在中方,而在掌握着知识产权的外方。在产品方面,骄傲的法国人一直拒绝接受中方的建议:根据中国消费者的喜好修改产品。显然,拥有航天工业背景且自尊心强的三江人很难和法国人相处。最后的现象是,管理层的中法双方相互不买账,矛盾越积越深。
好聚不好散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另一方面三江雷诺的产品由于价格问题渐渐失去竞争力。2000年,三江雷诺仅售出约700辆车子。同年,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决定退出合资公司。
2001年,当时的华晨与航天科工集团(三江集团的母公司)组建航天华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持50%股份。随后,航天华晨接手三江集团在三江雷诺项目中的55%股权,双方约定,在完成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之后,原三江雷诺将更名为新公司,并引进雷诺的轿车。从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初,华晨为重组原三江雷诺项目进行了大量工作,并派出一部分中层介入原三江雷诺的管理。但很快,华晨内部出现股权纠纷,重组不了了之,2002年年底,华晨人员撤出三江雷诺。
不过在那个时期,汽车作为一个时髦热门的行业,总能吸引到资本的注意。2003年8月,另一家上市公司——湘火炬收购了航天华晨50%的股份。正当人们期待湘火炬能重振三江雷诺时,湘火炬又出现资金问题。2004年6月,湘火炬正式退出,至此,三江雷诺的中方股权经4次更迭轮回,又重新回到其母公司航天科工集团手中。不过,此时的三江雷诺已经完全停摆,成了个烂摊子。
东风雷诺:被看好的婚事
就在三江雷诺几经易主的同时,东风汽车公司与日产汽车公司成立了当时最大的合资汽车公司——东风日产。这似乎为在中国受阻的雷诺铺平了道路,因为雷诺跟日产是联盟,准确地说,雷诺是日产的控股方(雷诺占有日产36,8%的股份),在东风日产合作愉快的背景下,雷诺搭上东风这个“中国汽车工业的二公子”似乎顺理成章。
湘火炬退出后,东风雷诺的联姻很快就被提上议程。2004年6月,雷诺总裁路易施·伟泽访问北京,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东风的领导商讨了雷诺与东风的合作事宜,按照当时的传闻,双方计划于2006年在湖北武汉成立合资公司。然而事实上,2006年,雷诺把目光和资金投向了印度,在那里建立了整车厂,而之前签署的东风雷诺项目则完全停顿。显然,雷诺并不是看不到中国市场的潜力,东风也并不是不想跟雷诺这个法国情人更进一步,但政府说了:你俩要结合,必须把三江雷诺的遗留问题搞定。显然,三江雷诺这个“拖油瓶”不可避免地成为雷诺“再婚”的一大障碍。随后雷诺被迫把重心放在进口车业务上,然而在中国这个全球竞争最激烈的汽车市场,并非“高大上”的进口雷诺并没有多大竞争力,2008年全年在华销量仅800多辆。而另一边,东风对反复无常的雷诺也似乎失去了信心,在2009年时曾传出东风雷诺项目冻结的消息。一场被看好的婚事眼看就要黄了。
都说障碍的难度与意愿的强度是成反比的,当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竞争对手都盆满钵满时,雷诺也有点着急了,再不进入中国,恐怕连汤都喝不上了。而此时的东风与日产、PSA的合作已趋于稳固,为进一步壮大实力,与雷诺联姻的愿望也不断加强。当双方都对这桩婚事有强烈的意愿时,三江雷诺这个障碍就显得没那么难了。2011年,雷诺将手中持有的三江雷诺股份出售给了三江航天集团,这为东风雷诺项目获得实质性推进提供了条件。2013年5月,东风雷诺项目通过了环评;接着,东风接手了三江雷诺;同年年底,东风雷诺正式签约。相比漫长而曲折的十年马拉松式恋爱,东风雷诺的结婚程序仅在一年内就走完了,迫不及待之情表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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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有何计划?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东风雷诺重组三江雷诺后,将注册地址孝感市迁移至武汉市,名称变更为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暂定名),双方最终将各持50%的股份。据官方透露,东风雷诺项目总投资77.56亿元,配套用地约5000亩,包括焊装、冲压、涂装、总装四大车间及发动机生产线,还有研发中心、配套的公辅环保工程等,建设周期为28个月,建设规模为年产15万辆(台)SUV、MPV(不含轿车)及发动机。另有消息称,雷诺的进口车业务也将纳入东风雷诺的体系。
一个新的汽车合资公司成立后,人们首先关注的就是它会上什么车型?雷诺在小型车上的造诣很高,这是世界公认的,但前面已经说了,东风雷诺的这个工厂并不生产轿车,而只生产SUV和MPV。当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并不是东风雷诺的意愿,而是不得已的现实:东风雷诺用的是三江雷诺的壳,而这个壳并没有生产轿车的资质。至于以后会不会获得轿车许可,这个就不确定了,那么多眼睛盯着,发改委照顾亲生儿子(东风)也不能过于明显。从这里我们也能猜到,雷诺为什么到现在才迈出进入中国实质性的一步,因为最近中国的SUV市场真的很旺,没有轿车许可,东风雷诺仍有得一搏。
要说雷诺的SUV,科雷傲可谓是当家花旦,也是雷诺在中国市场的主力车型。当人们都纷纷猜测东风雷诺的第一款产品就是国产科雷傲时,官方却站出来否认了,并透露这是一款还没量产的车型。实际上,东风雷诺官方的公告称,它们的主要产品是C-Xover、D-Xover和自主品牌C-MPV。显然,这有点概念车的味道,C、D指的是雷诺日产联盟的C、D平台,而Xover应该是指SUV。这也印证了传闻:东风雷诺的第一款车型将是跟科雷傲(C平台)同平台的一款全新SUV。可以预计,随后东风雷诺还会推出基于D平台的大尺寸SUV和基于C平台的MPV。
前途光明吗?
毫无疑问,在这个最大但竞争最激烈的汽车市场,个个都是抢地盘的高手,作为一个后来者,雷诺要获得一席之地,难度必然不小。参照前车之鉴,同为法系的PSA即便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国际厂商,市场表现仍不如后到的美系、日系,法国人和法国车在中国似乎仍然没有走出水土不服的魔咒。不过,只要雷诺真正重视中国市场,以一个谦虚的后来者身份在中国投放先进且符合国情的车型,再辅以适当的定价、营销手段,成功不是没可能。虽然中国的汽车销量已经全球第一,但毕竟还是新兴市场,消费者接受新车型的速度比较快,何况雷诺的品牌知名度摆在那。当然了,我们这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具体情况还是坐等2015年东风雷诺第一款车的表现吧。
9.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九
1. 坐下印绶,主夫妻意见不和,或离婚,女命日支坐伤官亦同。
2. 女命日支为偏官,坐下伤官,而又身强,气旺,亦为离婚之征。
3. 凡男女命,患六害者,多主离婚。
4. 凡八字中有墓库,若大运流年,再走墓库运,主婚变。或走桃花运,或克父母。
5. 男命日支坐子午卯酉,名妻临败地,主妻不正;妻有外遇,头婚不能终老,必离婚再娶,女主再嫁。
6. 丙子日干,头婚必败,夫妻离婚,或死亡,男女同命。
7. 女命杀露官藏,头婚必败。
8. 四柱不见官煞星,也无伤食,可言贞,但如无官星,而支多见桃花,则必再嫁。
9. 天干一字连,孤破福绵绵。地支一字连,命中大忌神,再度成婚事。
10. 四柱干上逢官多,或是地支满盘是官星,三嫁难休。
11. 官杀混而财星多,丈夫重叠再嫁命。
12. 女命伤官无制,必再嫁。日下羊刃,伤官,如是忌神,其人必恶死。
13.男命身旺带羊刃,遇逢冲年,主离婚,正财遇合,正财逢冲,夫妻得崩。
14,男犯天扫星、铁扫星主重婚再娶。女人伤官逢冲,官星衰弱主离婚再嫁。女人犯地扫星、铁扫星暴败煞,遇流年小运和逢冲主离婚。
15.犯阴阳交错主离婚。女人命局冲官主离婚。
16.女命正官衰颓或全无。而七叠见或夫宫坐七独立,而伤官亦不弱,乃偏房亲命,否则宜作填房(男人续弦)。而全局干支多合,或原局伤官气盛,而夫星又重复出现或被合化它物,则恐为三婚四嫁之命。
17.女命官星遭弄冲破损而过剧,或原命全无官星之主气。
18.女命正官不透,而透伤官与七杀,日支不坐正官又逢严重刑冲合化,可直断为二次婚姻。
19.女命天干先透正官后透七杀,地支亦先见正官后见七杀,而夫官逢严重刑冲合化,亦为二次婚姻之兆。,20,女命年柱与日柱伏吟(即干支相同),夫宫(日支)再逢冲,可断为克死丈夫后再嫁,若为它柱之伏吟,虽伏吟这地支不为官星本气,亦以夫宫再现复逢冲之法则,为离婚再嫁之二次婚姻。
21,女命伤官出头,夫星不显而入库地,夫宫再逢双重刑冲,主婚前姻缘混乱不明,婚后亦必克夫或仳离。
22.若天干双透伤官,夫官又逢刑冲合化忌神,可断为二次以上姻缘。
10.中国婚姻现状论文 篇十
中国家政服务业现状白皮书
2013-05-14 13:53:55 来源: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作者:商贸服务管理处 浏览次数:337 前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不断加大。在我国大中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意的家政服务。发展家政服务业,对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对开发就业岗位,特别是解决妇女就业问题,也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在城市中,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并通过发展扩大就业,已具备相应条件。
从劳动力供给情况看,家政服务人员的供方市场是源源不断的。目前,我国城镇有下岗职工650万人,失业人员570万人,加上每年新增长劳动力800万人,还有农村富余劳动力1.4亿人,形成我国就业工作的巨大压力。但经济发展所能容纳的就业机会则很有限,以经济增长速度为8%计算,每年可新增就业机会700万个,因此,大批劳动者急需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从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看,城市服务业是具有巨大潜力的就业新领域。农业的调整带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制造业的升级换代促使一部分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而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6%,与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40%、发达国家60%以上的比例尚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吸收就业的潜力。劳动保障部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个城市1600户居民需求的调查,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家庭占到40%,以此推算,四个城市约有115万个家庭可以提供200万个就业岗位(目前尚有空缺100万个)。再推算全国32个特大城市和43个大城市,可提供的就业机会至少在1500万个以上。
从家政服务的需求来看,在城市中,可以说是一个亟待开发的就业大市场。中国社会正在步入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生活的现代化和劳动的社会化,这些都可以直接促使人们产生家政服务的需求。我国超过60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0%,这是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我国10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25%,两者之和为35%,按城乡人口3:7的比例计算,城市的老人和儿童有1.2亿人,他们首先是需要得到社会、家庭或他人照顾的群体,这其中,隐含着对家政服务的巨大需求,同时不少现代的家庭已经具备接受社会提供家政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在上述四城市调查中,家政服务占全部社区服务需求的30%以上,也就是说,在社区1500万个可能的就业机会中,有500多万个家政服务的岗位。另据我们对九个城市家政服务的调查数据显示,沈阳市对家政服务员的需求量为9.6万人,目前还有4万个空缺;武汉市需求量10万人,尚有9万个空缺;南京市需求量36万人,目前有24万个空缺;天津市的需求量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这些数据均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家政服务的实际需求。
由于家政服务的需求产生于家庭的消费,因此,它可以在经济增长所容纳的就业岗位之外,再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它的发展,还具有拉动有效需求,刺激消费的作用。因此,家政服务可以看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开发就业岗位的主要增长点。
为促进家政服务领域就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南京、厦门、南昌、青岛、武汉等九个城市,对发展家政服务业扩大就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研究,提出推动这方面工作的意见。
一、家政服务业现状
(一)人员基本状况
九城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共23.9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占总数的56.1%(下岗人员63.7%、退休人员36.3%);农村富余劳动力占43.9%。此抽样调查数据反映的情况,在全国具有一定代表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构成:性别比例--男性占14.9%,女性占85.1%。年龄--一般在18-55岁之间,其中,全日制为18-25岁;小时工为30-45岁;其他类型家政服务人员为30-55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下占83.9%;大专以上占16.1%。上岗前接受过家政服务业务培训的占30%。
家政服务的项目:主要有操持家务、照料老人、看护婴幼儿、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妇、制作家庭餐、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娱乐等。
家政服务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等,也有以完成一项服务任务为计费单位的形式。全日制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主要来自农村,小时工和其他类型家政服务人员多来自城市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也有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
工资水平:小时工一般在每小时5元上下浮动;全日工和半日工的工资,按地区经济水平和提供的服务不等,一般在300-500元之间,涉外服务工资较高,有的月收入超过千元。
(二)中介机构有关情况
目前,从事家政服务职业介绍的机构分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和社会(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两种。劳动保障部门开办,主要是由省、市、县、区四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社会开办的形式较多,主要是社会团体开办,企业自办,集体和个人开办等多种形式。
1、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家政服务
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在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的家政服务窗口,进行家政服务业务介绍,成交后由供求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二是建立专门的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培训,免费介绍工作;三是直接指导社会开办的以下岗职工为主要介绍对象的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资金的支持等。
2、企业办的家政服务机构
主要是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其服务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这种机构一般为经营实体,既搞家政服务的中介,又兼有组织、管理下岗职工的功能。企业办家政服务机构的特点:一是将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帮助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并负责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这样,没有把职工直接推向社会,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二是由于介绍对象是本企业职工,知根知底,便于管理,用户也放心;三是通过家政服务的渠道,推销企业的产品,获得安置下岗职工和产品促销双丰收。
3、街道、居委会开办的社区家政服务机构
街道、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有着直接联系,能准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能较好掌握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状况,还能结合社区管理进行家政用工介绍,具有方便居民家庭,服务可靠、信誉度一般的特点。
4、社会团体和民营、个体开办家政服务机构
主要形式是成立家政服务公司。规模较大的家政服务公司在管理上一般比较正规,有严格的服务规范、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能够较好地按照市场的需求开展各项服务业务,并注意跟进服务。为了提高服务信誉,有些机构还对服务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一般做法是,招收和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按用户要求派出工作,并由公司与客户签订用人协议。用户将服务费用支付给公司,公司将工资付给服务员。
(三)技能培训有关情况
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家政服务公司直接开设各种家政服务培训班,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二是指导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培训。以上两种形式的培训,招收的对象都是企业下岗职工。凡是下岗职工培训率和就业率达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都可得到部分再就业培训经费的支持;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教材进行培训并经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均可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上其他方面开展的家政服务培训。一部分是由社会力量开办的,以收取学员的培训费支持,培训的对象来源不限;一部分是由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自筹资金开办的,培训对象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也包括社会上其他人员。
目前,家政服务培训方法主要是由教师面授职业知识、指导实际操作,有些地区还运用了电化教育手段,开展了专门电视讲座。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礼仪礼节、采买记账、居室保洁、家电使用、菜肴加工、烹调技术、服装洗烫、老幼看护、孕产护理、儿童启蒙等。培训课程的设置,通常以劳动力市场需求设定,培训时间多以短期培训为主,最短的一周,长的有三个月至半年不等。
二、各地开展家政服务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上海市从1995年就将家政服务作为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规划和规范家政服务的发展,积极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了劳动、工商、民政、公安联合会议制度。原则上规定一个街道批准设立一个家政劳务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归口审批,发给中介许可证后,属营利性机构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向民政部门申办社区服务证。各部门分工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介行为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企业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形成各有侧重、互补协作的格局。上海市还在街道成立公益性服务社,组织就业条件差,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其每月收入除服务收费外,由市里出资给予低收入者部分补贴,区县政府给予一定支持。社会保险关系方面,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或双方分担,失业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大连市为广开再就业渠道,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积极从事社区家政服务业,在56个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各配2人负责开发社区家政服务岗位,并由市政府拨款扶持。今年3月,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49个街道建立了以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统一名称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家政服务员上岗程序,要求先培训、先体检,后上岗;由中心指导家政服务员和用户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劳务协议;并对家政服务员实行跟进服务。目前已吸收1600名下岗、失业人员。大连市为这种组织制定了减免税和免征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当出现家政服务的纠纷时,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调解或仲裁。
沈阳市政府将原居委会改组为社区服务委员会,编制中专门设立了1名劳动保障干事,负责家政服务工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于1998年成立市再就业劳务中心,吸收300名下岗职工为会员,组织家政服务队,承担社区家政服务,承包市政府工程和物业管理项目。由于信誉度较高,管理规范,员工工作安心踏实。为加强对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沈阳市实行了证书审批和管理制度,并统一印制了社区家政服务协议书,提出家政服务收费指导价位;编写了家政服务教材,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沈阳市社会家政劳动服务公司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民办家政服务组织,也被指定为再就业培训基地,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运作,现有员工3000多名。公司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制定10多种相关的就业培训管理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公司自办家政服务培训,研制考核题库,实行培训后上岗制。目前已向社会和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两万余次,安置下岗职工1.6万人次。
开封百帮家政服务公司隶属于开封龙亭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其职能集家政服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为一体。创立仅一年多,拥有网络用工单位2000余个,安排再就业15万余人次,直接帮助5000余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公司从挨门挨户发放宣传单起步,发展到应用电脑建立了求职、用工双向网络,并以“10元入网,终身服务”吸引下岗职工入网,通过电话将用人信息通知下岗职工,双方达成协议后,公司代表服务员与用户签订用工合同书。对派出去的人员,请用户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反馈公司,以便及时提供跟进服务。公司还实行“临时职工制”,规定凡进入求职网的人员即成为公司临时职工,并通过内部规章对其提出要求,对3次被客户投诉违规并经核实者,予以除名。公司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调解纠纷。免费培训求职者,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收入水平。公司还向社会发行“百帮卡”,以此扩展服务对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烟台巾帼乐帮家政服务公司和南京江海家政公司均是国有企业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创办的家政服务公司。巾帼乐帮家政服务公司隶属于烟台婴儿乐集团,是集职业介绍和员工管理为一体的家政服务实体,公司吸纳了婴儿乐集团66名下岗职工,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并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面向社会,恪守“优质服务、用户至上”和“9+1=0”原则(即员工一个月内工作有9件用户满意,1件投诉,当月成绩为0)。由于管理规范,其开展的“月子保姆”、“家庭烹调”、“计时保洁”等14项家政服务项目,业务供不应求,受到用户和社会的好评。南京江海家政公司隶属于南京江海集团,公司成立伊始就把实行岗前培训,提高家政服务员素质作为开拓市场的基础,很快赢得了“要家政,找江海”的市场信誉,为了进一步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公司在市技术监督局的协助下,制定了“江海家政”企业标准体系,在全公司推行全面服务质量管理,目前已发布了20个家政服务员的质量规范和管理标准。如在安全保证标准中,规定了对用户进行安全投保,对家政服务员严格录用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双方的信任程度,创立“江海家政”的服务品牌。
南京市为转变供求双方对家政服务就业的传统观念,大力加强宣传,与10 多家新闻媒体策划报导120多篇家政服务宣传文章,与省、市电视台联合录制了家政服务专题片,在电视节目黄金时间反复播出,通过典型事例宣传,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为家政服务发展营造了较好的社会氛围。
吉林省支持各类职业培训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培训,确定长春市妇联开办的培训中心为再就业培训基地,参与并指导其开展家政服务员业务培训。省妇联还与省劳动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文件,建立社区服务骨干队伍,面向家政服务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推行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
浙江宁波美乐门社区服务公司的做法,目前在家政业界应该值得推广与普及。这家成立于98年的市场化服务公司,从入市起便高起点管理,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化专业培训,改变了当前国内家政市场单纯以介绍为主的经营局面。
该公司现有全职专业服务人员达500多人,基本实现人员月薪制,使服务人员无后顾之忧;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管理功能,人员服务职业化已初具雏形。
中国家庭服务定协会副秘书长、美乐门社区服务公司总经理称,要做好、做强社区家政服务业,专业化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必须相得益彰,两条腿走路,缺一不可!只有对服务人员实行全面管理,才能有一个完美的管理机制,并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品牌。中国服务业的涉后关键是服务企业没有从根本上去发掘家庭的实际需求,消费者到底不什么样的问题不解决,服务业提高市场份额是一句空话。
但是,服务企业的自身发展如果有了一个急骤膨胀的市场,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呢?我看情况并不那么简单。就服务人员而言,每天要处理客户家庭的大量工作量,其人为造成的失手或过失,应该是正常的。但我们的客户—市场的主体是否认同于这种倾向?所以服务企业还有一个十分行重要的后续保障体系的问题,你不解决就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回避或逃避,企业将失去承担社会责任的道义,自我承担责任,企业又没有实力。怎么办?保险!为客户家庭财产保险!为服务人员保险!为第三者保险!
解决了保险,服务企业还要建立一个企业文化的问题。大家知道,现阶段服务人员从整体上看,其素质、心理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提高难度大;严格的管理仅仅来自于强制的,冷冰冰的。服务人员容易产生抗拒与逆反心理,并把这种心理带到整个为客户的服务当中。因此推行企业的内部客户制度与服务人员的外部客户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对服务员的人情化关怀与家庭困难帮助来感化,突出公司管理在制度上与人文关怀相配套。
总之,探索中的中国家庭服务业,做强是头等大事;品牌只来自于服务企业的卓越品质。
宁波美乐门社区家政的做法,确实有一些独到的见地,需要好好进行总结。
三、目前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旧观念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感到自卑,不愿去从事。
(二)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权益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原来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作稳定。同时,一些人由于从事家政服务自身权益和个人安全无保障,社会保险没说法,后顾之忧较大。
(三)用人家庭的需求难以保证,家政服务的消费尚需引导
用户对家政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和质量满意,许多家庭实际上已有条件聘用家政服务员,但由于目前家政服务市场选择余地小,难以找到合适人选,又没有客观衡量标准和担保机制,故不得已放弃使用家政服务员。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放弃,如社会能够提供较好的资源,则可以挖掘出更多需求。
(四)职业介绍不健全,影响家政服务发展
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用户和服务人员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开展。
(五)培训不足急需解决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员质量良莠不分,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六)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
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
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此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帮助。有的地方已有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够,需协调解决。
四、发展家政服务扩大就业的指导思想
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以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和服务为导向,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一)把发展城市家政服务作为扩大社区就业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当前就业岗位的增长点在第三产业,基础在社区,在社区就业的三个领域(社区管理服务,驻区单位服务,居民服务)中,居民服务是最重要的领域,家政服务是最有潜力的空间。要把发展家政服务作为扩大社区就业的切入点,树立向家政服务要岗位的思想,运用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挖掘家政服务业的巨大社会需求,将潜在的社会需求转变为实际的就业岗位。在扩大就业的同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运用到推动社区就业的其他领域之中。
(二)将满足社会需求与引导居民消费,提供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满足社会需求是家政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家政服务的需求具有较大的潜在性与伸缩性,要靠有效的供给去带动。家政服务员诚实可靠度和服务质量越高,就越能将人们对家政服务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要。因此,要首先解决好资源供给质低量小的问题,同时,要引导人们转换消费观念,拓宽这一消费渠道。
(三)加强培训指导,中介管理和权益保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家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在几个重要环节上加强工作。加强对培训、鉴定的指导,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介的规范管理,以提高服务的可靠性;加强对权益保障的维护,以增强家政服务业的稳定性。在此过程中,逐步推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健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制度。
(四)发动全社会共同推动家政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开设专门的家政服务业务窗口。也可通过对社会上专业家政服务公司和就业实体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规范其运作。还可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对家政服务的职业培训和业务介绍。
(五)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更多的劳动者走上家政服务行业
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编写职业培训教材,实施考核鉴定和发证,规范和改进中介服务,提供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样本,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跟进服务,制定社会保险和争议处理的办法,鼓励更多劳动者加入家政服务行业并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1、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家政服务业是再就业工程的延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鉴于家政服务业涉及劳动保障、民政、妇联、工会等多部门的业务,因此,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在职能和业务分工上划清职责范围,找出工作的结合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及相应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以社区就业工作为主攻目标,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
2、供求双方的关系
用户与服务员之间不存在人身占有或依附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平等自愿交换关系。用户支付工资接受服务,劳动者付出劳动接受工资。双方的责权利需建立在社会道德基础上,同时还需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通过正常的争议处理机制来解决纠纷,以此来规范供求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
3、公共职业介绍与其它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设专门的窗口,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但这项工作的开展,应更多地依靠社会各方面来进行。对社会上开办的专业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重在政策指导和程序规范。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查和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要鼓励支持这些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和介绍工作;对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家政服务试点单位,应视其安排下岗职工的数量和工作成绩,实行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4、劳动业务与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的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靠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就业工作,支持街道、社区自办的家政服务中介组织,对其开展的家政服务培训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对其涉及的劳动保障业务进行指导,并将具体政策和业务通过他们落实到基层。
五、推动家政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制发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0年8月正式制发,内容包括职业概况,职业的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并将家政服务员职业等级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相应于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按级别分列出相应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是衡量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开展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命题和技能鉴定的依据。制发这项职业标准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将家政服务员列入了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业范围,标准的实行对在家政服务员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二)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培训
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家政服务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并树立健康的职业道德和就业意识,是提高家政服务队伍素质,进而提高服务质量的主要途径,也是使家政服务员顺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条件。
家政服务培训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师资培训,对象是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已经承担或准备承担有关家政服务专业课程的教师,通过培训,使他们具备组织家政服务培训的资格,掌握教学方法,进而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职业资格培训;二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由具有家政服务培训资格的教师和其它专业学科的教师负责培训教学,培训后进行考核,使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职业资格。
依据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写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工具。家政服务培训的内容和课程设置要按此进行科学安排,并要很好地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变化、用户需要和从业者本人特点实施培训。在培训中,应把提高职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作为核心内容,并相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课堂授课,场景实践,典型帮带,经验交流,使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组合,使学员提高素质,达到家政服务上岗标准。
培训经费的筹措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应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开拓包括有偿培训等其他经费渠道(详见附件4)。
(三)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鉴定考核,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家政服务员的资格鉴定考核,以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检查劳动者实际职业能力为目的,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凡是从事和愿意从事家政服务,年满18-60周岁的劳动者,都可根据职业标准中各等级的申报资格条件,自愿申请鉴定。他们经过一段学习和培训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场所,参加由鉴定机构组织的知识和技能两种考试,合格者,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上岗的依据。为了保证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水平的统一,要建立家政服务职业的国家题库,开发试题资源并编写配套复习资料。试题的编制要合理务实,充分反映实际工作中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鉴定考核方式的采用要可行可靠,确保鉴定考核的可操作性,树立权威性;这两项工作要在充分试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劳动保障部将编制专门的国家题库管理软件配发各地。
(四)规范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运作
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目前,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多为此类型;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此类型多为社会团体、企业、民营机构开办的实体。
适应市场需要,一些地区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了专门的家政服务窗口,他们广泛收集用人信息,为家政服务求职人员和用人家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对有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意愿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定位信息,介绍家政培训学员。一些城市还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采集、发布家政服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家政服务市场需求的加大,有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按照家政服务运营操作模式,实行培训、就业、员工管理一体化运作。这种机构既可在职业介绍机构下挂靠开设,也可视需求单独设置。
从发展看,家政服务就业的主渠道应当依靠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团体、各种民办、个人办的以及社区组织兼办的。劳动保障部门更多的不是自己去直接操作,而是在劳动政策、劳务信息、就业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对目前运作较好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给予重点扶持,形成以点带面,布局合理的家政服务经营载体网络。
各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应按照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的需要,遵循业务活动的客观规律,逐步完善运作机制,组织好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匹配,执行国家的就业准入、职业资格和劳动(劳务)合同(协议)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匹配效率和服务质量,开展跟进服务业务,真正形成一批信得过的“红娘”。
(五)保障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合法权益
1、健全和完善供求双方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应当根据法律规章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服务质量、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争议处理等事项,并通过契约的形式来体现。即家政服务员应当与用户直接签订劳务协议,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各种合同的样本,提供咨询指导和相关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家政服务公司是企业实体,所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由“三方两纸”形式实现的:一是家政服务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作为自己员工的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公司与劳动者的责权利;二是由家政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合同,按照用户要求,派出家政服务员。如用户有意见,直接与公司交涉。用户直接向公司交费,由公司再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并代交保险。
2、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享有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争议的权力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研究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劳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法庭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国家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家政服务公司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已经开业的家政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积极参加,并负责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时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必要的物质帮助;还有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都要鼓励家政服务员参加。
对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应当按照原有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区分和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方式。下岗、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国家鼓励发展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在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前,要为家政服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保险,为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提供保障,保险金可采取由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形式缴纳。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要为用户提供家庭财产责任保险,对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损坏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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