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2024-07-07

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共9篇)(共9篇)

1.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一

龙凤区六小附属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2.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二

二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委托方(下简称甲方):溆浦二中食堂

收运处置方(下简称乙方):XXX

为防止食堂废弃物流入市场、让不法分子有利用食堂废弃物再加工出售的机会,甲方经实地考察后,决定乙方收购并处置甲方食堂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一、甲方自备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并存放于指定地点。

二、甲方工作人员每天将师生食堂的剩饭剩菜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拾整理并放到指定地点,等待乙方收运。

三、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每日上门收集(运输)甲方的餐厨废弃物,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运输中做到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四、乙方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剩饭剩菜和潲水(油)拖回家中用于生猪喂养,不得转让、出售、改变用途;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环卫处置点,不得遗弃到其它地方而产生二次垃圾。否则,甲方有权中途终止本协议。

五、废弃物处置处理费用:暂定元/月,乙方按月足额交给甲方,遇不足月份按实际天数这算缴纳。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壹千元。

2、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食堂废弃物处置协议

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3.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与利用浅析 篇三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再利用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16902

1引言

餐厨废弃物是人类生产、消费、生活过程中的产物,一般包括家庭、学校、机关、公共食堂以及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和餐饮剩余物,传统亦称泔水,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具有典型的“废物和资源”双重属性。据统计,我国城市每年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不低于6000万t。在20世纪80年代,利用餐厨废弃物养猪曾作为发展城郊畜牧业的模式加以推广,现已明令禁止。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加上管理的缺失,“垃圾猪”、“地沟油”等现象也是屡禁不止。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餐厨废弃物的产量也是越来越大,由此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寻求一条正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的途径非常必要。

2餐厨废弃物的危害

餐厨废弃物料来源复杂,有剩菜、剩饭、废油,有各种动物弃废组织,其中不乏混有腐败变质的原料,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及致病菌,这些废弃油脂和残渣对环境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高温条件下餐厨废弃物能很快腐烂发臭,释放温室气体和恶臭气体污染空气,并且滋生蚊、蝇,传播病菌。更严重的是,有些餐厨废弃物被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收运,或作为“垃圾猪”的食用饲料,或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地沟油”重复使用,其中含有的大量病原微生物、霉菌霉素等有害物质和致病茵,可通过食物链传染给人类,对人们的生活健康形成了很大威胁。

餐厨废弃物的传统处理处置方法是将其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但是填埋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也会导致垃圾渗滤液增多,通过渗滤作用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水安全造成影响。餐厨废弃物一般含水60%左右,未经处理的废弃物所含水分中的CODcr在50000mL左右,直接排放会污染水体,产生的气味会污染环境,进行焚烧处理则使燃烧不充分,热值较低,不能达到热利用目的,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3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与利用

目前,全国约有40多个城市和地区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其余大部分城市尚未出台相应管理规定,没有建立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各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卫部门、环保部门也只能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管理,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各项管理措施的叠加效应难以显现,使监管乏力空白。

餐厨废弃物作为人类生活代谢物,既是一种生活垃圾,又是一种资源,具有双重性质。餐厨废弃物通过安全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既是很大的蛋白饲料资源,又可制备生物柴油、生物燃料、进行堆肥等。

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是一项工程量大、涉及面广而又迫切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民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3.1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及处置体系

要从环境治理、资源再利用、循环经济的高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国家层面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和处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便于各地统一管理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重视,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明确产生者、管理者和处置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者的权威性、效率性和处置者的效益性。建立联动机制和收集网络,配备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使用行为,打击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废弃物行为。

3.2增强餐厨废弃物产出单位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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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问题有利于保护环境卫生,并从源头上解决“泔水猪”问题,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餐饮单位是餐厨废弃物产生的主体,要充分认识餐厨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必要性,主动配合,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做好可利用的餐厨废弃物与不可利用垃圾的分类收集,不向非正规回收系统出售餐厨废弃物。

3.3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

目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方式主要是焚烧、填埋、饲料化、厌氧消化及堆肥等,技术水平普遍不高,收稿日期:20130116

作者简介:张晓霞(1965―),女,黑龙江宁安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察工作。处理餐厨废弃物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是关键所在。要学习国内外典型城市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利用先进经验,积极攻关和探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研制先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形成一整套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的技术规范。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程度,增加产品附加值,降低运营成本。考虑餐厨废弃物副产品消纳问题,把餐厨废弃物加工成附加值高的副产品,使企业产业链条得以延伸。

3.4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力传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倡导节约财富和资源,减少浪费,也减少垃圾量。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与利用的社会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意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开渠道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4结语

大量的餐厨废弃物,不仅能造成土壤、水以及大气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同时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源头控制、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体制,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综合处置利用,才能把握问题的关键,解决制约餐厨废弃物管理与利用的瓶颈问题。参考文献:

[1]佚名.餐厨垃圾资源化路还有多长[N].中国环境报,2011-12-01.[2]何晟.浅析餐厨垃圾利用处置不当产生的危害[J].环境卫生工程,2012(4):13~15.[3]付婉霞,王会红.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及应用[J].建设科技,2008(3):94~95.[4]张平.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J].技术与市场,2007(11):13.2013年2月1213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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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推进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区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鼓励通过净菜采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废料。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等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反馈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产 生

第十条 倡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率和处置场所等内容,并报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六)每年度12月份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新设立的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七)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

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规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不可食用的产品;采用冷冻或者冷藏方式暂存的,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本市连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向住所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和申报手续。

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统一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市、区两级事权,在同级城市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收 运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证。

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单据。

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保持车容整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可靠,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实时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送至处置场地;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服务单位需要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其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装置,就地处置餐厨废弃物。

采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实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处置单位招标方案,明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处置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称处置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

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物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贮存和处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七)设备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考评和收运、处置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三)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加工废料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相关信息;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以及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实行联单管理,强化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将监测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经由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的信息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在线监测、现场核定、现场派驻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牵头组织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申请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防止环境污染的处置方案;

(三)停业、歇业的客观事由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联单交付处置单位;

(三)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由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纳入处置台帐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联单,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

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以及行政执法等情况汇总后,每季度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需要立即清除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垃圾的弃置、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五

管理工作的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14号)精神,加强“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周邦玉为组长的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总体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明确了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认真排查隐患,严打违法行为。

我办事处组织工商、卫生、派出所、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全街道共组织20人次,深入辖区内街道、8个村、3个社区,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开展“地沟油”集中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并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监督检查,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杜绝“地沟油”流入餐桌;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发放宣传材料,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由工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让不法的经营商店、经营者无藏身之处。

四、加强建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各部门建立长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切断“地沟油”的供应渠道。要尽快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消除滋生“地沟油”的源头。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通过这次开展“地沟油”集中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法分子由于利益的诱导,难免有返潮的现象,我们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打牢基础。

6.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六

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常州将采取七项措施,加大力度加强地沟油整治及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常州市将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并及时予以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为重点,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二是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城市(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三是切实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指导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水产品。

四是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依法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露、撒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是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力度。依法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工具,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对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集体食堂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七

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葫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餐饮服务环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的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着力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的采购、使用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逐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依法惩处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餐饮企业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以小餐饮、火锅店、川味馆、夜排档、及学校、工地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全面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用油脂以及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查大中型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潲水和餐厨废弃物的流向,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将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非正规来源渠道的食用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详细记录采购食用油的数量、品牌、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二)督促餐饮单位制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配备专用厨房废油(俗称老油)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箱),确保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三)实行餐饮废弃油脂回收单位资质登记备案制度。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餐饮废弃油脂回收营业执照,并在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方可在餐饮单位从事开展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回收业务。禁止餐饮单位将老油、下水道泔水油交给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单位在出售或处置废弃油脂时,必须向废油回收单位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证明、废油回收单位与加工废弃食用油生产厂家之间供销合同复印件,并与废油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合同。回收人员必须佩戴“废弃油脂回收”标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每次回收都要向餐饮单位出具收据凭证;餐饮单位应分门别类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将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同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抽检和检查。开展对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抽检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应监督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销毁,追踪溯源,依法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购买、使用“地沟油”,一经查实,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工作安排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一)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月日至月日)

月日前,要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制相关宣传资料及调查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采购、使用情况和餐厨废弃物流向、处置情况广泛进行摸底调查,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用油时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边宣传、边清查、边抽检的工作方式,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大型单位食堂开展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广泛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用油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餐饮单位行业自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人民群众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机制

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和区委区政府的全盘布局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衔接,齐抓共管。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地沟油”防范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机制、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长效监管。确保老百姓吃上安全油、放心油。

葫芦岛市南票区食品安全监督所

8.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八

时间:2011-04-25 22:26 来源: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作者:市发改委 点击:541次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并容环字[2011]12号文收悉。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你单位申报的太原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议书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项目名称:太原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

二、项目法人: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该项目拟需建设用地面积80亩,具体建设厂址经选址比较后确定。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日处理餐厨垃圾200吨,生产车用燃气370.5万立方米/年、沼渣及有机肥1.3万吨/年、粗油脂730吨/年。新建固、液分离系统,发酵残渣脱水及制肥利用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

五、建设工期:8个月。

六、项目投资:总投资1079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724万元,设备购置费5653万元,其他费用1018万元,征地及三通一平2395万元。资金来源为资本金3000万元,其余由融资和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七、项目效益:项目建成后吩餐厨垃圾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生产车用沼气、粗油脂和沼渣肥,从源头上解决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接文后,请抓紧编制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选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9.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 篇九

(2012 年 12 月 1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 14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1 月 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 2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

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

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运输

第十四条 在设区的市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

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第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

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

“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

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 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 45 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 3 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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