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200(精选3篇)
1.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200 篇一
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等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学校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的出国(境)访问、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培训等公务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适用本规定,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暂行规定》);获得外方或其他资助,纳入学校计划的出国(境)活动以及其他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校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为会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与规定进行会审。人事处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包括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费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定居等类型。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由其学籍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保证履行职责、完成工作计划。
第七条 工作表现好,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 具备派出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 符合派出项目需要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申请6个月以上者,须在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长期公派出国(境)回校后工作满两年以上。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应遵守特聘教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国(境)前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三条 国际处根据学校交流合作项目需要,每年12月前上报学校下一短期出访计划,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由国际处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选派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无公务内容或与任务无关地点的出访不作为因公出访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前四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申报。
第十六条 学校组团出访由国际处上报内部请示,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须上报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学校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的团组出访。
第十七条 校内所属单位组团或个人因公出访,由所属单位向学校上报内部请示,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二),由相关会审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长期出国(境)项目,需符合政府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我校公派选拔条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和项目所要求的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国际处报推荐文,由国际处与会审部门研究审核后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审批后向下达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学校下达计划组织报名,按选拔条件向学校上报人选推荐文和相关材料,由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离校前持国际处出具的《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离校手续通知单》到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缴纳保证金;学校及其他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与人事处签署《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三),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保证金和项目交流费,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本人(具体办法参照《承诺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出访,若需延期、改派或增派出访人员、变更出访国家(地区)等,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和赴港澳台的签注手续。
第五章国(境)外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遇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努力完成任务,按时回国。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须参加常规的考核,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外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应署名吉林财经大学。承担科研任务项目的出国人员须保证不影响科研任务的正常完成。
第六章返 校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应及时到国际处、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在三周内分别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四)和《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回校报告表》(见附件五),分别交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教学、研修、培训的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须向国际处和所在单位提交进修和科研报告,并在所在单位或更大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
第三十一条 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须在回国一周内交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交吉林省外办统一管理。(在境内、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待遇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资助之外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工资性津贴暂停发放,待按期回校后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按批准期限(不含批准延期的期限)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补发。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批准期限内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第三十三条 经公派渠道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续缴社会保险,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境)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团短期出访费用一般由学校、外方及派员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学校不负担单位组团派员的费用。出国用汇结算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文件精神、按照节省开支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因公护照费、签证费、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公证费、体检费以及出国和回国一次性国内旅费按标准报销。
第八章延 期
第三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时间,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六),由所在单位报内部请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批准延期期间的待遇按批复内容执行。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变更在外身份的延期,申请在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的逾期人员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满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办理。学校将按《承诺书》内容追究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本人须向学校赔偿相关费用,所占用学校设施一律由学校收回。个人档案将转交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因逾期不归而自动离职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200 篇二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辞退处理。
3.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200 篇三
近年来,我校陆续选派部分本科学生赴国外大学交流学习,为加强对这类公派出国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此补充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交流的学生,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如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校报到,或在公派出国期满后,又以自费形式在国外学习,但未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对其在国外学习的成绩不予承认。
二、公派出国回校的学生,必须出示国外大学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评分标准及课时证明。传真件、复印件以及非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均无效。
三、学生公派出国所学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并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1.在对学生成绩认定时,学院根据国外大学的学分数(或课时数)及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折算方案,将国外成绩和学分折算为我校五级记分成绩和学分,再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对学生在国外学习所获取学分的认定,可根据国外大学实际的课时数,按我校每学期每周上课1 学时(40 分钟)满18周计1 学分进行换算。如国外大学1 学时为60 分钟,1 学期上课18 周,则换算成我校1.5 学分。
3.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参照各专业同期教学执行计划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及学分。如果学院认为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不能折抵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学分,则由学院安排学生补修相关课程。
四、公派出国学生的四学年总学分,由其在本校学习阶段和在国外学习阶段取得的学分共同组成。
1.国外学习阶段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可,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登入学生成绩总单,计入四学年总学分;凡学院不认可的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登入学生成绩总单,不计入四学年总学分。
2.对学生在本校和国外大学两阶段的成绩,应分两部分分别核算。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能抵冲在校内学习阶段应完成的计划学分。
五、公派出国学生毕业和学士学位的要求:
1.凡根据协议国外大学可以发给我校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学生必须获得这类证书后,才能回校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2.学生在国外大学学习的必修课程必须全部通过,才能申请我校的学士学位。
3.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后方能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4.学生公派出国学习时间超过二年(含二年)的,对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专业外语四级、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不作要求;学习时间不到二年的,按在国内学习同等要求。
5.公派出国学生的平均绩点,只计算在本校学习阶段,在国外学习阶段的成绩,不列入平均绩点的计算范围。公派出国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其成绩、平均绩点计算及其他各方面,均按 学校各项规定执行。
六、各学院在选派公派出国交流学生时,须严格审核学生成绩,按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出国前完成所在专业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获取学分,以利学生回国后顺利通过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
七、本补充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均按《学生学习指南》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八、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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