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不同意离婚(共11篇)
1.答辩状不同意离婚 篇一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靳** 男 汉 现住**县**镇**村
身份证:****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周** 女 汉 现住**县**镇**村
身份证:******* 电话:****
答辩请求:
1、周**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2、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经熟人介绍相识,后经二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我们彼此快乐开心,彼此倾诉双方的家庭背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的感情日益升华,彼此都见到双方父母,并且给双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辩人还按风俗送彩礼,得到被答辩人的同意。于201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11年4月20日生育儿子靳佳乐。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良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两年的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后的感情基础,双方的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较好。两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过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谈到的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没有经常吵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起在被答辩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及家人,对我很好,待我像亲生儿子及亲兄弟一样,与其父母及家人从没有发生过口角。在居住期间,家人们也帮助我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工作问题,洗衣做饭等等。这些事实,也是被答辩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认的。
(四)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二 恳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疙瘩”,帮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儿子,让儿子从小在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此致
**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2.答辩状不同意离婚 篇二
我与妻子曹某在5年前结婚,当时双方考虑到工作都不够稳定,商定暂时不要孩子,等拼搏几年再说。 2008年2月初曹某怀孕了,可她却瞒着我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知道后和她大吵了一架。此后,我想尽各种办法劝哄她要个孩子,但她说什么也不想要。没办法,十分想成为父亲的我商量和她离婚,但她坚决不同意。她说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这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妻子坚决不同意生育,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我的离婚诉讼?
读者成刚
A:
3.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篇三
被答辩人:汤××,女,1946年9月4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54号504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坚固,婚后相濡以沫风雨同路走过35个年头,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1968年相识恋爱,经过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1975年结婚(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呵护备至,对与被答辩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疼爱有加。
这一点,从每个月答辩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辩人支配可以看出。
所有认识答辩人的街坊邻里和亲戚朋友都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恩爱夫妻的典范。
虽然在生活中两人偶有摩擦,但试问夫妻相处怎么可能没有矛盾?牙齿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时候!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有外遇,纯属子虚乌有捕风捉影之事!答辩人虽然因为经营生意得法,事业上平步青云,收入越来越丰厚,应酬也越来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了引起被答辩人强烈不满。
可是答辩人并不像社会上流传的说法和被答辩人认为的那样:“男人有了钱就变化!”,答辩人的一颗心始终在被答辩人身上和在两个儿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这个家庭!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
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为人变得敏感多疑,总是认为答辩人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经常无理取闹,答辩人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旧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并尽全力向被答辩人做调解工作以使其与答辩人和好如初,遵循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办案原则。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除被答辩人已经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产:
1995年3月以被答辩人汤××的名义向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产两套,地址分别是:
1、广州市海珠区×××街×××路×号楼×××房;
2、广州市海珠区×××街×××路×号楼×××房;
以上房产均由被答辩人于7月5日以¥580,000元的价格转让,有进账单为证。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答辩人名下股票现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黄×出借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两位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抚养的问题,故不在本案中要求进行处理。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4.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本 篇四
答辩人:周过
答辩人因原告索南多杰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离婚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务、勤恳持家,是一位贤惠的妻子。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辩人不愿意在家中,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3、原告在诉状中称夫妻共同债务共计26800元,没有此债务,均是捏造的不实之词。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如原告一定坚决离婚,请原告给予答辩人七年的青春损失费共计:300000元。将孩子归于答辩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实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将答辩人致伤,还是答辩人娘家人给予治疗。2012年4月份原告将答辩人又实施暴力,在河滨公园将答辩人暴打,说拉到黄河中扔掉,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其舅舅将答辩人该出家门,将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赶出家门后答辩人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辩人未曾出门打工,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打工和事实不符,出门后答辩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给予看望,实属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妇女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周过
5.同意离婚答辩状 篇五
被答辩人:李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虹桥镇xx村,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到xxx年7月份发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xxx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未成。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xxx年10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1、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于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将近七周岁,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
答辩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答辩人工作单位为xx市XX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辩人的工资在xxx元左右,由答辩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北京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6.第二次起诉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篇六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原、被告自1996年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婚后双方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已被“(2010)太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不待言,双方产生矛盾乃至本案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是被告患了重病,目前仍在治疗康复的关键阶段,且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性,如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毋庸置疑将被告推向万劫不复之地,于情、于理亦讲不过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倘若判决离婚,被告依法应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被告患病后仍在继续接受治疗,病情曾多次出现反复,随时有丧失劳动能力和需用巨额医疗费可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被告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其象正常人一样去工作;除了夫妻共有的住房外,被告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机是因为原告的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所致,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一言以蔽之,希望法庭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1年11月21日
7.离婚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xxx,男,xxx年3月15日生,x族,xx市xx县人,现住xx号,居民省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就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想关的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两年时间的互相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1995年的农历正月初五,答辩人按照xx县xx乡的习俗举办了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1998年农历十二月初三生育了长子,200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生育了次子,由于当时迫于生计,答辩人一直偕同原告携带两子于广东务工,直到2009年一同回到老家xx县,并于200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经过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的“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婚后夫妻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无端怀疑、指责原告,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因有:(1)自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偶尔的琐事争吵也是很多家庭存在的现象。原告自生育两子以来,一直跟着答辩人在答辩人工作所在地养育两子,原告偶尔出去工作也好吃懒做,一份工作常常做不到几个月就辞职,原告最近一份工作是在xx市人民医院做清洁工,没做几个月现在也离职了,二十年来,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全靠答辩人在汽修厂做喷漆和钣金技工,答辩人作为技术工人,工资在社会上也属于比较高的行列,为了这个家,为了答辩人对家的责任,每月的工资答辩人都如数交给原告,由原告自由的支配,而原告花钱大手大脚,完全不顾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常购买名牌的衣服,连吃肉都必须买最贵的所谓全生态的猪肉,原告的这些不切实际的行为当然会引起夫妻间的争吵及偶尔对原告一些善意的指责,但出于答辩人对原告的婚姻承诺,以及作为一个男人对家庭的责任,原告的这些缺点答辩人都一直在用男人的胸怀包容,并利用喷漆钣金技工工作之余,每天晚上都在街上摆地摊赚钱用于填补家庭生活开销。
(2)原告近几年来,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利用手机的聊天软件经常聊些语气暧昧的内容,甚至夜不归宿(以前从未有过),更离谱的是居然带着次子岑业祥远赴南宁会见男性朋友,白天三人游玩,晚上安排次子岑业祥住亲戚家,原告却和男性朋友在外面开房,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的某些言行及行为提出善意的批评,也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答辩人并非无端怀疑、指责原告。(3)答辩人白天在汽修厂上班,晚上在街上摆地摊赚钱填补家用,辛辛苦苦的为了这个家能过上幸福的日子,原告也每天晚上在答辩人摆地摊期间送上晚餐以关心答辩人,尽管答辩人如此的努力还是无法满足原告对物质的需求及其异性朋友对原告的诱惑,总是指责答辩人物质上的无能及无法沟通。答辩人是老实人,几十年以来一直奉承“脚踏实地、诚实做人、勤俭节约”的宗旨,原告所诉的“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只是原告在各种不切实际的诱惑下不认同答辩人所奉承的“脚踏实地、诚实做人、勤俭节约”的宗旨,完全不顾及二十多年来夫妻的感情,及两个尚未成年孩子的未来,总是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答辩人念及原告二十多年间的夫妻感情及保护两个尚未成年孩子免于承受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不接受离婚原告就认为“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
二、答辩人不同意婚生长子xxx,次子xxx,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理由是:
1、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正常的收入,20多年来,原告一直好吃懒做,生活奢侈,每份工作都不超过半年就以总总理由辞职,一直以来家庭生活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答辩人用工作收入来支撑,原告根本就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更无法独自让孩子在精神上及物质上正常、健康的成长。所以原告独立抚养小孩只会对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
2、答辩人从事喷漆钣金技术工作十几年,有着行业内丰富的技术经验,就职于xx市规模比较大的汽车修理厂,工资远高于《xx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45元,达到4600元,加上平时利用工作之余在街上摆地摊赚钱,每月总收入约有6000元,以xx地区的生活水平,答辩人完全有能力抚养长子及次子。
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答辩人愿意有条件的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结婚以来,尽管答辩人的收入可观,但由于原告的好吃懒做及生活奢侈,夫妻间并没有存款,唯有2014年借钱在老家自建的两层半楼房,“自建两层半楼房”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唯一的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的同时,建立楼房所产生的债务人民币40000元也应当由夫妻间共同承担,所以如果在原告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条件下,答辩人就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答辩人同意“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理由如下:
原告xxx近几年来经常的无理取闹,答辩人出于丈夫对妻子的爱一直在包容原告,相信此次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也是一次头脑冲动的无理取闹,答辩人作为原告的丈夫,包容了原告那么多年,不在乎再包容一次,所以答辩人愿意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未成年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诉请,判决不准离婚,维护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5年1月28日
8.离婚答辩状范本 篇八
答辩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X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XXXX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9.离婚案件答辩状 篇九
答辩请求
一、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 答辩人刚开始跟被答辩人在一起的时候,被答辩人什么也没有,就一个人,那时候双方感情很好,上街都手拉手,去哪都成双成对的。 在答辩人怀孕的时候,一分钱也没有,答辩人把自己带的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都当了来吃饭,还问人家五十、一百的借,那时,在XX县城,答辩人上班,被答辩人带小孩,答辩人养他,后来混不下去了,答辩人哥哥把答辩人介绍到XX工作,吃饭什么的都是借的,后来被答辩人不想干了,太苦了就跟被答辩人朋友去做装修监理了,就很少回家吃饭了,一直跟公司里的人吃饭、唱歌、喝酒,就很少在家吃饭了,常常很晚回家,孩子经常说一个月都没看到爸爸了,因为被答辩人早上很早出门,晚上很晚回家
后来,被答辩人就有了外遇。
现在被答辩人挣了钱了,就想跟答辩人离婚了,答辩人不想离。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如果双方都为
孩子着想,为家庭着想,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的家庭。
二、双方以前有一辆车,买了XX万,两年不到被答辩人想买新车,没跟答辩人说就卖了,然后买了辆新车,买的新车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去登记,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XX的2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现在才知道被答辩人做事都有目的的,早已打算跟答辩人离婚了,以前双方那么苦过来,现在日子好过了,想一分钱也不给答辩人,想想以前过的是什么日子,现在条件好了,被答辩人反而变心了,真是余心不干,不知道被答辩人的良心是否还在。答辩人一直身体不好,被答辩人也知道,现在连看病的钱也不给答辩人了,医生说答辩人的病都是被答辩人气出来的病。
四、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在外边做生意或者吃、喝、玩、乐、外遇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请被答辩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请被答辩人回到当初结婚时的初心,双方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礼!
答辩人:
10.离婚上诉答辩状 篇十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xx”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xx”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1.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篇十一
审判员:
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韩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将近一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一直融洽,至今已有12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被告于2005年12月3日生育女儿李x豆,2011年12月23日生育儿子李X泽,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安心在家抚养子女,原被告共同努力维持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原被告在单县府前温州商城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对于离婚原因,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原告疑心太重,分居两年”无任何证据,也是无稽之谈。婚后十几年,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两个孩子还小,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李X 泽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则婚生子李X泽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以后的发展。首先,婚生子李X泽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已适应了其生活环境,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母子感情如果人为地改变孩子已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现原被告婚生子李X泽已七周岁,且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因此,恳请法院将婚生子李X泽判给被告抚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的收入比较可观,孩子及被告在县城居住生活,生活花费较大,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李X泽1000元抚养费。
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应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已有证据证明的位于府前温州商城小区商品房一套及婚后家电若干,恳请法庭在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基础上,多分给女方。现被告带着儿子在城中所买的房屋内居住,并照顾儿子学习、生活,原告在老家农村居住,且有婚前固定房屋,希望法庭在判决时照顾女方,将所购商品房判给女方,便于女方照顾孩子。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如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请准许婚生女郝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女方和孩子。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