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相关法律

2024-08-17

酒驾相关法律(12篇)

1.酒驾相关法律 篇一

酒驾相关知识

1、酒驾一律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责任;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4、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扣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5、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禁驾。

6、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拘留15日,并罚款2000-5000元。

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2000-5000元。

8、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拘留10日,并罚款1000-3000元。

2.酒驾相关法律 篇二

一、格式条款相关基本理论

(一) 格式条款的称谓

学术界关于此内容有着不同的称谓, 有标准合同、符合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等之称。他们都有个共同点就是都赞同其包含“双方不能协商、不可修改、变动”之意。

在我国《合同法》中, 并未以格式合同的称谓对相关内容进行直接规定, 而是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概念的采用有着很全面的外延, 既包括了格式内容完全成为一份独立合同的情况, 也包括了格式条款存在合同中的情况。这种规定目前来说还是比较严谨的。我个人也比较赞同目前我国的立法概念。

(二) 格式条款的性质

合同说, 该说认为格式条款是合同内容, 即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达成;此说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忽略了格式合同和一般合同的不同。法规说, 此说认为格式条款是在制作方提出相对方同意以后发生约束力的企业自定的特殊法规;该说弊病显而易见:格式条款不具备国家意志、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是制定方单方意志, 实为不可取。自治规章说, 其认为格式条款是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说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这与格式条款的自身特点相矛盾。习惯法说, 此说认为格式条款是一种被一定人群反复使用具有相应约束力的习惯;格式条款的特别制定和习惯的自然形成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 本人认为:格式条款是合同条款。首先格式条款其实合同条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再次即便是格式条款, 其也要遵守缔约过失、合同条款相关效力审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三) 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赞同私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性, 以其为始发点寻找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观点。另一种是契约正义论, 即以任何人都要遵守的、普遍价值的自然观为基础, 私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也不能违背这种价值。

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格式条款应以契约自由为根基, 以其达到契约正义;格式条款“不能协商”的表象上似乎是限制了契约自由, 但是其本质上却实实在在的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虽然说现实中当事人双方的对等性由于经济力量的差距受到了破坏, 但是国家会从各个方面对弱势一方进行保护, 对强势一方进行限制。这恰恰维护了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另外在民法等相关法律以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主要指导思想, 这无疑是对格式条款制定方的绝对支配力的一种无形的约束和限制。

二、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

(一) 格式条款的解释主体不合理

在我们周围的生活中, 当您办理购物会员卡会看到“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超市”;当您办理某会员卡时会发现“本卡某某会所 (某某理发中心) 享有解释权”;当您参加某些促销活动会注意到“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等等诸如此类的话出现在格式条款中。这些格式条款赋予合同制定者自己绝对的解释权, 完全没有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是否侵害到了相对人的利益, 这是很不合理的。一旦相对人接受格式条款, 当双方发生矛盾, 制定者的解释就会对相对人产生相应约束力, 具有影响力。

(二)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适用缺乏弹性

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我国《合同法》41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发生争议, 描述不一致的时候, 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该条款对于解决两者之间的歧义给出了明确简单的解决办法。当事人适用起来方便快捷, 但是并没有区分对待, 而是一概论之。现实中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争议发生后, 采用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有利于弱势相对人一方的利益, 这样固然符合了法律制定的目的。第二种情况是争议发生后, 仍然采用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才有利于弱势相对人一方的利益,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仍然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那么就没有有效保护到相对人的利益。

(三) 格式合同缺乏主体审核

所谓主体审核即当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把格式合同制定完成后投入市场使用前, 需要通过一定程序送交法定的审核主体对其进行审核:一方面格式合同制定者向审核主体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 审查主体审查其是否具有制定格式合同的资格;另一方面审核其制定的格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对弱势群体一方产生不利因素。以期避免格式合同投入使用后, 给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破坏市场秩序。只有通过格式合同主管机关审核严格把关后, 格式合同制定方才可把格式合同放入市场使用。

(四) “异常条款”规定缺失

异常条款又称意外条款、不寻常条款。即根据客观的正常交易情况, 超出了相对人预期的, 尤其是对于合同外观衡量显示过于异常的格式条款, 视为未定入合同。

目前,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对订立格式合同的积极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对于消极要件即异常条款禁止订入合同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立法缺陷。

(五) 格式条款规制力度较弱

我国法律从直接和间接方面均对格式条款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如通过行业内部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广泛监督还有新闻媒体的大众监督等规制方式。但是这些手段都有很大的弊端。行业自律形式, 企业在本行业内很难严格的自我约束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 消费者协会是民间组织, 让消费者自己去维权很难实现, 道路非常曲折;新闻监督、媒体报道一定层面也有很大的自身局限性。综合来说这些方式的规制力度都比较微弱。

另外我国司法规制方式力度也较小, 主要通过民事规制:大多是要求经营者返回款项、赔偿损害、罚款、恢复原状等。而刑事上的处罚仅仅涉及强迫交易、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行为, 其他基本无涉及。

三、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及行政机关解释权

格式条款的解释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该解释一旦作出就具有一定权威性, 要达到客观公正的解释就不能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解释的权力, 该权力应该归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享有,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做到公正、合理、不倚不正。该解释的主体可以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及行政机关。

(二) 灵活化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效力适用原则

由此分析, 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 而是应该灵活运用, 结合具体的案情, 在不违反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其他基本准则的情况下, 以“有利于弱势一方相对人”的原则指导下进行选择如何作出解释。作出解释时, 当选择非格式条款有利于弱势一方相对人时, 按照非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选择格式条款有利于弱势一方相对人利益的话, 就按照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解释。

(三) 明确格式合同审核主体及审核领域

首先, 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做法,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内部设立专门审核、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窗口, 有这些窗口专门负责格式合同的具体事务, 行使审核权。该审查权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没有使用前事先的主动审查权利, 而不是在格式合同出现问题后, 或者是消费者举报后的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同时也应防止权力滥用, 不能随便把审核权授予行业内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因为这样会造成行业内部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不适当保护, 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 对于审核的领域, 实践中不可能适用到每个领域, 可以先从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银行、保险、运输、旅游等行业入手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备案。另外, 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投诉率比较高的行业, 如水电、电信、气暖、等格式合同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垄断行业也应该严格把关, 按照规定对其格式合同进行审核。同时在格式合同的内容上也可以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 使格式合同的定了真正做到平等。

最后, 审核主体要对通过审核的格式合同进行相关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禁止其使用该格式条款, 否则应给与相应罚款或处罚。同时一旦出现相关格式合同的制定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 行业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时, 则应该把格式合同重新提交给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四) 增加“异常条款”的规定

国际上关于异常条款的通行做法是:不得订入合同。著名的《德国民法典》规定, 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四个条件就是“排除异常条款”。另外305C条也指, :依照客观情况, 特别是按照合同外部表象极为特殊, 以至于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务必对此情况加以考虑, 即该条款被认为意外条款, 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相对人对异常条款的相关内容明确表示赞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明确指出:若标准条款的内容、语言或表述具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特点, 则不具有效力,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

排除异常条款的规定, 使得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充分的得以体现, 这样不仅保护了弱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 更重要的是最终维护了交易关系的稳定, 非常的合理。对于此处我国法律也应该借鉴外国的精华, 做到和世界接轨。

(五) 加强格式条款规制力度

消费者协会毕竟是民间组织, 无论是其经济实力还是影响力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由国家设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来干预公司订立格式条款的行为, 如瑞典1971年设立一个“消费者巡视官”之下的特别机构, 监督公司的格式条款适用情况, 一旦出现有公司使用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其有权力和该公司进行协商便于进行制止。

司法规制力度方面, 我国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提高对经营者, 特别是通信、水电、气暖等垄断企业的罚款额度, 给他们相应强度的经济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限制他们制定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 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大出版社, 2004.5.

[3]崔建远.合同法 (修订本)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4]张建军.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1.

[5]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指南及示范格式[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4.

3.酒驾肇事的罪行辨析与法律反思 篇三

关键词: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司法审判;预防

一、目前对酒驾行为的规制现状

国家公安部于2009年8月15日正式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专项打击行动,并发动全国各地协同查治,以期预防酒驾肇事等重特大交通事故。

1.概念

关于酒驾,质检总局出台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明确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或等于2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80ML/100ML或以上者,属于醉酒驾驶。根据医学判定,按醉酒的性质划分为两类,一是生理醉酒即普通的醉酒,会导致饮酒者情绪波动、控制能力下降、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机能障碍等;二是病理性的醉酒,饮酒者则是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无法作出距离、方向等的任一识别,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病理性的醉酒纳入精神病范畴,因此现行刑法所指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

2.法律规范与整治措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酒驾行为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条来定罪,而是将酒后驾驶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统一作规定。如《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此说明醉酒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可予免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强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是纵容他人酒驾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要区别对待,即当事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却无视法律后果继续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仍然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针对这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二、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分析

下文选取近年发生的一起较典型酒驾肇事案件展开论述。

1.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8年12月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死刑,孙某随后提起上诉至××高级法院,上诉期间,孙某家人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经济赔偿,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捐款资助。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高级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孙某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规则,且明知酒醉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冲撞多台车辆造车多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危害公共安全上的间接故意,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孙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意识上的恶性程度不是很深,且犯案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识行为与控制能力相对有所减弱;又于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得到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且能够支付赔偿款。据此,××高级法院最终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判决背后的反思

该判决一下达,立刻引发多名律师发出联合公开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针对酒驾肇事的明确具体的条款,加大酒驾处罚与治理力度。随后法学界学者也就此展开了针对酒驾入刑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有必要增设酒驾肇事的新罪名等议题讨论。

三、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探讨

1.借鉴实践经验

首先,将酒后驾驶的门槛降低,将血液酒精浓度占比标准调整為0.05%,并对每一交通事故进行全国联网登记,实行车辆保险费用与个人安全驾驶记录进行挂钩征费,对于交通肇事者直接吊销驾驶执照,情节较重的判处监禁一年,如犯有造成他人伤害的酒驾行为,则以二级谋杀罪进行立案起诉,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另,日本对酒驾的治理力度也值得借鉴。自2005年后,日本酒驾刑罚最高提升到了20年,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饮酒者提供车辆或酒水,都视作违法行为,分别以车辆提供罪和酒水提供罪予以重罚。

2.有效预防与避免

酒驾肇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呈现蔓延现象,公安部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包括同乘人员对酒驾行为不制止的行为也应一并受罚的建议,并按后果危害程度划分三个档次分别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已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果特别严重。随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将酒驾纳入刑法归罪,正式将酒驾行为定罪——“危险驾驶罪”。原交通肇事罪必须是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够处以刑事处罚,但此次修正案指明只要存在酒后驾驶行为或明知其自身驾驶行为具有危害性仍驾驶车辆,不论有无危害后果,都由刑法处理,很大程度上对酒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与预防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必须发动群体的力量共同关注、协同治理,方能实现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4.基站建设相关法律 篇四

(1)、获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许可。已获权运营的移动通信经营者在设置或增设移动通信基站时,要先填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像无委申报。无委办在十五日内对递交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予以答复,同意设置时,核发《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

(2)、获得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估合格证。运营单位建站后,即应报环保局申请《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环保局应在三个月试运期内测试,经验收后,核发《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部门规章:

*未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的基站,不得投入正式使用,其所建基站属于违法建筑

(3)、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执照,设台单位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台站技术资料表》、《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申办电台执照。

5.法律相关专业简历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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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www.yjbys.com 更新日期:    
姓 名: 陈先生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越秀区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阳江 身材: 170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3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律师/法务/合规:法律相关行业、律师、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阳江 深圳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01 ~ -10阳东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法律咨询
工作描述: 关于预售合同等房地产有关法律的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01 ~ -10阳东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法律咨询
工作描述: 关于预售合同等房地产有关法律的工作。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获得学位: 学士 毕业日期: 2010-07-01
所学专业一: 法学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10-07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 本科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10-07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 本科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大学英语四级
国语水平: 一般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驾驶证C4,熟练驾车。

 

获奖情况:

10月 荣获优秀班干部

2010月 荣获二等奖学金

06月 荣获优秀毕业论文

 
详细个人自传
  性格、爱好:

 

开朗、乐观、稳重,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及较强的`交际能力。

看书看报、上网、听音乐、旅游、打羽毛球、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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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噪声防治相关法律规定 篇六

一、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施工应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五、依法征收排污费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

噪声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关于做好2007年中、高考期间噪声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辽环发〔2007〕22号)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为确保中高考期间给考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考试环境,经我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强化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夜间22:00时至早06:00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中、高考期间,各考点周边100米范围内,白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整治工作期间,市、区环保部门将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夜间施工检查。对违法进行施工的建筑企业,我局将从重处罚,依法征收排污费,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要求,望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7.假想防卫之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篇七

一、假想防卫的基本概念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 把实际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以为存在, 因而错误的对他人采取防卫措施, 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二、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 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在现实情况下, 这种不法侵害并未出现, 而只是行为人根据某些现实因素而主观推测出来的某种不法侵害。这不是表明它不具有现实性, 只是没有客观实在性, 因为这种想象中的侵害是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自行推测出来的, 但由于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 或者是行为人根本无法进行预见而产生了认识错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 当然也无须实施防卫行为。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 实施防卫行为。因为产生了主观上的不法侵害, 所以行为人基于这种不法侵害而产生了防卫的意图, 这种防卫的意图应该同正当防卫的防卫目的正当性相同。也就是说即使是假象防卫, 它的防卫目的也是为了能使国家、集体、本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如果它的主观上是有其他恶意意图加害对方, 那么连假想防卫也不能成立, 只能按故意犯罪来处理。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因为事实上不法侵害并未出现, 只是行为人自己主观臆断出来的。而行为人基于这种不法侵害做出防卫行为, 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正因为如此, 假想防卫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 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 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三、假想防卫的法理分析

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对假想防卫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却经常发生, 有时候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却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因而对其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就是假想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的实施由于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 其缺乏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构成犯罪, 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有学者根据假想防卫人的假想前提的不同, 将假想防卫分为三种类型。[1]

1.无侵害前提的假想防卫。就是对侵害行为的有无发生错误地假想防卫。这种情况是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防卫人出于对侵害行为的认识错误, 而采取防卫行为, 使他人受到损害。例如, 小丽是纺织工人, 加班至深夜, 在回家路上经过一段无人区, 看见前面有一黑影匆忙而来, 误认为是欲行不轨的坏人, 捡起地上的一块大砖扔过去, 造成对面来人轻伤, 实际上来人是想问路的迷路人。

2.无不法侵害前提的假想防卫。就是对侵害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假想防卫。防卫人把外表看去似乎是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 而实际是在实施正当的措施, 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行为, 而对其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例如, 丁某在回家途中, 见一男子追赶一女子, 以为是男子想侮辱女子, 便上前制止。该男子以为丁某与该女子是同伙, 便与丁某纠缠在一起, 丁某拿出随身携带的钢管打向该男子, 致该男子轻伤。其实, 该男子正在追赶的女子是偷了男子钱包的小偷。

3.对象错误的假想防卫。就是对侵害对象认识的错误,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 防卫第三者则是加害于防卫对象之外的第三人, 因此防卫第三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不能以正当防卫论。例如,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 遂互相持械动手打起来, 王某被张某打伤, 准备夺门而逃, 在门口正好遇到张某的哥哥从外面办事回来, 王某以为张某的哥哥是伙同张某一起收拾自己的, 便一刀将张某的哥哥刺伤。

四、假想防卫的处理

刑法对假想防卫没有具体的规定, 在处理的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 “假想防卫”不等于“正当防卫”, 通常视情节按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因此, 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或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在假想防卫的场合, 首先应排除构成故意犯罪 (第14条) 的可能性, 因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就假想防卫而言, 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 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 他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 显然不具备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

在大多数情况下, 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 而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因为假想防卫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 有时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这虽然是由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造成的, 有可原谅宽恕的一面, 但多数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 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 并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是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 才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严重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犯罪的过失, 一般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在某些情况下,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 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对此, 应当视为意外事件, 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 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 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 力求准确。

综上所述, 假想防卫是一种关于行为性质的事实错误, 应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社会的结果, 有可能负过失责任, 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究竟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这种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当这种错误不可避免时, 就属于意外事件, 不负刑事责任;当这种错误本来可以避免, 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才未避免, 以至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时, 一般以过失犯罪论处。

参考文献

8.封阳台相关法律规定 篇八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房产律师:根据以上法规可明确:

1.阳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对阳台改装是依法处分,他人无权干涉。2.如果业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共同利益,也应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行使权力去排除妨碍或要求赔偿,而非物业公司。

3.即使依照《管理公约》的规定,由约定获得诉权,物业公司也不能真正行使诉权。约定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下,而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规定。现有的法律,未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行使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诉权。

4.且,物业公司也仅是行使“劝解,监督”并提交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的这样一个组织,而非行使民法规定的诉权的适格主体。

5.物业公司,究其本质而已,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服务,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约定维护小区物业的秩序,而非管理。更不能强制干涉业主行使专有权。

住建部: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9.酒驾相关法律 篇九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委托、承揽等等。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有效地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国家必然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的调整息息相关。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必然结果。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第三、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居多;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主要为财产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来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如下几大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把握几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此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作为民事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彼此相对而存在。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不同标准又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来源:

民事行为自愿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以当事人依法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参与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根本不可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因此,民事行为自愿原则体现为如下法律要求: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所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理解民事法律事实,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所规定的客观现象。

第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对民事法律事实有不同的要求。

第四、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发生的某种客观情况,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活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首先取决于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如自然人的出生、法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某种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出现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还有赖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存在,如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设定,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一要素发生改变。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因,是法律所规定的或者合同中约定的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如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协议约定改变履行合同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结果,是使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某种变化,如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加以维修,因而相应减少了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民事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消了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了委托,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等等。

10.病历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十

1病历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仍然以形成和保管纸质病历为主。实践中对病历的归属问题,医患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作者从医疗机构、患者及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医疗机构对病历有管理权。病历由医生书写,记录了患者疾病的客观表现、发展过程及医生对疾病的诊疗过程和诊疗效果,是医生临床经验的积累,是医学探索、进步的宝贵资料。病历记载的内容对总结发现某一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完善该疾病的治疗方法具有重要作用。另外,病历还是医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教学资料。医疗机构与患者个人相比,其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保管和管理病历资料,防止病历资料的灭失。因此,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保存和管理,以更好地发挥病历在促进医疗事业进步方面的作用。

患者对病历有使用权。病历是患者知悉自己病情的重要途径,亦是向医生反应自己身体状况的重要资料。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医生应当告知患者病情,不适合向患者本人告知的亦应当告知其家属。病历记载了患者疾病的发展情况,是患者了解自身健康状况,保障在医疗活动中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另外,病历还是患者进行继续治疗、康复检查等医疗活动中,向医生正确表述自身状况的重要资料,亦是医生进行诊断的参考依据。因此,患者对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应当具有使用权。

从医疗纠纷角度看,病历是确定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病历较之其他的诉讼证据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推定完整、未经涂改、符合书写规范的病历,其记载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诉讼中不对该种病历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证,而是根据其内容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有时存在涂改、缺失等问题,致使病历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使病历不能发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用。

2病历复印问题

在实践中,门诊病历通常由患者自己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亦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因此,通常认为门诊病历所有权归患者所有,患者对门诊病历能够行使充分的使用权及其他处置权。但是对于其他病历,法律对患者的复印、使用权分类做了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在实践中将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患者可以复印客观病历,对主观病历只能封存而不能复印。然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对患者查阅、复印病历的规定突破了仅能复印客观病历的限制。对于是否应当将病历划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分别规定患者对病历的复印权利这一问题需要从划分原因、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2.1规定病历复印范围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主客观病历资料进行划分,在复印、封存中采取不同措施的原因主要如下:(1)主观病历记录了医生对患者病情的主观判断。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总是后于疾病的发展,并且由于个体差异不同,同一疾病和治疗方法在不同个体上表现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允许医务人员对一些病例有争论、有分歧。而患者对这些不同意见容易产生误解,认为医生的处置行为存在过错。因此,为了保护医生的不同意见,同时避免因患者的误解产生纠纷,主观病历不向患者公开,只向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提供。(2)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为了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而客观病历主要反映了患者客观身体状况,因此向患者公开。

2.2规定病历复印范围存在的问题

患者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往往对医疗机构提供用于鉴定的病历资料主观部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患者对主观病历只能要求封存,而不能复印,但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封存的主观病历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出于法庭质证和审判的需要,患者最终可以查阅主观病历[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主客观病历分别规定,在事实上并不能阻止患者查阅、复印主观病历,只是起到了一定的延迟作用,上文所述保护医生不同意见的目的也未能实现。

2.3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为了消除医患双方因为查阅、复印病历引发的矛盾冲突,充分保护患者知情权,同时保障医生及医疗机构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认为,在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改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规定:第一,与《侵权责任法》相统一,对病历不再区分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患者可以对所有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复印,并且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印不以存在医疗纠纷为前提,医生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出于科研、教学的需要可以进行合理利用;第二,对病历范围重新界定,疑难病例的讨论、死亡病例的讨论等资料不再列入病历资料,可以作为“医生日志”等形式保护医生不同的交流意见。

3病历封存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及时对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在实践中,医患双方对病历封存的主体、病历封存的载体和病历封存的时间皆存在争议。

3.1病历封存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皆规定封存病历时需要医患双方在场,但是没有规定谁有权申请封存病历,或者谁应当主动申请封存病历。对此,实践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封存病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病历封存工作,否则医疗机构则存在修改病历的嫌疑。医疗机构则认为,申请封存病历是患者的权利,应当由患者主动行使,法律亦没有规定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医疗机构主动要求封存病历,但是患者不予配合的情形。对此,《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了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而患者拒绝或放弃实施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下进行。由此可见,实践中在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也有主动申请封存病历的要求。

对病历封存主体这一问题,建议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病历的封存应当以患者申请为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申请封存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实施。同时,在患者不主动申请封存病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医疗机构申请封存并通知患者到场配合实施。

3.2病历封存载体

封存病历时,患者或者家属往往会强调病历的真实性,要求封存病历原件,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往往会强调病历正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继续书写或者终末病历还需继续用于科研、教学使用,只能封存病历的复印件[2]。在实践中,封存病历原件和复印件的情况都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该条使用“可以”两字,通常理解为封存的病历资料应为原件,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3]。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的是“签封复印件”,这便出现了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对于应当封存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问题,建议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应当规定,对于运行病历,因医务人员还需继续书写,应当封存复印件;对于终末病历,可以封存病历原件,也可以封存病历复印件。

3.3病历封存期限

目前我国法律对病历封存期限并未做相应规定。在实践中某些病历被封存以后,患者怠于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能出现病历一直被封存下去,形成“死病历”,不利于医学探索、临床经验总结等活动。对此,建议对原件进行封存的病历,自封存起2年,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再主张权利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自行启封。但是对于“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再主张权利”如何界定、2年期间如何计算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4瑕疵病历使用问题

在实践中,有时出现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存在修改、缺失等问题,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机构有时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为由拒绝鉴定委托。如何对待该类有瑕疵的病历资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而《病历书写规范》则对修改病历时的书写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病历的修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医务人员有时出于正常需要可以对病历进行修改,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11.医疗相关法律考试试题 篇十一

一、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4、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将一定量的砒霜暗放于乙的水杯中,乙喝后中毒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投毒罪。()

5、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6、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 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判刑。()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是从() A.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 B.着手实施犯罪时起算 C.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D.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 4.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A.非法组织卖血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组织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D.医疗事故罪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A.贪污罪 B.受贿罪 C.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D.渎职罪

7、某医院医生王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从献血者身上采 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8、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查封、扣押

9、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0、甲、乙二人同在出披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三、问答题: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哪里?

卫生专业法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7 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四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4、卫生部于2008年5月2 日23点30分紧急发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版),并决定从当天起,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陪同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9、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10、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11、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臵。()

12、《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超过200百毫升。()

13、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是()

A、SARS 麻疹 风疹 B、病毒性肝炎 疟疾 狂犬病

C、霍乱 SARS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D、伤寒和副伤寒 艾滋病 流行性腮腺炎

2、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向()报告 A、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 C、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D、当地政府

3、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A、3人以下出现健康损害且无死亡 B、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 C、3人以上死亡的或十人以上健康损害 D、五人以上死亡或五十人以上健康损害 标准答案:A

4、下列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描述正确的是()A、有效期五年,每年复核一次; B、有效期三年,不复核; C、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D、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5、下列不纳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为()A、消毒剂类;B、消毒器械类;C、卫生用品类;D、一次性医疗用品类

6、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予以公布、实施。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7、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范围是()

A、18-50周岁;B、18-55周岁;C、18-60周岁;D、18-65周岁

四、问答题

1.对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疾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药品、器械管理、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药品进口,须经国家商品监督检验局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专库保存,实行专人管理。()

3、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

4、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5、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6、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7、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处方药。()

8、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9、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可以不办理进口手续。()

10、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二、选择题

1、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制度。A、生产注册 B、许可 C、登记 D、备案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同意。

A、本人 B、书面 C、口头 D、家属

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4、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A、病人病情 B、诊疗范围 C、药品价格 D、药品说明书

5、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类产品。A、二 B、三 C、四 D、五

6、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A、24小时 B、二天 C、12小时 D、三天

7、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

A、《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B、《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C、《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D、《药品销售许可证》

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年。A、2 B、3 C、4 D、5

9、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A、《医疗机构药品进口许可证》 B、申请报告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

10、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的()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A、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B、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乡村医生被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的,不予注册。

A、5年 B、4年 C、3年 D、2年

12、《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注册有效期为。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护士条例》规定,护士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获得表彰权 B、物质待遇权 C、劳动保护权 D、接受培训权

14、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汇总报告一次。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5、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臵申请受理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A、10个 B、20个 C、40个 D、60个

三、问答题

1、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实行哪几中方式?

154、什么是假药?

159、什么叫药品不良反应?

《执业医师法》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动。()

3、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均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医师在患精神障碍等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注册。()

5、主任医师或退休医师可在多个地点申请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6、执业医师只能在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7、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可以单独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但不得进行高难度的手术。()

8、在轮船、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由于是非执业注册地点,医师对危急病人不得采取急救措施。()

9、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0、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医师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不得申请听证。()

11、在刑事处罚中,医师被处缓刑期间,应当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2、取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农村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13、为确保医院业务收入和避免医疗纠纷,医师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可以重点说明其严重性。()

14、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医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二、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要适用于取得资格的:()

A、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B、外科医师;C、乡村医生; D、主治医师。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4、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

A、各级政府申请执业; B、县级以上卫生局申请执业; C、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业;D、医学会申请执业执业

5、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A、业务需要; B、单位名称;C、所学专业; D、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单位病退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C、吊销医师证书行政处罚后期限超过二年的; D、申请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7、对不予进行医师注册的,有异议的申请者可以(): A、向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B、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 C、向上级机关信访; D、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医师改变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内容的,应当(): A、向本单位申请变更; B、不需要办任何手续; C、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9、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

A、一般措施; B、相应措施;C、紧急措施; D、强力措施。

10、医师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时应当():

A、如实介绍病情 B、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C、介绍治疗结果D、介绍治疗费用。

三、问答题:

1、医师资格考试分哪几类?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几方面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是指()

A.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C.造成患者轻度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D.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三级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形时,医疗机构向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报告的时限是()A.4小时内 B.8小时内 C.12小时内 D.16小时内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检时限的规定是()

A.患者死亡12小时,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1日B.患者死亡24小时,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3日C.患者死亡36小时,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5日 D.患者死亡48小时,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体存放时间规定是()

A.一般不得超过1周 B.一般不得超过2周C.一般不得超过3周D.一般不得超过4周

5、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应当立即向谁报告()A、科室负责人B、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C、医疗机构负责人 D、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E、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在执业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时,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A、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B、对患者进行非实验性临床治疗C、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D、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E、对传染病人实行隔离治疗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患者()

A、患者病情B、医疗措施 C.会诊意见D、医疗风险E、病程记录

2、在医疗活动中,下列何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C、因技术水平局限和经验不

足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D、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3、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是()

A、门诊病历、住院志B、病程记录C、体温单、医学影像资料 D、特殊检查同意书E、护理记录

4、下列表述属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是()

A.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意外B.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C.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D.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E.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A、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B、报告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 C、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D、保护患者的隐私

E、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任何分级?

12.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篇十二

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8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就是承揽关系。

如果说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主持人:

既然提到了承揽关系,自然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要有承揽合同,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订立承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呢?

盖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来料加工等。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设备等。‘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电视机等。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价款的合同。如配制钥匙等。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仪器对定作人的特定物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虽然法律列举了五种承揽合同,但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五种承揽工作。任何符合《合同法》251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主持人: 合同的履行总是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哪些义务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利益。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适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主持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主持人: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是否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盖律师: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承揽人不得拒绝,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的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因而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机会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对双方均有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日后问题的积累。

主持人: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持人: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工作都是有风险的,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主持人:

根据盖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承揽人有保管订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义务,如果承揽人没有保管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盖律师: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盖律师:

根据《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主持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给钱怎么办?

盖律师: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主持人:

如果甲和乙两个人共同承揽一项工作,出了质量问题,定作人应当找谁承担责任呢? 盖律师:

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承揽。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一个月后交工,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一百元。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一千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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