糕点生产企业QS认证

2024-07-18

糕点生产企业QS认证(共4篇)

1.糕点生产企业QS认证 篇一

企业申请QS认证须知

文章来源:江西质监网类别:认证认可发布时间:06-07-25【大 中 小】从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在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常用食品中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8大类食品全面纳入了食品监管。继2004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第一批的五类常用食品正式实施“QS”市场准入制度后,第二批必须标注“QS”标志的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生产这些食品的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加贴(印)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届时,工商部门将会对不符合标识要求的食品强制下架,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茶叶、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其余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开始启动。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企业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并制定下发了13类食品的审查细则,各地即将组织开展审查发证工作。

严格自律是领先的保证,企业只有规范操作、诚信生产、严格自律,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充分理解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申请认证,企业才能保护自身生存和发展,争抢市场先机。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对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本期栏目将就申请“QS”认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期待能给还在进行准备的企业给予帮助。

什么是“QS”认证制度

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QS”是质量安全 Quality Safety 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QS“认证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它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

“QS”认证制度要求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

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QS认证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10个方面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内容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要求、加工工艺及过程、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设备要求、包装标识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必备条件”的要求。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这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在没有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

再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细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过程,《细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凡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对产品包装,《细则》要求,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一般为3年。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保证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还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生产场所,只要其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产品全部由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的,除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单独取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外,集团公司可以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取证后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种情况是,其产品全部委托给其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集团公司不能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地域管辖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或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明确企业到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要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呢?答案是肯定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作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如何理解强制检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某些检验。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发证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发证检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部项目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的项目进行检验。发证检验工作由《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机关选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发证的必备证明材料,发证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出厂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之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规范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企业组织生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分为企业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其中,委托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和双方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或检验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切实起到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检查中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监督检验有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验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另外,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出厂检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要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合理性原则是企业可以就近就便、自愿选择检验机构,检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选择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工作时,企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应当确立委托哪个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即确立该检验机构是否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机构名单,是否能按时保质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应当与选定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真实、明确、具体,尤其应当注意对委托工作的内容、工作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表述清楚。

关于“QS”标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 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QS”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和外包装上。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QS认证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为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检验人员无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

3.1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解释。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资料的保持。

4.内容

4.1.员工的健康检查

4.1.1 所有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允许上岗。

4.1.2所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包括车间员工、仓管人员、流程管理部员工、技术中心员工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每年12月份由公司统一安排一次由区防疫站进行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或经医疗机构检验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方可上岗。

4.1.2.所有新员工必须持防疫站发放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方可入职。

4.1.4.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4.1.4 公司医院每年对所有员工增加健康查体一次。

4.2.工作过程中出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4.4.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4.4.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车间、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4.4.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4.4.4.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

放的健康材料。

5.相关表格

3.糕点生产企业QS认证 篇三

日前,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在实施了近7年后,食品包装上的QS标志含义将发生变化,从2010年6月1日起,所有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识的QS标志,其中的“质量安全”字样将改为“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食品安全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强调食品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要求,食品包装上,仍要标识QS标志,但表达意思不同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而现有的QS标志是“(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

4.糕点生产企业QS认证 篇四

安全审查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受理地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议价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

2、新建生产企业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芙蓉区总体规划安排;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4、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3年 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下同);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县的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和原件,无仓、无让店的批发单位可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

6、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发的仓储合格(原件和复印件)

7、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9、生产、储存企业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10、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条件;

11、生产、储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2、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定期限:25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和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受理人应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将所有资料送安监科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安监局安监科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审查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对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对经营、储存条件进行了评价且结论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条件(合格)或者基本符合安全条件(基本合格),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人是否对不合格项和《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并由安全评价机构书面认定;

③审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是否规范、有效;

④审查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发的仓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申请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本单位经营活动实际编制。

⑥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凭证明文件是否规范、有效,是否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⑦审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⑧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物品储藏保养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无仓储、无门店的批发单位免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出入库登记、验收制度);

⑨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是否有效或评价结论是否为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审查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是否规范、有效;

④审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⑥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且符合申请人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要;

⑦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对生产、储存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对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论是否为合格; ⑧需要组织专家审查的,报请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单位绘制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定《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生产储存单位现场核查与专粗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主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办公室按要求举行听证;

(4)针对许可条件,在核发《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程序审批单》上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安监科负责人进行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有关许可内容的建议,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安监科负责人进行复审。

(5)待局长决定工作完成后,根据局长的决定意见,将所有资料按归档目录整理排序后,在局长决定当日制作许可文书和归档,并移送档案室。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2)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程序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行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许可内容建立和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呈送主管副局长审核;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

(1)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法性和程序审核,审核申请事故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许可主体是否合法,前期工作时限是否超时,前期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前期出具的文书、填写的许可证审批单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2)对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按照规定要求,督促办公室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并按听证结果要求督促安监科实施;

(3)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交初审工作人员呈报局长审批确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和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决定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安监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和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初审承办人

2、岗位职责

(1)根据局长签署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审查的相关许可内容,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

(2)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督促和通知许可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单位现场核查表》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3)办理许可项目终结登记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整理归档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要求整理,制作档案封面和目录,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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