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承诺书(6篇)
1.缴款承诺书 篇一
缴费承诺书
本人,是韶关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专业的学生,有履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尚欠学校学费 元,住宿等其它费用 元,以上费用合计 元。
本人本学年缴费计划如下:
注:
1、计划要列明缴费时间、金额。
2、最迟还款时间不能超过2013年3月份。
3、的确无法筹集学费的,请在计划中注明贷款。
本人保证本人按上述缴费计划将所欠费用全部缴清。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韶关学院加强缴费注册工作规定(韶学院〔2007〕150号)相关规定:
1、开学注册满2周末能缴清学杂费,而又没有提出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休学或暂缓注册申请的,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不被批准,延期一个月仍不能缴清学费而又没有提出保留学籍休学申请的,学校可做自动退学处理。
2、未正式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任何权利,不得使用学校的有关资源,如图书、设备等。学校对不在籍学生一律不给予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并且不接受其参加有关统考的报名。
2、未正式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入党入团以及获奖学金、助学金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3、对无故欠费的毕业生,学校不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个人联系了单位的,学校不向用人单位介绍其综合表现情况,不在就业协议上签署学校意见。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篇二:2016缴款保证书 2016缴款保证书
缴款保证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到你会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一案,双方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和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标准,并就 有关补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保证人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欺骗等行为,愿意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保证人(单位盖章):
保证人(劳动者签名): 2016年 月 日
备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
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缴纳保证书
我叫xx-x,xx乡(镇)xx村村民,性别x,我于xx-xx年xx月在xx县建筑公司办理了
社会养老保险,但我与xx县建筑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此事属于我借户建筑公司行为。我保证每年按时足额交纳全部(单位+个人应交纳总和)养老金,决不给xx县建筑公司增
添任何麻烦。保证人:
年 月 日
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期限:2016年xx月xx日—2016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此处盖手印)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此处 盖手印)xx-xx年xx月xx日
补缴公积金保证书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用人单位)与 xx-x _(劳动者)因补缴住房公积金到你中心申
请调解一案,双方确认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和该期间的工资标
准,并就有关补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保证人确认《住房公积金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欺骗等行为,愿
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保证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
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 / 1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承诺书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我单位在 镇(园区)投资 万元,新建 项目,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过程中,我公司
将根据江苏省《关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各班组的日常管理,并和各施工班组签定劳动分包合同。
2、各施工班组跟
所在班组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
到农民工手上,并建立台账。
4、如因为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而引起的信访事件,其
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镇(园区)政府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企业缴款承诺书
企 业 缴 款 承 诺 书
地税机关: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就我单位自查自报的纳税有关情况向地税机关作如下承诺:
一、自查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无虚报、瞒报和不报的问题。
注:三金两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
三、如不兑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一份,请填写有关事项后,双面打印,经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自查自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篇四:缴费承诺书(非正常)缴费承诺书
本人,系培训学校 专业学生,于 年 月 日入学,学杂费共计 元。现交杂费 元,学费 元。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入学时缴清全部学杂费。
本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学杂费余款,共计 元。如未能履行,可视为自动退学。
注:
承诺人:
日 期:
缴费承诺书
本人,系培训学校 专业学生,于 年 月 日入学,学杂费共计 元。现交杂费 元,学费 元。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入学时缴清全部学杂费。
本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学杂费余款,共计 元。如未能履行,可视为自动退学。
注:
承诺人:
日 期:篇五:企业缴款承诺书
企 业 缴 款 承 诺 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地税局地税机关: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就我单位自查自报的纳税有关情况向地税机关作如下承诺:
一、自查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无虚报、瞒报和不报的问题。
注:三金两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
三、如不兑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一份,请填写有关事项后,双面打印,经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自查自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
2.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篇二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立案部门通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执行案件及预缴执行费用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大部分是以双方有各种形式的交往和接触为前提,双方在交往和接触中相互比较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比较清楚,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数量及所在地等;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收入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等。所以,人民法院应要求申请人以提供证据线索为主,随时发现随时举证,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此外,申请执行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第13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预交。”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关于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认为不能预交,理由是既属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实际支出前无法确定其数额,也无法预交;但在保全执行中,诉讼结束前尚不能最终确定费用由谁承担,应由申请人预交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宜由法院垫付;满足执行中的某些费用,如对被执行财产的鉴定费、管理费、公告费等,需要立即或先予支付,才能开始该项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不能预支该款,也不能先对被执行人执行该款的,可先令申请人预交,申请人不预交的可暂缓为该执行行为,但不能视为撤回执行申请,也不能驳回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决定由当事人预交执行费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凭执行法院的通知书预交。
【文书范本】
人民法院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执字第 号
:
你(或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执行 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本案执行标的为 元,按规定应预交执行费用 元(其中:申请执行费 元,收费项目编码: ;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元,收费项目编码: ;)你(或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 日内,到下述指定的收款银行或其代收网点缴款。
四、缴款时凭第三条规定的标的和金额详细填写《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到银行办理手续。缴款后,应凭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的《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副联)》,到本院财务部门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预收)》。
五、其他: 执行单位: 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 账号: 地 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院印)
填写说明: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即“ 人民法院”。法院名称一般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法院名称应当写全称,如果是涉外执行文书应当在法院的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称,一般用2号老宋体字。
2.文书名称,即“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文书名称应当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一般用1号老宋体字。
3.文书编号(案号),即“()字第 号”。文书编号用3号仿宋体字。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在括弧中填写制作本文书的(用阿拉伯数字),如:“(2003)”;(2)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通常是把人民法院名称中的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简称为“朝”;
(3)案件类别。民事案件简称为“民”;行政案件简称为“行”。
(4)执行程序的代字,即“执”。
(5)案件的顺序号。即本类文书内发文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填列。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年制作的第24个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文书编号可写为:“(2003)朝民执字第24号”。
应当注意的是,文书编号应当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号,同一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文号应当统一;同一执行案件需制作多份执行文书时,应在原案号不变的基础上,在文号尾部加“-×”。
二、正文
1.抬头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说明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情况。在“你(或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执行„„()一案”的空格内分别填写收到申请执行书的时间,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通知事项。主要包括:
(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3)执行标的和预交执行费用的具体数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费依下列标准征收:
①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申请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申请执行费;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执行金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的数额。举例说明:
执行金额为60万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为2600元。其具体计算办法是:
1万元以下应收: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应收:49000×0.5%=2450元;
超过50万元至60万元的部分应收:100000×0.1%=100元; 将以上各段结果相加,合计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总额为:50+2450+100=2600元。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②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包括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应当有一定的依据,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差旅费用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预收了费用,应当依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而且要给当事人开具收据或发票。
4.缴款注意事项
(1)当事人采用现金、支票方式办理缴款的,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款手续。使用《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以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的,应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款手续。
(2)异地汇款
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以下内容:
①汇款人名称(必须为全称,而不能以简称代替); ②案件性质(执行);
③款项内容(如申请执行费等)。
(3)汇款人在办理汇款手续时,必须要求汇款银行在传输信息过程中详细记载以上内容。
(4)凡因汇款信息不全或错误而影响案件执行进程的,其责任由汇款人自负,人民法院概不负责。
三、尾部
1.执行单位即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执行员署名。
2.写明收款银行的名称、账号、地址、电话。
3.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缴款承诺书 篇三
1,通过“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稽核结果导出——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查询当期纳税人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情况(如图1)。
图1 2,查询结果分为四种类型。
1,确认下载方式为“稽核系统自动确认”,时间为“每月1日”,该类型为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上月底前全部生成了比对结果,系统自动生成通知书。(如图2中第3条纪录)
2,确认下载方式为“稽核系统自动确认”,时间为“每月14日”,该类型为纳税人在每月14日未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由系统在每月14日自动批量生成通知书。(图2中未能反映显示,工作人员在每月14日可查询出上述类型企业名单,并通知纳税人下载结果进行申报抵扣。)
3,确认下载方式为“未确认下载”,该类型为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上月底前未全部生成比对结果。此情况应由纳税人根据稽核情况和自身需要,自行决定生成、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如图2第2条纪录)。前台人员为纳税人下载通知书结果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模块,对“未确认下载”的纳税人进行下载操作,导给纳税人作抵扣之用(如图3)。
4,确认下载方式为“税务机关受理确认”,该类型为纳税人在每月1日到每月14日之间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生成下载通知书(如图2的第4条纪录)。
图2
4.缴款承诺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规范使用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缴款书》,附件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2〕107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缴款书》是指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和社会团体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等执收执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非税缴款书》是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经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批准,在自治区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凭证和转账凭证,是试点执收单位会计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的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非税缴款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税缴款书》名称,票据专用章,填制日期,号码,执收单位名称、编码、组织机构代码,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币种,大小写金额,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联次及用途,执收单位(印章),经办人,校验码等。
第四条 《非税缴款书》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共有五联。第一联为回单,收款人开户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为存根,由执收单位留存。执收单位如需特殊联次的《非税缴款书》,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五条 《非税缴款书》由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执收单位使用,是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的唯一合法凭证。凡使用《非税缴款书》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非税缴款书》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非税缴款书》票号段的申请和《非税缴款书》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盟市《非税缴款书》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印制
第七条 《非税缴款书》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票号段后统一印制。《非税缴款书》印制的内容、样式、规格、联次等,由自治区财政厅设计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非税缴款书》准印资格证书。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对承印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承印企业,取消其承印《非税缴款书》的资格,并收回准印资 格证书。
第九条 《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内容、样式、规格、联次和数量印制,套印“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票据专用章”),打印全区统一的防伪编号。
第十条 《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对票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防止票据专用章丢失、毁损和被盗。 《非税缴款书》及票据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非税缴款书》的印制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 第三章领取
第十二条《非税缴款书》实行分级发放管理,由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同级
财政部门领取。《非税缴款书》的领取实行《财政票据准用证》制度。
第十三条《非税缴款书》的领取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关于确认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向财政部门提交领取《非税缴款书》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发放《财政票据准用证》。
首次领取《非税缴款书》时,由主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准用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发放《非税缴款书》。
(二)再次领取《非税缴款书》时,由主管部门提交《财政票据准用证》和作废的《非税缴款书》(缺少的联次须附上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核销作废《非税缴款书》后,按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发放《非税缴款书》。
(三)主管部门在领取《非税缴款书》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认证所属执收单位领取的《非税缴款书》号码。经财政部门认证后,使用电脑开票的执收单位通过拨号上网方式登录财政部门网站,下载本单位领取《非税缴款书》的认证号码等信息,并将信息读入本单位非税收入开票管理软件后,方可使用《非税缴款书》。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缴款书》领取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五条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执收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非税缴款书》。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缴款书》前,应当检查《非税缴款书》是否完整,如发现有缺页、重号、损坏等情况,不得启用,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待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非税缴款书》的使用方法:
(一)当付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非税缴款书》“付款人”栏中只填写“全称”,不填写“账号”和“开户银行”,《非税缴款书》用作“现金缴款凭证”;“收款人”栏中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汇缴专户的按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
(二)当付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非税缴款书》“付款人”栏中的“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非税缴款书》用作“转账缴款凭证”;“收款人”栏中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汇缴专户的按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
(三)当付款人以转账支票、电汇等方式预缴款时,付款人应在转账支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名称”和“缴款项目”。款项到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后,由代理银行做暂存款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再填制《非税缴款书》送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补录信息。
(四)执收单位填制《非税缴款书》手工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名称、编码及收缴标准填制。
(五)执收单位填制《非税缴款书》时,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全部联次都要如实、完整填制,并按要求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填错《非税缴款书》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在领取新的《非税缴款书》时,填写《作废〈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审验表》(附件2),将作废《非税缴款书》(一至五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计算机系统认证作废后,加盖财政部门“票据验销章”退执收单位保管;若作废《非税缴款书》联次不全,执收单位须附上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非税缴款书》使用实行审验制度。执收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领购尚未用完和已使用但没有经过“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审核销号的《非税缴款书》及存根进行清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第五章核销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对已使用的《非税缴款书》存根和经财政部门确认作废的《非税缴款书》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单位用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管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对保管期满的《非税缴款书》存根和作废的《非税缴款书》进行核销时,由单位财务部门登记造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核销审验表》(附件4),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监督执收单位销毁。
第二十二条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尚未使用完的《非税缴款书》,由其财务部门依照上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税缴款书》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做好《非税缴款书》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非税缴款书》印制、发放、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承印企业和执收单位的监督检查。承印企业、执收单位要接受。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对《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能否保证《非税缴款书》在印制、运输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能否保证《非税缴款书》的印制质量和及时供应;票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与《非税缴款书》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收单位贯彻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情况;《非税缴款书》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群众举报事项;与《非税缴款书》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非税缴款书》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制度,加强对《非税缴款书》的使用登记管理。执收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非税缴款书》的领取和保管工作,设专库或专柜存放《非税缴款书》,防止《非税缴款书》丢失。执收单位丢失《非税缴款书》时,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执收单位不得自行销毁《非税缴款书》存根和《票据准用证》。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非税缴款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使用《非税缴款书》;
(二)私自刻制、使用、伪造票据专用章;
(三)伪造、制售、使用假《非税缴款书》;
(四)未按规定使用《非税缴款书》;
(五)擅自转让、转借、串用、代开、涂改、买卖、销毁《非税缴款书》;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毁坏《非税缴款书》;
(七)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有关资料;
(八)其它违反《非税缴款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被举报者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止其擅自印制使用收费票据,并收缴结存收费票据;
(二)停止违规收费;
(三)收回并销毁私自刻制的票据专用章;
(四)通报批评,由其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由旗县以上财政部门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5.缴款承诺书 篇五
【标????签】工会经费拨款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深工z2001{4号
【发文日期】2002-04-05
【实施时间】2002-04-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财政局、各税务分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各级工会: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字z1999{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z20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
一)(略)的领用、缴销、核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计拨工会经费时,由工会开具给拨缴工会经费单位的唯一合法凭证。企业、事业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审计机关不予核销经费。
二、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总工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由市总工会发放、核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他各级工会向其主管上级工会申请领用的缴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缴销、核查实行年审制度。
当年领用的收据,无论是否用完,均应在次年一月份交旧领新。未经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签章的收据号码,财政、税务部门不予认可。
四、各级工会在领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同时领取《深圳市工会经费拨
缴年审手册》,填写《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缴销表》(格式见附件二)(略)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格式见附件三)(略)。
各基层工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妥《工会经费拨缴年审手册》中的上述二表,向上级工会缴销上年收据。主管上级工会审查上年收据已交齐、应上解工会经费无误后,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缴销表》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上签字盖章,并发给新收据。
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应在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区总工会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将所属工会已使用收据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第一联收齐汇总,向市总工会上交旧收据,领取新收据,并核定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情况。
五、为保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回收、促进工会经费收缴,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各产业直属工会,可以实行收据集中管理。下级单位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计拨的工会经费,60%拨给基层工会,40%拨缴上级工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上级工会一并开具。
6.缴款承诺书 篇六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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