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共8篇)
1.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 篇一
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能源管理中心,不但是针对工业企业,还包括公共建筑、商业楼宇等,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及其实现科学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通过信息化指导政府决策的重要系统。能源管理中心因该是由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从系统结构上讲是应该充分利用原有政府信息化平台,共享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供暖等能源供应和使用数据信息,实现对能源的安全、合理、高效的应用的目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件:
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 前言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能源消耗量约占全国工业总能耗的 6%,其中铝型材的冶炼耗能占54%,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 3%和 17%,是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当前,有色金属特别是铝型材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传统的粗放型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行业企业以节能减排为抓手,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利用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一项整合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的管控一体化节能新技术,是通过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从而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本实施方案在铝型材企业中推广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将为铝型材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降低成本、实现节能降耗,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目录
一、技术发展及应用现状...........................1
(一)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概况.................1
(二)应用现状.................................2
(三)存在的问题...............................3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
(一)指导思想.................................3
(二)基本原则.................................4
(三)建设目标.................................5
三、主要内容.....................................5
(一)范围和条件...............................5
(二)建设内容.................................5
(三)实施进度.................................7
(四)项目投资估算.............................7
四、组织实施.....................................7
五、配套措施.....................................8
3一、技术发展及应用现状
(一)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概况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借助于完善的数据采集网络获取生产过程的重要参数和相关能源数据,经过处理、分析并结合对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实时提供在线能源系统平衡信息和调整决策方案,确保能源系统平衡调整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生产工序用能的优化分配及供应,保证生产及动力工艺系统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并最终实现提高整体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能源平衡调度过程,是将采集的能源工艺系统数据(发生和消耗量等)送能源管理系统,经系统分析和处理,获得能源平衡及其预测模型需要的信息,并将平衡预测结果以数据和图示方式展示。调度可根据能源平衡预测结果发出调度指令。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采用的基础技术包括系统集成和应用集成技术、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数据库和实时数据库技术、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等。
目前,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的发展已从单纯设备监控转向过程和系统综合监控,并继续向管控一体化方向发展;部分钢铁企业着手开展优化节能调度和综合平衡方法的研究,在应用功能上,成功引入预测模型和平衡模型等技术。由于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高度关联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系统将逐步与环境监测系统融合,以实现相互促进、协同管理,这将是未来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发展方向。
(二)应用现状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外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及大型民用建筑能源系统的实时监控和优化管理。我国钢铁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提高的发展过程,目前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支撑技术已较为成熟。继 1985 年宝钢一期建设国内第一家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来,钢铁企业中先后有 15 家企业建设了能源管理中心,但仍有相当大比重的钢铁企业尚未应用能源管理中心技术。
已建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宝钢、马钢等为代表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按照扁平化和集中一贯的理念,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了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了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同时,企业配置了经过严格培训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
二是以济钢等为代表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将主要能源消耗信息和部分设备信息采集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并对部分有条件的工序进行了监控,基本实现基于计量数据分析的能源管理功能和与信息化系统结合的离线优化。但限于现场条件,高效扁平化的调度和在线平衡管理等对节能有重要作用的功能还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进一步改造、完善和提高。三是其它企业的能源管理中心。主要功能是采集动力计量信息,通过软件实现编制能源管理报表、能耗分析、大屏幕显示等功能,本质上是以动力计量采集、管理为主的基础应用,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还有较大差距。以上二、三类企业及尚未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企业将是本方案的推广重点。
(三)存在的问题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在推广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对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缺乏足够认识。目前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单个设备或工序为主,系统性较差,对能源管理中心在钢铁企业生产和能源利用全过程优化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认识不足。二是部分钢铁企业能源系统的装备水平较低。企业能源系统监测、控制系统尤其是数据采集仪表和自动化水平还较低,达不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需要的配置水平,难以实现对生产及能源系统监控与系统优化调度的有机结合。另外,企业在能源系统自动控制和优化管理方面的经验还比较缺乏。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节能降耗关键技术在重点行业的全面推广应用,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钢铁行业可持续 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节能降耗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要通过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实施节能技术 示范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推动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高起点原则。根据钢铁行业发展现状,在规模 300 万吨钢以上钢铁企业中,按照第一种类型能源管理中心的要求推广实施本方案,促进钢铁企业能源优化管理技术(能源管理中心)的整体提高。
3.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实施相结合。方案的实施坚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并结合资金安排、市场环境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稳妥有序推进。
4.坚持技术推广与产业调整和振兴相结合。方案实施将与落实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相结合,把重点节能技术示范推广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并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为促进钢铁行业调整与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设目标
在大中型钢铁企业建设和改造完善一批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预期形成 600 万吨标准煤/年的节能能力,推动我国钢铁企业能源管理向世界先进水平靠拢,促进钢铁 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条件
根据我国钢铁行业具体情况,首先在年生产规模 300 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推广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全流程的钢铁联合企业能源消耗量大,节能潜力相对较大,是推 广实施的重点。
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 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建设内容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需集成能源动力现场控制系统(水、电、风、气/汽)和各主工艺单元 DCS 系统(即数字信息收集系统)等第三方系统。具体包括:
1.综合过程监控系统。综合过程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过程监控系统软硬件平台、调度中心监控软件、在线调度工具等。
2.预测与能源平衡调度模型及软件。预测与能源平衡模型及软件是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重要应用的基本组成部分。
3.基础能源管理系统。基础能源管理作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离线应用功能,可实现实绩和计划管理、能源质量和量值管理、专业管理报表子系统、运行和决策支持、数据分析及考核等管理应用。基础能源管理系统是在自动化和综合过程监控系统基础上的数据分析和管理平台,是实现以过程数据为依据进行能源管理的重要子系统。
4.管控中心工程子系统(基础设施配套)。管控中心子系统作为系统应用和展示平台,是能源调度指挥中心的基础设施平台。它包括控制室工程、机房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大屏幕工程、视频及通信工程等基础系统。
5.工业及管理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工业网络和中央管理网络。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工业网络根据企业物理规模的不同,一般可达到 35-80 公里不等,采用工业级交换机设备。
6.现场控制系统改造。对现场控制系统及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适应性改造,以确保信息集合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应用功能规划要求。
7.数据采集装置改造。为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要求,实现基于客观过程数据的分析和管理,实现精细化能源管理,需对数据采集仪表和电气设施进行规模化改造,尤其是对二、三级计量装置的完善。
8.配套管理模式和机制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配套管理模式和机制建设是相对于硬件设施建设的“软件”建设,其关键是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理念和定位,把项目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并实现良性互动,以提高企业能源系统调度运行管理的效率,使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发挥出最佳效果。
(三)实施进度
实施期为 3 年,即 2009 至 2011 年。
(四)项目投资估算
计划在年产 300 万吨钢以上钢铁企业推广企业能源生产管理中心建设,预计总投资为 50 亿元。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
(三)参与单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设计单位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等。
五、配套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国家已出台的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大对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或对现有能源管理中心进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多元化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投融资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对实施本方案的项目优先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实施本方案中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
(三)加强对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和管理,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节能效果和实施水平等进行后续评估,确保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实现预期节能效果。
(四)建立“两化”融合项目建设示范
适时开展《实施方案》实施情况总结工作,总结钢铁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能源调度、从整体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经验和做法,在钢铁行业树立一批“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企业,并为其他行业推动“两化”融合促进节能降耗提供借鉴。
2.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 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目前节能市场上非常热销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新型的技术加资本的市场化节能运行模式。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正是因为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又有利于能源使用单位,还有利于社会的节能事业,所以该模式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发展前景广阔。
许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性大中型节能服务公司都号称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零投资:节能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客户零投入。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2)零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能源效率审计后,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承诺最低节能率指标。项目安装运行,测试验收,产生效益后,能源使用企业才需将节能效益的一部分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能源使用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技术风险。
(3)高回报:在适用的工艺环节中,节能率可达10~40%,最高可达50%,能源使用企业可以享受较高的、无风险的节能项目回报。
合同能源管理既能为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并节省开支,又能为合同实施单位带来收益,还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天时地利人和好像都占全了,应该是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可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其发展并不如人意。主要是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但影响其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节能效益如何评估和分享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的收益是对未来节能的预期,是一种改造后的能耗与假定的没有改造时的能耗比较得出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由于是与未发生的情况进行比较,所以如何界定假如没有改造会产生多少能耗就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也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如果存在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那么这个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的分享是目前较难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针对未发生的预期进行拨款,对目前的财务来说是一个挑战。如果能像前一段时间由某单位主持的国家机关数据中心热管空调节能改造项目那样,由第三方节能管理单位单独向国家申请一笔改造经费,对预期的节能效果进行支付,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2 合同能源管理在数据中心中使用的可能性
数据中心是一个公认的高耗能产业,节能已经是数据中心所面临的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目前在使用中的数据中心节能的方法和技术已经有很多了,比如在设备布置方面采用冷热通道方式、改善空调室外机的散热环境、封闭外窗、保温隔热等都是很好的节能措施。在国家机关数据中心进行的热管空调改造也是非常有效的节能技术之一。此外,合同能源管理也已经开始在数据中心的节能改造中进行尝试了。但是因为数据中心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所以在数据中心行业中使用合同能源管理一定要谨慎。
我们就从上面谈到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几大优点来进行分析:
(1)零投资:表面上看数据中心的拥有者不用投资一分钱,既能省钱又能节能,当然很好。
(2)零风险:这里所说的零风险应该是指由于数据中心的拥有者不用为节能提供任何资金,也就是上面所说的零投资,所以这个项目的好坏对数据中心的拥有者来说在投资上是“零风险”。但是数据中心的重要性可以说是高于一切的,如果节能项目失败了或者出现纰漏,对于节能项目来说,建设方是没有任何资金损失的,但是对于数据中心本身来说,风险就大了。一个数据中心的造价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千万元的也不在少数,上亿元的也时有耳闻。一个节能项目成功的实施,节能效益大约只占建设成本的5%以下,通常能达到2~3%就非常不错了。为了区区的3%而甘冒数据中心停机的风险,对于数据中心的管理者来说是不划算的,也是不可接受的。更何况,我国能建起数据中心的单位一般来说都不差钱,敢花几千万元建设数据中心还在乎多花几个电钱?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在数据中心行业推广得并不好。
(3)高回报:数据中心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节能的回报相对数据中心的重要性来说微乎其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在其他行业是一个很好的节能措施,而在数据中心使用却不是那么肯定。那么是不是合同能源管理就不能在数据中心推广呢?笔者认为,在数据中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还是大有可为的,但是要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选择熟悉数据中心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团队
选择熟悉数据中心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团队是在数据中心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由于数据中心对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在很多传统行业中,比如装修、电气、空调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要求,如果按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来处理数据中心项目,“省钱”应该是肯定的,但是数据中心出故障的概率应该也是很高的。
比如对于UPS来说,高等级的数据中心都会采用双总线(或1+1)模式。在此模式下,每台UPS只承担数据中心总负荷的一半以下,负载低,能耗自然高,如果采用单台运行,效率很快就能提高,能耗马上就能下降,但是安全性也将随之下降,这样的合同能源管理肯定是行不通的。再比如在通讯基站经常采用的全新风冷却技术。该技术是在室外温度低于室内设定温度时,通过新风机将室外的冷风直接引入室内,来冷却室内机器设备、利用自然冷源的一种高效节能技术,但使用在数据中心时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全新风冷却技术应用在数据中心,降温的效果一定不错,节能率肯定也很高,但是数据中心内需要控制的环境参数不仅仅是温度,还有湿度和含尘浓度等其他参数。全新风冷却技术在解决单一的温度问题时非常有效,对于温度、湿度和含尘浓度等多参数的控制就很困难了,尤其是对于空气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北方地区更是如此。因此在数据中心采用全新风冷却技术节能效果一定很可观,但也容易降低数据中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优秀的数据中心合同能源管理应该是既能节能又不损害数据中心安全的节能措施的综合运用。对于一些运营情况不佳的数据中心,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甚至可以做到节能和提高安全性两不误。
(2)数据中心拥有者必须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
合同能源管理绝不是把所有的节能事物都交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了事,而需要拥有者的全程参与。数据中心由于其严格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以及技术的复杂性,更需要拥有者的全程参与。在数据中心内可以采用的节能措施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节能措施都能在一个具体的数据中心内使用的,即使这个节能技术在其他数据中心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为每个数据中心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可以使用的节能技术和方法都不尽相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虽然在节能技术上有很强的实施经验,但对于某一个特定的数据中心仍然远不如数据中心的拥有者熟悉。所以拥有者参与数据中心的节能改造对于项目的成功与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况且节能改造的实施包括施工和运营两部分,施工当然重要,但长期的运行才是体现节能效果的主要途径。也就是说再好的技术,如果管理人员不会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一样不能起到很好的节能效果,甚至会引起数据中心故障的发生。
(3)数据中心应该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后的应急替代预案
再好的技术、再强的管理也不能保证避免问题的产生。防患于未然是数据中心管理者必须时刻牢记的一条规则。为保证数据中心安全可靠地运行,应急替代方案是必须的。应急方案可以在数据中心出现问题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基本正常运行,而不至于束手无策,导致事故的发生。当然即使不做节能改造,也必须制订一系列的数据中心应急方案以保证其安全,但有些节能技术的使用会改变数据中心传统的运营管理模式,所以对于这些节能管理技术的应用,更需要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 结论
3.新能源汽车产销数据月度追踪 篇三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
《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
内容:未来五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电建设将成为电能替代工作的重点,未来将满足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及电动汽车等多元化负荷发展需求,推动智能电网建设与互联网深度融合。2015-2020年,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万亿元,其中2015年投资不低于3000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1.7万亿元。2020年满足1.2万座充换电站、480万个充电桩接入需求,为500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9月1日住建部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内容: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以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容: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分别为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
10月12日工信部装备司
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批)
内容: 10家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及36个型号的动力电池产品入选,产品类别覆盖三元、磷酸铁锂、钛酸锂、镍氢,磷酸铁锂电池19种,三元电池达11种,钛酸锂电池4种,镍氢电池2种。
10月14日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74批)
内容:共有177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入选,车型仍以纯电动车为主导。在纯电动轿车\乘用车方面,北京、知豆、江南、众泰、比亚迪、江铃、开瑞、大通等八个品牌的车型入选。此外,传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入选。在纯电动物流车方面,东风、福田、北京、凯马、江淮、福建、欧玲、通家福、陕汽、御捷马、东宇、泓锋泰、金龙、东吴、智骐、海德、瑞驰、炫虎等18个品牌的车型入选。
9月15日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73批)
内容:共有188款车型入选本批次目录,其中纯电动车型达185款,占目录中车型总数的98.4%,继续占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统治地位。
地方推广政策
北京
《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
近日,北京市经信委发布《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对比2014年版,2015版细则对车辆和动力电池质保作了调整,其中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的质保,调整为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增加了“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的规定。原来的“目录管理”一项已改为“备案管理”。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
9月30日,北京市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一共有5大品牌6款车型入选。特斯拉和宝马两款进口车型首次进入北京新能源汽车备案目录。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通告
通告称,为落实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本期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将取消摇号,并向所有通过资格审核的17150个申请人直接配置。这是北京首次取消新能源车摇号。
福建宁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9月底,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宁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宁德市推广应用595辆新能源汽车,其中公交车180辆、乘用车355辆、专用车55辆、其他客车5辆。2015年,省、市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其中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省级承担70%,市级承担30%分配),新能源汽车上牌所在地财政负责承担本地区配套补助,市财政局按照《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4〕43号)要求拨付补助资金。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向上申报。
福建泉州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完成福建省政府下达泉州市的2014年到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400辆的目标,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八条实施措施,其中在财税方面,2014年至2015年,省、市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泉州市上牌的,除省上配套补助国家补贴标准的60%,市配套补助40%,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漳州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六条措施的通知》
近期,漳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六条措施的通知》,内容涵盖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推荐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品、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落实推广应用责任、加强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要求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及省里补助政策,市经信委、市交通局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向上争取各项补助。同时,要以补助和奖励的方式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通知》推荐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品,规定凡是本市内可以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机关通勤车、专用车以及配套设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采购招标时必须优先选用。市控办管理的采购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实行单列管理、即时审批。至2015年底要推广应用895辆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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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10月13日,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单位和个人申请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即直接发放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不再实施摇号。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申领的实施细则,指出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与使用(纯电动公交车使用环节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充电设备(含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充电设备)建设;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9月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剩余4期电动小汽车摇号指标政策将进行调整:从16587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给汽车租赁企业申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剩余12587个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将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而不是之前的单位和个人的固定配置比例12%:88%。新能源汽车在路内停车位停车当日首次(首1小时)将免费。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改委近期发布,该办法对办法对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提出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等要求,并提出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否则将取消其备案。
东莞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10米(含)以上的纯电动客车补助总额可达100万元/辆,纯电动私人用车每辆可获得最高10.8万元的补助。
贵州省六盘水
《六盘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要完成市2015年推广应用100辆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建设100个充电桩(接口)目标。城市公交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68辆,在市中心城区和各县、特区、区市政环卫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环卫专用车15辆,在各主要旅游景区推广应用纯电动旅游观光车10辆,面向企业力争推广应用纯电动物流专用车5辆,在全市邮政系统推广应用纯电动邮政专用车2辆。2015年10月31日前,将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范围,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
贵州
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近期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意见》包括5大方面23条具体条文,包括要求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要求“实行汽车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的城市要尽快出台政策措施,确保新能源汽车不受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等限制”,“研究制定省内收费公路减免新能源汽车通行费的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2小时停车费”等。
河南许昌
《许昌市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近日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要求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给予购买者10000元一次性财政补贴,总补贴金额1000万元,补完为止。 许昌市政府设立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浦东
上海浦东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办法
上海浦东新闻办日前正式公布,新办法提出,个人消费者补贴金额由之前的2万元/辆变为1万元/辆,但新增公共领域消费者购车补贴1.5万元/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桩按8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直流充电桩,1200元/千瓦给予补贴,按单个桩补贴不超过5000元。
苏州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期,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该细则对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纯电动客车按车长最高补贴30万元。苏州市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无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近期由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细则》明确,无锡市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应补贴。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无锡市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地方推广数字
北京
37908个 1742个 1.27元/度
据报道,截至目前北京已举行十期摇号,共配置新能源汽车指标37908个,其中个人24994个,单位12914个。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通告显示,截至2015年10月8日,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个人共有17150个有效编码,单位共有1513个有效编码。据报道,9月21日至12月31日,北京市国网系统下属的充电站计划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下调为0.4元,基本充电电费维持0.87元/度电,也就是充电总价格(基础电价+充电服务费)由原来的1.67元/度下降为1.27元/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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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目前北京共有123座公共充电站,1742个公共充电桩。截止到2017年,北京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含P+R)、 大型商超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专业营销(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地建设10000个快速充电桩。
天津
200亿元 20000辆
据报道,根据“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将实现产值200亿元,整车产值达到100亿元,新能源汽车领域核心企业达到50家,在公交、邮政快递、出租、环卫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万辆,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从2012年到今年9月,已分批推广应用了1670辆新能源公交车,其中的290辆纯电动公交车累计运行总里程已经达到1970万公里,节约燃油702万升,减少碳排放1.89万吨。预计到今年底,市内包括油电混合以及纯电动车在内的新能源公交车将达到2000辆。
青岛
50辆
10月20日,青岛市首家纯电动汽车分时自助租赁项目“蓝豚·车纷享”在西海岸新区正式启动。配套建设安装36台智能充电设备,一期投入纯电动乘用车50辆,蓝豚·车纷享项目计划投入车辆1000辆。
江苏
2120万元
江苏省科技厅透露,南京普斯迪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斯迪尔)与国电南瑞、国网电科院检测中心、东南大学联合申报的《基于多源数据融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协调运行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项目已被省科技厅正式列入2015年省重点研发计划,总投资212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400万元,省拨款720万元。
浙江
167座 1026个
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吴胜丰透露,浙江省已建成电动汽车充换电站167座,充电桩1026个,构建杭州和金华地区“城区10分钟、郊县20分钟”充换电服务圈。到2020年,浙江基本建成快充服务网络、城际互联网络。
杭州
1.6万辆
截止到10月8日,杭州交通局共发放23208个新能源车指标,实际上牌数量达到16569个。在23208个指标申请中,企业申请达到22049(实际上牌15538),其中大多数指标被租赁企业获得。
四川
1.5万辆
据报道,四川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工作推进会上提出,全省力争2015年产销 1.5万辆。锁定“桩站先行”,指导意见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目前四川有超过1000个公共充电桩。成都目前已建设充电站14座,快充直流充电桩201个,分布式交流充电桩679个。
深圳
4787个16587个
据报道,截至目前深圳已举行8期汽车摇号,共配置新能源汽车指标4787个,其中个人4394个,单位393个。自从深圳实施限购政策以来,在每年新增的10万个新车指标中,有2万个指标指定给新能源车。但是,深圳前六期新能源汽车指标申请,总共仅有1992个个人申请和154个单位申请。
2015年度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总数为20000个,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3413个,而剩下的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达到16587个。
武汉
180个
武汉市供电部门表示,今明两年将完成30座大型快速充电站、共180个直流充电桩的建设,可为全市电动车主随时、随地提供快速充电服务。 目前国网在武汉建有7座充电站,分布在沌口车城北路、三角湖、光谷佛祖岭等地。
4.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 篇四
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中央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编写(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电
话:010-6820533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
话:010-68552977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2年11月22日
5.安徽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材料 篇五
建 设 情 况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于2010年8月,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质检量函[2010]556号)同意,在安徽省能源计量及能效测试评价中心基础上成立。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效测试、用能产品能效评价和能源计量评价;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积极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节能减排提供计量技术保障。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总工程师一名,管理部门有办公室、综合业务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科研部等6个部门,检测室有能源数据采集监测研究室、流量检测室、电能检测室、热工检测室、衡器检测室、效能检测室等6个专业检测室。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现有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拥有仪器设备1500多台(套、件),20名技术人员,其中高级工程师11人。
一、中心实施及职能工作开展情况
已开展工作:
1、能源数据采集平台建立。平台通过全省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与能源地理信息系统的连接,实现能源业务数据与地理空间数据的结合,系统功能设计实现与能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实现能源数据的自动统计分析,空间查询,地图分析等功能。当能源单位能耗发生异常时能及时自动预警报警,系统通过对能源信息数据、地理信息
数据、专家库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分析,并借助能源审计模型进行仿真后,满足政府城市能源规划、调控及节能管理的需求,满足用能单位内部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的需求。为决策者提供一个科学、合理、优化的能源实施方案。
数据采集平台对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煤、油、水、电、气等主要能源及能耗计量数据实行科学采集、综合分析和有效应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统计单位GDP能耗、考核评价节能减排目标提供统一、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以解决目前能耗数据不准、不实,管理粗放的问题,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落实。
平台的实施方案已确定,已进入实施阶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中心是安徽省发改委批准的第一批有资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的机构。目前安徽省发改委、财政厅发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指定中心为备案的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受发改委,财政厅的委托对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节能量验收核查。同时安徽省发改委2011年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授予了我中心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资质。
目前已经对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等10个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并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3、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校准。已开展了涉及能源计量器具的气体、液体流量、热工计量器具检定;电磁计量器具检测;衡器计量器具检定等。
4、能源计量技术研究。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探讨能源计量器具的在线校准方法,提高在线检测能力;制定新的能效检测方法及节能标准,提高能效检测手段;研究高耗能的产品节能新方法,解决节能降耗技术问题。研究制定能源计量、能效评价和节能产品检测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检测方法。
5、能源评价与服务。对用能企业开展了能量平衡测试(可概括为热平衡、水平衡、电平衡三大基本内容);开展了家用电器等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企业能源审计等。
6、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进行审核。中心是省发改委指定的首批四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之一。2011年1月份、6月份我们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的委托,对我省第一批、第二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2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了节能量审核。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自中心成立以来,各项职能工作都在有效的开展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时获得了企业及社会的好评。尤其在节能量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指导开展日后的工作。
1、受省发改委、财政厅委托,已经对23家企业进行节能量审核,形成一套完整的审核程序步骤,确保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节能量的准确性。接收到审核委托后,中心按照组建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对节能服务公司上报的文字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现场审核、编制审核报告这几个步骤来完成审核工作。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针对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秉着科学性、可行性、独立性原则,确定评估依据、收集项目相关资料、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看到成效和业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能源中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中心机构人员水平有待提高。目前,中心机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但是还缺乏系统的能源计量知识,还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来利用能源计量数据指导生产、改进工艺。
2、计量机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目前的能源计量器具大多属于在线监控器具,为了切实为能源计量做好技术保障,还需要积极引进新的技术和设备仪器,并提高计量机构能力水平。
3、企业对能量计量的认识不足。部分企业仍然停留在片面追求产量和产值的层面,忽视能源计量管理;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强制性条款规定理解不够,执行上有偏差;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管理网络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健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
四、下一步工作方案
为提升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的科研能力和对外影响力,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为促进中心的进一步建设和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下一步工作方案。
1、人才引进和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中心可通过与合肥工业大学
等高校及科研机构联系商谈并确定双方在人才培训、联合科研、检测技术服务三大方面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深度合作。
同时与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签署节能减排合作协议,双方从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校准、用能设备的能效评价等方面开展广泛技术交流与合作,使安徽省能源计量工作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建立和完善节能专家库,囊括在各行业或领域节能先进人才或专家,为节能减排工作储备人才。
2、进一步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积极与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等政府部门沟通联系,汇报工作情况,反应困难和问题,争取政府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为中心的职能工作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加大能源计量宣传。总结能源计量工作经验,加大对节能企业的宣传,帮助企业强化能源计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节能减排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了解节能降耗的长远持续效益。尤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级社会各类用能单位的宣传。
6.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 篇六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已进入国内贸易流通 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 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七条 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第八条 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
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
第九条 交割品质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向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准交割
第十二条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
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客户参照第八条第三款执行标准仓单流转程序。
第十五条 会员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
(二)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
(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
(三)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
(四)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应当向为其结算的会员直接开具或者收取发票;客户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三款开具或者收取发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某期货合约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损耗补偿和溢短,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第二十条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
第二十三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
(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
(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
第二十五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能源中心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
第三十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仓库交割
第三十四条 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
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
第三十五条 能源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和入库有效期。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
在有效期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入库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入库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未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或者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
第三十六条 入库申报时,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标准交纳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能源中心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货主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取得仓库标准仓单后2个交易日内,能源中心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入库申报数量部分执行的,差额部分的申报押金应当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入库申报数量全部没有执行的,申报押金应当全部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实际入库量在期货合约数量溢短允许范围内的,入库申报押金全额返还。
货主为结算交割委托人的,能源中心从为其结算的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清退。
第三十七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品种对应的检验细则所载明的检验指标和方法检验为准。
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由买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仓库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
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
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的最小量应当符合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具体要求。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指定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期货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核验。
入库期货商品应当由商品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定交割仓库有权对商品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
第四十条 期货商品入库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
(一)入库质量检验
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4、如A样和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二)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数量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当确保交割商品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货主交割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他期货商品变质(达不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货主监收
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 期货合约交割商品应当提供质量证明、检验证书等交割必备单证。具体期货合约的交割必备单证由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入库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货主通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向能源中心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持交割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四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能源中心指令后,按照下列要求,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一)标准仓单的数量及相关单证符合能源中心入库申报要求;
(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符合能源中心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者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
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保税商品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割,运输由买方、卖方自行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期货商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能源中心每年对在库商品进行检验。
第五章 厂库交割
第四十八条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机构名称、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等。
第四十九条 厂库应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者同时,按照规定提供经能源中心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担保。
第五十条 在厂库核定库容允许并提供了符合规定担保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第五十一条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
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厂库库容和日发货量以及厂库信用等相关指标核定库容。
第五十二条 厂库提交履约担保后,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持货主与厂库结清货款的凭证等相关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厂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接到能源中心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第五十三条 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五十四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标准仓单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用。
第五十五条 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小时之内安排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日发货量。生产企业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的,应当提前报能源中心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不同期货商品的厂库实物交割违约处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章
交割违约
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八条 在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
第六十条 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第六十一条 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第六十二条 终止交割后,能源中心交割履约保障责任终止。第六十三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的,能源中心可以将违约会员所接收的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实物交割,其委托的会员替代履约的,能源中心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六十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蓄意违约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七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产生交割纠纷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通知能源中心。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指定交割仓库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仓库总库容或者厂库生产能力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具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生产或者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计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要求。
(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生产或者仓储管理经验,拥有专业管理团队。
(七)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码头设施、港口条件及设备完好、齐全。
(八)认可并承诺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六十九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者码头租用协议)及港口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七)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
(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能源中心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七十条 审批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能源中心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能源中心有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能源中心根据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规定,择优选用,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十一条 经能源中心批准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按照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能源中心交割业务培训。
(三)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规程,经能源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关期货交割业务。
(四)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启用备用交割仓库。备用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包括备用仓库和备用厂库。
备用交割仓库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要求与程序办理。能源中心与通过审核的备用交割仓库签订备用交割仓库协议书,但在其正式启用前,有权视情况要求其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更新相关申请材料。
能源中心正式发布备用交割仓库启用通知后,备用交割仓库转为指定交割仓库,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事宜。
第七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放弃申请书,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能源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和不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
(六)违反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能源中心的规则和规定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第七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能源中心的债权债务。
(三)清退风险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确认、放弃或者取消的,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照能源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能源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及时向能源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期货交割商品进行验收,配合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
(三)按照规定保管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的安全,且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
(四)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位置,确保期货商品与现货商品分别储存;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能源中心组织的年审。
(七)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
(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事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遵守海关的相关要求)以及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货主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八十一条 货主办理商品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助货主及时准确地接收入库商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二)按照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配合指定检验机构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三)验收合格后,对标准仓单制作过程中的商品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内容予以确认,并在接到能源中心签发标准仓单许可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
第八十二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及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储存保管商品。
第八十三条 货主要求商品出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出库。
第八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转让过户记录和资料账册的登记、核销工作。
第八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入出库手续时,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相应数据录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第八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计量。
第八十七条 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指定交割仓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当地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计量法规。
第八十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制定商品期货检验细则,由指定检验机构另行公告。
第八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船代表对商品数量、质量、收付速度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取样、封样,并做好交接计量工作。
第九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不同批次质检合格的期货商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道运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损耗补偿标准补偿指定交割仓库。
第九十二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能源中心核定并公布。货主应当在每月25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相应仓储费用。
第九十三条 货主应当根据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量的差异,将申报押金差额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为核定库容的期货商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交割仓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期货商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能源中心。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操作和期货商品的储存期间,发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能源中心。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六条 能源中心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货主满意程度以及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一)能源中心可以随时对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能源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能源中心每一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仓库,能源中心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九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自查并留存记录。
第九十八条 风险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上载明。指定交割仓库未发生因违约或者其他事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形的,能源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保证金利息返还给指定交割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发生经济赔偿且指定交割仓库未全部清偿的,能源中心首先用其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赔偿,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能源中心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交割仓库不是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的,对该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不拥有所有权,不得在期货商品上创设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第八章
标准仓单管理
第一百条 能源中心应当建立、维护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细则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开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标准仓单账户的开户流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等具体规定,由能源中心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操作规范。
第一百零三条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商品的品种、数量、品质;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制单人和制单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五条 仓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厂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
仓库标准仓单涉及的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厂库标准仓单涉及的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货主应当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最终确认。货主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3天内未对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最终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中心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规定标准仓单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期货交割。标准仓单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申请。
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会员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的保证金使用。
(二)会员选择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或者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
(三)能源中心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将标准仓单交存能源中心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
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就提取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仓单账户,或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相应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会员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结算交割委托人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结算交割委托人提出申请。
(二)会员收到申请后,及时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三)能源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该会员。
(四)该会员应当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事项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或者协议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标准仓单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质人应当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信息,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内进行质押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使用标准仓单出质的,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二)指定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三)质权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等任何操作。
质押保税标准仓单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质押备案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标准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妥善保管质押商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解除标准仓单质押,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三)出质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解除保税标准仓单质押,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准仓单可以在能源中心外进行转让。买方、卖方可以自行结算,也可以通过能源中心结算。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能源中心按照标准收取交割手续费。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买方、卖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交易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按双方约定交付货款。
(五)卖方收款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交易编码和名称、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转让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方、卖方和能源中心。
(四)能源中心打印标准仓单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
(五)能源中心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办理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的转让,并参照上款进行。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转让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
14:00之前提交的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能源中心在当日完成转让程序;14:00之后提交的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能源中心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货主需要修改标准仓单的储存场所等能源中心允许修订的数据的,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标准仓单变更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储存位置的,应当事先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能源中心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批复。指定交割仓库移动位置后应当通知货主,并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修改对应标准仓单的位置数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质检期管理的期货商品,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货主应当重新质检,并向能源中心提交质检变更申请,在能源中心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变更相应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发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权属纠纷等纠纷的,能源中心可以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冻结,直至纠纷解决。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者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施对相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者解除冻结。
指定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当通知并报能源中心备案。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妥善管理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作废是指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除储存位置、质检日期等能源中心允许调整的数据以外的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
作废的标准仓单需要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的,应当在能源中心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出库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提货或者转为现货提单,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的过程。标准仓单在出库完成后注销。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由其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委托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人、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
货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三)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章 商品注册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上市品种期货合约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的,用于实物交割的商品必须是经能源中心批准注册的商品。能源中心批准的免检注册商品在交割时可以免于质量检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割商品申请商品注册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本细则上市品种部分另行规定:
(一)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能和产量达到能源中心规定,连续稳定生产至少2年以上;
2、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通过相应质量、环境管理、安全等认证;
3、生产工艺符合国内外相关产业标准。
(二)申请注册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能源中心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最近3年产品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
3、企业所申请的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占有相当份额,并具有相当的行业知晓度。
(三)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推荐。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商品注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效签署的注册申请报告、承诺书;
(二)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登记证等;
(三)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分支机构情况;
(四)注册商品登记表;
(五)商品质量证明文件;
(六)质量、环境、安全等体系认证证明文件;
(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经审计的上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九)一家以上能源中心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资质资信、生产能力等;
(十)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注册商品已取得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第一百三十四条
注册程序如下:
(一)预审
能源中心对申请商品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注册环节。
(二)质量监测检查
按照国家及能源中心有关规定,由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国内外商品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三)批准注册
能源中心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商品质量监测检查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商品注册。批准注册的,能源中心将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注册商品申请者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一)单一品牌商品注册费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单一生产企业商品检查费为人民币5万元。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标准。商品注册费必须在注册批复前预交。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能源中心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检查。
(一)能源中心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的质量进行抽检。
(二)能源中心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能源中心提供企业检查报告,包括企业持续经营情况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等。
日常抽检和检查的费用由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承担。能源中心将根据抽检、年检情况,向有关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暂停、取消注册资格:
(一)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的;
(三)注册商品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四)注册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注册商品质量仍未达标的;
(五)近一个内发生两起以上经能源中心查实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投诉的;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未向能源中心说明情况的;
(七)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能源中心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
(一)或者
(二)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的,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配合能源中心妥善处理。注册商品生产企业造成交割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第一百四十条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具体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交割品质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原油不实行商品注册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原
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原油入库有效期为原油拟入库日期前后各5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
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不设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交接原油的品质和数量。在原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并保证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及保证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油入出库时的数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的原油净体积桶数为准。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原油净体积桶数的计算公式为:
原油净体积桶数=原油毛体积桶数×(1-水杂百分数)原油毛体积桶数=原油总计量体积-明水体积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原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出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第一百五十三条 原油入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生成数量的差为溢短。入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的±2%。在允许的溢短范围内,原油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的差为溢短。出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2%。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一)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二)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三)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
期转现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
原油期货合约的发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发票流转流程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0.05元/桶的交割手续费。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交收地点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第一百五十九条 原油期货交割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细则所称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者其天然形式的混合。原油装卸时挥发出的轻烃、硫化氢、硫醇等气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当符合装卸所在地的监管要求。
(二)明水即游离水,是指油品中独立分层并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
(三)水杂是指油品中的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浮水。根据ASTM D4006、ASTM D473分别确定水分和沉淀物,两者相加得到水杂含量,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买方、卖方包括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本细则所称货主是指合法拥有货品所有权权利的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除能源中心认可的情形外,本细则规定的相关主体向能源中心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当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7.浅析大型钢厂能源管理中心的建立 篇七
1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设备大型化以后, 单机生产能力增大, 各项消耗相应减少, 因而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设备损失也大。因此, 从能源的角度出发, 必须保证各种能源在生产出现问题时迅速做出调整, 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只有采用集中管理能源的方法, 才能迅速而有效地做出各种能源的调整。同时, 技术的发展使得有些设备可以使用多种能源, 有些能源可以互相转化, 为能源管理者提供了较多的调节手段。要真正从实践上实现这一点, 必须集中管理能源, 依靠现代化计算机决策手段来完成。此外, 分散管理时, 各种能源管理机构都要设置管理手段, 都要配备计算机、仪表等, 这必然会产生许多重复, 集中管理能源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投资。
能源管理系统的建设, 可实现在信息分析基础上的能源监控和能源管理的流程优化再造, 有效实施客观的以数据为依据的能源消耗评价体系, 减少能源管理的成本, 提高能源管理的效率, 及时了解真实的能耗情况和提出节能降耗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协助公司管理者制订能源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同时, 能源调度可以通过系统迅速从全局的角度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 故障的影响程度等, 及时采取系统的措施, 限制故障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并有效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能源管理系统的建成, 对调度人员快速应对能源系统的异常和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 随着企业机制的转换和改革的深化, 能源管理关系将趋于复杂, 且动态变化很大, 很有必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以便对企业能源的各个环节, 从采购、转换到消耗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应该说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也是企业能源管理完善和发展的必要。
2 能源管理中心的建立的几点措施
1) 建立完整的能源中心架构。要建立完整的能源管理中心, 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据采集设备、信息传输通道、计算机等数据处理装置、基本软件平台、应用软件系统、巡检车及通信系统 (包括无线通信) 等。具体而言与能源中心相联系的主要包括: (1) 能源厂:包括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柜、空压站、排水泵站、制水厂、总降变、区域变等;其过程信号由各现场信号采集站通过网络或I/O点连线至能源中心, 能源中心的控制及操作指令亦通过网络或I/O对现场进行过程操作与控制; (2) 巡检室:包括电力巡检室、动力巡检室及水力巡检室, 通过网络将各巡检室的巡检数据传至能源中心, 能源中心通过网络向各巡检室下达调度命令; (3) 主体生产厂:包括烧结厂、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连铸厂、轧钢厂等。通过现场各采集站, 将各生产信号通过网络送至能源中心, 同时能源中心通过网络向各生产厂下达能源调度命令; (4) 能源总厂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部门:主要是对能源中心进行管理, 调度命令下达及能源中心的设备运行维护等; (5) 公司ERP系统:通过网络能源中心向公司ERP系统传送各种能源数据及报表, 公司ERP系统向能源中心下达命令及传送公司其它与能源计划、调度相关信息。
2)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计算机管理能源是促进能源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设置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计算机管理能源, 是实现能源管理现化的必由之路。 (1) 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进行能源供需的预测和预报, 编制能源供需计划, 使能源供需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2) 对能源信息进行在线自动检测和补正计算, 编制能源的各种报表, 收集、统计、计算和汇总分析能源数据, 及时向调度人员和领导提供能源的信息和情报, 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 (3) 对能源的发生、转换设备和耗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在线自动监测, 对液体和气体能源输送管网进行自动监测, 对各种贮罐 (池) 罐位进行在线自动监测, 对电力负荷及运行状态进行在线自动监测以及对环境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等; (4) 能源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具有一系列指示、显示、监视和报警设施, 根据需要, 可以提供事故处理的操作指导或自动处理。
3) 加强宣传, 深化节能管理。首先, 要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节能领导机构。根据《节约能源法》及《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耗能单位, 应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对企业能源管理岗进行了明确。在实践中, 要在各生产分厂增设专职能源管理员岗位, 负责各二级单位的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责任、目标、考核节能管理体系, 从而从组织上强化节能工作。其次, 要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比如利用内部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 广泛宣传节能法规和节能知识;定期举办节能知识培训班, 并规定每一位新入厂的职工, 必须接受节能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进岗,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 来提高全员职工的节能意识。
4) 做好量化管理、过程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 (1) 不断修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要针对厂部的经营方针目标要求, 发动全厂职工认真讨论, 制定新的能源消耗定额, 同时还要考虑各季节天气因素的影响, 分季制定定额, 使新定额既先进又科学、合理又可行; (2) 强化工序过程管理。工序过程管理是节能降耗的关查督促, 做到事事有人管, 人人有责任, 办事有程序, 检查验收有标准, 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监督人员要紧紧抓住这个网络, 控制好施工中的多个环节。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 不签证, 不得施工, 上一道工序验收不合格,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 要查清原因和责任。严格控制质量事故苗头的出现。
3 从政策上优惠质量的施工企业
实行优质优价, 从政策上优惠质量好的施工企业, 从而创造一个奖优罚劣的社会环境, 也是监督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的措施之一。施工企业要创一项优良工程必然从精力、物力, 经济的投入上付出较大的代价, 我们建设单位积极鼓励和支持施工企业创优良工程。为此, 监督人员在招标方面, 对工程质量实行优质优价, 对工程质量好的施工企业, 可以优先优惠, 这样做既推动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又激励施工企业工程上台阶。
4 加强对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
加强对住宅小区的质量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上台阶, 在滦县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相继在滦县出现了很多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 如明亮园、紫薇园等。监管人员在富贵华庭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 具体的做法是:在人员的组织安排, 监督计划的制定进行周密的部署。从高层建筑的特点, 小区特色和性质, 工程要达到等级要求, 分别制定较详细的监督计划以及键环节。我们要在分厂主管领导及节能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下, 分别对炼钢、开坯、成材及辅助各工序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使能源管理工作形成“相对封闭”状态, 以提高信息反馈的速度及真实可靠性; (3) 能源管理标准化。坚持执行每月节能员例会制度, 会上分析当月能耗情况, 针对薄弱环节提出要求, 并采取对策进行及时整改。坚持主要分厂能耗情况的旬报制度, 要求有数据、有分析, 以此做为每月的考核依据, 使能源管理走上了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总之, 能源中心是一种以电子计算机和数据通讯网络为主体设备的现代化工具, 能够实现能源数据采集、调度、监控和决策。对于具备建立能源中心基础条件的企业, 首先要进行建立能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在确定系统配置方案时, 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和先进性作为首选条件;在处理系统硬件和软件关系时, 应特别注重工具软件的购置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问题。
参考文献
[1]集立言, 范锤利.本钢能源管理中心的基本模式.冶金能源, 1992, 11 (6) .
8.数据中心能源管理系统 篇八
—如果将数据资源比作矿藏,那么百度所拥有的无疑是一座巨大的富矿。
这座富矿究竟价值几何?百度又将如何挖掘它的潜能?
2015年9月8日,在2015百度世界大会上,百度旗帜鲜明地给出了答案,那就是用大数据来“连接3600行”。
在8月19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之后,这场大会更像一场誓师,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和他的同伴们终于由此开启挖掘大数据宝藏的大幕了。
大数据的宝藏,百度将要怎样挖掘?
百度高级副总裁王劲在会上发布了百度“大数据+”开放平台:“百度通过大数据连接3600行,打通线上和线下,把线上和线下的数据融合起来,产生核聚变,迸发出新的能量,让大数据成为3600行的商业新能源。”
这新能源的富矿存量有多大?
资源:海量存储 数据富矿
如果将单一信息比作一滴水,那么百度所拥有的无疑就是汪洋大海:百度的服务覆盖6亿网民,汇聚全网万亿网页,每天响应60亿次搜索请求、150亿次定位请求,记录了整个中国互联网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除了搜索数据、定位数据之外,百度还拥有丰富的社区数据,如百度贴吧的数据等。
过去,百度索引的是网页,而现在百度要索引真实世界。它正在将线上和线下的数据打通、融合,将百度数据和传统行业的数据深度结合。目前,百度和保险、零售等行业已经在大数据合作方面进行尝试,随着百度大数据与行业深度合作的扩展与加强,可以预想,百度拥有的数据矿产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然而,如此海量的数据,仅是存储和处理就绝非易事。百度会不会被淹没在这数据的海洋里?
硬件:底层支撑 储备过硬
存储、计算如此海量的数据,离不开硬件基础—数据中心。此前,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服务提供商,百度的数据中心规模已达数十万台服务器。而近日百度更是启用了华南超级核心及华南IDC(互联网数据中心)集群,使百度的数据中心规模和网络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百度已在全国多个地区建成超级核心及IDC集群。超级核心指的是骨干网络节点,所有IDC都需通过该节点进行互联。此次华南超级核心及IDC集群的启用,对于占全国近1/3用户的华南十省地区,可以实现网络提速30%以上。
除了拥有规模庞大的数据中心和计算网络外,百度公司还一直投入大量的资源研究数据中心的节能技术及清洁能源发电技术,引领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技术的革新潮流。
2013年1月,中国第一代整机柜服务器天蝎(北极)1.0版本率先在百度南京机房上线,开创了定制服务器新时代,在中国发挥了很好的引领作用。如今,百度已大规模上线天蝎(北极)2.0,自主整机柜服务器已投入使用数十万台。
整机柜服务器采用共享架构设计,可以让百度取得非常好的收益:整机柜服务采用集中供电,比传统分散电源的能效提升20%,而电源模块成本只有原来的50%;采用集中散热,比传统分散散热模式的能效提升60%,风扇成本节省20%;方便集中管理,以机架为基本管理单元,提高管理效率,整机能耗降低15%。
此外,百度还是全球第一家大规模商用ARM服务器的企业,仅此一项,使能效降低30%。百度在语音、图像识别等领域创新性地应用了GPU服务器,能耗降低超过10倍。百度还成为全球首家把FPGA规模部署到数据中心的互联网公司,应用FPGA后,能耗降低38倍……
技术:出神入化 谁与争锋
王劲说:“我们在技术上巨大的投入,希望有一天不仅助力百度发展,还能够帮助中国整体经济转型。希望百度技术的开放与应用,能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丰厚的回报。”
百度在技术上投入了什么,又换来了什么?它真有传说中那么出神入化?
在云计算技术方面,百度拥有全球最大的Hadoop集群。Hadoop是能够对大量数据进行分布式处理的软件框架,以一种可靠、高效、可伸缩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目前百度拥有业界最大Hadoop单集群—1.3万台,日处理作业量达百万量级。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百度搭建了超大规模深度神经网络,可支持千亿样本和千亿特征训练。
基于大数据及超大规模神经网络,百度在机器感知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其统一视觉和语言深度学习模型已经能像小孩子学习一样自然,能够进行简单的看图说话、问答,理解动态视频;在世界最权威的人脸识别评测 (LFW,Labeled Faces in the Wild,无约束人脸识别) 中,人类的错误率为0.8%,百度人脸识别的错误率仅为0.23%;对于搜索这样的短文本(中文)语音输入,人类的单字错误率为8%,而机器可以达到6%。
基于机器感知及自然语言理解方面的技术突破,百度打造了先进的读图问答技术。这一技术会聆听、识别并理解人类的语言,同时识别、认知图片内容,自行判断并且组织语言给出答案,体现了目前全球最领先的人工智能水平。
如今,百度已经将这些先进的技术和能力通过百度开放云、API Store (apistore.baidu.com)对外开放共享,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技术,究竟能够做些什么?
市场:探明前路 前景广阔
可能在开始,百度也未必清楚地知道大数据的价值到底能够挖掘到多深入,于是它将探寻的灵敏触角伸了出去,得到了市场的热情回应。来看看大数据平台与市场结合后的斐然成果:
大数据+零售:迎接个性化精准营销时代的到来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大数据的生态开始往线下转移,这是大数据+非常具有潜力、值得挖掘的一块宝藏。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势之下,它将为中小微新兴创业者提供有益参考,带来事半功倍的效益。
大数据可以刻画群体画像,帮助创业者进行营销,提供精准、定向的个性化推送;通过分析客流数据、消费水平、需求缺口、竞争对手、交通状况等,给出商业选址建议……
随着大数据生态的铺展,一些敏锐的商场开始抓住这一契机,从只关注最简单的整体的客流,到开始注意自己数据的建设。
而通过与百度大数据的合作,北京朝阳大悦城无论对自身还是对消费者的认知都有了质的提升:在充分保障用户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把百度海量的线上数据和大悦城线下多年积累的数据结合在一起,通过挖掘、分析这些数据,百度和大悦城制订了一些更有针对性、更精准的推广计划。这种个性化的推广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大悦城的销售量。据统计,通过这一方式,大悦城会员销售额提高了12%,未购买品牌推荐转化率提升了5倍;非活跃会员到场消费率提高53%。
从关注整体客流到关注客流的留存、停留的时间、浏览路径……再到开始关注细分人群、消费者的生命周期及偏好,最后通过O2O的生态和大数据生态,针对行为习惯不同的消费群体实施定制化的营销,大数据正在改变着零售行业。可以说百度的海量数据,有效地支持了商业运营和商业决策,同时,对于消费群体的分类、判断和认知,有助于实现个性化的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大大提升盈利水平。
大数据+保险:低赔付人群定位准确性超过85%
百度大数据与保险行业的融合,可以挖掘出客户购险意图,做到精准营销;同时可以预测客户的赔付率,进行个性化定价。通过与大数据的结合,使保险公司在保险价值发现、客户挖掘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保险业降低一个百分点的赔付率,都意味着比竞争对手有了更大的竞争优势。
百度在这一领域小试牛刀,展现出大数据在这一领域的巨大潜能。
利用保险公司多年积累下来的线下数据,百度和保险公司圈定了一大批低赔付人群样本。百度将这些人群的线上线下数据融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把这些人的特征挖掘出来。然后,在6亿网民中,通过海量计算,将具有相同特征的人找出来。这样就找到了更多的低赔付人群,准确性超过85%。同时,通过大数据合作,实现精准营销,广告点击率提升361%、购买转化率提升200%。
大数据+金融:开启点“数”成金的互联网金融时代
把线上的海量数据和线下的金融数据结合到一起的时候,这些数据产生了点“数”成金的效果。
这些数据的融合,对基金选股、风险控制、信用评估产生了极大帮助。它们有效地提升了投资者决策判断的参照系。传统金融做决策的时候,一般用几十个、几百个维度进行决策,当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后,可以用几万个维度进行决策,并可以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反应,大大提升金融决策的有效性。
百度大数据和国金证券的合作在这方面提供了有益借鉴。他们把线上和线下的数据结合在一起,通过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复杂的计算,挑选出了20多个有效的因子,并用这些因子建立数学模型,助力选股和买卖决策。
基于上述大数据的合作,使投资者的绝对收益提升了5%到8%;信息比IR提升了0.6到0.9;最大回撤降低了3%到5%。
有了大数据的强大支持,我们在炒股上、在基金的选择上,能够有更大的收益,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降低波动。
据王劲透露,下一阶段,百度大数据将和国金证券进行一个新的尝试,共同建立一个新的量化基金。希望通过这种创新和尝试,帮助互联网金融找到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大数据+旅游:智能化的旅游服务
在查找旅游信息时,搜索引擎是主要渠道。游客从搜索引擎获取信息占所有信息获取渠道的78.5%。
大数据与旅游相结合,基于海量搜索数据,以及LBS定位数据、SNS数据等,能够实现景区客流量预测,为游客出行、景区管理与服务提供参考;还可以让景区更深入地洞悉旅客,便于景区做更智能的服务和营销。此外,还可以提供酒店订单预测、热门线路预测等服务。
百度大数据与武夷山景区的合作堪称这一类型的典范: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了解到,到达该景区的旅客对鼓浪屿、黄山、乌镇、西湖等景区的关注度也很高。因此景区可以联合沿线景区,推出精品旅游路线,进行营销合作,充分发挥景区联动效应。
正像王劲所说:“过去,我们做决策凭的是个人的经验和能力;今天有了大数据,我们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出一个决定,让大数据引领我们去做新的决策。”
“索引真实世界,让大数据改变我们的生活。百度不仅仅用大数据来帮助百度自己发展,我们还希望把百度大数据开放给大家,希望用大数据+平台连接3600行,助力3600行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业态:培育生态 改变生活
百度建立大数据平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释放大数据的海量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建设大数据生态。
在谋划大数据之初,或许他们已经前瞻性地将百度大数据打造成与各大产业相融合的模块雏形:百度大数据+平台有七大模块,分别是产业洞察、客流分析、营销决策、舆情监控、推荐引擎、店铺分析、数据加油站,并已提供针对保险、旅游、零售等六大行业的解决方案。
可以说,未来通过大数据平台打造的百度生态圈,将可以用到百度大脑、百度大数据、百度云等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而大数据不仅仅能够帮助商业,还能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前段时间,百度研究院和百度公益共同携手打造了一款产品“百度小明”。百度小明依托“百度大脑”的图像识别、语音识别以及深度学习等相关核心技术,成为盲人的日常生活助理,帮助盲人“洞见”真实世界。
而对于更多的正常人,百度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发了丰富多样的产品,帮助人们更深入于智能生活当中,让我们对于所处的信息社会不再有如“盲人摸象”。例如百度打造的小度机器人,能够像真人一样面对面和用户对话,回答用户的问题。它可以利用人脸检测和跟踪技术,根据用户的位置移动而转动视线。不仅如此,小度机器人还具备了认识用户的能力,可以判断出面前用户的身份是注册用户中的哪一个人,根据用户的不同年龄、身份、性别做出个性化的回答和服务。
王劲说:“前段时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进一步推动大数据应用到行业中。我们希望百度能够参与其中,帮助中国更好地实现大数据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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