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的方式(13篇)
1.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一
1.银行储蓄
银行储蓄这种类型的投资理财方式,可以说是最普遍的,也是最保守的理财方法,当然也是最安全的。主要风险是银行倒闭,基本上不大可能发生。缺点是收益太低,并不是十分适合投资理财。总的来说银行储蓄更多的是用来保管我们的钱财,各种投资均有或大或小的风险,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身家都用于投资,所以银行储蓄还是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当然,如果想要获取更多的收益,我们还是要参与其他的投资理财方式。
2.购买黄金等硬通货
购买黄金等硬通货,或者说根本不是理财,只能叫收藏钱财。买黄金本身不会增值,只能叫保值。因为今年的1公斤黄金放上二十年还是1公斤黄金,并不会增重出1克份量来。当严重通货膨胀时,买黄金是规避贬值的好办法。现在是人民币升值的时候,买黄金是很不明智的,因为你的钱最终是想在中国显示财富的。安全等级:很不安全,主要风险是被盗、被害,弄不好人财两空。如果想要购买黄金的话,一定要做好保护工作。
3.买国债、企业债
偏保守的理财方式,比存银行更明智,比银行利息要高一些,国债还免利息税。同时,可以方便地通过市场交易变现。等于是以活期的方式获得定期的利息。企业债的话风险会稍高一些,企业的倒闭将导致企业债兑付出现问题。
4.买保险
被国内人民广泛误解的理财方式,因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实在是多如牛毛,再加上不少的保险公司只以盈利为目的,不太顾及顾客的需要,各种口头承诺,纸面文章,导致了人们对于保险的反感。不过,保险对于人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当然市场上鳞次栉比的保险行业中,我们要懂得选择,购买一些比较好的,可靠的,适合自己的保险,以及一些人身安全之类的保险。
5.买股票式基金
积极的理财方式,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来说,买股票式基金是不错的选择,基金通过专业优势和组合投资,往往能赚取比普通散户更高的利润。风险: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内的基金和国有企业一样,存在这样那样不规范的问题,老鼠仓问题倒是小问题,最怕就是利益输送。
6.买货币式基金
偏积极的保守理财。货币式基金以其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通过买卖债券能获取比债券本身略高一点的收益。风险小,变现方便。
7.买权证
投机!偶尔也有投资型权证出现。多数情况下可以说是一种合法的“赌博”,购买时需要格外的小心注意。
8.自己买卖股票
如果对自己有足够的自信,具备承受能力,就请自己去买卖股票吧,盈亏都是自己能力的体现。股票这种投资理财方式可以说是影响力最广的理财方式之一了,但是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对股票感兴趣的话,在进行股票操作前需要格外的注意,多学习一些相关的理财小知识,做好评估规划。毕竟我们投资理财的目的是盈利,对于风险我们需要有一定程度的预防。
9.购买鲸鱼宝等宝类理财产品
现在互联网金融已经兴起,各种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也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但在互联网理财中,由于产品繁多,总是让人眼花缭乱,不明所以。这里推荐大家使用鲸鱼宝,鲸鱼宝是鲸鱼金融打造的国内最高的宝宝理财增值服务产品,年化收益4.3%-8.0%、一元起投随存随取,可以说是理财新手至理财达人都适合的最佳选择了。
10.买期货
购买期货有些类似购买权证,不过期货需要高深的专业研究。商品生产者则不需要特别高深的专业知识。在期货市场中优胜劣汰的周期太短,要懂得见好就收,若有幸完成原始积累就立即退出市场,自己办实业去,比较期货的风险指数也是很高的。
[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
2.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二
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一切企业形式, 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和个体, 属于非国有经济的范畴。民营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的补充, 对活跃市场经济、稳定国家税收增长, 提供就业机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中国GDP的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 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文化历史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致使其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 遇到了一系列的突出问题, 尤其是融投资困境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不合理、资本成本较高, 使得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民营企业投资的问题是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明显、甚至投资失败,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
二、当前民营企业的融投资困境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 民营企业当前的融资困境及影响因素
随着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我国制定了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政策, 使民营企业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是, 根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调查报告, 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报告显示约80%的民营企业认为融资难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在发展初期超过90%的企业依靠自有资金, 主要来自业主、合伙人及私人借款。可以看出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内部融资和民间信贷, 通过资本市场、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部融资渠道筹资的渠道狭窄, 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形成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 融资渠道有限。
目前, 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是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 推出的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虽然面向中小企业, 由于其交易不活跃, 直接融资渠道有限, 很难利用现有资本市场融资。在债券发行市场, 中小企业由于不能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2. 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央行已经出台相关的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放,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由于所有制的原因, 民营企业多受到歧视, 只能从银行借到有限的资金。创造中国近六成GDP的中小企业, 目前仅占金融机构贷款的16%, 而民营企业大多数都属于中小企业, 其中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只有5%-8%能获得银行贷款。另外, 由于在金融体系中, 缺乏专门为民营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担保体系不健全, 导致民营企业利用银行借款这一筹资方式受到很大限制。
3. 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不规范,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民营企业, 沿袭着家族式管理模式, 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导致整体管理水平不高,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直接影响了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另外, 由于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财务存在舞弊行为, 缺乏良好的经营业绩, 难以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大量资金投入。
4. 民营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不高, 信用记录较差。
目前我国尚未建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平台, 没有中小企业评级制度, 大多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信用观念淡薄, 有的民营中小企业逃避到期的债务、到期银行借款不还的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声誉, 民营中小企业较低的信用等级使其获得银行信贷融资更难。
(二) 民营企业当前的投资困境及影响因素
近年来, 我国民营企业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但是我国的很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后劲不足的情况, 民营企业的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投资项目盲目多元化、投资结构投资区域失衡、投资效益不显著等诸多问题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 优化投资结构, 调整投资方向使之逐渐合理, 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三、创新民营企业融投资方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 规范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增加融资渠道
目前在扩大股票市场的规模的同时, 完善并推进新三板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规范企业产权交易市场, 为企业间的产权转让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加强和规范经营管理、增加财务的透明度、筹集到所急需的资金, 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 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市场, 重视中长期信贷市场的发展。通过资本市场利用外资来发展民营企业, 就要求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去筹措资金, 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二)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
长期以来, 国有企业是我国资金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 要让国有银行资金更好地服务于民营企业, 有必要打破国有银行垄断, 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 让更多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进来, 培育和扶持有前景、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 这样民企可以与国企在资金上进行公平竞争, 从而有机会获得银行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 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平台, 助力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 加强民营企业的制度建设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 引进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 克服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弊端,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这是稳定的经营绩效和良好的企业信用的基础。在市场开发、市场占有率、人才储备等方面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信用建设。
(四) 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加快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记录, 实现资源共享。完善民营经济授信制度,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可以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规模数量适当的担保机构, 直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 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引导机制, 提高投资水平和效率
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必须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建立一个由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经理层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决策领导机构, 正确科学地评价投资环境, 研究国家的产业政策, 确立投资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积极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财务、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 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
参考文献
3.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三
关键词:政府补偿;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偿
1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必要性
山西是一个欠发达省份,经济基础单一,科技力量薄弱,为了改变现有局面,早日实现山西梦想,经济的转型跨越发展势在必行。根据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创业风险投资对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有直接的决策性影响。研究表明,相对于一般的社会资本,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可达一般社会资本的3倍以上。但有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山西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并不乐观。
1993年,山西省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正式成立,开启了山西创业投资企业的先河。其后,山西的创投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进入21世纪,山西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出现,创业投资企业也不再限于国有模式,各种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行业引导基金先后出现,但可惜的是好景不长,受种种因素的限制,目前留存下来的企业已经为数不多,根据山西省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系统的资料显示,山西省内目前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仅有13家!这其中有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性。
创业投资资本为社会发展带来的动力是不可估量的,而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却是非常巨大的,这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公平的。所以,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是必要的,特别是在山西这种迫切需要实现经济转型的省份,而对于怎样补偿的探索就是我们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
2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限制条件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创业投资企业都进行风险补偿,这里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
第一,从企业资质上而言,这里所指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该是符合国家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二,从投资地域上而言,这里所指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是将资金投入到山西境内资本市场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不在山西境内注册但仍然将资金投放山西资本市场的企业,但是在山西境内注册但其资本没有投入到山西资本市场的不应包括在内。
第三,从资金流向上而言,受补偿的资金部分,应当是国家和地区鼓励的行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则排除补偿范围。
第四,从风险控制上而言,受补偿的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需要有不少于3名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的管理人员是指具有5年以上的创业投资经验,并且取得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制度方面,要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投资管控方面,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不能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的20%,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3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种类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可以根据补偿的性质进行分类,包括税收补偿和投资损失补偿两个部分,税收补偿可以通过税收抵扣的办法实现,基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和地区鼓励的行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资金,可享受到抵扣70%的所得税优惠,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是一种针对于获利型投资的政府补偿,具有奖励的性质。投资损失补偿是指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者破产而导致创业投资企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具有补偿和安抚的性质,这种补偿通常要参考行业补偿系数,周期补偿系数和项目补偿系数。
行业补偿系数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该行业后,如创业投资企业不能收回投资而遭受损失的时候,可参照损失金额的比例进行补偿的一种系数。该系数在制定的时候充分地考虑到了山西省经济及行业发展现状,没有在行业系数列出行业将不作为风险补偿的对象。周期补偿系数是指被投企业的生命周期及所处的阶段,一般认为,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要大于成长期和扩张期,而投资于成熟期的风险相对最小,对于重建期的投资是不理智的,所以相对而言,对投资于种子期企业的补偿力度要大于其他时期,而对于成熟期和重建期的企业则不予补偿,对于五个周期的判断可由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单位,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业务技能进行判断,当然要严格把控权力寻租的空间。这里并建议确定一定的标准,因为模式化的标准往往会错杀一些本该受到补偿的企业。项目补偿系数是行业系数和周期系数的附加系数,主要为能使符合该标准的投资企业额外享受更多的补偿,项目系数是指参与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重大项目或者更高级别的项目时而获得额外补偿。
4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计算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计算,应当参考补偿系数,严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设:A为行业补偿系数;B为周期补偿系数;C为项目补偿系数;O为实际亏损金额。
损失补偿金额=O*A+(O-A)*B+(O-A-B)*C
注1:实际亏损金额=净利润*企业投资比例
注2:不能确切计算实际亏损金额的,按照当年投资于该亏损企业投资额的17%计算
5 山西省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下达
4.最好的投资理财方式是什么 篇四
短期理财产品
目前市场上的短期理财产品主要是商业银行一年以内的产品、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预计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行呈现下滑趋势。
股票市场
有专家推测,央行不断下调存款利率,这对于股市来说或许是一个好消息。20一季度的股市整体上会延续四季度的反弹行情,反弹的高度取决于货币的宽松程度以及“十三五”规划、两会中释放的改革红利。
基金投资
鉴于年的股市趋势性不明显,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建议采取波段操作的策略,以季度为单位,紧跟市场热点,把握好操作节奏。2016年债券基金投资应重点关注长久期利率债和信用债配置基金,回避低等级信用债的违约风险,警惕债市的调整风险。2016年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将会继续下降,但是由于市场利率的下行,货币基金仍是管理现金的重要工具。
下面我们列举下常见理财产品途径实现翻番目标所需要的时间和具体计算方式:
1.储蓄
当前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为1.5%,假设利率保持不变,则本金翻一番所需时间为:72÷1.5=48年。现在银行开通了大额存单,提高了相对利率,计算方法一样。
2.国债
因为国债很少有1年期的,所以我们以加息后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计算,利率为3.37%,本金翻倍所需时间为:72÷3.37=。
3.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一般为2.8%左右,则本金翻倍所需时间为72÷2.8=25.7年
4.人民币理财
除了股份制银行外,目前国内也有很多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人民币的银行理财产品,随着国家的稳健货币政策的调控,加上人民币的贬值预期,银行理财
产品也会逐渐从VIP客户逐步渗透到大众储蓄人群中,某银行理财1年期的年收益率为4%,本金翻倍所需时间为72÷4=。
5.互联网金融理财
5.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五
国际BOT 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
姜晓亮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文从中国有关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谈起,分析了BOT投资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从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来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并对仲裁协议在BOT合同中的表述阐明了笔者的见解。
[关键词] BOT争议解决仲裁协议
[引言]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和移交,是指政府授予投资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 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而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是合同中必要条款之一。
1.中国BO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国至今无有关BOT方面的专门立法,调整BOT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BOT通知》);
2】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4】1997年初,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5】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这些规章的规定构成了中国有关BOT法规的雏形,为中国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2. 国际BOT投资合同与中国现行法律的冲突
2.1 与宪法的冲突
BOT合同是政府与投资企业之间的特许协议,按中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规定将中方主体限定定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没有确定由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BOT合同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直接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而使政府成为合同当事人。
2.2 与外商企业法的冲突
email@colaw.cn1
项目公司是运作BOT的公司,也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中,融资是最关键的一项。一般他说,项目公司的自有资本和长期负债之比在1∶9和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股债比例。
而我国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分别列举四种情况,从7∶10到1∶3,显然在中国BOT方式股债比例偏高的特点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如以此为标准设立项目公司,必会成为投资者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障碍。
2.3 与担保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而在BOT投资合同中政府常常提供经营期保证,项目的后勤保证,不竞争保证,外汇的兑换和汇出担保,等等担保。
有一种观点认为: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是东道国政府为确保BOT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移交,对投资者表明其愿意承担BOT项目特许协议确立的责任的一种承诺,与我国担保法上所称的保证是不同的。在BOT方式中,东道国政府在与项目投资方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中,为该项目所给予的政府保证,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在特许权期满后无偿收回项目设施所付出的代价,而非担保关系中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因此,有关一般担保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BOT中的政府保证。但这一观点没有得到中国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同。
2.4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项目公司通过特许协议,从政府取得对某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权具有一定的专有性或不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BOT投资合同的“不竞争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因为其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5 与其他中国法律法规的冲突
。。。
3. 争议解决方式分析
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一种观点认为,BOT投资合同是内国合同,按冲突规范的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由内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不应由境外的仲裁机构处理。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理由是:
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争议是跨国的国际争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东道国应该承认投资国投资担保机构有权对被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由于根据此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则私人投资者的求偿权就上升为国际机构的求偿权。《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可以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且对仲裁中心对于此争端所作出的裁决的效力也加以明确规定:中心裁决为必须遵守的最终裁决,在缔约国国内法院不受质疑,而中国已分别于1988年4月30日和1992年7月1日加入以上两公约,且未提出任何保留。
当地政府和投资企业在签订BOT投资合同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从双方谈判到履约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关于BOT投资争端的解决双方地位也是平等的,如各方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话,任何一方享有同等的仲裁权利和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东道国不得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裁决的效力,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政府如不执行裁决,则违反遵守条约之义务。
鉴于国际BOT投资合同与中国国内的法律冲突,为避免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窘境,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选择第三方的仲裁机构处理BOT合同争议。
4. 仲裁机构的选择
由于BOT投资项目的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为避免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合同当事人往往选择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不选择临时仲裁的方式。对中国的BOT投资项目,可供选择的仲裁机构通常有:
1]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新加坡第178958邮区圣安德烈路政府大厦3楼
电话:+65-6334 1277 传真: +65-6334 2942
电子信箱:sinarb@siac.org.sg网址: /uk/Home/
笔者建议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BOT项目争议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 1] 交通便利,航班不超过数小时;
2] 仲裁所使用的语言既可以是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中英文并用;
3] 相对于其他仲裁机构,收费较低;
4] 有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业的仲裁员,供争议当事人选择。
5.仲裁条款范本
5.1协商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存续,效力或终止等任何问题),在收到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后,可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5.2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其现行有效的规则,在新加坡进行最终仲裁。本合约签订后,若仲裁中心对其仲裁规则有所修订,则按仲裁中心已通过且生效的最新修订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中心的现行规则或上述修订规则应被视为本条的一部分。仲裁程序和裁决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5.3 仲裁庭组成双方应按仲裁规则及仲裁庭的要求提交文件及证据。仲裁员应为3名。申请方在发出仲裁通知后30天内应选择1名仲裁员;被申请方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应选择1名仲裁员。上述
仲裁员应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应将从名册中选择非中国和非投资方国籍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如果任何一方在对方选定了仲裁员后30天内未能完成己方指定仲裁员程序,该仲裁员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5.4 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是双方就呈交给仲裁庭的任何争议、索赔、反索赔等所能得到的唯一救济。
5.5 合同履行
在任何仲裁程序作出裁决之前,本合同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充分的履行,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5.6 裁决执行
双方保证全面地、无迟延地遵守并执行所有程序性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临时保全措施)或任何由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决。
仲裁裁决根据中国为签字国的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予以执行。
5.7.放弃豁免权
双方声明并保证:本合同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各方放弃就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主权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每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都受民事商法的制约,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只构成民事和商业行为,而非政府的公法行为。每一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保证并同意本合同是一个商业行为,而非政府的公权行为;每一方都无权以主权,或以任何法律,或为本合同任何义务的执行提出管辖地为由为其自己或任何其资产提出免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如果任何一方或任何其资产现在或以后可能因主权或其它理由享有抵销、法律诉讼、判决前的扣押、其它扣押或判决执行的任何豁免权,该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涉及本合同有关义务的此类豁免权。
[结论] 由于BOT投资合同在中国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地规范,因此在签订BOT投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查考相关的BOT案例,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纠纷。而BOT投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越是详尽和全面,越是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作者简介] 姜晓亮,国际法学硕士,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长: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
地址:中国苏州太仓上海西路3号邮编:215400。
电话: +86-512-53519435传真: 0512-53516040
6.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六
关于以信托方式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个是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另一个为信托公司和融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用《资金信托合同》加以规范。首先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书》来募集资金;然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和融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以下操作流程:
(一)融资企业向信托公司递交商业计划书后,双方如果有足够的意向,将签署《意向书》、《保密协议》、《独家谈判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信托公司将开始对融资资企业进行《审慎性调查》、《价值评估》;
(三)基于审慎性调查的结果,信托公司对融资企业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操作下去;
(四)如果双方决定继续操作,则双方制定项目的融资和投资策略,形成双方的初步合作框架条款;
(五)根据合作框架条款的内容,委托律师起草融投协议草稿;
(六)双方进行条款的商务谈判;
(七)签署协议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
7.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七
在适当的时机退出获得高额收益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 所以合理的退出方式对于一项私募股权投资的成败与否至关重要。私募股权的成功退出不仅仅能够获得高额收益, 还会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 为下一轮投资赢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为良好的投资循环奠定基础。企业应根据目标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环境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利益最大化。当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首次公开上市 (IPO) 、兼并收购 (M&A) 、股份回购、破产清算。
(一) 首次公开上市 (IPO)
首次公开上市是指当目标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时, 在主板或是创业板上市, 将目标企业股权转换成公共股权。目标企业上市之后, 投资企业通过出售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 实现资本回收和增值。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对于投资者与目标企业来说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因为一方面由于首次公开上市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 投资者可以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 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目标企业可以获得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 并拓展了企业的知名度。但是首次公开上市也面临着投资期限长、机会成本高、上市费用高的不足。
(二) 兼并收购 (M&A)
兼并收购是指其他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 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实现股权退出的方式。兼并与收购的退出方式并不是投资企业的首选, 而是在难以实现首次公开上市或出于其他考虑所采用的退出方式, 因为与首次公开上市相比, 兼并收购投资回报率较低。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退出机制灵活。与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相比, 目标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 退出方式简单、方便, 可以在目标企业的任何阶段进行。而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时机通常是企业的成熟期。第二, 退出成本低。不需要负担首次公开上市的上市成本。第三, 时间成本低。兼并收购可以在目标企业的任何阶段进行, 实现全面快速地退出, 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或是震荡的情况下, 这种退出方式较为理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市场中的潜在买者有限。第二, 管理层容易产生抵制情绪。因为一旦兼并收购成功, 管理层可能发生较大变动, 现有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抵制兼并收购, 使得投资企业的退出时间延长。第三, 不利于营造目标企业的品牌。相对于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 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往往导致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不利于目标企业品牌营造。
(三)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投资者按合同约定, 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出售。股份转让可分为两类: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和股份回购。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有两种退出机制, 一是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二是将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机构。股份回购是指目标企业根据私募投资机构制定的程序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根据回购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管理层收购、员工收购和企业回购。其优点主要表现在股份转让过程简单、退出的风险较少。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错失潜在投资机遇。股份转让通常发生在目标企业市场机遇爆发的前期, 往往会错失潜在的投资机会。2.股份回购的变现能力差。目标企业回购投资企业的股份时通常支付的是长期应付票据, 其变现能力有限。3.法律障碍。目标企业实现股份回购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四)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目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 不再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投资企业从中获得的财产清偿, 收回部分或是全部投资。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退出方式, 其通常意味着本次股权投资的失败。
从投资收益角度, 首次公开上市投资收益最大, 兼并收购与股份转让次之, 破产清算最小。从退出效率角度, 首次公开上市低于兼并收购与股份转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问题与障碍
(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无论是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都缺乏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引导。此外, 迄今为止关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专属法律制度尚未出台。第二, 监管机构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大多采用场外交易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 合格的监管机构对于控制交易风险, 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更加顺畅至关重要。第三, 缺乏合格的中介机构。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 而扮演着提供咨询、评估、资讯及其他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这些中介机构需要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监管, 并不断提高职业道德, 成为合格的中介机构, 提供更多的资讯与优质的服务。
(二)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障碍
1. 首次公开上市 (IPO) 的退出障碍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障碍主要是指在国内上市与国外上市存在的障碍。对于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上市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首次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能在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上市的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较稳定、较强的盈利能力。当目标企业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私募股权投资将会面临退出障碍。第二,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成本较高。当目标企业符合上市的标准后, 还需要支付上市过程中高额的成本费用, 比如佣金、咨询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审核费用等等。第三, 投资期限长, 机会成本高。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股权投资其投资期限较长, 一般5-7年, 在此期间市场上还存在很多的投资机遇, 可能会因此错过更好的投资机会。第四,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股价的影响很大, 所以私募投资机构大多是在目标公司上市之后逐渐减持其股份逐渐退出。境外投资退出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更为苛刻, 我国小企业很难达到其上市条件。第二, 我国逐渐加强了境外企业对国内企业控制的监管, 使得我国境内小企业境外上市难上加难。
2. 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的退出障碍
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均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的, 也就需要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支撑。但是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 这就制约着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的退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产权市场不够成熟。目前, 我国的产权市场都处于自营状态, 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与信息披露规范, 甚至出现同时挂牌但是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产权转让时受地区影响较大, 使得异地股权转让退出方式面临障碍。第二, 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私募投资机构大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大多是企业委托高校、研究机构或是与其合作研究开发的, 如果其产权模糊难以界定将会给股权转让带来困难。第三, 产权交易法规不完善。目前, 我国各个地区产权交易快速发展, 各个省、主要城市都有本地区独自的产权交易法规, 但是全国却没有一套统一的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 不同地方股权转让退出方式将因此面临障碍。第四,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虽然新三板市场在大力发展, 但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做市商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与指导, 导致股权转让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退出障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对策
(一)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障碍的建议对策
首次公开上市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结合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障碍, 主要的建议对策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适当放宽中小板上市的条件。我国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有严格的要求, 包括经营期限、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盈利稳定性等方面, 而私募股权投资的目标企业是处于创业期和发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大多难以满足主板上市的严格条件。适当放宽中小板上市的条件, 将会为首次公开上市退出障碍提供解决措施。第二, 完善创业板的监管机制。相对于主板上市的企业,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 投资风险大, 所以应对其实施较主板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包括更加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企业信息以及加强保荐人制度。
(二) 兼并收购及股权转让退出障碍的建议对策
兼并收购及股份转让退出障碍的建议对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完善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第二, 完善“新三板”市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但其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 应对其重新进行定位, 将其改造成全国性的场外电子市场, 并制定统一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第三,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主要大型城市建立产权交易中心, 并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标准, 推进产权交易所全国联网与联合。
摘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投资收益高, 私募股权投资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选择适当的私募股权退出方式对一项私募股权投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本文重点介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分析各种退出方式的障碍, 并针对退出障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退出方式,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李文瑞.《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及程度选择》, 《商业会计》, 2011 (13) .
[2]马海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 (02) .
8.如何选择适合的投资理财方式 篇八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收到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效果呢?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才能更好地让自己的资金达到增长、保值的目的。以下是四大理财建议:
——以资金实力决定投资理财方向
手中资金数额,决定着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去投资理财才能够更加成功。比如说,手中只攥有十几万元以内,那只能选择投资小而相对见效快一些的投资理财方式,比如说一些具有升值潜力的收藏品钱币、邮票等;如果手中有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就可以考虑投资房产,房子不仅可以居住,同时又可以保值、增值;假如自己把做实业生意作为自己最佳的投资理财方式,如果资金雄厚就会得心应手,而资金薄弱无疑会困难重重。一般而言,对于任何人,投资理财上如果玩“空手道”,很难获得成功。
——以职业决定投资理财经
想要做好投资理财,资金是不可缺少的,但职业的特征,有时同样左右着投资理财的成败,因为不少投资都需要投资者时间充裕、精力充沛。你是一个时间严谨的上班族,假如炒股、做外汇,你一定会以亏本赔钱而告终,因为你没有更多的精力去研究股票和外汇;假如你把其中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某些保本有固定收益带红利的保险品种上,或是同等期限比银行储蓄收益多的储蓄国债上,那无论时间还是精力你都不需要投入太多,无疑这种投资理财品种于你非常适合。
——以年龄决定投资理财路
对于每一个进行投资理财的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也左右着投资理财应该选择怎样的路。年龄大阅历深,这是老年人的优势,但年龄一大,就会受到身体健康状态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而年轻人虽然精力充沛,但阅历相对较浅。所以,每一个人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每个阶段对应的不同的投资理财方式。年龄大的可以选择一些保本、收益相对高的理财产品,比如国债、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等;而年龄小的则可以选择一些风险大收益大的投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外汇、股票型基金等,即使自己失败,因有年龄优势,也可从头再来。因此,年龄小的可以去选择那些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品种,而年龄较大的则只能选择那些安全性高、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理财产品。
——以个性决定投资理财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兴趣和爱好,它们决定了每个人的投资理财观念:有的属于保守型、有的属于冒险型、有的则属于中立型。就像人的个性,各个投资理财品种也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储蓄、国债、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稳定,风险系数非常小,比较适合保守型的人去投资:股票、外汇会带来大收益,也可能造成大亏损,投资者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承受能力,比较适合冒险型人去投资。
任何人如果能以清醒的头脑、大胆而科学的态度去选择合理的投资理财方式,一定会马到成功!
9.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九
如今随着物价上涨,大家都想通过个人小额投资理财为家庭带来一些收入,很多朋友不清楚个人小额投资理财做什么好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投资理财不论是个人还是团队,首要的问题就是制定一个明确的理财目标,这个目标应该有量化和期限。比如你的个人小额投资理财目标是在1年的期限里赚取出国旅游的费用。当然对于不同的金额,理财方式是不太一样的。这里,小编将金额大致分成三档来说。
首先,金额在一万以内,储蓄是一种挺不错的投资理财方式。
做为一个职场新人,一般手头不会有太多的闲钱去做投资,大多在一万元以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主要考虑定期储蓄。虽然储蓄的利率不高,收益小,但是,它是当你需要大额支出时,最好的应对措施,往往能够救急,因而,建议投入定期储蓄的部分可以占到整个闲散资金的40%。其余的60%,可以留一部分用于改善当前的生活质量,这一部分的多少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当然千万不要全花光。最后剩下的就可以适当进行一些小额的投资,例如,买一份预防风险的保险,或者购买一些货币型基金。其次,金额在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选择较多,需慎重考虑。
闲散资金的增多,使得投资方式的选择相应地也更加广泛。除了前面提到过的定期储蓄、保险等,还可以考虑投资保本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国债、实物黄金等。需要牢记和是,投资黄金虽然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也不可孤注一掷,其所占金额以不超过10%为好。总体而言,一万以上,五万以下金额的投资理财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产品组合会有不同的效果,你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第三,金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则可以考虑银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
若您的闲散资金达到五万以上了,首要应该考虑的是清偿贷款,包括房贷、车贷等。随着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银行贷款利率也一调再调,因此,在有贷款要清还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偿还次数,尽可能的降低偿还银行的利息总额。然后就可以考虑银行、保险公司的中长期理财产品,如债券类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相对不错而且较为稳健。
10.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十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浅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 篇十一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现实选择
风险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其投入到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获取高额预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资本能够顺畅地退出,是风险资本得以循环流动的关键,也是风险资本实现收益的保证。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1.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例如,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NASDAQ上市的携程网,上市当日的收盘价比18美元的发行价高出了89%,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三年来首日表现最好的首次公开上市的股票。携程网最大的机构投资者CARL YLEGROUP获得了922万美元的收益,最早对携程网进行投资的IDG风险投资基金和软银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者也都获益巨大。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
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高潮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3.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4.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风险投资是一个复杂的金融过程,它的规范运作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风险投资难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以风险投资为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尚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等等。这些条款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都形成障碍。另外,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制约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中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其他企业的破产则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运作和发展,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及时退出。
2.资本市场不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有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但尚未推出适应风险投资特点的二板市场,导致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困难。首先,目前主板市場要求的门槛较高:净资产5000万人民币和连续三年盈利。这样的高标准是那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次,目前的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国企改革,而那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是民营性质,因此很难进入主板市场。再次,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主板市场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多属于法人股性质,因此,即使在主板上市其投资也不能通过变现退出。
3.中介服务不成熟
中介机构按所提供的服务可分为两类:一般中介机构和特殊中介机构。
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例如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风险企业尚未形成一种明确的盈利模式,对其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对未来前景的预期,这和我国传统的资产定价模式不同。因此在评估中容易产生较大偏差,而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直接后果是在风险投资退出中给投资人造成损失。(2)职业道德极需规范。例如某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业务,违规为企业提供虚假文件和财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这样一种中介服务环境,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特殊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特殊中介机构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其主要问题是数量少、专业人才缺乏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熟还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合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并购
鉴于我国目前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风险投资通过企业并购退出应该是较为现实的选择。特别是近几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对风险企业表现出了较高的关注。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不论从其内在需求、融资渠道和资金能力等方面来看,都更有并购风险企业的动力和能力,风险企业也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所收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高科技风险企业的股权,实现了自身价值的提升,股价也随之上涨。而被收购的高科技风险企业的投资者,则通过出售公司的股份而获得了较为可观投资回报。例如,2004年3月,雅虎(香港)公司以1.5亿美元收购了内地首家提供互联网中文关键词搜索服务的3721公司。作为3721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集富亚洲在卖出其所持有的股份后,便完全退出3721的业务,实现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因此,上市公司对风险企业的并购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
2.买壳或借壳上市
尽管上市发行股票退出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二板市场尚未建立,采用直接上市退出困难重重。因而采用买壳或者借壳方式间接上市也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风险企业可以从已上市的公司中寻找合适的对象,将自己的资产和项目注入壳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对其控股,以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3.境外二板上市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二板市场,如美国的DASDAQ、英国的EASDAQ、法国的NOUVEAU、荷兰的PARALIEL、德国的NEUER、新加坡的SESDAQ、日本的OTC和我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等。由于二板市场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风险投资都利用它实现退出。如以色列和一些欧洲国家的风险投资,一直利用美国NASDAQ市场退出。尽管目前在我国的风险企业中,达到美国NASDAQ市场上市标准的企业不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
参考文献:
[1]吴文建:风险投资退出研究综述.重庆社会科学,2005(6)
[2]张军徐小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路径选择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04(3)
[3]冉云: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4]高朕: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及我国的现实退出策略.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2)
12.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十二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历史及现状
1.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历史沿革
从总体上讲, 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初, 为了大规模地吸引外资, 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 我国选择了一条“以优惠促开放”的道路, 给予外商投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待遇, 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全面和明显地低投资于本国企业的税负。围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等的建设, 逐步设计、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一般地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格局。20世纪80年代初, 最先是在东南沿海设立经济特区, 并逐步扩大到东部以及东北部的沿海省份。90年代, 税收优惠区域扩大到部分沿长江、沿边省份, 内陆省份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的外商享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到2001年, 国家又出台了具体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 投资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 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此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投资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创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 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变
新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针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等区域优惠措施。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将原本针对外资企业特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扩大到内资企业。如取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15%的低税率优惠的区域限制;增加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取消了以资金来源为条件设定的、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取消对新设立和过渡期结束后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
同时,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尚未完全享受五年定期减免税优惠 (例如“两免三减半”)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的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于那些尚未开始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 他们的优惠期限将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即经济特区) 内, 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 (即上海浦东新区) 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 (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区域优惠为主向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也有利于调整外商投资在区域之间的分布, 实现我国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湖北省外资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从宏观税负看, 过去十年间, 湖北省外资企业的宏观税负略有波动, 2001年最高曾达到11.3%, 随后小幅回落, 2004年急剧下降, 之后开始缓慢回升。与湖北省宏观税负相比, 外资企业总体税负相对较低, 2009年, 湖北省宏观税负12.36%, 而外资企业税负只有8.61%。与内资企业相比, 外资企业税负也相对较低。200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外资企业税负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在中部六省中, 湖北省外资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和涉外税收总量自1998年以来一直处于第一位, 1998年和2010年, 湖北省外资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分别是排名第二河南省的1.14倍和1.67倍, 是排名最后的山西的5.77倍和5.55倍, 且湖北省与河南省在外资企业工业生产总值方面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1998年与2009年, 湖北省外资企业税收总量分别是排名第二的河南的1.14倍和2.08倍, 是山西省的4.63倍和3.11倍。与中部其他省份相比, 湖北省外资企业总体税负仅低于山西, 略高于安徽、河南和湖南, 远高于江西。但与沿海省市相比, 湖北省外资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和涉外税收总量偏低, 2009年, 其外资企业工业生产总值是北京的66.75%、上海的21.51%、广东的8.39%。其涉外税收总量是北京的25.66%、上海的11.76%、广东的15.20%。
三、完善外商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税收激励政策对外商投资的规模和区位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在涉外税收激励政策方面长期以区域优惠为主, 湖北省所处的中部地区基本没有区域税收优惠制定权, 导致湖北省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处于劣势。近几年来, 湖北省外商投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 但外商投资较快增长主要依靠大项目支撑, 合同外资与实际到资仍为倒挂, 反映出项目储备不足, 利用外资缺乏后劲。2007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 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仅仅税收优惠的过度倾斜吸引外商的年代已经过去。湖北省应该应以“中部崛起”战略为支点, 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 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激励政策, 不仅外商投资的数量, 更要注重外商投资的质量, 税收激励政策应该向更有利于利用外商投资, 而不仅是吸引外商投资的方向发展。
1. 正确看待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
近20多年来,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这种地区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了将外资吸引到东南沿海地区的政策目标, 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特别是随着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 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成为过去, 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逐渐减弱。虽然“中部崛起”被确立为国家战略, 武汉市城市圈也获批为“两型社会”示范建设区, 但欲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将外商投资引入湖北已不太现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利用外商投资的观念应相应转变。要从过去的行政引资追求外商投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引资方向转变。湖北省要淡化以引资规模为考核目标, 而应围绕引入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保等产业做文章, 来建立吸引外商投资的考核评价体系, 用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以促进湖北产业结构升级, 服务“两型社会建设”。
2. 用足、用好“先行先试”权
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获批, 湖北省逐步走出“政策洼地”, 拥有了“先行先试”权。虽然税收优惠向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是大的趋势, 但湖北省仍可以利用“中部崛起”和“两型社会”这一契机, 结合自身的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向中央争取合理的税收方面的“先行先试”权, 由于税收基本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因此, 只能是争取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和解释权, 这不仅必要, 而且可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权不仅有利于湖北省不断扩大外商投资规模, 也有利于湖北省结合自身实际, 利用外商投资实现产业升级。
(1) 增值税方面。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现了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但转型改革并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能够抵扣, 企业拥有的厂房等不动产所发生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消费型增值税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今后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点。湖北省可以向中央申请成为改革试点区, 在全国率先实现企业固定资产的全额抵扣。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增值税向第三产业“扩围”, 由于我国商品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 且互为补充。对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征收增值税, 对其余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以及税率上有很大的区别, 导致第二产业和第三产税负不均。这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下一步增值税改革的重点, 湖北省亦可向中央申请成为改革试点区,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增值税“扩围”。
(2) 企业所得税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湖北省也要根据自己的省情, 注重培育自己的优势产业。这一方面要求政府用好用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 也要适度考虑对汽车、钢铁等湖北传统强势产业方面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 另外, 也要加强对现代农业和高端服务业的扶持, 湖北省可以向中央政府争取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 重点向优势产业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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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投资的方式 篇十三
编号: 协议人:
甲方(投资人):
乙方(被投资人):
丙方(居间人):
鉴于事项:
1、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9日,现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登记股东为:。
2、甲方对乙方经营现状、经营项目、资产负债情况等已经充分了解,同意以乙方公司现状进行股权(风险)投资。
3、乙方现股东 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出具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对本协履行产生的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第一条、投资方式
甲方以溢价方式收购乙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对应股权对乙方进行投资,成为乙方公司股东。甲方溢价收购完成后,再以甲方溢价款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乙方注册资本金。
甲方投资控股目标为乙方公司股权的 %。第二条、乙方首次增资
首次增资的目的是使甲方成为乙方公司股东,并确定甲方股权比例。
1、乙方增加注册资本数额为¥.00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2、甲方以¥.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收购乙方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其中¥.00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为股本金,¥.00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溢价款列入乙方资本公积金。
3、首次增资后乙方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为:
注册资本:¥.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 A、王孙鹏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B、杨涵吉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C、甲方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
4、乙方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20日(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内作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
第三条、甲方股权(风险)投资的投入
1、甲、乙双方在乙方作出前述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之日起 日内签订《股权认购协议》由甲认购首次增资股权,同时约定股权认购具体事宜,但不得与本协议约定相悖。
2、《股权认购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认购股本金¥.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存入验资账户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进入乙方公司账户,溢价款¥.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存入乙方资本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乙方二次增资
乙方公司在完成首次增资后进行二次增资,第二次以甲方收购股权溢价款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但不改变首次增资确定的股权比例。乙方二次增资后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为:
注册资本:¥.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其中: A、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B、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C、甲方出资¥.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 %股权。
第五条、变更登记
1、甲方、乙方及乙方现有股东 应依法及时审定、签署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本协议变更登记所涉各方产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支付。
2、本协议股权(风险)投资不改变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住所地、监事 及公司治理结构等登记事项,完成变更登记后由股东会依法决定。第六条、甲方认股投资款的使用限定及监管
1、完成前述约定投资、变更登记后,甲方全部投资款存入乙方专户并且只能用于乙方下列经营事项:
(1):,(2):
(3):
(4):支付丙方居间费……………………………………………………… ………………………………………………………………………………………
2、乙方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认股投资款可自行决定从专户支取、使用,款项流出专户后 日内必须将用款事项、用款数额等详细情况通报甲方。
乙方需超出上诉约定范围使用甲方认股投资款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支取。
第七条、丙方居间工作及费用
1、本协议股权(风险)投资由丙方居间介绍、撮合而成。
2、本协议签订后丙方负有由协调、督促甲乙两方履行的责任,并为甲乙两方提供交易所需的信息资料等。
3、甲方认股资金实际投入乙方公司并且完成乙方变更登记后丙方居间工作即告完成,应由乙方于最后一项变更登记完成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丙方居间费用¥.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甲方认股资金支付丙方居间费,具体内容可由乙、丙两方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详细约定,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第八条、联系方式与通知
1、甲方,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
2、乙方,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
3、丙方, 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
本协议及关联文件履行过程中,各方就履行事项均应按上述联系方式通知另 一方,一方依约通知除证明自己履行情况外同时可构成对另一方的履行催告。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应相互协作、全面、有效的履行约定义务,如出现不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资金投入后,乙方不按约定使用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按照认股价格退股并支付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及其他股东有义务配合办理甲方退股事宜,形成并签订相关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第十条、其他
1、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签订地点: 省 市 区。
3、修改与补充:本协议约定应签署的协议、文件签署后自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对本协议进行其他补充或进行修改需甲、乙、丙三方共同以书面形式进行。
4、争议处理: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5、生效及保管:本协议壹式叁份,经甲、乙、丙签署即生效执行,三方各执壹份为据。
甲方: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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