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共12篇)
1.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篇一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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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臵。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第四条 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2 / 12
制定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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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 抽样
第十六条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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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 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5 / 12
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被抽检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并要求被抽检单位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抽取的样品(含复检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有特殊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记录拒绝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被抽检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经营领域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单位(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确认食品的真实性。生产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生产单位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节 检验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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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当标识后入库。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妥善保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第二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生产单位、进口食品的代理商或进口商。
第四节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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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备份样品在正常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三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受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复检申请人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征得初检机构同意后,按原实施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检测。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初检机构应当配合复检工作,按要求提供备样,无正当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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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汇总监督抽检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最终结论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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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抽检。
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同种食品。复查工作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样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复查仍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
(二)未经复查继续生产销售同一种食品的;
(三)同一类食品连续2次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检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参加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资格,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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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的;
(三)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的;
(四)未向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的,或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签订食品检测有偿服务协议的;
(七)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或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发放监督抽检证书或牌匾的;
(八)利用抽检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检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不合格食品,指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指标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上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督抽检、食品不定期监督抽检、地方监督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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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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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篇二
《办法》中非常明确表述,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办法》第七条特别提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 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保证抽样工作质量。《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提出,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 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 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 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 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 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 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 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 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 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 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3.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篇三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海市共有99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符合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规范》要求。详细名单可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hfda.gov.cn)查询。
2014年第二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粮食和食用油及其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蔬菜、水果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焙烤食品、豆类及其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抽样量为:粮食及其制品625批次、食用油及其制品186批次、薯类及膨化制品23批次、蔬菜及其制品290批次、水果及其制品232批次、肉及肉制品911批次、水产及水产制品159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43批次、焙烤食品153批次、豆类及其制品216批次,分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粮食及其制品有7批次不合格(主要为米饭和面条微生物超标),合格率为98.9%;食用油及其制品、薯类及膨化制品合格率均为100%;蔬菜及其制品有4批次不合格(主要为克百威、啶虫脒农药残留量超标),合格率为98.6%;水果及其制品有1批次(山楂羹)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为苯甲酸),合格率为99.6%;肉及肉制品有36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6.0%,主要为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水产及水产制品有15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0.6%,主要不合格指标是孔雀石绿、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等(其中1批次鱿鱼丝菌落总数超标),主要为养殖和运输过程违规使用所致;饮料(含饮用水)和乳制品合格率均为100%;调味品有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8.9%,其中1批次五香粉中铅含量超标,1批次椒盐粉中菌落总数超标,1批次鲜甜酱中霉菌和酵母超标;特殊膳食食品合格率为100%;焙烤食品有1批次桃酥饼菌落总数超标,合格率为99.3%;豆类及其制品有7批次豆制品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超标,合格率为96.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以上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详细名单可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hfda.gov.cn)查询。
4.监督抽检工作总结 篇四
通过核查,XX区现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家。单位名称:XX零捌陆青菱餐具消毒加工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银湖白沙洲企业城2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庆。
二、检查情况
20xx年5月15日,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3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名工作人员对XX零捌陆青菱餐具消毒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对公司的厂区环境布局、生产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的卫生、生产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和包装膜、餐饮具出厂检验、餐饮具包装标识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过期的问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合格。
三、下一步工作
5.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篇五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抽检(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抽检)工作,加强对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管理,提高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必须接受绿色生资抽检。
第四条 申请续展的绿色生资产品,其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由协会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生资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予以配合。
(一)协会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作为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
3.组织开展全国的抽检工作;
4.下达抽检计划(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加检项目及其标准、时限);
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生资安全性评估的有关信息,或接到举报发现生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组织绿色生资专项检测;
6.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监测机构的抽检工作;
7.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整改或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8.及时向省绿办和监测机构公布有效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及其产品名录。
(二)省绿办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向协会推荐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经协会审核备案后,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
2.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3.配合协会及监测机构开展绿色生资抽检和专项检测工作; 4.向协会提出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计划的建议;
5.根据协会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出的整改决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同时抽样寄送协会指定监测机构;
6.及时向协会报告企业的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情况。
(三)监测机构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根据协会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协会下达的检测(包括专项检测)任务; 3.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协会、省绿办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向协会及时报告抽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并下达有关监测机构和省绿办。
第七条 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专项检测任务,适时派专人赴相关企业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省绿办协助进行,由绿色生资管理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报告结论要明确、完整,检测项目指标齐全,检验报告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于时限前完成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十条 监测机构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绿色生资抽检汇总表及总结报送协会,专项检测汇总表及总结必须于时限前报送协会。总结内容应全面、详细、客观,未完成抽检任务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生资和关键指标,并考虑上抽检计划完 成情况及当年任务量。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必须承检协会要求检测的项目,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应续展的产品,监测机构应及时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企业,以便作为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绿色生资抽检中出现倒闭、无故拒检或提出自行放弃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协会及相关省绿办。
第十五条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绿色生资产品,监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获证企业送样复检。
第十六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产品包装及标签(标识)、感(外)官指标不合格,或绿色生资标志使用不规范的,协会通知企业整改,企业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需复检的,抽样寄送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和有关省绿办。复检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或主 4 要营养成分)、限量指标(卫生指标)不合格,或有绿色生资禁用品的,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取消企业及产品的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协会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省绿办,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协会对监测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严重失职和违反规定的,协会将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做出暂停或取消对其业务委托的处理,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必要时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6.18年食品抽检计划(终稿) 篇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三、工作内容
(一)抽检种类。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以及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和高风险现制现售食品为抽检的重点品种,具体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及蔬菜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自制食品、餐具等。
(二)抽样数量。2018年承德县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为168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240批次;流通环节800批次(包含小摊点80批次和食用农产品240批次);餐饮环节610批次;保健食品30批次。
(三)抽样场所。监督抽检原则上尽量覆盖城区、乡镇和农村。生产环节食品重点抽取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食品以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小摊点为重点,县城区和乡镇农村经营单位相结合,原则上同一采样点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5批次,全年抽检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抽检不低于120批次。餐饮环节抽检覆盖各类餐饮单位,其中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其中学校食堂抽检批次不低于100批次。保健食品覆盖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药店及医疗机构。
四、各环节抽检计划
(一)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食品的种类及批次。
1、全县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66批次。
1、抽检肉制品小作坊76批次。
2、抽检米、面、淀粉制品类小作坊72批次。
3、抽检豆制品小作坊22批次。
4、抽检食用油类4批次。
5、新开办小作坊随机抽检。
(二)食品销售环节抽检食品的种类及批次。
在食品销售环节抽检各类食品共800批次,其中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240个批次,小摊点抽检80批次,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糕点、食用油、酒类、饮料、罐头、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蛋制品、蜂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食糖等重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共480个批次,全年抽检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抽检不低于120批次。
1、抽检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240个批次。
2、小摊点专项抽检80批次。
3、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20个批次。
4、抽检婴幼儿配方食品20个批次。
5、抽检肉制品40个批次。
6、抽检糕点20个批次。
7、抽检食用油20个批次。
8、抽检酒类30个批次。
9、抽检饮料30个批次。
10、抽检罐头20个批次。
11、抽检粮食加工品20个批次。
12、抽检调味品20个批次。
13、抽检蔬菜水果制品20个批次。
14、抽检水产制品20个批次。
15、抽检豆制品20个批次。
16、抽检蜂产品10个批次。
17、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20个批次。
18、抽检方便食品20个批次。
19、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20个批次。20、抽检桶装水10批次。
21、抽检速冻食品、饮品20批次。
22、抽检节令性食品(粽子、月饼等)30批次。
23、茶叶及相关产品10批次。
24、乳及乳制品20批次。
25、炒货食品及干果制品20批次。
(三)餐饮服务环节抽检品种及批次。
抽检品种包括:大米、小麦粉、植物油、酱油、食醋、蛋糕、小麦粉制品、熟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火锅底料和调味品、自制肉制品和餐饮具共610批次,其中学校食堂抽检批次不低于100批次。
1、抽检小麦粉、大米40批次。
2、抽检食用油50批次。
3、抽检酱油30批次。
4、抽检食醋30批次。
5、抽检熟食制品30批次。
6、抽检粉丝粉条20批次。
7、抽检非法发酵性豆制品20批次。
8、抽检小麦粉制品60批次。
9、抽检自制肉制品30批次。
10、抽检调味料、火锅底料100批次。
11、抽检餐饮具160批次。
12、抽检糕点、凉拌菜、鲜榨果汁40批次。
(四)保健食品抽检品种及批次。
抽检品种包减肥类、改善记忆、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清咽类等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一共30批次。
五、组织实施
2018年县本级食品抽检以监督抽验为主的方式开展食品质量监测。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案件稽查、专项整治、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情况,可以调整抽样环节品种和数量。
(一)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检测中心、稽查局负责县本级食品监督抽样工作,承检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招标来确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
(二)抽样和检验。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开展抽检工作。抽样人员应当规范抽样程序,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县局相关股室。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局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稽查局。
七、不合格产品处理
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药品稽查局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记入本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检测中心、食品药品稽查局要根据我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特点,按照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监督抽检,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充分发挥监督抽检效能。注重监督抽检工作对日常监督的引导作用,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依规认真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不合格案件的督办力度,对案件负领导责任,食品药品稽查局对不合格食品案进行安排查处。
7.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中的问题探讨 篇七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保障食品安全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甚至有研究调查表明,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渐渐严重的趋势,可见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这一方面的力度还不够。食品的抽检监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做好食品的抽样检查监测工作能够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本文主要分析讨论了目前我国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国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还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经过分析总结,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监测的食品种类不全
因为在我国的食品检测系统中,被检测单位既需要提供检测样品,又需要上缴检测费,所以很多被检测单位都不大愿意检测那些成本较高检测费也较高的食品。质监部门为了给厂家降低开支,往往也只抽一些成本低、检测费用也相对较低的食品作为样品,这样一来,检测食品的全面性就得不到保障,一些人们经常食用的食品反而可能很少得到抽检。
关于食品抽检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有多个部门协同管理,这也是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力度不够的一大原因。在食品抽检监测方面,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执行措施,比如:在食品检测期间被检测的一类食品到底该做何处置,怎样才能在保证被检测食品在检查期间既不对人造成伤害又让生产方降低损失,这些都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出的,这样一来,质监部门就没有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工作人员素质问题
这里的素质问题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测人员本身的知识基础和专业程度不够,不能确定将问题食品检测出来;二是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高,有的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收了生产方的好处,就马虎过关。
解决食品抽检监测问题的措施
转变企业的经营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要能够自愿去承担和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同时,提高企业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使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意识到社会才是企业生长环境和利益的来源,反过来,企业应该对关心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和社会之间形成和谐的互动关系,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食品出厂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就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一种政府行为,属于强制性的检验。这样,与之相关的生产加工企业及销售者都必须接受检查。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可以通过监督抽查或者定期监督检验的方式,看其产品是否符合应有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
要加强食品产品的质量控制,引进关键检验技术或手段
在食品企业内部,应根据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加强食品安全的需要,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对现有食品技术规范进行进一步修订及补充。同时,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来鼓励企业对相应产品的检验增加投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引进一些关键的检验技术或者相关的手段,更新原有的食品检验手段,使其更好地检测食品。需要积极进行绿色食品、放心食品工程的建设
由于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检测不到位,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相关企业需要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凸显食品的安全、卫生、健康等特点,进而,向市场提供安全卫生、没有污染、没有公害的绿色食品、放心食品。食品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重塑企业的品牌形象,再度拥有食品市场的发展机会,提高经济效益。
结语
8.食品安全国家抽检制度确立 篇八
我国已确立食品安全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和抽检结果定期公布制度。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首次发布小麦粉、乳制品、食用油等11大类食品安全状况的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瓶(桶)装水、果酒、配制酱油的抽检不合格率分别达到11.9%、11.1%和14.3%,安全风险较高。
食药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巡视员毕玉安介绍,与以往分环节、分部门各自开展的食品抽检相比,此次食品安全国家抽检以发现问题为目标,侧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整合,覆盖全国31省(区、市),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达到7719家,抽检样品共计21682批次,多为安全隐患易藏匿、公众关注度高、消费者意见较多的食品种类和中小企业制品。
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菌落总数等微生物超标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属于可控范围。此外,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甚至小作坊,在卫生条件、原材料使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上存在缺陷,而大型企业质量安全方面较有保障。(摘自《新京报》)
天然食品不一定安全
专家指出,天然和安全完全是两码事儿。天然食品不安全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个是食物本身携带有毒物质。全球大概有200多种蘑菇是有毒的,由于老百姓不能有效识别,容易误食。银杏叶中含有一种有银杏酸的有毒物质,直接用捡来的银杏叶泡茶会引起过敏、痉挛等。
另一个是天然植物受到环境污染也会导致不安全,如生态农场一般会使用农家肥,而农家肥中也可能含有铅、砷、铜等重金属,污染土壤。(摘自《科技日报》)
教你几招挑选实木家具
观察木纹 目前,实木原材料贵而且越来越少,很多地区限伐禁砍,所以一般来说,现在实木家具用的实木材料很多是实木加工板材,木纹不连续。因此,大面积的部件木纹美观、对称,则肯定是非全实木家具。
辨别味道 实木家具的味道一般不太浓,不刺鼻,有天然木材味道。
观察木材天然缺陷 看好有疤痕、节子的一面所在位置,再在另一面找是否有相应花纹。若不对称,则非全实木家具。
观察内在材质 有些家具会安装铰链、挂钩、拉手等部件,可以把部件卸下,通过这些部件与基材的结合处观察是否为实木。
观察工艺 一般来说,全实木家具表现木材真实的纹理,厂家一般只会在表面涂饰清漆或亚光漆。买家具时观察家具板与板的链接方式,如果看到有三合一偏心连接件等,则很有可能是人造板家具。
观察造型 如果看到非常炫丽,造型很艺术,结构形状多变,那么很有可能此家具非全实木材料。(摘自《消费日报》)
营养不在“富贵”中
市面上普通的食物能给我们带来蛋白质、胡萝卜素、维生素C、维生素B2等必不可少的营养素。下面是部分价廉物美的营养食物。
提供蛋白质最超值的菜 给我们提供优质蛋白质最便宜的前5种食物分别是:豆腐、熏香干、豆浆、青豆、鸡蛋。
提供维生素C最超值的菜 维生素C可增强抵抗力,预防感冒,为我们身体排毒。提供维生素C最便宜的是青尖辣椒、茴香、鲜大葱、油菜、土豆。
提供胡萝卜素最超值的菜 β-胡萝卜素是目前最安全补充维生素A的产品(单纯补充化学合成维生素A,过量服用可使人中毒)。提供胡萝卜素最便宜的是胡萝卜、茴香、韭菜、西红柿、青柿子椒、青尖辣椒。
提供维生素B2最超值的菜 维生素B2也称为核黄素,其保健作用是促进发育和细胞的再生;促使皮肤、指甲、毛发正常生长;帮助消除口腔内、唇、舌的炎症;增进视力,减轻眼睛的疲劳感。提供维生素B2最便宜的是韭菜、茴香、鲜大葱、油茶。 (摘自《北京青年报》)
去年74城市仅3城空气质量达标
环保部6月4日发布公报称,去年,按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达标率仅4.1%。(摘自《京华时报》)
新型自动驾驶汽车
日前美国谷歌对外公布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最新设计,这些车辆配备了诸多传感器来消除视觉盲点,甚至可以探测到距离两个足球场以外距离的障碍物,这对于在拥有诸多十字路口的道路上行驶非常有用。(摘自《知识大观》)
我国连续7年成最大黄金生产国
我国已连续7年成为全球最大的黄金生产国,2013年黄金产量达28.16吨,消费量达1176.40吨。据悉,我国已查明黄金资源储量达8196.24吨。(摘自《新华网》)
“光测”癌细胞
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的一个研究组,近日利用全内反射下石墨烯对介质折射率异常敏感的光学现象,实现了超灵敏单细胞实时流动传感。这一成果可以使癌细胞在形成之初即被精确“光测”出来,将为癌症预防提供一条新途径。
民间秘方
治感应性溢尿症 党参、肉苁蓉、川断、巴戟、桑螵蛸、沙苑子各15克,肉桂5克,茯苓、菟丝子各20克,黄芪、山药各30克,益智仁12克。水煎服,早晚各服一次。
治一过性中风 牛膝12克,沉香2克(研粉,冲服),乌药、白芷、天麻、川木瓜各10克,全蝎3克(研末,冲服),白芍、白术各15克,佛手5克。水煎服,每日1剂,15天为1疗程。
治骨质疏松症 仙灵脾20克,枸杞、补骨脂、菟丝子、黄芪、茯苓、白术、川芎各10克,何首乌、女贞子、牛膝各15克,党参、熟地各30克,三七粉5克(冲服)。水煎服,每日1剂,连用1个月。可按原方比例,诸药研末,炼蜜为丸,每丸重6克,早晚各服2丸,连服半年至1年。
治皮肤瘙痒症 制首乌、熟地、白芍各12克,当归、鸡血藤、赤芍、五味子各10克,菟丝子、生龙牡(先煎)各15克,水煎服,每日1剂,早晚分2次服,疗程10天。
个体有差异,秘方须慎用。 (摘自《保健养生》)
9.中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体系研究 篇九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菜篮子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有300多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食品流通企业超过60000多家,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4000多家,食品超市30000多家,农贸市场26000多家,食品配送企业3000多家,结束了商品长期短缺的历史,食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然而千家万户的农产品分散生产、经营,给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虽然有关部门加大了集中整治食品安全的力度,在一定时期内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要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长效管理,必须实行全程质量监控,重点加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建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体系。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的现状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机制已初步形成 按照国务院2004年9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局和科技部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也都在当地人
民政府组织下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协调机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由政府副秘书长或单个部门领导牵头管理,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局面,个别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发展到20多个,形成了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
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在国家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逐步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委托检测和政府部门抽检监测三道防线。食品企业,特别是食品流通企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纷纷建立检测中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检测能力,成为我国食品进入市场的质量防线;社会中介检测机构在政府的扶持下,帮助检测能力不足的企业达到了扩大食品检测品种和范围目的,成为企业自检的重要补充;前两者构成了完整的市场机制下的检测体系;政府部门的抽检监测作为必要的行政监督,是对市场机制下准入检测行为效果的有效考量。
(二)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成体系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务院颁布的涉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有五部。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内容涉及粮食的流通、猪肉的屠宰、禽类流通的卫生防疫、转基因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标识管理和鲜活动植物的检疫等方面,深入具体,覆盖面广。
国务院工商、卫生、商务、质检、农业、食品药品、粮食和环保等部门也分别制定了各自针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章,数量共有22个。工商部门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卫生部门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商务部门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环保部门制定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质检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农业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食药局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粮食局制定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各地方也相继出台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了76个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条例,有27个省、148个地(市)出台了治理注水肉、病害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国务院发布和转发了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 43号)、《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有5个。即商务部等11个部门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商运发[2004]327号)、食药局发布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4]15号)和《加强热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部分大中型城市也发布了一些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政策文件,如福建省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农业厅发布了《关
于加强蔬菜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还制定了《沈阳市工商局实施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四)流通领域食品检测标准体系初具规模
我国现有食品检测标准1229个,其中国家标准562个,行业标准667个,地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210多项。从总体上讲,我国的食品检测标准数量已经超过了ISO、CAC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数量。检测对象覆盖各种食品门类,检测范围涉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及其它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包括感官检测、理化检测和卫生检测,已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支撑体系。
(五)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迅速
1、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迅速发展 国务院卫生、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均设立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并在各自的领域中具备了一定的实验条件。我国已经组建和培养了100万人以上的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科技部已经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列入“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目前,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已经被纳入中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之中。
2、关键技术发展取得突破
食源性危害技术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五十余年来,食品理化分析手段从简单的目视比色发展到原子吸收、气相色
谱、液相色谱、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质谱、红外、毛细管电泳仪等现代分析技术;从一般定性分析发展到能对100多种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初步发展了对未知物的鉴别;从一般成分分析到对杂质的分析。中国多残留检测技术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已经能在大米、茶叶、果汁等食品中同时检测100种农药;成功研制了有机磷农药快速检测试纸条;取得一批农药残留的抗体。在兽药残留检测方面,农业部门建立了两个兽药残留国家基准实验室,已经发展了近五十种单个兽药在饲料和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的测定方法。对于饲料中的“瘦肉精”,农业部门已经发展了成熟的确证检测方法。针对出口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也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一些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另外,生物毒素和有害有机物检测技术获得了突破。
微生物污染检验方法发展迅速。病原菌的检测、鉴定技术由传统的微生物生化鉴定发展到生化、免疫、分子生物学与仪器自动化的多元技术。目前,中国人畜共患病检测技术已经取得突破,研制出了利用聚合酶链反应(PCR)仪器快速检测禽及禽产品新城疫、禽流感病毒的方法,使过去常规检测方法的检测周期由21天缩短为4小时左右。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模式已经开始得到应用。卫生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并于90年代初开展了乳制品行业和餐饮业的
HACCP应用试点。农业部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国内水产行业开展了较大规模的HACCP的人员培训、资料编译、企业试点等推广应用工作,并从2003年开始将HACCP在水产养殖业的应用作为重点引进项目。
危险性评估技术已经迈出了步伐。1994年,中国《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及《食品毒理学试验操作规范》以国标形式颁布,为中国食品毒理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入规范化、标准化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保证。
目前,科技部门建立了8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正在组织力量针对肉类、蔬菜、禽类、水产品、茶叶、水果、小麦等类食品,进行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与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研究与示范方面的研究。
(六)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国务院商务、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都在开展食品安全监测的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卫生部门对全国食品安全开展了一系列监测活动。从1983年到1995年,监测样本是90万个,1994年以后一般是120万至130万个,监测结果表明,中国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1982年为61.5%;到1994年上升到82.3%;到2001年,进一步提高到88.6%, 2002年为89.5%,2003为90.45%。其中,粮食、酒类、罐头、食糖、水产品、植物油、乳制品等13类产品抽样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同年,卫生部对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类239种市售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表明,合格的种类有232种,合格率达到97.1%,食品中的六六
六、滴滴涕均呈明显下降趋势,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4年卫生部还进行了食品中污染物、添加剂、重金属的专项抽检行动,在检测583件样品中,合格的有561件,常见污染物为13种,合格率达到96.23%。从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来看,中国的食品安全水平提高的速度非常快。
农业部门截至2003年底,已在全国建设了280个国家级和部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心,并指导全国1/3的地市县建立了以快速检测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构成了从中央到地市县的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检测范围包括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等,能够满足从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产地环境到农产品生产及其消费全过程的监测。从2001年至2003年,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对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市及山东省寿光市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进行了连续检测,2001年为3次,2002年和2003年分别为5次。2001-2003年,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分别为37.5%、16.4%和15.0%,2003年比2001年下降了22.5个百分点。2003年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检测结果表明,平均不合格率为2.2%,比2001年下降了31.3个百分点。
质检总局也开展了针对各类食品的监测活动,特别是在出口食品方面,质量也不断提高。以“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为例,1998年内地运到香港的生猪瘦肉精超标严重,检出率达40%。到2001年降到1.5%,2002年降到0.05%。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到日本、韩国、香港的考察表明,出口蔬菜的农药残留超标率约分别为0.4%、0.4%、0.3%。
工商部门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03年工商部门共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16万多件,销毁伪劣食品5000多吨。2004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处了阜阳劣质奶粉、广州散装假酒、龙口粉丝、四川泡菜、伪造红星二锅头等一批大案要案。
商务部门食品安全市场监测体系初步建立,2004年对全国36个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的食品安全检测情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有23%的市场能够检测高毒农药残留,有10.98%的市场使用色谱仪检测多种食品危害物,全国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基本配备了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食品超市配备检测设备的数量还比较少,不足10%。
二、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抽检监测工作存
在的主要缺陷
(一)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的法律存在空缺。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中央到地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针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办法。我国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工作,涉及从农民到各种自发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组织,从食品作坊到跨国食品企业,从检测机构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对象十分复杂;抽检方法和试验标准缺少统一的依据,对监测的过程和监测的结果没有具体的处理要求;监测数据的形成、分析和发布也缺少一致的指导意见;这些都使得抽检监测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实施的风险很大。
(二)标准体系有重复、不统一,监测部门各行其是。虽然我国目前已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其中农业标准2000多个,加工和传统工艺食品近1000个。从食品的数量上看,已有相当的规模。然而有些标准之间重复、不统一,给企业自身的抽检监测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同样的蔬菜、水果标准,有无公害的,有绿色的,有有机的;有的绿色食品标准还不如无公害标准要求的严格,造成生产、销售企业无所适从,不知道该依据那个标准。对各种食品质量的检测标准也存在重复、不一致的情况。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关蔬菜“有机磷限量检测”的标准就有7个,即《GB/T5009.199-2002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
留量快速检测方法》、《GB1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T 18630-2002蔬菜中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量的简易检验方法》、《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45-200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NY/T 448-2001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和《SN0334-1995出口水果和蔬菜中22种有机磷农药多残留量检验方法》,此外单类有机磷的限量测定标准还有数十个,这些标准彼此对有机磷限量的规定各不相同,不仅蔬菜流通企业无从选择,就连执法部门选择的监督标准也不同。农业部门在产地监督时推荐采用《GB1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研制检测设备时使用的是《NY/T 448-2001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卫生防疫部门在交易市场中使用《GB/T 18630-2002蔬菜中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量的简易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督。这样以来法规中提出的“以次充好”无法进行定论,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食品流通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环节,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数量不均衡。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食品贮藏类国家和行业标准加起来才40个,食品保鲜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仅25个,食品物流运输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仅22个,食品包装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仅10余个。很多食品没有相应的流通门类标准,食品生产质量及时合格,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相关部门也无法找到依据做出判定。
(三)监测网络不健全,预警跟踪机制不到位。尽管有关部门建立了大量的检测机构,甚至帮助企业配备了检测设备,但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工作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已发生的重大食品案件为例,最早发现问题的不是现有的检测机构、政府部门,而是医院,新闻媒体。这表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的监测体系定位监测还不够准确,监测网络还不够健全,待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媒体曝光了,才最后发现。并且,虽然发现了,但由于网点建设不到位,无法追溯问题的根源。造成有关部门常常倾巢出动,拉网检查,昼夜苦战,既耗费人力物力,周期又长,暴露出已建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存在的弊端。
(四)监测对象不全,检测能力有限。
由于我国的食品门类丰富,传统食品工艺繁多,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003年国务院部署抽样监测对象主要是米、面、油、醋、酱油5种食品,2004年扩大到以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营养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大类食品为重点。2005年抽检监测对象扩大到粮食、酒类、罐头、食糖、水产
品、植物油、乳制品等13类产品。尽管抽检监测的对象逐年有所扩大,但仍有蔬菜、水果、蛋类、蜂蜜、食糖、糕点、煎炸食品、烧烤食品、膨化食品、干制食品等数十种食品从没有经过抽检监测,这与我国目前流通领域抽检监测的能力有重要关系。
尽管我国各级行政机构都建有食品检测中心,但能够检测瘦肉精、重金属的检测机构全国不足30家。我国食品流通企业的检测能力也非常不足。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具备食品安全最低检测能力(仅能定性检测蔬菜中部分高毒农药残留)的市场不足1/3。城市农贸市场中能定性检测蔬菜中部分高毒农药残留的不足1/4,生鲜超市中能定性检测蔬菜中部分高毒农药残留的不足1/10,食品配送企业基本没有配备有关食品安全的检测设备。全流通就业人口近200万,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比例不足3%,参加过相关食品安全培训的企业不足5‰。
(五)检测食品安全的技术手段还不能满足流通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食品流通中重要的食品质量监管环节,农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为提高该领域的食品准入管理能力,先后给百余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了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然而,市场的检验人员知道,所谓快速的农药残留检测设备,是采用酶抑制原理,对萃取的蔬菜汁进行培养成色分析,出结果最快也得30分钟左右。
一个小型的蔬菜批发市场一天的蔬菜交易量也有近50万公斤,如果按照最低标准抽样,每产地每品种每批次抽2个样,检测完一天的交易蔬菜需要1天的时间,换句话讲,当天根本不能销售当天的蔬菜,(如果在夏天,蔬菜放一天意味着枯干或腐烂),说明该设备根本没法完成市场食品准入的职能。然而除了酶抑制法,用分光光度计进行蔬菜农残检测,时间虽然快了10分钟,但检测的农药残留范围又进一步缩小了,检测精度和酶抑制法伯仲之间,从根本上讲仍然不能满足批发市场检测准入的需要。
除此之外,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的快速检测设备还没有完全开发出来,科技部正在加紧技术攻关,推出兽残、瘦肉精的快速检测设备。
在技术方面不仅检测技术需要攻关,包装技术,鉴别技术都存在技术缺口。如我国超市使用的大量保鲜膜,都存在重金属、甲醛、二氯乙脘等残留超标的问题。特别是我国为加强猪肉的管理,要求在屠宰的猪肉白条肉体表刷满紫色药剂,该药剂具有关专家指出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的致癌物。
三、建设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促进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中国食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借鉴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紧紧围绕净化产地环境、保证投入品质量、规范生产行为、强化监测预警、严格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制、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科技支持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以及建立应急机制等食品安全支撑体系,通过政府、产业界、消费者、媒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有关各方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采取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相互配套的措施,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提供保障,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二)基本思路
一是开展专项调查,针对城市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情况定期开展调查活动,深入了解基层食品安全状况,监测评估我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对基层百姓消费生活的影响。二是抓好“两类监测源”,建立覆盖食品加工、保鲜、包装、贮藏、运输、交易、消费等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源,构建覆盖全国报纸、电视、广播、网站、杂志等多种新闻媒体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源,全面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三是推动“三管齐下”,强化食品流通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管理,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管理,促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管理,形成立体的抽检监测管理结构。四是构建定点检测机构网络,协调各
部门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全国主要城市食品定点检测体系。
(三)工作目标
构建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体系,建立覆盖食品保鲜、加工、包装、贮藏、运输、交易、消费等流通全过程的监测网络,健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机制,促进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提早发现,避免出现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府的食品安全抽检监督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巡视督察制度,监督各地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组织和实施的情况,检查各地主要食品流通企业的检测能力和抽检检测制度的实施情况,抽检市场流通的主要食品门类的质量情况,形成各级督察的工作机制,制定逐年的巡查督察计划,督察信息逐年汇总向国务院汇报。
(二)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法规
为把我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工作推向深入,解决抽检监测工作中存在的涉及企业隐私信息和抽检监测工作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尽快把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制定我国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管理办法》,推动各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高效实施。
(三)积极扶植食品流通企业完善自检能力
由于我国的食品附加值较低,中间利润较少,可以检测项目(参数)较多的检测设备价格昂贵,食品流通企业承受压力大,因此配备抽检监测设备的企业比较少。要增强食品流通企业完善自检能力,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扶植企业配备食品检测设施设备的责任,给予其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建设
10.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篇十
县政府:
为确保今年我县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全县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费用分级负担的通知》(财预[2009]1519号)精神,恳请县政府把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并尽快解决今年全县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经费。
《国家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因此,我局急需县政府安排和解决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经费,以巩固我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成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机制。
2012年我局对流通领域食品抽检的范围主要为四个部分:一是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二是婴幼儿配方奶粉;三是消费者投诉的食品;四是省市工商局组织的指令性抽检的食品。今年我局拟抽检8批次300组,检验费平均每组800元,购样费平均每组200元(每组两份样品,一份送检,一份备样),合计需要费用300000元。过去三个年度,在县局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局仍十分重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共支出抽检费用83500元,现要求补充这部分经费。两项合计共383500元。
11.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颁布 篇十一
近日,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GB/T 28863-2012)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 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作用, 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新标准的实施将有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 如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 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12.食品药品监督工作总结 篇十二
二求真务实,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全面突破
一是强化稽查工作,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局的主要力量充实到稽查科,同时稽查科分为两个小组,将全县划分为两个责任区,每小组分管一个责任区,做到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在局车辆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稽查科用车。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紧紧围绕“五个明显变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规范,促进发展力度明显加大,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药监形象明显提升)。今年,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高中考”期间的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加强监管。对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售企业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重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2316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321家,受理举报23次,查处各类案件158起,其中当场处罚102起,立案起,结案起,结案率,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117个品规,标值157万元,罚款28万元,有效地整顿规范了全县药品市场秩序。
二是结合沂南实际,全面开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县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于今年1月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本着“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先后5次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起草并由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沂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沂政办发[2004]142号)《2006年沂南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沂政办发[2006]45号)等文件并认真贯彻落实。
开展了食品安全情况调研工作,摸清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及集体食堂数目。4月份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情况的调研,重点对辛集镇36个行政村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6月份组织开展了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产业状况和监管情况调查。
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节仲秋节国庆节学校食堂乳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2000家,取缔无证生产单位5家,没收各类过期食品价值5000元,查获非法农药3000公斤,劣质化肥22吨。
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定肉类乳制品餐饮业等3个行业作为试点行业。由农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畜牧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行信用体系试点,做到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
三是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了以农村药品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治农村药械质量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邮售假劣药品制售假劣藏药预防性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等。
四是全力抓好g认证工作,推进全县“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g认证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沂南县2006需参加g认证的药店有202家,为完成认证工作任务,根据市局安排,我局及时制定了g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先后两次召开了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对认证工作进行专题安排,共同探讨如何做好g认证工作,并于4月份举办了两期g认证培训班。在部分药店通过认证后,即使召开未参加认证药店的座谈会,就前期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通报,为后期各但我参加认证做好充分准备,使认证工作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家药店通过认证,另外尚有家准备认证。
2004年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食品的三大职能,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式,更好的履行监管
指责,经局党组研究,对原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重新调整,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实行一网两用,人员主要来自乡镇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生干部等。
二改革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亮点工作快速提升
对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2006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了全年的整体工作,并进行了明确细
化,将今年工作分为5条主线抓出亮点。
一是抓作风树形象,行风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在今年年初,就制定了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实行人性化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先进行说服教育,使其心服口服,提出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十要十不要”,纪检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放“行政执法情况反馈卡”,对来局办事的人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杯茶水相待一个座位让座一句好话送行,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大厅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了药店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服务,增强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认真贯彻市局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向社会作出了十项承诺,公开了举报电话。印发感谢新670份,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90份,走访了部分乡镇和县直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及时了解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收集了大量有益的信息和意见。今年争取行风评议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是探索建立了具有沂南特色的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为
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如何使监管工作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实现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目标,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局在食品药品监管三年工作中,局党组一班人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探索和建立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系,成为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并初步形成了探索和弘扬监管文化的初步意见,开创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
三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争创一流执法队伍。根据省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和市局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成立了专门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就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召开了5次专题会议,作到有安排,有部署。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对执法文书进行了认真归档整理,共入档48份案卷。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在今年的所有案件中,无一起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7月20日,省局政策法规处韩光金副处长一行在市局领导的陪同下来我局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韩副处长一行在听取情况汇报查看了部分行政处罚文书案卷后,实地考察了我局的各项工作,对我局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10月24日,市局对我局的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比较满意,并给予了很高评价。
四是克服困难,严格把关,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基本建设任务。我局于2002年8月成立后,一直租用办公场所,期间曾两次搬迁,造成了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县委县政府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非常关心我局办公场所的建设问题,县政府于2004年无偿划拨土地6亩用于办公场所用地。在有土地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全体干部职工识大局,顾大体,集资80万元做为建设启动资金。为保证建设质量,专门抽调了两名懂业务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建设,对建筑质量和速度进行严格把关。经过4个多月紧锣密鼓的施工,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的办公楼终于完工了,并于6月28日搬迁使用。新办公楼位于县城玉泉路东首,同时,经县政府批准,我局自筹资金建设宿舍楼,以解决部分职工住宿困难的问题,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的宿舍楼于月日破土动工,有望11月中旬交付使用。
五是优化舆论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为加强宣传工作,一是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要求全体人员都要争做“新闻记者”。在年初各科室的工作目标中确定了稿件任务数,同时制定了奖惩制度,对完成的按照稿件数量进行奖励,今年共兑现奖励资金280元。2006年共印发《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信息》29期,《食品安全动态》9期,在各类报刊杂志共发表文章篇,其中《临沂日报》1篇,《改革天地》1篇,电视台发稿8篇。开展了“3.15”“安全生产月”“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四个大型宣传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站,共计发放宣传材料10000余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营造了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氛围。
三科学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常规的业务工作有新起色。
1进一步健全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保证药品使用安
全有效。今年8月,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调领导小组,全县成立了监测站7家,监测小组20多哥,报告员316人,我局积极做好不良反应报告的指导督促工作,今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难过2份,超额完成市局交办的任务。
2查体工作
3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店
4药品检验工作
5发放《麻醉药品专用卡》
6制剂换证
7g跟踪检查
8医疗器械规范化单位创建
9特殊药品管理
10广告监督
11请理家庭小要小药箱
二是制定计划,落实措施,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新成绩。培训工作坚持做到有计划,季度有安排,逐月抓落实。在学习内容上,除按计划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外,本着“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安排内容和主题。在学习形式上,采取了请专家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观看电教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今年共举办专题讲座3次,组织观看电教片2次,二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充实职工业余文化
生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开设了阅览室和活动室,购置了各种业务书籍杂志报刊几十余种,配置了乒乓球台篮球羽毛球等,规定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为活动时间,使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了一个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环境,极大地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在8月20日建局三周年之际,又举办了“创建和谐单位暨庆祝建局三周年联欢会”,家属和孩子也应邀参加并表演了精彩的节目。组织开展了乒乓球比赛书画比赛“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丰富了职工的生活,促进了单位的和谐建设。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积极创新创优。自建局以来,局党
组就非常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档案室,指定了两名兼职档案人员,全部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同时积极参加县档案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今年共整理档案287份,在去年被省档案局评为“开发利用档案成果优秀奖”的基础上,今年又被评为“二类档案室”。
四提高素质,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崭新形象
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成了学习阶段分析评议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任务,组织全体党员参观“沂蒙母亲”王换于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等。邀请县法院和纪委的领导进行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内容的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另外年初制定了学习计划,规定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考试成绩计入个人的学习档案,为使学习收到实效,改变了过去死板的学习方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观看录象报告参观等形式,提高了学习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推动机关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按照市局提出的“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从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工作纪律财务管理廉政建设车辆管理共项规章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干部职工在每个工作环节上都行有规动有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环环相扣的相互制约机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为抓好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对全局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护短,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办理,使“制度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入,促进了机关各项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三是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健全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大体系,进一步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年初局和各科室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全年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年终科室负责人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述职,并由全体人员进行现场打分。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职务晋升评先树优结合起来,在单位内形成了“有位有为,有威”的竞争机制,对兢兢业业工作,一心一意谋事业干实事有实绩的干部,做到及时予以提拔重用,今年我局有1人被提拔为纪检组长,有2人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对各方面表现好能力较强的同志,有意识地压担子,进行锻炼培养。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充分调动发挥骨干的带头作用,形成一级带一级的带动机制和一心一意干事业的工作氛围。
四是抓好廉政教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敲响警钟,予以警示,做到防微杜渐,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发展。为每个工作人员都制作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警示牌,与中层以上干部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秉公执法廉洁行政,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补:帮扶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安全
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努力净化市场环境。认真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食品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执法为民”的高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人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以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为基础,提高科室建设水平为抓手,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加强宣传。针对食品药品成立时间短,社会知名度小的特点,要大张旗鼓的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宣传,让社会充分认识和认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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