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2024-08-26

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精选7篇)

1.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第四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七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四章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

(一)新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计划生育责任书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大小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数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用人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优先承租。

(三)用人单位依据配租方案中确定的住房数量,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信息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行查验、提交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政府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同意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新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社保、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入住人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

(二)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已领取或者多领取的租房补贴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人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九)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二)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经提交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期的,申请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发其租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第一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或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实施人才安居。

各区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的人才安居相关合同应当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第三十三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人才安居△ 办法 令 分送:国务院法制办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制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11日

印发

2.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二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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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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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22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

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526

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

3.人才安居工程现状分析报告 篇三

(模 板)

一、管理现状

(一)管理理念

(二)管理模式

(三)管理架构

(四)管理人员

(五)管理制度

(六)管理方法

(七)管理措施

(八)管理流程

(九)管理效率

(十)管理绩效

要求:详述本专业在以上十个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管理现状分析过程

(一)自我诊断

要求:详述本专业开展自查自纠、广泛征集意见和管理诊断工作的安排及实施过程。

(二)立标对标

要求:详述本专业选择标杆单位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详述

开展标杆单位调研工作的过程,写明标杆单位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十个方面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详述本专业管理现状与标杆单位管理对比情况。

(三)对照教材

要求:详述本专业选择有关教材或书籍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详述教材中关于本专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详述本专业管理现状与教材中理论知识的对比情况。

三、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管理理念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二)管理模式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三)管理架构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四)管理人员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五)管理制度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六)管理方法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七)管理措施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八)管理流程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九)管理效率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十)管理绩效

1、存在问题

2、主要原因

要求:通过“自我诊断、立标对标、对照教材”三种方法的运用,找出本专业在以上十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详细分析原因。此部分为《管理现状分析报告》的重点。

四、建议措施

要求:针对第三部分每项存在问题,分别提出具体实在、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提升思路和具体措施。

附表:管理现状分析汇总表(要求:将第一、三、四部分概括总结后填写汇总表)2014年×月×日

管理现状分析汇总表 篇二:当前人员流失分析报告(10月31日))当前人员流失分析报告

一、公司人员流失现状:

1、月度流失人数趋于平稳。截止10月份,我司从4月份至10月份的离职人数分别为:20人、13人、11人、19人、18人、16人、15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员流失起伏不大,基本维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平范围。

2、人员流失主要集中于基层员工的流失。我司是制造型的企业,基层员工占据企业相当大的比重,而且一线员无论在什么企业,流失率都是最高的,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从统计的4月份至10月份,流失的总人数达102人,其中普工流失的总人数有75人,占了流失总人数的74%。

3、个别岗位无法留住新老员工,流失率严重。在看似平稳的人员流失当中,个别岗位的人员流失偏严重与突出,具体表现在制二课黑料作业、制一课ua3p检测、行政课保安等岗位。这些岗位配置的人数并不多,但从最近的流失情况来看,老员工相继离职,新员工入职工作不到一个月就离职,甚至严重的有些入职一天就离职了,所以这几个岗位一直处于人员不足当中,近期招聘的重点也是围绕这几个岗位进行。

4、人员流失多集中于新员工。新员工主要是指入职后还没转正就离职的员工,从4月份至10月份离职的102人当中,新员工占了70人,占了流失总人数的69%。当前新员工的流失率(转载于:人才安居工程现状分析报告(1))成为了左右我司流失率的主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新员工流失率严重增加了招聘的成本,人员的更换频繁也难以保证到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流失原因分析:

1、现有的薪酬福利满足不了员工的要求。从离职人员面谈记录中发现,决定人员自愿离开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对于工资水平较低。这不仅成为员工流失的重要影响因素,还成为制约招聘成功率的绊脚石,在同地区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的薪资待遇普遍提高的今天,我司现有的薪酬制度确实吸引不了求职者。根据我对其它公司薪酬待遇的手机,发现我司薪酬制度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第一,基层管理人员与一线员工的基础待遇相当,没有合理的差距存在;第二,调级调薪不明显,无法起到激励和留住员工的作用;第三,针对一些工作内容与环境特殊的工种,有必要相应提高薪酬的起点。当然,我所列举的都是一些比较层面的问题。

2、工作内容、环境不被员工所接受。这现象主要发生在新员工身上,当他们入职后发现工作的内容和环境与他们想象中不相符或者他们所不能接受的,他们就会心生离职的念头,尽管有些会坚持工作几天看自己能否适应,但绝大多数都会选择离开。可以说现在我司的工作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有些人还是忍受不了我司装修过程中存在的一股化学气味。

3、高强度的加班加点工作让员工忍受不了。有些岗位存在经常加班甚至缺乏休息时间的现象,短时间内员工还能接受加班加点的工作,但长时间下去,员工不仅身心疲惫,还会对工作产生一种厌恶感,一些员工已经向我抱怨休息的时间没有,而且主管更不批准他们的休息申请,久而久之成为了员工离职的重要因素。工作固然重要,但作为管理者是否需要体现下对员工

的关怀?

4、员工的个人价值无法得到体现。每个员工都渴望得到上司或主管的赏识,个人价值的体现主要体现在职位和薪资的变化,当员工发现自己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的时候就会选择离职;另外,员工在企业当中看不到个人的职业发展方向,这种工作的不确定性无法让员工稳定下来为企业效力。

5、其它方面的原因。员工的流失除了以上因素之外,还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如针对女生来说,适育的年龄让他们有了放弃工作生小孩的念头;一些外来员工在外漂泊久了就会有回家发展的愿望。

三、有效降低人员流失率的解决措施:

1、切实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在现阶段,工作仍是大多数员工谋生的重要手段。既然是谋生,人们就不得不考虑收入问题。当员工的付出与所得到的回报严重不相匹配时,跳槽也就是他们的必然选择。我司应该要根据当前的用工环境,适时的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招聘的效率,还能有效地抑制员工的流失率。

2、帮助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不仅适用于相关的技术人员,更适用于广大的基层员工、基层管理者。员工为适应快速变化着的环境,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更新的知识和技能、公司应该为每位员工制定个人发展的计划,协助员工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使每位员工对自己目前所拥有的技能进行评估,并考虑公司发展的需求,使自己的特长及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变化的需求。通过这种持续不断的个人发展计划,帮助员工适应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这样能更加有效的降低员工的流失率。

3、抓好招聘环节。当前我司由于人员的匮乏,人员的需求计划性较差,造成招聘方面有很大的压力,不得不放低招聘的门槛,从而使招聘入职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下降,而且多数以本地年轻人为主,从而增加了人员流失的可能。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针对不同的岗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用人的要求与岗位要求考察每位应聘者是否符合与适应工作,提高招聘的成功率。

4、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简单的说就是注重对每位员工的人文关怀。一个企业要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必须确立“人高于一切”的价值观。整个企业高层必须有一种意识,即人是最重要的资产,员工们是值得信任的,需要被尊重和参与工作决策。当人得到充分信任时,往往能较高水平的发挥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但如今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些部门的主管对下属员工缺乏人文关怀,让员工感受不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这直接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严重的更会成为员工离职的重要因素。员工的正常流动无疑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增加企业活力、激励人才竞争、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但同时,就企业来说,人员的流失、员工忠诚度的下降,又会给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形象造成重大的损失。在当前招工环境不甚理想的情形下,如何留住优秀员工成了我司当前人事工作的难点之一。报告人:冯建辉

2013-10-31篇三:工作现状调研、分析报告,及新一建设规划方案

工作现状调研、分析报告及新一建设规划方案

在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学生会社会实践部的日子不知不觉已经过了两年,从大一经过竞选作为一名干事,到大二由于老师信任委以重任担任本部的部长,在这两年的工作中,我对学生会以及志愿服务工作从最初的工作任务到现在由衷的热爱,已经完全的超出了责任使然的境地,通过这两年的经历和对志愿服务的了解有了自己对我校目前志愿服务队的一些见解及建议,故作此对我校志愿服务工作现状调研、分析报告及新一建设规划方案。如下:

(一)服务队伍:

1、哈尔滨华德学院“常青藤”志愿服务队

2、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3、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4、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5、经济管理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6、艺术与传媒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7、外语学院志愿服务分队

8、服装系志愿服务分队

(二)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基地:

1、“常青藤”志愿服务队与语亦丰聋儿康复中心初步达成的建立基地意愿

2、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与呼兰区儿童福利院建立了志愿服务基地

3、艺术与传媒学院志愿服分队与松北镇敬老院达成建立了长期服务的意愿

4、其他学院的志愿服务分队均未建立稳定的志愿服务基地。

(三)存在的不足:

1、目前我校的所有志愿服务队都是校及各分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所担任,所谓的志愿服务队完全就是学生会的社会实践部,在很大程度上,志愿服务活动由于要按着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受到了部门限制,致使我们志愿服务不能更好的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在校内也不能更好的带动志愿服务浪潮。

2、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去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个靠评分尺度去要求的志愿服务队完全背离了“志愿”的前提。

3、各分院由于受制于月评而开展志愿活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对志愿服务的热情,他们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而开展活动,并且导致开展的活动质量差,不但不能起到好的积极影响的前提,还造成了我们志愿服务项目少,质量差,人员不专业,等等负面影响。

4、由于所谓的志愿服务队伍都是由校和各分院的社会实践部所担任、因为部门的人员少,缺少培训,所以还面临着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效率低,执行力差,缺少专门负责的部门及人员。

(四)针对不足之处提如下改进建议:

1、由校团委老师专门带领并指导并对志愿服务队伍从新规划建设。

2、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颁布《哈尔滨华德学院青年志愿活动总章程》(见附件 1)。

3、加强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拓展更多的志愿服务基地,丰富志愿服务项目。

4、加大与兄弟院校的沟通联系,目前已与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哈尔滨广厦学院、黑龙江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石油学院和黑龙江财经学院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关系,并且有意愿建立哈尔滨江北志愿服务联盟,希望在日能够取得进一步的进展。

5、进一步规划各分院志愿服务队,并筹备为完善各分院志愿服务授旗,完善各分院志愿服务体系及制度。

6、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让他们能各自负责开展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能力。

7、筹备组建哈尔滨华德学院“常青藤”志愿服务队,完善其组织建设。(见附件2)

附件2 常青藤志愿者大队的建设初步方案:

(1)从院学生会的社会实践部中独立出来,自立门户,成为一个与学生会、社联、国旗

护卫队并列的学生组织。

(2)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和领导机构。由院团委老师直接带领,下设会长1名、副

会长2名、组织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1名、外联部部长1名、副部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3)工作职能:

会长:作为一个组织的总负责人,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负责带领各个部门的部长更加有效出色的执行志愿服务活动,负责总体的会内制度的管理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共同管理会内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领导组织部和外联部的相应工作,起到引领指导的作用。

副会长:协助会长共同管理会内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领导宣传部和秘书处的相应工作,起到引领指导的作用。

组织部: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前期准备联系工作,和活动当天的执行工作。负责活动的项目确定,建立一个长期的合作。

宣传部:负责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志愿者的招募和宣传工作,及活动当天的相关宣传工作。

4.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四

1.人才安居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要求及补贴标准:

1)未申请过深圳人才安居补贴的正式员工;

2)在深圳未购房(如已婚,家庭成员(含配偶及子女)也无房);

3)年龄及学历要求:在2012年1月1日前未超过年龄限制的人才,均可提出申请:

2.资料递交:

个人申请深圳市住房补贴请咨询个人所在公司福利主管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部或行政部),政府部门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

3.申请所需资料:

1)深圳市人才租房货币补贴个人申请表(请填写个人信息,公司统一盖章)

2)租房合同,要求如下:

a)提供经相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b)如租赁合同未登记或备案的,由公司统一在租赁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c)租房合同模版没有固定要求,一定要有房东与承租人双方的签名,合租房的情况补

贴申请人一定要作为承租人在合同上签名;

d)请提供有效期为全年有效的租房合同,则全年无需再次提供租房合同;

如租房合同不是全年有效,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季度续发补贴时,每季度均需提交租房合同;

3)申请人个人身份资料:

深户:户口本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非深户:户口本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居住证复印件(如无居住证,提供派出所受

理居住证办理的回执)

4)申请人婚育证明:

a)已婚: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 + 申请人计划生育证复印件;

b)未婚:申请人未婚证明;

未婚证明办理可电话咨询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26665618

5)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

注:如无社保卡,员工在深圳社保局网站打印社保清单(公司统一加盖公章); 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6)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只要合同封面+第1页至第2页+第11页至第14页);

7)申请人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人全日制学位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学历验证证明:

10)申请人学位验证证明:

学位验证办理地址:(高新人才市场)中兴附近科苑南路KFC的楼上;

验证所需携带资料: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验证费用70元/人;

联系方式:26712163;

海外学历(留学生学位及香港学校毕业)验证需要在外国专家局进行验证,验证所需携带资料和费用可电话咨询外国专家局:

验证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2楼

联系方式:0755-2594293

411)职称证书复印件(如有);

12)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资料(如有):

深户:户口本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非深户:户口本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居住证复印件(办理同以上第3点)

5.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五

邀请函

各用人单位及求职人员:

近年来我市用人单位对技能型人才(技工)的需求量大幅度上升,尤其是中高级技工类人才始终紧缺。为满足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给用人单位和技能型求职人员构筑一个广阔的交流平台,同时提高招聘会岗位对接率。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定于2012年3月25日举办珠海市2012年技能型人才(技工)大型专场招聘会,特邀各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参会。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招聘会组织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二、举办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3月25日(星期日)8:30-15:00

地点:人力资源大厦(珠海市前山金鸡路122号)

三、规模和参会要求

本届招聘会拟组织230家有技术型人才(技工)需求的企业参会,每个招聘摊位费200元,企业限两名工作人员参会。

求职人员免费入场,不收取任何费用。持中级以上技工证书的求职人员,可提前在人力资源网进行存档登记,下载参会回执,招聘会当天凭回执换取门票及午餐券。

四、服务项目

1、标准展位规格为:1.8x1.5㎡,提供1张洽谈桌,2把折椅,1张洽谈椅;

2、提供2人午餐,矿泉水以及招聘文具;

3、免费为企业制作海报。

五、媒体支持:

1、通过珠海人力资源网、珠海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珠海广播电视台、公交广告滚动屏、横幅悬挂等进行前期宣传;

2、对技术工密集的周边省市(如东莞、惠州、中山、韶关等)各大主流人才网站进行有针对性宣传。

六、报名方式

登陆珠海人力资源网现场招聘网上预定摊位系统进行展位预定,请尽早预定以便我方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和制作招聘海报。

系统网址:http://

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6.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六

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对口援助托尔塔依农场安居富民工程资金的管理,提高援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安居富民工程援助资金专户,接受江西省对口援助农场安居富民工程资金,并单独记账,妥善保管。

第三条 江西省对口援助我场安居富民工程资金以银行打卡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建房户。

第二章 援助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援助资金遵循 “统一规划,专款专用,捆绑使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要加强规划工作,对新建的安居房必须统一规划,严禁零散建房,援助资金必须用于统一规划点,并在统一规划点建成后,通过验收合格再发放援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援助资金必须用于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捆绑使用原则。援助资金必须与国家补助、信贷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捆绑使用,严禁分散使用。

(四)效益优先原则。在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援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购买建设安居富民房建材,包括购买红砖、水泥、钢筋、木料、砂石料等;

(二)运输建设安居富民房建材的相关费用;

(三)建设安居富民房工匠、木匠费用;

(四)其它用于安居富民房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严禁将援助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商、还欠款等其他方面。

第四章 援助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全县使用安居富民援助资金统一由农场安居富民办向江西省援疆前方指挥部驻阿克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申请,县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统一拨付。

第八条

乡镇申请援助资金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富民安居房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委会登记备案(印制统一表格);

(二)村委会汇总造册后再向场富民安居办书面申请;

(三)我场富民安居办严格审核并备案后向县富民办书面申请;

(四)农场富民安居办统一审核、汇总后,再统一分批次书面请示工作队,将援助资金通过银行给予建设安居房的建房户一次性打卡。

第九条 农场受援助建房户垫付资金购买建材的,可通过建房户和农场管委、银行扣除已垫付资金,但前提是建房户必须认可已领取到与款额对等的乡镇统一购置的建材,并有建房户户主签字盖章,且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建房户无意见后方可扣除垫付资金。剩余的援助资金以打卡的形式直接打到建房户帐号。

第十条

垫付资金由银行代扣后划到农场帐户。银行不得以建房户之前发生农业生产和建设安居房贷款等任何理由扣除建房户的援助资金,要确保建房户百分之百领取到援助资金。

第五章 援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场安居富民办、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应加强援助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指导工作,“工作队”、县安居富民办、县财政局根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各村(队)要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干部和建房户(3-5 人以上)为成员的村级援助资金监督领导小组。村级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本村建房户援助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成员要在建房户向村委会的申请表格上签名审核认可农户在建或已建用房。一旦发现建房户没有将援助资金用于安居房建设的,村委会要及时制止,同时上报农场富民办,由农场安居富民办负责追回援助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停止对该户援助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农场安居富民办、村应加强援助资金管理,确保

援助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场镇安居富民办、村(队)严格按规定程序申请和使用资金,援助资金只能用于安居房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援助资金,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或法律责任。对村级援助资金监督小组和乡镇安富民居办审核时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乱出证明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居富民援助资金实施完成后,农场安居富民办每年向县安居富民办、县财政局报送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安居富民房建设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托尔塔依农场安居富民领导小组

7.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篇七

本报讯(记者刘晓峰)非政府运作的人才招聘会在珠海难得一见,横跨珠中江三地的招聘会就更少,昨天,这样一场由中外合资企业与民企联合主办的珠中江地区大型人才招聘会,在珠海市体育中心举行。在三地深化人才和社保服务紧密合作的`大背景下,外地机构开始将眼光盯在珠海人力资源市场这块蛋糕上。

搭建三地

人才交流平台

记者昨天在活动现场――市体育中心体育场副场内看到,近250家企业参会招贤纳士。其中既有伟创力(珠海)工业园、坚士制锁、江珠高速这样的珠海本地知名企业,也有雅居乐地产等省内企业,不少来自中山、江门的外市企业,也到珠海来“淘”人才。

“珠中江三地,在人力资源方面存在互补的需求。”本次招聘会的联合主办方之一,是中外合资的国际人才网,其华南区市场总监覃华莲认为,三地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各有特色,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不少可互相利用的资源。

“过江龙”分食

珠海招聘“蛋糕”

跨市人才交流,两家非政府机构合作举办招聘会,这些都成为昨天招聘会的亮点。据悉,今年6月份,珠中江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对接座谈会,达成了举办珠中江三地联合公益性招聘会和联合网络招聘会等七点人才合作意向。而这场提前筹备的2012珠中江地区大型人才招聘会,实际上暗合了三地人才一体化的思路。

“国际人才网在网上有丰富的企业资源,掌握的企业需求信息超过珠中江三地,而我们在珠海本地有人力资源线下运作的资源优势,双方的合作促成了这次三地人才招聘会。”蓝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浔球说。而随着三地一体化工作的推进,华南区总部设在中山的国际人才网也毫不掩饰他们希望在珠海人力资源市场分蛋糕的目标。

■数字

据蓝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计,当天实际到场企业达到247家,提供职位2679个,岗位总数达到6580个;共有7500多人次入场求职,供需双方达成录取意向的达到2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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