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2025-01-16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精选12篇)

1.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一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10年4月,甲公司口头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即开工,同年6月左右完工。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2010年8月12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3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系争工程的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436元。有争议工程造价为43,036元,两项合计58,47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陈某系自然人,并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因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

甲公司抗辩陈某施工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陈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陈某尚未施工完毕,承租人就搬入使用了。故甲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且甲公司已就质量问题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可予以另案处理。

一、关于本案系争工程造价。

(一)、陈某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审价报告中没有将管理费、利润、损耗计入。审计人员解释称,管理费、利润、损耗均包含在定额中,在审计过程中均予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综合费用中予以反映。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管理费、利润、损耗均予以考虑,故对陈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2、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4项面层、细木工板,陈某认为细木工板的单价应为22.70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10.34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系争工程的细木工板均用旧木板利用,故考虑了折旧因素,没有以新木板的单价计取,以旧木板的单价计取。法院认为,审计部门计取单价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3、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中遗漏40.04平方米混合砂浆墙面,以21.35元/平方米计价,总价为855元,要求计入总造价。审计部门解释称,唐龙路73号6号楼是用细木工板施工的,不存在混合砂浆墙面,故不能计价。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4、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10项木门、无亮夹板门扇安装,陈某认为木门的单价应为102.95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8.61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102.95元/平方米包含了木门的主材价和安装费用,系争工程中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陈某仅进行安装,故以安装费用8.61元/平方米计价。陈某自认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对审计部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5、针对安装部分有争议部分审价书第14项塑料电线管PC20安装,陈某认为遗漏了主材价格,审计部门只计算了安装价格。审计部门解释称,塑料电线管是甲公司提供的,故未将主材价格计入。法院认为,因陈某无证据证明塑料电线管系陈某购买,故审计部门计价无误。

(二)、甲公司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1项多孔砖、外墙、1/2砖、混合砂浆M7.5,甲公司认为陈某未实际施工,要求将117元从总造价中扣除。审计部门解释称,施工现场有上述施工量。法院认为,系争工程是按实结算,审计部门确认施工现场确实有上述施工量,将其计入总造价无误,对甲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2项新铺或拆换、屋面板油毡,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1,167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336元。审计部门解释称,工程量177.46平方米是根据施工现场的面积和坡度系数计算出的,造价1,167元中包含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费用。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3、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3项拆换屋面板30度以内厚15,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4788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2,240元,且施工现场没有旧的屋面板要拆除。审计部门解释称,该项造价中包含了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的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可以看出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这是最起码的施工工艺。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抗辩,难以采信。

4、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4项翻做平瓦屋面(坡度30度以外)添瓦5张以上,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单价为21.92元/平方米、造价为3,890元有误,甲公司认为单价过高,工程量过多,造价应为112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5、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5项满批建筑腻子二遍,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单价为9.70元/平方米、造价为464元过高,甲公司认为造价应为150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工程量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测量,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6、甲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中所有项目的单价、工程量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审计部门解释称,审计有基本原则和规定,现行是上海市2000定额,其中有房屋修缮、土建、安装等定额,审计部门是根据上述定额综合取定,单价和材料价均是根据市场价格取定,单价中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工程量均是根据施工现场按实计算。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三)、针对审计报告中有争议部分。

1、针对装饰部分1、3号楼(客户要求)的25,135元。

审计部门解释称其中1号楼造价为20,744元,3号楼的造价为4,391元。

甲公司主张1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王霞发包给陈某施工的,3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柳艳鹏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3号楼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周顺发让陈某施工的,陈某从未与柳艳鹏见面并洽谈过。针对1号楼,法院认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陈某亦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且在原审庭审中同意在本案中扣除1号楼的造价20,744元,另案向王霞主张,故法院将1号楼的造价20744元从总造价中扣除。针对3号楼,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其是唐龙路73号3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其次,甲公司发包给陈某施工的工程,均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来具体监工,故周顺发将3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构成表见代理;再次,甲公司主张3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柳艳鹏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虽提供了与柳艳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无法证明甲公司的主张,故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2、针对装饰部分陈某提出无争议部分的3,840元、争议部分6,402元。

甲公司认为单价、工程量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审计部门解释称,审计有基本原则和规定,现行是上海市2000定额,其中有房屋修缮、土建、安装等定额,审计部门是根据上述定额综合取定,单价和材料价均是根据市场价格取定,单价中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工程量均是根据施工现场按实计算。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3、针对安装部分的争议部分的2,009元。

陈某认为该部分均系陈某施工。甲公司认为工程量过高,灯角、两厢电等是原有的。审计部门解释称,2,009元中包括材料及安装费用,施工现场均有上述施工项目,但因系争工程是整改工程,无法分辨出新安装的还是旧有的。法院认为,因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系争工程系按实结算,法院据此将2009元计入总造价。

4、针对安装部分的1、7号楼(客户要求)的5,650元。

审计部门解释称其中1号楼造价为4,156元,7号楼的造价为1,494元。

甲公司主张1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王霞发包给陈某施工的,7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李连宝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7号楼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周顺发让陈某施工的。针对1号楼,法院认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陈某亦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且在原审庭审中同意在本案中扣除1号楼的造价4,156元,另案向王霞主张,故法院将1号楼的造价4,156元从总造价中扣除。针对7号楼,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其是唐龙路73号7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其次,甲公司发包给陈某施工的工程,均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来具体监工,故周顺发将7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构成表见代理;再次,甲公司主张7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李连宝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虽提供了与李连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无法证明甲公司的主张,故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二、关于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

甲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认先后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的,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法院据此确认甲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工程款数额为5,000元。

综上,本案系争工程造价为33,572元(审计结论为58,472元,扣除1号楼造价20,744元及4,156元),扣除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000元,甲公司还应支付给陈某工程款28,572元。

原审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依法作出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人民币28,572元。甲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2.50元,由陈某负担人民币338.20元,甲公司负担人民币514.30元。审计费人民币2,000元,由陈某、甲公司各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上诉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为无效。现系争建设工程已交付使用,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双方间系口头合同关系,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应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现原审法院在综合分析司法审价报告的基础上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具体工程内容和项目所提出的异议缺乏充分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计算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所针对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本身而非具体的施工人,目前并无计算个人施工工程的定额计算标准,故虽然被上诉人是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但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的计算仍应适用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上诉人要求在适用2000定额时予以扣减管理费、利润及损耗等是缺乏依据的,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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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二

1 某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结算的背景

在2005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中规定甲方将A、D标段工程委托给乙方,承包总价暂定1 亿元,承包范围按图纸范围规定施工( 除消防、智能化工程、电梯、铝合金门以外) 。工程通过最终( 竣工) 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甲方自收到该全部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审定完毕并交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3 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已确认。2006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用于备案使用,合同中规定承包范围为该标段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采用可调价格款,暂定5095 万元。

在2007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并形成了进度表,约定: 总估算造价约7110 万元……在2007 年年底前主体工程结顶,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如不能按期结项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200 万元。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有差异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等。2008年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并形成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市政府应给予政策及各方面的支持,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其次在企业承诺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初始登记。最后加强登记房屋的监管,登记后房屋不得转让。

2009 年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 《备忘录》,约定首先乙方D标段施工范围的工作已于2009 年9 月底全部完成,并以该时间作为此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甲方予以确认,甲方在2010 年3 月底前按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 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其次乙方将继续履行D标段施工总包单位的义务,负责做好D标段后期的各项工作,备忘录双方签订后7 天内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最后甲方按合同进度款的85% ,支付余额131 万元。

2010 年乙方将甲方诉至当地法院,同时甲方提起反诉。乙方诉讼请求甲方支付工程款2031 万元及其利息款618 万元; 依法确认乙方在甲方所欠款项范围内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的反诉请求: 乙方支付甲方工期逾期违约金1372 万元及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1392 万元; 乙方支付其他违约金200 万元。

2012 年项目所在地省高院作出一审结果为: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1213. 5 万元及其利息;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45. 7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014 年最高院作出二审裁决结果为: 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部分决议;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1329. 77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 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 某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中的司法解释

2. 1 甲乙双方的两份施工合同因违反 《招投标法》 禁止性规定均无效

2005 年,乙方与甲方已经签订了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磋商,招投标只是双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的形式上的手续。双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2. 2 两份合同均无效时以具有双方真实合意且实际履行的合同参照结算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因此,法院认为应以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的参照。

2. 3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根据,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我国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建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因招标、投标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即使中标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该合同仍然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因此法院认为乙方提出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不予支持。

2. 4 甲乙主张以提交的结算文本确定工程价款,以承包人作出的结算作为参照基础

首先,乙方提交的 《首次结算书》,系以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 确定的结算口径进行的工程结算,并按照 《备忘录》 的约定提交给了甲方。其次,甲方收到《首次结算书》后,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既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工程款。甲方主张未完成决算和审计系因乙方工期严重延误造成,故甲方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法律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签订的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甲方审计后交乙方确认。按照我国建设市场一般结算习惯,基本上是按照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承包人予以修改提交给发包人,最后发包人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的顺序进行。故而,以承包人乙方依据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出的 《首次结算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符合行业交易惯例。

2. 5 应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款

甲方自收到 《首次结算书》之日至乙方提起诉讼之日历时九个多月,超过 《备忘录》和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不能直接以 《首次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9786 万元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对 《首次结算书》中多罗列的项目和不当取费予以剔除。二审期间,乙方依据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出具了 《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结算造价调整说明》( 以下简称 《调整说明》) ,法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对该 《调整说明》 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本案工程造价应当根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 《首次结算书》以及 《调整说明》,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价款。

3 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价结算的专业分析

3. 1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工程款不同,应参照具有真实合意、实际履行原则

根据我国的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本意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发包人,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给付工程款)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旨分析,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如不存在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事由,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情形,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案例中,乙方提出,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该规定在此不适用。

3. 2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工程款不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此时就难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从有以司法观点考虑的因素有: 通过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酌情考虑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因素。如果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和双方达成的真实合意均无法确定时,就要从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等因素分析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考虑政府部门审查备案因素,结合当时市场行情,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

3. 3 参照合同结算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

折价补偿应以工程造价成本为基础。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成本的认识有三种观点: 是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括利润和税金。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可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前提,扣除利润等费用后补偿工程造价成本,而非补偿合同约定总价款。

参照合同结算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但 “参照” 有“参考”、“对照”之意,参照合同结算并非严格按照合同结算。如确定折价补偿方式为参照合同结算,则应以工程造价成本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价款予以调整,并最终确定工程价款,而非直接补偿合同约定总价款。

3. 4 施工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同结算请求的工程价款确定

当事人双方根据同一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提出不同结算请求。根据我国的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案例中,发包人收到 《首次结算书》后在约定的审核期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认可,故二审法院并未直接以 《首次结算书》中的结算价款确定工程价款,而是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款。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施工合同主张以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的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案例中,发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主张按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双方主张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应准确把握按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的 “参照”和 “折价”的尺度和范围。在兼顾合法、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认为,同时按两种不同方式结算的差价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全部差额的一半。

摘要:文章针对同一工程多份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与典型实际案例结合,从司法解释和工程造价结算实际情况处理两个层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我国建筑市场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和结算结果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3.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篇三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4.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四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5.合同格式条款如何解释 篇五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延伸阅读:

关于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1.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六

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 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

3、风险包干系数, 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系数为1%;

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 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疑义, 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 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 (闽建筑【2009】18号) 。

中标后, 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 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 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 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 (实际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 。结算编制时, 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 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 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 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 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 (风险范围外约60万) 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 (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 核减。

以上案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相矛盾, 分歧主要在:1、结算方式是按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 工程量是否重新计算 (直接影响清单核对错漏项约40万元) ;2、人工费是不可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 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 (直接影响人工费差价调整60万元) ;3、水泥钢筋价差是不可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 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 (直接影响水泥钢筋材料差价调整15万元) 。

2施工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观点描述

施工方造价人员认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 认为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条件下依据有关法律对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是指导甲乙双方行为规范的准则, 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1.4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a.本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d.专用合同条款;e.通用合同条款;f..技术标准和要求;g.图纸;h.已标价工程量清单;i.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其中没有招标文件。据此说明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组成部分, 不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案例工程结算应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人工费差价和水泥钢筋材料差价按政策性文件执行。

审核方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第五十七条就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说明为实质性条款。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4.8.3条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案例工程结算应以招标文件条款为准,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其条款无效。因此, 案例工程结算应按风险包干、市场价格不调、固定总价方式办理。

3笔者见解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做到这一原则, 整个招标过程, 应该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实质性条款。因此招标文件是实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 如果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尤其是与合同价的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2、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来看, 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实质性条款, 否则该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因此推断, 投标文件已将招标文件作为投标书的依据, 应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构成了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 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完全吻合。

3、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来看, 并没有包括招标文件这一条, 很多人误解为招标文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内容。笔者认为招标文件贯穿了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 且前面已经论述了招标文件是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 因此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优于投标函, 投标函优于合同专用条款”, 可以理解为“合同协议书优于投标函 (包括招标文件) , 投标函 (包括招标文件) 优于合同专用条款”, 因此招标文件条款效力优于专用合同条款, 若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因此, 合同协议书的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应相一致, 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文件的条款为准。

5、关于风险承担的范围。在我国工程建设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实行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实现建设市场公平交易的具体体现, 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 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诸多风险, 只有以公平为原则奉行风险共担, 才能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 充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 施工风险包干应是有限的, 有些风险不是施工单位所能掌控的, 超出了风险承受范围。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如管理费和利润;应由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 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 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 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 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有些招标文件把施工方有限度承担的风险和完全不承担的风险列入到风险承包范围, 这违背了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 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这种条款应是无效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其进行约定并执行国家政策的特别约定, 不应理解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7.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解析

合同工期是指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承包人应慎重约定合同工期,充分考虑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中,即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中也相对比较明确。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开工日期的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关联。争议的焦点是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实践中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就非常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5定义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从字面理解,工程开工日期就是协议书第三条写明的日期。而现实中很少有准时按该日期开工的工程,因此这一绝对日期多数不是实际开工日期。按照通用条款8.1、11.1条内容,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应当履行的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开工日期应顺延,但顺延后的实际开工日期没有明确定义,承发包双方也就因此产生歧义。施工许可日期还是进场日期、是放线日期还是破土日期、开工报告被批准的日期还是发包人(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日期都成为争议的实际开工日期。究其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不科学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41.3中工程的开工条款以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约定充分考虑了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出现合同订立前未能预见的的特殊情况等因素,相比我国现行的示范文本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工日期,能够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两种形式填写:

1、开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

2、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

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与确认工期是否延误有直接关系。曾看到这样的案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合同履行后期,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3月31日工程内容虽已完成,但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04年9月16日。发包人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因此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认为工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完成,并未拖延工期,只是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很显然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成为认定承包人是否拖延工期的焦点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合同文本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竣工日期的规定,但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关于竣工日期的界定比较混乱。按笔者观点,承包人在约定竣工日期应同时考虑完工和验收的关系问题。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是有区别的。

1、实际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所有内容的日期,但不一定代表合格,即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2、验收合格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五方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很容易和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混淆。因为工程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出具报告的主体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是不用向发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即使验收同时不能签字盖章,承包人后盖章该报告签字日期也是共同验收日,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关于竣工日期界定不清的一个主要因素。

3、验收备案日期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该日期是后于竣工日期的,不能与竣工日期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区分,但对于界定竣工日期已比较明确。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形式填写:

1、竣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篇八

(GF-1999-0201)

(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三河市继福门窗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医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东侧 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墙面粉刷,吊顶,地面粘800x800地砖,卫生间墙地面粘砖,吊铝扣板顶,部分楼层做二次结构,楼顶层做-20 SBS防水,部分墙立面做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强弱电,消防工程,亮化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9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4年 10 月 25 日 计划工期: 5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陆佰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按实际工程发生。¥ :6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8 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门诊楼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即日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_/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自贡市的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承包人进场前7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2 图纸的修改:

图纸修改和补充的部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监理人签发的期限:收到修改图审核后签发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 ____职务:__ 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投资,按发包人委托权限范围内工作,对工程监理工作负全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职权:_ 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变压器、配电箱等接至施工现场50M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现场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按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开工前已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满足施工测量定位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有关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按有关要求。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

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造成工期延期,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方做好验收记录,发包方及监理代表签字认可,并经自贡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其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不作调整。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算规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综合单价下浮执行。

b、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执行。主要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中间价执行;《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均没有时,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3)措施费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3.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4.1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合同价款总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0%, 承包人将管理人员派驻现场并将主要施工机械运至施工现场后拨付。

24.2 预付款的扣回:分3次扣回,在第2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3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4次付进度款时扣完。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付款 26.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基础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二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四层,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六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完成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扣回预付款按前条款24条执行。全部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90%,剩余部分10%,除缺陷责任5%(保修金)。

26.4、最终结清支付时间: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月内,按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价款的95%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2年缺陷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清。

26.5、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工程量清单中量差及漏项部分、材料及人工费调整部分、现场签证等确认增(减)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以上结算(价格)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2)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6.6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额扣留金额或比例: 1)数额:按合同价款的5%。2)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3)归还时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归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材料设备采购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28.2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价值的1%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前23.2条进行: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要求 33.竣工结算: 33.1 竣工结算 33.2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 工程接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

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 按财务要求办理 33.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56天内(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

(三)项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33.4 最终结清 33.5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逾期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

33.6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6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2)以上价格的结算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发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2)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另行协商

38.2 发包人分包工程:按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造价的5%收取总包管理费。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办理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a.基本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信誉保函。b.差额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差额的3倍,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从银行基本账户向发包人缴纳。

c.所有施工内容按时完成后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无息),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审核的竣工资料后一月内退剩余正常保证金(无息)。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5份,副本10份。

47.补充条款

9.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篇九

甲方(全称):河南省地震局 乙方(全称):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震局组织了“2018年度台站综合观测技术保障系统改造示范项目(周口台部分)土建施工”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确定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b5E2RGbC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经协商订立本合同:p1EanqFD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2018年度台站综合观测技术保障系统改造示范项目(周口台部分)土建施工;

1.2工程地点:河南省周口地震台。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新建避雷地网、购买并埋设铠装电缆、综合线路整理。

二、合同文件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由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2)竞争性谈判文件;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施工技术及成果要求 5.1 避雷地网建设。

台站新建共计1个地网,地网建设面积要求在24m²左右。

建设地点位于摆房及办公楼之间,距离两建筑的距离均为15m,地下主要以粉土、粉质粘土为主。

5.1.1 技术要求

(1)根据每个台站具体情况,进行避雷地网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地网建成后的接地电阻要求小于4Ω,避雷地网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于施工前交甲方,其中,方案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后,乙方方可施工;DXDiTa9E(2)避雷地网采用非金属模块水平接地和打井埋设垂直接地体等方式形成混合接地体;(3)离观测室外墙外2~5m挖沟,采用接地模块时,水平方形接地模块应采用500mm/ 8 ×400mm×60mm,垂直接地体50mm×50 mm×5 mm;RTCrpUDG(4)采用非金属接地模块布设接地网,接地模块数量和布设面积根据台站土壤电阻率和环境确定,但不得小于4块,布设面积要求在24m²左右;地网面积根据地质条件做出相应调整,如24平方米地网不能达到4Ω的要求,会做更大面积的地网来解决,费用由乙方负责;5PCzVD7H(5)接地模块间采用50mm×5 mm热镀锌扁钢或ø25mm以上铜芯线连接,连接方式和防锈处理不低于国家最新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如使用角钢,角钢规格为50mm×50 mm×5 mm热镀锌);jLBHrnAI(6)将避雷地网用25mm2多股铜芯线引入观测室内接地母排;

(7)观测室内应分别布设交流接地母排和仪器信号接地母排,接地母排材质应采用3×30mm的紫铜,接地排长度为2m;xHAQX74J

(8)接地模块与降阻剂要求用同一品牌产品;

(9)接地模块技术指标:

a 适应环境温度:-30°C~60°C; b 适应环境湿度:90%±5%; c 适应环境气压:86-110Kpa;

d 外观检查,接地体核心部位要求表面平整无裂纹; e 常温下(20°C±15°C)固态电阻率ρ≤1.5Ω.m; f PH值:7-12范围内;

g 接地体降阻效果稳定性:长期使用条件下接地体的电阻率变化应≤15%; h 冲击通流和工频通流试验后其工频阻值变化率应小于15%。5.1.2 施工成果要求

(1)要求避雷地网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确保接地体仍具备降阻作用;(2)地网建成验收后的三年内接地电阻正常测试值要求小于4Ω;

(3)接地体应添加长效防腐降阻剂,杜绝添加临时降阻剂(如工业盐等其它影响环境的添加剂),若发现添加工业盐以降低接地电阻,视为不合格;LDAYtRyK(4)尽量将台站原有接地网焊接在一起,形成共用地网;

(5)铠装电缆沟与地网布设沟尽量不交叉,若交叉间距在0.5m以上;铠装电缆沟与地网布设沟尽量不平行,若交叉间距在1.0m以上;Zzz6ZB2L(6)地网建设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7)地网建设过程中不得影响地震台站观测;

(8)避雷地网测试时间为2018年内,由第三方具有防雷检测资质机构、甲方、乙方共同检测并签字确认测试结果,最终由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查报告(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由甲方聘请,测试费用由乙方负责);dvzfvkwM(9)乙方确保台站接地地网接地电阻值连续三年检查不大于4Ω,由乙方负责在每年的5月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确保三年。在此过程中,若出现因接地电阻不合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由乙方担负赔偿责任;rqyn14ZN(10)乙方施工结束后,需将原有地形、绿化等地恢复原貌。/ 8

周口地震台接地网施工示意图

需购置电缆长度约150m左右,并全部埋地施工,主要包括地网两端铠装埋设和交流供电线铠装电缆埋设,要求在接入端15m内均使用套PPR管;EmxvxOtO 本次防雷改造需要在配电线路上安装电源防雷器,因此要求铠装电缆购置埋地工作需在电源防雷器安装前完成,以保证整个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SixE2yXP 5.2.1 技术要求

(1)地网两端铠装电缆挖沟埋设。铠装电缆全部埋地长度应大于15m,埋地深度适宜大于0.7m。埋设电缆沟需做标志墩(台站铠装电缆埋地长度根据上表测算);6ewMyirQ(2)交流供电铠装电缆长度为从变压器搭接处至办公楼一楼配电室内电源箱或电源盒上;

(3)铠装电缆埋地部分需用PPR管穿管,地面部分套热镀锌管,管材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4)铠装电缆两端铠带需独立接地;

(5)铠装电缆由防雷公司购买、运输及安装埋设。规格为KVV22,采用2×6mm2多股铜芯线和3×6mm2+1×4mm2多股铜芯线。防雷公司须从电缆厂家直接购买(电缆厂家要求注册资金4亿以上,年销售额20亿以上),提供相应的购货、出库凭据证明;kavU42VR(6)施工完成后,需将因施工损坏的水泥路面及其他建筑恢复原状。5.3 综合线路整理

要求将周口台所有配电房、观测室、机房、水泵房的线路及配电设施全部进行整理,更换配电箱及电气设备。

本次防雷改造需要在通讯、信号线路上安装信号防雷器,因此要求综合线路整理工作需在信号防雷器安装前完成,以保证整个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y6v3ALoS 5.3.1 技术要求

(1)配电、通信线路应铺设平直整齐,拆除多余冗杂的配电和通信线路及开关等;(2)仪器的通信连接线路在室外铺设必须与配电线路分开,平行距离1m以上。从楼房顶部到观测房,沿楼房外墙铺设长度超过1m的连接线时,应做好防强风、防鼠、防腐蚀,套PPR管;M2ub6vST 3 / 8(3)地电观测室内的通信线必须与配电线路分开铺设,强弱电线分别套金属线槽铺设,金属线槽应接地,平行距离0.5m以上。应做好防潮、防鼠,套PPR管。所整理各类线路分别用软质不干胶作出标记(油性笔标记)。0YujCfmU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6.1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徐健、杨军、王永兰 职权:负责施工期间的管理与监理工作。

6.2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黄文才*** 职权: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工作。6.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乙方提出需要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书面报送甲方,甲方认可签字后3天内完成;eUts8ZQV(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至施工场地的供应要求: 合同签定日。第8条

乙方工作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sQsAEJkW 8.2 乙方应积极主动与防雷器安装公司配合,保证项目整体顺利实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 6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日。第10条

延期开工

因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延期的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GMsIasNX 第11条

暂停施工

因甲方原因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TIrRGchY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2.2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7EqZcWLZ

五、质量与检验 / 8 第13条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周口市技术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4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4.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地网接地、铠装电缆埋设、综合线路整理系统工程。

14.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自检,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甲方检验。验收合格,甲方留下影像资料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24小时内甲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应当留下影像资料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lzq7IGf0

六、安全施工

第15条

安全施工

15.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zvpgeqJ1 15.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NrpoJac3 第16条

事故处理

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由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nowfTG4 16.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由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款

17.1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7.2金额(大写):叁万叁仟元整(人民币)

(小写):33000.00元 第1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款

方式确定。

18.2若因需增加施工内容而发生合同价款变更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

19.1 对乙方超出预算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20.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付费次序 付款比例 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施工文件所决定)第一次支付 30%定金 据实结算 施工队进场,开始施工后7日内。第二次支付 付至总工程款的80% 据实结算 项目主体竣工后的7日内 第三次支付 付至总工程款的100% 据实结算 项目完工后,由第三方及甲乙双方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防雷接地检测报告,7日内交付甲方,然后进入试运行(7月1日-9月30日)试运行结束后,应及时将此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fjnFLDa5 20.2履约保证金 / 8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人民币1650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保证金。tfnNhnE6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1条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乙方供应方式:包工包料。21.2双方约定:乙方进场施工材料需达到第5条施工技术及成果要求的相关规定,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九、工程变更

第22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变更,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HbmVN777 第23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

24.1 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4.2 甲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

第25条 竣工验收

2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0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V7l4jRB8 25.2 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25.3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质保期正式开始。25.4乙方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一、质量保修

第26条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避雷地网质保期3年;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6.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合同、方案所含内容及变更,双方文字规定及会谈形成会议纪要所定内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27条

质量保修责任

27.1防雷公司确保台站接地地网接地电阻值连续三年检查不大于4Ω,由防雷公司负责在每年的5月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确保三年。质保期后,如需升级改造,将免费给予招标方适合的方案。83lcPA59 27.2 质保期后7年内提供免费地网检测。第28条

保修费用

28.1 验收后三年内,若出现因接地电阻不合格、铠装电缆质量或埋设不规范、仪器布线不规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由防雷公司担负赔偿责任。mZkklkza 第29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乙方没有按约定及时整改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整改后的各项保修项目的质量仍由乙方/ 8 负责。AVktR43b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0条

违约责任

3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0.2 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的,乙方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总价款×千分之1×天数。

30.3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0.4工程款的支付由乙方按支付时间段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根据支付申请按要求及时支付。如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总价款×千分之1×天数。ORjBnOwc 30.5 其他:如不缴纳违约金额,付款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31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2条

不可抗力

3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自然灾害

3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3条

合同解除

3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10日,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MiJTy0d 33.3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4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或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按照司法裁决,双方承担各自责任。第34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4.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第35条

合同份数 35.1 本合同共6份。

第36条

廉政建设

1、甲、乙双方将切实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管理,对由违反本条下述情况的行为,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gIiSpiue

2、甲、乙双方人员不得利用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向对方及对方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回扣费和关系费;不得要求对方及对方人员赠送现金、金银饰品、贵重物品、各类由价证券、各类磁卡等物品、娱乐、旅游、过生日、婚礼等方面的宴请活动;其他可能影响公/ 8 务的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条款的行为。uEh0U1Yf 3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由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完工后对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理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供水电,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商议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河南省地震局(公章)

法人或授权人:黄先军

2018年5 月 25 日

乙方: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或授权人:黄文才

10.公墓建设管理具体合同条款 篇十

建设管理合同书

具体合同条款

甲方: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乙方: ⅹⅹⅹ公益性公墓 丙方: 村村委会

为了建设和管理好ⅹⅹ公益性公墓,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则

ⅹⅹ公益性公墓本着绿色环保、生态节地,公益优先、为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公益事业社会化的思路,民办非企业管理的模式来运做。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并负责办理前期建设的行政审批手续;

2、负责公益性公墓监管,对ⅹ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运行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3、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前期村民住户的动迁安置工作。

4、负责监管乙方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墓碑制式、尺寸、碑间行距、销售价格和安葬服务范围执行。

5、镇(街)民政办公室要对ⅹⅹ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骨灰建立审查备案制度。凡是在ⅹⅹ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骨灰,都要事先经过镇(街)民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葬。

6、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由于乙方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合同,乙方投资建设的全部基础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7.(乙方需在办理完公墓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开始动工。禁止乙方借机圈地,如一年内仍不动工,致使2015年1月之前无法完成基本设施建设,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公墓的经营权及相关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期间的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2、乙方负责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应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绿化和日常管理工作,资金自筹,出资人为公益性公墓的法定代表人;

3、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骨灰主要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4、公益性公墓要建设不同档位的墓区,且必须划定一个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的免费墓区,免费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15%。且乙方需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免墓地墓区不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15%。

5、公益性公墓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墓区总体平面交通图、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区政府设定的安葬区域服务,不准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

7、公益性公墓可收取墓穴建设成本费和墓穴管理维护费,墓穴建设成本费一次性收取,墓穴管理维护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10年费用。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墓穴管理维护费,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建议另行涉及合同)

8、乙方负责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公墓的护林防火任务;

9、乙方负责承担其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0、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要建立健全骨灰安葬登记、财务核算等项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要凭亡者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和镇(街)民政办公室的审查同意证明,按顺序进入公墓安葬。公墓要对墓穴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将亡者骨灰安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备查。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财务制度,建立财务账册。按照《民间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要在银行建立基本账户和专户,专户用于存储管理维护资金。公墓所有收取的费用要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它用。

11、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维护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管

理维护费用收取标准是总收入的10%,由甲方建立专用账户存储和监管,甲方不动此项资金。乙方维护墓穴时可打报告申请,拨回维护基金。监督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是乙方每出售一个墓穴提取80元管理费,交给甲方,用于甲方的办公费用,如车辆燃油、宣传、指导、组织有关活动、开会培训等费用。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立项、选址等公益性公墓建设重要事项。

2、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前期动迁安置工作。

五、合同期限

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的期限30 年。建设管理合同到期后,乙方投资建设的全部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运营权和管理权甲方收回;(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

六、建设和日常管理权变更

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在原建设管理模式及合同原则性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将其建设和日常管理权变更给有能力兑现此合同的人,但必须先经甲方同意,重新与甲、丙方签订建设管理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审批要求擅自扩大公益性公墓建设范围,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核定事项的,由甲方会同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予以纠正或按程序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乙方不得私自出租、转让、转卖公益性公墓;墓穴不得进行炒买炒卖,否则由甲方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乙方在公益性公墓内设置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甲方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

4、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由于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管理,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社会专业机构核定后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合同向冲突,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条款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丙方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7

11.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篇十一

相关条款签订要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但施行以来,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应如何签订不大清楚。为此,我会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湘建价[2007]236号、湘建价[2008]2号、湘建价[2009]3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签订要点,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参考。希望能帮助发承包双方更完善的签订施工合同,也便于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结算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议填写“以‘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八条第(三)规定:“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4、工程质量标准: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5、合同价款:如为招标工程则合同价款金额要与中标价一致。

[依据: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其中(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金额确定,但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9、合同备案机关一份。

三、专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发承包双方无特殊要求,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和11.6工期提前奖金的计算方式建议保持一致(体现公平的原则)。

13.1工程质量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填写。

14.2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

[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建议约定为“

1、经发包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的调整。

[依据:①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一.(一).1条:“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15.4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建议参照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第(二)、(三)点执行。

[依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工程量变更及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议约定为: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调整的文件精神。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执行。

[依据:①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第一条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②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采用湘建价[2006]330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

[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四条规定:“《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7.1.4条: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合同价款+变更(本合同第15条内容)+价格调整(本合同第16条内容)。

(对于招标工程,不允许写工程按实结算的内容。)

24争议的解决:只能在(1)和(2)之间选其一,如选择(1)则必须填写仲裁庭的名称。

25补充条款:

①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执行;

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要与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一致,即按建设部80号令执行。[即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七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

1、合同中不允许出现“详见补充合同的内容”或“ 以补充合同为准”等明显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条款。若事后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也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2、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尽量约定完整,未约定条款空白处应划长斜线。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

[依据: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12.该如何应对装修霸王合同条款 篇十二

在有些合同中我们会有保修期这一项,但是又的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的漏洞,往往把合同里的装修期写的不够清楚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等样式。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住宅室内的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一般为五年。对于没有明确保修期和保修期缩短的情况,消费者应立刻提出并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

2、逃避保修的责任

一般有的装修公司会单方规定,消费者在多少多少天之内没有结清工程款,将会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按照规定,装修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工程款,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有效途径来进行维权,对于单方规定的“不予免费保修”则无法律效力。这里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跟装修施工方协商好,把相关事宜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3、转嫁纳税的义务

在签署的装修合同中,会出现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就需要承担税额。

消费者是有权利向装修公司索要发票的,而且国家也提倡以发票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发票产生的税收是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施工方必定是有意想要逃税。

4、增加额外的条款

有的装修合同中规定,施工过程当中如果消费者减少施工项目,需要支付该项目的减项费,或者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拥有使用房屋的权利等条款。

在施工当中,如果消费者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施工方已经付出劳动成果)来收取减项费,在我们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对于这些细则进行协商。施工当中,施工方只有对房屋施工的权利,并没有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5、工期未规定明确

在一些不规范的装修合同当中,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工期,也没有注明工期按照什么方式来计算。

工期是由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两方人员一起来进行协商的,一般为2个月左右。工期的计算方式一般按照工作日来进行计算。除非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要改变工期的情况下,必须经双方商议,并写明工期是按照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来计算。

6、工期预付款条款不明

一些霸王合同条款中会规定,施工预付款开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进度中途支付第二部,施工结束后支付最后的尾款。此处施工方中途没有确切定义,如果出现争议,消费者就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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