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

2024-06-09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精选4篇)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 篇一

第一章

绪论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

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

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具体程序如图1-2所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

第二章 品质 数量 包装

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4]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 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讨论: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 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

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 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商品的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样品、品质公差、对等样品、复样、封样、参考样品、毛重、净重、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销售包装、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略。

二、填空题

1.凭实物表示、用文字表示; 2.FAQ ;3.标准样品;4.净重、毛重、公量、理论重量;5.约量、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6.UPC、EAN、EAN;7.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单项选择题

1. A;2.B;3.B;4.C;5.B

四、判断题

1.×;2.√;3.×;4.√;5.×;6.√

第三章 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天津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

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

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

答:使用FOB Vessel New 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

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 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 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 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案例8]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 New York 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月29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月3日才到达纽约港。

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

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DES New York 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C;2.C; 3.C;4. D; 5.A;6.C;7.C;8.A;9.B;10.D

三、多项选择题

1.B C D ;2.A D ;3.A B ;4.B C ;5.A B ;6.B D ;7.A C D ;8.A B C D ;9.C D ;10.A B C D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把CIF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

答:不能将CIF称作“到岸价”,是因为在该贸易术语下,卖方只需按合同要求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垫付运费,并不保证货物到港,切除了运费外,卖方不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所以不能成为“到岸价”。

2.简述FOB(CFR、CIF)买卖双方的责任?使用FOB(CFR、CIF)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略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 答: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货款,交单(Tender of Documents)是同交货(Delivery of the Goods)。或者说买方只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款,而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象征性交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4.为什么在CIF、CIP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质?

答:因为在CIF、CIP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具有代办性质。5.《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有哪些不同?

答:《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是运输工具上交货,这个运输工具可以是卡车、列车或船只,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是,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6.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1)FOB Dalian和FOBST Dalian; 答:FOB Dalian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装船费;而FOBST Dalian适用于租船运输,且运费中不含装船费,卖方负责装船并理舱,并将相关费用计入货值。(2)FOB Los Angeles和FOB Vessel Los Angeles; 答:FOB Los Angeles是《2000年通则》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而FOB Vessel Los Angeles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3)CIF Hamburg 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 答:CIF Hamburg 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卸货费;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适用于租船运输,运费中不含卸货费,由买方负责卸货费。(4)CIF London 和CIF London Landed。

答:CIF London适用于班轮运输;而CIF London Landed适用于租船运输。

第四章 货物的交付(装运)

案例讨论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造成。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

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

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

[案例4]

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 Liner Term 广州、即期信用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支付了货款。但是,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州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且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教训? 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诈。

三、装运条款案例

[案例6]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公吨。合同规定:“自4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6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第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7]

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10加元CIF魁北克购买我国A企业衬衫一批,当年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问A公司可否接受?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接受。因为12月份魁北克刚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克为目的港交货

四、提单案例

[案例8]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豆2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11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月15日装运1100公吨,余数在12月2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月2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因为,合同中在11月份允许分批,12月2日的一批违约,但11月15日的货物并为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大豆,据此买方接受11月15日的单据并付款,而对12月2日的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

[案例9]

某年,我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试讨论H公司的教训如何?

答:H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

[案例10]

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

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

二、单项选择题

1. B;2.C;3.A ;4.A;5.D;6.B;7.A;8.C;9.C;10.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E;2.A、B、C、E

四、计算题

1.天津运往蒙巴萨港门锁一批,2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0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运费计收标准是“W/M”,登记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吨运费460港元,计算应付运费共多少港元?

答:W运费吨:200箱×0.02公吨=4公吨

M运费吨:200箱×0.2×0.3×0.4=4.8立方米 则:F=4.8×460×(1+30%+10%)=3091.2港元

应付运费共计3091.2港元。

2.大连出口去智利的衬衣100立方米,须经香港转船。该批货物运费计费标准“M”10级,第一程每运费吨为25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为140美元,中转费为每运费吨10美元,燃油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答:F=100×(25+140+10)×(1+10%)=19250美元 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为19250美元。

第五章 答案

案例讨论部分

1.某货轮从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讨论: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1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

答:维修费、暂卸货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属于单独海损。

3.有一份按FOB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动、挤压导致约20%的货物碰损破碎。事后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拒绝。

讨论: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答:因为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4.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欧洲某港口, 出口前该货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7月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15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时,又因海上大雾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2000美元。

讨论:该批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答:应赔偿。因为平安险下包括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船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致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讨论: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不赔。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委付、“仓至仓”条款、共同海损、保险单、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推定全损 答:略

二、填空题

1.风险、损失、费用;

2.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3.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之仓条款; 4.《协会货物条款》,缩写为ICC; 5.预约保险;

6.基本险、附加险。

三、单项选择题

1.B;2.D;3.C;4.A.;5.A;6.C

四、判断题

1.×;2.×;3.×;4.×;5.×

五、简答题 答:略

六、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IF旧金山,每公吨2000美元,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为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问:我方应改报多少?

答:CFR=CIF(1-110%×0.6%)=2000×(1-110%×0.6%)=1986.8美元 新CIF=1986.8/(1-120%×0.6%)=2001.21美元

我方应改报2001.21美元。

2.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问: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

答:CFR=CIF(1-110%×0.8%)=1200×(1-110%×0.8%)=1189.44美元 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1189.44美元。

3.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悉尼20美元/台,客户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货物用纸箱装运,每箱的尺码为44厘米×44厘米×30厘米,每箱毛重是35千克,每箱装4台。共计800箱。计收标准W/M每运费吨110美元,货币附加费10%,请计算:①试报FOB上海价多少美元一台?②假设按CIF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

答:FOB=CFR-F F:W 每箱0.035公吨;M 每箱0.44×0.44×0.3=0.05808立方米 F=0.05808×110美元=6.39美元 则 FOB=20-6.39=13.61美元

CIF=CFR/(1-120%×1%)=20/(1-120%×1%)=20.23美元

应报FOB价13.61美元;如报CIF价,则应报20.23美元。

4.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套,每套CIF香港8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 答:外汇净收入即FOB收入

FOB=CIF×(1-110%×0.5%)-F=80×1000×(1-110%×0.5%)-800=78760美元 我方可净收入外汇78760美元。

第六章 价格与成本核算

案例讨论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一批羽绒服去俄罗斯。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羽绒服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10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某口岸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5000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讨论: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 答: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双方未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该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当与佣金商签订协议时,必须约定佣金需在收妥货款后的时间予以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佣金、折扣、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盈亏率、单价、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答:略

二、选择题

1.D ;2.C;3.C;4.C;5.C ;6.D

三、判断题

1.×;2.√;3.√;4.√;5.×;6.×

四、计算题(以下各题均按USD100=RMBY752的汇率计算)

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答:780×7.52×200×(1-2%)=1149657.60元人民币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149657.60元人民币。

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 答:佣金=含佣价×佣金率=450×200×2%=1800美元 应汇的佣金为1800美元。

3.某批出口货物的国内进价为人民币93.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该批货物企业的费用定额率为5%,利润率为8%,退税率为14%。问: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多少?

答:FOB价=国内进价×{1+费用定额率-退税率/(1+增值税率)}×(1+利润率)=93.6×{1+5%-14%/(1+17%)}×(1+8%)=118.24万元人民币 =118.24/7.52=15.72万美元

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15.72万美元

4.若我国某出口公司原报价CFR单价是1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二者合计为1%。)

答:CIF=CFR/(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100/(1-110%×1%)=101.12美元 我方应报CIF价101.12美元。

5.我国某出口商品的报价为:USD100per set CFRC3% New York。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变。试问:CFRC5%应如何报价?

答:CFR净价= CFRC3%×(1-佣金率)=100×(1-3%)=97美元 佣金=100-97=3美元

CFRC5%= CFR净价/(1-5%)=97/(1-5%)=102.11美元

6.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为每打60美元CIF香港,若该批商品的运费是CIF价的2%,保险费是CIF价的1%,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C3%。问:FOBC3%应报多少?设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380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和税金共15元人民币/打,试求: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

答:FOB净价=CIF-保费-运费=60×(1-1%-2%)=58.2美元 FOBC3%= FOB净价/(1-佣金率)=58.2/(1-3%)=60美元 出口成本=国内进价+税费=380+15=395元人民币/打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成本/ FOB净价=395元/58.2美元=6.7870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成本=(58.2美元×7.52-395)/395=10.8% FOBC3%应报60美元。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分别是6.7870元人民币/美元和10.8%。

五、问答题

1~9略

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正或补充。(1)3.50 $ CIFC Hong Kong;

答:$3.50 per kg.CIFC2% Hong Kong(2)£ 500 per case CFR USA; 答:£ 500 per case CFR N.Y.(3)USD per ton FOB London; 答:USD100 per m/t FOB Dalain(4)HK $.98.50 per doz.FOBD1%; 答:HK $.98.50 per doz.FOBD1%Qingdao(5)USD 26.45 CIFC 2% Shanghai。答: USD 26.45 per pc.CIFC 2% London

第七章

货款的支付

案例讨论

[案例1]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报关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案例2]

1995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公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850061.60和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

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他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且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

(1)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1995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但开证行却在10月12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2)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年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995年11月27日,议付行提供给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年12月6日和1996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

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属国家的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USD98000.00后,共得货款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

另一方面,在1996年4月23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无权得到提单;②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③提单已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付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

1996年4月23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任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后,议付行在比利时上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付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

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经双方律师建议,1997年8月6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 595000.00。

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答:法院不能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且,本案买方到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案例3]

软条款(soft clause),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o 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 d, xx 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

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 26 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讨论:软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的防范。

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定,都要给于充分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中。如果接受了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选择题

1.CD;2.C;3.ABCD;4.BD;5.D;6.C;7.A;8.C;9.CD;10.D;11.ACD 12.BCD ;13.B;14.B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 1~14 略

第八章 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讨论

一、检验案例

[案例1]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机构检验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讨论:我公司如何对待该检验证书?

答:我公司须认可该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因为按照《公约》第38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该运货买方需在发运货物,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的可能性,检验科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索赔案例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数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书,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

(1)对此索赔案件我方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有何漏洞?

(2)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鸡,价值千余元] 答:(1)对此索赔案件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货物,丧失了索赔权。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由,而不应含糊其辞,致使案件拖了1年未果。

(2)我方既然误装了价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鸡,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物的收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是船方责任,买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是卖方交货短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议,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是终局的,已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5]

中国B公司与英国A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至9月间先后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由英

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天津,交货日期分别为10、11、12月,最后交货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约定有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英商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交涉无果,中商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英国A公司:

(1)赔偿中国B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6.36美元;(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英商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英商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中商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中商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中国B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

讨论:如你作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第76条第1款“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和第2款“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从中商索赔利润损失567000美元看,对比货款总额468000美元显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价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价计算价差。(2)~(4)索赔合理,但须和对实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该年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当年10-12月。9月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产品无收。

讨论:在此情形下,我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因为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是在9月1日签合同前。

[案例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仪表合同。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到了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后来,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日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一是日本政府9月15日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期为9月份,并不受此影响,因此日尚不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简答题 1~6略

三、填空题 1.贸促会

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双方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节、法院裁决、仲裁、仲裁 4.海关放行依据、收款依据

5.2、异议索赔条款、罚金与违约金条款、异议索赔条款 6.解除、延期履行

四、单项选择题

1.D;2.B;3.B;4.D;5.A;6.D

五、判断题:

1.×;2.×;3.×;4.×

第九章 贸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案例讨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案例2] 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供应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

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讨论:(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3]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讨论:依据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1)根据《公约》的解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除这些内容以外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实质性的了。《公约》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

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这就是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反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则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该案例中A公司对包装的添加属于非实质性添加,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案例4]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但电报局传递延误,4月10日才送达A公司。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为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延误,与我方无关。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讨论: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答: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而A公司在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并没有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这种不予答复就意味着默认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如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订立案例

[案例5]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讨论: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答: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6] 4月4日,香港C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出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纽约,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F公司传真给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美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美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随后,F公司的部门经理返回美国。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F公司在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

5月7日,C公司又电传F公司,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9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传真信件的内容。

5月12日,C公司电告F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有权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6月2日,香港C公司以美国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讨论:(1)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F公司在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成拒绝签约?

答: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 formality)而已。

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1)在合同形式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尤其是商务合同,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本案中,按《公约》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关于F公司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未签字问题,并不能构成有效的拒绝签约,这是因为按照(1)的分析,合同已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此时F公司签字与否都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但F公司在做法上值得改进。当F公司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本时,除需告诉对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完善补充合同条款),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见。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未签约,有可能受人以柄。

处理结果

12月3日香港最高法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决,判决F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询盘(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购买或出售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的表示。

2、发盘(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Offerer)向另一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在法律上叫反要约,它是指受盘人对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或提出新的交易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二、填空题

1、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

2、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盘、接受

3、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4、送达

5、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6、逾期

7、投邮生效、送达生效、送达生效

8、声明、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A;4.A;5.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E;3.ABCDE;4.ABDE;5.ACE;6.BCE

五、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

案例讨论

一、出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韩国某公司于1月份签订了一份出口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大连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某种大豆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3月中旬,韩国公司应于3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韩国公司依约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3月14日运抵釜山港,韩国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韩国公司于6月初向大连公司提出大豆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大连公司没有同意,韩国公司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韩国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大连公司亦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韩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讨论:大连公司与韩国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韩国公司关于第一批大豆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第一批大豆运抵目的港时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韩国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大豆的信用证,致使卖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韩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大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韩国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大连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讨论: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3] 某年9月28日,A服装公司与海外B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双方约定由A服装公司按B公司提供的生产制作通知单和样衣为B公司加工色织格子男装,付款方式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本案第三人C公司为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作担保。

此后,A服装公司至B公司指定的面料厂家上海某公司购得面料后,投入生产。至11月8日交货期,大货已基本就绪,尚有些包装待整理,经协商被告同意延长至同月15日交

货,并安排在11月11日验货。但B公司于11月14日才派人验货。经验收合格,A服装公司要求立即确认,但B公司称确认书未带,回去后立即邮寄过来。同时检验中,A服装公司发现B公司指定的面料含毛量不符合要求,当地商检局确认后要求B公司改唛头,B公司同意后A服装公司即重新刷唛头。由于服装已装箱,工作量大,为此,双方又重新确定交货期为11月25日,信用证需续,B公司同意。但过后B公司音信全无。

11月17日,该批服装经当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于同年11月21日取得出口关出境货物通关单。

11月22日,B公司向A服装公司传真一份报告,认为加工质量中存在摁扣与袋盖脱开、袖笼有误差等。A服装公司收件后即于同月23日二次回传真,载明B公司传真的验货报告已收,因服装属于手工成品,故总有瑕疵,且检查出来的属小毛病,现A服装公司对B公司提出的缺点已全部返工,请再次来厂查货。修改的信用证尚未到达A服装公司请尽快解决,如处理不及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B公司负责。

12月2日,A服装公司收到某律师行传真一份,称:受B公司指示要求A服装公司在4天内向B公司承认违约责任,并作出赔偿,否则终止合同。A服装公司即于同月4日传真至B公司,称B公司早已违反合同,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因B公司未再次验收也未提货,A服装公司于12月7日诉至法院。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一致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A服装公司诉称:A服装公司认为,B公司要约加工服装为假,而销售面料为真,导致A服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C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B公司辩称:我司与A服装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按生产通知单的要求生产,完成后由客户检验。但A服装公司制作中未按合同要求生产,经B公司多次指出,仍未通过客户验收。A服装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C公司辩称:C公司是A服装公司与B公司的中介单位,按合作协议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B公司提供海外某检定公证有限公司的检定报告一份及声明书,检定报告日期为次年4月9日。报告载明:本公司曾受B公司聘用在中国检验了A服装公司的下列托运货品,外观做工品质偏差、有扣钮从口袋盖脱开、袖笼相差一英寸等。B公司以此证明A服装公司所加工的服装有质量问题。A服装公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系伪证。法院认为A服装公司生产期间,B公司确曾到场验货,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且B公司不能证明海外某公证有限公司即为当时的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且A服装公司不予认可,故该检定报告和声明书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讨论:A服装公司加工的服装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及C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A服装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属加工承揽合同。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A服装公司按约购进面料并履行加工义务,期间经B公司检验,双方因交货期限等原因又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也认定有效。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协议规定于11月21日前将修改的信用证交A服装公司,也未按时寄交商检证明以提出书面异议,其后虽对加工质量以传真形式提出异议,但A服装公司已进行返工,并通过商检及再次通知B公司验货。B公司未予验货,应视为放弃权利,且其不履行修改信用证的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B公司以A服装公司加工定作物质量不合格,而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抗辩

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A服装公司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C公司作为中介人,虽在中介协议中约定对B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但因B公司已于10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协议变更交货期和修改信用证,该协议内容未通知,也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故此后所产生的问题与C公司无涉,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A服装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至A服装公司自行提取色织格子男装,并支付加工价款。同时驳回A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4]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S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下称土产公司)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买方,下称食品公司)于1993年10月22日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由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售500吨花生果,每吨单价600美元,货款总值9万美元,交货条件为FOB新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93年12月。

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土产公司认为食品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定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土产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组织货源的同时,于11月18日发传真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于12月份交货500吨,并要求开具信用证。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开证申请书的传真件,该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为9/11花生果500吨,装船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为1994年1月15日,但被申请人并未通知申请人船期。

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一面积极备货,一面积极与被申请人联系装船事宜。并于12月31日前将第一批9/11规格的花生果500吨送至新港装运仓库。

被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后,直到1993年12月31日始终没通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被申请人称其曾电话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其主张不能成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买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将船名和船期等装船事宜通知卖方,并且被申请人按常规应以传真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该方曾通知装船的书面文件。根据合同第10条“买方须于装运期30天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被申请人1993年11月25日至31日开出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称其于1993年11月27日和12月13日电话通知过在1993年12月16日装船,这并不符合合同规定期限。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派船并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致使这批500吨花生果未能按期装运,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被申请人食品公司的答辩

1993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开出了信用证,标的为500吨9/11花生果,单价每吨600美元,装运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卖方提供13项单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质检书。此后,被申请人积极与船公司联系,于12月份装运500吨花生果的租船和配仓事宜,并于1993年11月27日收到了“风航”的船舶租定通知,预计船期为1993年12月10日—15日。被申请人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请其作好装船准备。但被申请人此后并未得到申请人备货的答

复。199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接船公司通知,原订之“风航”轮改为“浦城”轮,其他订船条件不变,被申请人马上电话通知了申请人。

1993年12月16日,货轮到达新港锚地。同一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传真,得知应装此船的500吨货正在抵港。被申请人多次电话催问申请人是否已作好装船准备,直到12月22日船即将离港之时,申请人才告知被申请人货已到港45吨,余下花生果正要商检和在运输中,被申请人只好以补仓客户之货在新港仓促补仓。12月28日,浦城轮驶离新港。至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了其依照合同所规定的FOB交货条件下买方应承担的开证、备船、通知船期及船名等义务。

1993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称已按合同规定备妥了500吨花生果,且完全符合合同并可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货。但信用证规定该500吨花生果交货期最迟不超过1993年12月31日,可见,1993年12月31日前不是被申请人必须派船,申请人必须装船的特定日期,而是最后的交货期限,申请人无视交易中的具体派船时间,认为其只要在1993年12月31日前这一天准备好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为履行了合同项下备货义务。这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讨论:被申请人是否违约?申请人据此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取FOB贸易术语时,买方应自费租赁船只或预订必需的舱位,并及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充分通知卖方,如买方未能装载供应该合同的货物,买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FOB条款要求作为买方的食品公司,必须首先租船订金,然后还需给予作为卖方的土产公司关于船名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否则土产公司是不可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而且被申请人作为买方负有证明其曾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的举证责任。可是,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出示该方曾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比如通知这一船期的传真件。同时,据申请人说,被申请人从未将船舶的到达时间通知申请人。这样,被申请人就无法证实,该方通知过船期。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不能认为,被申请人所称的于12月16日到达新港的船是接受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500吨货物的船。

以本案事实来对照这些规定,食品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从而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5] 我国某进口商与斯里兰卡某出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FOB Colombo价格条件购买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万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的19.4%,且卖方未予清理即装船出口。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标明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故当我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讨论:买方这样做是否符合《公约》规定?是否恰当?

答:买方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的做法符合《公约》规定,并且比较恰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万美元向买方供货。

[案例6]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讨论: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甲公司的法律请求是否合理?

答:

一、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

务。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性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其根本性违约,甲公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此规定反映了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出之日的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退货返运法国和因乙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甲公司发生的全部运费、仓储和保管费及其利息。对于利润损失,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应予以支持;对于海关关税,因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禁止进口,应不缴纳海关关税,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或先收后结,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议付行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2、买单结汇,又称押汇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装运单据,按汇票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国外付款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并按议付日的外汇牌价将余款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账户。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付款行索偿函/电往返所需时间长短,加上银行处理工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一般议付行审单无误后10~20天,并与出口企业约定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妥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货款金额折结算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4、预约保险,是指长期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可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险费率、承包货物的范围以及保险费和赔款支付等条款,预保合同签订后,承保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就主动承担保险责任。

5、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履行海关规定的通关手续。

二、填空题

1、催证

2、议付行

3、改证

4、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5、收妥结汇、出口押汇(买单结汇)、定期结汇

6、开证申请书

7、单独投保

三、单项选择题

1.A;2.C;3.B;4.B;5.B;6.D;7.C;8.A;9.B;10D

四、多项选择题

1.ACE;2.ABCDE;3.BCD;4.ABC;5.BCDE;6.AC;7.ABCDE;8.ABCDE

五、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六、简答题

1.简述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其主要内容。答: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报验、托运、投保、报关、装船、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2.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的重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政策性审查。凡国家规定不准与其有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予拒收;与我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必须与协定规定的内容相符;来证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的内容。

(2)开证行资信审查。主要是审查开证行的资金能力、信誉、经营作风等情况。

(3)对信用证性质和开证付款责任的审核。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证中不应有“可撤销”字样,而且来证中必须明确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软条款”一般不予接受。

(4)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货币的审查。

(5)对货物有关情况的审查。对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合同号码、数量、包装、唛头等项内容。

(6)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与到期地点的审查。

(7)对信用证有关装运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中有关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8)单据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填制方法等,要逐一认真进行审核。

(9)保险条款审查。审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是否超出了合同的规定。

(10)对银行费用的审查。《UCP600》明确规定,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11)信用证应表明受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约束。(12)其他项目审查。如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3.简述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主要内容。答: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开证与改证、办理运输与保险、审单付汇、商品检验、报关纳税等,如发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A;2.B;3.C;4.B;5.D;6.C;7.C;8.D;9.C

二、判断题

1.√;2.√;3.×;4.√;5.×

三、填空题

1.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2.增加拍卖、减价拍卖、递价拍卖 3.佣金

四、问答题

2.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题及答案 篇二

一、单选题

1.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01年8月25日复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A)。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

2.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C)

A.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0日B.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31日D.该信用证无效

3.独家代理和包销两种贸易方式,(A)

A.前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B.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C.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D.都是买卖关系

4.期货交易(B)

A.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B.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交易

C.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但没有时间规定D.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但交易不限于交易所内

5.海运提单之所以能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因为(D)

A.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B.海运提单可以转让

C.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D.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B)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C)术语。

A.E组 B.F组C.C组 D.D组

8.汇票根据(A)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出票人 B.付款人C.受款人 D.承兑人

9.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法,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常用的是(A)

A.异议与索赔条款 B.违约金条款C.罚金条款 D.定金法则

10.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D)买卖。

A.规格 B.号码C.标准 D.样品

二、多选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ABC)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

C.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 D.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E.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2.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的方式有(ABC)

A.收妥结汇 B.押汇C.定期结汇 D.电提E.保理

3.采用CIF术语成交,出口人必须提交的单据包括(ABC)

A.商业发票 B.保险单C.提单 D.商检证书E.产地证书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BC)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报关手续E.进口报关手续

5.仲裁的特点(ABCD)

A.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B.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C.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ABC)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海牙规则》E.《汉堡规则》

7.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ABE)

A.保护商品 B.便于运输与储存C.促销 D.美化商品E.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8.由上海运往底特律、芝加哥的一批货物,若采用OCP条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BC)

A.必须在美国西海岸港口转船B.必须在提单上注明“OCP”字样

C.必须在提单的目的港一栏填写西海岸港口城市名,以及底特律、芝加哥最终目的地名称

D.必须是美国急需的货物E.必须在美国东海岸港口转船

三、名词解释

1.发盘:在法律上又称要约,是拟交易的一方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在受盘人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加工贸易可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基本形式。

3.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4.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6.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7.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8.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9.还盘: 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

10.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11.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按买方的来样复制或提供品质相近的样品,寄请买方确认后,即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12.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13.溢短装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它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之中加订的。溢短装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幅度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以及该部分的作价方法。

14.唛头:又称运输标志,即指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

15.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16.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17.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18.空白背书:是指示提单背书的一种方式。指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19.仓至仓条款:简称W/W,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排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20.汇票: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内,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2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2.托收:是指出口人依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23.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汇票持有人,这种做法叫贴现。

24.交易磋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贸易谈判。

25.询盘:是指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因多数是询问价格,故通常称之为询价。

26.逾期接受: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没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受盘人,这项接受为逾期接受。

27.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28.海运提单: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9.议付:是出口方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的过程。

30.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填制的文件,是开证银行对外开证的条件和依据。包括开证申请人的承诺和付款保证(正面)及开证内容(背面)。

四、简答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销售代理和独家经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1)经销商和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二者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据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3.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答:(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

可以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4.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答:(1)共同危险确实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2)为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是主观行为直接造成的;(3)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4)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5.简述FOB、CFR和CIF的异同点。答案:相同点:(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2)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限;(3)都适合于水上运输;(4)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区别:在运输和保险上存在差别。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责任;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6.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答案: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7.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是什么?答:(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

8.简述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答:(1)备货,报验;(2)催证、审证、改证;(3)租船订舱,改证,报关,投保;(4)制单结汇。

9.简述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答:(1)开立信用证;(2)租船订舱;(3)投保;(4)审单,付汇;(5)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10.何谓凭样成交?凭样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即称凭样成交。采用凭样成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3)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4)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kateSample),供日后查对和验证货物之用。(5)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11.何谓出口盈亏率?为什么在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答:出口盈亏率是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在出口贸易中,应以出口成交价为基础,认真核算出口换汇成本和出口盈亏率,切实纠正不计成本、不算盈亏的偏向,高度重视出口盈亏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出口贸易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12.租船方式主要有哪几种?试具体说明。答: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如通过海运,一般采用包租整船运输。包租整船的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和定期租船(TimeCharter)两种。前者,是指按航程(或航次)租赁船舶,船方必须按约定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后者,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数年)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限内,租船人可在约定航区内使用和调度船舶。关于租金的支付和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在租船合同中具体订

明。

13.海运单与海运提单有何区别?答:(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可做成指标抬头,不能转让,海运单上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收货人及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出示海运单,而是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另外,还有一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StraigehB儿),即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有本质区别:前者为物权凭证,提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及其他证明提货。(2)提单有简式、全式之分;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详细条款与同一承运人签发的全式提单类同。

14.我国海洋货运保险有哪三种基本险别?(写出中文名称及英文简称)其责任范围有何不同?答:(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 已久。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的责任范围“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3)一切险(AllRisks)的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15.简述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以及其作用和特点是什么?答:

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带答案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贸易中用以划分交易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专门用语称()A.贸易惯例 B.贸易术语 C.文字概念 D.外文缩写

2、《华沙-牛津规则》最终修订时间是()

A.1928年 B.1930年 C.1931年 D.1932年

3、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是()

A.EXW B.FAS C.FOB D.CIF

4、新的《2000年通则》已于()起正式生效。

A.2001年1月1日 B.2001年7月1日 C.2000年1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5、《1990年通则》解释的贸易术语有()

A.6种 B.9种 C.13种 D.14种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最早版本年限是()

A.1936年 B.1953年 C.1967年 D.1973年

7、《华沙-牛津规则》是由()

A.国际法协会制定的 B.国际商会制定的

C.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D.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联合制定

8、按照C组术语成交,货物启运后的风险由()

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承运人负担 D.保险公司负担

9、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包括内容最多的一种是()A.《华沙-牛津规则》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0、按照D组术语成交,货物运抵指定进口国交货地的一切责任由()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承运人负担 D.保险公司负担

11、FOB和FCA的主要区别是()A.前者适用于水上运输,后者适用于一切运输

B.前者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后者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C.前者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后者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D.前者的风险和费用转移同步,后者的风险和费用转移不同步 12,CFR条件下卸货时可能形成的驳船费()A.由买方负担 B.由卖方负担

C.CFRLanded条件下买方负担 D.CFRExTackle条件下买方负担

13、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在()A.买方 B.卖方 C.承运人 D.海关

14、“成本加运费”是()

A.CFR B.CIF C.CIP D.CPT

15、FOB条件下,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到港,则卖方()A.有权拒绝交货 B.无权拒绝交货,但可索赔 C.有权拒绝交货,不承担空舱费 D.必须马上交货

16、按国际惯例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时,因载货船舶不适航引起的货损由()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承运人负担 D.保险公司负担

17、按《通则》解释,与CPT相比,CIP条件下卖方需多提交的有()A.运输单据 B.有关商业发票及电子单证 C.保险单据 D.出口许可证

18、下列不能描述CPT与CFR相同点的是()

A.卖方风险随交货义务完成转移 B.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卖方负责交货地点到目的地正常运费 D.卖方保证按时到货

19、装运合同是指()A.按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B.按E组和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C.按C组和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D.按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20、卖方只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而不必负责安排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运输事项由买方负责办理的贸易术语的是()

A.E组 B.F组 C.D组 D.C组

4、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最低()A.E组 B.F组 C.D组 D.C组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是()A.订立运输契约 B.接受货物 C.检验货物 D.支付货款 E.办理通关手续

2、“运费付至„„”是()

A.CPT B.C组术语 C.主要运费未付类术语 D.主要运费已付类术语 E.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贸易术语包括()A.FAS B.EXW C.FOB D.CFR E.CIF

4、《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贸易术语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A.CIF合同的性质、特点 B.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划分 C.责任划分 D.费用划分 E.所有权转移方式 5、1941年美国联合委员会通过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联合委员会包括(A.美国商会 B.美国进口商协会 C.美国进出口商协会 D.全国对外贸易协会 E.美国金融协会

6、下列贸易术语属于主要运费未付的是()

A.FAS B.FCA C.DAF D.CPT E.DDP

7、一般情况下,货物装运后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贸易术语有()A.EXW B.FCA C.FOB D.CIP E.DDU

8、贸易术语的两重性表现为()

A.反映商品的生产成本 B.反映商品的价格构成 C.说明商品的成交条件 D.说明商品的交货条件 E.说明商品的交易条件

9、一般情况下,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有()A.EXW B.FAS C.FOB D.FCA E.CFR

10、按CIP成交,属于卖方义务的有()A.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B.采用多式联运时支付给第一承运人运费 C.采用多式联运需支付的全程运费 D.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

E.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1、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和困难,而且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应选用(A.FCA进口 B.FAS进口 C.FOB进口 D.CIP出口 E.CIF或CFR进口

12、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时,则()A.不应采用DDP B.应采用DDP C.应采用DDU))D.应采用DES E.不应采用DDU或DES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有哪些指导作用?

2、简述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3、为什么说在CIF条件下,装运单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答(1)如果交易双方同意采用某项惯例来约束该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该项约定惯例就具有强制性。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

(2)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常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2:答(1)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换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3:答 采用CIF成交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可见,凭单交货和凭单付款是CIF交易的一大特点,因此,采用CIF成交时,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1、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需支付铁路运费,卖方行为不尽合理。

2、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理由如下: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3、英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该公司可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

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据惯例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货物部分丢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货通知而公司未办保险手续引起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1、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

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应向该公司提出索赔。以CPT术语成交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投货物保险以确保损失最小。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将货交给承运人,运输途中及后期风险均由买方自己承担,因此,该公司可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1)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就此案例而言,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我方应支付货款。

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完好的,因此卖方不承担风险。我方据此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可依照所投险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部分 交易的标的及其品质、数量与包装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贸易中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A.按毛重计价 B.按净重计价

C.按皮重计价 D.按“净重+皮重”计价

2、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

A.UPC码 B.EAN码 C.UPN码 D.IAN码

3、大包装又可称为()

A.全部包装 B.运输包装 C.销售包装 D.中性包装

4、“龙口粉丝”中用来表面商品品质的方法是()

A.凭商标或品牌 B.凭标准 C.凭规格 D.凭产地名称

5、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习惯于()

A.按长度计算 B.按数量计算 C.按体积计算 D.按重量计算

6、农产品因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难以用文字说明,所以确定其品质的方法是()A.看货买卖 B.凭样品成交 C.凭规格买卖 D.凭等级买卖

7、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是()

A.商品品质 B.商品数量 C.商品品名 D.商品包装

8、合同数量条款中,必须首先约定()

A.计量单位 B.计量方法 C.商品数量 D.数量机动幅度

10、品质公差条款一般用于()

A.制成品交易 B.初级产品交易 C.纺织品交易 D.谷物类产品交易

11、在国际贸易中,对技术型产品表示品质的方法有()

A.凭规格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说明书买卖 D.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12、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无生产国别的包装方式是()A.无牌中性包装 B.定牌中性包装 C.卖方习惯包装 D.惯常方式包装

13、适用于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表示品质的方式是()A.凭等级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高标买卖 D.凭说明书买卖

14、易拉罐包装属于()

A.堆叠式包装 B.携带式包装 C.配套式包装 D.易开式包装

15、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是()A.ISD8000系列标准 B.ISD9000系列标准 C.ISO8000系列标准 D.ISO9000系列标准

16、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样品叫(A.复样 B.回样 C.参考样品 D.卖主样品

17、我方在接到国外来样后,提供“对等样品”供买方确认。这样,就把来样成交,转变为(A.凭买方样品成交 B.凭卖方样品成交 C.凭对等样品成交 D.看货买卖

18、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叫()A.运输包装 B.销售包装 C.中性包装 D.定牌

19、运输包装又称为()

A.小包装 B.大包装 C.中性包装 D.内包装

20、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不作规定时运输标志的提供方一般是()))A.开证行 B.卖方 C.买方 D.船方

21、“唛头”是运输标志中的()

A.主要标志 B.目的地标志 C.原产地标准 D.件号标志

22、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用于某些()

A.制成品交易 B.初级产品交易 C.机电产品交易 D.仪表产品交易

23、对一些质量不稳定的初级产品,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其灵活制定品质指标常用()A.品质机动幅度 B.品质公差 C.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 D.规定一个约量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商品属于凭样品买卖的有()

A.某些工艺品 B.工业制成品 C.服装 D.轻工业品

2、在卖方同意接受买方提供包装时,合同中包括条款除一般内容外还要订明(A.寄送包装的方法 B.包装送达的日期 C.送交包装延迟的责任 D.运费包括费用的负担 E.包装的技术性能

3、包装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A.包装材料 B.包装方式 C.包装规格 D.包装标志 E.包装费用

4、商品包装在流通领域中所起作用不同分为()

A.运输包装 B.销售包装 C.中性包装 D.定牌生产 E.集装箱包装

5、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和推荐,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包括()A.收货人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B.参考号 C.目的地 D.件数号码 E.条形码

6、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要做到()

A.美观大方 B.有艺术吸引力 C.突出商品特点 D.适应有关国家民族习惯的爱好 E.有指示性标志

7、集合运输包装相对于单件运输包装来说,可更有效地()

A.美好商品 B.保护商品 C.提高装卸效率 D.节省运输费用 E.促使商品增值

8、运输包装上标志,按其作用或用途可分为()

A.运输标志 B.指示性标志 C.警告性标志 D.条形码 E.装潢图案

9、“以毛作净”的计算方法可适用于()

A.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 B.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 C.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标准 D.包装价值较低 E.每件包装重量相近

10、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A.公制 B.英制 C.美制 D.国际单位制 E.法制

11、商品的品质应包括()

A.商品的名称 B.商品的化学成分和性质 C.物理性质和机械性能 D.生物特性 E.色香味等经济技术指标和要求

12、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由()A.船方行驶 B.卖方行驶 C.买方行驶 D.保修公司行驶 E.开证银行行驶)

13、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打印警告性标志的商品有()A.易燃物品 B.易爆物品 C.氧化剂 D.易潮物品 E.易碎物品

14、下列是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A.凭样品成交 B.凭标准买卖 C.看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E.凭商标买卖

15、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国际上通常计算包装重量的做法有()A.按实际皮重计算 B.按平均皮重计算 C.按习惯皮重计算 D.按约定皮重计算 E.按法定皮重计算

三、简答题

1、简述溢短装条款的计价方法。

2、在按重量计算商品时,有哪几种计算方法?

3、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1题答

(1)目前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结算。

(2)为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而获取额外好处,有的合同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算,而代之以按装船日的行市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若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或是市场价格取得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有的合同还规定多交或少交货物当中一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其余部分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 2题答

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商品时,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1、毛重

2、净重

3、公重

4、理论重量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3题答

数量条款的最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确计算商品。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应在合同中加订溢短装条款

四、计算题

1、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3斤干羊毛,则实际回潮率25%(2÷8)。请计算其公量。

公重=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8.888公吨

2、今出口生丝10公吨,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千克,用科学方法去掉10千克羊毛中的水分,若净剩8千克羊毛,请求其公量。实际回潮率=(10-8)/8=25% 公量=10*(1+11%)/(1+25%)=8.888公吨

3、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商品的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1)这是一个什么条款?(2)最多可装多少箱?(3)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1、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

2、最多可装1050箱,最少应装950箱

3、买方应支付货款150*1040=156000美元

五、案例分析题

1、一批出口到阿拉伯国家的冻鸡,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由出口地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该批冻鸡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的,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冻鸡的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痕迹,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解除合同,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买方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非常重要。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卖方在交货品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做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交付与品质条款不符的货物时,买方可提出索赔,以至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

就本案例而言,卖方的违约行为都是严重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

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的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该公司的做法很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索赔

该公司以好顶次的方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出现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3、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但是,旧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由此可知,我方难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4、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5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1、日商做法不合理

合同中以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我方也未超过机动幅度,且合同中也规定了多出部分价格结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第三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

一、单项选择题

1、小件急需品和贵重货物,其有利的运输方式是()

A.海洋运输 B.邮包运输 C.航空运输 D.公路运输

2、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是()

A.铁路运输 B.公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管道运输

3、我国内地经由铁路供应港澳地区的货物,向银行输收汇的凭证是()A.国际铁路联运单 B.国内铁路联运单 C.承运货物收据 D.多式联运单

4、在进出口业务中,经过背书能够转让的单据有()

A.铁路运单 B.海运提单 C.航空运单 D.邮包收据

5、我国出口到朝鲜的石油,一般采用的运输方式是()

A.公路运输 B.河流运输 C.管道运输 D.铁路运输

6、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是()A.已装船提单 B.指示提单 C.备运提单 D.舱面提单

7、下列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中,叙述正确的是()A.一般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B.无需列明港口名称

C.可规定选择港 D.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

8、下列不属于装运期的规定方法的是()A.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 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C.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D.规定在交货期若干天前装运

9、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收取较为普遍采用的办法是()A.船方不负担装卸费 B.船方负担装卸费

C.船方只负担装货费,而不负担卸货费 D.船方只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

10、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

A.航空运输 B.铁路运输 C.海洋运输 D.公路运输

11、在班轮运价表中用字母“M”表示的计收标准为()A.按货物毛重计收 B.按货物体积计收 C.按商品价格计收 D.按货物件数计收

12、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的收取办法中FO的含义是()A.船方不负担装卸费 B.船方负担装卸费

C.船方只负担装货费,而不负担卸货费 D.船方只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

1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的提单有()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班轮提单

14、在规定装卸时间的办法中,使用最普遍的是()

A.日或连续日 B.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C.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D.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15、在国际买卖合同中,使用较普遍的装运期规定办法是()A.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B.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C.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D.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多项选择题

1、海洋运输的优点是()

A.通过能力大 B.载运量大 C.运输成本低 D.风险大 E.速度快

2、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A.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B.应考虑货物的合理流向并贯彻就近装卸的原则 C.对港口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不宜过于笼统 D.应考虑港口的设施、装卸条件等实际情况 E.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的问题

3、买方一般不愿接受的提单有()

A.已装船提单 B.备货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E.指示提单

4、下列关于转运的叙述,正确的有()A.货物中途转运,会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 B.卖方一般不愿转运

C.卖方在商定合同时,可提出订立“限制转运”的条款 D.买卖合同中不使用“允许转运”条款

E.《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允许转运

5、按照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提单有()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记名提单 D.不记名提单 E.指示提单

6、按运输方式分,提单有()

A.直运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舱面提单 E.集装箱提单

7、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记名提单 D.不记名提单 E.指示提单

8、装运时间的规定办法通常有()

A.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 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 C.规定在某一天装运完毕 D.规定在某一天内若干小时装运 E.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9、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有()A.船方不负担装卸费 B.船方负担装卸费

C.船方只负担装货费,而不负担卸货费 D.船方只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 E.船方只负担租期内一定时期的装卸费

10、国际多式联运有利于()

A.简化货运手续 B.降低运输成本 C.加快货运速度 D.节省运杂费用 E.节省包装费和保险费

11、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国际上先后签署的国际公约为()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E.国际货约

12、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包括有()

A.基本运费 B.绕航附加费 C.港口拥挤附加费 D.转船附加费 E.变更装运港附加费

三、简答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期有哪些规定办法?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期有以下各种不同的规定办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这种规定方法,含义明确,即便于落实货源和安排装运,又可避免在装运期问题上引起争议。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2、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法的好处是,既能使买方早开证或按时开证,以利卖方安排生产和落实货源,又能避免因买方开证太晚而引起的卖方备货紧张或赶不上装运期的被动局面。单这种定方法也有弊病,如买方拖延开证,则装运期就无法确定。运,即采用‘立即装运’、尽住速运、即刻装运等词语来表示,但这种规定方法不具体,一般不宜使用。

2、班轮运输的计收标准有哪些?

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通常按不同商品采取下列几种:

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M表示

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M表示

4、按商品的价格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Val表示

5、按货物的毛重、体积或价值三者中选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MplusA.V.表示

6、按货物的件数计收运费

7、大宗低值货物,按承运人双方的临时协议运费计收。

3、买卖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1、应该考虑货源情况和装运能力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并尽量避免使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之类的笼统规定方法

3、装运期限的规定,长短应当适度,不宜规定过长、过短或太死

4、规定装运期时,应一并合理规定开证日期,并使二者相互衔接起来 规定装运期时,还应考虑装港条件和特殊情况。

四、计算题

1、我公司出口到海湾国家A商品100箱,每箱体积40厘米×30厘米×20厘米,毛重30千克,我应付给船公司运费多少?又知货装外轮,查得《中租表》:A商品按货物分级表规定计算标准为M/W,货物等级为10级;又查 “中国-海湾地区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每运费吨的基本费率为222港元,另收燃料附加费10%。

按尺码计算=0.4*0.3*0.2*100=2.4 按重量计算=0.03*100=3 因为重量>2.4尺码吨

所以应以重量吨计算

应付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1+附加费率)=732.6港元

2、某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200箱,目的港为悉尼港,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27千克,体积为0.040立方米,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10级,试计算下列两种情况下的运费各为多少?(1)用中远直达船只直抵悉尼港。中远直达船10级货直抵悉尼港,基本运费为150元人民币,加币值附加费36%,再加燃料附加费29%,港口拥挤附加费40%。

香港中转,10级货至悉尼港基本运费为520元港币,加燃料附加费32%,港口拥挤附加费每运费吨40港币。设HKD100=CNY70 比较每个纸箱的毛重和体积,知该货为轻货,故该货运费应按体积计算

1、中远直达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之和)(1+币值附加费)*体积=16548.48人民币元

2、由香港中转

中转运费=34867.2港元=24407.04人民币元

3、某公司对日出口某商品的报价为每公吨(以毛作净)180美元FOB广州,日方来函要求我方改报CFR东京。如该商品每短吨运费为60美元的话,我方应报什么价才较为有利? 1公吨=2204.62磅

1短吨=2000磅 按短吨计算,每吨运费=60美元

按公吨计算,每吨运费=66.1美元

故我方应改报:每公吨246.1美元CFR东京

或将每公吨180美元,折算为每短吨=163.3美元 CFR价改报=243.3美元

故改报每短吨243.3美元CFR东京

五、案例分析题

1、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1)这种做法不行,是违约行为

(2)因为,就本案例规定上看,为4月、5月、6月各200箱,旨在定期分运条款,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

2、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它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3、我国对新加坡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第四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不指()A.地震 B.海啸 C.爆炸 D.雷电

2、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途中,往往因遭遇各种风险导致货物受损,为了在货物受损后取得经济补偿,通常都要投保()

A.货物平安险 B.货物基本险 C.货物全损险 D.货物运输险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是()

A.提货单 B.运输单据 C.保险凭证 D.保险单据

4、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中,搁浅、触礁属于()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5、在国际货物保险中,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是()

A.平安险 B.水渍险 C.战争险 D.一切险

6、某外面公司出口茶叶5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仓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7、ICC(A)的承保风险类似我国的()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附加险

8、交货不到,拒收等风险是指()

A.一般外来风险 B.特殊外来风险 C.自然灾害 D.意外事故

9、为了防止运输中货物被盗,应该投保()

A.平安险 B.一切险

C.偷窃提货不着险 D.一切险加保偷窃提货不着险

10、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中,恶劣气候、地震属于()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1、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范围最小的基本险别是(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罢工险

12、战争、罢工风险属于()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3、为使搁浅或触礁的船舶脱离险境,而求救于第三者,由此支付额外费用的损失属(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14、在海运过程中,被保险物茶叶经水浸已不能饮用,这种海上损失属于()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属于自然灾害风险的有()A.恶劣气候 B.雷电 C.海啸 D.地震 E.洪水

2、当前,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应用的海上保险单据有()A.保险单 B.保险凭证 C.联合凭证 D.保险通知书 E.批单

3、主险包括()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一般附加险 E.特殊附加险

4、我国保险业务中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

A.渗漏险 B.舱面险 C.混杂沾污险 D.黄曲霉素险 E.进口关税险

5、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包括()

A.货物的自然损耗或变质 B.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 C.载货轮船沉没 D.载货物轮船与冰山相撞 E.载货轮船失火

6、下列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

A.茶叶在运输途中串味 B.化肥在运输途中包装破例 C.战争、罢工等风险 D.棉花在运输途中被雨淋 E.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破损

7、实际全损包括的情形有()

A.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 B.船舶被海盗劫走

C.茶叶遭水浸泡后 D.船舶失踪半年后仍无消息))E.船舶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8、在海运保险业务中,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B.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 C.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D.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E.必须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9、平安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A.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造成的部分损失 B.由于轮船爆炸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C.在装卸时数件货物落海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E.货物在运输途中部分被偷窃

10、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A.保险标的物完全丧失 B.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C.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D.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E.收回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三、简答题

1、什么叫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推定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并为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引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价值。构成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价值。(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支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准。

(3)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4)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了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既在投保基本险别的条件下,对于下列各项损失并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3、什么叫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不能归原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构成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丧失;

(3)保险标的物质发生变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儿?

(1)致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有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的货物;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5、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2)臆断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3)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4)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五、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味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标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保险公司不赔。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对此负赔偿之责任。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使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1)是因运输工具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修船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共同海损。第五部分 商品的价格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前提是()

A.选择作价时间 B.明确订立作价标准 C.订立价格调整条款 D.做好盈亏分析

2、国外中间商或买主为赚取“双头佣”,往往采用()A.价格调整条款 B.折扣 C.明佣 D.暗佣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是()

A.品质条款 B.装运条款 C.价格条款 D.支付条款

4、某合同价格条款规定如下:“每打FOB上海15英镑,总值4500英镑”。则此时英镑为()A.计价货价 B.支付货币 C.硬币 D.软币

5、我国常采用的国际贸易作价方法有()

A.待定价格 B.暂定价格 C.后定价格 D.固定价格

6、一般情况下,CIF价比FOB价要多考虑()

A.国外运费、国内费用 B.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C.国外保险费、国内费用 D.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7、如果用FOB价格成交,则成交价格就是()A.出口总成本 B.出口成本价格 C.出口外汇净收入 D.出口换汇成本

8、我方某公司对外报价为CIF价10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价,假设保险费率为0.85%,运费为60元,则我方应报价()

A.930.65美元 B.990.65美元 C.903.65美元 D.935美元

9、某商品出口总成本为14000元人民币,出口后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如果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换830元人民币,则该商品出口盈亏率为()

A.18.50% B.18.57% C.18.60% D.18.65%

10、某公司对外报价为CIF价15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CIF5%,我方应报价为()A.157.0美元 B.157.4美元 C.157.8美元 D.157.9美元

11、某合同规定:“每公吨1000美元,CIF新加坡”此种价格应是()A.后定价格 B.暂定价格 C.固定价格 D.待定价格

12、如果我对外报价中包含有折扣,则折扣率越高,商品的实际价格()A.越高 B.越低 C.为变 D.不确定

13、某合同价格条款规定为“每公吨CIF大阪100美元”,这种价格是()A.净价 B.含佣价 C.离岸价 D.成本价

14、商品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是()

A.出口商品盈亏额 B.出口商品盈亏率 C.出口换汇成本 D.出口创汇率

15、国际贸易中为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可采用()A.分批作价法 B.暂定价格 C.待定价格 D.后定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

1、出口总成本的基本构成因素有()

A.进货成本 B.国内费用 C.国外费用 D.保险费 E.佣金

2、合同中的单价条款包括()

A.总值 B.计量单位 C.单位价格金额 D.计价货币 E.贸易术语

3、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的内容包括()

A.贯彻平等互利原则 B.以国际水平为依据 C.结合国别、地区政策 D.给予外商优惠条件 E.按我方经营意图确定合理价格

4、下列单价条款对佣金描述正确的有()A.每公吨150美元CIF上海包括20%的佣金 B.每公吨150美元CIF上海,每公吨付佣金3美元 C.每公吨150美元CIFC2%上海

D.每公吨150美元CIF上海,包含佣金 E.每公吨150美元CIFC上海

5、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有()

A.后定价格 B.暂定价格 C.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D.特定价格 E.价格调整条款

6、按CIFC3%成交,出口外汇净收入需从成交价格中扣除()A.进货成本 B.国外运费 C.保险费 D.佣金 E.国内费用

7、在国际贸易中作价办法有()

A.固定价格 B.非固定价格 C.后定价格 D.暂定价格 E.价格调整条款

8、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

A.计量单位 B.单位价格金额 C.计价货币 D.贸易术语 E.商品总量

9、按CIF条件成交,卖方报价中应包括()

A.进货成本价 B.国内费用 C.国外运费 D.国外保险费 E.净利润

10、在确定出口成交价格时,应考虑的具体因素是()A.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B.成交量 C.运输距离 D.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E.支付条件

三、简答题

1、如何在合同中规定佣金? 在合同中规定佣金的方法有:

(1)用文字来描述价格中所会佣金的比例。如每公吨50美元FOB上海包括佣金3%。(2)用英文字母“C”代表佣金,并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如每公吨50美元FOB3%上海。(3)用绝对数表示。如每公吨支付佣金1.5美元。

2、如何在合同中规定折扣?

在合同中折扣可用下列两种方法表示:

(1)用文字明确表示给予折扣的比例,如CIF香港每公吨1200美元折扣2%。(2)用绝对数表示。如每公吨折扣5美元 第六部分 国际货物的收付

一、单项选择题

1、进出口业务中,M/T表示()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D.托收

2、循环信用证通常在何种情况下采用()

A.有多个受益人 B.分批均匀交货 C.货物需经多次转动 D.开证行资信较好

3、国际货物买卖中,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A.背书 B.提示 C.承兑 D.退票

4、由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向受益人偿付的信用证是()A.对开信用证 B.对背信用证 C.预支信用证 D.备用信用证

5、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的行为是()

A.提示 B.承兑 C.背书 D.退票

6、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光票 D.跟单汇票

7、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名,不写被背书人,这是()A.限定性背书 B.特别背书 C.记名背书 D.空白背书

8、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可通过贴现即期足额收款的信用证是()A.即期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假远期信用证 D.预支信用证

9、国际货物买卖中,商业发票的抬头是()

A.申请人名称 B.受益人名称 C.受让人名称 D.开证行名称

10、信用证方式下,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是()A.议付银行 B.通知银行 C.保兑银行 D.偿付银行

11、银行保证书属()

A.商业信用 B.国家信用 C.银行信用 D.信贷保险

12、进出口业务中,买方远期信用证又可称为()A.转开信用证 B.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C.假远期信用证 D.即期信用证

13、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的付款责任是()

A.第一性的 B.第二性的 C.第三性的 D.第四性的

14、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把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A.出口人 B.银行 C.供货商 D.最终用户

15、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凭以借取货运单据并先行提货的单据是()A.保兑单据 B.信托收据 C.加押电报 D.解付收据

16、D/P.T/R意指()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17、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18、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保证向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条件是()A.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B.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C.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D.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9、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20、注明下列哪一项的汇票是法律上的无效汇票()A.提单日后90天付 B.见票后3个月付

C.仅付给伦敦西敏寺银行指定人 D.船只到达大连口岸时付

二、多项选择题

1、汇票付款的规定方法属远期付款的有()A.见票××即付 B.见票后××天付 C.出票后××天付 D.提单日后××天付 E.指定日期付款

2、对汇票的受款人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汇款当事人是(A.出票人 B.受票人 C.背书人 D.受让人 E.前手

3、出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这种结算方式是(A.光票托收 B.即期付款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E.承兑交单

4、一份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其中要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表示出来的项目有(A.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B.对货物的要求 C.对运输的要求 D.对单据的要求 E.特殊要求

5、一张汇票,可以是一张()

A.即期汇票 B.跟单汇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E.支付承诺

6、一般情况下,银行保证书的主要当事人有()A.委托人 B.受益人 C.保证人 D.开证行 E.议证人

7、下列各项中,有关保证书叙述正确的有()A.又称保函

B.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C.分为见索即付保函和有条件保函

D.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E.保证书英文缩写为L/G

8、属于商业信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A.信用证 B.托收 C.汇付 D.汇款 E.保函

9、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A.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B.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C.信用证是单据买卖 D.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 E.受益人必须履行信用证的规定

10、一张汇票是否有效,按照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它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有(A.无条件支付命令 B.汇票的受票人 C.付款期限 D.一定金额 E.出票人签字

三、简答题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有效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1)表明“汇款”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字

2、简述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1)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合同的支付条件一般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远期信用证的买卖合同的支付条件则明确规定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2)假远期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即期信用证规定开力即期汇票。

(3)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及承兑手续等费用,概由开征人负担;而远期信用汇票由于远期手汇而发生的利息、贴现息,一般由收益人负担。

(4)假远期信用证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则不能

3、托收有何特点?

(1)托收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人的资信。

(2)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银行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人托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

(3)托收对出口人来讲,风险较大,其中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4、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开征时间

(2)信用证的种类(3)汇票的付款日期(4)信用证支付的金额

(5)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四、案例分析

1、某公司接到国外开业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

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这项损失,进口人只能按买卖合同向出口方、承运人索 赔,而与开证行完全无关。

第七部分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单选题

1、下列中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是(4)

(1)列入《种类表》中的商品

(2)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3)各地商检机构自行规定的进出口商品

(4)(1)和(2)

2、原产地检验证书的作用是(1)

(1)进口方可据以享受免税或低关税待遇

(2)使进口方掌握其真实的生产厂家

(3)可使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的进口方,据以享受进口免税或低进口关税的待遇

3、委托检验是指(2)

(1)商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出口生产厂家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2)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

(3)(1)和(2)

4、在进出口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最为重要。在我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3)

(1)在出口国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5、买方复验的期限就是(2)

(1)质量保证期限(2)索赔期限(3)退货期限

6、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损方依法解除合同后(2)无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2)是否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要视损失金额大小而定

7、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州某公司签进口美国小麦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麦收前田纳西州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应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美方未交货,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美据此要求免责。此时,我方应(2)(1)视构成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并解除合同

(2)视未构成不可抗力,坚持美方应按合同规交货

(3)视构成不可抗力,但不要求损害赔偿,亦解除合同,而要求推迟到下交货

8、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3)(1)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2)仲裁协议只能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

(3)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

9、在同外商商订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关于仲裁点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在其他各种交易条件不变的情下,其中对我最有利的一种是。(3)(1)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2)在被告国仲裁(3)在我国仲裁(4)在对方国家仲裁

10、仲裁费用一般规定由(2)(1)胜诉方负担(2)败诉方负担(3)双方各半负担

二、简答题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仲裁协议有何作用?

3、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4、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三、案例分

1、我某批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物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2、某年我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为FOB伦敦,后回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我所派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不能如期到港接货,当时又值英镑贬值,于是英商以我船误期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对此问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第八部分 交易磋商和合同的签订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公约》的规定,一项确定的发盘(2)

(1)必须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价格、(2)交货期和支付方式

(3)必须表明品名、数量。价格

(4)必须表明品名、数量、价格、装运期

2、某公司对外报盘时规定了发盘的有效期,根据《公约》的规定这项报盘1()

(1)不得撤销(2)在对方回复前可以撤销

(3)撤销通知在对方收到发盘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此发盘可以撤销。

3、外销合同的成立,按照国际惯例是(1)

(1)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有效接受

(2)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

(3)须经双方有关上级批准

4、我某公司于5月18日向英商发盘限23日复到有效,22日接该商回电称:“接受你方18日发盘,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这是(2)

(1)有效的接受

(2)有条件的接受

(3)还盘

5、“你10日电我方接受,即开证,希尽早装运”这一电文属(4)。

(1)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6、“你10日电我方接受,但支付条件D”而非UC即纫。”该电文是(1)

(1)有条件的接受(2)有效的接受(3)拒绝

7、下列规定发盘有效期的办法中,(2)的写法是较严密的(1)本发盘8月27日复

(2)本发盘8月27日复到

(3)请速复本发盘

(4)本发盘有效期7天

8、我某进出口公司11月15日上午8:50时用电报向美国Smith Co。发盘,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1月18日上午10:00时同时接到Sm1th Co,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接受,(1)

(1)可以撤回

(2)不得撤回,必须与我某进出口公司签约

(3)在我某进出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撤回

9、当以《公约》的原则判断一个合同的国际性时,是以(2)

(1)商人的不同国籍为标准

(2)当事人的营业所设立在不同国家为标准

(3)合同项下的货物穿越国境为标准

10、英美法认为,以书信或电报表示的接受下经发出后,作出接受的人(2)

(1)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撤回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撤回

(3)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等于接受到达时间,可以撤回。

二、简答题

1、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2、一项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报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了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1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美商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标。两周后,突接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询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对此,你认为卖主能否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部分 合同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出口人向船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的凭证是(3)

(1)Shipping Order(2)Freight Receipt(3)Mate’s Receipt

2、在集装箱运输及多式联运的方式下,托运人凭(2)向承运人换取正本运输单据。

(1)Mate’s Receipt(2)Dock Receipt(3)Shipping Order

3、海关发票的作用是(3)

(1)主要是为了送银行议付

(2)主要是为了允许进口

(3)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和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4、发票上品名(2)

(1)可用统称

(2)不得用统称

(3)必须与提单上的一样

5、提单日后,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最长期限是(2)

(1)15天

(2)21天

(3)30天

6、我方进口货物时通过银行向国外开出信用证(2)(1)应力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

(2)应按照国际惯例由开证申请人负担银行费用

(3)应力争中国以外,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

7、信用证的基础是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而且又是开证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当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可以要求(2)

(1)开证行修改

(2)开证人修改

(3)通知行修改

8、《公约》规定,如合同未作规定,买方向卖方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限,是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

(1)1年

(2)2年

(3)3年

9、《海牙规则》规定,向船公司诉讼的期限是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

(1)1年

(2)2年

(3)3年

10、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期限一般为: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最长不超过(2)

(1)1年

(2)2年

(3)3年

二、简答题

1、外贸企业在审核信用证时应着重注意哪些问题?

2、简述修改信用证的程序。

是非题:

(F)

1、我出口大豆一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大豆的水份为14%,含油量18%,杂质1%,不完善粒7%。这样的规定既科学又合理,事后不会发生纠葛。

(F)

2、凭卖方样品洽谈业务,卖方在对外寄送样品的同时,应留一复样存放海关,以便日后凭以核对放行。(F)

3、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做法。(F)

4、出口合同中的品质规格条款要订得高一点,以便提高出口商品的售价,保证其销路和信誉。(F)

5、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T)

6、、品质机动幅度一般不计价,数量机动幅度则都要计价。(X)

7、订立合同数量条款时,可用“约”字代表溢短装条款。(T)

8、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

(T)

9、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在装运时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F)

10、运输标志是商品包装上的标志。(F)

11、“小心轻放”属警告性标志。

(F)

12、一般包装费用应在价格之外另行计收。

(F)

13、运输标志,指示性和警告性标志,除刷在外包装上外,也应该在运输单据中表示出来。

(T)

14、我国在采用定牌和无牌出口时,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协议,一般都应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T)

15、CIF是装运港交货价,而DES是目的港交货价,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贸易术语。(F)

16、FOB是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而CIF是卖方在目的港完成交货义务。(F)

17、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越高,外贸企业的盈利越大。

(F)

18、CIF Ex Ship’s Hold是目的港交货价,卖方必须自负风险把货物运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才算完成交货义务。(T)

19、在FOB贸易术语下,若采用程租船方式,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用上引起争议。(T)20、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付款。

(T)

21、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CFR条件下如卖方未及时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则卖方应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及灭失负赔偿责任。

(T)

22、DDP是买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T)

23、采用FCA时,如果在机场交货,则卖方交货责任至货物交给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止。

(T)

24、在CIF和CIP合同中,如无明文规定,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即可,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的110%。

(F)

25、不写明折扣或佣金的一定是净价。(F)

26、《华沙一牛津规则》与国际商会对CIF价格条件的解释没什么两样。(F)

27、以FOB价格条件出口货物到新加坡,卖方要负责到新加坡交货。

(T)

28、FCA、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风险转换的分界点不在船舷,只要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F)

29、我按FOB旧金山从美国购买一批小麦,卖方理应将货物装到旧金山港的船上。

(F)30、我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 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F)

31、以FOB价格条件成交,无论按何种贸易术语惯例出口手续都由卖方办理。(F)

32、《2000年通则》中,F组术语属装运合同的类别,C组术语和口组术语均属到货合同。

(F)

33、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多国的公认,因此,它们对于任何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上的约束力。(F)

34、FOB吊钩下交货是指货进舱,脱离吊钩,置于舱底。(T)

35、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计价宜选用“软币”,出口计价宜选用“硬币”。(F)

36、CIF Liner Terms,是指按CIF成交并以卖方必须租用班轮装运为条件。

(T)

37、以FOB条件出口,合同目的港买方要求订为“欧洲主要港口’是可以同意的。

(T)

38、在国际贸易中,计价和结汇的货币,可以是本国货币,也可以是对方国货币,亦可用第三国货币。(T)

39、CIF与CIF Ex Ship Hold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完全相同的。

(F)40、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F)

41、“DM75.00 CIF Hamberg。”这一价格表示法是正确的。

(F)

42、进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在计算创汇率时,进口原料和出口成品均按CIF或CIP价格计算

(F)

43、往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装运货物,因装运港和装运日期不同,且分别签发了不同内容的提单,故应算作分批装运。

(F)

44、班轮运费不包括装卸费。

(T)

45、W/M+A.V.指重量运费、尺码运费择高征收,另加从价运费。(F)

46、联运提单就是多式联运单据。

(F)

47、来人抬头的提单如作记名背书则不能再行转让。(T)

48、备运提单可注明“已装船”字样而为银行接受。

(F)

49、我某公司二月中旬收到国外来证,证内规定:shipment to become within March,1992.经查二月份正好有班轮直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同时货己如约备妥。在有船有 货的情况下,为争取早日收汇,我方可于二月份装船出运。(F)50、凡是承运人加了批注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

(T)

51、如信用证未明确必须提供装船提单,银行可接受备运提单。(T)

52、信用证对装运期规定为“约7月15日装运”,出口人于7月10日装船后,持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银行不得拒收。

(F)

53、过期提单就是指过了装运期才签发的提单。

(F)

54、转船需要增加费用,延误时间,故在我进出口合同中最好应加列“限制转船”的条款。

(T)

55、在进出口合同中对于国外港口的规定,不宜使用诸如“欧洲主要港口”之类笼统的规定方法。(F)

56、在托收方式下,为安全起见,提单的抬头最好应作成进口商。(F)

57、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样,要对运输全程负责。(T)

58、按国际商会“500”惯例,信用证未禁止转运即视为允许转运。

(F)

59、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既不填写收货人,又不要背收的提单。

(F)60、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发货人认为根据“500”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即使不能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金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

(T)61、在我国外贸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三种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中的罢工险均可适用“仓至仓”条款。(F)62、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交货不到险均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只要投保一切险,收货人若提不到货,保险公司均应负责赔偿。

(F)63、我按CIF价出日一批货物,投保平安险,货物在航程中遇碰撞事故,使货物受到部分损失,可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F)64、我以CIF香港成交水泥1,500包,装船时落水5包,我虽己办理保险,但因货物尚未上船,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F)65、出口玻璃器皿,因其在运输途中容易破碎,所以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还应加保碰损破碎险。(T)66、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及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F)67、海运货物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该货物拥有保险利益。

(T)68、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涉及单方面利益的损失,达到全部损失程度时,应按全损处理。(F)69、我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T)70、10,000元的货损失了650元,如果绝对免赔率为5%,则赔150元。(T)71、保单一经批单后,即按批改内容执行。

(T)72、在CIF出口合同中,保险条款规定为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后买方来证要求加罢工险,我方可同意,也不必另加保险费。

(F)73、投保一切险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然损耗、或运输延迟或市价涨落,保险公司均应负赔偿之责。(T)74、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F)75、在运输途中货物所发生的的水渍损失均属水渍险的范围。(F)76、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有即期的和远期的两种。

(F)77、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银行,后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

(F)78、托收是商业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商业汇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银行汇票。(T)79、即期汇票采用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采用承兑提示,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F)80、对出口方而言,采用D/P30天比采用D/A支付方式风险更大。

(F)81、来证规定有效期至9月底,最迟装运期9月10比如我方于9月5日备妥货物装船出运,只要我方于9月30日之前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可安全收回货款。(F)82、信用证有效期的延长,意味着装运期照此顺延。

(F)83、进口人发现单证不符可拒绝赎单,此时开证行可向议付行或受益人追回货款。

(F)84、出口合同规定凭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买方来证规定受益人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但在特别条款中申明,利息及银行费用由 开证人负担。这种信用证是假远期信用证。

(F)85、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货,只要中国银行同意为出口企业出具担保书进行议付,收汇将不会有问题。

(F)86、备有信用证的用途类似银行保函,因此开证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也是第二性的(F)87、凡是出口商品,必须通过商检构检验才能出口。

(F)88、目前我国对外贸易鉴定业务统一由我国商检机构或商检公司办理,不准外国商检机构在我国设立机构和办理鉴定业务,;

(T)89、申请国际仲裁双方当事人应事先订有仲裁伺议,而向法院诉讼,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F)90、仲裁是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最有效、最好的解决方式。

(F)91、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败诉方不肯自愿执行裁决,则仲裁员可以强制其执行。(F)92、我从西欧某商进当地通常可以买到的某化产品,在约定的交货期前,该商所属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要求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交货责任任。对此,我方应予同意。(T)93、发盘和发盘的邀请之区别在于对发盘人有无约束力,而不是发盘人有没规定有效期限(F)94、我对外发盘,要求对方以电报答复,但对方以电传方式表示接受,故此项接受无效。(F)95、在国际贸易中,一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并写成书面文件才能有效。

(F)96、某公司对外发盘,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该合同发现货源不落实,交货有困难,因此可以不再签订合同,也不承担交货责任。

(T)97、先于发盘或与发盘同时到达的取消通知构成发盘的撤回。

(T)98、凡表示接受的信函及其它书面文件显示,不是由于受盘人延迟造成逾期,只要发盘人不表示异议,合同即可成立。

(T)99、在发盘和接受生效问题上,大陆法主张到达生效,《公约》也是如此。

(T)100、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T)101、逾期接受仍可作有效的接受,只要发盘人立即表示同意。

(T)102、按照《公约》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一项发盘是可予撤销的,只要该项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F)103、我某公司向国外A公司发一实盘,在有效期内,A公司没有作出反应,而日后公司却向我公司发出接受的通知。这样我某公司与日公司就成了交易关系。

(T)104、接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V)105、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可以在发盘有效期内用开立信用证这一行为表示接受。

(T)106、各种结汇单证签发日期应先后有序,才不致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单单不符。这就是:商检证应先于保险单,保险单不应迟于提单,发票不应迟于汇票。

(T)107、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通知接受与否,可延至向银行交单时再作表态。

(F)108、受益人接受银行转交的信用证修改书时,可以接受其中对受益人有利的一点或几点,而将其中不同意之点通知银行转告开证行撤销。

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 篇四

交易洽商丶签订合同

A厂商2月17日用航空信发盘,限2月25日复到有效,又于17日下午电报撤回。该通知2月18日到达B公司处,B公司于19日收到发盘,考虑到发盘价格十分有利,B立即电报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并未成立。

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收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可。

我方向美方发盘,限10日回复到,9日美方电报接受,电讯延误,我方11日才收到接受电报,收到时我方获悉价格上涨,应如何处理?

答案: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传递延误而在超过发盘有效期后到达发盘人的接受是有效的,合同在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成立。

除非发盘人立即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由于此时货价上涨,若按原价成交对我方不利,我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因接受逾期到达,原发盘已经失效,合同不能成立。

某公司出口罐头,据合同规定共200箱,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货时装运了200箱,每箱20罐,每罐200克。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买方的行为是有道理的。

因为这属于根本性违约,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看作逃税,从而给买方带来麻烦。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

(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此合同条款有何缺陷?可能会发生什么问题?

答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订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品质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述此案。

KM公司的要求合理。

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我出口生丝,商品净重100公吨,双方约定回潮率15%,经检验实际回潮率17% 问:应与国外客户以多少公吨结算?

计算公式:公量= 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答: = 100(1+0.15)/(1 +0.17)=98.29公吨

应与国外客户以98.29公吨结算

已知钢板每平方米的理论重量为(千克)厚度(毫米),当厚度—— 0.2毫米,重量1.57千克/平方米 0.25毫米,重量1.963千克/平方米 0.3毫米,重量2.355千克/平方米

现在厚度为0.25毫米钢板500张,每张长1000毫米,宽500毫米,求总重量?

1000×500=500,000平方毫米 1平方米=1,000,000平方毫米 500,000平方毫米=0.5平方米 1.963×0.5×500=490.75千克 总重量为490.75千克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2/15日签合同,FOB每公吨USD100,100M/T ±5%溢短装,5月装船时,此时价格上涨至USD110,问:我们给对方装货多少比较有利?

如果价格跌至USD95,我们供货多少?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有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问: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答案: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试对此案作出评析。

答案: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我公司的错误有:

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但不一定符合他国法律,也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

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海关处置正确。

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价格术语及价格条款

A公司每月从香港进口相同数量的电子元件,与香港的B公司订立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数量:10件

装运:空运,从5月开始,每月2.5万个

单价:每100个5000港元,FOB香港卖方办公室,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由买方支付。

试分析合同按《2000通则》的解释,内容有何不妥之处?

答:FOB只适用于水运方式,本题中规定的是空运方式,应该用FCA(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应由卖方支付)。

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

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3月4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1000公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 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买方须于2005年11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但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问: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答案: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两点:

一、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二、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A国B公司按照CIF术语方式与C国D公司签约成交,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10日—26日,因码头装货速度加快,于10月18日装货完毕,B公司也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出口结关手续,轮船于10月20日起航,10月22日收到D公司急电,因货轮经过某两国冲突区,意外遭炮击沉没,货物灭失,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答案:

该交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CIF,已经比较明确;B公司不用直接给D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按照CIF条款规定,货物越过发运港口岸船舷即完成风险转移,但卖方需要为买方投保;该案例中B公司应该已经投保,D公司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B公司投保险种中不知是否加投战争险,如没有,且双方合同中也无明显约定必须加投战争险的话,则只能由D公司自己承担损失。

2005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周三)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比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9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完成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法商的要求合理么?我方该不该赔偿?

答案:要求合理,装船方应立即通知买方,我方应承担责任,赔偿其损失。(个人答案)

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在调查过发动机及底盘号后,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越过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案:A公司不必承担责任,CFR为象征性交货,越过船舷风险无关,若B公司有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个人答案)

我国江苏某食品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买卖双方孰是孰非?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某公司计算H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50万。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10万。当时外汇牌价USD1=CNY6.3。请问:这种产品值不值得出口?

答:换汇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口外币净收入 = 50/10 = CNY5 / 1USD 因为外汇牌价USD1= CNY6.3 6.3-5=1.3元

所以该产品值得出口,但换回成本也不低。

某公司出口A商品一批,出厂价¥ 12.96元/个,商品流通费用¥0.91元/个,这种货物出口后的净收入$2元/个。共出口50000个(1美元=6,3人民币)。问该商品是盈还是亏?盈亏率是多少?

答:出口总成本=(12.96+0.91)×50000=¥693500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2×50000=$100000美元 =100000×6.3=¥630000元

盈亏率 :(630000-693500)/693500 × 100%=-9.16% 亏损:-9.16%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

例如:某公司运往某地中药材,重量5M/T。体积17.5㎥。箱装、包装各一半。根据运费表的规定:按体积计算(M),基本运价 51HKD/㎥;按重量,基本运费HKD60/M/T.燃油附加费30%。

求:运往某地中药材的运费?

以上例题算法不同,结果会出现三种: 第一种:完全按箱计算“M”

(51+51X30%)× 17.5 = HKD1160.25 第二种:完全按包计算“W”(60+60X30%)× 5 = HKD390 第三种:按实际要求计算

W/2(60+60X30%)× 2.5 = HKD195 M/2(51+51X30%)× 8.75 = HKD580.13 195 + 580.13 = HKD775.13 通常做法,箱装按体积计算,包装按重量收费。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按照提单条款,一般只规定承运人只对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适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接受、装载、运输货物。所以:

①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提单上写明100箱,现只交了95箱,所以承运人赔偿欠交的5箱。

②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所以承运人必须负责货物外表良好,因此10箱包装破损,散失50% 须由承运人应赔偿。③由托运人自己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运输保险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案: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

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

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有一载货的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损失,而且船舶由于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沉没的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立即下令将船舶驶上附近的浅滩,采取有意搁浅而避免船舶下沉的危险。试问在上述事故中,出现的下列三种情况,即(1)因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身撞穿而货物发生水渍损失;(3)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答案: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船舶触礁而使船身穿一个大洞,这种损失不是人为地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构成共同海损,而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同样的理由,即货物所发生的水渍也不是人为的结果,因此,这种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唯独第三种情况,由于船长为了避免船舶沉没,采取了合理的、有意搁浅的措施,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支出,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其损失应由各关系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出口某商品,CFR London USD 220 per M/T,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8‰ 求:(1)CIF London每公吨价?

(2)投保金额?

(3)保险费?

(1)CIF London 每公吨价?

CIF= 220 /1 — 1.1 × 0.008 = USD 221.95(含加成因素的的对外报价)(2)保险金额= CIF × 投保加成

= 221.95 × 1.1 = USD244.15(货物一旦损失,按此价赔偿)

(3)保险费=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244.15 × 0.008 = USD 1.95(每公吨的保险费)关键要注意:保险费千万不能用CIF乘保险费率,CIF要扩大一成再乘保险费率。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款的支付

A交给B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还原先欠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银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C随即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B。在此情况下C再向B追索,B以汇票是A开立为由推委不理。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答案:法院应判A向C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C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A与B的纠纷则另案处理。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此只要C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B的权利缺陷(向A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C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A、B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A不能以抗辩B的理由抗辩C。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6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案:D/P60天比D/P即期有60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80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案: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案: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始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庭提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答案:一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

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至A公司,因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车。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完毕进行试车,A公司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该机器是旧货,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应吸取的主要教训如下:

⑴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⑵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⑶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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