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8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一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鲁纳乡新云村农科站一楼,邮政编码:654215 第五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龙平
第六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为其成员提供养殖技术以及产品的购销售、加工以及与畜禽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养殖户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加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有关证明文件;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文件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二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1.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通过实施, 国家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2.合作社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3.合作社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在合作社内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从而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 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
4.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一是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来,伴随着现代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要求,农民自我组织、抱团发展的主动意识在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也在呈几何级增长。2007年,铜鼓第一家合作社诞生,同年合作社达到11家,2012年全县合作社达到103家,今年又新增4家,五年多的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接近10倍,合作社资产总额达6586万元,年创产值近1.6亿元。目前全县10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含种植业51家、养殖业44家、服务业4家、林业8家,工商注册登记社员约900人,入社农民达4000多人,覆盖全县农户数量约为25%。
二是发展模式多样。根据农业发展项目的不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模式也呈多样化特点,主要有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型、致富能手牵头创办型、科技人员牵头创办型、村委兼管型和农业协会转办型,采取以上5种发展模式的合作社分别为24家、54家、8家、10家、1家,占农业合作社总数的90.7%。
三是自我发展能力增强。总体来看,在合作社成立的前几年,大部分都存在规模小、社员少、资金少、机制不完善、经营困难等问题。最近两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发展脚步加快,合作社社员能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完善,合作社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在迅速增强。目前,全县规模100人以上的合作社达到5户,20人以上的12户;80%以上合作社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有合作社都设立了银行账户;2007年,全县合作社进行盈利分配的仅7家,2008年上升至16家,201 2年达到65家,占总数的61%。
四是品牌意识不断提高。全县107家合作社中,省级合作示范社有4家,加入省级联合会的有10家;拥有注册商标的9个,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OS论证,15家参加过有关农产品交易会、洽谈会。铜鼓沩山有机白茶合作社的“禅硒”牌白茶荣获第八届“中茶杯”特等奖;春韵茶叶合作社“春韵”牌宁红茶荣获中国茶叶协会名优茶特等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几年铜鼓合作社发展迅猛,但对比周边县(市)等地,铜鼓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有“三难”:
一是运转难。保障合作社基本运转,关键是要强化内部管理。但总体来看,虽然目前合作社基本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等机构,但部分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少数合作社“只搭台、不唱戏”,注册登记后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基本原则;有的合作社“企社不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差。
二是技术难。农业合作社要发展,农业种养技术的提高是重要的前提。目前,全县现代农业种养技术基础比较薄弱,比如作为全县农业发展重要突破口的有机农业,县委、县政府正在全县大面积推广,但许多农民在种养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有机标准进行生产,影响了市场销售和有机品牌质量。同时,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主要职能部门的农经站,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被撤销,并入到乡镇农产品质监站,农经人员的工资、经费等问题没有解决,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的推广。
三是资金难。虽然县政府制定了真金白银的扶持政策,比如在农业产业化三年大会战中,全县将在三年内,每年按照1万元的标准扶持十个合作社,县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家银行也明确了对社员放贷最多可达10万、对合作社最多可达50万的支持政策。近三年全县涉农贴息贷款近三年总额1070万元,但合作社贴息贷款仅为120万元,仅占全县涉农贴息贷款总数的11%,造成这种情况,既有合作社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但主要还是因为多数社员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对合作社贷款需要互相联保的要求比较抵触,造成金融机构在贷款扶持方面难以跟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是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要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发展,必须针对当前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以下四方面跟上:
一是政策扶持要跟上。随着中央一号、省委二号文件的出台,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强,也发挥了很好作用,但对比合作社发展迅猛的态势,总体来看扶持力度还比较小。比如铜鼓县的107家合作社,前三年省里每年只扶持1个,资金也只有10万元。因此,有必要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新要求,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工作,在资金、项目、制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是数据统计要跟上。今年省委二号文件明确提出力争2013年入社社员达到120万,覆盖全省约30%农户的目标。要完成这个任务,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如合作社入社社员问题,铜鼓县工商部门的数据是约900人,经全县抽样调查5家合作社,仅有一家注册登记成员数与实际数一致,其余四家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55人,实际成员有344人,是注册登记数的6倍多。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与实际数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合作社刚成立时人数较少,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只按最低要求收录5名成员的信息;另一方面是近几年合作社发展较快,吸收了新的成员加入。但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成员数登记时没有及时跟上。因此,农业、工商两家要加强沟通配合,就农民合作社注册、变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动员合作社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及时提供便捷服务。
三是队伍建设要跟上。省农业厅《2013年全省农业系统绩效考评》办法提出,今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要增长33%以上、合作社覆盖农户数增加100万以上。农经队伍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处境堪忧。健全各级农经队伍显得尤为重要,积极探索将农经队伍转入政府序列或实行参公管理制度,为农经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应有的保障,切实解决基层农经队伍的后顾之忧,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是人才保障要跟上。合作社要发展,关键一点还是要能人带头,针对目前合作社理事成员文化水平低、管理经验缺乏等现状,必须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员发展能力。同时,十分有必要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合作组织发挥作用,以加强合作社的管理和经营,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为: 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合作社住所:。第四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 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第八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 3 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4 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
(三)听取并批准理事长关于合作社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九)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设立时由指定的合作社成员负责召集、主持;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后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合并、分立、解散作出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 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决定聘任除由成员大会聘任以外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长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不设经理。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第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业务报告、亏损处理方案以 9 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由国务院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二条 当年盈余,经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1、2、根据成员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或授权理事会成员签名:
5.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五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 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 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以本社成员为服务对象,帮助本社成员开展经营活动,为本社成员提供与水稻种植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本社成员在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本合作联社吸收从事与本合作联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联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联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联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合作联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6.XX村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确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用水服务,接受委托提供水费征收服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建设,田间道路维护,农村水环境维护、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农业灌溉及农用物资的代购,农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经营;用水服务;水费收缴服务;项目区田间道路养护;组织农产品物资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社员中,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出的参与水利工程维修及管理任务,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管理合同和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水利设施和生产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和本社其它资产的。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姜英红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的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7名社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社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方案、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其他管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10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水利工程管护和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周进行上季度财务公开。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水费分成;
(二)社员出资;
(三)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四)未分配收益;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节水设备、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社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社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社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社员出资额之和为社员出资总额。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社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社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社员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社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水利工程的升级改造、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社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并记载在社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陆良县审计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三十一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
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张榜公布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七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一、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 国家的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二、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等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民在合作社内能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从而获得更好的效益。
四、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化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以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8.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索 篇八
吉林省梅河口市是中国北方重要的水稻产区,梅河大米曾经是北京亚运会的指定专用食品,在国内市场有一定声誉。近年来,该市从国内外引进了秋田小町等一批水稻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大米更是受到市场的欢迎,但由于分散的农户家庭生产经营,难以实现一定规模的水稻标准化生产,造成一个灌溉域里种植的水稻品种达十几个,品种杂乱,良莠不齐,水稻生产一直难以实现好的市场效益。为此,当地政府曾采取公司成片租赁农民土地、“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等多种办法来发展优质水稻的生产,实际效果均不理想。一些农民也曾自发地进行“互助组式”的合作尝试,即统一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统一销售水稻,结果不是半途而废,就是无果而终。
梅河口市小杨乡是梅河口市的水稻主产区之一,全乡水稻种植面积近2万亩。2004年,这个乡成立了一个“九星合作社”,开始了优质水稻生产方式的新探索。
九星合作社的成立
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是由九星精米加工厂与小杨乡农民共同组建的。九星精米加工厂的投资方是梅河口市九星服务总社,该社原是一家军办服务企业,后来改制成为个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年初,九星服务总社为拓展经营领域,投资700万元在小杨乡新建了年加工水稻3万吨的精米加工厂,为保证加工厂的原粮供应,搞好优质水稻基地建设,2004年4月,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精米加工厂与该乡古城村、大杨村210户农民联合组建了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设立了理事会,九星服务总社总经理兼精米加工厂厂长刘德库出任合作社理事长。
九星绿优米合作社的主要合作方式是:一,合作社的生产实行五统一。即由合作社统一向社员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统一规定灌溉和田间管理的标准。合作社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采取春天赊销,秋天售粮时结算的办法。二,社员与合作社签订水稻生产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了优质水稻的基础收购价格为普通水稻价格的117%,同时合同还规定,如果水稻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基础价,则由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重新确定收购价或实行二次返利。三,合作社直接承租了79户(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农民1100亩土地用于繁育良种,每亩土地的年租金为320元加40捆稻草(用于做烧柴),租金比当地其他种粮大户高10%左右。
九星合作社虽然组建时间不长,但经营业绩比较好,2004年共收购水稻1200吨,其中已销售水稻500吨,加工精米100吨,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实现利润10万元。合作社带动了农民增收,调查问卷中有98%的社员认为参加合作社增加了收入,目前合作社正在继续进行精米的深加工,并不断开拓市场以实现优质优价。2005年合作社重点是建立自己的育种基地,进一步完善与农民的合作方式,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合作社经理负责制”的决策机制。合作社的实际决策层在理事会。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决策层在人员组成上坚持农民代表占多数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的理事会有5名成员,农民代表3名,全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决定重大决策,一般根据合作社生产季节特点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分别布置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等工作。此外合作社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合作社的决策过程是:会前合作社经理根据社员提出的要求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而后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主要绩效
1、节省了农户的生产成本。通过向社员提供专用种子、化肥、,农药,开展生产技术服务,节约农户的生产成本,实现了水稻的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2004年合作社共向社员赊销生产资料40多万元,平均每户社员赊销额为2010元,节省贷款利息71元。
2、增加了农户收入。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农户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通过建立合作社,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2004年由于九星合作社以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水稻,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与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相比,每亩水稻平均增收40元,与2003年相比每亩增收120元。
3、带动了区域大米市场的发展。九星合作社的建立,吸引附近乡镇的大批农民种植日本小町等优良水稻品种,秋季各地客商集中来小杨收购水稻,从而使该地成为了当地的优质水稻的集散地和价格形成中心。
4、加快了优质水稻的推广。在当地秋田小町等优良水稻品种已经引进多年,但由于优质不优价,再加之实行分散育种、品种退化等问题,农民一直不愿意大规模种植。九星合作社通过订单收购和集中育种,使优质水稻得以大面积推广。合作社还注重培育自己的产品品牌,申请注册了“小杨珍珠”商标,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5、提高了社员的素质。合作社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培训、考察、聚会等活动,帮助农民树立新的观念和意识,促进了社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合作社还依托九星服务总社自有的服务设施(商店、饭店)对社员实行打折优惠,增加了社员的归属感。
合作社发展趋势
调查显示,多数社员对合作社持乐观态度。有84.6%的社员认为合作社发展潜力较大,
可以进一步带动农民增收。只有15.4%的社员认为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大,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目前,合作社正在认真总结2004年的经验教训,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降低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开发北京、上海等地市场。
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由于合作社在内部制度安排和外部制度环境环境均存在问题,加之成立的时间较短,合作社的未来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看其发展方向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企业和农民的利益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合作社向规范的方向发展,条件是农民现金入股或合作社建立二次返利制度;二是合作社退步为公司+农户式的订单合作。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15.4%的样本社员认为对自己增收没有帮助,53.8%的社员认为帮助很小,只有30.8%的社员认为帮助很大。至于将来农民增收,有46.2%的样本社员认为要靠合作社,23.1%的社员认为要靠集体经济组织,11.5%的社员认为要靠龙头企业,19.2%的社员认为完全靠自己。样本社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满意的占38.5%,不满意占53.8%,很不满意的占7.7%。对于土地,农民都视为自己的命根子,样本社员认为不论能否长期在城里工作和生活,都不会放弃农村的土地承包权。
主要问题
(一)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方面
1、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这是内部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它主要表现在合作社的创办者与入社农民没有在产权关系上结成利益共同体。九星合作社创立时,曾经设计要吸纳一部分社员入股,但农民讨论不同意入股。现在调查,样本社员中仍有92.3%的社员不愿意投资入股。由于没有形成紧密型合作关系,遇到市场变化时,易引起违约。2004年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收购量是1200吨,而实际收购量只有650吨,有40%的社员违约,没有按章程和合同向合作社交售粮食。另外,也有社员反映合作社在供应种子、收购水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2、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企业控制,普通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地位较低,参与不多。在样本社员调查问卷中88.8%不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85.5%的社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65.4%的社员没有参加合作社的领导选举。此外,合作社的章程有待完善,章程中对农民社员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安排。
3、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上存在矛盾。由于没有产权关系和二次返利制度,合作社中企业和农民利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而农民只关心水稻能卖上好的价格,2004年合作社水稻收购结束后,水稻价格继续上涨,社员提出了二次返利的要求,最终企业与农户没有达成一致。
(二)合作社的外部制度环境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法在工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九星合作社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是九星精米加工厂,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社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九星精米加工厂的名义进行。
2、合作社难以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组织,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政府给予合作社多方面的优惠,以降低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但目前我国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国家虽然已经放开了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但粮食和化肥经营中仍明显残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加之农产品运输费用过高,流通效率偏低,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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