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共12篇)
1.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篇一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一、安全架构
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本项目安全架构: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 安全监理员:
二、项目重大安全隐患
1.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必须马上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报告,同时报告本公司总监室:
1)基坑支护体系出现突然变形或累计变形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 2)高大模板体系出现险情; 3)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 4)拆除支撑梁时违规作业; 5)结构吊装时围护结构出现险情;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拍照留底,并将照片作为书面报告的附页一起报送。
3.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监理快报》形式向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1)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4)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及责任人;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及基本情况;
3.项目监理部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的控制措施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据、照片、影像等相关资料。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监理公司章。
四、报告方式
1.定期报告形式:每周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突发事件马上报告形式:施工现场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或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监理部必须马上书面向叶集试验区水利局、建设局、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3.总结报告形式: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隐患消除后,监理部应编制总结报告,阐述落实整改情况和总结经验,报送叶集试验区水利局、建设局、工程安全监督站。
2.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篇二
1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分析
1.1 有害气体隐患
活鸡兔井12煤上分层回采后, 采空区内有可能存在CH4、N2、CO等有毒有害气体, 下分层顺槽距离12上202采空区水平方向的距离只有3.5m~4.2m, 垂直方向的距离只有1.47m~3.14m, 局部地点实际可能会更小, 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受采动影响煤体可能与采空区形成裂隙, 尤其在过上分层顺槽联巷位置时, 一旦发生顶煤冒落将造成与上分层采空区直接沟通, 致使有害气体可能涌入工作面, 从而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事故, 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掘进过上分层每个联巷时, 是存在有害气体隐患的关键位置。
1.2 水灾隐患
根据该掘进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该区域水患的主要水源为上分层采空区低洼段积水, 尽管上分层顺槽实测底板剖面从大巷到切眼总体为正坡趋势, 但局部地段仍存在一定积水, 尤其是在过上分层联巷位置附近有低洼点时, 一旦与上分层贯通, 上分层低洼段积水将涌入工作面形成水害。
1.3 顶板隐患
过上分层顺槽联巷掘进时, 由于上下层之间层间距小, 从而造成巷道顶煤的自身稳定性差, 同时巷道支护时上方没有稳定的实体进行锚固, 巷道支护十分困难, 容易发生顶板冒落事故, 而一旦发生冒顶事故, 处理起来也非常困难。所以, 掘进过上分层每个联巷时是存在顶板隐患的关键位置。
2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分析
通过对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需要从有害气体防治、水灾隐患防治以及顶板隐患防治三个方面入手。
2.1 有害气体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分析
为了防止有害气体导致人员窒息或者爆炸, 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 加强通风, 通风能够冲淡有害气体, 并防止有害气体的凝聚, 可以在工作面设置机械通风, 在通风系统中, 无论采用局扇还是主扇, 都应该采用压入式装置;根据工作面的具体状况合理的计算与确定有效风量, 然后选择合适的风机, 确定风门之间的距离和通风位置以及个数, 这样能够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 防止有害气体造成的危害;同时, 通风设备还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创建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通风设备的巡视和维护, 防止出现漏风问题影响正常运行,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的通风系统表现为:巷道掘进期间采取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风机安设在12下204回顺巷口, 单巷掘进12下202回顺和12下202切眼时, 安装一套2k W×30k W局部通风机供风;双巷掘进12下202运顺和12下204回顺时, 两条巷道各安设一套2×18.5k W的局部通风机供风, 待12下202回撤辅巷与12上202运顺开口段贯通后可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巷道掘进后期因供风距离长, 当风筒出口风量不足276m3/min或通风距离大于500m时, 掘锚队队长可以开启风机两级电机; (2) 应急管理, 当掘进面出现有害气体时, 应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进行处理:跟班队检测到工作面出现有害气体时, 应该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然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向总工程师和跟班矿领导汇报, 在领导的指示下采取应急措施;当有害气体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并导致工作人员缺氧窒息时, 应该立即将受害人转移到新鲜风流处进行抢救, 由调度控制中心通知救急车辆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当突发事件处理完毕之后, 还应该对有害气体的含量进行检测, 然后才能恢复作业。
2.2 水灾隐患的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分析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的水文地质状况相对复杂, 在掘进施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水灾, 将会威胁工作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由此可见掘进期间水灾隐患的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的水灾隐患防治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掘进期间应该始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准确的预测和预报掘进工作面的积水状况, 防治水灾的发生; (2) 做好工作面的排水管理, 根据掘进工作面的具体状况增加打泄水孔, 为了保证泄水效果, 应该在巷道的两帮开口, 保证巷道顶板的完整性, 同时保证泄水孔孔口套管和孔壁之间不存在孔隙, 保证阀门完好, 防止出现漏水现象; (3) 对于水量较大的区域, 应该采用排水泵进行处理, 保证排水泵能够及时将工作面的积水排除干净,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3台37k W水泵 (排水能力100m3/h) 、2台15k W水泵 (排水能力80m3/h) 、3台4k W水泵 (排水能力30m3/h) 配套相应开关, 合计排水能力为550m3/h, 能够满足掘进工作面的实际排水需求。
2.3 顶板隐患的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的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摸清顶板的岩性和井上下对照状况, 为试验面的掘进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参数; (2) 顶板支护:过上分层顺槽联巷位置时, 顶板采用“锚杆+金属网+钢筋钢带+有腿金属棚+锚吊梁纵向抬棚”的特殊联合支护方式, 锚杆选取直径为Φ18mm的全锚树脂锚杆, 锚杆长度根据层间距厚度可选取0.6m、1m、1.2m、1.6m、1.8m、2.1m的锚杆, 排距0.8m, 每排6根; (2) 帮部支护:顺槽正帮采用“玻璃钢锚杆+塑料网”支护, 锚杆规格为Φ18mm×2000mm, 每排支护3套, 间排距1.0m×1.0m, 网片采用塑料网, 网孔规格40mm×40mm; (3) 顶板支护和帮部支护不好时, 必须及时采取其他支护措施进行加固。
3 结束语
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不及时的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范, 将严重的威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掘进工作进程。因此, 我们应该根据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的实际状况, 结合有效的隐患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以保证整个掘进工作面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 并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摘要:文章分析了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 探析了活鸡兔井12下202综放试验面掘进期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试验面,掘进期间,安全隐患防治,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
[1]解品洲.厚煤层边角煤开采灾害防治及究安全技术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 2009.
[2]苏志国.大倾角掘进安全技术与应用[J].中国信息化, 2012, 18:298.
3.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篇三
小小的手机充电器是人们日常使用最频繁的电器,连接危险电压,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手机充电器可能会带来的危险有:1.零部件的绝缘被击穿或接触电流过大引起的触电危险;2.正常工作条件下过载、元器件失效或连接松动都可能产生手机温度过高导致的着火危险;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后来经过若干次调整,目前CCC认证目录包含两类电源适配器产品:一是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二是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信息技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经过CCC认证的电源适配器在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上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有保障。
针对此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手机充电器属于电源适配器中的一种,电源适配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量最大的生活电器,其主要功能是将危险的220V交流电转换为安全电压供给电器使用。手机充电器虽小,质量好坏却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边充电边使用时。
二、请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充电器等电源产品时,确认充电器(电源适配器)具有CCC标识 。
三、CCC标识的真假可以到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其网址是:http://www.cnca.gov.cn/cnca/cxzq/rzcx/114453.shtml
4.重大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篇四
为了避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建立长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机构,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投入专项资金及物资,确保工作到位。
3、凡涉及道路运输安全,可能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安全隐患均纳入本治理范围。
4、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台账》并纳入档案管理,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台账定期向交通局、上报。
5、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处置有效、减少危害。
6、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7、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主管安全经理报告,并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立即组织论证,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
5.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五
一、主要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此制度。
二、主要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四、主要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2.生产部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3.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中央的意义。
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4.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5.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6.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上报。7.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8.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9.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理、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篇六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依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标准》安监总局四(2017)129号文件判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全生产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7.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8.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篇八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9.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 篇九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9、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10.中心小学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十
为使学校教育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学校各项重大事项顺利落实,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从而实现学校稳定和安全。根据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学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突发事件:
(1)教师、学生出走事件,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
(2)与学校或本校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
(4)教职员工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事件;
(5)突发天气或地质灾害;
(6)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突发事件。
2、安全事故:
(1)、校内食物中毒事故;
(2)、师生交通安全事故;
(3)、校园伤害事故;
(4)、其它影响师生健康、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
二、报告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各类事故,一旦发生,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活动主要(或相关)组织者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长报告。
2、校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的,由校长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要求
1、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告人(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活动主要组织者,下同)必须书面报告,必须坚持先报告后处理或实施。
2、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在一天内将报告内容写成书面材料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或事故,下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11.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篇十一
前福兴地九年制学校
2014年3月1日
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按照有关安全规章进行排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校舍、饮用水、用电及消防、体育场地和器材、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安全隐患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2、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办公室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3.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人员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各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履行好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4、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制度,以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6.发生伤亡事故后,责任人写出较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书面上报学校。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一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8.发生安全事故,如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要根据情节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福兴地九年制学校
1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十二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穗建质[2011]134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用电防火、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附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方式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排查治理重点
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围绕以下四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临边、洞口防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
4、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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