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2024-12-15

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精选10篇)

1.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篇一

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一人所有,与任何人无关,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

,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八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

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2.房屋赠与背后的是是非非 篇二

离婚赠女房屋父亲巧妙购回

现年44岁的郑卫国是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名公务员,与43岁的秦玉怡原是一对夫妻。21岁的郑婷婷是他们的婚生女儿,现为江苏省南京市一名牌大学的在校大学生,与父亲郑卫国共同生活。

2003年11月26日,由于感情破裂,秦玉怡与郑卫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面积为130多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及面积为6.31平方米的车库,原由双方和女儿郑婷婷共同拥有,现双方自愿将各自50%的产权无偿赠送给女儿,产权人变更为郑婷婷,郑婷婷如行使房屋所有权,必须经得秦玉怡同意。协议还约定:秦玉怡未再婚之前仍有权居住,郑卫国离婚后不得再进入该幢房屋。秦玉怡与郑卫国对车库拥有共同使用权。

2007年7月13日,在缴纳了房屋产权变更的契税后,郑卫国向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将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变更到了郑婷婷的名下,成为女儿郑婷婷的个人财产。

同年7月17日,也就是仅仅过了三天,郑卫国便与女儿郑婷婷订立了房屋买卖及车库买卖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郑婷婷将其所有的房屋及车库出卖给郑卫国,其中房屋买卖价款为32.6万余元,车库买卖价款为5千元,房屋、车库交付及付款时间均为7月18日。合同订立后,郑卫国即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将房屋及车库又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成为了郑卫国的个人财产。

父母较量争房女儿倒戈助母

2007年国庆长假期间,郑婷婷从学校回到南通看望父母。在与母亲秦玉怡闲谈中,秦玉怡惊讶得知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屋已经卖给了前夫郑卫国,而且产权也已经变更到郑卫国的名下了。特别是听女儿说女儿实际上并未拿到房屋买卖的房款,更是气愤不已,认为这是郑卫国设下的圈套,便立即找到郑卫国加以责问,要求郑卫国退还房屋。郑卫国则以房屋买卖合法及照顾女儿生活为由,对秦玉怡的责问予以反驳,并断然拒绝了秦玉怡的要求。

2008年2月,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无奈之下,秦玉怡便来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前夫郑卫国与女儿郑婷婷一同推上被告席。

秦玉怡诉称:本人与郑卫国曾是夫妻,郑婷婷是双方婚生女。2003年11月26日,本人与郑卫国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赠送给郑婷婷,郑婷婷如行使房屋所有权,必须经得秦玉怡同意,秦玉怡未再婚之前仍有权居住在上述房屋内。7月17日,郑卫国及郑婷婷未征得本人同意,郑卫国欺骗、胁迫郑婷婷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又将产权人由郑婷婷变更为郑卫国。郑卫国与郑婷婷买卖房屋的成交价远远低于评估价格,更低于市场价格,郑婷婷也没有从郑卫国处拿到一分钱。郑婷婷对与郑卫国虚假买卖房屋的情况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希望要回涉案房屋产权。郑卫国及郑婷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要求确认郑卫国及郑婷婷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郑卫国辩称:2006年10月,秦玉怡同意将房产过户至郑婷婷名下,但郑婷婷在南京上学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郑卫国与郑婷婷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价格也是经过专门机构评估的,请求驳回秦玉怡的诉讼请求。此外,郑卫国还主张其已向郑婷婷支付了购房价款,但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举证证明。

官司的胜败,女儿郑婷婷的态度对双方都至关重要。望着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女儿,想到秦玉怡将女儿推向了自己一边,促成自己与女儿组成了统一战线,郑卫国对于赢得这场官司充满信心。

可是在法庭上,郑婷婷说:“卖房子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需母亲秦玉怡同意才能进行,希望能要回房屋产权。”至于为什么将父母赠与的房屋又卖给父亲郑卫国,郑婷婷说:“我知道房屋的买卖需经母亲秦玉怡同意,但考虑到我与父亲郑卫国共同生活,我上学需要用钱,担心父亲在经济上不给予支持,被迫同意与父亲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我其实并未拿到房屋买卖的价款。”

女儿的倒戈,让郑卫国万万没有想到,也令他陷于极为不利的地步。对于女儿的说法,郑卫国感到很委屈。他辩称:“女儿郑婷婷受迫签约与事实不符。女儿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真实目的是想以房产贷款来进行投资以维护女儿的利益。当时,我父亲,也就是女儿的爷爷所在企业有集资的途径,回报好。我和父亲考虑到以后生活保障,就想以该套住房的贷款来投资。因女儿是学生不好贷款,故只能先过户给我。经过与女儿商议,女儿同意并专程从学校赶回签约,根本不存在胁迫。我取得房产后贷款30万元,通过这种保值增值的方式更好地保障了女儿的生活学习。女儿现在是大学二年级,每年要为女儿花费3万多元,第四年有国外大学的课程学业和实习,更需要几十万元的巨额费用,这些均不是我的抚育义务,所以我通过这种分期分批给付女儿款项的形式来体现合同的平等性、来体现支付合同对价的行为,不为法律禁止。另外,女儿当时通过受赠取得房产并不是房产的全部价值,尚有房屋贷款以及对外欠债10余万元,这些都是由我代为偿还的。因此,我取得的房产,实际支付或必须支付的远远超过房产价值的对价,并且是不求回报的,女儿对此过程和目的完全清楚,合同都是女儿亲笔所写,没有任何受胁迫的意思。况且,在2007年2月17日,我与女儿另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我承担女儿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女儿将受赠房产回馈给我,更表明女儿对房产过户是自愿的,没有损害到女儿利益,女儿所称被迫签约没有依据。”

女儿“被自愿”售房买卖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玉怡与郑卫国离婚时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将共有的房屋赠送给郑婷婷,郑婷婷如行使房屋所有权,必须经得秦玉怡同意。该协议系秦玉怡与郑卫国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秦玉怡与郑卫国依法应受该协议的约束。郑婷婷明确表示其知道上述约定,在接受赠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时亦未表示拒绝,可视为同意上述约定内容,该约定亦对郑婷婷具有约束力。2007年7月17日,郑婷婷在未经秦玉怡同意的情况下,与郑卫国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郑卫国名下。因郑婷婷与郑卫国共同生活,其尚在求学中,在经济上需要郑卫国支持,所以郑卫国处于优势地位,郑婷婷主张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使人相信。且房屋买卖合同订立,郑卫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无证据证明郑卫国按合同约定向郑婷婷支付了购房价款,更可确定与郑卫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是郑婷婷的真实意思表示。虽郑婷婷与郑卫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相对于秦玉怡来说,郑婷婷明知其行使所有权须经秦玉怡的同意,而不经秦玉怡同意,其恶意是明显的。两被告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秦玉怡的合法利益,秦玉怡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08年5月30日,崇川区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卫国与郑婷婷于2007年7月17日就涉案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郑卫国不服,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院二审后认为:秦玉怡与郑卫国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将共有的房屋赠与郑婷婷。此后郑婷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应认为其愿意接受赠与,因此,该上述协议对秦玉怡、郑卫国、郑婷婷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离婚协议约定,郑婷婷如行使讼争房屋所有权,必须经秦玉怡的同意,且秦玉怡再婚之前仍有权居住在讼争房屋内。但是,2007年7月17日郑婷婷与郑卫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婷婷将讼争房屋卖给郑卫国,由于该合同未经秦玉怡同意,且秦玉怡再婚之前因其有使用权,秦玉怡对此房屋还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郑婷婷与郑卫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郑婷婷对房屋享有的是受到限制的处分权,而郑卫国对此是明知的,故应认定双方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秦玉怡的合法利益,秦玉怡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郑卫国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08年8月11日,南通市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3.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篇三

赠与人(甲方): ,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的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甲方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双方就赠与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赠与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市 县,产籍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保证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者有其他损害该房屋权益的行为。

三、甲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的 月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的态度,积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公证处留执一份。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PS:可以补充协议条款,另附一页,注意:

4.房屋赠与协议(范本) 篇四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关系,就甲方赠与房屋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经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

赠与房产为甲方于年月日以元价格购买的私有房产,尚欠银行房贷元,坐落于,房产证号:,土地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

三、上述赠与房屋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且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包括赠与房屋交接后,即年月日后的房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5.房屋使用权赠与协议书 篇五

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__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房屋赠与合同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篇六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原告曾香与被告王龙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分别生育女孩曾丽亚、儿子王涛。后因感情破例,于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分析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篇七

甲方高文进 1976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泉坝乡泉山村组。身份证:***034

乙方蒋桂莲,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和平镇红星路105号。身份证:***041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蒋桂莲将自己位于和平镇红星桥56号的一栋二层砖混结构面积为124平方米房屋(沿房权证和平镇字第00003681号)所有权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甲方高文进所有。

二.甲方在支付乙方房屋转让费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甲方及其子孙永远享用,乙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所需费用由甲方平均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产生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在场人:

8.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篇八

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

“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 李元元

社科院研究生院 裁判要旨: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讼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所有,而应归借名人所有。案情简介:

一、1999年6月1日,雷广志代表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下称广志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约定购买由海龙公司开发的公寓一栋,其中包括位于第28层的涉案房产。同年8月13日,案外人以雷广志的名义向海龙公司支付首期款100万元。

二、2000年8月17日,广志公司与谭万兴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首期款及按揭款由广志公司支付,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2000年8月30日,谭万兴与海龙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谭万兴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003年9月11日,涉案房产被核准登记至谭万兴名下。

三、2002年2月,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下称京达旅业)与雷广志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涉案房产,约定该房产雷广志占30%的份额,京达旅业占70%的份额。至2007年4月,京达旅业支付完毕所有剩余购房款。

四、广志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是雷广志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的,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该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房产全部交还雷广志所有并行使权利。

五、2007年8月30日,雷广志、京达旅业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谭万兴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谭万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归雷广志、京达旅业共同所有。败诉原因:本案中谭万兴的败诉原因在于,雷广志、京达旅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广志公司与谭万兴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为谭万兴代广志公司购买,且雷广志、京达旅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故最高院据此认定涉案房产登记于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故谭万兴仅依据房屋登记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归实际出资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所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重慎重再慎重。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虽然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原告赢得了诉讼,但也是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的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

2、鉴于当前房屋价值巨大,万不得已必须借名买房的,强烈建议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应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是与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

3、借名人借名购买的房屋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4、为防止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被无权处分并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借名人可采取与出名人签订最长期限(20年)租赁合同的方式占有使用房屋,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请求交付使用房屋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 《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房屋赠与书面合同 篇九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赠与书面合同1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

第六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赠与书面合同2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 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赠与的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赠与书面合同3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产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替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屋房产所有权证。

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责任义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份,乙方留执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赠与书面合同4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

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 篇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有哪些?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办理公证将无效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应该是自愿原则为主,法定(强制)原则为辅。因为《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然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即使当事人不自愿,也要办理公证。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最高法院并未出台相关的解释。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但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其无权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因此,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原因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公证书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附:《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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