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征求意见书

2024-12-17

医院征求意见书(精选17篇)

1.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一

文章标题:医院主动定期收集征求病人意见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进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医疗服务,现将医院主动定期收集征求病人意见制度规定如下:

一、此工作由院长负总责,[文秘

114网文章-http:///找范文,到]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

二、主动定期收集征求病人意见的方式方法:

㈠定期组织召开“行风建设(工休)座谈会”。院长主持,召开院级座谈会每月1次,不得少于30人;科主任或护士长主持,召开科室座谈会每月1~2次,不得少于20人。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听取患者及家属的“怨言”,收集意见及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㈡聘请行风评议监督员。继续从社会各界、各行业的同志中聘请医院院外行风评议监督员,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倾听他们的意见及建议。

㈢定期组织行风评议监督员等到门诊、住院病人当中、出院病人家中及机关事业单位、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和巡访,随时把握病人对医院满意度的变化情况。

㈣实行职能科室负责人定期到病区征询意见制度,每月上旬职能科室负责人定期到病区倾听病人意见,了解病人对科室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价。

㈤医院设立意见箱和表扬、批抨、建议栏,每月由专人搜集和开启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所有员工均挂牌上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主动定期收集征求病人意见的内容:

㈠征询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1、向病人及其家属征询他所接触到的本科室或其他科室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无对患者生、冷、硬、推、拖现象;言语是否文明、责任性和技术水平如何、解释工作是否耐心、入院宣教工作是否到位;对提出的各项问题是否及时解决办理、是否随叫随到。有何建议要求。

2、向病人及其家属征询医务人员有无行业不正之风:有无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红包”、吃请;是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有无开大处方、乱收费、滥检查、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有无伪造病历、化验单、疾病证明等医疗文书;有无以医谋私,吃、拿、卡、要等。有何建议要求。

㈡征询在就医条件、就医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

向病人询问各项便民设施和后勤保障(如导诊服务、各科在岗人员展示牌、科室位置示意图、食堂、开水供应等)是否到位;卫生清扫如何;医务人员是否做到“四轻”;病房管理如何等,有何建议要求。

四、各科护士长根据每月召开会议情况,将有关本科室、其它科室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及改进办法(工休座谈会记录本)定期上报给院办,院办整合院级行风建设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报有关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五、根据制定的整改措施,当事科室及时填写“落实整改措施记录表”,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限期整改。医院将在规定的时限内督查追踪落实情况,并与科室的综合目标考核考评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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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二

一、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1) 核算基础。新制度明确规定了医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而现行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 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2) 财务报表。删除了“基金变动表”, 变“收入支出总表”为“收入费用表”, 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现行会计制度下, 基建会计因其自身的核算特点, 是独立反映在“大账”之外的, 而新制度明确了“基建投资表”的地位。仅“会计报表”向“财务报表”的转变, 就突显了未来的《医院会计制度》将在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更加注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编码规则由“3-3-3”变为“4-2-2”, 现行制度会计科目为43个总账科目, 新制度为57个总账科目及4个预算会计科目。引入了“累计折旧”、“财务费用”等一直以来广大学者及实务操作人员呼声较高的科目, 删除了“药品进销差价”、“开办费”、“药品收入”等9个科目。通过会计科目的增减为进一步准确反应医院的各项经营活动奠定了基础。

(4) 核算内容。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 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新制度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 借鉴国际惯例, 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 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 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 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

二、对新制度的几点思考

(1) 适用范围。新制度同现行制度一致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 (所) 、疗养院、卫生院等, 据悉新制度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指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但是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参照本制度, 文件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 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核算, 对非公立且为营利性质的医院是否有必要再制定一套制度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涉及。

(2) 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新制度在讲解“15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时, 明确说明了有关固定资产毁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账务处理, 而后在讲解“180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时, 其主要账务也涵概了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那么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究竟该通过哪一会计科目, 如何判断。

(3) 有关政策规定尚未明确。新制度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那么是否允许短期投资, 如果允许, 对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投资又应如何处理;新制度未增设“应付票据”科目, 那么这一结算方式是否被允许, 如果允许, 医院现在对供应商开具的银行汇票又该如何处理;为了加强对高值耗材的管理, 新制度要求对高值耗材专设二级科目核算, 但如何对高值耗材进行定义;新制度规定对接受的捐赠全部纳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但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是否也是同样处理还是按《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117号) 的规定执行。

(4) 药品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是否可行。尽管现在大部分医院采用了计算机系统来管理药品, 从理论上来讲, 给药品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奠定了基础, 但药品的发出采用个别计价法来核算, 如果要求对具体的每个药品的发出采用该方法, 势必造成发药效率低下, 因为同一种药的生产批次不同, 价格可能不同, 同次发药可能发出了不同批次, 因此, 建议采用药品采购实际成本法计量, 每种药品的计量应采用移动平均法进行计量。

(5) 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否可行。首先的疑问是医院是否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从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 医院可以投资成立与自身业务紧密联系的公司, 如许多医院存在投资办理后勤服务公司、卫生服务部等, 对该服务类公司从管理的角度来说, 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而不知道等情况, 如此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金晓燕.医院会计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中国卫生经济, 2009, 28 (3) :71-72.

3.《出版术语》正征求意见 篇三

早在1999年,该标准项目就由中国出版环节的标准制定和组织机构——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司2005年年底将研制《出版术语》国家标准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同时,此项目还获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和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的研究专项资助,并在原起草工作组的基础上扩大了专家队伍。

在该标准的制定中,起草工作组始终坚持从选词、定义到编排等方面力求做到系统性、专业性、学术性、常用性、通用性、准确性和简洁性。起草工作组按计划分步展开工作,收集相关出版术语资料选择术语、建立《出版术语》表并进行进一步筛选、建立《出版术语》框架结构、确定《出版术语》的等同词和对应词、搜集和讨论术语定义、制定《出版术语》体系表、起草《出版术语》国家标准(草案)、详细论证术语词条。在经历了无数次的会议讨论后,《出版术语》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面世,目前正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各出版集团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出版术语》(征求意见稿)收入了678个词条及定义,并将出版术语分为7个子集——《基本术语》、《著作权术语》、《编辑术语》、《印刷复制术语》、《印刷出版物术语》、《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术语》和《发行术语》,此外还附有出版术语中文索引和出版术语英文索引。《出版术语》起草工作组力争今年完成该标准的报批稿,争取尽早通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审批并得以颁布实施。

(张书卿)

和谐创新务实发展

第17届全国科技出版社长总编年会在京召开

本刊讯(记者缪立平)近年,科技出版界在体制转制,机制创新以及围绕准确定位、优化出版结构、突出本专业出版特色、提高出版物质量、创立品牌、转变增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研究和实践。为了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围绕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以“和谐、创新、务实、发展”为主题在京举办了第17届全国科技出版社长总编辑年会。5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原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中宣部出版局副局长郭义强,中宣部文化体制改革办局级巡视员高书生,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新闻出版总署发行司司长范卫平,总署图书司综合处孙宏伟等就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问题做了专题报告。来自全国的120多位出版社代表参加了此次年会。

5月15日,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辽宁科技出版社等十家科技出版社就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等方面做了经验介绍。5月16日中宣部出版局张小影局长就改制问题与出版社社长总编做了深入探讨。

辽宁贝塔斯曼三大畅销板块亮相书市

本刊讯 (通讯员宋丽坤)重庆书市上,一本名为《寻找大池塘的青蛙》的精装小册子,备受大家关注。这是一则内容简单却含义深刻的职场寓言,讲的是一只不安于现状的小青蛙乒儿,如何克服障碍,寻找大池塘的故事。

4.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四

一、目的为了使检验项目既能满足危急情况下诊断治疗的需求,又不过度浪费急诊资源,进一步改进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更温馨高效的服务,请您按照病人需求进行评价。

二、征询对象

征询意见对象:科签名:

三、诊检验的范围

1.急诊病人。

2.门诊中的急、危、重病人。

3.急诊室观察病人病情突然变化者。

4.住院病人中病情突变者。

临床医生对此检验范围设置的意见和建议。

四、急诊检验的项目

1.血液常规检验,凝血检查项目等;

2.尿液常规检验,尿HCG检查等;

3.粪便常规检查,粪便隐血检验等;

4.脑脊液及各种穿刺液检验(理学检验、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蛋白定性);

5.生化检验(离子三项、肾功、淀粉酶、血糖、血气分析、心肌酶谱、脑脊

液及各种穿刺液的生化检查)

6.急诊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试验;

临床生对此检验项目设置的意见和建议。

五、急诊检验要求

临床医生对于检验科提供的急诊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5.征求意见书 篇五

一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特别要在选准调研题目上下功夫。首先要突出围绕推进发展、立足关注民生、针对薄弱环节“三个重点”,提高选题的针对性。其次要遵循服务大局、适度超前、连续跟踪、精而管用“四项原则”,提高选题的准确性。最后要坚持专委会提出意见、主席会议研究、政协常委会审定、提请市委常委会把关、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五道程序”,提高选题的规范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委员管理,构筑委员队伍建设的平台。强化责任管理和结果考评,加强委员的规范化管理,继续完善委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委会工作水平。要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活动方式,加强专委会与委员的紧密联系。对委员来信、来访、来电,进行认真负责的办理,对因履行政协职责,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受到排斥和打击报复的委员,政协要及时出面,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有力保障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加强沟通联络,增强委员的凝聚力。

6.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六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推行和运行情况;

(六)执法督察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分为日常执法督察、全面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四种形式的执法督察可以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日常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常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考核,对税收执法疑点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和提示,强化日常执法督察,为实施其他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执法督察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检查。

全面执法督察可以选择税收工作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或者某些行业的税收执法情况作为督察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督察既可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督察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督察方案,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案执法督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牵头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案执法督察涉及的税收执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督察:

(一)司法机关或者国家信访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税务机关已有复议决定的;

(二)不符合专案形成条件,或者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符合专案形成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或不再需要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税收执法事项,应当说明情况,退回来源单位、个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由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可以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实施执法督察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督察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查阅、调取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通过录音、照相、录像、扫描、复印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延伸调查或者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发现涉税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印、扫描、照相等。

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由该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法督察组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证据材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于完成执法督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执法督察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督察人员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对督察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二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向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后,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根据审定的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由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采取税务系统内部公文传递规则下达被督察单位。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专题上报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上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上报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或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执法督察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督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执法督察组组长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暂停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

第五十三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的要求执行,追究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七条 执法督察人员违反执法督察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7.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七

近年来,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 目前已覆盖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日前,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农业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条例》) , 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将农业保险定位为国家补贴的商业险, 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这一原则下, 一是明确了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支持, 涉及保费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多方面;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对保监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农险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文规定;三是明确了从事农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业务规则, 对农险合同订立、投保、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规范;四是明确了违反条例的罚则, 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五是规范了基层涉农机构协办农险业务的行为, 规定农机、农经等部门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时可“约定费用”, 解决了激励机制的问题。

8.2007年栏目调整征求意见表 篇八

调整方式一:改变原有栏目名称。

_____________改为__________,更改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二:改变原有栏目做法。

__________________栏目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板块。内容可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三:删除原有栏目。

删除__________栏目,删除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四:增设新栏目。

增设_____________栏目,增设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增设栏目的具体做法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身份:教师□ 学生□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9.业主大会书记征求意见书 篇九

尊敬的广大业主及有关住户:

本小区现有住宅楼*座、平房*座,总建筑面积约*㎡,居住着*户业主及有关住户。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小区先后有*户参加了房改,还有*户由于各种原因属长期租住户。

近年来,本小区基本上已无人管理,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为使本小区*多户业主及有关住户能安居乐业,为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根据多数业主及有关住户的迫切要求,在*社区、*街道以及*房管局的重视、指导和帮助下,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于*年*月*日在属地社区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依法张贴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纪要》等公示公告。*年*月*日(上)下午,筹备组在社区召开第*次会议,经充分讨论酝酿,一致认为本小区很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在街道、社区领导下的小区管理自治。特此书面征求广大业主及有关住户的意见。

如有异议,请于本月*日*时前以书面或打电话向*社区委员会反馈.如无反馈,视为赞成通过。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10.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我部组织制定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意见征求”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孔令雅、魏彦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2 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5697、65645699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11.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十一

评壹读微博:丹麦发现700年前厕所,仍臭气熏天令科学家激动异常,游客可在指定时间段参观粪便桶的挖掘过程,感受来自700年前的人类气息

11维弦舞:真的是愿闻其翔。

i干吗这么笑话人家,我们引以为傲的山顶洞人遗址也不过是当年一堆厨余垃圾。

评壹读微博:乌克兰妇女抗议俄罗斯:拒绝与俄男性发生关系

刘春:致命的武器!

i据传,西夏妇女拒绝与辽国男性发生关系,辽国皇帝一言不发惊呼西夏不可战胜。

评壹读微博:转发摄影师@张超_摇光的图片—通过显微镜,将空气中细小的霾颗粒放大1000倍,发现它们有的是复合体,有的是生物颗粒,形状各异

多雨泥泥:每天都吸大果粒空气。

i再说,再说就按流量收费了。

评壹读微博:日本专家说,社交网站上传自拍照是幼稚的体现

血泊中的碧浪:不幼稚都是因为长得丑。

i以及懒、穷,或者有很多重要的事要做。

评壹读微博:小区住户26万买高音炮还击广场舞大妈

前滚翻后空翻:肉体近身格斗,升级为远程电子对抗,活生生一部战争进化史。

i小区住户和广场舞大妈的矛盾,将取代咸甜豆腐脑矛盾……

以下是对壹读微信提问的回复

小鹿耳朵:为什么基因越复杂人长得漂亮的几率越高?

i混搭风一直很流行。

黄馥雯:请问,“老板娘”是老板他妈妈的意思吗?

i大姨妈是大姨她妈妈的意思吗?

黄伟:你真的是好强大,好幽默,我该怎么向你学习?

i经受生活的历练、风雨的摧残、不靠谱外卖的折磨、领导的责备、同龄人已经走上人生巅峰的打击……

蘑菇AI:为什么叫壹读?不叫贰读,叁读?

i虽然“壹读不仅仅是本杂志”,但我们也不想假装是好多杂志的样子……

12.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十二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退城进园。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21181-2007)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酸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酸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

(五)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富氧熔炼等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125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22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98%,熔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5千克标准煤/吨含酸废电池。

四、环境保护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要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的相关要求。破碎分选废铅酸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范》》((试试行行))((HHJJ//TT 336644--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再生使使用用。。

(四)再生铅企业在收购购废废铅铅酸酸蓄蓄电电池池时时,,应应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度、、建建立立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经经营营情况记录簿。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齐备,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企业应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五)再生铅企业废水应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生产装备应建有密闭负压系统,对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进行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再生铅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九)再生铅企业应在申报规范公告管理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单。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企业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铅企业启动试生产前,应对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四)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车间工人的工作服应定期收集,统一洗涤,洗涤废水按工艺废水统一处理。

六、规范管理

(一)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以及及有有关关法法律律、、法法规规和和产产业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生铅铅企企业业规规范范管管理理工工作作。。

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条件件申申请请主主体体为为具具备备独独立立法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下下属属具具有有独独立立法法人人资资格格的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申请企业需编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将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申辩。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012)》(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38号公告)及《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联节[2013]21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名词解释:

1.再生铅企业是指以废铅酸蓄电池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等产品的企业。本规范条件所适用的再生铅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的企业;另一类是采用预处理-熔炼-精炼生产铅及铅合金的企业。

2.铅膏主要成分是含铅化合物,如硫酸铅、氧化铅等。

3.铅屑是指废铅酸蓄电池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铅金属碎料,包括铅柱头、连接条、铅板栅。

4.铅总回收率是指在整个再生铅生产过程中,所得产品金属铅总量占所用原料中铅总量的百分率。

13.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十三

【发布文号】建城容函[2003]5号 【发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2003-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建城容函[200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建[1996]96号)颁布实施已有七年,对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垃圾尤其是建筑垃圾的产量日益增加,垃圾围城压力仍然严重。

根据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生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市场,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适应垃圾处理行业的产业化要求,我们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在2002年四季度征求了部分城市环卫和渣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几经易稿,形成了现在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司市容管理处。

联系人:张红梅 袁江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664(转市容处)

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14.教师征求意见座谈会意见梳理 篇十四

本次座谈会上党员干部带头做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全体教职工也纷纷就自身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了自我检讨并提出了提升自我修养、提高教学水平等要求。教师们对于学校整体发展,校风、师风、学风建设等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为学校的发展提出许多合理化的建议。

现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一、现存的工作情况

1.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下,精诚团结,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心系全校师生。

2.学校加大了办学资金投入力度,近几年设备陆续更新。3.工会活动多姿多彩,教师业余生活特别丰富。

4.工会工作更实际,切实贴近群众。如:登山、体检、体育器材的投入和各种协会的成立等。

5.学校领导平易近人,和普通老师接触较多。

二、提出的建议

1.由于计算机教学内容更新迅速,现有的实验设备更新速度还是不能满足共同课教学软件更新的速度,希望能进一步加快更新实验设备的力度。

2.多给教师提供一些出去学习交流的机会,以便开拓视野、学习先进的理念和方法。

3.希望能有独立的教工食堂和教工浴池,方便教师用餐和洗浴。4.除课堂外,希望学校能多提供一些和学生交流情感的活动。5.网络维护受自身技术条件限制,希望能多参加一些技术培训。6.党员活动方面希望能增加一些公益性质的活动。

7.经费报销问题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教师教改和科研立项的积极性。

15.教育部:撤并学校须征求家长意见 篇十五

目前, 我国农村中小学数量仍然呈现下降趋势, 对此,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 将采取措施遏止盲目撤并学校的趋势, 所有准备撤并的学校必须征求家长意见。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高洪介绍说, 目前, 农村中小学数量依然存在下降趋势, 要重点遏止盲目撤点并校现象。要把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当做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而且如果撤并学校的数量比较多, 要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凡是要撤并学校的, 必须征求群众意见, 特别是农民群众、家长的意见, 如果没有这个程序, 坚决不允许撤并学校。高洪表示, 对于部分农村地区“撤点并校”后出现的问题, 目前也正在解决当中。比如说路途变远, 交通安全风险增加, 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教育质量不能保障, 寄宿制学校的条件还不能够到位, 这一系列的问题要着重先予以解决。

(选自《教育》2012-6)

16.医院征求意见书 篇十六

根据英国政府对学徒制发展的整体规划,到2020年,英国将设立300万个学徒岗位,其中包括各级各类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将增加与学历挂钩的学徒数量,以进一步增强大众对学徒制的认可与接纳。相关数据显示,2014-2015年,英格兰地区共设立了25万个学徒制的工作岗位。随着英国对具有动手能力的中端职业人员需求的增多,学徒制已经成为用人单位重要的人才招揽渠道,同时是推动英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平台。正如英国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国务大臣尼克·波斯提到的,“越来越多的英国青年人在离开学校的时候选择通过学徒制来获得职业发展的可能。作为既可以与职业挂钩又可以在工作中学习一技之长的唯一方式,学徒制已经是英格兰青年进入职场的快速通道。”仅2015年第四季度,英格兰地区就新增了15万余名学徒工。学徒制的发展为青年人成功就业提供了新的选择和目标。培养高质量、多领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学徒制人才是影响英国今后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包括政府部门及公共事业部门在内的劳动力人员占英格兰的16.2%, 但是其提供的学徒岗位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私营机构。为了达到政府承诺的2020年300万个学徒岗位的目标,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类公共事业机构都要设立学徒工作岗位。这其中除了面向各级各类的学生群体外,还将向那些正就职于政府机构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人员开放,以便满足他们对其他工种、岗位以及相关技能学习的需求。英国政府希望通过实施此计划,对社会阶层流动带来新的变化。

17.征求意见汇总 篇十七

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广泛深入了解党员群众的真实想法,充分与机关单位、基层组织、各行各业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一是要创新活动载体。总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暨“四帮四促”等主题实践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推广和深化。注重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活动载体,设计服务项目,丰富活动内涵,切实增强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活动带来的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二是要强化群众参与。活动开展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群众的切身感受和满意度如何。要坚持开门搞活动,既要注重吸纳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 2 要把握好群众参与的度,树立正确的活动导向,真正达到教育干部、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是要深入查摆问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活动中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护短、不遮掩,确保查得深、摆得准,不回避矛盾。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便于操作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使党员干部真正受教育和触动。

四是要突出活动重点。要突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通过抓一把手、一把手抓,逐级动员、层层发动,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解决党性观念、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是要紧扣中心工作。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目标,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抓项目、抓发展、抓执行、抓落实的能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六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要立足当前,认真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问题,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而且要着眼长远,把主题教育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探索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新途径、新办法。

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汇总

8月7日-15日,集团党委开展了“领导在一线”和“企业内外评作风”活动,采取企业内外走访、设置意见箱、发放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上级单位、股东、基层单位和员工、合作伙伴、客户的意见。班子成员分别赴各基层联系单位,采取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的方式,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了解一线实情,分析掌握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征集意见和建议190条,经梳理汇总为86条,主要涉及“四风”及经营管理等6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领导班子作风方面:

1、希望领导能够进一步深入一线,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认真及时解决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心实意为员工排忧解难,真正做到在集团发展壮大的同时,让员工感到有奔头。(主要领导、公司)

2、希望领导多开展座谈会、民主生活会和一对一谈话等交流活动,开设诸如总经理电子邮箱和总经理信箱等交流平台,使普通员工能有更多机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主要领导)

3、希望领导不设一言堂,不搞家长制,要集思广益,深入调查了解。(主要领导)

4、希望领导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领导)

5、希望领导发挥带头作用,关注和帮助项目的发展。(领导)

6、建议领导班子多亲身参与到基层员工的业余文化活动中来,增进与员工之间的情感。(领导)

7、建议加强个人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名利观。(领导、机关部室)

8、发扬党的艰苦朴素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工作上要不怕苦不怕累,在艰苦环境中锻炼自己。(领导、机关部室)

9、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开豪华车,住豪华房。(领导)

10、希望领导密切联系群众,不脱离群众,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领导)

11、进一步改进会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办公室)

12、进一步抓好会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办公室)

13、检查、通知、会议、汇报材料等,数量多,种类繁复,很多都流于形式主义,使基层工作疲于应付。(办公室)

14、解决问题多以文件来贯彻,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办公室)

15、希望对群众意见要有反馈信息。(党群工作部)

二、企业发展方面

1、企业发展要大胆改革创新,远期、中期、近期的目标明确,规划清晰,资产配置合理。(领导、企划部)

2、在土地储备与开发模式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策略和盈利手段。(领导、企划部、资本运营部)

3、多元化拿地开发,可以是养老地产、工业地产、旅游地产、农业地产、写字楼等。要做高档、精品开发。(领导、企划部、资本运营部)

4、多持有优质的商业物业资产。(领导、资本运营部、企划部)

5、建议开展资本运作,尝试小规模土地的资本投资,直接获取土地溢价收益。(领导、企划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

6、集团公司近几年发展很快、很好,但主要是地产板块,酒店板块基本上没有发展,如能多接管几家酒店则更好,同时建议加快步伐对丽景海湾酒店重建,建成三亚大东海地标五星级酒店。(领导、企划部)

7、集团公司在海南开发创新决策不果断,五指山项目失利。建议今后在海南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要看得准,下得快,不要手软。(领导、企划部)

8、集团从生存转入发展轨道,未来核心是发展,离不开决策问题、资金问题、人才问题,集团可着重从这些方面着手考虑下一步集团发展。(领导)

三、经营管理方面

1、集团决策时要针对市场和项目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2、公司项目较多,希望集团根据各个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3、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层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机关部室及工程、企划部、人资部)

4、要发挥项目公司现场技术优势,适当考虑一线现场的工程技术专业意见。(工程部)

5、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实现制度管人,特别是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应落到实处,实现现场科学化、正规化管理。(办公室)

6、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做到岗位明晰、权责明确。(人力资源部)

7、希望进一步落实经营责任制的年终考核与兑现。(人力资源部)

8、集团签办审批手续繁复,等待时间长,希望提高办文和审批效率。(计划经营部)

9、建议文件审批工作上,将文件分门别类,进行简政放权,多实行授权管理。(公司领导)

10、希望企业在内控管理方面减少人为设置的关卡,减少层层审批环节,形成企业信任机制,注重法制效率的结合。(公司领导)

11、简化办事、签字程序,有限度的授权给相关部门或员工,减少对具体、繁琐事务的参与度。(公司领导)

12、加快推进企业机制改革,完善各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使整个经营管理流程更科学高效。(领导、机关、计划经营部)

13、加强管理措施,提升专业能力,逐步实现公司管理由制度化向标准化、流程化转型。(领导、机关)

14、积极启动清能品牌的产品标准化建设工程,向知名化、国际化的大品牌看齐,打造属于清能地产的精细至一砖一瓦的标准化体系。(领导、机关、企划部)

15、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领导)

16、打造专业化的清能物业管理品牌,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培训,建立“先树品牌,后谋利润”的发展理念。(领导)

17、进一步加强清能地产品牌推广效应,加大推广规模和力度,积极调研市场形势,通过有效宣传放大企业品牌优势,提高营销费用支出利用率,使品牌推广工作更科学高效。(企划部)

18、总部职能部门要做实,在产品库、项目定位上提前介入,提升效率。(工程部、企划部)

19、进一步优化集团资金管理,科学调度。(财务部)20、合同、招投标等程序周期过长,最好是及时决策、及时通知。(计划经营部)

21、成本控制要从设计阶段开始抓起。(工程部、计划经营部)

22、注重酒店软件服务品质的提升。(领导)

23、要进一步重视法务工作,发挥法律把关作用。(领导、法律证券部)

24、能够多组织集团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工作交流,相互之间分享经验、总结教训,进一步促进全公司的管理提升。(领导)

25、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经验、信息、技术等各层面的交流与支持。(领导)

26、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尤其是营销、合同、工程等人才力量,满足房地产开发管理需要。(人力资源部)

27、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制定公司的人才培养计划,切实落实到位。加强各方面人才的培训工作,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专业讲座等形式积极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人力资源部)

28、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分类培训,如酒店管理统一培训。(人力资源部)

29、项目工期时间紧,现场实际条件制约及今年珠海雨水天气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监管严格具体,程序繁多,上述各因素对工期的实现产生较大难度,请集团予以理解及对抢工期的措施以支持。(领导、工程部)

30、建议集团领导及下属企业领导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对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并提供灵活方便的服务,为乙方排忧解难。(计划经营部)

31、工资管理过细,建议在总额控制情况下,加班费等审批权放给项目。(人力资源部)

四、反腐倡廉方面

1、加强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检查监督机制。(纪委)

2、严格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多渠道监督。接待开支能做到公开透明。

3、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减少奢华的接待工作,坚持执行中央要求,实行工作餐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款走访,送礼宴请。严格控制高档娱乐场所公款消费。(办公室、纪委)

4、建议各级领导在生活或工作中,不铺张浪费,不搞排场不攀比,一切从简,对“黄”、“赌”、“毒”要敬而远之,时刻保持革命立场坚定。(领导)

五、党建方面

1、希望将教育实践活动长期开展,让广大职工得到实惠。(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2、多组织交流培训学习,提高实践活动工作人员对活动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力,将活动落到实处。(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3、建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扎实长效,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活动,使活动内容丰富,有声有色。(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4、建议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行党史学习活动,从党的发展历程中,更深入的感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5、希望公司广泛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要以人民群众的意志为工作落脚点,有计划,有安排,有实效,真正客观反映基层实际,多为群众办实事,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研究,将工作落实到实处。(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6、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学习活动开展扎实。开展学习竞赛活动,对中央、省国资委、集团公司文件、制度进行学习,深入巩固学习成果。(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7、加强践行群众路线的宣传工作,在引导更多群众舆论导向的同时,应注重提高宣传水平,使群众路线宣传工作更加形象化、趣味化,提高大家参与的积极性,适当减少宣传的刻板性、11 形式性,真正让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主要领导、党群工作部)

8、增强学习教育的实效性、趣味性。如:发放有学习价值的书籍、光盘;组织员工观看既有教育意义又不失娱乐性的电影。

9、多组织公司党员群众学习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大监督力度。(领导、党群工作部)

10、酒店目前入党积极分子很多,但入党名额少,建议增加党员指标。(人力资源部)

11、加强党群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党务工作水平和质量。(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

六、员工发展方面

1、建立合理有效的留人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人力资源部)

2、多组织涵盖集团全体员工的业余生活,促进交流和学习。加强员工的相互团结与协助,宣传企业文化,学习借鉴各个子公司的成功经验。(党群工作部、工会)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注重职工文娱生活。(领导、党群工作部)

4、多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培养员工更多的兴趣爱好,激发员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工会、共青团)

5、多关心考虑老员工的待遇问题,如报酬增长、职务晋升等。(人力资源部)

6、希望领导能够多了解一下基层年轻员工的生活状态,多关心一下年轻员工。(领导)

7、多给年轻人提供学习培训、锻炼提升的机会。(人力资源部)

8、建议集团公司多做民意工程,关心员工,爱护员工,诚心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员工的生活负担及各项应该享有的待遇。(领导、人资部)

9、员工薪酬与当地同行业薪酬水平相差较大,建议集团通过调研,出台相应的薪酬政策,提高基层员工待遇及工龄工资,以稳定员工队伍。(领导、人资部)

10、对于尚未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议缴纳住房公积金,缓解员工购房贷款利率支付压力,从根本上改善员工的福利待遇,以利于稳定员工队伍,留住特殊岗位专业人才及吸收人才。(人力资源部)

11、关心基层员工切身利益,研究解决部分老员工补缴社保等惠民政策。(人力资源部)

12、希望公司计划重建酒店应考虑到能建自己的配套设施齐全的员工宿舍,提高住宿员工的待遇。(领导、人资部)

13、希望集团进一步重视人才,用人方面坚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允许员工表达职业愿景,多考虑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成长进步。(领导、人资部)

14、建议集团内部尤其是房地产和酒店两个板块间多实行人才交流和轮岗。(领导、人资部)

15、在企业内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切实办好导师带徒等活动,培育员工之间互学互帮的良好风气,并通过建立奖励机制等方式,鼓励员工积极自学深造,使打造学习型企业工作落到实处。(领导、人资部)

16、希望落实好职工休探亲假制度。(人力资源部)

17、对于酒店工作满10年以上员工,建议与集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人力资源部)

对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党的纯洁性。二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为了坚守党的生命线。三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让“中国梦”的构想化为现实。

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着力解决“四方面问题”

1、形式主义,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是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精神懈怠,追求形式、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务实效;

2、官僚主义,群众最不满意的是脱离群众,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缺少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搞一言堂,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

3、享乐主义,群众反映最多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安于现状、铺张浪费,奢靡享乐,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

4、奢靡之风,群众深恶痛绝是以权谋私、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一些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为群众服务的自觉性不强。

三、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理论、法律法规的培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二是要加强干部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培训,引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干部开拓创新的意识和服务群众的本领。三是教育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公仆意识,筑牢宗旨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四是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

(二)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各个行业和部门,不等不靠,提前谋划,自觉对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两手抓,两不误,切实扭转一些党员干部不办事、虚办事、假办事、办假事和久拖不办的官僚作风,严厉抨击那些形式主义、好人主义以及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要大力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严肃整顿那些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散漫现象。要通过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真正让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触动、行为上受到管束,真正实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活动效果,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亲民爱民的干部队伍,重塑人民信任和拥护的公仆形象。同时,也要对群众反映的损害和侵占其利益、为官不廉不正的人和事、为民不求真务实的问题,积极回应,严肃查处,切实提升党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三)深入基层,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充分调动群众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在活动的每个阶段都要邀请群众参与,做到群众放心说,干部认真听,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搞好联帮带,为群众办实事、难事。

(四)以清廉的作风为民造福。一是摆正自己的位置,心中始终要铭记,共产党的官是人民公仆。二是要正确行使权力,摆正权与责的关系,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群众谋福利,而不能成为谋取个人好处的资本。三是要正确对待名利,摆正名与利的关系,把一切心思和精力用在为党工作为民尽责上,做人民群众的服务员,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五)建立健全群众路线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机制,要继续坚持党员干部大下访、蹲点办公、群众接待日等有效的工作制度。要深化完善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经常性走访,关注基层群众的现实需要。二是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必须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决防止和纠正极少数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拓宽党风廉政建设的参与渠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加强运用监督成果,把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同级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责任制,强化党内监督;通过设置意见箱、公开承诺、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为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方便,强化社会监督。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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