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2024-12-08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精选10篇)

1.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一

液化石油气汽车安全使用常识

为了使液化石油气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了解和掌握燃气汽车的安全使用知识,有效地防止和处理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公司加气站特编制本须知。

1、在驾驶液化石油气汽车前,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液化石油气汽车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汽车安全使用知识培训。

2、在启动液化石油气汽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燃气系统各部位有无漏气或者其他异常现象。如发现车辆燃气设备有漏气或异常现象,应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关闭燃气截止阀门,并到具有液化石油气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

3、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驾驶员要随时注意燃气系统情况,遇到燃气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例如,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关闭电源和储气瓶截止阀外,还应隔离现场,疏散乘客,采取有效的灭火与救援措施。

4、在车辆回库或停驶时,驾驶员要首先关闭组合阀上的手动截止阀,待发动机继续运转耗尽管路余气后,再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

5、要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定期更换滤芯及机油,定期清理蒸发器、电磁阀、管路等,保证发动机内清洁润滑;要保持水箱循环畅通,防止水箱有堵塞现象;要保持车辆高压线、分缸线、分火头、火花塞工作正常。

6、对于LPG、汽油两用燃料汽车,当长期使用汽油时,应把储气瓶的燃气用完,当长期使用燃气时,应按规定定期转换使用汽油燃料运行一段时间,确保两种燃料供给及其转换系统正常。同时保证油箱内有不少于10升的汽油。

7、液化石油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车辆故障停驶时,应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关闭燃气截止阀门,防止燃气泄漏,同时按照相关安全事故紧急处理规定进行处置。

8、要定期察看钢瓶,并保存好钢瓶合格证,不要使用过期钢瓶,国家规定石油气钢瓶出厂后每五年必须检验一次,过期不检具有较大危险性,是违法行为。

9、液化石油气汽车应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装符合车辆使用标准的机动车液化石油气。如发现加装的机动车液化石油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可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10、液化石油气汽车进站加气时,要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站内管理规定,禁止载客或燃气系统有故障的车辆进站加气。

11、在对液化石油气汽车的燃气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时,应当到具备液化石油气汽车维修资格的企业进行,不得自行改动、修理或拆卸其燃气设备。

12、为防止燃气系统出现故障,应该每一个月或7500-10000公里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要随车携带车辆保养手册。

13、在冬季启动车时,应用汽油点火启动,在水温达到40度以上时方可转换燃气系统。

2.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二

1 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1]

1.1 容易燃烧。

由于液化石油气主要是由丙烷 (C3H8) 、丙烯 (C3H6) 、丁烷 (C4H10) 、丁烯 (C4H8) 等烃类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 而这些烃类化合物闪点和自燃点均较低, 故液化石油气极易燃烧。

1.2 容易爆炸。

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往往是先爆炸、后燃烧。因为液化石油气的热值较高, 比城市煤气约高6倍, 所以燃烧猛烈, 破坏程度严重, 且爆炸威力极大。

1.3 容易膨胀、易流淌。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即可快速气化,

1L液化石油气挥发能变成250~350L气体。因其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 泄漏后容易流淌。

1.4 容易引起中毒。

液化石油气无色透明, 有烃类的气味, 在空气中的浓度小于1%时对人体没有伤害, 但长时间接触浓度超过10%以上, 会使人出现昏迷、呕吐、窒息甚至死亡。

1.5 容易产生静电

2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2]

2.1 液化石油气的储存

液化石油气的储存是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城镇, 通常是以常温压力的液态形式储存在地上的固定金属罐中。近年来, 一些企业也引进了低温常压液态储存的装置。按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形态可分为常温压力液态储存 (全压力式储存) 、低温常压液态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固态储存;按空间相对位置可分为地层岩穴储存、地下金属罐储存、地上金属罐储存。其中地下金属罐储存又可分为全压力式、全冷冻式。

2.2 液化石油气的运输

液化石油气的运输方式为:将液化石油气从气源厂 (或生产厂) 运送到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方式, 主要有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在进行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方案设计时, 首先要根据供应基地的规模、运输距离和交通条件等选择运输方式, 并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当条件接近时应优先选择管道运输方式。

2.2.1 管道运输

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系统一般由起点站 (储罐、泵站、计量装置等) 、中间泵站、终点站 (储罐及储配站等) 和输送管道构成。它的特点是运输量大, 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管理简单, 运行费用低, 适用于运输量大的液化石油气接收站, 也适用于虽运输量不大, 但靠近气源的接收站。但这种运输方式一次投资较大 (如建设征地, 中间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管道全线需一次建设完成等) , 管材用量多 (金属耗量大) 。

如果输送距离较短, 可以不设置中间泵站。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按设计压力P (表压) 分为三级, 即:Ⅰ级管道, P>4.0MPa;Ⅱ级管道, 1.6MPa<P≤4.0MPa;Ⅲ级管道, P≤1.6MPa。

2.2.2 铁路运输

液化石油气利用铁路运输时, 一般采用火车槽车作为运输工具。铁路运输方式适用于运输距离较远、运输量较大的情况。火车槽车配置数量主要取决于供应规模、列车编组情况、气源厂到储配站的距离、槽车几何容积及检修情况等。液化石油气铁路运输具有装载量大, 运输费用低, 相对灵活等特点。

2.2.3 公路运输

液化石油气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时, 一般使用汽车槽车作为运输工具。这种运输方式虽然运输量小, 常年费用较高, 但灵活性较大, 便于调度, 通常广泛用于各类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同时也可作为大中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辅助运输工具。采用汽车槽车运输时, 应充分考虑汽车活动范围内的交通情况, 如:道路路面及坡度、行车规定、桥梁限载等。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

2.2.4 水路运输

在水路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地方, 使用装有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槽船运送液化石油气或者船载钢瓶进行运输。水路运输分为海运和河运两类。

3 液化石油气储运安全管理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等特性, 因此运输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各个环节都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一方面, 液化石油气生产、储运、销售等企业除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以外, 还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管理, 确保液化石油气储运安全。

3.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管理

重点做好储配站防火、防静电管理, 如严禁烟火管理、事故应急应急管理等;制定完善的储罐检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预案、安全设施定期校验等制度;严格工艺纪律、工作纪律、操作纪律、劳动纪律和施工纪律;人员培训和技能培训;抓好安全检查和日常岗位巡检等工作;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等管理。

3.2 液化石油气管道运输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管道运输主要危险在于可能出现输送超压、人为破坏、管道腐蚀、地质灾害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线泄漏, 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若遇到明火则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因此, 要重点抓好输气工艺参数控制、管道防腐、管道巡检、自然灾害防范以及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此外, 在管道设计、施工阶段, 就必须抓好管道穿越、走向, 管道焊接、防腐处理, 试压、试生产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要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 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管道内部清管、检测和维护;管道附件检修, 外部检测甚至腐蚀开挖等工作, 及时发现管道安全隐患;以外, 还要检查维护管道阴保系统, 定期对管道阴保站的工作状态、阴保效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切实抓好管道的泄漏、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管理工作。

3.3 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 由于车辆长途运输, 路况复杂, 受自然气候等影响因素多, 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等送检, 使其具有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定期维护配备的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安全警示牌等;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公路运输有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 如安装的GPS等;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

4 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液化石油气已经广泛的进入了我们的生产生活中。作为一种遭遇明火极易爆炸引起事故的燃料, 对于它的储存和运输安全我们必须特别的重视, 否则, 就会为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财产损失甚至于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因此, 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储存和运输的安全认识, 做好石油气储运安全管理, 不仅是石油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更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鹏鸥.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1]郭鹏鸥.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

3.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三

关键词:残气残液 危害 安全控制 排除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定检过程中,首先要保证检查人员及设备安全才能保证气瓶检验质量。目前多数检验站采用此检验工艺流程:外观初检→残液残气回收→拆卸瓶阀→焚烧→残气浓度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除锈→壁厚测定→外观复检→粉末(静电)喷涂与烘烤→瓶阀检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抽真空→印字等。这一工艺流程中焚烧、气密性试验、烘烤对残气浓度控制至关重要。直接威胁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本文着重讨论钢瓶检验过程中残气液浓度安全控制的问题。

1.残气液的危害

1.1焚烧时的危害

受检钢瓶经残气液回收后进入焚烧炉,在炉内高温作用下,微量残气及粘附在瓶内壁的剩余残液不断挥发成气体,并逸出瓶外与炉内空气混合后在火焰作用下稳定燃烧。而当残气液回收后浓度过大或粘稠过多,在炉膛内急剧受热挥发膨胀,喷出瓶外遇火焰爆燃,轻则火焰喷出炉膛,重则发生爆炸燃烧。有时残液过多或混有水或炉膛温度低,残气没有挥发完钢瓶已滑出炉膛,在炉膛内滑道上较平稳不发生事故,当出炉膛时钢瓶剧烈晃动,瓶口突然喷出气体迅速燃烧形成火舌,造成事故。这种危害经常发生,而且危害极大,我站就发生过烧伤人事故,所以在这一检验环节上应高度重视,把好抽残操作关。

1.2气密性试验时的危害

钢瓶检验操作过程的最大安全隐患在于气密性试验,而气密性试验的安全隐患在于瓶内残气浓度密切相关。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明确规定,瓶内残气浓度必须≤0.4%(体积百分比),以确保气密性试验的安全可靠。由于气密性试验时压缩空气高速进入瓶内与残气剧烈摩擦产生高温甚至产生静电火花,如果瓶内残气浓度>0.4%(体积百分比)达到爆炸极限就有可能引起钢瓶爆炸。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及设备安全,这样的事故在检验站发生过,正在做气密试验时钢瓶突然爆炸,主要原因就是瓶内残气浓度过高引起的。

1.3烘烤时的危害

喷涂完的钢瓶在烤箱内一般都加热1~1.5小时,由于受热时间长,吸附在钢瓶内壁的剩余残液(戊烷)会再次不断地挥发成气体,而烤箱又是密闭的,如果瓶内残液太多易引起事故。

2.残气液浓度的安全控制

2.1残液残气回收工艺的安全控制

2.1.1保证残液残气回收操作安全。做到无泄漏,防静电,通风,不野蛮操作,不漏抽,不假抽。遇有残液过多钢瓶应单独抽,反复抽。真空泵循环水位适当。重瓶与轻瓶分开抽。已抽的和没抽的绝对分开放置。残气储罐气体及时烧掉,使压力始终小于真空泵出口压力。残液罐残液及时处理防止大量流入管道残气储罐。真空表值保证达到-0.06——0.07MPa才换下一组待抽瓶等。

2.1.2利用更有效的回收方法——负压法。目前钢瓶残液、残气回收一般采用正压法和负压法。经我站多次比较负压法利于正压法,负压法只要保证管道畅通,保证达到负压值,一般能够抽净。

2.1.2.1负压抽残原理

负压抽残是利用真空泵将气液分离器内的压力抽至负压状态,由于压力差的作用,钢瓶内残液(负压作用)通过管路首先进入气液分离器内,其中一部分残液贮存在气液分离器内,残气及另一部分残液继续经由管路通过抽残泵后分两路,一路经由管道、阀门(开启程度可调)直接进入水封罐,另一路则流至吸残管内(运动产生热量可消除低温时吸残管积箱、结冰状况),然后再流进水封罐。在运行过程中残液基本上已被完全气化,残气经过水封罐、管路系统连接焚烧炉燃烧喷嘴作为燃料直接燃烧;气液分离器内残液定期排放到钢瓶等容器内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倒残架采用气动控制,由气缸推动连杆机构,实现钢瓶的翻倒。我站采用负压倒残工艺以来,共检验6万多只钢瓶,只用1支燃烧喷嘴,每只钢瓶可降低检验成本0.4元,而且该设备具有结构合理、劳动强度低、生产效率高、无污染等特点。

2.1.2.2钢瓶倒残后瓶内的残气浓度的控制

只要气液分离器负压保持在此0.06~ -0.07MPa范围内,钢瓶内残气浓度均少于0.4%(体积)。为控制气液分离器负压<-0.6MPa,确保气瓶内的残液倒空后残气浓度≤0.4%(体积),抽残操作时应根据气液分离器的真空表的指示掌握倒残速度,以维持气液分离器负压保持在0.06~-0.07MPa之间。当真空表显示≥-0.06MPa时,说明残气充足来不及燃烧,应立即减缓倒残速度,或调节燃烧喷嘴个数,加速燃烧。为防止假抽残,每只钢瓶抽残时间应≥2min,使钢瓶内压力与气液分离器内的压力保持一致,确保钢瓶内残液抽尽。

2.2焚烧工艺的安全控制

焚烧工艺要求钢瓶在炉膛高温区的温度不应超过600℃,保持炉膛温度在450~600℃之间。受检钢瓶经残液、残气回收后进入焚烧炉。在炉内高温作用下,微量残气及粘附在瓶内壁的剩余残液不断挥发成气体,溢出在瓶外与炉内空气混合后稳定燃烧。焚烧后的钢瓶经冷却后残气浓度都非常低,能满足下道工序的要求。目前大多数检验站采用这种方法处理残气液,既处理干净又环保,且钢瓶外表面污垢也经高温碳化,利于除锈。

2.3水压试验的安全控制

焚烧后的钢瓶必须冷却至常温后方可进行水压测试。水压测试的目的不仅检查钢瓶强度,也为气密性试验安全做准备。因为水压试验压力达到3.2MPa,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不会产生变形、不渗漏、无异常响声,而气密性试验压力仅需2.1MPa,可以排除试验时物理性爆炸的可能。其次当做水压试压时钢瓶内出于满水状态,瓶内剩余残气一部分被置换排出瓶外,另一部分溶解于水中,并随水一并排出,经水压试验后的钢瓶瓶内残气浓度几乎达到标准规定的≤0.4%(体积百分比)。水压试验是降低残气浓度的一个重要措施。

2.4烘烤工艺的安全控制

由于液化石油气残液的主要成分是戊烷,其临界温度为196.62℃,当烘箱温度控制在≤196℃时,吸附在钢瓶内壁的剩余残液(戊烷)受热会再次不断地挥发成气体溢出瓶外,又再一次降低了瓶内残气浓度。

3.结论

钢瓶中的残气残液经过有效的回收,焚烧,水压试验,烘烤浓度小于规定值,气密性试验得到了保障。只要在检验中我们严格执行工艺流程,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掌握好有效的方法,那么检验中的危害就自然排除了。

参考文献:

[1]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000.6.1实施。

[2]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1996.10.01实施。

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以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 储

第五条 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 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即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 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 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 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条件建立储罐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罐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要求:

1.应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安全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5.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漏气、排险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第十六条 贮罐的检验应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7号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第二章 输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鉴定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长输管线应配备专职的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钢瓶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瓶一般应竖放。10和15公斤钢瓶不得超过两层码放;50公斤以上的钢瓶(包括50公斤钢瓶)宜有橡胶护圈。

2.汽车必须配有干粉灭火设备。

3.钢瓶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砸。无橡胶护圈的钢瓶禁止滚动。第三章 灌

第二十条 灌装接头应加强维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应尽量减少灌装时的泄漏。

第二十一条 钢瓶在首次灌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记,精确到0.1公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玻璃钢或有三道焊缝的10和15公斤钢瓶。

第二十三条 灌装前后设专人检查钢瓶,当发现下列情况者,不得进行灌装:

1.重量标记、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2.超过检修期者。

3.瓶体外观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变形及外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

4.附件或零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者。

第二十四条 灌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公共福利用户及工业用户如采用代用钢瓶,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方可灌装。其灌装重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G=0.425×V

式中:G___钢瓶的灌装重量(公斤)

V___钢瓶的容积(升)0.425____灌装系数(公斤/升)

第二十五条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0、15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0.5公斤,50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1.0公斤,必须实行严格的复验制度,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厂。2.要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厂。

3.灌装前应认真检查灌装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4.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新钢瓶的使用,必须把好质量验收关,凡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CJ3—1—80),应不予使用。第四章 使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安全用气,各地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做到:

1.严格遵守本地供气单位有关使用的规定。

2.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供气单位检修,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减压器。

3.严禁将钢瓶放在卧室使用。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4.用户在换瓶时应做到:

①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

②减压器和角阀连接紧固。

5.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或残液。

6.钢瓶严禁倒置使用。严禁用火、蒸汽、热水以及其它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钢瓶周围气温不得超过45℃,除有气化器外,同室内不准有其它火源。

7.使用瓶组供气的用户,应设专用瓶库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供气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对工业用户和其他单位用户应定期巡回检查。对民用用户应定期进行检修。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科室。贮配站应有专职安全管理小组(或专人)。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计划;监督各厂、站安全措施的执行;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部门要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要害岗位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附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职工,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安全管理,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在充装工作中绝不充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

(一)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二)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

(三)制造日期无法确认、报废气瓶或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气瓶;

(四)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充装单位(盖章)充装单位法人签字:

6.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六

DB DB11/T 450—2007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 2007-03-06 发布 2007-06-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50—200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气瓶间的管理..................................................................................................................................................1 6 用气设备的管理..............................................................................................................................................3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3 8 其他要求..........................................................................................................................................................3 参考文件..............................................................................................................................................................5 DB11/T 450—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 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DB11/T 450—2007 III 引 言

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 管理要求。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 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

[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DB11/T 450—2007 1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__________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瓶库 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3.2 气瓶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4 职责

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5 气瓶间的管理

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DB11/T 450—2007 2 5.1.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5.2.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8EC^•ÜCÂk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

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5.2.3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 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 以下。5.2.6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5.2.7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 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 储罐。

5.2.11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 项目 V<1m3 1 m3

可设置在建筑物附 属的房间内 5 5 5.2.12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 n(1)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m3)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L)n——单个实瓶数量(个)5.2.13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 瓶10kg 气瓶: 23.5L × 42 = 987L 28 瓶15kg 气瓶: 35.5L × 28 = 994L 8 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5.3.4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DB11/T 450—2007 3 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5.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5.4.4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6 用气设备的管理

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 ~ 2.0 m 之间,并不 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7.2 钢瓶应直立放置。

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b)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c)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e)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f)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g)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h)在检验周期内。

i)使用期限未超过15 年的钢瓶。8 其他要求

DB11/T 450—2007 4 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 作为居住使用。

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DB11/T 450—2007 5 参 考 文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8.《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13次会议通过 10.《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7.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七

液化石油气在我国已广泛使用, 因液化石油气球罐泄漏而造成的事故频发。1998年3月5日, 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1000立储罐排污管第一道法兰口垫片呲裂, 液化气大量泄漏, 在人员抢修时闪爆后引起大火, 造成13人死亡, 多台储罐烧毁的恶性事故。2006年12月4日, 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值班工人在用手工操作阀门排放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底部的积水时, 没有及时关闭阀门, 造成罐内存放的低温液化石油气经由排水阀门大量外泄, 由于抢救及时未引发爆炸事故, 该公司两名职工被外泄的液化石油气冻伤。为能有效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特别是涉及液化石油气存储的项目要注重球罐的安全设施设计。

一、LPG球罐泄漏部位及危险性分析

液化气沸点很低, 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由液态挥发为气态, 使体积迅速膨胀。又由于其密度比空气大, 气化后停留在地面低洼处不易被风吹散, 与空气混合易形成爆炸性物质, 遇到明火就会爆炸。1 L液化气能形成12.5m3爆炸混合物, 其引燃能量为0.2MJ。

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主要原因有球罐泄漏以及人为误操作。液化石油气球罐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有:液化石油气球罐的接管部位, 如液相进口/出口、气相进口/出口、排污口、人孔等;紧邻罐体的第一个阀门/法兰;以及管道泄漏等。当离球罐相对较远的管道或法兰出现泄漏点时, 液化气的泄漏速度较慢, 泄漏或燃烧点离罐体远, 危险性较小。可采用停止输送气体、慢慢关闭泄漏点相邻部位的阀门的方法切断泄漏源排除危险。当球罐底部泄漏或紧邻罐体的阀门或法兰泄漏时, 液化气泄漏速度快, 泄漏量大, 泄漏点处于罐区之内, 抢险救援的难度高、主动控制事故的可能性小、发生爆炸性火灾的可能性大。

二、防治液化石油气泄漏采取的安全措施

1. 液化石油气球罐注水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51-2006) 第6.2.1.6规定“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加装注胶卡具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 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 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中第6.3.16条规定“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07) 中第6.5.5条规定“常温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可见注水设施的设置是最为有效治理球罐泄漏的措施之一。液化石油气球罐注水设计的原理是当全压力式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时, 通过管道向球罐注水以使液化气液面升高, 将破损点置于水面以下, 使从破损点泄漏的液体是水而不是液化气, 这样可以减少液化气向周围泄漏, 延迟了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 为实施堵漏、倒罐争取时间。

目前, 液化石油气球罐注水可利用液化气泵来实现注水[1]或是利用用消防水直接注水 (为保证注水系统的有效启动, 需在消防水管线旁路设置注水接力泵) , 以上两种方法的注水水源均来自罐区周围的消防水管网。由于注水水源接口位置均远离罐区, 可采用半固定式连接, 以防止液化气压力高时倒流至消防水管网中而造成危险。

2. LPG球罐切水设施设计

液化石油气在生产与储存过程中须经常将存于其中的水切出生产装置和储罐外, 此过程俗称切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6.3.14条规定“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目前国内液化气球罐的切水作业部分是靠人工进行操作, 由于误操作或脱岗而酿成的跑气、爆炸等事故已发生过数起, 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有效防止人为事故, 切水器可选用全自动脱水器, 该类型切水器利用水和液态烃的密度差及液体在容器内压力均匀分布的原理, 通过浮子沉浸在水合液态烃中的浮力差实现上下运动, 借助力的放大机构放大浮力差, 以此为动力来控制无压阀的开启和关闭, 并将切水器罐内分离的液态烃自动快速返回到球罐内, 从而达到切水自动控制的目的。切水器由自动切水器的壳体、浮子、杠杆及浮力放大机构、无背压二次密封阀等主要部分组成。该自动切水器可有效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以及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多个液化石油气球罐, 可共用一个切水器, 通过人工干预对球罐交替切水。

3. 其他安全措施

为有效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 除在球罐底部设置注水、切水系统外, 还应注意自控设计以及电气设计。①液化石油气球罐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 并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并设置紧急切断阀。②注意防雷、防静电。液化石油气储罐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如LPG球罐 (罐顶盖厚大于4毫米) 作防雷接地, 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液化石油气管道、设备和管架均作防静电接地;法兰、阀门等有绝缘体连接处, 做跨接处理, 对长距离无分支的管道防静电接地间距不大于100米。

结论

液化石油气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害。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后果极其严重, 为能有效防止危害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在液化石油气球罐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中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发生由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液化石油气球罐底部设置注水系统、自动切水系统是防止球罐泄漏事故扩大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一项重要安全措施。

摘要:由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频发, 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为能有效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在液化石油气球罐底部设置注水系统、切水系统以及提高球罐自动控制和电气防护水平, 是防止球罐泄漏事故扩大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一项重要安全措施。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切水,注水,安全设施

参考文献

8.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八

“这是东城区开展的首次针对液化石油气瓶的联合执法,”东城区安监局主管负责人介绍,东城交通支队负责拦截运输车辆,东城运管处负责检查运送车辆相关手续是否完整、台规,东城区城管委聘请专家对燃气进行现场初判,东城区质监局对气瓶进行现场检查,东城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不合格气瓶出具暂扣手续,东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东城消防支队出动1辆消防车进行应急保障,北新桥街道负责进行现场协调和后勤保障。

“这次次行动我们先后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15条。”该负责人说,非法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相当危险。据了解,此前,东城区各街道已经对辖区的液化气使用进行了—轮检查,东城区体育馆路街道协调城管、工商、安监等多部门对磁器口大街进行突击整治,对46家燃气安全单位进行告知,罚没不合格的经营工具和堆物7卡车、没收不合格燃气罐12个。在此次全区的整体行动中,共检查运送车辆9辆,查验液化石油气钢瓶318个,发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144个,查获非法运送液化天然气车辆1辆,查获液化天然气瓶15个。

对于违法运送和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的人员,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和制约。所有液化天然气瓶和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均已依法扣押并移交专业机构进行集中处理,非法运送液化天然气车辆由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司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安监局对1家违规使用液化天然气的餐饮商户,下达了行政强制指令,要求其停止使用。

2016年度居民医保下月开缴

目前,市社保中心下发,2016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即将启动。缴费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针对的对象包括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三类人群。昨日,市社保中心明确三类人群的缴费标准:城旗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市社保中心提醒,此次参保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手续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倮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此外,该项缴费涉及11类免缴人群,包括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重度残疾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等。这部分人员需要拿着民政等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者确认书面说明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如果是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可以交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办。其中,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

办公娱乐新装备华硕K455/K555LJ超级17配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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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拱的光影神韵——雪花纯生古建筑摄影大赛北京前50出炉

2015年“雪花纯生匠心营造”中国古建筑摄影大赛·斗拱北京分赛区目前落下帷幕。在短短的一个月里,共征集到近2000幅作品,选手们所拍斗拱角度各异、明暗有致,反映出了中国古建筑中匠心独运的结构——斗拱在光影下的独特神韵。经过专家评委团挑剔的眼光,严苛的综合打分,排名靠前的50幅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前三甲也名花有主!

本次北京赛区的评委主要由大赛主办方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代表、协办方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网站代表、京内网代表及北京摄影界权威专家共同组成,在20D0余幅作品中评选出了前50名,分别是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和优秀奖40名。其中,本次状元得主是张旭的《廊下的回望》;榜眼是傅纯荣《斗拱的世界》、董睿《斗拱之光》、李志明《风雪大前门》;探花是袁守义《亭里亭外都是画》、武辉《祈年祥瑞》、陈梁《斗拱》、李孝萍《鼓楼轶事》、闫立军《古建冬韵》、蒋翠萍《遥望》。

评委会专家表示,本届大赛中参赛者提交的作品整体质量很高,主题突出,且视角独到!这一方面反映了该项赛事已经形成气候并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业内好手参与角逐;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参赛者对中国古建筑之美的深入挖掘,并创造性地展现了人文内涵和建筑美学。以一等奖作品《廊下的回望》为例,在斗拱与人物的动静呼应上、光与影的错落交辉间给人以触动,同时兼具空间的明暗美感与时间的历史沧桑感,充分展现了斗拱的人文艺术之美,让人陡升一种感怀之情。

本次活动的拍摄主题聚焦在中国古建筑独特的—种构件—一斗拱。作为中国古建筑的—个细部结构,在美学和结构方面别具匠心。无论从艺术或技术的角度来看,斗拱都足以象征和代表中华古典的建筑精神和气质。而北京摄影爱好者身处帝都,拥有得天独厚的古都古建筑资源,这也是参加比赛的一大优势。从北京赛区的作品情况来看,选手们提交的作品形式多样,尽显斗拱之美,把这些优势发挥到渊离尽致,确实带来了诸多惊喜。

本次大赛不仅前50名可以获得北京分赛区价值可观的各项奖品,而且前20名优秀作品悉数推选进入雪花纯生·中国古建筑摄影大赛总部大赛组委会评选,与全国摄影界高手一争高下,参与赢取最高10000元现金奖励,以及参与雪花纯生匠心营造总部9月底大型外拍活动!

雪花纯生中国古建筑摄影大赛自2009年以来,已成功举办6届,累计吸引了超过200万人参与,收集作品超过470万幅,成为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摄影赛事之一。大赛旨在通过镜头发现中国古建之美、弘扬独具匠心的中华古建筑精神,让更多的人发现并品味中国传统文,七之美,这也是大赛最核心最根本的意义。

9.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九

西安“ 3.5 ”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43号文“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监察与管理的通知”要求,我们对河南省几十个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进行了调研,发现一定程度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设备及管道附件存在缺陷、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手段不强、抢险救险经验不足等问题。下述安全问题已运行站需要整改、新建储配站需要注意避免。

一、管法兰、紧固件、垫片的选用

1995年前投运的液化气站基本采用板式平焊法兰和耐油橡胶石棉板,沿用HG58、JB59管法兰标准。由于板式平焊法兰强度、刚度不够,使用时往往为了改善密封性能,只能跳级使用,但仍不能解决泄漏问题。石棉橡胶板垫片使用在国际上已日趋减少。?

为改善法兰密封结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第一道法兰,应采用突面带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螺栓螺母组合。管道与设备、阀门连接的管法兰应采用带颈平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螺栓螺母组合。法兰、垫片、螺栓螺母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气温较低地区,初冬和开春两季,由于液化石油气中水份会导致石棉橡胶垫片膨胀和收缩,易造成法兰密封失效,故对使用石棉橡胶垫片的液化气站要加强上述两季的安全检查,并逐步取消石棉橡胶垫片。?

二、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及附件的稳定性?

液化石油气储罐工艺配管一般有:液相进出口管、液相回流管、气相管、排污管、放散管、安全阀放散管等,储罐工艺配管配置的阀门10多个到20个,需要注意运行中管系产生的.荷载、应力、振动,进行必要的应力分析,确定管系的支承和防振措施,避免应力过大和振动产生的事故隐患。?

西安“ 3.5 ”液化石油气爆炸是由于400m3球罐根部法兰与排污阀之间的耐油石棉橡胶垫片泄漏,因泄漏时间长且量大发生三次爆炸,此次燃爆事故烧毁40m3球罐2台、100m3卧罐4台、燃损槽车7辆,炸毁配电室、水泵房等建筑,死亡12人(其中消防官兵7人),受伤3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477万元。事故调查组分析泄漏原因认为:排污阀上法兰密封垫片上、下表面与球罐根部法兰和排污阀上法兰密封面均在同一方位存在无贴合部位,密封面与垫片之间有弧长60mm的扇区无贴合。由于密封垫片物理性能退化,与球罐连接的阀门、管道处于悬挂状态,以及阀体开、关操作的周期性冲击、震动造成法兰密封面各部位及螺栓受力状态发生变化而发生密封失效泄漏。?

因此,液化石油气储罐下部工艺配管支承均应可靠、合理,管线及阀门严禁处于悬空状态。 ?

三、适当增加燃气检测报警器的设置数量?

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设在爆炸危险场所,报警器设在有值班人员的安全场所,可有效的、尽早地发现泄漏点,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7.5m、室外15.0m 。目前液化气站可燃气体检测器普遍存在设置数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检测报警器制造水平及液化气管理水平条件下应适当增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数量。?

四、应急抢险与防护用品?

1.为应急抢险人员配备防护用品不少于2套,应包括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防护手套和空气呼吸器。?

2.应按储罐第一道法兰结构尺寸,配备适合该法兰的堵漏装具和工具,有条件的站应在液化气储罐上加装注水装置。?

10.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 篇十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时37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乐际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抓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查明发生爆炸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省委副书记、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西安市市长陈宝根,省政府秘书长秦正、副秘书长孙安会及省、市公安、住建、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

西安市委副书记董军、副市长朱智生带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出动,全力组织救援。事发5分钟后,第一辆消防车辆赶到现场,消防部门调集周边7个消防中队160名官兵,携带破拆、扩张、生命探测仪等设备仪器,派出6条搜救犬,出动20辆消防车,一架无人搜救飞机参与抢险救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卫生部门出动12辆救护车、45名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安排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高新医院等6所医院参与伤员救治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付建华副局长的指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罗音宇副司长一行二人于15日晨赶到西安指导工作。

截止到12月12日,已有20名伤员治愈出院,11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平稳有序。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以下简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10101室。2009年12月16日,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室商铺业主谈金录委托其妹谈玄与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连武承租经营用房150平米。12月17日,孙连武与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0年,加盟费为5万元,并每年交纳商标管理费1万元,加盟后在内部管理体系中称为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2010年2月1日,孙连武取得由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连武,批准字号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彩婷小吃店,注册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一楼商铺,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2010年3月9日,该店以“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对外营业,共有员工14名,日常管理者(店长)为刘彦成,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事故发生时,其店面悬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不符)。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

2009年11月,自然人郑卫卫与其姐郑娟娟(二人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在无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 况下,使用大量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6名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内租赁房屋(2011年10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经查,“11·14”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为3#),正是由该站点以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于2011年11月13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非法销售、配送的。

事故发生后,公安雁塔分局对该非法液化气经营点设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水泥制管厂内的库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液化气钢瓶326个,其中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171个、已报废钢瓶131个。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天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科创路与太白南路十字西北角新科大厦MINI国度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斯肖聪,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等。2010年11月8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换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2008年,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2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目前共有加盟经营店42家。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爆炸现场位于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嘉天国际大厦由3栋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构成,由东向西依次为1#、2#、3#楼,呈“L”形分布,建筑总面积5.5万平方米。其中,1#楼为商用写字楼,2#、3#楼为住宅楼。该大厦由西安嘉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2006年3月,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2008年3月12日,大厦整体通过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2009年12月10日,通过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厦的竣工验收,2010年5月28日,取得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25层的商用写字楼,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临街商铺。爆炸发生后,楼内共有12间经营商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2、爆炸中心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操作间。该店呈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分为营业厅和操作间两部分,店内操作间南侧有宽为1.6米、长为20.7米的公共通道。其中,5间店铺(含樊家腊汁肉夹馍店)与通道相邻,除一 饰品店外,其他店铺均有后门可进入通道。通道最东侧有主体砖墙封堵,向西20.7米处有木质大门并装有门锁,通道内南侧有公用卫生间和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使用的库房,库房设有木门(详见事故现场平面图)。

3、爆炸发生后,在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内可见大量被炸毁物品及脱落的混凝土砖块,在距离店面正门约15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提取到2根与减压阀连接的黑色橡胶皮管,长度分别为17米和19米。经查,现场提取的3个液化气钢瓶存放在该店库房内,其中两个钢瓶(检验编号为:1#、3#)分别用黑色橡胶软管穿过公用通道与店内操作间燃气炊具连接。

4、爆炸现场共提取液化气钢瓶3个,型号均为YPS-50,公称容积118L,鉴定编号分别为:1#、2#、3#,其中,1#钢瓶出厂编号为00251,只设有气相阀,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在使用和检验期限内,爆炸后护圈上部变形; 2# 钢瓶只设有气相阀,标识不清,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不详,按有关规定应以报废判定,爆炸后瓶肩及瓶体中部处有磕碰伤; 3# 钢瓶出厂编号00196,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检验日期不详,为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阀结构钢瓶(打开气相阀后排出气态液化气,液相阀下端接有液相管并插入瓶体底部,开启后可排出液态液化气),爆炸后,瓶肩处液相阀根部有三角形烟熏痕迹。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气。

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及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2010年3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 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而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非法液化气经营站点。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在有关监管部门两次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上述2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为逃避打击采取变更经营名称、变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非法销售钢瓶液化气。特别是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建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嘉天国际大厦1#、2#、3#楼所有商铺及写字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嘉天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2011年10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 未能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嘉天物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

4、樊家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个体餐饮经营者孙连武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孙连武在加盟后要遵守该公司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并进入公司管理体系,接受食品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防范等内容的日常管理。经查,该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樊家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刘彦成,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管理人员(店长)。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郑卫卫,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王红仓,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违法向樊家肉夹馍 科创路店配送及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段永兴,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嘉天国际大厦的安全保卫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且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段永兴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其责任。

7、张小江,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加盟店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小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8、张明,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 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陈永庆,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高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在2011年10月20日对嘉天国际大厦进行消防检查中,发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在经营中存在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及使用钢瓶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口头要求整改期限为3天,到期后,高鹏没有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相关要求,到现场进行复查,也未将违法行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报市政、消防等部门,致使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高家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辖区内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管工作的副所长。未能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及时了解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高家华行政撤职处分。

12、周克俊,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液化气经营市场及使用环节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组织不力,同时,未能严格要求所属人员认真履行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周克俊行政撤职处分。

13、白建平,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具体负责对液化气经营行业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白建平行政撤职处分。

14、杨航,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疏于对液化气行业的有效管理,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查处、取缔措施,也没有加强对液化气储配站的管理,致使储配站违法向液化气非法经营点提供气源。同时,没有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航行政降级处分。

15、薛文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所长。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督促专职消防民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薛文武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守恒,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没有认真履行辖区内的社会管理职能,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李守恒行政记过处分。

17、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来茂行政警告处分。

18、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未能认真履行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指导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杨钟行政记过处分。

19、杨念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分管社会管理局工作。未能认真督促有关人员加强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念田行政警告处分。

20、龚坚城,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热力、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督促分管的燃气热力管理处及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严格履行对非法经营液化气和违法使用液化气的打击、查处职能,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存在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龚坚城行政记大过处分。

以上有关人员的处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责成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建议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针对西安市“11·14”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市政府名义,由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测,对不合格的钢瓶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强制报废销毁,对非法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同时建立起互通共享的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台账资料,做到城镇燃气安全的受控、可控。

(二)建立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鉴于城镇燃气监管部门较多的实际,建议建立各燃气重点市、区(县)两级城镇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广电、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城镇燃气管理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燃气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同时,整合、充实全市燃气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燃气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燃气市场监管网络。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历不明的钢瓶进行液化气充装,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确保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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