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精选8篇)
1.银行小额贷款 篇一
平安银行小额贷款是什么?值得信任吗?
想贷款,无非是从网络、身边的报纸、广告寻找各类贷款机构和产品。一种叫做“平安银行小额贷款”的产品常常映入借款人的眼帘。大家难免犯嘀咕,对“平安银行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将信将疑。它是不是真的?值不值得信任?其实,想知道这些并不难,通过免费贷款助手——淘钱宝以下几个方面的介绍,相信你就能弄明白。
一、平安银行小额贷款是什么
平安银行小额贷款是一款无抵押贷款产品。较其他贷款产品而言,其优势就在于无需抵押就能获得贷款,并且审批条件不算困难,放款速度快最快1天就能放贷。还款方式多种多样轻松快捷,比较适用于急需贷款又无法提供抵押物,资信很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不过,平安银行小额贷款虽然无需抵押担保审批简单放款快,其贷款利率却也不低。据了解,加上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下来,该贷款的贷款利率可达9.37%左右。对于月还款能力较弱的人,还是不太适合申请该贷款产品的。
二、平安银行小额贷款申请
(一)申请条件:
1、25周岁到55周岁;
2、在以下地区生活工作(其他地区陆续开展中):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辽宁、四川、湖北、云南、海南。
以上部分省市,将会由平安集团旗下深圳发展银行提供贷款服务。
3、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申请材料:
1、二代身份证;
2、收入证明;
3、工作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
(三)申请程序:
避免繁冗的评估、担保手续;无须抵押任何资产凭证。
三、平安银行小额贷款常见骗局
云南省的李先生急需用钱,他在网上寻找可以进行无抵押贷款的机构,搜索到一家所谓的“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结果却是误入陷阱。
李先生登录到了这个名为“平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在简陋的网页上,“公司介绍”一栏有一个图标非常醒目,上面写着“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几个大字,而在推荐产品一栏,滚动着数十个市县地区的个人无抵押贷款的广告,看上去业务覆盖面还挺大。对方告知,李先生需要先付利息再由业务员带着现金当面给他贷款,由于急用钱,到了贷款公司指定的银行,李先生没有多想,就把钱打给了那个账号,汇完了钱再打电话给那个据说是10分钟后就能赶到的业务员,结果事情就不是他想像的那么简单了。
先付了1000块钱的利息,又让付2000块钱验证金,要验证一下有没有偿还能力。李先生心里产生了疑惑:怎么贷款没拿到,光让自己给对方打钱呢?可是1000块钱的利息已经打过去了,如果这是骗子,那不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吗?李先生开始质疑对方,想要回钱却要先给他们钱。这可真是新鲜事,不过这时的李先生也没辙了。任你怎么质疑,这个所谓的贷款公司就是不摊牌,而是采取循循善诱的战术,企图不断从贷款人手里抠钱。
透过李先生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平安银行小额贷款是真真实实存在的,而且也比较适合条件尚可的大众申请的。只不过有些机构利用平安银行小额贷款的名声,招摇撞骗。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直接致电平安银行的客服,咨询贷款事宜,而不是仅仅凭着网上的一些信息,就贸然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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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小额贷款 篇二
1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具体来说就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借助经验判断和实地调查的方式来对各种相关风险要素进行分析,探究产生风险因素的原因,从而对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认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将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一般情况下,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农户和小微企业在借贷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风险,这一风险的产生一般受到小微企业还款意愿和资金问题的决定性影响,属于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导致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借贷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1]现阶段,由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额度较小,但是涉及的范围和交易数量却相对较多,导致目前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这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借贷人在借贷过程中隐瞒部分信息、对自身优势加以扩大进而骗取贷款行为的产生,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
1.2 操作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操作风险主要分为操作失误、员工失职以及欺诈贷款三种情况,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外部制度约束力相对较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业务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小额贷款业务整体管理能力较低,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偏低,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必然会造成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系数明显提升。
1.3 利率风险
基于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存在的期限短、额度小的特点,其贷款成本一般远远高于大额贷款,再加上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往往缺乏担保作为基本的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必然随之增加,这就造成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高于大额贷款。如果小额贷款在利率制定过程中将风险成本计算到其中,就会导致利率水平升高,必然增加农户、小微企业的资金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额贷款的利率风险上升。
1.4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主要是指针对农户或者以农产品生产为主要对象的小微企业,本身经营发展对自然条件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并且受到企业体制的限制,其自然灾害抵御能力不强,一旦该地区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必然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所以,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存在无法回避的自然风险,也是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1.5 法律风险
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来说,某些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可能会给贷款业务的良性开展带来一定的局限性,一些政策方面存在的空白也可能导致贷款监管问题的真空,如一些地区借贷单位以扶贫为借口拒绝还款,不利于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加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大多数为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他人代写资料、代签合同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产生贷款纠纷的风险。
2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扶贫攻坚活动,充分发挥金融信贷助推农户精准脱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帮助贫困地区实现了“减贫摘帽”,也推动了群众创收,有效改变了贫困现状。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在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实现全面小康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风险认真加以防范,为小额贷款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相应的保障。
2.1 从市场环境角度入手
从市场环境角度入手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加以防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对自然环境方面风险的防范。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农村地区应该适当采取了一些科学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也可以适当的借助农业保险等方式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来说,最重要的阻碍因素,就是自然环境具有一定的难以预测性和易变性,这就要在生产过程中借助相对科学的方式加以监测,进而逐渐建立相对科学的预报系统,让村民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民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农业损失。唯有如此,才能够有效防范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2]
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的有效防范。应该对市场上能够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关注,进而结合具体的因素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借鉴传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避免市场风险事故的出现。农村商业银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该尽量做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保证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对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测,对农产品的价值走向以及农民的生产活动进行客观评价,进而提出相应的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3]此外,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模型,对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加以预测,并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农村信贷市场波动可能对小额贷款业务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设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长效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2.2 从信用等级角度入手
首先,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工作。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定期组织相关活动对农民实施小额贷款信用知识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真正认识到在贷款业务中诚实守信的重要性。[4]同时,还需要对小额贷款合同的法律约束进行重点强调,进一步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通过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分析,降低贷款违约风险的发生概率,为“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制定稳健的信贷政策。基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操作:其一,对客户进行严格地把控,建立相对健全的客户筛选制度,对存在一定信用问题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加以排查,在提供了相应的贷款业务后需要对企业和农户进行跟进,及时获取客户信息;其二,要对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以重视,进一步完善贷款发放流程,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贷款业务操作,并借助科学的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之内;其三,加强对小额信贷营销队伍组建工作的重视,选拔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感的工作人员加入到营销工作中,并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将所有营销工作流程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降低信贷风险。[5]
3 结论
总而言之,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群众所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升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小额贷款风险防范问题的重视,为农村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摘要:农村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是针对农户、小微企业在日常生活、生产中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其具有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贷款手续方便灵活的特点,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文章基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够为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的有效防范提供相应的支持。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贾璞婷.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西宁:宁夏大学,2013.
[2]于建春.中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
[3]孙鹏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路径研究[J].经济论坛,2013(4):78-80.
[4]高利娟.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管理研究——以太仓农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风险控制为例[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3.
3.银行小额贷款 篇三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利率定价
中图分类号: F6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67-2
1 我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选择
1.1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利率确定方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属于商业贷款,不属于政府的扶贫款范围,所以导致它需较高的存贷利差才能弥补成本,不至于亏损。其利率是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利率计算公式(又称弥补成本的利率公式)估算来确定的,即Rosenbery模型:
R=(AE+LL+CF+K-II)/(1-LL)
其中AE为管理费用率,是指管理成本和平均贷款余额的比值。由于邮储银行尚在开办初期,此项业务费用还难以计算,目前暂取国外该指标的下限10%。
LL是贷款损失率,指贷款损失额和平均贷款余额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损失率不要超过5%,像运行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损失率在1%-2%左右。邮储银行是按照取值1%。
CF为资金成本率,指资金成本和贷款余额的比值。邮储银行取邮政储蓄存款的理论利息成本2.876%。
K为预期真实利润率,是预期利润和平均贷款额的比值。该比率是说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小额信贷机构的真实净利润。它的目标取决于管理层的风险偏好和经营理念,邮储银行取5%。
II为投资收益率,是投资收益与贷款收益的比值。该比率指金融市场上的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一般取国债收益率。邮储银行取2007年9月19日,中国一年期国债收益率3.17%。
1.2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利率与其他小额贷款利率的比较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利率与其他小额信贷利率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比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利率高。小额贷款最初是扶贫性质的,贷款对象都是针对农村贫困人群,其中大部分为老弱病残,针对这些人群借款人则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利率也随之多样化,可以高于或低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
其次,它不高于我国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政策规定中指出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将吸收存款来作为贷款的所需资金,这就使得其成本比较高,则要求较高的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稳定报告》统计表明,被调查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8.78%,明显高于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利率。
再次,比邮储银行小额定单质押或房屋抵押贷款利率要高。邮储银行对于以本人名下存单或他人所有存单为抵押的贷款,年利率为5.31%,以房产抵押的贷款,年利率5.85%。
最后,比农村其他金融机构较高。目前,在农村发放小额贷款的机构还有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而它们的小额贷款利率远低于邮储银行的小额贷款利率。其中农行对众多小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在10%左右,对个体工商户等发放房产、车辆抵押小额贷款,利率上浮30%-40%。信用社对小资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等发放的小额贷款,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联保、房产抵押、车辆抵押和个人信用保证等,一年期贷款利率在8%—10%。
2 完善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对策
2.1 完善要体现差别化原则
随着农村地区生产方式不断升级和经济不断发展,广大客户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方式也越加多样化。根据贷款定价原则中的“分类定价”原则,邮储银行应该更加注重贷款利率定价的差别化,积极设计出适合各种不同人群的小额贷款产品,这样才能保证邮储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2.2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利率定价的改进
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以及贷款损失的利率价格。通过对我国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定价理论的阐述,得知在现实运用中还存在很多缺陷,为了小额贷款业务长远发展,很有必要对其利率定价模式进行改进,为了满足农村地区个体农户、小型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对借款人要综合考虑到他的信用程度、贷款大小、贷款期限、资金数额、风险高低、资本回报率要求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针对性调整定价方针和政策,设计出符合农村信贷需求的小额信贷产品。
2.2.1 对小额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改进
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看,利率市场化还处于初步阶段,银行的各种贷款利率仍然是由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在其合理的区间内浮动。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品市场还不发达,银行资金绝大多数仍然来自于广大民众的存款,这导致了银行对利率的实际定价权依然不是很大。再者,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对银行的各种风险控制线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在大体上决定了银行的资金成本。最后,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岗开展不久,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模式,因此其成本很难进行估算,而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确立,为规避成本核算问题提供了替代方法。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宜主要依据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原理进行小额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的确定可以参考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同时考虑同业竞争因素和客户贡献因素。即可将其定价公式定为: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点数+(客户综合贡献调整值+市场竞争调整值)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实际上反映了银行的平均资金成本,因此可以作为基准利率,2004年10月27日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债券7天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参考指标,邮储银行可以将此作为其小额贷款基准利率I,然后针对客户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确定风险溢价R。运用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IRB法)的风险计量方法,以基准利率和风险溢价为主要参数,可以将该模式优化为:
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风险溢价+(客户综合贡献调整值+市场竞争调整值)
模型中各主要参数设定如下:①以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债券7天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②贷款风险溢价。贷款风险溢价主要依据贷款的风险评级与分类、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和非预期损失率来确定。③客户综合贡献调整值和市场竞争调整值根据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数据来确定。客户综合贡献调整值是对贷款定价的一种修正,它考虑了客户对银行历史累计综合贡献,根据计算客户对银行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贡献来确定。
2.2.2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利率多样化设计
根据以上对农村小额贷款市场需求的特点分析,可见除了贷款期限短、金额较小这一普遍特点外,不同的客户群之间对小额贷款的需求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性的,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其需求会逐渐改变,比如金额会逐渐增大,期限也可能会由短变长。因此邮储银行应该改变现行的利率单一化局面,对客户群进行划分,对不同小额贷款品种进行不同的利率定价。
2.2.3 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利率
高利率是由多层次的客观因素决定的,首先,小额贷款的金额较小,手续费用较高,这就增加了成本;其次,小额贷款不用抵押就可获得,使得其风险较大。因此,如何让银行有积极性地开拓这一领域,只要利率的提高足以覆盖其成本、费用、风险损失和盈利目标。但是过高的贷款利率不利于金融资金的充分利用和金融服务的发展。那么小额贷款必须保持高利率吗?从目前来看,邮储银行刚刚成立不久,仍然存在着机构冗余、人员素质不高,经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提不上去等一些缺陷,这说明高成本并不是导致高利率的唯一因素,而高利率也并没有对银行的服务质量产生太大的影响,银行本身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都有改善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 熊熊,郭翠.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的计算实验方法[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9(12).
[2] 郭战琴.基于风险溢价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4).
4.银行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报告 篇四
面对小微企业信贷和小额贷款业务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作为创业之都,小微企业信贷和小额贷款业务的市场空间可谓是空前广大。如何迅速占领这一市场,也是我们交行转型发展一道刻不容缓的习题。目前,从**信贷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零售银行一直做得很好的平安银行凭借其推出的新一贷信用贷款产品,在这一领域已抢占了一些先机。而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的问题是学习其他银行的优秀做法,如何取其之长在占领市场的过程中后来居上。
这段时间,本人通过网点调查和资料收集了解了一些平安新一贷产品的优势与特点。新一贷产品是平安银行向拥有稳定连续性工资性收入人士以及经营收入的自雇人士发放的,并以认定的每月工资性或者经营性收入作为主要贷款金额判断依据,用于消费或经营用途无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其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特色
对于新一贷平安银行打出了‘新一贷’个人贷款0担保0抵押,最快1天放款,最高可贷50万,只需来银行1次。的广告语,十分吸引人。其产品特色主要为以下几点:
1、无需担保:无需任何房产抵押、无需他人担保,只凭客户信用进行贷款;
2、便捷申请:客户只需1 次到银行,填写一张申请表,签署一份合同;
3、快速反馈:半小时内反馈初审意见;
4、高时效承诺:自申请之日起,资金3 个工作日到账;最快1天放款;
5、适用范围广:受薪人士及自雇人士均可申请;
2、目标客户群
目标客户年龄25-55(含)周岁;
具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必须领有第二代身份证;
工作关系所在地必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准);
满足月平均收入及现单位工作时间下限标准;
借款人性质
收入标准
现单位工作时间
标准受薪客户
≥6000元/月
≥6个月
优良职业客户
≥4000元/月
≥3个月
平安员工
≥4000元/月
≥3个月
平安代发工资客户
≥5000元/月
≥1个月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标准受薪客户需要有社保,有信用记录。
部分客户资质认定标准
? 优良职业
1、公务员,但现役军人、军警、武警等部队编制人员除外;
2、公益型事业单位人员;
3、社会公用事业单位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4、金融行业人员:包括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
5、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
6、国有独资垄断性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如烟草、石油等。
? 标准受薪客户
1、除上述和平安员工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受薪人士。
2、未持有公司股份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有效法律文件证明),及持有股份低于 10%(含)的股东(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有效法律文件证明)。
标准受薪客户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能受理申请。
1、女性。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能提供一年(含)以上连续工资流水的。一年前工作单位记录与申贷时工作单位相符。
4、具有本地户籍。
5、有信用记录且持有一年(含)以上,目前额度 1 万元(含)以上且仍有效的信用卡。或有缴款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记录。
3、所需基本申请资料
序号
客户提供资料
要求
二代身份证
必须是二代身份证
工作证明
近一个月内单位开立的工作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
房产证或最近30日内任何一份在现居住地的有借款人名字的单据,包括信用卡居住地的有借款人名字的单据,包括信用卡账单、电费单、水费单、燃气单、有线电视账单等(以上任意一种即可作为居住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
贷款用途仅能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车、购车位、装修、旅游、留学、婚庆、医疗、购高尔夫球会籍、其他耐用消费品等用途,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房地产项目开发、购房、出国留学。
4、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金额(月收入倍数)
借款人性质
本笔贷款倍数限制
单笔贷款金额区间
标准受薪客户
7倍
【3万、30万】
标准受薪客户(有房产)
10倍
【3万、50万】
优良职业客户
12倍
【3万、50万】
优良职业客户(有房产)
15倍
【3万、50万】
平安员工
15倍
【3万、50万】
代发工资客户(受薪)【3万、50万】
(二)、期限及利率 1、12、18、24、36个月四种期限。
2、利率
利率
平安员工
优良职业及平安代发工资
标准受薪
自雇人士
3万以下
固定月利率
1.39%
1.59%
1.79%
1.99%
1.99%
(三)、还款方式
借款人只能选择按月还本付息,且申请时默认为按月等额,申请人可通过网银自助修改为按月递减。
提前还款违约金根据提前还款额的5%收取,且只能提前结清,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40%可用来提现,60%需要刷卡消费,单次贷款取现金额不超过8万。
五、平安新一贷产品优势
综上,平安银行的新一贷产品的确有它十分显著的优势,它以快速、简便、客户覆盖面广市场卖点,以特定渠道批量获客为主要获客方式,与同业无担保贷款产品进行着细分市场的差异化竞争。因其客户覆盖面相对广泛,因此相对贷款风险较大。相对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但并未了解到平安对风险控制和贷款不良率的数据。
5.银行小额贷款 篇五
目前,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步伐尤为迫切。从监管层的表态来看,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条件将会有实质性的放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无疑对目前正遭遇资金瓶颈的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政策曙光,制约小贷公司做强做大的瓶颈在未来一两年内有望得到较大程度缓解。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会议提出,要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备受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或迎来有利的政策倾斜。
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七)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八)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2、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3、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4、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5、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6、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程序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业务领域: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事务、外商投资、涉诉纠纷、基金金融 业务区域:天津、北京、济南、青岛
联系人:王律师
TEL:*** E-mail: airsky163@163.com
QQ:109704307 地址:中国 天津 附件一: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村镇银行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二)组织结构图。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 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附件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关于进一步促进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1〕17号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提供简便优质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抵质押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及股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搭建知识产权及股权交易处置平台,推动落实我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6.银行小额贷款 篇六
县自年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贷款发放额度连年翻番,截至目前,县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总额1400万元。扶持创业211人,带动和稳定就业近千人。县在扩大发放贷款规模的同时,更注重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为了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县就业服务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回收力度,取得了…
小额贷款回收工作总结
县自年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贷款发放额度连年翻番,截至目前,县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总额1400万元。扶持创业211人,带动和稳定就业近千人。
县在扩大发放贷款规模的同时,更注重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为了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县就业服务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回收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通知到户,做好回收准备。
他们通过加强贷后跟踪服务,掌握每笔贷款的使用及贷款户的经营情况,每笔贷款到期前,均提前一个月下达“贷款到期预知通知书”,及时让贷款户做好资金预留准备,确保担保资金安全;
二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和大型活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法,向社会宣传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法规,引导广大贷款人员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积极提供优质服务,承办各种还贷手续;
三是严格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严格还贷制度,对逃贷现象依法追究或贷款人员和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增强贷款户还贷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人员给予适当优惠政策,优先办理微利项目自主贷款。
7.银行小额贷款 篇七
一、华坪县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华坪县现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合计26000万元, 共有员工33人, 其中管理层11人。2013年10月末, 贷款余额26029万元。通过调查了解, 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有意愿接入征信系统。
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意义
(一) 运用征信系统信息优势防范信贷风险
目前, 4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来自收入证明、实地资产调查、利用社会关系了解打听等, 获得的信息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由于区域限制、时间限制、对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不了解等原因, 4家小额贷款公司都不要求客户提供企业征信报告或个人征信报告。接入征信系统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方便快捷的查询到贷款申请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报告, 获得与各大商业银行同步的客户信用信息, 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 为小额贷款公司准确的做出信贷风险分析提供有效帮助。
(二) 缩短贷前审查时间提高信贷效率
据了解, 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查时间一般为2至3个工作日, 如需提供征信信用报告的再延长1至2个工作日, 对比商业银行效率相仿。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多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 客户对贷款时间要求较为紧急的特点, 还是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接入征信系统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征信系统在5分钟之内获得客户的信用报告, 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贷款申请作出快速的处理,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避免多头授信情况出现
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客户信息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不对称, 存在多头授信的潜在风险, 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的增加。调查得知, 某某利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使用其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在利达小额贷款公司办理200万元抵押贷款, 同时用该房屋土地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在杨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150万元保证贷款, 出现多头授信情况, 加大了信贷风险。接入征信系统后, 客户大部分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信贷业务将录入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使用, 弥补了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情况不能在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中体现的漏洞, 避免客户在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间重复贷款的信贷危险, 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
(四) 对贷款客户形成信用约束
贷款客户在商业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 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还也不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还贷无约束力。更有甚者, 一些客户为防止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归还商业银行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 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归还或未按时归还利息的, 也将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从机制上产生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约束力, 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
(五) 推动信用贷款业务发展
自成立以来, 华坪县4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819笔, 其中抵押贷款202笔;质押贷款19笔;保证贷款597笔;信用贷款1笔。由于征信体系构建不完善, 为规避信贷风险, 4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均以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为主, 信用贷款鲜有涉及。接入征信系统后, 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信息也能在其信用报告中体现, 能够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更真实准确地了解客户信贷情况, 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掘潜在优质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推动信用贷款业务的新增长。
三、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所面临的困难
(一) 对征信系统知识认识有限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华坪县4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对征信知识认识较为薄弱, 特别是多数业务员都是非经济类专业毕业, 对经济金融知识了解有限, 加之入职时未参加系统的入职培训, 对征信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在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培训时也不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人员, 导致其征信业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
(二) 接入征信系统成本偏高
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表示目前运营成本偏高, 能接受的一次性投入接入征信系统成本在5至20万元之间, 若接入征信系统成本过高将难以接受, 只能无奈选择放弃。同时, 期望征信系统后期运营维护成本能维持在每月1000元以内。
(三) 缺乏专业系统管理人员
接入征信系统后, 各小额贷款公司均能查询大量客户信用信息,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计算机安全、网络安全等提出严格的要求, 必须由专业的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日常维护及问题处理解决。而走访过程中发现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无计算机专业管理维护人员, 其计算机操作及维护基本由年轻职工完成, 如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直接送至计算机维修点进行维修, 暂时不具备接入征信系统的硬件要求。
(四)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足
4家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息电子文档均存储于连接互联网的普通计算机上, 并且计算机只安装了一般计算机用户使用的360防火墙软件, 既没有做到物理隔离, 又缺乏专业防护软件支持, 客户信息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同时, 由于业务人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未对结束交易的客户信息形成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 导致这些客户信息同样存在巨大风险。
(五) 上报数据质量要求严格
目前, 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数据管理较为宽松, 只要求其每月按时上报公司报表, 同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报备, 无其他报表要求。而接入征信系统后, 基于征信系统基础信息构建及信息准确性要求, 必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上报数据质量更为严格, 数量也有提升, 对报表数据采集等工作难度有所加大。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对策建议
(一) 开展员工征信知识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要求业务人员了解相关基本征信知识。同时, 人民银行也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征信从业人员培训, 增强业务人员的征信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征信技术技能。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沟通, 加强业务指导,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必要征信知识且缺少系统培训平台的特殊情况, 灵活调整征信培训的时间、方式、目标人群等。
(二) 强化风险防范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审批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并要求客户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利用规范、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贷款风险, 减少“人情债”、“朋友债”及依托社会打听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等现象产生的贷款风险。注重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教育、明确业务人员的风险责任、建立风险控制奖惩机制, 多措并举落实风险防范。
(三) 规范管理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档案信息管理时, 应参照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纸质档分类存放于档案室内, 并根据贷款种类规定保存时间存放, 以便于人民银行或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时查看, 对超过保存期的, 按照要求进行统一销毁;电子档存储于未连接互联网的独立计算机上, 并安装防护软件, 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业务操作中, 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办理业务, 明确岗位职能, 实行岗位责任制, 专岗专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 培养系统管理专业人员及数据报送人员
8.小额贷款下乡 篇八
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江苏小额贷款始终坚持农树方向。
2008年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迈出了新的一步。7月省政府召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推进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每个县(市、区)。年内全省将力争设立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明年底前预计有100家左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挂牌营运。
目前,全省已有13个市75个县(市、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11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获准开业,资本金总额达到10.5亿元,已发放贷款2亿多元,其中90%以上都投向了“三农”领域。
实践剖析
自2007年11月全面开展组织试点工作,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验和模式:
积极组织推动。《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各试点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
狠抓规范管理。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运转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制定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制度、盈亏核算等配套管理制度,编写了近15万字的业务指导手册,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统一标识。在各地申请试点、筹建、开业等重要审批环节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现场验收、从严把关。省金融办还分批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坚持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小额贷款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实行市场运作。各试点县(市、区)都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公司资本金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未来规划
随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局面伴生而至,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之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每个省辖市确定2个县(市、区)先行参加试点,目前该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合理需求。为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以申请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辖市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政府,可由省辖市领导小组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
二是适当调整试点政策。在我省去年出台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于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后者意见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有可能改造为村镇银行。因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两套指导意见并行。允许各试点地区在审批条件的掌握上,可以参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如条件暂不具备,仍然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是继续强化规范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数量的不断扩大,规范管理对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愈发重要。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仍将坚持“三农”、“只贷不存”、风险可控、积极稳妥等试点原则。
目前,省金融办已经建立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谈话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业务资料报送制度、年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开始着手进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统一业务系统的研发工作,下一步还将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举报电话,坚决制止高息放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现实思索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逆流等现象的背后,蕴含着金融制度滞后和金融资源配置失调的问题。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缺少阳光高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农村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基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在现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远没有实现突破,国内民资控股金融机构还是一种美好愿景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不失为缓解“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