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制度

2024-08-23

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制度(共9篇)

1.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制度 篇一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竞争力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转移

(一)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过度集中于技术含量低的建筑生产岗位, 造成建筑领域劳动力供过于求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政策推行, 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 城市能够提供给农民工的通常是教育程度要求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工作岗位, 这既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也与农民工职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紧密相关。建筑施工、零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就成为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农民工向建筑施工行业的过度集中, 导致建筑领域的劳动力供过于求, 相互之间恶性竞争, 最终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 缺乏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 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

在缺乏一技之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 农民工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无疑处于不利的位置。面对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城市中的各类法律法规, 农民工需要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 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无疑能够缩短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然而, 现实的情况是, 针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缺乏的。农民工主要依赖地缘亲缘关系寻找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农民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差, 选择就业岗位的局限性大, 工作中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原因:建筑领域管理存在漏洞

(一)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

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 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 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形式交给具体的施工单位, 而这些单位又可能将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 (见图1) 。农民工处于这一分包链条的最末端, 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线劳动者。

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带来了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一旦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 处于分包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无法拿到工资。例如, 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无法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施工队也就无法得到承包款, 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 实际中工程项目分包制管理不规范, 使用工主体无法迅速准确地认定出来, 农民工到底是受雇于施工队, 还是施工企业, 在认定时并没有清晰的界线, 容易导致互相推诿。

(二) 建筑工程结算款与应付农民工工资集结在一起, 不易明确区分开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工程持续时间长, 结算周期也相对较长。在建筑项目竣工前, 通常要采用中间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付款给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再根据各分包企业的施工进度支付款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工资通常是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 不容易明确地将工程款和工资区分开来, 所以, 如果发生工程款拖欠, 则施工单位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取得, 农民工也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

(三)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建筑施工, 到施工结束时由上一级发包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认定工程发生质量问题, 则上一级发包企业会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劳务费。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是事先约定好并且按天核算, 农民工做了多少天工, 就要拿多少工资, 他们认为工程质量导致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扣减与自己应得的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再者, 如果工程项目是由若干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分工配合完成, 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难以认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若要扣减这些施工企业或施工队的工程款和劳务费, 容易引发纠纷, 导致工程款和劳务费的迟付, 最终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 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大多是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承担的, 包工头带领若干个农民工就可以组建一支施工队, 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 能找到工作就已经非常不易, 他们很少顾及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许多农民工在同乡包工头的带领下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 他们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 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包工头领到工程款, 农民工再与包工头结算领取工资。包工头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 并且缺乏监督机制制约其行为, 使包工头容易利用这一优势, 在领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 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劳动用工有法不依

(一) 劳动用工不规范, 不签订劳动合同, 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后农民工缺乏有力证据

由于施工企业面临“粥少僧多”的处境, 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争取施工项目的常用手段之一, 为了降低施工成本, 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 使得建筑领域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 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 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位置, 这些都使施工企业有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发生工资拖欠以后, 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关键要素, 不利于追计欠薪。

(二) 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包工头违法成本低

包工头在建筑施工中处于联结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位置, 与一般的建筑企业不同的是, 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外, 还须支付补偿金。然而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 这样, 发生包工头欠薪逃匿事件, 最多只能追究包工头的民事责任, 即追回所欠农民工的工资, 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 包工头欠薪逃匿即使被查获, 其损失也不大。一方面是面对几万、几十万的应付农民工工资, 另一方面是包工头欠薪逃匿的违法成本低, 这就成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在劳资双方之间原本就处于弱势位置的农民工没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机构作支撑, 使得农民工面对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无力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后也不利于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的对策

(一)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 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市场, 鼓励农村青年就读于职业学校, 提高农村青年的职业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 加强职业资格认证, 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 同时还要培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强农民工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 加速农民工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

(二) 合理引导农民工的流动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引导, 在城乡之间构建就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 组织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 在各行业中合理分布、协调配置, 缓解建筑行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 避免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三) 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秩序

完善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制度, 严格控制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 保证分包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资质;采取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建筑企业的信誉评级机制,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投标资格等措施, 有效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

(四) 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为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层层转包而产生欠薪可能性和欠薪环节的增加, 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使农民工成为这些企业自己的职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有利于与农民工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 也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五)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 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严堵法律漏洞,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重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成本, 从根本上杜绝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

(六)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由劳动部门开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备证明后, 方可为其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切实保障。

(七)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可定期到施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劳动部门交流情况, 对违反劳动法规现象和劳动争议进行预警预报, 及时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协助劳动部门制定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常识的普及工作, 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1]、张萱.当前公共工程投资建设中的问题及制度建设[J].财会研究, 2007 (6) .

[2]、韩立红, 夏秀芳, 刘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探析[J].建筑经济, 2006 (7) .

[3]、王之文.谈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J].建筑经济, 2006 (4) .

[4]、刘宏鹏, 杨玉华, 殷丽娟.农民工讨薪有多难[J].瞭望.2007 (7) .

2.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调研 篇二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尤其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1.8%,比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只占17.3%,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其次是制造业(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虽然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似乎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看,可谓层出不穷,千奇百怪,如:卖器官讨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色色的讨薪事件中,掺水率越来越高。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统计,2010年受理的66起农民工讨薪案中一半涉嫌作假,且这一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另外,诉讼欺诈形式也日趋多样,手段不断翻新(高健等,2010)。正因为如此,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伤残、命案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讲话 篇三

在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落实 工资保障金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10月 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市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资专项检查会议精神,重申我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暂行规定》,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刚才,建林同志宣读了《行唐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暂行规定》,建才同志对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专项检查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逐年增加,大量农民工走出农门积极投身建设领域,为全县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县上下围绕建设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今年九月下旬开发区河北赛克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农

民工工资案件中,就涉及农民工400余人,涉及工资额多达数百万元,并引发两起数十名农民工到市政府、市信访局上访事件。其他建设项目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隐患,如不提前预防和及时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工程承包不规范;二是少数建设方结算审计不及时;三是少数包工头因管理不善亏本或为讨要工程款故意拖欠并煽动农民工上访施压;四是少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重要的是没有有效地落实我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拖欠暂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不到位。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次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不仅是单纯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全局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次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密切党群关系,是贯彻“执政为民”,实现“与民同心”的具体表现。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作为春节前的一项中心工作,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要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2010年,县政府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建设领导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拖欠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了工资保障金的缴纳主体、标准、时限、及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还明确了企业不按标准缴纳保障金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这次会后建设部门要立即对在建未竣工的项目通知甲乙双方限期缴纳工资保障金,凡未在10日内缴足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作停工处理,暂扣施工许可证,待补足工资保障金后方可继续施工。今后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劳动部门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资保障金到位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日后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部门要按规定提取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凡出现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监察部门要倒查有关部门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三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要对在建项目和新开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凡建设资金严重缺口的在建项目要立

即停下来,暂扣“施工许可证”,待资金补足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明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和到位额度,严防产生新的拖欠。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程序,凡开发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竣工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要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那些长期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四要落实各方的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监察和协调;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清欠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清欠工作;乡镇、县直各部门有在建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负责本项目清欠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报告群体性上访案件,做好来信来访的协调、接待、解答、转办和督办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涉嫌欠薪逃匿、恶意讨薪违

法行为。建设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总承包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业主单位负责解决。

4.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规制 篇四

近些年以来, 由于农民工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许多农民工使用非正常手段讨薪, 有的甚至使用暴力犯罪的方式,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 在无法得到救助的情况下, 只得使用一些过激行为, 如自残轻生, 甚至自杀式犯罪讨要报酬, 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想寻求一个答案:农民工这样讨薪维权的道路究竟要走多远?随着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 农民工日渐成为了城市中难以割舍的一部分。广大农民工的薪资拖欠情形, 小则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经济生活;如果此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引起农民工罢工, 大则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这与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农民工在城市里从事着最底层的工作, 收入也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可就是这样的血汗钱, 也难以得到保护。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让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援助, 让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是目前急需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 劳务用工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紊乱, 出现了劳务用工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 导致在许多的地方都出现了非法用工的主体大量存在。比如在一些城郊地区, 许多私人服饰厂以及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私人作坊长期存在。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为例, 绝大多数都在包工头手下工作, 并没有真正的单位。有些单位故意打法律的擦边球, 甚至有些用工单位都不知道用工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 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广大农民工维权能力薄弱, 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工大多没有受过太多教育, 文化水平低, 甚至有一部分人在进城打工之前属于文盲或半文盲。当找到工作之后, 许多人在乎的是工资报酬的多少, 并不清楚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也不清楚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情况, 有的甚至没有基本的工资欠条等证据, 在发生工作拖欠问题的时候, 拿不出任何证据, 在出现争议后, 大多数人不会选择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却继续忍受剥削, 甚至直接采取上访等等方法, 但是大部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他们成为被剥削者和受害者的最主要原因。

(三) 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在现目前的情况下, 我国在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相应的的诉讼与仲裁程序也不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 在目前的情况下, 农民工普遍不会选择, 也不会愿意选择诉讼和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农民工缺乏权利意识的问题, 不单单是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 保障措施形同虚设, 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四) 监督及执法力度不够

现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市场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这导致我国的劳动就业也呈现多样化, 但是, 配套的法律规范却并不完善, 监督及执法力度也不够。有关的监察机关没有能够对用工情况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这种情况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发普遍。目前只有一些比较正规的大型企业, 如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大型的民营企业等能真正的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但在大多数的个体私营单位, 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中, 根本就没有实施国家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 许多的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口头上的约定, 而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可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已刻不容缓。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 立法方面的建议

1. 实行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制度

实行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制度。法律规定, 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的安排下进行工作, 那么用工之日便推定为劳动合同签订之日, 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受法律法规调整。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并非一定需要, 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发生, 法律制定了了一些明显倾向劳动者的措施, 此举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避免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却没有资格得到劳动报酬的尬尴局面。

2.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劳动法》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条主要是针对中长期性质的用工工资支付问题。对于临时招用的短工或者钟点工则可以适用“周薪制”或者“日薪制”。基于这一点可以为“周薪制”甚至“日薪制”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在工资给付方面, 还应当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 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以及行政责任, 产生恶劣影响时还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通过完善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防止用人单位和雇主规避法律。

3. 工资支付有关事项的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目前, 我国尚处于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 用人单位和雇主仍然处于强势的地位, 对于农民工的方方面面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特别是关于工薪的问题, 在工资数额, 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等问题的举证能力明显强于处于弱势的民工, 故而, 根据法律公平正义, 保护弱者的原理, 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来承担对工资支付等各种事项的主要举证责任。

4. 实行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简易程序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省略调解过程直接申请仲裁, 节约了时间与精力, 提高了案件的解决效率, 并且在法律中还增加了诉讼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 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解决了农民工迫在眉睫的难题。并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财产, 导致无财产可以执行。

(二) 监督及执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1. 加强网上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如此规定, 但是在现实当中, 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因为大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 法律意识不强, 不愿意因为一纸合同舍弃眼前的就业机会。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作出强制性规定, 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有关部门应该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有权对用工单位提出异议, 若有关单位不予改正, 有权责令其改正。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 通过网络建立网络系统来进一步加强对民工社会保障费用交纳方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用实际措施增强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督促作用。

2. 强化落实具体执法力度

执法活动, 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活动, 把书面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规定为犯罪, 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276条之一, 并分三款予以规定。对于恶意欠薪入罪, 其到底是否能够治本, 还需实践检验。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进行监督与整治, 还要在源头把好关, 从根本抓起, 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保障问题等制度方面不断加强建设, 督促有关企业按时按量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确保相关法规政策得到落实与执行。有关部门还应该严肃处理恶意欠薪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单位, 采取各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监察执行力度, 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企业单位, 依法采取措施,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作用, 加大处罚力度, 使得用工单位自觉及时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黎建飞.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 2014.3.

5.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总结 篇五

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制定方案。

市联席会议制度办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部署全市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广泛宣传,加大排查力度,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监察处理和源头性案件移交查办工作,强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确保成效。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区)考核办法》和《攀枝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门考核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自分管领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领域、工矿加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对建设施工领域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加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20xx年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20xx年底前全部清偿。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营造氛围。

我市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劳动力市场开展维权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督促用人单位和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专项检查行动期间,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和卡通画册6800份,接受咨询972人次。

(四)集中力量,拉网检查,高压威慑。

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协调配合,积极作为,抽调力量组成检查组,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清理、边处理的原则,对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形成“不想欠、不敢欠、不能欠”的高压威慑态势。参加检查398人次;共检查各类涉及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232户,其中建筑企业163个,加工企业24个,住宿和餐饮企业19个,其他用人单位26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1户。

(五)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市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一是各县(区)、各部门各司其职、联防联控,加强源头治理,堵塞欠薪漏洞,及时预防和解决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二是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查阅凭证等方式,强调转变观念,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六)工作成效。

根据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市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3个多月以来,经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个别约谈、重点督查、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拉网式排查。专项检查行动期间,共清理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1户,涉及农民工119人,涉及金额260万元;为119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60万元。全市未发生重大群体性的讨薪事件,总体形势稳定可控。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贯彻落实国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不到到位,个别项目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问题;

(二)打击力度不够。以讨薪为名追索工程款、材料款等现象仍然存在,在工作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及人力来甄别。个别部门、人员对欠薪处理重视不够,处罚欠薪案件较轻;

(三)日常监管存在缺失。主动巡查力量不足,处理处罚不到位,没有完全将欠薪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承担起政府项目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推动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办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目标管理和考核,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源头治理,监管到位。

一是加强排查、预防拖欠,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从制度上防止新的拖欠产生。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在工程立项审批、施工企业开工、工程竣工验收上实行全程监控,对施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台账,在保证全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做到用工企业和项目一个不漏。

三是做好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处置预案,分析研判重点行业和难度大的案件,既要排查隐患,着力化解,也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执法刚柔并济,惩戒毫不留情。

一是对欠薪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专人督办,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措施、责任、资金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农民工专设投诉受理窗口,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消除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带来的社会稳定隐患。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严格办案程序,速立速查、依法处理处罚。健全快速打击机制,与住建、公安等部门加强合力,对符合条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批,震慑一片。

6.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制度 篇六

《纲要》指出,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政府网站, 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纲要》指出,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7.调解案例(拖欠民工工资) 篇七

安吉县灵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纠纷简介】2014年5月11日,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瞿某承包了浙江安吉美颂广场一期建设工程,并与工程承包人程某、卞某签订了 “美颂广场一期、二期清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5月28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工程管理、进度等方面原因导致安吉美颂广场业主方不满,要求中和成有限公司解除与程某、卞某的二期承包,双方因违约金、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共涉及金额达700余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29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后因资金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涉及农民工100余人,因担心解除合同后的工资问题多次罢工并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场面十分混乱,严重影响了美颂广场的工程进度,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

【调解经过与结果】安吉灵峰街道调委获悉案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于事发当日组成了由街道、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同参与的联合协调小组,介入该事件后,一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发生多人阻碍施工事件后,街道调委首先与派出所联系对接,及时稳控局面,并要求民工方委派3名代表参与调解。二是深入调查了解,着手化解矛盾。在查明事情的原委后,事发当日下午街道调委便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取得了初步的进展,通过清算,先是将农民工工资296万元、保证金89万元等账目清算完成,然后落实部分农民工工资。第二日上午9时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协商,通过多轮次的谈判,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全程监督下完成了剩余的246万元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此,一起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案例点评】

8.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篇八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在“2011年鞍山市二期春季城市绿化工程

(二)”招标中,中得第十三标段,工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现工程已结束,我公司保证在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情况,如有拖欠情况,我公司愿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理。

特此保证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0日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主要人员联系电话

杨亦清:

孙鹏: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8月10日

*** ***

营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主要人员联系电话

孙铁巍:

毕文秀:

营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8月10日 *** ***

没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在“2011年鞍山市二期春季城市绿化工程

(二)”招标中,中得第十四标段,工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现工程已结束,我公司保证在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情况,如有拖欠情况,我公司愿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理。特此保证

营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多部门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篇九

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江苏、河南等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这是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后,又一项有力举措。

人保部联合有关部门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此次检查以建设领域企业及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为重点,采取查、看、访、办等举措,督促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行为,严肃追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努力做到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春节前基本办结,保证广大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

人保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要求各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拖欠工资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快立、快审、快结。他表示,对于发现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专项督促检查开展以来,联合督查组已分别对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江西、广西、青海、新疆等10个省(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正在广泛深入和卓有成效地开展。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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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全省法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简化程序,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抓紧时间“快立、快审、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专门电话,或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地设立法制宣传点,方便农民工进行法律咨询,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要采取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假日立案等司法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起诉。要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在起诉时一律缓交诉讼费用,农民工胜诉的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农民工败诉的免除诉讼费,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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