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2024-10-11

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精选8篇)

1.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中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

就上述项目的采购,甲方委托乙方采取 方式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组织采购,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始进行本项目的采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乙方作好采购(招标)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别商务要求;

(二)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请专家审查、采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文件报送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网站(《中国财经报》、《齐鲁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临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并发售采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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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集采购和报价(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采购办;

(六)发出成交(中标)通知,组织甲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办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有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并填制《临沂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式四联)。

(八)接受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对采购(开标)前供应商情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审(评标)情况均应作好保密工作。

五、甲方(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专家。

六、乙方承担采购(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收取货物、服务、工程 %;中标服务费,公务用车按定额每辆 元收取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本项目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八、本协议经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备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除不可抗力或因实施协议可能危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成交(招标)失败,甲方保证不撤消委托并保证与成交(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责任方向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二

1 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治经济, 就是建有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 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一个重要体现, 通过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法律地位, 既保障经济主体双方的权利又规范双方的义务。在工程领域由于涉及的项目多, 需用的材料种类复杂, 采购原材料时极易产生纠纷, 因此采购合同就体现出重要的价值。管理是一个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 现代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内部管理, 而合同管理是其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工程项目中的采购合同对企业今后的经济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因此, 采购合同管理可以说是企业正常发展和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元素, 管理好采购合同, 可以使企业避免经济纠纷, 提高经济效益, 是创造稳定发展环境的重要保证。

2 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虽然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不可否认的是, 在某些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工程项目中, 由于其特殊性, 如工期紧, 周期短, 施工条件的限制, 采购人员的紧缺, 仓库的储备条件不足等, 常常造成相应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也有很多的问题存在。

2. 1 对合同及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工程项目中, 很多人认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工程项目, 把握好质量关。工程项目的质量当然重要, 因为它关系到千万人的生命安全问题, 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甚至影响到国家大局的稳定, 不容忽视,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除了工程质量外, 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处理好、解决好, 一旦产生问题也会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比如, 采购合同的质量也同样是一个安全问题, 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安全, 装置的安全, 最终关系到项目的安全。所以说, 采购合同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 很多人非常重视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因为那是直接的看得到的经济利益, 而大多数人都对采购合同不够重视, 因为很多人认为那就是简单的几张纸而已。因此, 供货方与采购方之间很少签订正式的文本合同, 更多的只是口头的约定, 等到工程结束进行结算时, 双方往往会出现很多的矛盾, 材料的数额、材料质量的达标程度, 材料供应的提前或者延后的惩罚措施等, 都会出现分歧, 从而产生纠纷, 这就会给双方造成很多的麻烦, 供货与采购的双方经常为这些本不应该产生的麻烦耗费大量的精力, 严重影响了后面的工程进度。也有一些工程项目虽然草签了一些采购的合同, 但疏于对合同的管理, 经常到最后合同等同于虚设。

2. 2 采购合同内容不健全,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有些工程企业虽然也签订了一些合同, 但合同的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合同文本的不健全表现在多方面, 比如, 施工材料供货时间不明确, 材料的堆放不做要求, 对于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太笼统, 对于供货商的责任规定得较多, 而对采购方的责任却常常忽略, 造成合同双方的不平等。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在工程中就会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 3 采购合同变更程序不规范

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采购方的临时起意, 一般工程在采购材料中经常出现材料内容的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一些施工材料, 或者变更一些施工材料的型号标准等, 很多时候采购与供货两方都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解决, 虽然口头约定原则上有效, 但没把这些变更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干脆就未补充到合同中, 这就容易为以后的事情处理留下隐患, 实践证明, 由于未把变更的内容形成合同的做法, 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从最初采购签订的采购合同, 到最后的解除合同, 由于期间的内容变化太大, 而合同中并没有及时补充更新, 这样, 最初签订的合同几乎成了摆设。

2. 4 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由于中国经历的是国有采购, 即国有单位采购居多, 而工程合同管理也像采购合同管理一样在其从原来的较低水平向现代先进水平的过渡中, 难免出现合同管理人员参差不齐、良莠混杂的局面, 故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弥补这种差异的不二选择。由于工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大都集中在施工的一线, 都是施工方面的人才, 在合同管理方面很少有专业人员来负责。很多人以为合同管理就是简单地看管好合同就行, 这大大误解了合同管理的含义。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 它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有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知识, 也要了解税务、工商、财会、政府政策等方方面面的知识, 同时还要有书写、计算以及现代化技术设备的运用能力等, 但这些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很多从业人员都是不具备的。

3 采购合同管理的改进建议

3. 1 签订合同的双方提高合同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人员在管理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要熟悉合同文件、明确防控重点, 加强风险控制, 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合同进展、详细记录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合同模板评审、合同文本编制、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 合同管理人员应该清楚合同管理流程, 有效管理合同。在采购合同中, 采购方与承供货方必须要有合同的意识。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律, 它既保障对方的权益, 同时也在保护着自身的利益。若能签订正规的采购合同, 可以避免很多的纠纷, 可以为自己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使自己更有精力去生产经营。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一旦签订, 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工程的合同办事, 而不可把合同当儿戏, 要有用合同保障自己权利的意识。一旦出现纠纷, 也要按照合同办事, 切不可置既定合同于不顾, 任由自己想法解决纠纷。

3. 2 规范合同文本及其内容

合同模板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一种方式, 应当规范合同模板, 避免一人一个合同模板, 同时又要根据合同模板, 实施具体的条款拟定以更贴近实际的需要。较高的标准文本使用率与较低的合同纠纷数量是相对应的, 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库、深化标准文本应用水平、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 对于降低合同纠纷数量十分必要。合同的签订不是说只要签了就行, 而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详细的签订。签订时一定要采用正规的合同文本, 把双方考虑到的内容都写到合同中。一些虽然出现概率很小, 但一旦出现就影响很大的事项也要写到里面去,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表意明确, 不产生歧义,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3. 3 使用科学技术, 规范变更程序

合同的管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一般的工程项目合同都比较多, 既有企业之间的合同, 也有企业内部与员工的合同, 这样在管理合同时就容易出现混乱, 可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技术进行合同的保存、分类等, 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率, 同时也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准确性。在工程项目中, 由于设计方案变更, 引起的材质、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质量等变更, 均应签订变更合同。对于合同的变更, 哪怕很小的问题, 都应在变更合同中详细加以描述。不要图省事而只是口头约定一下, 千万不要为以后留祸患。

3. 4 引进专业管理人员, 提升整体素质

只有专业的采购队伍, 才能打造专业的采购市场。由于目前采购的现状和种种原因导致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差异, 除了应在制度规定上对其加以规范外, 还可以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有了专业的管理人才, 采购合同的管理才能与现今的采购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采购合同的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加上采购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 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舍得花钱, 引进专门的人才进行合同管理。有了专业的管理人员后, 还要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 只有有了较高的职业道德, 才能真正从心里做好合同管理的事情。其次, 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对现有人员进行技术和知识的培训, 使其更好更快地规范合同管理。

4 结 论

总之, 采购合同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们必须正视并解决目前的问题, 改正现有的合同管理中的缺点, 通过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 规范合同文本, 规范合同变更程序, 引进专业合同管理人员, 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等途径, 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从而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采购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1 (6) .

[2]王福元.目前建设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2) .

[3]陈慧超.建设采购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J].施工技术, 2010 (1) .

[4]吴芸.浅谈如何加强采购合同管理[J].科技与企业, 2013 (1) .

[5]周楠.分析如何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J].建筑界, 2013 (12) .

3.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材料委托加工合同书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____________

2、产品规格为:____________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万箱以内的,第天不低于万箱,月订货量万箱的,每天不低于万箱,万箱以上的,每天万箱。

第六条其他

1、合同解除的条件

2、争议解决途径

3、合同生效时间

委托方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表人姓名: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

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有限公司(盖章):

5.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五

有关“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事宜的委托书

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委托单位”)为了确保切实按计划实施“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并及时、准确地履行衡阳县人民政府与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签署的《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赠款合同》(以下称“赠款合同”),特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委托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

二.“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在“赠款合同” 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编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

三.“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具体承办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委托单位”保证严格监督管理“实施单位”切实按计划实施“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并且对于因为“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具体实施“项目”而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损失,“委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下列单位接受上述条款和条件。

委托单位:实施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

2011年3月9日

关于衡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

负责具体实施“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的说明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衡阳县人民政府和贵馆于2011年3月9日签署了《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赠款合同》。

为了保证“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实施监控,衡阳县人民政府与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签署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有关“湖南省衡阳县中日友好长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事宜的委托书》(全文见附件)。

衡阳县人民政府保证严格监督管理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切实按计划实施“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并且对于因为衡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衡阳县长安乡中心小学具体实施“项目”而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损失,衡阳县人民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说明

衡阳县人民政府

6.工程测量委托合同 篇六

承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项目的测量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仙衣路与荷城路、金田路与金港大道交叉路口改造工程 的测量工作(测量现状及定点放线)。

第二条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的 仙衣路与荷城路、金田路与金港大道交叉路口改造工程 测量任务(测量现状及定点放线)。

第三条测量费用,按国家现行标准计算。

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仟圆整元整(¥3000.00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测量完毕,并将测量结果交付甲方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测量费用。

第五条其它事项

1、乙方供给甲方测量成果四份,电子版一份,超过份数时,甲方应事先提出,另行收取工本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约人:乙方签约人:

银行帐号:

7.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8.委托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权重

中图分类号:F239.66;F239.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09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需要,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了有效地择优选择受托审计单位,一些高校采用了委托审计招标。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具有其特有性质,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是很有必要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的内涵

Wallace认为自愿以及强制的审计服务需求原因有三种:代理需求、信息需求和保险需求。代理需求认为审计可以减小由于代理人自利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信息需求与代理需求相近,也认为审计需求起源于信息不对称;保险需求认为审计服务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赔付责任的确立补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损失。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衍生的新领域,它具有上述审计服务的所有需求。

委托审计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进行的审计行为。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所代表的是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它须与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所派出的审计小组一样,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委托的审计机关、审计机构负责。

要使委托审计达到委托人期望的审计综合效果,受托人的选择是关键。高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是择优选择受托人的较好做法。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我国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具有以下优点:

1.竞争性。从采购者角度看,招标丰富了其可选择的对象范围,在该市场上引入了最大程度的竞争。从供应者(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这为其产品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拓展提供了可能。

2.公正性。招标方式在信息的发布,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及程序,中标的结果等各个方面均需公开,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因而具有更高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3.公平性。招标投标程序与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设定并公开发布,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在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与程序。

4.经济高效性。招标信息采用现代化传播手段,节约了采购商与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的寻找成本,招标程序规范流程化节约了谈判成本,招标投标活动的高度竞争性为采购商以最低的价格获取最满意的商品与服务提供了可能。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与直接委托相比,除了具有上述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优点以外,还具有下列特点及作用:第一,符合对建筑行业相关行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建设金额达到一定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虽然法规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必须招标,但它作为建筑工程相关行为,对其实施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符合国家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规范的要求。第二,符合独立性审计原则的需要。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受托进行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规范的形式及程序代表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其职能,其市场准入并非只是决定于单一的内部审计机构,而是通过竞争由评标委员决定,排除或减少了委托人的干扰;另外,被审计方可能在某一高校承接过多个项目或是高校内部的施工队伍,委托审计减少了外部的干扰。因此,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能公正独立地完成审计任务。第三,扩大了选择受托审计单位的范围。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的审计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料积累相对较少。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通常在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主动接触委托单位,从而有利于委托单位广泛选择优秀的受托单位。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

按照菲利普·科特勒的定义,服务是一方给他方提供的任何活动或利益。服务是无形的,不导致任何所有权转移,也不一定要附属于某种实质性产品。由于服务的特有性质,使服务招标存在下列不足:一是服务质量难以量化。服务质量的界定受众多人为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影响,其不确定性非常之高。对于有形商品招标,如建筑等,可事前了解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而服务招标的资格预审将更加困难。二是服务水平差异性大。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提供的服务通常总存在差别。服务提供者如注册造价师受个人的情绪、意外情况等影响往往不能完全提供同一标准的规范化服务。这就加大了服务评标中技术标设置的难度。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选择到相对最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能否通过招标程序和合同签订控制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现其投标承诺。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除带有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外,还存在下列问题:首先,高水平审计质量往往需要高价格。一方面,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需要专业工程审计人员,如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越高相应的报酬也要求越高;另一方面,投标的造价咨询单位报价必然会考虑其资质等级及其声誉。按照DeAngelo(1981)的观点,越是声誉好的公司,若发生审计失败,其所支付的代价也更大。从审计服务所起的保险作用来看,按照深口袋理论,声誉越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审计失败后更容易被起诉,故基于对自身资质等级和声誉的重视。资质等级高及声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所要求的审计程序更多,审计成本也会更高,价格就越高。其次,审计需求多样化使评标困难。审计委托作为专业的服务委托,其委托方的需求偏好往往多样,如审

减率、审计时间、造价建议等。上述诸多因素对审计工作均很重要,而且各因素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建设工程审计在诸多问题上往往会由于个体理解的不同存在差异。如单纯追求审计时间必然影响审计质量,也不能片面强调审计质量忽略审计时间。各异的审计需求导致审计评标困难。再次,审计专业性使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无法界定。审计服务作为专业服务,验证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也需要专业审计人员、专门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委托单位通常不具备专业力量,也没有专门时间,被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也不会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二次审计。建设工程审减率也会因为报送决算的施工单位预期不同,决算水平不同,甚至同一决算编制人员对于工程过程了解不同等因素差别明显。因此审计质量很难得到有效的评判。

三、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对策

委托审计作为专业服务使用招标机制存在先天性不足,但是委托审计招标的优越性十分明显。笔者针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在招标投标中,投标报价是一个可以量化且人们偏好追求的指标。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中,“价格”权重对中标起着决定的作用。但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委托审计招标不应只追求“价格”,更应看重质量。

按经济学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在委托审计招标投标中,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两类)非对称的情况。第一类非对称信息是,受托审计单位更了解社会上的同类单位、工程建设的材料价格和各类取费,亦即更了解市场;审计业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审计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其最终产品一般是审计报告,审计师必然要比审计委托单位更加清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质量。因此,受托审计单位在市场、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第二类非对称信息是,委托审计单位掌握着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信息、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而受托审计单位无法完全了解工程建设中和委托审计单位内部的真实情况,只能依据以往的经验估算出投标报价。虽然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非对称,但当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标交易时,就会出现下述两种情况。其一是,通过招标投标把资源配置权交由市场完成,借助竞争机制,迫使受托人披露私人信息,减少了第一类信息非对称。其二是,第二类非对称信息导致事务所在投标报价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为了中标,就会贴近自己估算的审计成本报价,从而扩大了第二类非对称信息。

按经济博弈论观点来看,审计招投标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式,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信息是阻隔的,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只能根据其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和对其他投标人的评价来选择自己的报价。加之,一方面,投标失败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不可收回,参与投标还意味着要冒牺牲资源的风险,竞标过程的成本效应加剧了降价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众多,审计服务供过于求,催化了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审计招投标中,若只追求“价格”,将会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审计服务是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服务,一般来说,服务质量与服务成本成正比。只追求“价格”的恶性竞争,极可能使低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生产出劣质的服务产品。即使是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在服务过程中他们不可能不考虑服务成本,也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建设工程审计招标的评标办法必须合理、科学,应该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目前,国内外采用较多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标价法、接近标底法、专家评议法和综合评估法。前两种评标方法都过多地强调了“价格”的权重,按照前面的分析和审计业务的性质,不宜采用。专家评议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事先拟定的评审内容,对各标书共同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后,以协商或投票的方式选择候选中标单位,其结果易受权威人士影响,外界容易质疑。综合评估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事先拟定的评审体系,按评审体系规定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对各标书需评审的要素进行量化打分,以综合分的高低确定候选中标单位。笔者认为,综合评估法比较适合于委托审计招投标的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关键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审体系。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其中对评审内容及其权重提出了参考意见。见表1。

表1可以供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参考。但高校建设工程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对评审内容进行扩充或细化,对权重进行斟酌。如,高校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时限很强,到了项目截止时间仍然无法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则该项目经费会被撤销,对这类项目其审计时间应作为评审指标;建设工程审计有跟着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而跟着审计对“工作方案”、“人员配备”要求更高,应依项目需要将相应内容细化,并给予适当权重。综合评估法计算标书得分的方法,是采用加权综合计算法。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可设评审内容为Ai,对应每一个Ai有一个权重Ki,经评审量化后对每项Ai得出一个百分制的分值Qi,则

各标书的总分Q=∑(Qi×Ki)(1)

但是,其一,在设置了适当“价格”权重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委托成本;其二,在招投标的实践中,一般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以剔除那些明显低劣的潜在投标人;其三,要防止相同水平的投标人之间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以保证招标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审计质量。因此,对评审内容“报价”分值的计算应采用更科学的方法。首先确定评标基数Rz,Pz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以所有投标报价计算为宜),各投标人的报价(P)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数(Pz)1%则扣Kz分,Kz取值为1≤Kz≤2为宜,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则各标书“报价”得分:

(Qp)=Kp×100-(|Pz-Pz|/Pz)100×Kz(2)

式中:Kp为各标书“报价”的百分比权重。则式(1)可改为:

各标书的总分Q=Qp+∑(Qi-1×Ki-1)(3)

另外,应设立高素质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中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中标结果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的素质不仅包括业务素质而且应包括道德素质。可参照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建立专家库,将本单位及社会相关造价方面专家收录入专家库,招标时随机抽取。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委托审计高质量需求的需要,应有三方面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市场准人的约束以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

1.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规范其行为。增加同业互查的频率与层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造价咨询单位面临法律风险是改进其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按“激励的悖论”原理,直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长期来看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加重处罚其责任领导,才有可能达到有效的监管目的;因此,国家行政机构也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2.市场准入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定期公布所辖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情况,营造出“质量是生命、信誉是效益”的市场氛围,使低劣的审计服务单位,面临声誉上的重大损失,失去对审计业务的二次博弈权,受市场处罚。一个良好的审计服务市场,是最有效的质量保证,它的形成需要社会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3.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第一,建立复审制度。在合同中注明惩罚条款,例如,对于被复审的审减率超过5%,招标方可以拒付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费,超过10%以上者,除了拒付审计费,解除与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合作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相应的依法责任。第二,建立合作造价咨询单位档案。对合作的造价咨询公司从审减率、审计时间、审计业务主要领域、主要审计人员业绩,及道德、诚信有无过失等方面建立档案,加强对造价咨询公司的监管。第三,采用对比分析法。对比学校同类项目的审减率,或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该施工单位在其他工程中的审减率,若果发现异常,则应要求受托审计单位复审检查,并做出说明。

[参考文献]

[1]Watkins A L, Hillison W,Morecroft S E. Audit quality:A synthesis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J ]. Journal of Accounting Literature, 2004 (23):153-193.

[2]审计知识.委托审计与授权审计[J].陕西审计,2006

(10):49.

[3]孙易.对以招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分析和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10):41.

[4]袁卫平.基建工程招标审计方法浅析[J].当代经济,2006(9):29-31.

[5]Aulich C. "Competition in local government" , in Au stralian Local Government: Reform andRenewal[M]. Australia: B. Dollery, and N. Marshall, Mel-bourne:MacMillan ducation, 1997 : 17-39.

[6]Beattie V, Feamley S. Audit changes and tendering: UKinterview evidence[J]. Accounting, Auditing andAccountability Journal, 1998(1) :72-98.

[7]李宜.非对称信息·审计招投标·政府规制[J].财务与会计,2006(8):132-136.

[8]财政部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口].中国工会财会,2006(6):59-60.

[9]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EB/OL].(2004-07-09)[2009-01-12].http://www.law110.com/law/32/hubei/213075.htm.

[10]俞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防腐:基于委托代理视角[J].基建管理优化,200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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