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篇一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2]6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云南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附件2: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费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
2.本标准费率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测算编制,如工程专业类别不同时,应按附件2费率乘以附件3所列相应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3.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
(1)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其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30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200万元×3.5‰=0.70万元
(500-200)万元×3.2‰=0.96万元(2000-500)万元×3.0‰=4.50万元
(3000—2000)万元×2.2‰=2.2万元合计:8.36万元
(2)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审核工程结算,其送审编制成果造价为3000万元,审核确定造价为2700万元,成效附加费率为5%,审核差额超过5%时计取,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按基准费率计算的基本费为:8.85万元;因:(2700-3000)=-300万元,差额大于135万元(2700万元×5%),故:成效附加费=(300-135)×5%=8.25万元合计:17.10万元
(3)某城市轨道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60000万元,按照基准费率计算的费用金额为:109.76万元; 专业类别调整系数为0.7,本项业务咨询服务费用为:109.76×0.7=76.83万元 4.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同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附件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2.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篇二
意 见 的 通 知
湘政办发„2004‟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二○○四年八月四日)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的标准执行。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继续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湘财教„2003‟20号文件规定的财政分级负担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标准按课改地区和非课改地区、农村和城镇(县城关镇以上)分年级分别核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一费制”标准之外,除依据本通知规定,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全省“一费制”标准及各部分的具体构成见附表。
三、“一费制”标准内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1)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务、业务、师训、修缮、图书仪器设备购置、文体、卫生等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杂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期农村70元、城镇90元,初中每生每期农村90元、城镇110元。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免收杂费,免收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2)课本费(包括必订课本费和音像教材费)。必订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今年各地实际征订的版本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城镇学校按彩色版课本核定收费,城镇学校选用黑白版课本的要将规定差价退还给学生。个别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需要选用彩色版课本的,要经省教育、物价部门批准。音像教材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5元、初中6元。收取音像教材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相应的配套音像教材,并不得再收费。(3)作业本费(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暑假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7元、初中10元,寒暑假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3元、初中5元。收取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堂作业本(每生每期语文、数学、外语每科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和寒暑假作业本,并不得再收费。(4)其它费。班费每生每期4元;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有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
四、整顿和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收费范围为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25元。(2)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城市和部分农村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应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收取搭餐费。(3)借读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农村地区学校和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的借读费。对设区城市跨区就读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穴年?雪收取。(4)选订课本只能由学校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用书目中选订,并按实际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费。(5)面向学生发行的配套学习资料(包括乡土教材、非课改年级小学生学具、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小学生导刊》、《初中生》、《中学生百科》、《第二课堂》、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要做好宣传工作,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订。(6)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的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五、整顿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民办学校,以及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与校外学校联合举办的远程网络教学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不得将远程网络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转嫁给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以上年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不再提高,并根据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逐年降低。
六、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无条件严格试行,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迟试行时间、缩小试行范围或提高试行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5)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应按省下达的最低公用经费标准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比例应分担的地方财政补贴,凡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按规定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进一步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同时,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除列明该学生就读年级的“一费制”标准外,要列明“一费制”外由学校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该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选订课本及学校其它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凡本通知未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物价部门没有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性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对本地区实行收费公示和“学生缴费明白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发放“学生缴费明白卡”的,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要明确向社会公布,对学校收费中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或“学生缴费明白卡”没有列明的项目,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应向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举报。
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到各市州进行督查。各市州也要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和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督查组的活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不按规定清退的,要全额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篇三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5〕70号)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一 │防雷装置检│
接地电阻
│
点
│ 10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 │
│
测
├────────────┼────┼─────┤加3%;构筑物20米│ │
│
│
保护范围
│
点
│ 150 │以上每米加收2% │ │
│
├────────────┼────┼─────┤
│ │
│
│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
点
│ 80/30 │
│ ├──┼─────┼───┬────────┼────┼─────┼────────┤ │ 二 │专项防雷装│电源质│ 避雷器漏电流 │
只
│
│易燃易爆场所加收│ │
│ 置检测 │量检测├────────┼────┼─────┤20%
│ │
│
│
│
频率漂移
│
点
│
│
│ │
│
│
├────────┼────┼─────┤
│ │
│
│
│
谐
波
│
点
│
│
│ │
│
├───┴────────┼────┼─────┼────────┤ │
│
│
防静电接地检测
│
点
│
│
│ │
│
├────────────┼────┼─────┼────────┤ │
│
│
电源避雷器测试
│
只
│ 120 │
│ │
│
├────────────┼────┼─────┼────────┤ │
│
│
信号避雷器测试
│
只
│
│
│ │
│
├────────────┼────┼─────┼────────┤ │
│
│
绝缘电阻检测
│
点
│
│
│ │
│
├────────────┼────┼─────┼────────┤ │
│
│
电磁环境测试
│
项
│ 500 │新建时一次性测试│ │
│
├────────────┼────┼─────┤收费
│ │
│
│
土壤电阻率检测
│
点
│
│
│ │
│
├────────────┼────┼─────┼────────┤ │
│
│
过渡电阻测试
│
点
│ │
│ │
│
├────────────┼────┼─────┼────────┤ │
│
│
零地漂移电压测试
│
点
│ │
│ ├──┼─────┼────────────┼────┼─────┼────────┤ │ 三 │新、改扩建│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每套图纸│ 2000 │
│ │
│(构)筑物│(仓库)防雷装置施工图纸│
│
│
│ │
│、专项防雷│
核查
│
│
│
│ │
│工程施工图├────────────┼────┼─────┼────────┤ │
│纸核查和检│新、改、扩建(构)筑物防│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 │
│
测
│
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
│
│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
│
│
│
│
│。
│ │
│
├────────────┼────┼─────┼────────┤ │
│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每套图纸│ 600 │工程额在3万元以 │ │
│
│、自控、监控设施和广播电│
│
│下减半收费。
│ │
│
│视设施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
│
│
│ │
│
│
纸核查
│
│
│
│ │
│
├────────────┼────┼─────┼────────┤ │
│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每平方米│ 0.80 │二、三类防雷装置│ │
│
│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 │建筑面积├─────┼────────┤ │
│
│
│
│ 1.00 │一类防雷装置
│ │
│
├────────────┼────┼─────┼────────┤ │
│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工程│ 3%
│不超过防雷工程造│ │
│
│、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 总造价 │
│价的3%;
│ │
│
│视设施等专项防雷工程施工│
│
│
│ │
│
│
质量检测
│
│
│
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篇四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74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郧县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十价环资规[2011]11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规定,现将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4.37分,对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上调1.5分,省物价局调整了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地方电网开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因素,决定对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疏导上述电价矛盾,具体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资金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钱,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低保家庭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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