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2024-07-20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10篇)

1.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

朱仙庄分局

一季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朱仙庄镇政府:

一季度,我局在埇桥区地税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地税局的总体安排,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及时对经济税源进行全面深入的预测和分析,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好组织收入攻坚战,为促进辖区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奠定基础。现将有关税收收入及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管户情况

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朱仙庄镇辖区共有各类税务登记户数584户,其中:个体经营户522户,各类企业62户。

二、税费收入完成情况

第一季度我分局共组织入库地方税收及教育附加3594745.86元,占全年税收计划1400万元25.68%,其中朱仙庄镇3252097.75元,占分局总收入的90.47%;比去年同期多收13829.09元,同比增收0.43%。同样入库各类基金58万元,比去年同期少收112万元,同比减收65.89%。

主要来源:

一是委托代征入库的税款,朱仙庄镇所辖委托代征单位4户(朱仙庄煤矿、宿州学院、宿州卫校、宿州市华馨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季度除宿州学院无税款入库外,其余3户累计入库税款2073454.59元,占朱仙庄镇总收入的63.76%。

二是企业正常申报的税款,1-3月份有税申报企业39户,入库税款425714.19元,主要是安徽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朱仙庄信用社、宿州市杰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煤碳供销经理部入库的税款,第一季度入库各类税款349317.38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实有税源与收入计划任务偏差大。2009年,由于形势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不断加深加重、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政策,不确定的减收因素不断增多,地税收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新增应税项目不多,地税收入效应未能体现。从朱仙庄镇应税项目来看,新增重大应税项目不多,税收增长缺乏新税源支持。

四、二季度税收收入预测

4月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期将至,土地使用税预计完成100万元,房产税10万元,主要是安徽绿洲人造板入库的税款,6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企业所得税预计完成10万元,营业税预计能够完成140万元,个人所得税所预计完成20万元,二季度预计完成地方各税300万元。

五、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全力以赴保收入、促增长。一是坚持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地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坚持依法治税,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和转引税款,确保组织收入依法规范运行。坚持经济税收观,抓好税收分析预测,准确把握形势,掌控税源潜力,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逐步健全科学、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收

入运行质量,逐步实现组织收入工作由“计划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变。

二是围绕经济发展重点,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是做好重点企业的“一对一”跟踪服务工作,对大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进服务,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在建项目涉及的税收问题,加快办理各项纳税事宜。

三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集中力量对难点行业、薄弱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

四是深入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强化基础管理,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业务培训,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来缓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五是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既要抓好、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支柱税源的监控管理,把握组织收入大局;也要深入调研,大力抓好房地产出租、饮食娱乐、私营经济等难点、弱点的税收征管,力求做到应收尽收。完善重点税源三级控管机制,整合税源监控指标体系,加强税源预警分析,加大收入考核力度,健全税收计划调整机制,确保收入质量和规模。抓好潜在税源的分析预测,了解区域内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办企业及在建工程情况,打牢税源监控基础。

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一是充分认识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社保费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充分调动税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对重点费源户的管理。详细掌握重点费源变动情况,严格遵守重点费源调查和统计报送制度,全面掌控社保费收入进度。三是继续加强同财政、社保、国库等部门的联系,坚持对帐机制,加大社保费征缴力度,促进收入进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2.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篇二

一、搬场物流行业基本情况

上海道路搬场物流行业担负着居民搬家、企事业搬场、工业设备搬运装卸及物流运输服务等任务。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低附加值型行业, 多年来为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市民动迁新居作出积极贡献。但搬场物流企业的成本费用较高, 详况见表1。

从表1可见, 搬场物流行业营运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的19%, 人力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47%, 搬场物流车用工成本占比高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因此, 近年来行业一直处于微利保本边缘。

二、搬场企业实行税改前后的变化情况

按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办法, 本市全部搬场物流企业相关税收会大幅增加。以本市搬场物流行业规模最大——年营收6 000万元、200余辆运营车辆、960名员工的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为例:2011年1~10月份营业收入5 772万元, 营业税率3%, 为174万元。如果2012年1~10月份产生同样的营业收入5 772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 税负按下列情况将会分别比原营业税负增加187%、168%和158%。

1. 按收入减相关抵扣燃油成本费用后纳税

营业收入5 772万元减燃料费723万元, 预计纳税约500万元, 同比增加326万元。

2. 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纳税

销项税=5 772/1.11×11%=572万元, 进项税=723/1.17×7%=10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572-105=467万元, 同比增加293万元。

3. 按营运成本20%抵扣纳税

销项税=5 772/1.11×11%=572万元, 进项税=1 154.4/1.17×17%=167.7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572-167.7=404.3万元, 预计同比增加276.5万元。

与公兴搬场物流相同, 本市其他几十家搬场物流企业都面临税改后负担大幅增加的局面。

三、上海实施税改配套的政策措施

本市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试点工作于2012年初进入实际运作以来, 道路搬场物流行业的实际税负成倍增加。上海公兴搬场物流公司2011年1月份按营业税3%征缴为29万元;2012年1月份实际缴税81万元, 营业额大体相当, 但同比税负却增加了52万元;上海永安搬场运输公司2011年1月缴税8 100余元, 2012年1月为23 700余元, 为同比的近3倍。

新税改政策的执行, 对于原本处于微利的企业, 是沉重的负担。同时, 由于2012年成本费用不断上升,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改为城镇保险后, 物流企业人力成本在2012年及以后每年增加17%。对于工人的福利, 劳动保护费和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在2012年预计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都会对企业带来压力, 并将直接导致原本濒临微利保本边缘的搬场公司经营大幅亏损, 生产无以为继, 给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带来很多隐患。为此, 市委、市政府领导, 市财税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为顺利、稳步推进税费改革, 体现在税改中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宗旨, 上海财政、税务部门正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1. 按6%的增值税率及3%的简易计税办法

对搬场物流行业按物流辅助类6%的增值税率及3%的简易计税办法。原增值税标准为17%和13%, 新税改增加11%和6%两个低档税率。搬场物流运输服务是依靠人力使用装卸搬运工具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 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 可适用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类6%的增值税率;对单纯为居民搬场服务的小规模纳税单位则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

2. 协调相关行业增值税发票问题

除燃油、配件、购车等已使用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抵扣环节外, 对运输征税涉及的通行费、修理费、场地费和停车费等可计入成本抵扣环节的服务类行业尽早协调启用增值税发票, 并协调跨省运输 (非税改试点城市) 发生的燃油、材料费的增值税票问题。

3. 实施“先征后返”的财政返回政策

3.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篇三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的征税情况分析如何实施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对企业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上,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级别的选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赋是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属可抵扣税。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我们都知道,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赋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当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那么就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而这种情况在批零兼营的企业尤为突出,特别是高利润的零售行业。我们用下面的数据做一个简单分析。

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收入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大于80万,则实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如果一个企业为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其中批发业务的进销差价一般在5-20%,则其批发业务的增值税赋为0.89%-4.25%。其计算为:5*17%/(100-5)=0.89%和20*17%/(100-20)=4.25%,由此可见,批发业的毛利率低,因为正常的进项抵扣后,其增值税税赋并不过高,且其因批量大,销售收入高,因此企业的净利润是可观的。然而其零售业务,一般来说零售业务的利润几乎都是大于30%,如果适用17%的增值税率,则其税赋就会大于7.28%{30*17%/(100-30)=7.28%},则此税赋就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赋的2倍还多,当零售利润更大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赋则会更高。由此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当批零兼营企业,其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大时,可以选择划小核算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将零售业务划分至分支机构,这样就可以综合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赋,降低现金流出量,达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产品销售折扣的策略

销售折扣是目前商业销售中最常用的促销方式,销售折扣主要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是采用总价法的核算方式,什么是总价法呢?总价法是指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做为入账价值的方法。而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也是目前我们零售商家商业促销活动中最常见的。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或吸引更多的顾客购买商品,如酸奶的促销活动,采用买6送1,预买6瓶酸奶即赠送1瓶酸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因此,赠送的酸奶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财务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均视同销售。应按照视同销售的收入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顾客是购买6瓶酸奶,则赠送一瓶,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销售7瓶酸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规模结构,以及企业的营销策略和账务处理,都将对企业的增值税赋起重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很大。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缴纳所得税是税务部门依据税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税比例计算缴纳的,而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得出所得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存在差异,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筹划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确认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中收入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我国新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为: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得,應确认为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确认收入,而税法则主要以是否收到款项来确认收入,两者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特别是企业临近年终时发生的销售业务,企业可按有利的原则合理调控和确认销售收入,筹划税收。

收入的确认时间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重大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这样,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相比,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

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应收票据的风险合理的转化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当期的损益支出,降低当期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

(三)利用政策的有利条件筹划税收

由于我国会计与税法都处在一个发展过程中,与国际间的接轨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随着税法及相关的会计制度的不断推陈出新,企业在税收相关政策上的实施快慢决定着其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中的差距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所得税负的现金流出量,以下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利用政策筹划税收。

1.利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变化筹划税收。

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执行和职工福利费一样的政策。而此税法政策对于很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及税收筹划都没有跟上政策的步伐,从而导致当年有很多企业未能及时执行相关政策,很多企业直至2009年初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了解此项政策,而此时2008年的账务期已经关闭,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部分的企业在这一块调增了相当大的金额,补缴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所得税,远远超出了当年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的計划,增大了当年在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

2.利用工资实发总额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变化筹划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2009年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此文件因为生效时间往前追溯一年,及时实施新的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和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增长员工的工资,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却不影响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数。而同样的了解这个政策的时间,各企业均不相同,存在着相对的滞后性,其对企业的发展同样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应及时把握财税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员工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及时接受、理解和执行财税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确保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4日税函[2008]264号.

[5]尹晓楠.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项目网,2010-3-10.

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篇四

一、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一)总体状况分析

1.税务登记总体状况:截至2011年6月底,全局税务登记户数1301户,其中正常开业户户数1299户。

【注:统计的税务登记户数1301户包括正常开业户数、停业户数、非正常户数,不含注销户数;正常开业户数包括登记、开业、迁入、复业四种状态的纳税人户数】

2.纳税申报总体状况:二季度,全局应申报2108户次,已申报2100户次,申报率为99.62%。

3.缴款入库总体状况:二季度,全局国税系统不含车购税应入库1907万元,已入库1907万元,入库率为100%。

(二)税务登记状况分析

截至2011年6月底,全局税务登记户数1301户,与2010年12月底相比增加108户。

1.纳税人类型分析

截至2011年6月底,在我局登记的1301户纳税人中,其中企业纳税人224户,个体纳税人1077户。与2010年12月底比较,总登记户数、企业纳税人户数、个体纳税人户数的增长率分别为9.05%、12%、8.46%。表1—2011年二季度分纳税人类型户数变化情况表

单位:户

指标名称 2010年底 2011年二季度 增减变化率

登记总户数 1193 1301 9.05%

企业纳税人 200 224 12%

个体纳税人 993 1077 8.46%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局今年二季度税登记总户数、企业纳税人户数和个

体纳税人户数与去年年底户数有所增长。

2.风险状况分析

我局没有非正常户,所以风险点“非正常户期末户数占登记户期末户数比例”、“非正常户增长率”和“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中欠票、欠税或稽查在案户数比重”均不占比重。

(三)纳税申报状况分析

本环节关注风险点为“二季度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但本有购买发票记录且有结存的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

二季度,全局“二季度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但本有购买发票记录且有结存的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为6.2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风险程度高。

表2—2011年二季度三个月连续零申报,但本

有购买发票记录且有结存的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风险排名

单位:户

序号 单 位 本有购买发票记录且有结存的纳税人户数 最后三个月连续零申报户数 本有购买发票记录且有结存的的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韶山市国税局64 6.25%

注:1.以上数据均为统计期时期数。2.标记为橙色表示超过省局平均险值。3.全省平均4.75%。

各税源管理科要高度重视本项风险提示内容,重点加强对连续零申报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的监管,防范领购发票使用但不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携带结存发票走逃的风险。应针对相关风险认真做好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征管科。

(四)窗口代开发票管理环节状况分析

根据近期工作重点,省局选取了“窗口代开医药普通发票”情况作为本期窗口代开发票管理环节的主要分析内容。

1.特点状况分析

近三年,我局多次到国税机关进行窗口代开医药普通发票次数达10笔以上的纳税人有2户,共代开发票41份,发票开具金额达96.93万元。

2.风险状况分析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从事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场地和人员,并分别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应从具备资质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和药品”。已具备资质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完全有条件办理税务登记并自行领用发票开具,不应当到国税机关窗口代开发票。

从近几年窗口代开医药普通发票的开票份数和开票金额来看,均呈增长趋势。经分析,其原因可能有:

(1)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从具备资质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处购进医疗器械和药品,不能正常取得相应发票,于是选择到国税机关进行窗口代开发票。

(2)医疗机构通常只需取得普通发票,而具备资质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大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行开具发票则需计销售收入,并按要求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采取到国税机关进行窗口代开发票,将该部份开票收入不进行申报,达到少缴、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部分具备资质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为避免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采取部分业务到国税机关窗口代开发票,不申报相应开票收入,在逃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管的同时,也达到少缴、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窗口代开发票的认识存在误区,未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如果国税机关不为其代开发票,销售方会购买假发票,税收流失会更大;有的单位因税收任务紧,于是将窗口代开发票征税收入作为重要税收收入来源,甚至鼓励本地或外地纳税人来本单位进行窗口代开发票;有的单位对窗口代开发票业务真实性未能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甚至存在极个别税务干部或税务代理机构受利益驱使,引导纳税人进行窗口代开发票而不做申报,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为防范此类税收风险,各相关科室应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以单位名义代开的,以及多次到国税机关代开的,要对其逐一进行风险排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及时纳入管理;凡存在少缴、未缴税款的企业,要按规定对其补征税款或移送稽查。今后,各单位对从事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的相关业务不得进行窗口代开发票,要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后自行领购发票开具使用。若仍监控到该类情况发生,省局、市局将予以点名通报。

(五)税控收款机管理状况分析

在税控收款机的应用和管理过程中,通过监控和分析数据发现了一些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

1.税控收款机用户票表比对情况分析

2011年二季度,税源管理部门加强了税控收款机用户票表比对工作,没有票表比对异常的情况。

2.税控开票数据抄报质量情况分析

2011年二季度,税控开票数据准期抄报率均达到了100%。但部分纳税人未严格按要求报送税控收款机“日交易数据”,税务部门接收数据时也未严格把关,造成部分纳税人的“日交易数据”未能在税控收款机数据库中保存,影响了票表比对的准确度(系统查询的开票收入比实际要少),并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二季度,我局未按规定抄报税控收款机“日交易数据”共有1户次。

(六)2011年二季度重点风险核查情况及工作成果

截至今年9月1日,全局各单位通过对省局2011年2季度下发的税收风险排查清册,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共补缴税款0.75万元,调整定额补税0.11万元。

二、工作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各相关科室要结合征管实际,针对本次通报中提出的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查找深层次原因,找准变化规律,提出征管建议和对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源监管水平。

(二)要抓好督导落实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高效运行。要做好合理征管建议和对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把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并最终将工作成果体现到增加税收收入和提高征管质量上来。

(三)各相关科室要根据通报内容和要求组织好相关的风险排查工作。下发的各项数据指标均放在局55号服务器/征管科文件夹下,请税源管理一、二科自行查找对应的风险纳税人,逐户进行排查。

(四)各税源管理科要将本次内容的分析整改情况、风险排查做法及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报告,在9月30日前报征收管理科,由征管科汇总并填写《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重点风险核查情况及工作成果统计表》并上报市局。

(五)本次发布的数据属内部资料,各相关科室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5.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篇五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探究的调查报告

[论文摘要]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生产技术水平低下,产品缺乏竞争力,财务管理能力不强,负担过重等现象。为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但这种扶持力度显然不足,范围比较窄,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降低税负的重要性,也迫切需要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但是,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如何实现涉税零风险吸引了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1.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带来的风险

(1)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首先,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其次,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缴税。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但在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时,并不能认为缴税最少的方案就是企业最优选择。税务筹划的目标应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总目标,有助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最后,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歪曲。目前,我国共开征20余种税,在这些税种中,一般的中小企业应纳五、六种至十多种税。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征收管理工作的加强,一方面,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和其他各种原因,中小企业涉税案件也大量出现。据调查,中小企业涉税案件中的主要违法行为是:隐瞒应税收入、纳税申报不实和发票违章。其中,隐瞒应税收入行为具体又包括设立小金库、设立账外账、应税收入账户处理不实等,纳税申报不实具体又包括分解应税收入、不确认应税收入、不申报应税收入和少申报应税收入等行为;发票违章具体又包括使用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等行为。

(3)企业税收筹划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目前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匾乏。由于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匾乏,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层次低、税收筹划范围窄,不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对企业的设立,投融资及经营管理就税收问题作长远的筹划。

(4)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企业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深度上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筹划立足于规避额外税负;中级筹划立足于综合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选择最佳经营决策;而高级筹划指通过反映、申诉、呼吁等措施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目前的状况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处于低水平。

(5)企业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

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并且会进一步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

(6)企业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条件不完善。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而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有的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有的独资小企业甚至不设置会计机构,临时从社会招聘一些兼职会计,目的就是出出报表,交交税,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根本无从谈起。有的中小企业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这样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的基础极不稳固。

(7)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不科学。一些企业在税收实践中,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遵从税收政策和财务核算规范,不科学的税收筹划时有发生,表现在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角度设计,缺少全局观和战略观,甚至违反税法等。例如,某超市混淆返还收入与进场费、上架费、广告费、管理费等的区别,钻政策空子,不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联系,都以进场费、上架费、管理费等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人为调剂收入费用,假筹划,真偷税,90余万元返还收入只申报营业税,而不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但追征了税款,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2.企业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按照目的不同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和维权性税收政策。不同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不同的税收导向和征收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是合法性,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再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3)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企业纳税筹划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经济特区投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投资收益率可能偏低;在老少边穷以及西部地区设立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不得不是考虑的因素。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

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方面,而物流又以“资金流”为主。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流程。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它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熟知现行税法、税收政策,同时要求企业有规范的财会制度、健全的管理体制、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要让税收筹划切实可行,中小企业就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创造这些条件来满足筹划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在这方面比较相对欠缺的中小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2.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的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没有成本的资金。这不仅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费用,还可以防止中小企业陷入“税法陷阱”,避免缴纳不应缴纳的税款,无疑有利于资金比较紧张,融资比较难的中小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将避免税收违法作为筹划的具体目标,可使纳税人从理性分析中解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正确认识,近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另外,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所以,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偷漏税相对严重的中小企业增强纳税意识。

4.税收筹划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减少企业的成本,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成本较高,利润率偏低,因而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弥补自身不足,增强市场竞争力。从长远来看,企业竞争力提高了,收入和利润也会大大增加,税源富足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自然也会随之增加。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1.微观角度(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2)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3)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此外,要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计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篑。事实上,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是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

(4)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包含着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中小企业由于专业、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5)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对未来的税收政策走向有一定的预测,从而保持筹划方案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6)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各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使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税收筹划的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这样,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最终得以实施。

2.宏观角度的建议。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税收扶持政策应以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为主,以特殊目的为辅。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吸纳特殊人士就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是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因此,税收政策应根据中小企业灵活多变、适应性强、进入和退出壁垒少等特点,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使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中小企业以自由发展的空间,使之处于社会公平竞争地位。

(2)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之中,很不系统规范。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中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优惠措施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对目前已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

(3)严格按照标准,严控核定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特别要注意根据各个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科学地核定应纳税额,严禁随意扩大“人为约定”,实行核定征收,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四、小结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将不得不采取税收筹划的方法,中小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已势在必行。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

6.税收报告 篇六

1、结合国地税摸清集聚区企业09年纳税情况,由集聚区提供企业名单,国地提供数据查

清共55家企业,国税2115.14万元,其中中央收入1533.97,县级收入520.17万;地税810.61万,其中中央收入102.68万,县级收入707.92万

2、摸清区内企业情况,区内企业分3类进行摸底,通过调查摸底:本县搬迁入驻企业19

家,新增投资企业14家,招商引资企业12家。部分企业在建设当中,种类不明。

3、按省市要求,做好09年集聚区企业三税申报工作,由于时间紧,由局领导协调,在国

地两税档案室,带上复印机,把09年国地两税票据翻一遍,给省市报09年三税基数,营业税18.09万,增值税2004.04万,所得税232.83万.。

4、配合集聚区做好土地收储,地面附着物清点工作。

5、做好10年区内企业纳税情况统计工作,做到分月,分税种,分企业,分乡镇 下阶段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区内企业纳税统计工作。

2、按照省市要求做好三税统计、上报、税票收集存档工作。

3、配合集聚区做好土地收储附着物清点工作。

4、做到应收尽收。

5、做好局领导和集聚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6、等财政体制重新确定后,按局里要求,做好

① 申报基数要及时准确;

7.基于税收契约的税收筹划特征分析 篇七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2]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3]。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4]。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5]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6]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7]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不同的契约形式界定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其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来说,纳税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都可以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但这两种方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税法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因此,纳税人购买设备加速折旧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纳税人租用的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这其中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即税收将取决于设备的投资方式,而设备的投资方式则完全依赖于纳税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

如果纳税人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并不一定需要纳税人拥有不同税负的附属经济实体才能进行筹划。面临不同税率,互不相关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相互约定,将应税收入从高税率的纳税人那里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人那里。[8]这是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税收博弈合作模式。进一步分析,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形式稍作调整,极有可能引起税收负担的较大变化。

参考文献

[2]亚当·斯密著,杨敬年译:《国富论》,陕西出版社,2001。

[3]亚当·斯密著,杨敬年译:《国富论》,陕西出版社,2001。

[4]李胜亮:《税收脉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P87。

[5]迈伦·斯科尔斯、马克·沃尔夫森:《税收与企业战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D04,P5。

[6][德]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P53。

[7]迈伦·斯科尔斯、马克·沃尔夫森:《税收与企业战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P3。

8.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篇八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转让定价也可称作内部调拨价格,是指所有权统一的工商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分支之间进行交换时所使用的价格。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间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因为我国税法相当复杂,很容易使纳税人在不自觉中触犯税法,形成涉税风险。

一、转让定价的方法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UP)

同一集团内部公司在转移商品或服务时所使用的价格,将与独立非受控交易中所使用的正常价格进行对比。非受控交易是非关联公司之间或非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中的一方的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或是十分相近的交易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只要比较双方的交易在商品本身、合同条款、交易数量、市场情况、转售利润预期等方面的差别可以被确定或调整,甚至是存在一些无法被确定的细小差别,只要没有其他现有的转让定价法能比CUP得出更为可靠的结果,CUP仍是可以使用的。

(二)转售价格法(RPM)

主要是通过参考独立公司在可比非控制交易中所获得的毛利来判断某一受控交易的价格制定是否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主要使用确定一个受控的市场销售公司(分销商)进货时(这些货物将进而转售给无关联客户)所支付的转移价格。

(三)成本加成法(CP)

制造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生产成本是被加数,加上一个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利润,得出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适应适用的合理价格。成本加成法是最常用来确定制造商及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的正常利润的一种转让定价的制定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TNMM)

为特定的一个或一组交易确定净利润水平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集团内部关联公司见交易所创造的净利润水平与那些从事大致可比交易的独立公司净利润水平进行比较。

(五)利润分割法

是完全依赖集团内部数据的转移定价方法,重点考察集团如何通过一种或一类特定产品来实现总利润。对于一个生产销售一体化的跨国集团来说,它赚取的是其产品从头到尾的全部利润或差价。这种经过集体努力、通过受控交易实现的经营利润或亏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集团内部有关的各方。关联分配通常是按净利润而非毛利润来进行的。

二、转让定价的主要涉税风险

(一)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给关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因为一个国家会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的变化会给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带来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法律风险是指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中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所引致的风险,特别是由于对相关国家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条文不清楚的原因,导致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触犯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它不仅面临着法律制裁的风险,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声誉。

(二)关税风险

关联企业国际间转让定价面临的关税风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关税税率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它的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不可控风险;这里主要是指第二种风险,即海关对关联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进(出)口货物价格重新估价,从而对转让定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汇率风险

又称外汇风险,指汇率的变化将可能给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稽查风险

稽查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稽查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与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长期动态博弈的结果密切相关。当然,稽查风险还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技术手段成反比。

三、涉税风险化解的方法

现有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涉税风险的化解方式主要有技术手段与预约定价两种。而本人认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也是涉税风险化解的重要方法,技术手段与预约定价都是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一)技术手段

当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中间产品有市场价格时,利用平时搜集的有关信息数据,将中间产品独立第三方的最近的市场价格进行排序,采取四分位法选取公平交易价格的范围,即价格概率分布的25%-75%之间的数据,从中确定最佳的关联交易转让价格。若公平交易价格的范围空间较小时,可以通过扩大市场价格的时间序列(因为市场价格受供需状况、季节因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时间空间越大,偏离度越大)来调整,也可以通过人为的因素(关联企业平时可以有目的的同独立第三方进行一些小额交易,拉大市场价格的分布空间)进行调整,总之使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内。规避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调整带来的涉税风险。

(二)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在我国称为预约定价制,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使用预约转让定价可以降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也可以减少在转让定价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惩罚提供了防护措施,并减少支持转让定价的年工作量。

(三)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许多国家的税法明文规定,公司的合作态度、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印象决定着税务机关对公司处罚的力度,所以说,关联企业与税务机关融洽的合作关系将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和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找支持企业当前转让定价政策合理性的证据,拿出完整的转让定价文件材料,对审计人员的提问给出前后一致的完整回答。

参考文献:

[1]李传喜,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经济学分析[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5

[2]杨斌,转移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J],涉外税务,2002,(5)

[3]李明辉,试论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规范[J],决策借鉴,2002,(6)

9.税收调研报告 篇九

一、目前征前减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法减免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我们必须树立“应收尽收”的治税理念,另一方面,也应当牢固树立“不兑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不断创新与改革,切实加强征前减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但是,目前征前减免管理中却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增加了征前减免的管理难度。征前减免主要是指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入国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的税款,在资金占用方面给予纳税人实惠,在认定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纳税人方便,但征前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在纳税申报、税收会统核算等方面给管理带来了困难。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调整后,征前减免项目增多,适用对象扩大,一方面要将政策宣传到每一纳税人,另一方面是企业在追求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中难免想方设法利用政策打擦边球,特别是那些同时经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增加了纳税申报审核难度。

二是征管系统(ctais2.0)对征前减免管理要求不统一、资格认定信息进机操作不规范增加了核算和统计难度。由于征前减免优惠认定的手续和环节简单,且减免税金不须缴纳入国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因此,征前减免应征税金核算存在“取证”难,特别是数据省局大集中后,征管信息系统中对纳税人征前减免优惠资格认定及进机操作没有作明确而统一的要求,操作的不规范也带来核算时数据归集统计口径的不一。如: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纳税人的免征税款,20__年征管系统申报征收模块“征前减免”反映我局“废旧物资回收”减免税款2612万元,而20__年系统中这一模块已不再反映这一部分的核算内容;同样的还有,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管理,系统中20__年统一在“双定户未达起征点减免”中核算,20__年只有少数纳税人反映了这一征前减免信息,且分散在““双定户未达起征点减免”和“记录起征点以下减免”两模块。因此,征管系统中归集反映的纳税人征前减免信息及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都有待考量。

三是征管系统(ctais2.0)没有涵盖到所有按政策规定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如目前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华书店等,系统“征前减免”查询模块一直没有归集和反映这些纳税人的征前减免应征税金数据信息。

二、加强征前减免管理的主要实践

为切实加强征前减免管理,__市国税局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借助联动管理平台,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与创新了征前减免工作:

一是厘清征前减免对象,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认真梳理现行纳税人享受的征前减免税;严格执行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切实将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减免认定落在实处;及时厘清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哪类征前减免项目及减免优惠幅度。20__年,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结合汇算清缴做好老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获利年度确认工作,该免则免,该减半征收则减半征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福利企业等,主要利用年审做好资格确认,对改制或发生其他变更后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该取消的立即取消;对新办企业,则将政策宣传工作前置到税务登记环节,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巡查时就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工作,向纳税人免费发放涉税资料;此外,结合税法宣传,向地方党政部门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地方党政部门对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厘清征前减免优惠类型,实行分类联动管理。将征前减免工作纳入市局税源联动管理,通过市局与分局、市局各职能科室的联动,提高对征前减免的管理效率;在具体执行中实行分类管理,凡属报批类的,税政部门集中资料后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市局减免退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再办理,该减则减,该免则免,该上报上一级税务部门审批的上报上级机关,凡属备案类减免退税的,由基层分局受理、审核、确认后报市局税政部门备案。

三是厘清减免税各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形成管理合力。明确税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牵头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优惠资格、优惠方式的认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的年审等工作;建立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做好跟踪管理;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排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对象,对应该享受优惠的,布置基层做好政策落实或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明确征管(法制)部门的相关职责是:负责申报进机数据网上监控审核,统一规范优惠资格进机,具体包括优惠资格的认定、以及认定的范围、适用的税率、认定的幅度等是否符合政策;认定信息进机操作录入的口径是否规范,录入的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征前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有否及时进行征(免)税申报,减免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等,对监控发现问题,提交市局联动管理小组处理:对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取消优惠资格,对减免优惠到期还在享受的,及时清理取消,该补税的补税。明确计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征管系统做好征前减免税款的分类核算、统计,并对征前减免优惠调控力度在组织收入、在扶持__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作出客观分析和评价。

四是厘清征前减免操作流程,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和纳税遵从度。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征前减免优惠资格认定时,对照税收政策及征管操作规范,能当场办理的即时办结,按规定需要流程税源部门的限时流转;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巡查进行优惠资格确认时,完成纳税辅导工作,告知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销售营业收入发生,都要依法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减免税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征前减免管理的筹划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征前减免管理,__市国税局准备在以下方面作更多的尝试。

一是提高对征前减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征前减免税金虽然不需要组织入库,但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并对相关政策作好规范性宣传。特别是对这两年新办的“三农”企业,要做好针对性、个性化政策宣传,做好相关纳税辅导,充分提高社会的纳税意识,使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也能认识到,即使销售的免税产品也要及时、足额申报免税销售营业收入,申报减免的应征税金,并做好应征税金分类核算。

二是进一步推行征前减免分类管理。对直接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着重加强申报管理,做好申报环节的监控,重点核查纳税人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和申报,而对审批类的减免优惠要着重把好前期资格认定关,把好应税、免税项目核算关,把好优惠税率适用关,把好减免幅度、额度审核关。

三是进一步强化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流程对征前减免的管理。统一开发平台,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操作方法,统一资料收集信息采集。通过征管系统流程控制来强化对征前减免的管理,通过征管系统操作规范来健全完善征前减免数据信息的归集、核算和统计。

四是将征前减免管理渗透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个管理环节。既让纳税人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同时要防范和杜绝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防止税款的跑冒漏滴,对征前减免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0.税收执法督察整改报告 篇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10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篇二: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总结报告

xxx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认真开展税收

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市局下发的《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通报》(赤国税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至,对我局2010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税收执法督查自查整改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到位,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各基层税务机关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督察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顺利开展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实施情况方案。方案对执法督察自查整改阶段的整个进程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为部署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分析整改四个阶段,并对执法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执法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明确重点,精心准备。首先是将每项自查整改内容的法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自查整改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第二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执法情况,对总局确定的每项检查内容

细化为若干检查重点,增强督查针对性。第三是对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检查途径进行明确,提高执法督查效率。

四是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在各股(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又抽调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对各股(室)进行了重点督察。检查组依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分工作业,抽查了相关登记台帐、文件、税收征管档案,同时登录征收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信息查询、审核, 认真查找突破点,延伸挖掘相关问题,切实做到自查阶段查深查实,都很好的完成执法督查任务。

五是严格整改,规范执法。针对自查阶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我局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第一是认真整改,严格追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检查股(室)认真进行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写出整改报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结合2010年我局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股(室)对税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出台加强规范管理的有关制度。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据执法人员的不同基础、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开展分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以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琳瑗)篇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关于2010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我局年初下发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由法规处处牵头,其他各处(室)参与,组成考核组,于11月1日至18日,对我市11个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展了2011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保障监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新举措。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对于我局推动税收执法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执法监督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考核任务。自我市地税系统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来抓,并在年初的工作安排中做了专项部署和要求,多

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思想”,税收执法督察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抓手”,并将税收执法督察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评比,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保证了考核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监督、有落实。

(二)认真梳理线索,明确考核重点。为切实把我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抓好、抓深、抓细,考核前,从三个层面认真梳理执法督察线索,确定考核重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确定考核重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筛选考核重点;三是多次召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骨干力量征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补充考核重点。根据以上确定的重点内容制定严谨的考核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即《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该方案基本实现了检查尺度统一、检查深度统一、检查层面统一,力求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在考核过程中证明这一步骤使考核路径清晰,标准明确,有效的提高了考核工作的效率。

(三)查前严格培训,明确考核途径。10月27日至28日对

考核组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主要学习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文件及讲解和说明《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中的考核项目、考核要求、检查方法、路径等。

此次考核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式进行。“听”是听取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汇报;“看”是看有关文件、案卷、文书、资料(含征管数据)、报表及实地查看等;“查”是对税款征收、税种管理、税务稽查、政策执行、违规查处、行政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议”是召开各种不同范围类型的会议,听取意见及建议;“评”是对执法和管理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结合考核项目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

(四)实地延伸检查,明确检查深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工作督察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选取了包括房地产业、建安业在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作为实地延伸检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是否按规定申报,是否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等情况,并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地调查信息及时与征管软件中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

二、认真做好考核总体评价工作

(一)取得的成效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能够把组织收入及依法治税工作,作为总揽全局、重点落实的首要任务,以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全力推动依法治税,使我市地税系统执法监督成效逐年提升。一是税收政策得到层层落实。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均能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未制定任何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文件;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我局利用监督、检查、否决“三权”,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各局均能做到依法减免;二是税款能够及时入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费,未发现延压税款、提前征收税款、违规批准缓税或混淆预算级次入库的现象;三是税务检查及处理逐年规范。从检查中看,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税务违法行为处理中所应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准确;四是税务稽查力度加大。稽查部门基本上依照稽查规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并按照《重大案件审理规程》的规定向审核部门报送案件;发挥了以查促管的作用;五是自查工作扎实有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自查面达到100%,做到了检查有底稿、查处有依据、情况有反馈、检查有结论、结果有通报、问题有整改、过错有追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综合本次考核结果,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我局对被考核单位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

1.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个别享受优下岗惠政策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涉及纳税人2户,现已改正。

2.税务行政处理方面

自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税收管理员仍然存在使用老办法对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处理的现象。考核组已要求各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增强责任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提高税务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防止此类行为再度发生。

3.税务管理方面

此次考核,将税费征收、发票的“领、销、开、缴”、涉税篇四: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目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三、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税收收入质量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三)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六)发票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八)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九)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一)督察内容

1、税收收入质量情况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3、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5、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6、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

(2)超定额供票补税是否符合规定。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

(1)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2月1日实行后,各级税务局按照规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情况开展督察。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3)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261号)规定的自2012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办理个案批复,执行请示、会签、审查、备案、公开程序的情况开展督察。

8、税收执法案卷评查

督察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4号,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情况。

9、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

督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地税?2014?20号)落实情况。

(二)督察工作要求

1、督察内容所属期

2014—2015年,督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

2、督察方式及工作要求

1.2015年4-8月,各级地税机关对照督察内容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下查一级”原则,组织复查,各设区市局复查下级单位的比例按不低于50%的要求确定;2015年9月开始,省局组织对2个设区市局开展重点督察,并总结全省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于2015年11月2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2.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科学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查前培训,合理调配力量(优先从执法督察人才库中抽调骨干力量),创新督察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执法疑点相关指标和其他督察方式开展督察,并根据督察结果,狠抓整改落实,有效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3.应参照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指引开展督察;督察项目应用执法疑点相关指标情况,各设区市局根据要求反馈省局。

4.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和?全国税务机关督察内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25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使用税务总局式样执法督察文书,及时收集、整理和移交税收执法督察档案材料。

(三)上报材料及上报时间

(1)2015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设区市局应根

据督察项目,结合2015年省局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2015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包括必查项目计划、完成督察项目的具体时间期限、计划督察下级局的数量,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邮件上报省局。

(2)设区市局向省局报送的督察结果包括: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2个案例(同时附上作为案例来源的工作底稿原件)、税收执法督察报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2015年8月31日前正式行文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局。各项资料具体内容应按照(闽地税?2015?32号)要求撰写。

(3)省局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一)准确确认问题。

1、要查清问题。

2、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不是查纳税人的问题。问题的描述要贴切,要属税务机关的执法问题。

3、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若只是违反工作要求的,不作为执法督察问题。

(二)认真落实执法督察“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的工作职能,提升执法督察质效。

1、剖析问题。对执法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分篇五: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为了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积极利用总局综合数据分析平台开展执法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内审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现将税收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税收执法督察:

(一)深刻认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1、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人员缘于知识、能力、经验的差异,在没有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因对税法理解不同而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准确体现税法立法宗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必然制约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其自觉抵抗税收权力诱惑,自觉加强业务修养,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则必须要加大执法督察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在最大限度遏制并消除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腐败和过错的同时,迫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约束自己行为,规范执法,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执法需要。

2、税收执法督察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力保障

税收征管与规范执法密切相关,只有税收执法规范,执法人员都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反之,如果执法不规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执法隐患和不良后果,这肯定会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督察可以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根除执法隐患和征管漏洞,防微杜渐,从而助推征管质量的提高。

3、税收执法督察是保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措施

税务干部在执法工作中面临较大风险。由于目前法制不够完善,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社会上的腐败氛围和执法人员面临亲情友情的干扰,以及权力对执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与执法对象间的直接利害冲突明显,这些因素造成了税收执法工作是一个比较容易犯错误的工作。古人云“严是爱,纵是害”,税收执法督察是税收执法行为的紧箍咒,是执法警钟,有利于税收执法人员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是保护税收执法干部的具体措施。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督察中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如认识不够、职能发挥不够、督察手段单一和督察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1、对税收执法督察的重视还不够 ,特别是自查阶段流于形式。不少同志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存在的都是一些小问题,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督察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有些单位和个人只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督察。更有少数税务干部,把接受督察当成一种负担,把督察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每年

执法督察自查时,不是深刻地反思原来执法过程的的对与错,而是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加之执法督察员多为一岗多职,没有专职人员,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弱化了执法督察的职责。

2、税收执法督察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还需提高

税收执法督察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检查。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督察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开展。目前,由于执法督察人员大多数不是业务骨干或能手,对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一些督察人员开展执法督查不知从何入手,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问题不全面,应付了事,削弱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3、税收执法督察的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税收执法督察不同于单纯的税收执法检查,监督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能,通过督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研究探索和完善监督机制,最终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税收执法督察混同于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只重检查不重监督,偏重于对税收执法行为完成后的检查,即使是纠正过错行为,也往往以追究数量、追究面作为衡量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而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工作程序是否恰当,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问题深入探究不够。

4、税收执法督察还有一定的盲目性

税收执法督察应该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与监督机制相适应的一

整套制度、规章、办法和计划。目前,大多数的督察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内容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往往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就针对哪个环节制定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虽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常常治标不治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5、税收执法督察的手段还不够丰富

一方面督察的方式方法单一。税收执法督察还停留在人工查阅、实地核实等简单手段上,科技含量不高,信息化技术应用不够,没能充分利用好征管软件、网络等信息平台。大多税务部门的督查机构摄像机、照相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督察。没有能通过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以及政务公开、网络反映的情况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确定督查计划,有目的的围绕热点开展税收执法督察。

(三)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税收执法督察的主动性

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必须形成合力意识,建立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方面税收执法督察人员要消除“怕得罪同事”、“怕领导不高兴”的顾虑,改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认识,主动履行督察职责,实施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督察。另一方面各个税收执法部门和一线税收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走出执法督察就是找自己麻烦的思想误区,充分认识督察也是关心、督察就是保护的道理,主动接受督察。另外,在配齐、配强执法督察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业务技能。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松散型管理的督察办公室,配备日常专职人员2人,在不同部门抽调多名业务突出、素质高的干部为成员,日常在各部门工作,在实施督察时随时参加,这样也同时解决了督察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保证了督察工作的质量。

2、扩大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既要检查,更要监督。不仅进行事后督察,还要对事前、事中开展监督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力度。一项较大的税收执法工作,如一些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制定了周密的计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合理分权、合理制权,这些都应纳入到税收执法督察之中。在开展具体税收执法工作过程中,督察部门也应及时开展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整个工作不偏离方向,避免事后查出问题,造成损失,无可挽回。

3、明确重点,解决税收执法督察的盲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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