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调查报告(共11篇)
1.反洗钱调查报告 篇一
警惕网络洗钱陷阱
增强反洗钱意识 2012全国反洗钱宣传月调查问卷
非常感谢您参与此次问卷调查!您目前从事的职业是
A机关工作人员 B军人 C学生 D公司/企业人员 E个体/私营业主 F 农民 G外籍人士 H离退休人员 I进城务工人员 J 无业
一、《反洗钱法》颁布时间是
A2006年10月3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6年11月14日 D2007年6月21日
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反贪局 E中国银监会 F中国证监会 G中国保监会
三、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走私犯罪 E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F贪污贿赂犯罪 G金融诈骗犯罪 H其他
四、您认为洗钱行为是否会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进而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
A是 B否
五、在您的生活中,是否听说过网络“洗钱”行为? A是 B否
六、您认为网络洗钱行为都有以下哪几种?
A网络赌博 B网络非法集资 C购买网络游戏Q币套现 D涉嫌洗钱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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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您认为自己身边是否还存在其他方式的洗钱犯罪行为? A是 B否
八、如果发现洗钱犯罪行为,您是否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A是 B否
九、如果发现洗钱犯罪行为,您会向以下哪家部门举报?(可多选)A公安局 B检察院 C法院 D金融机构 E人民银行 F反贪局
十、您认为目前反洗钱工作在发现犯罪线索,遏制洗钱犯罪方面的成效如何?
A效果很好 B有一定效果 C基本无效 D不清楚在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一、您主要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获得反洗钱相关知识?(可多选)A电视广播 B报纸期刊 C反洗钱普及宣传 D朋友交流 E互联网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二、您对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获得的反洗钱知识印象最深刻? A电视广播 B报纸期刊 C反洗钱普及宣传 D朋友交流 E互联网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三、您认为以下哪种反洗钱宣传方式最容易被您接受?(可多选)A悬挂横幅 B营业场所摆放宣传材料 C电子大屏 D公共场所集中宣传 E营业场所反洗钱咨询台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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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洗钱调查报告 篇二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 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 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 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 金融特别工作小组 (FATF) 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于洗钱行为。
(3) 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 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 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 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 放置 (Placement) 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 离析 (Laying) 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 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 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 融合 (Integration) 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 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 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 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 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 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 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 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 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 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 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 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 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 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 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 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 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 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 高价进口, 低价出口, 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 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 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 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 资金单向外流。而且, 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 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 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 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 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 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 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 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 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 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 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 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 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 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 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 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 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 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 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 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 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 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 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 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 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 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 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 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 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 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 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 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 (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 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 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 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 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 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 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 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 相互间协作力度, 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 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 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 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 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 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 也造成隐患。
(7) 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 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 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 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 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 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减少重复监管, 避免盲区。
(2) 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AMLMAC) 的作用。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 2006年,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 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 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 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 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 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 2007年6月, 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 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 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 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 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 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 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 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 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 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 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 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 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落实“了解你的客户” (KYC) 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 分工明确, 职责到位, 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 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 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 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 2007, (17) .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 2007, (9) .
[3]王祝兴.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l) .
3.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 篇三
[关键词] 洗钱 反洗钱 腐败 洗钱罪
洗钱一词是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译而来,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庞大的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为了掩饰、隐瞒其非法收入,该犯罪团伙开设了一家投币式洗衣店,每天营业后结算洗衣收入时,把该组织通过勒索、卖淫、赌博、走私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征税后,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收入,这是最早“洗钱”的原意。在《新华词语词典》中“洗钱”是指将来历不明的收入、非法所得的款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从而掩盖其来源,并以合法身份被持有或进入流通市场。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活动在全球迅猛发展,逐步演变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以致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威胁全球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洗钱犯罪才受到广泛关注。21世纪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2%到5%、全球国际贸易总值的8%,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收入达到10至20亿美元,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1000亿美元,在一些世界经济中心每年有3000~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0000~30000亿美元。洗钱这一黑色产业,现已成为全球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
2001年1月18日,《新华社》消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亿元在逃。”2004年5月28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在全国经济犯罪侦察工作会议上透露“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人民币”拒权威部门保守估计,中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一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和渠道洗钱,转化成了部分人的金融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亿至3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003年3月~10月,外汇局共收到全国各外汇指定银行保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202.13万笔,金额4900.35亿美元。200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显示,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该中心累计收到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含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上,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我国至改革开放以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洗钱规模也日渐扩大,其发展速度加快,洗钱方式更为多样:
1.通过金融机构。在整个洗钱过程中,要把大额的赃款通过各种手段最后洗干净,离不开金融机构,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
2.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洗钱活动也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如财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
3.货币走私。因为它不留下任何交易线索,且被查出的风险很小,而且一旦成功可以彻底洗清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因而被犯罪分子大量采用。
4.利用外币交换。通过外币交换,洗钱者可以避开传统的银行运作方式,因为外币兑换无须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
5.投资掩护洗钱活动。犯罪集团可以收购一些現金密集的酒吧、餐馆、赌场、金银首饰店、宾馆等作为“前台”屏幕,将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在一起存入银行,再通过纳税等环节将黑钱变成合法收入。
6.利用保险工具。洗钱者在向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保险时,故意隐瞒应告之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而投保不久后即解约并领回保险公司退款所开的支票,再将退保金转存另一账户。
7.利用赌博方式。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网上赌场可以为客户提供匿名下注的服务,这都给洗钱者掩盖真实身份和犯罪收益提供了方便。
8.利用彩票、奖券。洗钱者用黑钱购买中奖者手中的中奖彩券,而后去领取奖金。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
9.利用银楼、珠宝商或者其他贸易商组成的严密网络。这种方式非常隐密,而且规模相当大,又不会留下任何记录,交易完全以密码或借条为凭据,极利于黑钱的隐藏。
10.通过专业人员洗钱。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犯罪分子就利用一些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提供帮助。
11.利用地下钱庄洗钱。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外汇数量有限而且手续复杂,地下钱庄交易手续简单且费用低廉,目前更多成为贪污贿赂几走私等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
反洗钱的政策,起初是为反毒品犯罪而制定,现在则涉及到所有获取非法收益的严重犯罪活动。做好反洗钱工作,有利于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有利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洗钱活动是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内外勾结诈骗或者盗窃金融机构资产,并转移至海外,每年数额达数千亿人民币。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不断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的单独努力,难有成效,只有各领域一起动手,打破行业间的界线,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增加了洗钱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掩盖了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毁灭犯罪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查处相关犯罪设置了障碍,他是国际社会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反洗钱机制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机制之一。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种主罪之后,其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上游”犯罪主体经常借助洗钱的手段而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洗钱犯罪是“下游”犯罪形态的延伸。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4种“上游”犯罪扩大为7种,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2003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会议。2004年5月13日,在东莞市召开的“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国际研讨会”指出,反洗钱成为中国金融监管和司法、海关等部门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2004年7月6日,经中央批准,我国专门的反洗钱情报部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在北京成立。社会发展到今天,全球化已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趋势,在国际协作反洗钱斗争中,洗钱集团却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成为反洗钱斗争中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观察员,同年10月中国成为在莫斯科成立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创始成员国。
现在,中国反洗钱的力度正进一步加大,我国针对反洗钱活动出台了系列配套措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纳税申报制度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的诞生和实施,不仅可以带来更加规范的资金流动,更和惩治腐败贪官、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2]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
4.反洗钱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县联社2009年118号文件精神及省联社下发的有关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社及时组织内勤人员进行学习,并在本社开展一次自查及整改工作,现就本次开展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相关组织,加强学习培训
为确保我社反洗钱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在2009年初我社及时成立了以社主任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反洗钱工作,并负责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让每位职工熟悉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反洗钱岗位职责,员工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态度比较端正,并能够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
二、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我社临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能够认真做到检查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及单位账户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开户的真实性,存款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均能够做到真实、有效。对于单位存款户,区分单位性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并能够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单位账户取现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金的支取和转帐业务,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账户的合法性、核实开户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对不合规的给予撤消。
及时做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大额现金支取能够做到分级授权审批,并及时在内网反洗钱系统中进行信息补录及数据验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由于以前对开户单位资料审查并不是很认真,造
成现有的开户单位资料不完整或是有些单位已不存在,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仍未销户的,针对这一情况,我社积极与相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将此项工作做到规范化。
信用社
5.反洗钱工作报告 篇五
近年来,我公司积极响应总省公司的反洗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经营思路,全力推进反洗钱工作。现将我公司反洗钱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
一、深入学习反洗钱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会议的精神。
首先,大力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保监会《保险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人保财险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加强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任职审查,结合实际,对反洗钱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纠正改进;其次,我公司先后对各类反洗钱会议的有关精神及时向各部门进行了认真传达,并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深入学习,将法律、法规同日常业务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大宣传,要求结合业务流程,严格执行。
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贯彻落实监管规定。
完善内控体系、一是细化落实《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从承保、操作、理赔、管理等环节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二是认真执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对资金收付加强了管理,从源头上对洗钱风险进行控制;三是坚决执行省公司财务相关规定,支付工具的金融化、现代化、电子化为防范风险、杜绝洗钱隐患提供了有利条件;四是大力实施总公司《合规手册》中各专业分册中有关风险管控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业务的安全、健康运行;五是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分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际细则《阜阳市分公司反洗钱工
作内控制度》,并在承保、理赔、财务等各业务环节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积极开展合规自查。
6.反洗钱自律评估报告 篇六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四川省2010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成银办发【2010】262号)及省分行《关于在全辖开展2010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中银发【2010】361号)的要求和省分行2010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会议精神,我支行于2011年1月6日开始进行评估工作,具体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因前台柜员直接面对客户及业务,积极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和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进行培训,我支行柜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2、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因工作比较繁忙,无法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于是我支行反洗钱经办由柜员高×、事中监督谭××负责,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反洗钱主管由业务经理杨×、事中监督王××负责,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身份认证: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单位结
算账户开立时,对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开立时,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检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2、持续、重新识别客户: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
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当我支行的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重新对客户进行识别: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
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
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3、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报备:对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
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新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单位结算账户按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表格及档案。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4、高风险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
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按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属于高风险客户的密切关注其资金动向等信息。我支行未及时做到把法院、检察院协助查询的客户列为高风险,已经在整改中。
5、可疑行为报告: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需对以
下行为进行报告,(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
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支行指定高×和杨×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明确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可疑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但我支行只发生企业可疑交易上报,涉及笔数6笔,涉及金额1990万元;1月至9月份对可疑交易分析的甄别过于简单,但已经于10月份进行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对系统提取和未提取但符合可疑交易的数据进行分析甄别,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业务”的原则。因未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在10月份以前的汇入汇款等值美元1万(含)以上未按要求进行可疑交易上报,现正在整改中。
四、宣传培训情况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
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负责人、业务经理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负责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但有时业务经理未能及时的传达分行反洗钱培训的内容,对于此种
情况要求业务经理每周例会必须对反洗钱本周工作进行总结。三是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我支行开展反洗工作,我支行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
五、反洗钱保密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
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任何机构、个人提供、泄露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信息;对于上报的可疑交易,严格保守秘密,决不能向客户透露任何信息。
六、配合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
平时能积极配合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有两次因业务经理监督不到位,经办柜员未及时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可疑甄别交易工作,已经在ICC系统中对经办柜员和业务经理进行扣分处理。
七、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
业务经理是支行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大额交易甄别、可疑交易甄别、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记录客户信息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可疑交易
等反洗钱工作信息的员工将进在ICC系统中进行扣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分行监察保卫部进行处理;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发生谭×、杨××未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已经在ICC系统中进行的分处理。
特此报告
7.论国际贸易反洗钱 篇七
关于洗钱,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 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洗钱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 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3个基本要素, 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 一般包括处置 (犯罪所得保管) 、离析 (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 和融合 (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 3个阶段。其中, 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通常, 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3种方式来转移资金, 掩饰资金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第一种方法涉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的转移, 如利用支票和电子汇款;第二种方式指钞票的实物转移, 如个人现金跨境运送和批量的现金走私等;第三种方法指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以上方法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 都能在国际国内运作。
上述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国际贸易洗钱, 国际贸易洗钱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洗钱行为, 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 (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 有兼而适用等特性, 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 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更确切的说, 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 上述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实际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同时, 利用国际贸易的洗钱行为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 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 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利用金融体系洗钱更便捷、更隐蔽, 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此外, 传统上基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制度对于遏止贸易洗钱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于利用金融业洗钱来说, 利用国际贸易洗钱显得更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体系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贸易流量巨大, 使单个交易变得不明显, 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价值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外汇进行交易和不同的贸易融资安排造成的复杂性;将违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生意现金流中带来的额外复杂性;国家间只能依靠有限的查证程序或手续交换海关资料;多数海关只拥有有限的资源用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对于最后一点, 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检查区域货物的检查比例低于5%。另外, 多数海关只能运用相对有限的分析资源来跟踪和识别可疑交易。
二、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一)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
通过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洗钱是一种最古老的跨境虚假价值转移的方法, 今天仍然很普遍。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歪曲, 达到进出口方之间转移额外价值的目的。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下, 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 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小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相反, 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上, 进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出口方, 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大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洗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上述交易只有在进出口方串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串谋进行欺诈交易, 那么有一方必然蒙受损失。其次, 进出口双方必须由同一个组织来控制。这样, 不能排除一个母公司会在某个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向其按照“合理市价”出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母公司可以开立一个合法商业发票给该外国分支机构, 然后该分支机构就可以按照某种高价或低价转售 (重开发票) 给某最终购买者。通过这种方法, 母公司就可以将高估或者低估商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一个贸易价差难以被发现的国家或地区。最后, 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对于洗钱分子来说具有重要的税收含义。
FATF的研究表明, 以低估价格出口是一种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国际贸易洗钱方法。这反映出多数海关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进口走私和确保收取适当的进口关税上, 海关对出口的监控没有对进口监控那么严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商品的交易越复杂, 海关识别价格被高估或低估以及正确估计关税的困难就越大。这是由于许多海关没有相关资源和数据来确定众多商品的“合理市价”。另外, 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 只能了解自己交易方的情况。因此, 海关识别定价的能力总是被限定在那些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且被广泛报价的商品上。
(二)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多重计价
国际贸易洗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对同一笔国际贸易开出多张发票, 通过对同一件商品或服务重复计价, 洗钱分子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能够大大增强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对同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 也有多个合理解释的理由, 如修改了支付条款, 调整了先前的支付命令以及支付最新费用等。与价格高估或低估不同, 出口方或进口方没有必要在商业发票上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 增加或减少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除了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可以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在极端情况下, 出口方甚至不出口任何货物, 只是仅仅串通进口方确保这一“虚构交易”相关的所有运输和海关文件被例行公事地处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四)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描述
除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会歪曲商品和服务类型的方法。例如, 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低廉的货物, 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 这就造成了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货物之间的差异。通常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本来就难以估计。
三、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以上分析表明, 国际贸易体系在一系列方面可能被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利用。为调查各国当局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能力, 2006年, FATF项目组通过调查问卷了解了一些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查问卷主要关注不同机构识别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的能力、与国外相关机构信息交流的情况以及按照信息开展行动的能力。在调查中, FATF项目组主要关注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
(一) 海关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约一半海关运用“危险信号指标*” (red flag indicators) 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其中四分之三的海关认为通过更好地利用贸易数据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识别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异常贸易活动。其中, 大约有一半的海关借助分析情况开展了调查, 有四分之一的海关成功进行了起诉。
同样, 几乎所有海关均认为他们能够与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共享贸易信息。多数情况下, 海关与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自愿的, 与国外相应机构的信息共享则按照谅解备忘录或海关互助协定进行。有一半的海关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只有三分之一的海关举办过培训项目, 虽然所有海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 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 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海关认为本国面临严重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二) 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 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 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 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 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 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 且经常被禁止, 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 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 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 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 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 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 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 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 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 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 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 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 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 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 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 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 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 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 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 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 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 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 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 (且常被禁止) 。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 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在多数国家, 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 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 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 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五) 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 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 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 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 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 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 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 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 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 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 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 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 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 (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 的培训, 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 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 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 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 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 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 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 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 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 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 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 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 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 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摘要: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洗钱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了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论述了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提出了加强国际贸易反洗钱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洗钱,反洗钱
参考文献
[1]FATF:“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http://www.fatf-gafi.org.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 (2006-2007) ,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8.我国反洗钱问题的探讨 篇八
摘 要 本文主要对我国反洗钱的现状、洗钱罪的特征及危害,国际反洗钱与中国的差异等进行介绍,引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出现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基层网点反洗钱问题的难点。最后给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 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
一、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2009年,人民银行对1082起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149次。经过人民银行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并向侦察机关报案的线索约占调查线索总数的39.6%,其余60.4%的线索被排除嫌疑或继续关注。2009年,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报案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其中,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对外移送线索156份,涉及金额约2460亿元,约占报案线索总数的23.9%。从报案线索涉嫌犯罪类型看,涉嫌洗钱犯罪报案线索最多,约占总数36.7%;其次是涉嫌地下钱庄和贪污贿赂报案线索,分别约占总数的10.6%和9.5%(中国反洗钱报告,2009)。
二、洗钱罪的特征及危害
洗钱(money laundry)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总体看来,洗钱罪的特征主要有:(一)复杂性。洗钱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资金转移的隐蔽性。洗钱的手段众多,金融行业,地产,旅游,博彩,投资等行业都可能成为洗钱途径。(二)社会监督不足。洗钱罪没有可识别的直接受害者,难以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三)专业性。洗钱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四)国际性。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使得跨境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五)密集性。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资金密集度高。
洗钱罪的主要危害:
(一)严重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洗钱行为使大量不法黑钱进入金融经济,甚至政治领域,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二)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 贿赂等)的延续,对犯罪起着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洗钱犯罪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洗钱罪的特定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为司法机关的追查取证和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
三、国际反洗钱与中国比较
西方国家政府近年的一个趋势就是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主要表现为:(一)监管制度丰富全面。如国际组织对各国反洗钱立法做出新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 的“四十项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准则。FAFT在“四十项建议”的基础上,又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了八项特别建议。另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二)普遍扩大了反洗钱定义范围。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犯罪的规定是:诸如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以及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均属洗钱犯罪。(三)在法律主体上,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对象。如今的洗钱行为可以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诸多金融领域的,各国在立法上,拓宽了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四)严格反洗钱执法。各国根据反洗钱立法,加大了打击处罚力度。(五) 国际间的法律协作明显加强。
相对来说,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完整度欠缺,反洗钱工作中仍有许多漏洞和金融监管不力的问题,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做法,构建完善与国际趋同的全面反洗钱法律体系。
四、商业银行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员工对“洗钱”的危害性和反洗钱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反洗钱工作的审慎性不足。
(二)放松对客户的认真审查
现实工作中由于竞争激烈,一些基层网点注重业务经营,放松对客户的认真审查。
(三)机构内部信息交流不畅
银行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程度有限,反洗钱工作中的识别、报告等活动的开展效率大打折扣,产生反洗钱工作的信息“瓶颈”。
五、加强反洗钱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快反洗钱立法进程
一方面要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七类犯罪,这一限定,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
(二)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水平
金融机构是我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机构。要想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就需要最大限度地提高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硬件水平,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等。
(三)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反洗钱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和整治。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要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 工商、 审计、海关、 缉毒 、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四)加强反洗钱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参考文献
[1]2009中国反洗钱报告.
[2]杨仁荣.反洗钱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浙江金融.2004(4).
9.银行反洗钱工作2014报告 篇九
人民银行***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2014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我行下辖*县支行,**个营业网点,现有在岗员工***人。今年以来,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我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的要求,组织辖内员工积极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层各营业网点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了反洗钱制度规定在我行得到有效落实。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1、及时落实上级行精神。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收到人行、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反洗钱相关文件、规定后,我们都及时把反洗钱工作精神传达到各部门、分支机构、网点 员工,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洗钱工作布置。
2、建章立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人行反洗钱检查要求及我行实际,今年1月份,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修订下发了《***行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对我行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要求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审查和登记制度;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反洗钱司法配合和移送以及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我行成立了以我行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为副组长,计财部、信贷管理部、个人部、内控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控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辖基层反洗钱工作。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69人,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19%。根据实际需要,各网点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技术保障情况 2014年,为适应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记录,上级行配合新核心系统的上线重新开发了与新的IT核心系统联接的新反洗钱系统。通过推行新的反洗钱系统,提高和完善了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有效地实现了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了业务数据的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了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都有了显著提高。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为做好反洗钱基础数据的整理、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我行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69人,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19%。根据实际需要,各网点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我行对反洗钱岗位人员严格要求,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准入培训工作,我行通过参加2013年及2014年两期培训,共有70人获得了反洗钱岗位人员准入培训证书,获得这一证书是参加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是培训组织单 位对参训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参训者岗位任职和考核的条件之一。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1、业务办理中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在开户环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我行要求必须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并真实、完整地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格等材料。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在为客户办理手续前对照审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相关信息,并通过现场征询、客户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及复印件。
2014年我行所办理各项业务均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未发现匿名、假名账户。
(2)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变更
我行在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等重要信息时均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对客户重新识别身份信息,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办理变更手续。
2014年我行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及现场征询、客户回访等方式识别确认客户信息####笔,其中:机构客户##笔,自然人客户##笔。识别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现象,没有为身份 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我行反洗钱业务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对高风险客户管理应遵循综合性原则、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持续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根据不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加强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确保最大限度地防范洗钱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行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安全、准确、完整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未经批准手续不得调阅客户有关资料。
2014年我行未发生客户资料泄密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行基本能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大额现金、转帐支付交易的监测,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建立台帐制度和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大额汇兑登记簿》、《对公大额收付登记簿》,加强对大额汇兑收付交易、大额现金收付交易、大额转帐收付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分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洗钱活动。二是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三是狠抓落实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出入我行机构的大额汇兑、现金、转帐交易实行有效的监测,凡支付金额超出审批权限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存在异常,都能够通过河南省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上报。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营业网点柜员在对经分析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个人及单位客户,应在高风险客户的账户开立10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银行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或《银行高风险单位客户认定表》,经网点负责人初审和银行主管负责人复核后,交各级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针对高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当中低风险等级客户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或高风险等级客户调整为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时,同时还需报上级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按照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我行于2014年6月23日至6月29日、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了两次全辖范围内的大型反洗钱宣传活动,我行通过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各网点利用LED显示屏字幕滚动显示宣传标语、在网点设置反洗钱咨询台等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并利用窗口指导、业务 咨询等形式宣传反洗钱政策规定,让会公众和有关部门认识、了解反洗钱工作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反洗钱工作,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会环境。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今年年初,我行就制定了具体反洗钱知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业务知识,组织反洗钱知识考试,促使员工特别是一线临柜人员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熟悉操作程序,掌握支付交易监测、分析、报告的措施和办法,提高操作水平。同时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风险和责任意识。
2014年4月10日至6月10日我行组织47名主管会计及反洗钱兼职人员参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岗位准入网上培训,本次培训以参加网络学习为主,重点学习了《反洗钱法律法规》、《银行业反洗钱操作实务与案例》等课程,其中大部分学员参加网上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在9小时以上,学习《银行业反洗钱操作实务与案例》人均40小时以上,达到了规定的课时。在学习的基础上,参加培训人员按照时间要求进行了阶段性测试和终结性考试,其中阶段性测试人均成绩91.7分,终结性考试平均成绩95.2分。参加培训人员全部合格,并取得了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证书。
2014年8月12日至8月27日,我行以我行新IT系统 上线前演练培训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分三批对新开发的反洗钱系统操作及反洗钱基础知识进行全员培训,这次培训共参加人员283人次,收到了良好效果。2014年9月24日我我行机构负责人及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全部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我行从完善制度入手,着力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机构的特点和经营实际,对各项反洗钱制度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制度控制更加细化、缜密和科学。将反洗钱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核算程序和管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行结合业务检查、风险排查、内部序时审计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银行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制度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14,我行严格要求下属行反洗钱人员要按照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
我行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在做好协助上级人行、市办反洗钱工作的同时,我行还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打击洗钱工作。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14我行未受到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上级行及市办的要求,以及我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我们始终坚持向当地人行及时反馈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请教,使我行的反洗钱工作得到正常开展。2014年我行及时采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准确的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给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未发生漏报、迟报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在反洗钱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有重业务、轻反洗钱工作的思想意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员工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概念模糊,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六、2015年反洗钱工作思路
2015年,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思路是:严格上级行对我行提出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重点做好:一是进一步做好对各级行及内部审计检查中暴露问题的整改工作,逐一对照,严格整改,继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是要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自查中查找并减少缺陷漏洞;三是要继续加强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和转帐支付交易监测,特别是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交易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有效监测,做好汇兑结算和大额现金收付的台帐登记和分析工作,防止和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全员树立牢固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五是严格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10.反洗钱活动宣传总结报告 篇十
我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高度重视此事件,迅速成立了反洗钱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负责组织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小组成立后利用晨会时间积极实施反洗钱宣传准备工作,向二级支行发布相关宣传资料,要求其深入学习该类资料。在准备阶段,我行还统一定制了《反洗钱法》的宣传条幅,将总行的宣传手册按时下发到支行,要求各支行也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营业网点内循环播放相关宣传标语。
____年5月,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开始进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同时,支行反洗钱宣传小组对各支行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天津农商行相关领导给予我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大力支持和关怀,在宣传月活动开展的期间通过多次指导我们工作,____年11月19日我支行风险管理咳嗽焙陀挡糠聪辞∽樵诨饩傩辛艘怀〈笮偷姆聪辞疃敬位夥聪辞疃饕窍 镇附近街区居民进行一次反洗钱教育宣传,加强居民反洗钱意识,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重点面向公众宣传反洗钱基础知识、公民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工作人员分批在人流量大的街区派发宣传资料,形成宣传辐射效应。宣传当天,相关领导亲临我行营业部宣传现场,和营业部宣传小组人员一起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共区域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向过往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社会公众自觉加入到反洗钱行列,活动中为过往群众提供咨询150人次,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260册,其他宣传资料420张。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开展过程中,我行各支行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力,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全力进行反洗钱法的宣传。如我行 行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利用农村村民农闲赶集的时间,在支行门前摆放反洗钱宣传台,为过往村民提供反洗钱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认真向公众解答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的作用及意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客户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依法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义务,使客户和公众了解参与反洗钱的意义和社会职责;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宣传咨询专柜”,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近期农业购销现金业务频繁的特点,及时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和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有些支行不但在营业网点外进行宣传,而且还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如我行营业部、 支行等都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布置宣传台,向来行办理业务人员进行宣传; 支行根据本行客户特点,以个体经营者、企业单位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走进企业和社区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普通市民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利用上门营销这一工作特征,积极向客户单位员工宣传反洗钱法。
11.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反洗钱;村镇银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将村镇银行尽快纳入反洗钱远程标准化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对现有村镇银行反洗钱专兼职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业务的日常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其反洗钱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各村镇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经营中,并纳入各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各行晨会、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学习,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学习,并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核,切实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知识和技能。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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