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十禁止”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24-06-13

学生管理“十禁止”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精选3篇)

1.学生管理“十禁止”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篇一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监发[2011]6号

各市(区)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政策,规范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落实部门职责,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

违规行为是指在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中,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统一”有关规定,损害公民(患者)、法人和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品规、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向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合同规定之外费用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药品品规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停止供应药品的,或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药品中标资格,该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限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规定配送,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

(二)擅自中止合同,停止采购、配送药品的;

(三)从非统一采购渠道采购入围药品,串货配送的;

(四)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的;

(五)配送近效期药品,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的;

(六)擅自扩大配送区域的;

(七)擅自改变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采购、配送药品的。

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生产企业结清货款的,给予警告,并责令10日内结清;若超过20日仍未结清或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未按合同规定结清货款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出现“回扣”、“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费用的,或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三统一”政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三)不按药品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的,及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五)与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的;

(六)擅自对药品加价或提高加价率的;

(七)同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钱物或其它利益的;

(九)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履约情况报表的;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结清货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10日内结清;若超期20日仍未结清或一年之内三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结清货款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第十二条

凡受到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处理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列入陕西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察(纠风)机关依法对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三统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药品“三统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药品“三统一”合同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三统一”工作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补偿办法的执行,及保障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药品“三统一”工作中执行国家医保政策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三统一”管理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申诉及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有本办法列举的违规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追究涉嫌违规企业、医疗机构中由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行政责任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移送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上级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向本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影响重大的违规案件的处理处罚结果要向上一级“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充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用药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安全价廉,对经过统一采购招标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条

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

(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统一采购招标品规出现空缺的;

(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报参加统一采购的;

(三)中标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

(四)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提供服务、药品配送、维护平台。

第六条

省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的全程进行监督。第二章

申报方法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增补条件的品规提出申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公布动态调整目录信息。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网络平台(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网址:)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及申报药品的电子信息,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个生产企业只能作为一个申报人,委托一名授权代表参加申报。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

(二)近两年内企业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三)近两年内申报品规在国家、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四)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请投标品种须完成工艺处方核查(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外);

(五)近两年内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严重不良反应的品规;

(六)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供应能力。申报品种为抗微生物药中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喹诺酮类口服或注射制剂的,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申报品种为大容量注射剂类,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品种,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报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上一年度单一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报名企业公章;

(五)申报品规一览表;

(六)供货承诺函;

(七)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

(八)由企业所在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

1近两年内企业有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近两年内有无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S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销售劣药行为;

2近两年内申报品种在国家、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有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3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请投标品种进行工艺处方核查的情况说明(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外)。

(九)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需提交政府定价文件;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需提供的药品品规资料:

(一)国产药品需提供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批准文号必须为国药准字号,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港澳台药品需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三)药品说明书(原件);

(四)投标药品近两年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

(五)投标药品上年度销售量和生产能力的情况说明;

(六)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和品种资质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从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价格谈判。

第十五条

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结果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内,接受并处理企业咨询、申投诉。公示结束后,企业和专家组进行价格谈判。

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结果和价格谈判的结果,应由企业确认。

第十六条

专家组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省内外现有中标价扣除5%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本省市场现行价为参考,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可能成交的建议价格,与中标企业及申报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七条

经价格谈判,专家组提出拟挂网价格。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并对拟挂网价格进行确认。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或对拟挂网价格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确认拟挂网价格的企业数超过3家时,由专家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取入围企业。

(一)同品规已中标企业;

(二)动态调整新入选企业;

按上述排序仍不能选定的,由专家组投票,按照“简单多数胜出”的原则选取。第二十条

拟挂网价格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因政策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除外):

(一)低于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必须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中的品规,有药品差比价关系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推算价格,无药品差比价关系的,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同一生产企业同品规不高于该品种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挂网候选品种清单》中采购供货价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四)不高于该品种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中标价。

(五)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现行市场供货价。

(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报价应体现差比价规则。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拟挂网价格进行审定,确定拟入围品规和拟挂网价格。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拟挂网价格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内,接受并处理企业咨询、申投诉。公示结束,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定,报省监察厅备案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定,按废标处理。

(一)经核实,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8日起施行。

2.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办法 篇二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一节课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天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个月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一天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网吧、游戏厅等营业性场所者。

7、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政教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委会审批;

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3.学生管理“十禁止”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篇三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

本文介绍业主若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关法律知识: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规定,有以上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业主违章搭了房子

本报讯 原本为两户业主提供通风和采光的公用天井,却被其中一户业主擅自搭建占用,从而影响对方的通风和采光,双方在多次沟通协调未果后对簿公堂。日前,沧浪法院公开审理该起因违章搭建占用公用天井而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

原告张小姐和被告周先生,是吉庆街相邻店铺的产权人,双方房屋相连有一个公用天井。这个天井,是给商铺里的洗手间通风用的,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但是去年年底,张小姐发现,周先生把自己的店铺租给别人开饭店,未征求他人同意,擅自改造部分公用天井,借助周先生房屋的南墙,并沿着张小姐的东墙,加盖屋顶,建了个厨房。违章建筑物影响到张小姐店铺的采光和通风,发现该情况后,张小姐多次与周先生进行交涉,并要求对方拆除违章搭建,但都遭到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张小姐把周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周先生立即拆除他占用公共天井搭建的厨房,并将天井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上一篇:效能风暴心得体会下一篇:成长需要鞭策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