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2024-07-05

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共11篇)

1.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一

领导理论文章: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一重要部署,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是党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一个创举,也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对落实两个责任作了系统阐述,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阐述和要求、部署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国家整个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检察机关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清醒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形势,在全力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以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检察机关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

落实主体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

中央明确提出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既是党章规定的职责,也是落实党要管党的必然要求。这些年来,我们反复强调一岗双责两手抓,但有的检察院党组和领导干部仍然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在思想认识上、工作部署上,或多或少还是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主要落到纪检监察机构身上,这就混淆了责任。如果各级检察院党组不当好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光靠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就难以深入持久进行。

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各级检察院党组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融合起来,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检查考核,决不能只重检察业务不抓党风、只看业务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各级检察院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工作。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反映检察人员问题的线索和案件审查情况,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既挂帅又出征。

落实主体责任,前提是理清责任

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应清醒看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有两个相关联的

重要原因:一个是责任的具体内容还不够清晰。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究竟是什么,究竟包含什么具体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一个是追究责任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究竟出现什么情况、达到什么程度、符合哪些构成要件就应追究责任,目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要抓紧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梳理,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责任标准、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要倒查责任,特别是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坚决严肃处理。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巡视检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推动检察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务实行动

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必须付诸行动。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要求部署,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狠抓惩治腐败、狠抓作风建设、狠抓监督制约、选好用好干部,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加大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必须始终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要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工作,完善12309举报网站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专区运行机制。认真清理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所有线索,摸清底数、分析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决不允许捂着藏着,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坚持抓早抓小、坚持从严治检,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对查处的案件不仅内部剖析通报、举一反三,还要加大对外公开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堵漏建制,科学有效预防自身腐败。

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风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很多都是从作风上的蜕变开始的。要抓住巩固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纪律教育和执行机制,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

生活纪律,切实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启动问责机制,让广大检察人员真正警醒起来,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纪,真正把纪律作为高压线。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始终盯住自身问题,持续聚焦四风,坚持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坚持不懈整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

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检察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面临很多考验诱惑,不法分子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监督制约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只要稍有放松,就有可能发生问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敢于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紧紧围

绕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这两个重点,继续狠抓《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关于规范检察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禁酒令》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决不能自己做好人,决不能放任自流,决不能出现灯下黑。坚持不懈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特别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制定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对重大经费支出和基建项目监督办法,修订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选好用好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评价和监督,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切实履行好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是领导带头

高检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中枢,机关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均关乎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高检院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机关党的建设,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为全国检察机关

作好示范。高检院党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加强作风建设十项承诺》,带头反对四风,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主体责任不仅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也是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检察机关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检察工作的核心骨干力量。这支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直接影响全国检察工作发展大局。一方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防止和纠正好人主义、不敢担当和形式主义,不搞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真正做到有定力、有原则、有纪律、有底线,经得起人情、关系、金钱、美色等各种考验,当好从严治检、精

廉洁从检的表率。

2.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二

199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 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 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 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 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2007年以来, 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 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 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 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 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 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 但是, 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 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 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 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 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 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一方面, 能够解决传统办案模式层层审批造成超期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明确办案权责、提高办案效率, 稳定人才队伍;另一方面, 能够解决实践中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造成的错案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现状分析

2013年11月, 在“检察官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上,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湖北省检察院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其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上海、北京在名称上选择了“主任检察官”、武汉在名称上则选择了“主办检察官”, 其名称虽然不同, 但总体是符合“主任检察官”改革的方向的, 其办案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上海模式, 在组织形式上, 按照办案专业化和管理扁平化的要求, 在不突破原科机构的情况下, 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公室, 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在内部构成上, 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3名检察官、1名书记员, 形成较为稳定的办案组织, 行使刑检、自侦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北京模式, 未设立较为稳定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 即非强调办案组织的固定模式, 而是着重强调办案责任制, 在检察长领导下, 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 要求主任检察官是第一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有行政性审批权和事后监督权, 且其试点部门仅为公诉部门。三是武汉模式, 组织形式上有三种, 第一种是固定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 第二种是设立临时办案组, 第三种是将检察辅助人员归口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形成“人力资源池”, 根据办案需要临时调配协助主办检察官工作。

笔者认为, 在组织形式上, 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建立起以“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的办案组织形式;湖北模式建立起以“主办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织形式。无论是“主任检察官”还是“主办检察官”, 其叫法虽然不同, 但其出发点相同, 基本上已呈现出检察机关内部“去行政化”的改革色彩, 授权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决定权, 并强化专业分工的组织形式, 关键是如何统一完善不同的组织形式, 通过制度规范“放权”的范围、组织内的运行方式、责任追究制度等, 真正使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与给予有效监督协调一致。

三、主任检察官的配置和监督制约

(一)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和组织形式

1.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应当严格要求, 既要求业务能力出众, 又要求拥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职称和办案一线的工作年限等, 选任应采用理论知识笔试、业务能力实战、述职会等考核方式, 竞争上岗, 由检察长统一任命、授权, 优中选优, 严格保证主任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任职能力和素质。

2. 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组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日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地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 研究推出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明确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 对案件办理负主要责任, 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 配备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办案组织。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 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 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 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 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

3. 主任检察官的工作职责。

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工作、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作分别设定, 有学者认为, 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建议权;行使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程序性决定权力及部分实体性权力;在法律监督方面宜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民主决议制。构建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方式, 继续探索包含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全范围覆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 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与发展。

(二) 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1. 加强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

加强主任检察官政治理论、廉政教育及业务培训和考核, 为主任检察官搭建业务比武展示平台, 建立考核结果与晋职晋升联动挂钩机制, 形成集规划、实践、考核、监督四位一体的长效培养机制, 不断提升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纪律作风, 确保检察权干净行使。

2. 强化制度规范建设。

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监督机制、法律文书备案审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并建立完善定期检查案卷材料、听取总结汇报等丰富多样的监督制约制度, 强化检务督察和巡视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纪检联络员、内部安全员等监督网络, 确保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3. 突出内部监督制约作用。

在检察系统内部, 探索建立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本院案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四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探索一种与行政式审批案件不同的、独立与办案系统之外的权力制约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

4. 突出外部监督制约作用。

在检察系统外部, 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举办开放日、创新意见反馈机制等形式, 跟踪走访法院、公安、律师等与办案相关的部门、组织和个人, 多角度地听取意见建议、全方位地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 确保主任检察官充分履职, 行为规范, 实现司法公正。

四、主任检察官的职务保障

(一) 强调“放权”于主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应拥有实际的办案权力, 可以自己有权决定自己所办案件及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所办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般风险案件直接决定, 可以更改办案组内承办检察官的审查处理意见, 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有提出意见权等。改革中, 应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而不断放权于主任检察官, 最终达到“除法律明文规定由检察长和检委会直接行使的”以外, 均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 避免改革出现“水过地皮湿”的现象。

(二) 提升主任检察官的福利待遇

具体改革应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福利待遇, 一方面主任检察官应享有晋级晋职的预留名额, 优先予以提拔;另一方面应在工资福利上给予主任检察官一定的办案补贴, 数额应高于其他检察人员, 解决以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待遇低、晋升难的问题, 切实稳定主任检察官队伍。

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 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 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 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 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 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 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 “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 并频频试点,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 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5页。

[2]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3]高飞:《检察权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 载《上海检察调研》2014年第3期。

[4]秦天宁:《主任检察官制度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载《上海检察调研》2014年第3期。

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篇三

从比较研究看,域外检察机关办案采取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协同办案制。我国大陆检察职能与检察权设置最突出的特点,是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存在制约办案组织形式的基本因素,包括:三级审批制,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缺乏独立地位,办案程序和人员管理对办案组织形式影响很大。

首先,虽因团队办案需要而确认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却不能以此取代检察官责任制,因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只是检察官责任制中的一种亚类。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

其次,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织与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的关系问题。中层机构设置为办案组还是按检察业务类型设置部门,需要考虑检察业务量、一线办案任务的轻重、指导职能的有无与大小,以及业务类型多样化程度等因素。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分别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事项的“双轨制”不可取。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实行“大部制”的基层检察院应权衡捕诉合一的利弊。

最后,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可参考“大小原则”、“上下原则”、“书状原则”、“争议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在权力划分及责任机制建立的操作问题上,应注意两点:一是建立权力清单,二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以使其运行符合具体的业务要求。

(摘自《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84-100页。)

4.检察院未检办案组工作汇报材料 篇四

检察院 王博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女同胞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的检察官王博。今天,我很荣幸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发言。

我院未检办案组自2012年开始着手筹建,并指定专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办理,于2014年正式成立。现在,办案组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女性2人。这个很小的集体承担着很大的责任,我和另外一名同志都是孩子刚满周岁的新妈妈。为了投身繁重的未检工作,我们需要放下了自己怀中嗷嗷待哺的孩子,只为让更多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够有妈妈这个角色的参与。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就我们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一、规范运行程序,建章立制

未检办案组成立之初,院党组就将“依法规范,开拓创新”作为未检工作的基本思路。为此,办案组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从案件程序、实体应对等多角度出发,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机制。

我院未检办案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从案件受理到办理终结,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所办理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一例错案或瑕疵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少捕、慎诉,捕诉监防矫一体化的办案要求,把帮扶教育、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放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首位。

2016年,我院未检办案组在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考虑到该案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其主观不深,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良好的帮教条件。于是办案组工作人员多方走访,与其家庭、学校取得联系和配合,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担任起了“妈妈”这一角色,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温暖和帮助,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办案。办案组也依法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后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考入了理想中的大学。

二、参与社会管理,释法说理

虽然我们人手非常少,工作任务重,但是在办案之余,我院未检办案组积极送法下乡村、进校园,关心关爱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多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向未成年人群体举行检察开放日、禁毒宣传等,并且在规范网吧管理的问题上,多次向公安机关、文广新局发出检察建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多、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弱势群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监护人失职或监护人无法及时参与诉讼的情况,我们还专门签发了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会签文件,聘请了二十余名适合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延伸职能,双向保护

我院未检办案组不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还利用女性工作人员的特有的母爱与坚韧及自身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所长,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仅2016年,我们就办理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5件。其中有一名被告人拒不认罪,办案组工作人员一方面悉心安抚照料被害人,另一方面多次亲赴案发现场,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交换意见,明确侦查方向和补充侦查方案,最终成功起诉,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四、宣传力度增强,资源共享

我院未检办案组认真剖析案件特点,先后撰写了多篇调研、信息材料,部分材料被四川省检察院、达州市检察院转发、采用。同时,积极整合资源,多方了解辖区内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在2016年,办案组干警得知某乡一名幼女被其奶奶长期虐待的事情后,主动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当地政府及社区一起调查真相,分析原因,制定帮扶方案,加强事件处置,做好心理疏导,妥善处理此事,得到了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及省妇联的充分肯定。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一直以来,我院未检办案组在思想上廉洁自律,工作中兢兢业业,学习中勤勤恳恳,始终坚信:只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才能确保案件的合格质量,提升办案组的整体水平;只有用理论知识武装专业技能,用工作实践巩固知识构架,才能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只有用纤细而坚韧的肩膀,才能撑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屏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忘初心,负重前行,将本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5.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是以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考核为主,同时对与司法办案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评价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各级院应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要求和职业标准等,作为办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

第六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应当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实施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10%、10%、10%。

(一)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司法作风评价是对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三)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调研信息简报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 司法办案依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试行)》认定案件范围,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和指导性办案。

第十条 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

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

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以实体性办案为计算基准,入额院领导办案量依照第十一条认定。

第十一条 入额院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检察业务,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办案量参照其分管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确定。

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检察官办案量的考核,基层院考核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省、市院还应当考核指导性办案。

预防、研究室、案管部门以工作项目量的形式考核。

(二)司法办案评价(70%)

第十三条 检察官司法办案评价,采用案件量化评价方式进行。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可以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量化时具体监督事项数或工作项目数的统计方法和范围,由案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检察官办案量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与司法办案紧密相关的检察业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设定的,由各级院科学合理认定,可以纳入司法办案评价的内容,并报上一级案管部门审核确认。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以检察官办案组协同办理的案件确定个人办理的数量。

第十五条 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

对本规则第九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置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时的差异。

个案的量化评价逐步实现由省院开发的绩效考核软件评定。

(三)司法作风评价(10%)

第十六条 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由分管院领导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四部分组成。检察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评价、本部门所有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司法作风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相应分值。最终评价汇总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应当设一定比例的权重。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评价(各10%)

第十八条 检察官司法技能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分制,无相应情形的不加分。

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司法技能评价的加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职业操守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减分。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职业操守评价的加减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对违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等被检务督察通报的,违反规定发生负面涉检舆情的,以及职业操守方面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减分。无违反情形的,不减分。

第三章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办案绩效考核每个等次的量化分值可以由各级院根据实际划定,并综合平衡业务条线之间得分高低的差异性,保持均衡、保证公平。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是办案量高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办案绩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职业操守评价无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岗位职责的;

(二)司法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60%的;

(二)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三)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办案绩效考核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评价: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绩效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

(二)除工伤、产假外,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在考核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办案绩效考核等次由检察官所在院综合其考核年度总体表现和本院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办案绩效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定、修订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在本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可以年度一次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的办案绩效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官对个人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进行自评;

(二)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三)案件量化评价,由各业务部门初评,案管部门审核;

(四)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评价;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

(六)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七)考评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考评委员会应当将办案绩效考核得分及评审的等次意见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检察官对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如果有异议,可以按《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后,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提请本院党组审议,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最终等次。

第五章 办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作为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奖励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等级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三十三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三十四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二)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6.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六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检察干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本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第九条 本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监察室、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查处本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四)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和纪律要求;

(二)对本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其他检察人员、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或者列席执法办案工作会议,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案件材料、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察看办案现场,旁听开庭审理,或者通过局域网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网络监控;

(三)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发案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了解情况;

(四)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

(五)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建议或者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建议或者决定更换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八)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经检察长授权后,也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

本院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对其他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各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其他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相关的会议及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对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二)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行为予以告诫、提醒;

(三)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问题;

(四)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正常进行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院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说情或者其他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遇有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

将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为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拒不接受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纠正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提出监督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现严重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

(三)非法干预执法办案工作的;

(四)泄露案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院纪检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7.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七

对于何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单从字面意思来看,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及其所属的办案组织应对其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然而, 司法责任制推行实践中,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涵并非单纯指在检察工作运行和司法改革推进中, 检察官及其所属组织承担责任。该制度涵盖检察官的权利配置和组织运行的基本机制。办案责任制是以检察机关采取的权利配置和组织运行模式为基础的, 不同的模式, 将形成不同的责任制。具体而言,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的办案模式, 二是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约监督机制。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 行政色彩浓厚, 检察官独立性受牵制

自2000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以来, 全国范围内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的若火如荼。并且2015年, 最高检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但是从试点运行实践来看,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办案习惯和思维模式,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优势并未有效发挥, 检察官办案责任试行中行政色彩依然浓厚。具体而言, 导致试行中行政色彩依然浓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未正确处理“检察一体”的行政体制与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关系。相较于审判权, 检察权注重上命下从, 检察一体的运作模式。如不正确平衡“一体化”运行体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 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将难以推进。在实践中, 部分领导干部责任制意识不强, 要么“不放权”, 认为有权才有位, 放权等于放弃地位, 从而仍打擦边球, 借着“检察一体”的大旗延续层层报批的行政做法;要么“不放心”, 认为检察官的权力一旦大了, 就会容易犯错、办错案子, 从而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滥用检察权混为一谈。 (1) 除此之外, 目前法规刚性支持不足也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之一。自1980年以来, 现行法律规定一直沿用“审批制”的规定, 其非但没有给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带来足够的法律支持, 反而使其陷入依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二) 检察官地位不明确, 职责权限模糊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是放权, 其关键是将检察权真正的让与检察官所有, 让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行使主体。然而, 实践中检察官地位不明确, 职责权限模糊, 难以发挥独立办案的优势。具体表现两方面:一方面, 一直以来,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可见, 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是检察院整体外部的独立非检察官个人内部的独立。然而,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旨则是将检察权真正让与检察官所有, 实现检察官的个人内部独立。由于目前法规并未对检察官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这就造成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对检察官主体地位合法性的质疑, 进而直接影响其所做决定的司法公信力。 (2) 另一方面, 囿于检察官主体定位不明确, 造成检察官权责不统一, 风险和利益不挂钩。也就是说, 在权利未扩大的情况下, 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前文中提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承担责任。《关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实现谁办案谁负责, 谁决定谁负责的目标。那么在此种背景下, 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更大, 责任更重, 但是由于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定位不明, 导致实践中一些检察官为了规避责任而事事请示报告, 这就与检察官办案责任的主旨背道而驰。因此, 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 明确检察官责任权限, 突出检察官地位成为当务之急。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构想

(一) 明确检察官地位, 构建检察官权力清单

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是检察官独立。而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在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进程中, 谋求检察官独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精髓是检察官办案主体的地位, 基于此原因, 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检察官的法律地位。目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独立是指检察院整体独立, 而对检察官个人独立并未规定。这种现状严重背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灵魂。因此, 应从制度层面, 明确检察官的独立地位, 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权威性和司法尊荣感。 (2) 制定明确的检察官权利清单。通常情况下, 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样的职权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各部门职责各异, 但都需履行正当程序, 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当然察官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 即检察长对检察官放权。但放权必须保持必要限度, 不能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脱离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官的权力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决定。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新情况、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等案件, 仍需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 (3) 同时, 应制定明确的检察官权利清单, 对检察官的职权及权利行使规定, 明确列明, 以厘清各方主体的办案责任。

(二) 完善检察官选任、培养、考核机制

检察官素质的高低, 是影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健全业务能力强, 专业素质高的检察官人才梯队, 是实现检察办案责任改革的着力点。同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个长期系统工作, 所以应建立检察官人才培养常态化机制。

在检察官选任方面, 既要应突出检察工作的专业特点也要符合普通公务员的选拔要求。检察工作的司法性赋予检察官很大的决定权, 因此应制定严格的检察官选任制度。首先, 应设定严格的选任条件, 严把准入关。笔者认为, 在确定检察官候选人条件时应从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例如, 参加检察官候选人员不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和遴选考试, 还要检察院特定岗位实习一定期限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一定期限。其次, 应规范选任程序。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遴选程序, 使得检察官遴选依法有据。同时, 避免采用单一书面遴选模式, 应拓宽选任评选环节, 将民意测评, 能力考查纳入评选环节。 (4)

在检察官培养方面, 应加强检察官专业教育培训, 更新检察官知识结构, 提升检察官法学专业水平。检察机关应加大教育投入, 依照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要求, 采用多种方式 (如交流学习、实践考察等) 定期有针对性的学习法学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 从而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

在检察官考核方面, 应依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设计, 建立合理的考核和管理机制, 首先, 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具体而言, 应当实现检察人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按一定比例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 进行分类管理。同时, 将检察官的职级与行政级别适当分离, 以此拓宽检察官的晋升通道。其次, 拓宽检察官考核路径。通过开展业务能力比武, 评选“优秀公诉人”等活动, 构建多元化考核机制。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 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然而, 对于何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因此, 本文笔者从检察官责任制内涵入手, 对司法责任制视野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以期对检察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公诉,应对

注释

1 郑青.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几点思考---以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为范本[J].人民检察, 2013 (13) :36.

2 张永会.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 2006 (6) :45.

3 袁轲.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 (1) :45.

8.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八

一、整合人力资源,成立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

大部制是必然趋势,将反贪、反渎、预防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以下简称“侦防部”)。反贪局、反渎局的组织体系是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建立的,过多的强调统一指挥和行政命令,不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况且基层检察院大多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反贪、反渎、预防的人员都不是很多,只有整合人员,建立大部制,才能解决基层检察院自侦人员不足的困境。而且,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渎职犯罪往往伴随贪贿存在,这就要求反贪干警会办渎职案件,而反渎干警也要会办贪污受贿案件。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更应重视个案预防,就是结合办案工作开展各项预防活动,预防工作离开办案工作就是无源之水,预防工作更多的需要案件承办人去做、去实施。从事预防的干警也要积极利用预防工作的便利,去发现挖掘案源线索,真正实现侦防一体。

二、以员额制检察官为依托,成立侦防办案组

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侦防部不设科室,可以将设立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分别分侦防一组、二组、三组……,每个组安排4-6人。分管副检察长、侦防部长、副部长及员额制检察官编入办案组织或者担任组长,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所有入额的检察官包括副检察长、部长、副部长都要办案,当然考虑副检察长仍然需要承担对队伍的管理和业务的指导工作,办案数量不宜太多,主要是通过分管副检察长办案,起到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

三、根据人员情况和业务需要,相对明确各办案组的工作重点

根据人员状况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可以相对明确各办案组的工作侧重点。比如,侦防一组可以考虑侧重综合预防、两化工作、智慧侦查、案件质量检查等工作,二组、三组侧重反贪、四组侧重反渎。各个办案组都要明确一定的办案目标,如查办一定数量的大要案;同时各个办案组都要主动发现案源线索,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包括预防笔录、检察建议书、预防法制课等等。

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 篇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各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我司认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关键在日常的安全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中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如下:

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为了公司劳动用工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而制定的制度。涵盖了员工招用和培训、正式录用签合同、工作时间与休假、人事调配、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劳动纪律以及员工考核晋级七个方面的综合管理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管理情况结合的具体化管理细则。

劳动用工方面,对每个员工建立详细档案,档案包括录用表、劳动合同、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作业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和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

员工考核晋级方面,我司每年会对员工,从思想品德到个人技能全面考量,决定是否给予晋级或者降级,员工等级直接与经济挂钩,可以极大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安全责任。

工作时间和休假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工作与休假,做到劳逸结合,保证每位员工身心健康。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该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员工奖励和处罚制度以及内务的宿舍、卫生、水电、食堂的管理制度和员工假期管理制度。该制度实现了对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系统化管理。

该制度规定我司各级领导遵守领导带班制度,定期对工地检查,法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总经理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副总经理要求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并且安全部门要对检查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检查过程做到有记录、有图像、有整改、有反馈。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公司及安全培训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级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及考核的制度。

根据该制度,我司每月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会上主要学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当月安全生产做总结,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针对重大事件或重要文件,我司不定期召开学习或者总结大会,要求大家吸取经验教训或学习文件精神,强化安全,指导工作;每周民爆仓库由仓库主任组织安全例会,强调每日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细节,指出工作中的不足或错误,要求改进;每日班组要求召开班前会议,对前一天工作总结,对当班工作安全重点和施工细节交底。

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保护公司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公司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公司及员工所造成的损失而建立的预案。预案包括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危险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准备、民爆器材仓库安全事故、民爆器材运输过程中燃烧事故、公司办公区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及反恐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公司还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不断完善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提高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和救援能力。

5、《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是依据《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包括安全保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定员定量制度、装卸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消防管理制度、仓库应急演练等。该制度包含仓库管理各方面,有利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6、《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统筹安排,节约费用,充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我司的民爆专用车辆共有7辆,统一集中管理。

7、从业人员管理方面,除《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外,根据民爆行业特点,我司还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无非法爆炸物品具结保证书》,有利于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民爆行业属于特种行业,我司对人员采取半军事化集中食住,工作统一安排,严格请消假制度。

二、民爆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我司除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安全管理条例》管理民爆物品存储库外,同时严格落实公安部颁布的《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和两个标准:

1、仓库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班人员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班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我司为方面对值守人员监督和做到1小时一次的巡视,在仓库大门旁安装指纹考勤机,要求每班值守人员每次巡视时均要打卡。

2、我司严格按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每半年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和反恐应急演练。演练做到了方案可行、全员参与、组织严密、处置及时、安全可靠。

3、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三、车辆安全管理

1、要求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当具备出车条件后方可出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运输过程中,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要求至少一名押运员,车厢内严禁搭载乘员。

2、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审批的运输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3、装卸爆破器材时和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在火源附近、高温场所或人员稠密区停留。

4、车辆是专用厢式汽车,行使时应注意其稳定性,速度不宜过高(小于60公里/小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上下坡和转弯时应减速慢行,停车应平稳、可靠、以防止货物冲击损坏厢壁及引起其他事故。

5、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爆炸物品运送到目的地后,要求立刻圈定警戒范围,拉警戒绳,并且派专人看守,车辆10米范围严禁无关车辆和无关人员站立停留。

7、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8、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

四、项目安全管理

1、项目爆破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爆破安全警戒演练,演练要求与爆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让参加爆破相关人员明确警戒岗位、警戒信记号、警戒范围。爆破施工开工前3天张贴《爆破公告》,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2、项目开工前,对参加爆破施工相关人员进行爆破安全技术交底,让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避免因违章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可能。

3、爆破施工时,当民爆器材运输车辆到达工地后,要求爆破四员穿“四颜四色”到位,运输车辆按要求布置警戒。装药前,要求对爆破区域根据爆破设计方案划定警戒范围,拉警戒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根据厦门市公安部门要求,爆破施工全程(10个步骤)要求爆破技术员与现场爆破监理员使用执法仪录像。10个步骤包括:相互点名、清点民爆器材数量、现场取用民爆品、装药、检查、爆破警戒、点火爆破、爆破后现场安全检查、爆后清点、民爆器材清退。

10.检察院落实办案责任制 篇十

2011年,一段坚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局、公司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各项任务,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当作促进和保证为我段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重要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我们先后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并从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是科学规范地进行责任分解,做到责任内容具体、责任主体明确;通过责任分解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形成部门负责制和领导负责制。二是细化责任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只有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而最终落到实处。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切实-1-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我们坚持党总支书记、段长对全段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实行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段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不同分工,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八名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填写了《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个人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廉政档案()份。并在年初职代会上,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段领导干部分别就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作了述职。代表们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对段领导干部进行了充分、客观、公正的评议,领导干部优秀称职率达100%。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代表们还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从企业管理、开发运作、项目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职工生活等不同角度提出了16条宝贵意见和建议,并逐条进行了整改,确保了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我们始终坚持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来抓,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

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照西铁工程公司和段党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精神,党委书记于宝忠和段长黄通华坚持同段副职和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廉政谈话8次、警示谈话1次,新提拔任用的段机关科室负责人及项目部党政正职6人进行了党风廉政谈话。在认真听取被谈话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填写了《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强化了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廉政意识。

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管理中的保证作用。

段纪委采取专项检查、过程监督、事前防范、建章堵漏等方式,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年初,由段长带队,机关劳人、财务、物设、计合、监察审计等科室组成的检查组深入各项目部,对分包劳务队伍合同签订情况、成本管理、物资设备、备用金使用、党政会签及部联签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60余项,现场解决和纠正30多项,要求定期整改20多项。二是继续做好清理清收外欠工程款工作,截止10月底,共收回外欠款18万元。三是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信访管理权限,对两起群众来信来电和上级转批的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五、今后的工作目标。

首先,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其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重点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努力在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突出问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能,为广大职工办实事,解决好生产经营上的热点问题,自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教育干部职工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1.检察长办案制度的价值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检察长 办案制度 定位 价值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机制,丰富诉讼实践,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积极探索以检察长(副检察长)为办案主体的办案制度和案件考评制度。检察长办案制度作为检察改革进程中深化基础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其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推动检察业务的开展。然而,实践中存在对该制度认识不足的问题,笔者对此展开一些思考。

一、检察长办案制度的抉择与定位

(一)检察长办案制度的抉择

当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的日益增长,特别是检察官断层问题的加剧,使众多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成为检察资源最为紧缺的高地。目前,在许多中心城市及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快速的地级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检察人员既要应对严峻的诉讼和涉检上访压力,公正、及时、妥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又要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提升检察公信力,维护和巩固检察权威,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棘手的难题。坚定的法律信仰背后起到支撑作用的是公正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推行的检察长办理案件制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视角。

检察长办案制度不仅能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力资源的挖潜,弥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不足,还能化解检察资源的稀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然而,检察长长期亲自办案、坚持办案的却鲜有所闻。检察长不能办案,检察长不亲自办案,不仅仅单纯是司法行政化观念的体现,而且是检察资源的巨大浪费,尤其在目前检察资源稀缺的环境下,更是减缩检察职权亲历性使执法办案限于普通检察官之手的一种懒政之举。基于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应改进这种懒政行为,积极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

(二)检察长办案制度的定位

检察长办案制度一定程度上是解决“决定”与“办理”脱节矛盾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要靠客观公正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本身来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也应着重建立在严格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决定”和“办理”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情况下,由于检察长及副检察长囿于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而难以抽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办理案件,而对具体案件案情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依靠或通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的汇报获取相关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诉讼法中的亲历性原则,所以这种办案制度模式无疑在实质上或多或少会影响诉讼的客观公正。众所周知,检察长作为检察官群体之首领,尽管其具有行政长官之身份,行指挥、管理、约束之重要职责,但其首先是检察官,而且应当是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检察官,也应当是长期办案、坚持办案的检察官。检察机关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较之以往的“三级审批制”工作程式而言,能实现检察工作重心的前移,能摈弃在检察机关内部对疑难案件办理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内部规则,同时还能克服“决定的不办理,办理的不决定”以及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切实做到决定与办理的合一,有效提升检察效率,着力促进司法公正。[1]由是观之,检察长办案制度有利于正确定位检察长使其不仅局限于行政管理长官的角色,而是将检察长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回归于其检察官角色自身。

二、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的价值

(一)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务实举措

检察长作为检察官群体之首脑,理应具有非常高的法律专业水平,而其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无疑会对检察工作前沿问题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我国检察长几乎不亲自办理案件,其主要精力用于协调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以及本单位内部的关系,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管理工作。法律专业问题由分管副检察长把关,检察长即使指导案件往往也是着重考虑、平衡办理案件带来的‘社会效果问题,属于政治思维而非法学思维”。[2]但我们深知,检察长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领导能力尤其是法律监督能力,事实上直接影响着检察官这个职业群体的面貌和工作业绩。因此要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检察官队伍,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检察长应以其所具有的大气魄、大智慧、大志向,率先垂范,事必亲恭,切实承担起全面提升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使命与任务。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尤其是检察长率先垂范,勇于探索和实践,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攻坚战”,积极实施检察长办案制度这一举措,对一些检察工作前沿疑难问题能起到规则示范和案例指导作用,对全体检察官提升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与时俱进之举

检察长办案有利于开展对检察工作经验的积累的总结,实现检察机关业务管理决策上的科学化、民主化。检察机关在业务管理方面要实现与时俱进,按照检察权本身的运作规律科学配置检察权,就必须要善于发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委会的任务之一是总结检察实践经验。而实务中,检委会主要是忙于讨论研究案件,而忽视了对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在运行上主要存在议事范围把关不严、组成结构有待完善、专职委员定位模糊、决策科学性有待提高和决议执行情况反馈不深入等情况”。[3]由此,导致检委会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尚待进一步提升。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之召集人以及最为重要之成员,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决策作用无疑会起着相应的带头示范效用,而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则既是建立在对检察机关传统检察工作管理制度中行政管理模式弊端的深刻反省认识基础之上的经验积累和总结,也是在深入调研和掌握检察工作前沿的第一手资料,探索检察规律,总结实践经验,按照检察权本身的运作规律重新配置检察权的有益和大胆的尝试。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无形中会带动其他检委会委员更能深入执法办案一线牵头和带头办案。

(三)有利于检察机关创建和谐的诉讼环境

首先,检察长办案制度首先体现的是一种贴近社会、亲近民众的具有“亲和力”的司法方式和方法。检察长亲自办理案件,能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眼中展现“检察长不再神秘”,是检察长勇于担当起法律的忠实具体践行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推动者的具体体现;是扎实工作,不敷衍,不应付,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其次,检察长办案是检察机关检察效率的提升的现实选择与降低诉讼成本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不仅与检察资源的富余与稀缺,检察资源的结构配置是否合理与科学有关,而且就现实的司法背景下,还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利益协调方式与方法不无牵连。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工作机制创新,对于一些大案、要案,检察长亲自指挥、参与办理,不仅有利于检察长及时、准确地掌握案情,而且有利于增强检察长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能有效减少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便于节约检察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案件当事人而言,也符合诉讼便宜经济原则;诉讼成本的增加与诉讼的迟延极易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情绪,因此,必须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遵循诉讼经济便宜原则,省却了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管理因素所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加等环节。检察长办案制度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应。

最后,检察长办案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保障机制。以往的“上命下从”的检察权运作规则模式是:检察长通过过问案件,听取汇报,了解案件,定夺裁决。“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检察机关从事执法办案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执法办案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消除公众对司法的疑虑,从而赢得民众的充分信赖。因此。检务公开要能够满足社会公正心理的诉求,检察长办案无疑是检务公开的应然之举,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推行检察长办案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贯彻检委会委员以及检察长业绩考评与监督小组成员旁听庭审制,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

检察长办案制度有利于提升检察官职业的事业感、认同感和尊崇感,进一步推进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纵观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律并未禁止检察长办案,相反,检察官职业化的客观现实要求是检察长必须应当是办案的检察官。也就是说,检察改革的方向和现有的成文法对检察长办案制度本身就有一个动力机制。当然,检察长办案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必然会对检察机关办案制度和检察委员会制度产生相应的影响,并由此引发对其积极的变革。相信检察机关推行的检察长办案制度,以后会被很多立法所吸收、确认和借鉴。

任何一项检察改革举措都需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避免改革举措落入合法性质疑的窠臼。在集思广益,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方向性。根据检察改革的实际需要,科学设计检察权的配置,规划司法程序的架构,促进检察官的职业化,检察机关推行的检察长办案制度,是立足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工作机制创新。它反映了检察机关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于优化检察资源的配置、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在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努力实现法律与民意的双赢的求真务实的精神。检察长办案制度,有利于给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检察长办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业务管理理念的创新与转换,折射出的是检察长在行政管理事务缠身,日理万机的情形下率先垂范、事必亲恭的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和精神。

三、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检察长办案制度也需要一种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与制约。检察长亦并非无所不晓,无所不能,囿于个人主观上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案件办理中的偏差。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复杂,专业性强,使办理案件的难度增加。在这种形势下,为避免因检察长个人主观随意性与所办理案件的难度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司法不公,从而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检察长办案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检察长办案的透明度等程序性保障措施亦就成为必要。因此,要大力推进和健全检察长出庭制度,建议应实行检察长出庭案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庭制度,使检察长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司法过程中的民主性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实行检委会委员听庭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则,还权于主任检察官,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业务部门提交到

由该案主任检察官参与的检委会讨论决定。

注释:

[1]参见向泽选:《检察权内部独立行使的模式选择》,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

[2]参见[美]H ·W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以下。转引自谢小剑:《检察长的公共责任及限度》,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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