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2025-03-05

金融机构体系现状(共9篇)(共9篇)

1.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篇一

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各项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如何建立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生态;民间借贷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农业银行进入了实质性的股份制改造阶段。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加大,已由专司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扩大到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科技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业务。随着银监会又批复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标志着农业发展银行已由粮棉油收购银行转变为全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股权改革,充实了资本金,成立了省联社。在陕、晋、川、黔四省进行的只存不贷的小额信贷试点,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金融多元化打开了一条通道。一个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骨干和支柱,以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银行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框架体系已清晰可见。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1、农村金融改革进度慢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起步较晚,且步伐较小,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基本还处于机构设置不灵活、业务单

一、管理粗放、风险突出等问题的金融改革初级阶段,其改革进度远远滞后于城市金融,与城市金融体系很难接轨。

2、农村金融资金投入不足

2007年末,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56.13%,全国为69.102%,比全国低12172个百分点;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率为91.72%,全国为15.166%,相差519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的资金投入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目前农村的资金需要量则远高于其投入量,说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并不能充分服务于农村经济。

3、网点覆盖面小,业务发展单一

2007年末,全国银行业机构网点约1715万个,平均每万人1134个;而农村银行网点仅为217万个,平均每万人136个。在覆盖范围如此狭小的情况下,我国农村金融在业务上还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4、风险程度高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2007年末,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6.13%,农业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54.11%,农村信用社目前按照四级分类统计不良贷款率为16.19%,整体比城市金融机构高20多个百分点;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基本都是负数;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严重;农村金融机构案件数量普遍偏高,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数量就占整个银行业的一半以上。

5、工作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不够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员工文化程度低,高素质人才匮乏,年轻员工占比低,年龄趋于老化,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和队伍素质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抽样调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本科学历占比不到1%,平均年龄接近40岁。在管理上,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普遍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薄弱,经营机制不灵活,IT覆盖率较低,辖内尚未联网,并且农村信

用社至今还在实行贷款4级分类。

6、经营环境差

在竞争环境方面,农村金融一般是低水平竞争,且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在信用环境方面,农村尚未建立征信体系,逃废债现象严重,执法环境差,信用环境建设落后;在监管环境方面,农村金融主要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行政干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2007年1月,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显著增强为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按照这一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要重新界定职能边界,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和开放式的市场。

2、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从总体上讲,近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性金融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将吸纳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未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以股份合作制金融为主转变。

3、实行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第一,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2、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相互补充和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首先,要重新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今后要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其财政作用;对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强引导,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比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政府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社区发展服务,同时政府在政策和管理方面也要加强对合作经济制度的保护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确保农村资金来源于农村,用之于农村。其次,应按照多元化和竞争性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已有的互助担保、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尝试成立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健全由政府协

调组织,财政、农户共同出资的担保基金,扩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规模;建立各种形式的涉农保险和互助保险组织等。

3、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首先,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还可以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作用。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同时,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从而决定了金融需求上的差异,在组织管理形式上应实现多样性,从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第一,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郊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高级形式,在我国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实际上已经商业化,服务对象以城镇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纳入城市商业银行,有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可以收购信用社;第二,在股份合作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发展股份合作制信用社。股份合作制是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采取群众自愿组合,并以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形式投入,实行集体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该制度保持了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第三,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坚持合作制模式。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不仅农业为弱质产业,且有中低收入者的弱势群体对合作制有强烈的制度需求,客观上需要信用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5、支持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结构单一,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重要原因。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和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和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政府应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通过给予金融机构的组织身份,明确设立条件,加强金融监管和自律,逐步将目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会、基金会、互助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合法化轨道中来,或转为小额贷款组织,或组建社区金融机构;其次,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并且一般没有抵押,其利率相对较高也是正常的。另外,利率的浮动也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对农村的投入,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最后,加强管理,限制、打击有违公平原则、存在过高风险的非法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欺诈行为。

6、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国家要从宏观上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一是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二是可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农业保险局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目前,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四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五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充分调动中再集团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千山.农村金融运行的中国特例及理论解释[N].金融时报,2004(11).[2]谢淑娟.对重塑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认识[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282-284.[3]谷慎,李成.金融制度缺陷: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J].财经科学,2006(9)

[4]袁平,章力建,杜房坤.关于推进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6(12)

[5]温家宝.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J].求是,2007(5)

[6]王晓云.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J],农村经济,2006,(2)

[7]李金珊.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与合作金融应有各自的空间[J],财政研究,2006,(2)

2.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篇二

一、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下的金融体系

分析我国的货币金融体系可以发现, 由于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需求其现状并不乐观, 可以说我国的金融市场存在几个重要的问题, 具体归纳到三个方面, 分别是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状态不一致、金融体系不完善以及监督监管力度不足, 下面将逐一分析。

1. 金融市场发展状态不一致。

金融市场的发展并非受单一因素控制, 除了相应运行阶段的影响以外还包括体制因素。从目前来看, 我国的货币市场相对分散, 没有形成一个市场容量充足、参与主体广泛的整体市场结构, 对于货币真正的供求状况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 因此在分析我国经济状况时很难凸显货币市场的作用。除此以外, 货币各个子市场之间的联系十分脆弱, 分业经营的状态仍旧存在于大部分子市场当中, 这种无法保证整个货币市场发展统一的状况使得金融业的发展被严重拖滞, 出现市场利率不一、资金利用率低下等现象。

2. 金融体系尚未完善。

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 并没有运行成熟, 这与我国经济起步较晚不无关系。多种原因造成我国金融体系的缺陷, 我国的金融结构形态、银行制度、银行金融业务结构等等因素存在各自的偏属, 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不能同时满足多方面的需求, 致使其进一步偏离经济发展的需求, 金融体系不能为货币政策的传递保驾护航, 货币政策的影响降低, 促使我国货币市场难以充分发展。

3. 监督监管力度不足。

如何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市场发展中重要问题之一, 同时也是无论哪个国家都必须正视与重视的问题。对我国而言, 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力度不足, 具体体现在监管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范围较小, 监管条件不利于落实, 金融监管的水平低下。对货币市场而言, 金融监管对其采取的态度不积极, 监管用力不均, 有的方面过于限制而其他方面却出现空白, 监管的科学性与客观性难以体现, 对整个金融监管系统的运作都是相当不利的。

二、对我国货币金融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鉴于上述说到的货币金融体系现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在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以期为货币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 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改革, 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针对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实行一对一的政策, 即建立统一的货币金融市场、促进金融机制的健全、实施有力的监管制度。

1. 建立统一的货币金融市场。

货币金融市场的统一是经济发展大潮流中的必然趋势, 国家要实现经济发展, 就必须重视这项工作, 努力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加强各个子市场之间的有效关联, 保证各个市场之间业务的流通性与相容性。除此之外, 实现统一货币金融市场的过程中着重注意两个方面, 首先是确定货币市场为我国金融发展中的重点对象, 以实现利率的统一为突破口, 沟通各个子市场, 达到利率市场化的效果;其次是突破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障碍, 使双方能够实现功能互补, 共同进步。如此, 货币市场就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 推动金融体系的改革, 加大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 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整个金融业活动的规范, 是决定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 要建立健全货币金融体系需要落实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点是对货币市场主体的的建立, 货币市场主体决定市场的范围与前景, 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适应该制度, 市场主体必须具有多元化特征。因此, 政府在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可适当放松条件, 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第二点是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和手段都过于单一, 要打破这种局面就必须创新金融手段;第三点是金融市场之间要注重互通。只有把这三方面落到实处才能扩大我国货币市场, 增大交易数量, 从根本上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 使之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3. 落实确实有效的监管制度。

有效的监督手段是保证金融业有秩序地运行的前提, 它关系到国家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同时对金融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 我国在进行货币金融市场建设时, 不可忽略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 应加强相关制度的落实力度,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高效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手段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专门的货币市场监管机构、规范监督的内容与范围等等。货币市场相关法律的出台可以控制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专门的监督机构则有助于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 监督制度的确定则保证了各项处理手段均有法可依。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货币金融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影响的不仅是自身的发展, 更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前景, 一举一动都对经济发展动向有不可预计的作用。货币市场发展落后是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要避免其进一步阻碍金融体制改革, 只能加快对货币市场的建设速度, 尽快出台相应的货币金融体系政策, 使货币市场转向对金融改革产生积极影响的方向发展。因此, 统一货币金融市场, 完善货币金融体系结构, 加强监督管理是当前政府最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方面, 只有这些内容得到保证, 货币金融市场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摘要:货币市场是组成金融体系重要成分, 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 货币金融体系对实现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将探讨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的现状, 分析其运行机制, 并就如何完善体系给出一部分政策建议, 通过对问题的研究寻求我国货币市场长期健康运行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货币金融体系,货币市场,现状,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冬吾.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分析[J].时代金融 (下旬刊) , 2011 (06) .

[2]张燕.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现状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 (下旬刊) , 2012 (06) .

3.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篇三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是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营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相结合,资本充足、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运行安全,能充分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很多问题,如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的功能不完备、经营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等。其中,农村资金外流,农民贷款难最为显著。

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农村的银行类机构基本上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业务,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很少发放支农所需的贷款,而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中只有极少部分以支农再贷款形式回流农村。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业不可能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化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再加上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大和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很多撤出了农村,大量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而农村信用社一家承担农村的金融供给,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供求矛盾突出,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受到了抑制。

另外,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单一,市场缺乏竞争。由于民间借贷不具有正规性,农村信用社成为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在政策保护下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由于缺少竞争主体,农村信用社缺乏创新,服务理念滞后,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缺乏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不能科学有效地满足日益增加的农村金融需求。

因此,构建一个功能完备、高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通过吸收储蓄将社会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并且通过贷款将其分配到需要资金的部门或个人,实现资金由供给方向需求方的转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首先,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把它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但同时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高其金融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在保证其原有的存贷款业务的同时,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拓展农业开发贷款;积极开展其他中间业务,鼓励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创新,正规合理引入农村基金、债券,保险、国债等投资业务。

其次,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在农村金融需求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量大,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强、负债规模大,可以提供大额信贷,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

再次,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整体优势。要求商业金融承担我国扶农支农的重任是不现实的,但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组织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三农”,而定位于“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中国农业银行,更应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数额较大的资金需求,发挥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

最后,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补充作用。民间借贷有效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借贷条件灵活,利率随行就市,很好地适应了农村经济和小规模农产品经营对资金需求量小、频率高、需求急的要求,具有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应允许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但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导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实现正规化。

新农村金融体系要求具有多样性,政府应加强调控,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民间资本、境外国外资本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为“三农”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良性发展。

4.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概述 篇四

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金融机构体系又称之为金融体系,是一个由经营和管理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组成的整体系统。

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等组成的。专业银行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包括开发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外汇银行、农业银行等。一般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种类繁多。包括保险公司、退休或养老基金会、投资基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相对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学习建议:

应该把握金融机构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尤其是西方专业银行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异同,以及我国与西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差异。

本章重点:

西方金融体系的构成、专业银行的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构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架。

本章难点:

西方专业银行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异同,以及我国与西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差异。

核心概念: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专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体系

投资银行

保险公司

政策性银行

知识点:

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最明显得区别是,前者在中介融资过程中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只是协助将筹资者发行的融资工具(股票,债券等)销售给投资者,完成筹资目标;而后者则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资资金,然后又以各种资产业务分配这些资金。

5.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篇五

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来源:金窝窝

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来发展金融方面的业务,是将互联网与金融两者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目前在我国正在鼓励发展“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也是从传统行业转型而来,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本文主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即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涉及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主体等问题这三大主题的考察,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体系,风险,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染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与运行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学术界,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对互联网业务模式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结合美欧和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这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之所以深入发展主要是适应金融服务需求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等需求。在这个业务模式中,传统金融业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升级甚至重构、对服务模式进行完善优化、对风险模块强化专业管理,从而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广、便利性更高、效率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机制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实现了信息化、集约化和流程化管理,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完善的基础设施。

2.第三方支付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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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已成为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典型的代表。

3.互联网信用业务及其运行机制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分为网络债券融资和网络股权融资两个领域。网络债权融资典型代表是P2P(人人贷)和大数据金融(比如阿里小贷)。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基于网络信任机制直接完成信用交易。而以阿里小贷、百度小贷等运作机制则是利用自身网络和数据优势,直接介入信贷市场。网络股权融资典型代表是众筹平台,通过众筹平台中小企业或个人某项业务或活动将可能获得“众人”资金筹集支持。

4.互联网虚拟货币

最后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eBay、Facebook、Google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而且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此外,一种新型电子货币----比特币(Bitcoin)脱离了中央银行,甚至都不需要银行系统参与,成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典型。但是,由于国内对虚拟货币控制严格,此类业务在国内发展极其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过去短短几年蓬勃发展起来,并对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子行业、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通过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传统金融领域的“颠覆性”冲击以及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整体是有限的。

1.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升级作用

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升级、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而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本质上也是促进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只是部分创新业务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或带来跨界冲击,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冲击,比如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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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影响极其深远,主要在于该业务极大地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发展,同时跨界影响了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此前国内货币基金发展缓慢,截至2013年年中货币基金资产总规模仅为3040亿元,但是,自2013年6月余额宝推出以来,仅其一家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2014年1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不到一年货币基金增长规模是过去数年发展规模的两倍多。同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2)第三方支付体系并为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

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1.7%,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并不是冲击性而是补充性的。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2013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为235.8亿笔,金额为2939.57万亿元,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全年规模为1075.16万亿元。2013年互联网支付的规模约为5.4万亿元,则其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重约1.8%,占电子支付的比重约5%。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只是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清算体系建立关联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并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中间账户来实现资金轧差,是在传统的“客户-银行-央行”三层支付清算体系中嵌入新一层级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央行”四层支付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本质脱离传统支付体系并要最终依靠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集约化处置资金流和支付清算业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有所提高,起初对银行是一个较好的共赢合作机制,对支付体系亦是一种完善机制。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替代了银行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业务(比如支付账户沉淀资金使用),其备付金账户资金大多来自银行体系的存款,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行的相关中间业务也不断侵蚀,从而对银行体系反而呈现竞争多于合作的格局。

(3)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多元但整体有限

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对现有信用业务的影响是多元的,但整体仍然有限。人人贷整体规模不大,互联网小贷规模提升较快,但整体对融资体系的影响较小;而“网络投行”众筹整体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多是概念性的。

在人人贷领域,2013年人人贷规模略超600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略超600亿元。但是,2013年全国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网络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的比重不足0.35%,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约为0.675%。网络贷款虽有蓬勃发展之势,但在整个社会融资和贷款体系中的比重更为轻微。由于人人贷的利率水平非常之高,截止2013年底,加权平均利率约22%,收益率过高使得资金所有人高度警惕风险,限制了人人贷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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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是对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特别2013年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获得了更大的资金来源,截至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其中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超10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网络小额贷款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无担保、无抵押、流转快、数额小,阿里小贷以不到130亿资金、以每笔贷款平均约4万元在2013年全年实现累计超过1000亿元的网络小额贷款,较大地支持了其电商平台上的商户。从本质上,网络贷款对现有融资体系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机制,原本实体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资金来源亦可以用于信用业务,但是,效率、分布、便利、功效等远不及网络小额贷款。部分网络贷款可能取代了商业银行体系的传统借贷,但由于此前阿里小贷初期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证明网络小贷在银行的通过率只有2-3%甚至更低,为此对于信贷体系而言,网络小贷更多是弥补商业银行体系信贷的不足。

在众筹方面,其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众筹发展速度迅猛,但整体的规模仍然有限,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增长81%,规模为26.6亿美元,亚洲大致占比仅为1.2%。2013年预计全球众筹筹资50亿美元。不管是从全球还是从中国来看,众筹融资更多是一种理念创新,业务整体规模有限。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基本是数万元至十几万,仅有少数案例融资超过百万元。特别在中国由于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一旦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截止2014年4月底,中国众筹平台已超30家,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有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

(4)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目前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从逻辑上,互联网金融既然能影响到传统金融体系,那就一定会影响到通过传统金融体系发挥作用的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影响到货币政策,加之货币的虚拟增创,均导致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基础货币增长的影响,货币供给和需求两端都应考虑在内。互联网金融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受到货币管理当局的密切关注,货币当局认为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等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货币金融监管当局严控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和使用,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影响极其有限。

2.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直接冲击较为有限,但长期的潜在影响将可能较为深刻。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能够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短期内,由于中国仍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冲击整体较小,但长期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全面深刻地影响银行部门。

首先,第三方支付不仅影响银行的服务渠道,最终可能与银行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是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展开正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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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诸如影子银行业务的“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而且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放大了金融脱媒的冲击。

再次,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是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最终也是要投放到货币市场的,即两个去向: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或拆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倒逼银行高息揽储,提高了融资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可能深刻改变银行服务思维及经营模式。联网通过电子商务掌握的大量客户的信息,从银行客户的交易端、电子商务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迫使银行在理念上必须重新审视被割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进行整个商务链条的整合,银行部门将不得不重塑其服务体系和经营模式。

3.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甚至被称为第三种金融业态,其演进和发展必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主体、结构、市场、产品和风险分布等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服务思维与模式、以至于货币政策等都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这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且初步的。

一是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金融体系的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可得性强、公平性高、便利性好,是非常好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推出之后,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相似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是具有创新推动意义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转型。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零和博弈,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压力,互联网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以银行为例,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银行必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否则,银行将被互联网改变。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有效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在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网络贷款上,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是实质性的。以余额宝为例,它深刻改变了中国银行主导的资金供求模式和定价机制,削弱了银行长期享受低资金成本的制度性优势,打破了银行长期享受的较高利差收益,确立了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的定价新机制,而这种改变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还在于倒逼政策尽快放开银行存款利率,以使银行通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竞争。余额宝相当于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水平,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以及最难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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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行业内外的融合,金融体系横向综合化和纵向专业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在横向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行业内部以及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进一步扩大。在纵向上,相似的金融服务和业务单元的专业化将更为重要,比如支付、清算、托管、信息处理、定价等。金融体系将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五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货币政策框架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提高货币供给;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虽然目前由于受到严格控制,虚拟货币对中国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基本没有冲击性,但其仍是货币政策框架实质的潜在冲击因素。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

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影响的分析,从本质上,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具有“颠覆性”的本质判断,是因为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特定的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等的分析相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第一,余额宝高收益和高增长具有特定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中国利率没有市场化以及存贷比监管要求等。第二,余额宝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的市场结构基础。余额宝使得普通大众成为了资金市场中的真正供给者,获得了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收益回报。第三,余额宝发展具有特定的金融产品竞争基础。中国一直缺乏稳健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余额宝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具有优势的货币基金。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国金融深化不足和存在金融抑制的制度弊端,其未来持续发展的趋势是确定的,但也需要基于互联网金额的本质,客观、冷静认清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一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大小取决于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深度。互联网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制度性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制度基础将逐步削弱。二是金融脱媒的程度不仅受制于风险收益关系调整,更受制于实体经济需求,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必须向实体经济回归。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日益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有序化、平稳化。四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传统金融的应对将冲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体制、市场以及客户等基础。五是互联网金融内部将有一个优胜劣汰、自我竞争的过程。

从国际经验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未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冲击,反而促进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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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更多回归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上,更多回归至对现有信用体系的弥补上,更多回归至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上,而不大可能会成为一种“颠覆性”力量。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性还是在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处理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应的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其风险比传统金融可能更加复杂。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其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金融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剖析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比如如: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比如: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判断

目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风险整体是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到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之中,虚拟货币受监管部门严控风险极其有限,众筹风险更小。

目前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领域是人人贷(P2P)和互联网货币基金。P2P由于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欺诈、高利贷等相似风险。互联网货币基金对银行的存款吸收、资产负债、期限和流动性管理等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整体而言,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可控的,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4.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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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监管体系已经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等监管举措,但是,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仍有诸多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二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应该得到正视。

结论

6.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篇六

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 推进新农村建设,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予以支撑和保障。但我市农村金融发展滞后, 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不能满足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因此, 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 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动员、配置资金和规避风险等方面的功能,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市按照市委“1355”总体发展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农村的现代化、城镇化、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快速推进,迫切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二)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一是资金结构要合理调整,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需要合理分配;二是资金规模要按照农业发展规律等客观条件,适时、适当的进行调剂;三是资金期限要根据农牧业的自然周期性,合理安排。

(三)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规避风险的金融支撑。农业属弱质产业,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 迫切需要依靠保险业来规避风险, 而农村保险服务欠缺, 加之行业风险大、经营成本高、赔付率高, 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迫切需要健全的规避风险金融机制为兰州市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二、我市农村金融体系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短缺, 难以满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对大规模资金的需求。目前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性金融组织服务功能单一, 难以对农业生产安排资金支持;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营业网点, 支农信贷资金明显减少;三是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实力所限,不可能支持大规模资金投放;四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也难以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邮政储蓄大多只存不贷, 造成农村资金的严重流失。虽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金融机构的建设正逐步推进中,但基本上是空有其表,其作用尚不明显。

(二)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单一, 难以满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一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不断调整, 现已演变为专门从事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不断改变, 涉农贷款显著降低;三是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少, 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四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难以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

(三)金融避险机制发展滞后, 难以满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一是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 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二是缺乏健全的农产品期货市场, 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农村信贷机构。

三、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创新,推进兰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培育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一是以政策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服务农村发展。加强与银行、银监会的协调,增加农村网点的分布密度, 并鼓励银行在银监会允许范围内面向农村和农民开展较大数额的贷款业务;二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强化支农职能。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转换经营机制。国家在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改变利率管制太严, 农村金融机构成本高、利润空间小的状况, 实行浮动利率, 使农村的资金留在农村;三是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到欠发达县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协调银监部门和驻兰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 创造良好环境, 做好服务, 引导股份制银行到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等欠发达县区设立机构, 提高当地的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完善邮政储蓄农村信贷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设计更为可行的机制和渠道, 将邮政储蓄抽离农村的资金重新返回有资金需求的农村地区, 开展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社区各类贷款业务试点;五是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政府应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等金融活动, 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适当放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 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 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等;六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应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放宽准入范围,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加快推进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由龙头企业牵头, 发动民间资本参股, 合作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可以有效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 缓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需求问题。另外,从全国其他省市试点工作情况看, 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在支持三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因此, 要加强与省银监局的联系,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二)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满足城乡一体化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一是要开发适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对接活动, 并采取多种方式, 组织开展送金融产品下乡活动。大力推广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小企业贷款等信贷业务, 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减少审批环节, 提高贷款效率。二是拓展基础信贷产品。针对当前兰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 各类金融机构要简化农户信贷程序, 适当放宽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等。三是突出信贷投放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积极培育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 重点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 积极推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三)积极推进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创新, 满足城乡一体化规避风险的金融需求。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社区五信用创建活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额度的授信和利率优惠, 进一步调动县、乡、村及企业和农户开展信用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作用。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力度, 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建立起银行、税务、工商、法院、环保、质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 大力宣传诚信典型, 依法制裁失信行为, 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要完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 配合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 多渠道筹集农村信用担保基金, 有效解决当前农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加强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 采取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方式, 解决大额贷款担保问题。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 探索将农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农业订单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资产评估专门机构, 在农村开展土地、荒山、房屋、设备等资产评估业务。三是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范围与覆盖面, 积极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 引进发展经营农业保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进入农村保险市场, 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适当批设一些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 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四是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农产品期货市场作为农村经济中的金融服务市场, 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 但目前农户直接参与期货市场避险增收仍存在一些障碍, 因此应积极探讨成立新的农村期货组织, 作为中介来连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小农户,以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保值避险的功能。

7.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篇七

一、河北省金融扶贫现状

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 河北省金融扶贫机构逐渐增多, 扶贫力度也逐渐加大, 尤其是面对农村的小额贷款机构迅速发展, 实现了县域全覆盖。根据河北省银监局的数据, 截止到2014年年末, 专门面向农村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 的营业网点达4848个, 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 62家, 营业网点达105个。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响应“精准扶贫”政策, 例如, 涉县农商行采用“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扶贫方式, 为涉县蜗皇宫景区提供贷款1.21亿元, 有效改善了旅游景区产业相关项目建设;与劳动局合作推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发放相关贷款1565万元, 帮助了283名贫困户实现再就业。保定农信社以“一村一品”为发展思路,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逐步形成安国中药材、阜平蘑菇有机蔬菜种植、满城草莓、定州奶牛、望都辣椒、唐县食用菌、高阳毛纺、涿州绿色蔬菜种植等特色农业产业基地, 扶贫开发专项贷款余额113.8亿元, 收益户数达3.2万户。通过各项金融扶贫举措, 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都大幅减少, 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 各种专业技术水平也逐渐提高。

二、河北省金融扶贫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北省在金融扶贫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来看, 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1.农村扶贫任务依然艰巨。根据河北省扶贫办统计, 目前全省共有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2个, 建档立卡贫困村7366个, 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15%, 共有贫困人口485.5万, 占乡村人口总数的8.5%, 可见全省的贫困数量之多。在62个贫困县当中, 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达到39个, 占比62.9%, 可见贫困程度之深。且这些贫困地区受自然条件、基础建设不健全的影响, 自我发展能力较弱, 需要国家以及社会的帮助。

2.金融扶贫体系仍存缺陷。虽然近年来针对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多, 扶贫方式也逐步多样化, 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域商业银行机构导致了信贷服务的缺位, 导致有些金融服务网点出现了空白, 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农业发展银行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其服务范围窄, 一般不涉足农村一般资金的供应。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 在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领域, 投资理财、涉农资产证券化以及农业保险方面的创新性有限, 无法满足需求。

另一方面, 由于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缺位、信用保证体系不全以及支付环境问题, 无法保障金融主体双方的利益。农村的信用意识不强, 贷款效益不高, 从而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借贷, 农民也很难获取资金。

3.农村扶贫资金短缺。根据对贫困县易县的实地调研, 农民对扶贫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 但现有的扶贫资金远远不够。尤其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 其主要从事运输业、小商品服务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等, 缺乏启动资金是其脱贫致富的主要阻碍。除了少量农民能获得扶贫资金的支持外, 对于偿还能力较差、没有产业或者积蓄来还款的农民也很难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4.精准金融扶贫机制不健全。精准金融扶贫重点在“精准”, 但是从目前的金融扶贫对象来看, 扶贫对象的针对性较弱、扶贫资金以及扶贫项目的指向性不明确, 对于贫困人口在识别上仍存在问题。同时, 精准扶贫实行干部驻村工作, 但是对于其后续管理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没有跟上, 很多干部都是长期脱离农村或者根本没有接触过农村, 对于金融扶贫相关工作的认识没有跟上, 缺乏决策力和执行力, 导致在精准金融扶贫工作的开展上不能马上进入工作状态。

5.缺乏对金融扶贫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河北省层面均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河北银监局联合人民银行、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河北省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配合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出台了《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印发《关于加大县域经济信贷支持力度》等,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农村, 为农村脱贫致富创新服务体系, 完善各种金融保证机制, 更好地为精准扶贫提供资金支持。从目前的成果来看, 尤其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快, 为支农支小贡献颇大, 但由于缺乏比较科学的精准扶贫评价体系, 导致扶贫的成效在地区、人口之间差异较大。

三、河北省金融扶贫对策及金融扶贫精准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加大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资金的投入力度需要调动一切力量, 增加扶贫资金的投入量。在贫困地区除了政府增大财政资金的投入量, 扩大金融资金的支持, 还需要将民营企业引导到金融精准扶贫中, 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贫困地区。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应适当放宽, 鼓励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从国家层面给予贫困地区商业性银行一定的优惠措施, 从而鼓励其向农村投资。

2.完善精准金融扶贫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精准金融扶贫机制, 通过整合扶贫以及相关涉农资金, 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效率性。一是通过推行“政、银、企、农”四位一体的合作模式, 有效解决扶贫资金融资困难的问题。二是通过建立层次分明、覆盖面广的高效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增加贫困地区的营业网点, 改善贫困地区服务渠道和能力建设, 实现贫困地区农民“足不出户”的基础金融服务。三是利用“金融+”的模式, 将金融机构的优势与扶贫政策相结合, 创新扶贫贷款方式。同时, 要精准选定金融支持项目, 大力支持农村、农业建设, 尤其改善公共交通、水利以及能源建设, 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培育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

3.增强信用担保水平。通过积极开展金融惠民工程建设, 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金融产业扶贫模式,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与此同时, 作为主导方, 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和补偿机制, 完善金融扶贫风险保障机制。在风险担保方面, 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措施为金融扶贫对象提高信用度, 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分散风险。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要通过各项措施克服困难, 筹集资金增强担保基金的风险抵御力, 扩大惠农贷款的规模, 满足农民贷款需求。

4.建立精准金融扶贫的评价指标体系。精准金融扶贫的成效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一方面要考虑金融扶贫产生的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更需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以便其更好地服务于扶贫工作。在产生的社会效益方面指标的选取方面主要考虑“农村效益”“农业 (包括与农业相关产业) 效益”两个指标, 而在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 主要考虑其盈利能力、财务构成比率、贷款质量以及经营效率, 具体设计的指标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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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三贵, 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 2015 (5) .

8.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篇八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村的發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转折。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标志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将全面展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很不协调,农户企业的金融需求与金融的有效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矛盾突出。

1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1.1 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城以下的村镇设置了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单位,农为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在对当前农村金融有所供给,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大部分资金上划到省市分行,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而农村信用社由于种种原因,历史包袱沉重,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形成支农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1.2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低效率阶段。金融机构受贷款条件的限制,主要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支农贷款品种相对较少,额度较小,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简单的种养业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1.3 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基本空白

农村地区农民收入低,贫困人口相对较多,而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对这部分人的信贷需求并未设定在信贷支持范围之内。当前又无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扶贫基金,对其提供金融支持,致使贫困人口越来越穷,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1.4 担保机构缺位

当前,普遍存在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民和中小企业不能提供银行所需的抵押品。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是成立贷款担保公司。目前,成立的担保公司主要是企业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并没有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财产,致使一家一户为主的农户很难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另外,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加重了农户或中小企业的负担,农民的贷款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5 农业保险缺失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非常大,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农民会血本无归,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做为农业生产重要保障的农业保险,由于其高风险,低利润,商业保险机构根本不愿涉足。这给农民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1.6 金融机构创新不足

目前,做县域经济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品种仍囿于存、贷、结算等传统的业务。但由于软硬件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结算渠道不畅,已是其发展的最大瓶颈,网上银行、银证通、票据业务等新业务发展十分缓慢。

1.7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良好的政府信贷支持系统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能有效降低银行和农户、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支持力度较小,甚至借企业改制、破产等手段逃避金融机构债务。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型金融企业,不是国家强制机构,对借款人逃避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行为无强制能力,从而使债务人违约成本过低,进而使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历史包袱沉重,积重难返。

2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

2.1 引进、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形成充分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全国设立之势方兴未艾,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多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应当继续深化改革,可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从而提升其形象,提高其效率,真正使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2.2 引入国家扶贫基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贷款难问题

国家扶贫基金会是专门针对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的公益性组织,该机构有多年的贫困人口小额贷款经营经验,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当前较为正规的扶贫组织之一。国家扶贫基金会对于解决贫困人口贷款难,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2.3 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发展,消除农民投资和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市场,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方式,扩大农业保险参保基数,使农民向农业投资和银行发放农业贷款能够实现风险可控,保本经营。

2.4 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抓紧建立健全县域信用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型担保机构;二是积极培育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化运作程序组建的商业型投保机构;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农户自发组建,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型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好农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切实解决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2.5 加快建立征信体系、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改革农村金融生态

一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共享和协调的平台,降低银行的征信成本。二是加强对农民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三是司法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赖债户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赖债户进行打击,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形成农户、企业讲诚信,不讲诚信就会受到经济、法律制裁的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6 改进服务水平,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农村金融创新首先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一是农村机构应适时推出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信贷产品,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票据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二是扩大农村消费信贷,设计出与农民消费特点相适应的医疗消费贷款,个人委托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业务。三是加大对公事业单位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向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四是以推进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农户提供多层次,高效率的支付清算服务。五是创新农村信用社的“信通卡”支付功能,真正实现一卡在手走遍神州。

2.7 构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支撑体系

9.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篇九

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的构成

金融体系一般是指由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组织体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也会发生变化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中国证券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二类是经营性金融机构,它包括: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另外还有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各种国有、股份制和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管理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具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世界上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一般认为是瑞典国家银行,1656年由私人创造。但被公认为现代中央银行“鼻祖”的是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建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当今世界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权威的中央银行组织体系。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以来,既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货币、管理金融的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到现在真正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8年12月至1986年12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建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又对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办理金融服务业务。虽然从1979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但人民银行继续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第二阶段,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在这一时期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时期,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计划手段和行政措施,在业务上还有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第三阶段,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中央银行的时期。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发行权、资金调控权、利率调整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权集中到总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全部转移到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与举办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盈利性的经济实体一律脱钩,把工作重点转向金融监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通过体制和法律约束,切断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透支的渠道;人民银行不再向非金融部门贷款。

第四阶段,1995年3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体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11项职责: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③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④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⑤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经理国库。⑧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⑨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职责,使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成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也将更加明显。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逐渐超出了传统的范围,现代商业银行已发展为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正努力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和现代商业银行,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可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四大类,它是在原来单一国家银行的体制下发展而形成的。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它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9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创造了条件。

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目前,其分支机构基本上还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80年代后半期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10家。这些银行股本结构不完全相同,但从总体上,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如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股本、财政入股占相当大的比例。另外也有些银行为上市公司,如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这类银行有一些个人股份。

股份制商业银行组建开始就基本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因此,尽管它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呈现较强的经营活力和发展势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的主要中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虽然冠以“合作”两字,实际上也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性质,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我国原有的5000家城市信用社,有相当多城市信用社已失去合作性质,实际上已成为小型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形成规模,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重点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按城市划分而设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四)外资商业银行

自1979年首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以来,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务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作用将会进一步增强。

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可分为四类:一是外资独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全部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二是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部分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

外资银行的经营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尚受到一些限制。但我国政府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五年内,将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使外资银行在五年内能像国内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在国内各地经营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种业务。

四、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特征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它与商业银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金来源与运用体现明显的政府行为。其资本金由政府全额出资或参股,营运资金通过向政府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2)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标。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为那些社会效益好但自身经济效益一般,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产业或行业提供资金融通。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也要考虑盈亏,并坚持银行管理的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3)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不与商业银行竞争。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环节或亟待发展的部门。

(4)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贷款项目一般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重点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利率相对较低。

(5)独有的法律依据,不受普通银行法的约束,而是以单独的法律条例来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运作。

(二)组建政策性银行的必要性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我国组建政策性银行,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性金融业务分离,有其必要性:

(1)建立政策性银行是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2)建立政策性银行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需要。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产业和产品提供贷款或担保、进行投资,引导社会资源流向这些领域,进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3)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政策性业务从专业银行的经营中分离出去,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了重要条件。

(4)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增强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的需要。政策性银行的组建割断了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直接联系,确保了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使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得到进一加强。

(5)建立政策性银行是适应金融国际化、遵循国际惯例与坚持中国特色相结合的需要。政策性银行的组建,使我国运用国际常用的金融手段来扶持农业、外贸、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成为现实。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任务

(1)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一)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人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为主要业务。金融信托业与银行信贷、保险一并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我国的信托投资业始于上世纪20年代。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信托业陆续停办。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信托业逐步恢复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79年10月,从中国银行率先设立信托咨询部开始,各专业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方都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快速发展,也使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凸现出来,为此,国家从1982年开始,多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以引导信托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

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

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保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都设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人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

(三)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又称“融资性租赁”、“资本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赁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并获取一定利润的金融业务活动。金融租赁有别于传统的租赁,也不同于贷款,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起步较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后,开办了国际租赁业务,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务才逐步开展起来。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对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特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是于1999年建立的,目前共有四家,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各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般简称“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为搞活企业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投资入股,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在行政上隶属组建该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我国的财务公司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国外的财务公司,其业务空间限制在企业集团内部,兼有商业银行、商人银行和西方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些特点,是一种受限制的非完全的商业银行形态,是产业银行的萌芽。

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其成员单位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关系。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财务公司,形成了较大规模。

(六)邮政储蓄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机构以居民个人为服务对象,可以吸收本外币储蓄,办理个人汇兑,办理代理业务,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其吸收的储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可以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或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中国邮政储蓄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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