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精选3篇)
1.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篇一
2005年教育经费情况公布 占财政支出比例下降-搜狐新闻
2005年教育经费情况公布 占财政支出比例下降2007年01月01日22:19 [我来说两句(1)]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新华网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一、全国教育经费情况
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为8418.84亿元,比上年的7242.60亿元增长16.24%。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5161.08亿元,比上年的4465.86亿元增长15.57%。
二、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4665.69亿元,比上年的4027.82亿元增长15.84%。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349.85亿元,比上年的299.45亿元增长16.83%,高于中央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15.42%的增长幅度。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5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327.24元,比上年的1129.11元增长17.55%。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204.88元,比上年的1013.80元增长18.85%。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山西省(33.41%)。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498.25元,比上年的1246.07元增长20.24%。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314.64元,比上年的1073.68元增长22.44%。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南省(33.99%)。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959.24元,比上年的1758.63元增长11.41%。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34.12%)。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980.54元,比上年的1842.58元增长7.49%。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5.27%)。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375.94元,比上年的5552.50元下降3.18%。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1.70%)。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5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66.52元,比上年的116.51元增长42.92%。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42.25元,比上年的95.13元增长49.53%。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448.10%)。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32.88元,比上年的164.55元增长41.53%。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92.75元,比上年的125.52元增长53.56%。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261.10%)。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63.54元,比上年的290.31元增长25.22%。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127.64%)。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36.66元,比上年的267.70元增长25.76%。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38.06%)。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237.57元,比上年的2298.41元下降2.65%。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3.83%)。
三、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按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含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口径计算,2005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33930.28亿元(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比例为14.58%,比上年14.90%下降了0.32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据统计,2005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83084.80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2.82%,比上年的2.79%增加了0.03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口径尚不能完全反映我国政府安排教育经费的总量。
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政府教育投入总量继续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比上年有所增加,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所下降,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
附件: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1.公告中所列教育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口径为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学校所支出的经费,不包括党政工团的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党政群干训费和军事院校的经费。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公告中的2005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183084.80亿元、全国财政收入31649.29亿元和财政支出33930.28亿元等数据来源于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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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应提高 篇二
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经济增长越发地依赖于内需拉动。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的重要桥梁,一头联系着生产,另一头关系着消费,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广告状态可反映经济活力情况,如加大广告投放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企业普遍预期悲观,自然会在广告预算的支出上较为保守,如此延续下去,对经济低迷态势的改观显然不利。而在企业广告投放支出中,是否准予在税前加以扣除,以及扣除比例标准情况,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如果在此时,国家对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进行调整,加以提高,意味着企业的广告费用得以更多地成为不纳税的成本,从而改善企业既要支付大量广告费用,又要缴纳高额税费的情况,无疑会是一种提升企业广告投放积极性,激发国民消费欲望,增进经济活力的利好举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之前实行的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比较来看,现行政策对于食品、日化、饮料、家电、房地产、服装、体育文化、轻工制造和汽车等行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措施。根据之前老法规定,这些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8%或2%,如今这个标准提升至15%,将可为公司省下可观的税费。例:某内资饮料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1亿元,企业当年度支出的广告费为2000万元。按老税法规定可扣除广告费为800万元;按现行税法计算,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1500万元,比老税法可多扣除700万元。不过,现行税法对于之前按25%比例扣除的制药企业和可按100%全额扣除的成立5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而言,无疑在广告投放上遇到了限制约定。另外,从青岛啤酒、伊利股份、张裕3家公司2007年前3季度的营销费用率分别为19.69%、20.47%、26.99%的情况来看,其不仅远超过之前8%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而且也高于现行的15%的扣除标准。所以,如能对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再进行提高,尤其是对一些具有消费需求潜力、广告投放额度较大的行业而言,积极的意义更是多重的。
最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实行结构性的减税,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已公布的《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今年将根据中央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而在今年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将成为今年的财政工作重点之一。期待,关于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政策能早些出台。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篇三
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委: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及补充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凡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按文件精神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完善征缴工会经费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部门予以监督。未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积极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和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三、对已计提但不向工会拨缴或截留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将其列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列支,按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总工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
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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