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的合同

2025-02-10

代理商的合同(精选13篇)

1.代理商的合同 篇一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范围内,经营本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在————————————————(省,市)的区域代理商,双方在平等原则下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代理商基本资格。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2、代理商有一定的经销电子产品经历(13)年,销售业绩与信誉良好。

3、恪守治拓科技的经营宗旨与经营理念。

4、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关于同业竞争问题。

1、同一代理商,不得同时经销其他品牌相似的安防产品。

2、经销产品不得超出代理区域外。

三、经销内容。

1、本产品的正常经销业务。

2、本产品的安装与售后维修。

3、人员培训由总部负责。

4、商标等终端形象建设,由总部免费统一策划授权使用,代理商负责日常维护。费用代理商自理。

四、经营与结算。

1、签署代理协议,缴总部20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无利息),首次订货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一个月内)。

2、该产品的出厂价5400元/台,市场参考零售价6500元/台。

3、协议签订后,将有关市场推广人员送总部培训。以及在总部策划下的终端建设。

4、每次订货以传真为准,提前一周,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0台。

五、权利与义务。

1、根据区域分布,签订相关区域代理商。(以省划分)

2、有权对代理商及其所辖区域经销商的经销产品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双方所订协议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资格。(具体协议另定)

3、有义务对代理商相关市场推广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4、根据该区域实际经销情况,有义务进行一定的市场推广工作(包括广告)。

5、对于涉及到公司商标的终端建设,由总部统一策划。

六。公司承诺:在代理商区域内,公司不直接经营批、零售业务。销量及返利归代理商。

七。业绩与考核。

1、基本销售1000台/年。 如果代理商一年内达不到,视市场情况降为该区域分销商,划归代理商管理,直至取消经销资格。

销量(台) 单台返利(元/台) 最高返利(万元)

2、1001~3000 100 20

3、3001~5000 150 20+30=50

4、5001~7000 200 50+40=90

5、7001~10000 250 90=75=165

6、10001~以上 300

供方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号:

2.代理商的合同 篇二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3.代理商的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建材代理商合同 篇四

协议书编号:

特许方:(下称“甲方”)

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号:3503001001006

注册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帐号:

受许方:(下称“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住址:邮 编:

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传 真: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区域总经销康元石材男装系列产品事宜达成本协议。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许可期限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继续合作的优先权(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乙方申请续签)。

第二条乙方所承担的费用及结算

1、乙方需承担的费用:

A、建立区域旗舰加盟店(厅)的各项费用;

B、乙方付给甲方的进货款、订货定金、加盟保证金等;

C、乙方需要投放地方康元广告时经甲方书面审批后,由乙方先行支付,甲方年底按该费用各自承担50%处理。

D、货物运输费用;

E、用于促销推广的相应用品费用等。

2、费用结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A、货款:乙方所经销的产品,由甲方按不同系列规格产品按出厂价供货,给乙方要求一个销售指导价,买断不退货。双方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在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财务部盖章指定的账户后,甲方方予供货。

B、对账:乙方每月10日前须提供相关票据及凭证与甲方核对账目。

第三条货品及其运输的约定

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品须在双方每批货品约定交期的8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到甲方财务部盖章指定的账户;执行订单货品发放,逾期20天未付货款者,甲方有权将本批产品另行处置,并扣罚相应定金。

2、凡订期货者,须于订货确认后8天内预付20%货款定金,提货时如一次性提货,可一次性将定金冲抵货款;在未提完全部的订货时,甲方将保持未提货货款的20%作为未提货的定金,提完计划订货量,定金冲抵完。

3、乙方在提走部分已下单的货后,未能按计划继续提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对未提完货品按全国统一零售价总额的20%向乙方收取赔偿金作为违约赔偿。

4、甲方可为乙方所购甲方货物代办托运。乙方可指定运输单位,或委托甲方介绍有信誉的运输单位,乙方必须书面确认相关事宜(送达地点、联系方式等),运输风险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

5、乙方与运输单位交接验货时应就实际收货情况履行有关手续并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将其与运输单位的实际验收情况报知(传真)甲方。

6、到站前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失,乙方应在提货验收时向承运单位提出索赔并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同时提供相关证明,甲方经过查明情况属实协助乙方处理对联运单位的索赔事务,逾期提出甲方不予受理,损失由乙方承担。

8、非属运输途中的验货短少情况,由乙方报告甲方查实后予以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拓展二、三级专卖网络时,应当先报甲方审批后方可签约并在签订加盟合约3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可向二、三级商收取加盟保证金2万元,在合同期满之日起壹周内,此款如数无息退还至二、三级店。若违约,甲方可视其违约程度予以扣罚加盟保证金。乙方应对收取的加盟保证金独立承担全部法律和债务责任。

2、乙方必须做好康元石材品牌运营的相关保密工作。乙方若泄露甲方任何商业机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在所辖区域选择繁华地段独立开设至少一家旗舰店作为样板店和信息点;乙方在所辖区域自营或拓展的其他专卖网点也须按甲方统一规范进行管理和监控,并对其开拓的下一级专卖网络负完全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及时向甲方提供终端销售信息。

4、甲方有权对乙方自营和管理的专卖场所的经营管理、专卖店(厅)形象、服务质量、货品陈列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5、未经甲方的另行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宣称自己为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亦不得以甲方名义擅自签署任何协议及承诺,不得擅自刻制 “康元石材”分支机构一类的印章。

6、乙方不得购买或分销来自甲方以外其他渠道提供的“康元石材”系列产品。

7、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价格政策。乙方给直属下线客户供货,其批发价不得超过甲方的规定范围;零售价则执行甲方产品全国统一售价。甲方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价格如有调整,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抬高售价;

8、甲方在授权乙方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总经销及专卖许可权擅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乙方(包括二、三级商)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图进行专卖店的装修,且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专卖道具。装修完毕需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图片,并接受甲方验收。对装修不规范的专卖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返工,直到符合甲方的VI标准。若一直不达标则甲方有权取消该店道具补助。

10、甲方有积极支持和帮助乙方拓展专卖网点和提供开业指导的义务。乙方店铺开业时,甲方应视乙方的实际需要派员前往协助。并对店员进行强化综合培训。

11、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描述质量问题的情况,连同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送交甲方质检部门复验,在证实确有质量问题后,甲方给予调换同货号产品,但不予退款。如因产品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而引起大批量质量问题的,经有关权威质检机构验证属实的,允许退货。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之一项不良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乙方销售假冒康元产品或擅自盗用康元商标自行在外加工订制康元产品,侵犯甲方商标权益,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至少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同时甲方将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2、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销售指标或拓店指标的。将该地区视为低效区域,甲方有权对外招商,取消特许经营权。

3、乙方不按甲方统一形象要求、审批程序开拓专卖市场,导致当地专卖形象不规范的。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超出约定的范围和区域销售产品,产生严重窜货现象,危及其他康元石材经销商的生存和发展的。

5、乙方擅自提高地区经销价,且不听劝阻而引发市场混乱的。

6、乙方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的。

7、乙方有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受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顿的。

8、乙方有不良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造成顾客投诉频繁的,严重损害康元石材品牌形象的。

9、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关于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的。

10、乙方拖欠货款按约定未归还达两个工作日的,并拒不归还的;或所订货产品按规定未提完的。

1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开发未经授权经营的区域市场,甲方将不予认可其所开发的专卖网点,并有权取缔其经销权。

13、乙方有对非授权区域设店销售产品的行为,甲方将给予其第一次查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由乙方收回其所窜货品,第二次查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乙方收回其所窜货品,第三次查处取缔其代理经销权并没收其加盟保证金、终止“特许专卖合同”、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乙方擅自将甲方配发的宣传促销品、馈赠品等标价出售,甲方将停止对乙方配发宣传

促销品和馈赠品。

15、乙方对所授权的下属专卖店的违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自身经营行为受到所在区域顾客投诉,未能及时改进,挽回影响,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6、其他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协议终止及处理

本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予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作如下处理:

1、乙方应立即停止总经销经营活动,其授权书也于当日自动无效。

2、乙方应交还甲方交付的相关专卖经营证照和标识。

3、乙方应自行处理与下一级专卖网络之间的业务往来结算事项,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拟定补充协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

2、本协议之签署,如系甲乙双方续约的性质,则以前所签之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时,即自动作废。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乙方自签约之日起8天内无力缴清约定的加盟保证金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5.门窗型材代理商合同 篇五

门窗型材代理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经,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品牌门窗型材系列产品代理事宜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方式及期限

1、为了统一和规范,甲方(品牌门窗)在甘肃省内市场的运作,甲方授权乙方为区域代理商,负责整个区域该品牌的销售活动。

2、乙方为甲方在理商,也不能向该区域内的其他商家提供同类产品。

3、乙方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见附表《产品报价报》)代理销售甲方的门窗产品,该产品价格包含运费在内。

4、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代理支持

1、甲方配合乙方开展区域的市场开发与推广活动,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与服务支持。甲方允许乙方使用产品商标等相关标识和徽识。

2、甲方免费提供乙方产品资料、技术资料、手提袋、资质证件、五金展板等支持。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本区域内进行代理品牌的一系列销售、售后、推广等活动。

2、乙方有义务在本区域内维护产品品牌形象和市场的规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若无国家标准,须符合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验收标准、否则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赔偿,则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照乙方订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产品,如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

货款的1%交付违约金,以此累加。如因逾期导致客户退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确定一年内价格不变。如因材料、人工、市场环境等外因造成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应友好协商,对此价格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供货周期

1、每次订货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付货物总额,货款到位后,甲方发货。

2、常规配置门窗供货期通常为35天,特殊配置门窗供货期为40天,其中包含运输时间。

第六条售后服务

乙方在所授权区域进行产品售后服务,甲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指导。

第七条运输

产品运输使用物流方式,产品报价中包含物流运输费用,乙方每次订货数量最少6吨,若低于6吨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费用自理。乙方收到产品后,如有少发、发错货等异议,应及时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甲方,并及时退回有异议的产品,甲方应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补货、调换,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延期收货或拒收:若乙方在约定的提(收)货期限内不及时提取货物或拒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价格升降责任。

2、延期付款: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货款,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价款,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仍需赔偿。

3、任何一方违约导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败诉方还需承担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用等。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免责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法律规定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甲乙双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本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时,应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上述资料中一部分或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就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有关附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订单和往来文件(包含传真和数据电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签章)签字:

职务:

日期:

地点:

乙方:(签章)签字:

职务:

日期:

地点:

6.渠道及代理商标准合同 篇六

合作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授权合作伙伴并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从事甲方的产品的销售,服务,咨询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乙方资格认定

1.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资格;

2.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及资金能力;

3.拥有兼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营销和服务工作,并接受甲方的销售、服务、市场指导和监督。

4.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甲方产品的价格体系管理、跨区销售控制管理等相关条款。

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制度。

三.协议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为其_ _产品和服务地区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年_ 月日到_ _年_ _月日。

2.乙方拥有在本区域对最终客户进行产品的市场、销售、售后服务、软件实施及日常维护等工作的权利,但软件产品和服务产品的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所有权并未转让给乙方及其最终用户。

3.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与服务的产品及市场统一报价见附表

4.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需要完成__ _____万元的任务金额,乙方需要交纳___ ______元任务_保证金给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任务额度后退还给乙方。

四.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授权及必要的产品资料、市场资料、光盘介质等。

Page 1 of 4.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市场、销售、产品、软件实施服务等,培训地点根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甲方有义务应乙方要求,在市场、销售、售后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及时、必要的协助。

4)甲方向乙方保证及时供货,保证产品的正常安装。甲方承诺对软件产品进行不间断的修改、维护和版本升级工作。

5)软件安装后一年内,甲方在该对该产品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正常升级。

6)甲方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产品功能添加、升级等,有责任调整产品的市场报价。

7)甲方应对已确认的乙方报备客户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售权保护,甲方有权对乙方最终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并有权监督乙方协议执行情况。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至少配备软件服务工程师一名,直销人员一名,上述人员必须参加甲方举办的一定数量的培训,并通过甲方认证。

2)市场启动之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市场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提前和甲方联系,以便寻求更好地支持。

3)乙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为客户提供软件的实施、维护和支持工作。

4)5)6)7)对于目前软件不能达到的功能,乙方不得擅自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承诺,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也不向客户提供特定的二次开发服务,所有的功能完善都会根据甲方版本升级规划进行。

出于甲、乙双方战略需要,对于部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需要经过甲方总部相关部门的评估,并且需要甲方、乙方、最终用户三方签订独立的二次开发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市场次序,若发现故意扰乱市场者及时向甲方举报。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内的相关价格规定,在市场促销活动中,不得发布低于甲方统一市场零售价格的8折信息。

8)乙方在代理期间,乙方客户的维护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收取。

9)乙方在销售及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

10)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代理销售任何其他公司文档管理相关产品五.

五、结算模式

Page 2 of 4.1.乙方根据签约的级别,享有的结算方式比例为:折。乙方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5万,结算比例为4.5折。累计采购金额超过5万,结算比例为4折。累计采购金额超过7.5万,结算比例为3.5折。累计采购金额超过10万,结算比例为3折。

说明:代理商结算价格=标准市场报价×结算比例;

六.报备及采购

1.乙方报备客户时,必须填写客户报备单,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传真给甲方销售部门;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回传后,乙方报备成功。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必须填写《产品采购单》,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公司公章,传真给甲方销售部门。

3.甲方根据乙方的银行汇款凭证或现款进行发货。4.甲方承担产品运输费用。

5.乙方必须在收到货物24小时内验货,如有商品被损坏或其他原因,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另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因合同一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因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另一方经书面告知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合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无继续履行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仍应履行未完毕之合同义务,并安排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事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扰乱市场次序,对甲方造成损失,以损失金额的十倍赔偿给甲方。

2、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愿接受甲方不低于十万元的经济索赔。

3.无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4、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5、因一方履约不当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

Page 3 of 4.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起诉。十.其它

1.凡涉及本代理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双方均可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签订时乙方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产品订货单等双方业务往来形成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共五页,合同页面右侧加盖骑缝章。

甲方(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人:

日期:乙方(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人:

日期:

7.重构代理商的商业模式 篇七

杨驰升认为对于代理商这一大群体来说,当前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培养有实力、有能力、有执行力、有抗打^力,诚信、专_、勇于担当的代理商。

从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整个工程机械产业链涉及的所有环节形势都不容乐观。用户没有工程、没有收入保证,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甚至完全无法还款,企业应收账款数额巨大。代理商全线亏损、市场下滑,艰难维持着运营。而制造商的现状是过剩的产能、巨额的负债和告急的现金流。对于代理商这一大群体来说,当前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培养有实力、有能力、有执行力、有抗打击力,诚信、专一、勇于担当的代理商。按照目前的形势来看,代理商必须主动做出改变,才能保全自身。

创新服务模式

代理商要有创新的服务,在产品制造方面提出了工业4.0的概念,那么,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在服务方面能不能同样提出类似工业比4.0的概念?这个概念应该包括定制化、多样化服务,还有最基础级的三包服务。

整合资源

在新时期,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下,代理商应该怎么做?

一方面需要整合业内资源。包括整合优化自身业务,扩大代理区域,丰富互补品牌,共享管理资源,用足渠道硬件。另一方面是行业重组。合资合营,联合联盟,做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

E代驾和徐水模式

代理商现在的处境非常艰难,很多规模较小的代理商无法继续,濒临退出。那么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什么?极有可能是人力成本,现在劳动力越来越贵,这是造成代理商入不敷出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代理商,应该学习E代驾模式和徐水模式。E代驾没有司机,因此没有巨额的人力成本投入。徐水有一对夫妻,他们只负责给挖掘机换履带,除他们二人以外没有员工,更没有服务人员,不需要很高的文化水平,也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技术,2个人一天可以挣1200元。这个模式给我的启发是:现在社会化资源非常多,我们什么都想做,却什么也做不好,不如专心干好一件事。

呼吁与建议

对于代理商,我有3点呼吁和建议.

一是淡化占有率。短时间的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能说明产品被用户所认可。我们要回归商业本质,我们希望行业制定一个科学的考核体系,来评价企业是否可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是淡出信用销售。过去代理商做信用销售,没有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都是企业自己做,并没有充分利用社会化资源。代理商=金融信贷公司+担保公司+讨债拖车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产品使用测试公司+……且客户违约成本很低,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代理商本身的工作也不到位。我建议,行业厂商可以拿出一定的补贴,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把这些对于自己来说比较棘手的问题交给专业的金融公司来解决。

三是重塑厂商关系。制造商要给予代理商独立人格及自主经营的权利,使代理商在开展业务时不会束手束脚,更加灵活自主。

8.诉讼的代理委托合同 篇八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人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乙方、乙方承办人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甲方对乙方承办人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

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

3、代为出庭;

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

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

6、代为提起上诉;

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元;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按指印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

9.有关区域代理商合同范本 篇九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区域形象店邮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就乙方申请代理深圳市德创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及其相关业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区域专卖店的资格

申请加入加盟店的条件

—,乙方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并积极参与公司以及政府组织的各项公益社会活动的中国公民。

二,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但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不能涉及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

三,乙方必须具备六十五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经营场地,门头房选址,应选在当地交通主干道或次主干道。并自备电脑,宽带,dvd,电视,电话,传真等与本产品经营形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以及相关具备经营能力工作人员等。

四,乙方与甲方签订本《代理商加盟合同》后,则取得经营甲方产品的权利。

五,乙方首次提货款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及宣传品费用);保证金一万五千元整。禁止以下人员申请成立加盟店或成为加盟店人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本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二条甲方授权事宜(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授权乙方在分销区域内可以在工作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名称,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其它喷绘张贴等宣传品。

二,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甲方产品分销代理权。

三,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相同(自批准成立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规定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供应产品。

二,甲方有权对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选址,装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有权指导乙方经营并享有对违反法律或公司经营制度的经营人员的处理权。三,对于乙方在甲方批准建店之日起30天内未完成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建店手续,或建店后30日内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另选分销商建店,同时取消乙方再建店的资格。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结算系统,并为乙方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五,甲方可向乙方的分销商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技能培训或有偿提供培训资料(material)。

六,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最终解释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甲方营销系统的使用权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二,乙方建店后,要向甲方提供本店的营业执照等与地方管理部门规定相一致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门头装饰及室内工作环境的照片四张。三,乙方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要按时出席甲方定期召开的分销商工作会议和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五,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规范购,销产品的操作规程:分销商所有购货单据一律在店中的电脑系统中填报,输入单据时,不得随意更改注册信息和银行卡号等资信。六,乙方不得擅自将区域分销权转让他人,不得同时接受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经销模式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分销资格,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损失额按照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经营额的总和计算。

七,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必须提供担保人作为经营担保(家庭成员之间担保无效),担保人应当对乙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八,对于乙方本区域内由乙方销售的产品应当作好对产品的宣传,产品的注意事项告知等工作,由于乙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其他纠纷仍由乙方先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九,因乙方对产品的不实宣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分销薪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销薪金为800元/月,及相应的零售差额补贴

二,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三,支付方式:次月10日前,甲方将乙方分销薪金打入乙方账户或银行卡内。

第六条订货,换货,退货

乙方购货时,除在电脑系统填报单据外,通过汇款的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将货款(首次购货款额不低于一万五千元正)汇入甲方的账号中,乙方货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货,以后乙方每季度销售不得低于首次进货额。

二,甲方承担乙方正常的货运费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变更到货地点,其超出部分或变更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负责本区域货物的中转分发,甲方每箱货补助30元。

三,乙方收到货品时应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损坏,短缺或外包装破损应及时与承运方联系,并由承运方出具签字证明,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与承运方协调后再给予酌情处理,如24小时后,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验收无误。

四,乙方在没有承运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单方通知甲方其货物存在损坏,短缺等问题,甲方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可在产品出厂日九十日内可以调换同等价值的产品。但换货的产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无损,无拆痕,其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提供的邮件及收货信息(邮编,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对于乙方所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货时,需在购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保证货物的包装完整并无拆开痕迹,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的约定,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清算请求。

三,本合同中一方对部分条款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应于10日内通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有关材料,经对方认可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的往来账目。

三,乙方保证在合同解除两周前修改带有甲方标识门面,装饰,设施标志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清算请求。

四,如因乙方故意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利益不予清算并由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一方的特殊需求,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对增加或删除条款签订新的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其它条款

一,合同的附件(代理商管理制度等标明本合同附件的公司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三,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签字:指印:

甲方盖章:电话:

传真:签字:地址:

市场部电话:推荐人签字:指印:

市场部传真:地址:

邮编:电话:

签字时间:年月日

10.代理商的合同 篇十

1. 手机钱包回缴款业务模式产生背景

代理商营收资金归集涉及到企业市场、业务、财务等各环节的多个流程, 是电信运营商长期关注的问题, 也是防范企业风险的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吉林移动主要采用代理商预存押金、资金归集期后由代理商将营收资金存入我公司收入专户、我公司稽核人员采取异地打折取款的方式进行资金归集。就此种归集方式而言, 存在以下问题:

为防范代理商营收资金归集风险, 我公司要求代理商必须提供3日以上营收款作为预存押金。由于收取较大金额押金将长期占用代理商的现金流, 为我公司进一步拓展代理渠道设置了一定门槛。

由代理商在资金归集期后将营收资金存入我公司收入专户, 我公司稽核人员采取异地打折取款的方式, 存在归集周期长、操作环境多、操作不方便等实际问题。另外节假日延迟回缴情况较多, 存在一定的资金回缴风险。

由于多数偏远乡镇没有四大国有银行的分理处, 乡镇代理商只能通过邮政绿卡的方式进行存款、我公司稽核人员在次日将此部分营收款再转入我公司在国有银行的收入专户, 导致营收资金在两家银行进行流转, 需要支付多余的代收佣金, 增加了资金归集的成本、周期。

2. 手机钱包回缴款业务模式介绍

手机钱包回缴营收款业务是利用吉林移动基础通信网络、通过北京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动优势) 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吉林银联公共事业费支付平台实现的移动金融服务类业务 (以下简称“手机钱包回缴款”) 。该业务将各收费渠道指定的手机号码与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具有银联标识) 进行绑定, 各收费渠道通过手机操作短信方式实现对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账户查询及营收款回缴支付性操作。实现代理商代收话费在市公司层面的资金集中归集、集中稽核。

2.1 手机钱包回缴款操作流程

2.1.1 代理商手机钱包回缴款注册

代理商需要提供一张具有“银联”标示的信用卡, 我公司通过POS机为代理商办理手机钱包注册业务。代理商手机钱包业务注册成功后, 发送告知短信:您的手机钱包已开通, 手机钱包初始密码为******, 请及时更改并保护密码。

手机钱包注册成功后, 还需要在BOSS渠道管理系统中完成业务注册, 具体内容包括:代理商姓名 (要求与银联卡持卡人一致) 、身份证号、所需绑定的手机号码、银行名称、卡号、保证金金额、开始缴款日期。注册成功短信, 发送告知短信:您已开通手机钱包回缴款业务, 手机钱包回缴营业款请发送短信“XXXX金额”到“077779****** (手机钱包密码) ”或按催款短信提示操作。

在手机钱包功能注册、手机钱包回缴款业务注册成功后, 代理商方可进行手机钱包回缴款业务。

2.1.2 系统推送自动进行营收资金回缴

每日18点后, BOSS系统自动计算截至目前各代理商累计欠缴金额 (从开始缴款日期) , 汇总所有欠缴金额大于0的代理商信息, 形成划账请求文件, 并将划账请求文件发送至联动优势平台。

联动优势平台收到划账请求文件后则给代理商捆绑手机下发短信, 告知短信内容:截至XX日XX时XX分 (BOSS系统计算时间) XXXX渠道 (代办点名称) 手机钱包回缴款累计欠费XX元, 确认金额并缴费请在本日22点前回复 (手机钱包密码) 。

若代理商回复短信 (手机钱包密码) , 联动优势平台通过其金融结算通道进行扣款。联动优势平台对划账请求进行判断并根据缴款结果向代理商发送通知短信。短信内容:您的回缴款成功, 金额*****元, 感谢您使用手机钱包回缴款服务。

2.1.3 代理商手动进行营收资金回缴

该方式作为BOSS自动推送缴款的补充方式, 代理商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动发起缴款请求。代理商编辑短信“XXXX金额”发送至“077779****** (手机钱包密码) ”, 该条短信发送到联动优势平台;联动优势平台收到代理商缴款短信, 鉴权通过后通过其金融结算通道进行扣款。其后续流程与BOSS自动推送缴款方式相同。

2.2 手机钱包回缴款稽核流程

银联于每日24:00后根据当日交易记录进行资金清算。即24:00时前交易为当日交易, 24:00之后的交易为次日交易。

银联资金清算完成后生成当日对账文件, 于次日3:00前放入联动优势指定服务器, 联动优势平台负责生成移动公司所需电子对账文件 (交易时间|代理商手机号|代理商名称|手机钱包请求划款金额|银联划账金额) , 于次日4:00时前发送至移动公司业务支撑中心BOSS系统。

银联于次日10:00时前向人民银行提起清算, 由人民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将资金划至各银行, 银行收到清算资金与银联提供的清算文件后将资金划入各市移动公司指定账户, 并向负责向市移动公司提供进账回单。

若BOSS实际营收款与电子对账文件金额有差异, 由催缴人员对代理商进行催缴;

若电子对账文件与银行进账回单金额有差异, 由催缴人员对联动优势进行催缴。

2.3 手机钱包回缴款催缴流程

市公司渠道管理人员需要每日对手机钱包回缴业务代理商累计欠缴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及时督促代理商进行回缴。

当累计欠缴金额大于保证金金额时, BOSS系统自动关闭该渠道下所有BOSS工号的权限;当欠缴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时, BOSS系统自动恢复该渠道下所有BOSS工号权限。

3. 实施效果分析

目前手机钱包回缴业务在我省已经全面开展, 有效解决了一直困扰我公司的乡镇营业厅缴款不及时和潜在人为风险两大管理难题。由于该业务采取系统自动推送、代理商短信回复的方式, 具有操作简单、方便、准确、及时的特点, 且无需占用代理商较大的现金流, 代理商接受程度较高。具体来说, 取得了以下明显效果:

3.1 实现营收资金当日归集、次日到账, 减少在途风险

目前我公司通过邮政储蓄存折 (或绿卡) 归集乡镇营业厅营收资金, 自各乡镇营业厅缴存营业款至县公司营收资金账户约需1-3日, 自县公司归集至市公司需1日;系统上线后可实现自各乡镇营业厅营收资金的当日归集, 次日到达市公司营收资金账户, 大大减少的资金在途风险。

3.2 通过自动化稽核手段的提供, 提高稽核工作效率

原各乡镇营业厅多通过邮储缴款, 县公司相关稽核员每天拿存折到邮局转存, 再逐笔与BOSS系统核对, 手工稽核;系统上线后各乡镇营业厅营业款直接由市公司稽核人员通过自动化系统手段进行稽核, 大大提高了稽核工作效率。

3.3 系统自动控制代理渠道工号权限, 有效防范代理商违规风险

当累计欠缴金额大于保证金金额时, BOSS系统自动关闭该渠道下所有BOSS工号的权限, 限制代理商办理业务;当欠缴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时, BOSS系统自动恢复该渠道下所有BOSS工号权限, 恢复代理商的正常操作。

摘要:本文提出了代理商营收资金归集的新型业务模式, 在方便代理商及时回缴营收款的同时, 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营收资金在途风险。

11.融资代理服务的合同 篇十一

为促进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融资,并提供期间内的相关融资顾问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合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名词解释

1、本合同中乙方代理甲方融资顾问的含义是指:乙方为或代理甲方或其下属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就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安排融资商,即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在上述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顾问行为,致使相应资金进入甲方的帐户,乙方的代理行为即为完成,甲方就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融资顾问费。

2、本合同中融资商是指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公司建设的项目筹划、组织、协调、操作、办理、安排融资,以满足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需求;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实际融资金额根据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三、甲方所确认的初步贷款条款

1、合作期限为壹拾伍年;

2、融资担保品:新建项目及项目经营收费权(或银行红利单);

3、资金使用方式:固定回报;三年建设期不回报,第四年开始回报,年回报率13%,合计回报2017年,到期不还本。

4、融资条件最后以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融资所需的全套项目文件资料,甲方对上述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代理期满时,若乙方未安排融资商或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不能达成合作意向,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就上述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或者,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只要系乙方向甲方安排过的融资商和甲方就本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乙方主张此权利。

3、甲方在没有乙方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与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合作,甲方也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

4、甲方在融资过程中应及时与乙方就融资事宜进行沟通,否则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必须承担乙方陪同甲方与出资人洽谈融资业务所合理支付的工杂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为上述项目融资安排融资商,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为委托代理期。在委托代理顾问期间,甲方自行寻找的融资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与实现融资相关的所有材料、文件和审批手续,均由甲方递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初审、分析、报批,需要由甲方补充提供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供。

3、融资前期乙方代理顾问行为(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审查、分析、申报、协调、差旅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参与上述项目融资的全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沟通、签署项目意见书、项目考察、项目谈判、签订融资合同等。乙方的上述行为是辅助性的。项目融资的成功全赖于甲方项目团队的素质及与融资商的诚信协商和项目本身。

5、乙方对知悉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有保密的责任。

6、乙方在整个融资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融资顾问费的支付

甲方在资金到达甲方帐户当日,即应通过银行划帐(或按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融资顾问费金额为实际融资额的2%。若资金是分期到帐的,则融资顾问费也相应分期支付。

七、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若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依照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在北京市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或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撤消的融资顾问费支付承诺书》等作为本合同配套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随着本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签署的所有合同相应终止。

十一、签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12.的货运代理委托合同 篇十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合作范围:

1.1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双方均应合法经营,任何一方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同意将其揽取、购买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运输。

2.双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权利义务:

2.1.1接受乙方委托,做好乙方货物的代理运输工作。甲方为乙方的运输委托代理,不承担任何运输责任。如乙方需要,甲方可配合乙方对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向承运人或责任方进行追偿。

2.1.2由甲方统一向承运人进行运费、杂费等费用的结算。前述费用的具体收费均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额度向乙方计收。

2.1.3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可以给予乙方本合同2.1.2条所述费用2个月的结算账期。双方需每月核对一次费用,即甲方于每月5日(如5号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通过邮件等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如双方对个别费用的收取有争议时,不应影响其他费用的确认;如乙方未能在当月10日前确认费用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对费用的确认。乙方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付清前一月所产生全部费用并到账。

2.1.4乙方应以2.1.2条所述费用为基数向甲方支付操作费,正常的操作费费率为1.2%/月。乙方未按2.1.3条及时支付甲方费用,而产生的超期操作费的费率为:第一个10天上浮10%,按1.32% /月计算;第二个10天上浮20%,按1.44% /月计算;第三个10天及之后,上浮50%,按1.8%/月计算。

2.1.5超期操作费按各档费率,与实际欠款及超期天数,分别计算。每10天甲乙双方确认一次.并支付。同时甲方计算当日,按甲方财务账实际应收金额进行确认,乙方已支付,但甲方银行未收到账款,甲方不纳入已到账款处理。

2.1.6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同意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必须结清上一年度的上述所有费用。

2.1.7甲乙双方均有权利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作事宜,提出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确保送达对方(合同终止日期从书面通知送达向对方当日开始起算),到期后双方合作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未结算

费用,必须在在合同终止日期到来之前全部结清。

2.1.8甲方可单方面随时终止2.1.2条至2.1.7条所给与乙方的结算优惠而改为要求乙方预付前述费用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偿还前述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2.2乙方的权利义务

2.2.1根据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2.2.2乙方应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相关业务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甲方。乙方应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

2.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准时向甲方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操作费。

3.违约责任

3.1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准时付费,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及由此产生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及将发生的业务)或者甲方有权将乙方抵押给甲方的货物变卖以实现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前述债权(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2如甲方接到乙方合理的业务委托,除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及时完成该委托外,由此造成运输延迟、纠纷及由此导致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3如乙方恶意拖欠费用致使甲方必须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回欠款时,则甲方有权按甲方应向乙方收取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其他

4.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xx年11月1 日止,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壹年。

4.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变更、终止的要求,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对方。

4.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如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13.代理商的合同 篇十三

1 做好“三个选择”

1.1 选择好的品种

选择好品种, 就是要看场家有没适合本地区的产品种类。就目前而言, 没有最好的品种, 只有最适宜的品种。由于各个品种之间有差别性, 关键就看如何选择, 如何推广。作为县级代理商, 首先要选择已在本地区审定的品种, 要根据代理区域的土壤、气候、海拔高度、水利条件、栽培习惯等来选择品种, 不但要关注目前推广的在线品种, 也要关注场家后续品种。此外, 还要做到良种良法配套, 寻找适合本地环境且能让农民增产增收的好品种。

1.2 选择好的品牌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品牌好的种业, 影响力大, 管理规范。种子的利润率不一定最高, 最关键的是控制风险。种子营销是高风险行业, 赚10年不够赔1年。按照种子法规定, 种子质量出问题, 先由代理经销商垫付, 这样对经销商风险极大。因此, 对场家的选择非常关键, 资产规模大、信誉度高、品牌好的公司, 往往赔付能力强;其次, 品牌好的种企一般都通过了ISO9001-2000的质量认证, 种子的质量较有保证。

1.3 选择好的场家

好的种子企业有好的品格, 领导、员工综合素质高。交往中表现在:与场家打交道相对比较容易;比较能尊重代理商的意见;他们的服务态度相对较好;相处能增长知识、学到知识、增加见识;在做好生意的同时又能做个好朋友, 等等, 特别注意与我们县级区域代理商打交道的人是否能代表这个公司。品格好的场家就是值得信赖的公司, 品格好的公司意味着发展的潜力, 意味着可以长久合作。

2 建好“三个网络”

2.1 社会资源网络

建立丰富的社会资源网络, 就是充分与种业的领导和农业部门专家等做朋友, 及时掌握“三农”政策信息, 增强营销工作的主动性与影响力, 提高新品种普及推广。因种子时常容易发生质量纠纷, 这样在处理种子纠纷时, 主管部门能够客观公正地把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另外在种子经营过程中, 除了种子质量的风险, 还有包装标识、计量、水分超标等风险。特别是种子从包装上市到销售到老百姓手中有5个月左右的周转, 如各方存储不当, 也会造成种子芽率下降、水分上升等问题, 会对各方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如果代理商运用社会资源来解决的话, 这些问题就能轻松化解。

2.2 市场营销网络

一要掌握目标市场基本情况, 即行政概况。对县级经销商来说, 就是要知道本县的乡镇概况, 做好农作物种植面积的统计, 可以到农业局等科室找资料, 掌握相关乡镇名称、总面积、耕地面积、水稻面积等情况。二要对市场进行细分, 选择能力强、信誉好和服务意识强的乡镇级代理商, 选择有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作零售商, 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 使他们能成为代言人, 以便贯彻执行制定的各项促销措施等。三要建立网络经销商档案, 并与种植大户建立关系, 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与良好的物流渠道。

2.3 试验示范网络

作为县级区域代理商, 要在各个乡镇找代理商, 物色一批种子推广意识强、接受新技术、新知识快的农民作为示范户。特别是当地的种田能手, 他们有影响力、号召力和榜样的作用, 通过示范种植, 能带动广大农民种植推广, 促进增收。只要推广一个新品种, 就能很快地总结出该品种在当地的种植情况、栽培经验, 能很快地让农民接受, 加快新品种推广的进度。建立示范网络, 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维护“三方利益”

3.1 维护农民利益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庄稼收成可能是部分种田农民全年的主要经济来源, 关系到全家的生计, 农民全家的希望可能都寄托在收成上。因此, 对县级代理商来说, 一定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有利于农民的事, 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而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要销售真的高质量的种子, 决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是对农民负责, 也是《种子法》所要遵守的。

3.2 维护合作者利益

营销是一种系统的工程, 注重的是双方长期利益。作为种子经营者, 在经营中需要跟种企的有关管理部门紧密合作, 既然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和别人合作, 就要自觉维护别人的利益。具体来说, 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场家相关的政策, 兑现对代理商的承诺, 通过自己的行动, 让农民增产增收, 让合作者满意。

3.3 维护员工利益

种子经销商一定要加强自己的销售团队的建设, 并通过系统的培训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 增强团队战斗力。尊重员工, 维护员工的利益。只有做有利于员工的事情, 才能获得员工的全力支持, 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才能在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营销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当前形势下种业营销渠道需求分析》, 张永奇, 《种子科技》.2009年第9期.

[2]《中国种业面临的市场营销管理方面的挑战与机遇》, 张亚峰、陶伦良, 《种子世界》.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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