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共2篇)(共2篇)
1.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篇一
国外主要农业网站介绍
一、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 网址:WWW.fao.org/ e-mail:Webmaster@fao.org FA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内最大的自治局,是协调世界农业、渔业、林业和农村发展的组织.它包括180个成员国及成员组织(EC)和3700多名职员.每年有30000万美元用于农业和乡村发展项目研究.FAO创办的世界农业信息中心用包括英语等多种语言提供许多有关联合国的信息(组织机构、大会新闻等)和农业、渔业、林业、营养学和乡村发展方面的信息.
作 者:吴雨华 李秀峰 王川 作者单位: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 刊 名:现代农业 英文刊名:MODERN AGRICULTURE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2.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篇二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保险机构可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据农业灾害损失的特点制定保险合同,并根据自愿原则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出险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保险合同给予赔偿。然而,在世界农业保险史上,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在美国、加拿大等保险市场较发达的国家早有先例,但商业保险公司单纯开展的农业保险基本上是失败的,除了单一承保雹灾风险,以及智利和毛里求斯等国在严格限定承保的条件下取得了成功。雹灾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发生的概率很低,风险单位较小又容易分散的单风险。而智利商业保险仅限于大型农场,险种也只包括谷物和水果,且列明风险,还有30%的免赔率。毛里求斯的保险体系仅限于甘蔗,再加上相当复杂的保险费率档次。
根据2003年中国保监会提出的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五种主要模式,其中有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两种商业性农业保险在我国试行。
1.1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国安盟保险。安盟现在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农险方面占据了法国65%的市场份额,承保了70%的农场和农业工人。安盟公司所承保的农业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风险;二是农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安盟公司没有单独做传统意义上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这两部分保险是对农民最具吸引力的险种,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最费力且利润率最低的部分。安盟从最初只承保单纯的农业风险,逐渐承保农民的各种风险,接着承保农村的各种风险,现在已经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并且除了保险业务之外,还做起了资产管理、房地产、银行等业务。
在安盟保险的经营模式中,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积极主动的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外延,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这样很顺利地增加了利润的来源。
1.2 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
2005年1月1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农垦区正式挂牌开业,开始探索相互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阳光公司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模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行业。阳光公司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公司采取会员制,将被保险者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凡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者,自动成为本公司法定会员,会员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缴纳保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出现盈余时,再对会员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阳光公司实际是以统一经营为主导,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在公司和会员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除了进行灾后补偿外,公司还将业务伸至灾前预防,建立了“防、保、救、赔”的风险防范体系。
商业保险在应对农业灾害风险时,有它相应的存在空间,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商业保险模式很难有较大的发展。随着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愈发重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模式会发展越来越好,农业商业保险模式要么选择更细分的保险市场,要么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2 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是一个弱质产业,同时又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对农业风险灾害风险的管理尤为重要,政府应当介入其中。在政府介入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是政府直接救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农业保险商品通常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更趋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现行的农业保险大部分都有政府的介入,那些更偏向商业性保险的模式,即使政府没有参与,也离不开政府在背后支持。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也是农业风险管理最为普遍的模式。政府直接救助的情况发生的较少,对农业风险灾害风险的作用也有限,更多的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典型模式
经过近些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吉林“安华”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和新疆“中华联合”模式。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这几种模式既有相同的地方,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2.1.1 上海“安信”模式。
2004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成立,该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海“安信”模式实质是政府主导下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由政府出资成立,并给予财政补贴,实行“统保”制度,强制性入险,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此外公司还多险种经营,实行“以险养险”,除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2.1.2 吉林“安华”模式。
2004年7月,由七家企业发起设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成立。公司采取商业化运作,主要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根据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实际情况,走“大农险”之路,经营“一揽子”农村保险业务,并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营模式。“安华”模式的特点有三:一是机制灵活,安华公司是股份制商业公司,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来经营,既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也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二是业务种类丰富,公司开发了“一揽子”保险产品,为农民提供种养、家财、健康、意外、责任等综合保险服务;三是销售渠道广泛,安华农险公司采取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结合,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方式。
2.1.3 浙江“共保体”模式。
2006年3月,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在杭州成立,该共保体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天安、永安、华安、安邦、大地、太平产险等共保体10家成员公司组成,其中人保财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它们共同负责运作该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共保体内,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其中“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经营。“共保体”模式采取“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的方式运行,这些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通过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来解决单一主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共保体经营范围也比较广,包括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大类。
2.1.4 新疆“中华联合”模式。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前身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主要在新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现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保费中含有财政补贴,其实质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华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逐年拨给的,公司对农险实行内部单独核算,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户实行部分保费补贴。目前,主要险种实行强制保险,其他险种的允许自愿投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建设兵团的场、团“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同时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
2.2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典型模式
依据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主要制度设计特点,国外农业保险可以划分为五种典型经营模式:美式模式、日本模式、西欧模式、原苏联模式及发展中国家模式。由于原苏联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西欧模式的政策性不够强,本文重点介绍余下的三种模式及其经验。
2.2.1 美国模式。
目前,除了美国外,采用此模式的还有加拿大、瑞典、智利等国。美国模式是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为主体的保险制度。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经过近70年的实践探索与创新,其政策性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国家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费用都由政府支付,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享有免税待遇。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组织构成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也称为风险管理局)、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三部分(见图1)。其经营运作主要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政策制定、经营和管理以及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承担了农作物保险的全部直接业务。第三层次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很多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美国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农户自愿投保,政府提供补贴。
2.2.2 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称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概括而言就是政府通过高额财政补贴稳定农户经营以达到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项农业支持制度,该制度模式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日本农业保险组织有三种:一是以市盯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础,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二是以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为中心,是共济组合的联合保险组织,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三是以各级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形成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这几种组织形式承担了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业务,是构成日本模式的基础。
日本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制比较灵活,注重保护农户的利益。财政补贴弹性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保险费、事业费,防灾防损活动经费等,并且其保费补贴与费率挂钩,费率高的险种补贴比率高,反之亦然。农户选择权利大,日本也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方式并存,一方面,对关系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的农业保险(如水稻、小麦等)以及生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业保险等,实行强制保险;另一方面对非重要的农业保险险种(如水果和园艺作物等)以及生产数量小于规定规模的农户,实施自愿保险。但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政府均提供保险费率补贴。日本的农险经营模式从制度设计上考虑保费制定的合理性与农户的利益,保证了农户自助组织的稳定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达到了促进农业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2.2.3 发展中国家模式。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是以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如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印度等,巴拿马、巴西等中南美洲国家,也都进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首先,一般在组织形式上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主要有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以及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等几种方式。菲律宾设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公司总经理兼任),还有代表政府的农业部长、劳动部长、土改部长、预算管理部长等,再加上土地银行行长和私营保险机构代表组成。泰国是由国家银行、农业推广开发部和农业保险三大机构联合经营农作物保险。其次,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没有发达国家那么完善和成熟,其模式相对来讲险种少,保险覆盖面小,保险责任范围较窄。农业保险公司在担保时有严格限定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种养殖业的承保范围都是以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比如印度主要是小麦保险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险,泰国是小规模的水稻和牲畜保险。最后,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菲律宾有《农作物保险法》,巴西则颁布了《农业保险总法》和《农业保险和农民生命保险法》。
2.3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经验
虽然国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体制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差别,模式之间的差别也很大,但也能发现政策性农业险的一些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重视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各个国家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都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找到相应的规律,然后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扶持农业险的发展。尽管美国整个保险业的法律比较健全,但政府仍然出台了一些与农业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了20世纪80年代,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保,对该法案又进行了多次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据不完全统计《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较大的修改就有19次,1994年还专门出台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1978年6月,菲律宾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比如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还有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2000年,美国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政府向私营的保险公司提供20%~50%的业务费用补贴,1980~1990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累计达到150亿美元。加拿大是对农户给予25%保费和保险公司50%管理费的补贴,并且还承担部分再保险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的力度也相当大。农户参加强制保险或自愿保险,都可享受政府补贴,以水稻为例,根据不同的保险费率,政府补贴其保费可达50%~70%,对农业共济组合及其联合会,政府不仅给予分保补贴,还承担部分或全部办公费用。
最后,保险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国外的保险组织形式有完全政府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私营、公私合营等形式,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内,有多种组织形式。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组织构成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也称为风险管理局)、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三部分。法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了“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塔顶为农业相互保险集团,“金字塔”的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公司,塔的最底层是9000家左右的互助保险社,是集团最基层的经营组织,基本覆盖所有乡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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