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精选9篇)
1.外部监管 篇一
工商银行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及典型案例法律评析实务全书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6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四卷 光盘数:0 定价:1058元
优惠价:499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卷 银行业风险防范与内控 第一篇 银行业风险管理
第一章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企业特质与经营风险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概述
第四章 商业银行风险的国际监管
第五章 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模型的发展 第六章 风险管理VaR模型 第七章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八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章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风险防控作用 第十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识别与度量管理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其他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控制策略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控制策略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国际金融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投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章 商业银行现代化手段使用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章 金融系统反洗钱策略
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业银行风险实务评析
第二十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与新趋势 第二篇 银行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防范 第一章 金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四章 投资基金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第五章 农村金融风险管理 第六章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卷 银行业应对金融风险外部监管与对策分析 第一篇 银行业危机管理与对策分析 第一章 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的概述
第二章 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程序分析和策略探析 第三章 商业银行全面危机管理理念与思路 第四章 商业银行行业性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五章 商业银行存款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六章 商业银行贷款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七章 商业银行结算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八章 商业银行操作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九章 商业银行财务危机及其化解策略 第十章 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品牌危机及其化解策略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员工管理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员工道德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案件危机及化解策略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遭遇自然灾害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计算机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现金安全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危机事件传播管理控制策略 第二十章 构建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章 构建商业银行危机预警系统
第二十二章 业务流程再造与商业银行危机管理 第二十三章 金融生态环境与商业银行危机管理 第二十四章 构建中国特色商业银行危机救助机制
第二十五章 国外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经验的实证与借鉴 第二篇 金融风险外部监管
第一章 金融风险外部监管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 金融市场的监管 第五章 金融安全网
第六章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问题 第七章 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第八章 国外金融风险监管
第九章 我国金融风险监管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安排 第三卷 银行业应对风险战略措施 第一篇 基础原理 第一章 金融危机理论
第二章 不确定性下的选择理论 第三章 委托代理理论
第四章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 第五章 金融体系内在风险性理论 第六章 现代资产定价理论 第七章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第二篇 银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发展战略 第一章 金融系统演进与新金融时代
第二章 中资银行:大而全战略下的危机 第三章 银行:专业化潮起
第四章 海外专业化银行的生存之路 第五章 专业化基础上的新型全能银行 第六章 城商行,适度多元化突围 第七章 中资银行的战略探索
第八章 新金融时代的博弈与政策启示
第四卷 银行管理经验交流与精典案例法律解析 第一篇 银行管理经验交流
第一章 银行应对金融风险管理经验 第二章 银行改革创新管理经验 第三章 金融风险典型案例评析 第二篇 银行业疑难问题法律解析 第一章 零售业务法律问题解析
第二章 公司业务法律疑难问题解析 第三章 资产保全法律疑难问题解析 第四章 展望与探索
工商银行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及典型案例法律评析实务全书 工商银行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及典型案例法律评析实务全书
工商银行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及典型案例法律评析实务全书
第一卷 银行业风险防范与内控 第一篇 银行业风险管理
第一章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企业特质与经营风险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概述
第四章 商业银行风险的国际监管
第五章 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模型的发展 第六章 风险管理VaR模型 第七章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八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章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风险防控作用 第十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识别与度量管理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其他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控制策略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控制策略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国际金融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投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章 商业银行现代化手段使用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章 金融系统反洗钱策略
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业银行风险实务评析
第二十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与新趋势 第二篇 银行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防范 第一章 金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四章 投资基金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第五章 农村金融风险管理 第六章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卷 银行业应对金融风险外部监管与对策分析 第一篇 银行业危机管理与对策分析 第一章 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的概述
第二章 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程序分析和策略探析 第三章 商业银行全面危机管理理念与思路 第四章 商业银行行业性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五章 商业银行存款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六章 商业银行贷款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七章 商业银行结算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八章 商业银行操作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九章 商业银行财务危机及其化解策略 第十章 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品牌危机及其化解策略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员工管理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员工道德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案件危机及化解策略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遭遇自然灾害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计算机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现金安全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危机与化解策略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危机事件传播管理控制策略 第二十章 构建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章 构建商业银行危机预警系统
第二十二章 业务流程再造与商业银行危机管理 第二十三章 金融生态环境与商业银行危机管理 第二十四章 构建中国特色商业银行危机救助机制
第二十五章 国外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经验的实证与借鉴 第二篇 金融风险外部监管
第一章 金融风险外部监管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 金融市场的监管 第五章 金融安全网
第六章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问题 第七章 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第八章 国外金融风险监管
第九章 我国金融风险监管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安排 第三卷 银行业应对风险战略措施 第一篇 基础原理 第一章 金融危机理论
第二章 不确定性下的选择理论 第三章 委托代理理论
第四章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 第五章 金融体系内在风险性理论 第六章 现代资产定价理论 第七章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第二篇 银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发展战略 第一章 金融系统演进与新金融时代
第二章 中资银行:大而全战略下的危机 第三章 银行:专业化潮起
第四章 海外专业化银行的生存之路 第五章 专业化基础上的新型全能银行 第六章 城商行,适度多元化突围 第七章 中资银行的战略探索
第八章 新金融时代的博弈与政策启示
第四卷 银行管理经验交流与精典案例法律解析 第一篇 银行管理经验交流
第一章 银行应对金融风险管理经验 第二章 银行改革创新管理经验 第三章 金融风险典型案例评析 第二篇 银行业疑难问题法律解析 第一章 零售业务法律问题解析
第二章 公司业务法律疑难问题解析 第三章 资产保全法律疑难问题解析 第四章 展望与探索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6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四卷 光盘数:0 定价:1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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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监管 篇二
我国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管理松弛、内部控制弱化、风险频发, 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表1列举了近年来振动全国的公司破产倒闭或巨额亏损的七宗典型案例。案例显示, 这些公司之所以出现问题, 可归纳为三方面问题:一是明知故犯, 违反法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已经是触犯法律。中航油 (新加坡) 公司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8-8) 规定, “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 不得进行投机交易。”该公司做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事, 进行场外交易、交易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二是内部控制失灵。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成立了风险委员会, 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 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 必须报告董事会。但公司总经理陈久霖从来不报, 集团公司也没有制衡的办法, 没有按《风险管理手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公司规定, 管理层每周会收到来自贸易部门的《周报》 (披露贸易情况) 、风险控制员的《周报》 (分析仓位和盈亏情况)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周报》 (分析主要风险) 。然而2004年年中以前, 这三份《周报》都没有提及期权投机情况。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周报》中, 始终将煤油而非期权列为公司最大风险。看似有规可循, 但是缺乏监督, 缺乏可操作性, 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执法不严。四川长虹和南方证券巨额亏损, 却并未及时追究领导责任。从上诉分析可见, 引发我国公司出现诸多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完全在于没有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而且还有其他问题。
二、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制度层面的建设与完善, 这可以通过很快制订出一套规制快速完成;另一个是制度执行层面。目前上交所、深交所、国资委及财政部推出系列内部控制管制规定, 只能算完成了一半任务, 更难巨的执行任务才刚刚开始 (沪、深交所及国资委内部控制规制) 或沿未启动 (财政部的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 。形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 包括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民主政治体制有待加强、法制有待健全完善、公民道德与诚信还存在问题;还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致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制度不完善、管理层领导素质较差等问题。但是最关键的原因, 是“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因经济体制改革的落后以及政府职能的错位, 管理层控制风险的激励不足。在激励机制没有到位之前,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再完善, 也有可能是形同虚设” (许小年, 2007) 。但是激励机制的到位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及法规的完善, 这又需要漫长的过程, 因而目前而言, 这似乎是无解的。
三、内部控制标准推出的理论诠释
从理论上解释, 财政部推出的内部控制标准能否达到预期目的, 情况似乎并不令人乐观。
一方面, 内部控制标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视角而言, 内部控制建设应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 政府部门发文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并需定期披露经由事务所评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报告, 这是否有越权之嫌?我国早在1992年7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件》中规定下放国有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 其中就明确规定, 企业可以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等。随后的《公司法》等法规中相继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现在经由政府颁发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标准》, 隐含的前提假设应当是, 企业由于存在各种问题, 无法有效进行自我约束, 无法制订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股东也不能有效约束公司管理层, 所以需要借用政府公共权力方式约束企业管理层。国有控股企业而言, 政府部门可以作为所有者代表, 逻辑上可以解释, 可以强制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但是中小企业及非国有控制公司呢?政府不能以所有者面目出现, 只能是借助政府公权力角色, 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来推广内部控制制度。那么政府管理边界究竟在哪里?多大程度上政府的监管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而不是好心办坏事呢?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的匆忙推出, 已引致美国企业及欧盟等一片怨言, 且非美国公司执行萨班斯法案的时间一不规则推迟就告诉我们, 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并不是一帆风顺。
另一方面, 执行内部控制标准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这些额外的成本由谁来负担。世界各地一些小公司纷纷放弃在美国上市计划, 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萨班斯404条款的实施, 导致小企业无法承担其过高的成本, 美国一些议员已呼吁, 从长期效果看, 实施这一法规可能削弱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我国政府部门监管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权力, 很可能引致过度监管和“寻租”, 窒息本已市场化不足企业活力和创新精神。萨班斯对企业的过度监管、对财务报表几近苛刻的要求、欧盟对此法案的极力抵触, 乃至一再推迟在外国公司实施萨班斯法案的时间表, 说明萨班斯并不是一剂灵丹妙药。
第三, 尽管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需要加强, 但是促使出台内部控制标准的直接原因确是耐人寻味的。财政部等上报国务院《关于借鉴〈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报告》 (2005-6) 中, 明确告知, 直接引致《标准》出台的导火索实乃美国萨班斯法案的诞生。这种“他人感冒, 跟着吃药”现象, 企业内心是否会有不同的想法, 不得而知。
第四, 我国内部控制系列标准的美国痕迹过于明显, 是否适合中国国情, 尚待时间考证。如美国八要素, 我国是五要素, 按财政部说法是, 定义借鉴CO SO报告五要素框架, 内容上体现了风险管理八要素框架, 目的是为了国际趋同、在美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地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提供有益参考。殊不知, 这种国际趋同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就另当别论了。其实欧盟对美国萨班斯的态度就十分矛盾。欧盟一方面理解《萨班斯——奥利克斯法案》的目标, 支持其所采取的措施。同时, 要求美国对欧盟的相关内部控制方面执法情况给予相互承认, 并认为欧盟对投资进行保护的监管方法是可以与美国的规则相“对等”的。然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和公共会计委员会 (PCA O B) 不能接受使用“对等”这个概念作为向欧盟提供广泛豁免的基础。事实上, 欧盟仍在敦促PCA O B规则批准机构的SEC给予欧盟审计公司注册豁免 (这一注册要求是以SO A法案第106c为基础的) 。
四、政府监管部门应对措施
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看作是政府为了使企业避免出现失控现象而使用的一种手段, 根据网络系统理论, 政府只是网络中的一环, 在实现企业控制制度有效性方面, 第一、国资委、证券会、财政部、公司等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源 (如法定权利和民主合法性;信息和资源;公共支持) , 在非合作条件下, 行动者不能实现自已的目标。第二, 复合性。行动者之间不一定具有稳定的偏好, 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布可能和一些大的国企商量, 与中小民营企业未能达成一致, 引致内部控制执行会在他们之间引起不同反应。第三, 自给自足性。网络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公司可能试图从中制订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 而并不愿意经由政府强制推广所谓的标准。第四, 不稳定性。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政策网络中地位和关系的变化, 各企业可利用的资源也可能变化。外部环境可能改变执行成本, 造成不稳定性。上述的这些特点, 使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存在复杂多变性。手段治理即成为最常用的方法, 即通过强制上市公司或央企评估内部控制制度, 并经由民间审计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这种手段治理的方法是假定网络系统是既定的, 即所谓的外部条件在较长时期内是不变的。实际上, 这种结果难以预料。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 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的管理和重建来达到目标。可以有四种方法: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渠道, 形成冗长的关系链条。政府部门可以从证监会、国资委、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渠道获取信息, 增加了公司隐瞒信息的风险, 促使公司尽可能披露更真实的信息。
二是考虑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满足激励相容与参与约束, 促使企业自愿披露。参与约束是指指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获得的期望效用要等于或大于不执行的效用, 这才能保证公司自愿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 (政府监管部门或国资委或证监会) 不能观测到代理人 (公司) 的行动.和自然状态, 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 公司总是选择使公司本身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做到这两点, 才能努力促使其自愿执行, 达到帕累托改进。一种办法可以考虑引入新规定, 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将纳入企业是否被“ST”中, 作为其中一项考核因素。目前内部控制指引中, 并未有相关规定。只是简单规定需要经事务所审计, 并出具报告, 但是如何后续处罚并没有明确, 所以公司和事务所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从形式上做到多方满意, 违背政府立法初衷。
三是在企业与政府合作中找到平衡点。可以采用驱逐公司 (如取消对未达标公司的配股资格) 、市场机制 (如降低政府对该公司产品的采购) 、基本管制 (如不允许扩大经营范围) 等促使企业合作。当然, 这些措施从表面看来是非理性, 但其会产生对稳定性的需求, 并因此为重建网络提供了机会, 因而也是理性的。
四是以不同方式增加宣传力度, 让更多企业了解支持内部控制标准的推广与执行。从长远看, 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应当是有利于企业的,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并不是干涉企业自主权, 而是服务于企业。另外, 考虑到中小企业执行内部控制标准的成本过高, 可否考虑出台类似美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指引》, 以减少中小企业的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3.外部监管 篇三
摘 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符合法理的内在要求。在改制过程中,银监会对改制工作实施外部监管,其中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和退出、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的合规性监管;对改制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改制筹建小组主体成员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09-03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概述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含义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风险性监管以及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都属于新兴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关于这两者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并不十分健全。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由银监会对其进行外部监管。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原则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我国并无先例,也没有相似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时必须使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做了相关规定。银监会对改制的外部监管首先是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监管。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改制为村镇银行导致市场的紊乱。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需首先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性经营要求。其次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其治理结构、内部机制、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等都需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后便可申请改制。银监会还应对改制的过程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全程监督筹建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决定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最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银监会还应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法律价值
1.安全价值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的主要意义是,保护农村主体的金融权益,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农村各金融主体的公平竞争,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因此银监会的外部监管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安全运行、农村主体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秩序价值
银监会的外部监管有利于改制的有序进行。银监会依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要改制为村镇银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改制过程也要严格遵从程序要求。若无银监会的监管,改制过程中必然带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观判断及动态,这必然使得改制处于无序的状态,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经济秩序。
3.发展价值
银监会对改制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只有适格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缩小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在资本、业务等方面的差距,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地位的平等,使其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并进行竞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进一步服务“三农”。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监管
(一)准入监管
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应当首先从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主发起人。
1.经营状况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管是对其改制为村镇银行设立的一道门槛,是防止改制的混乱,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能正常运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很明显,《暂行规定》中对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要求十分高,而且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达不到这些标准,因此,银监会必须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慎性监管。
2.主发起人
《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其实为改制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据调查,目前基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没有意愿去自愿成为改制的主发起人。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等都存有疑虑,因而增加了成为主发起人的顾虑。另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是为了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在银行市场之外,隔离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但是在《暂行规定》中对主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比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原持一定股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抗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在对主发起人的适格问题进行审查时,还应对其作为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明确规定。
(二)市场退出监管
有准入就得有退出,否则当面临市场退出时,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规范金融主体运行机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分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具体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其市场退出必然有所改变。有关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同时,银监会在阐述“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监管措施的条文中对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问题也略微提了一下。但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明显无法满足村镇银行的实践需要。因此,银监会应明确村镇银行的退出流程,并对村镇银行撤销条件,破产清算的方式、步骤及具体的操作办法给予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1]。
(三)支农服务监管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从其设立之日起就是为了服务“三农”经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银监会必须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市场定位进行明确。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必须立足于县域,服务“三农”,适应并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银监会在当地的监管分局应在当地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励机制,使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除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管,还应将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纳入监管范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必须首先确保不能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当中。银监会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蕴含着非法集资的冲动。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地方的社会秩序以及市场金融秩序危害极大,在我国的《刑法》、《商法》以及地方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都明确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令禁止。因此银监会必须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另外,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应进行审查,以防止坏账、死账的出现。
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其所面对的贷款对象都是农民和中小企业,而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复杂,缺乏以往的信用记录和相应的抵押财产。而一些贷款者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欠贷不还,往往利用各种方式逃账、赖账,极易形成信用风险。因此,在改制前,银监会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原先的贷款客户进行资信审查,减少改制后坏账、死账的出现。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保证其对贷款用户资信状况的了解。另外,可广泛开展一些信用评级活动,评选出“信用乡”、“信用户”等,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流动性风险
农业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十分巨大,其面临自身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危机。因此,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民大面积拖欠贷款,那么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另外,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受到了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这促使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为防范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贷能力,政府应该推动有关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例如:村镇银行应该享有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的特定税收优惠,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减免。
(三)操作性风险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部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均有别于正式的商业银行。一般说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较为简单,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并不高。但是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严格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部门设置没有改进,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提高,那么业务操作流程便会发生错误,极易导致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进行重新整顿以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强调内部合规建设,防范如账外经营等案件的发生。
四、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
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其在改制过程中还应遵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的监管。《暂行规定》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因此,监管机构应对筹建工作小组主体成员适格与否进行审查,其中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小组成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进行检测以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监管机构还应该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管机构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清产核资工作在改制准备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这涉及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是否具备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因此,当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完后,监管机构对其结果也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最后,银监会对于筹建工作小组提交的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该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在审查过程中,银监会应该严格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审查完后,银监会应及时对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决定。
参考文献:
[1]薛林,卫倩倩.村镇银行金融风险及其监管初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
[2]程凯,张庆亮.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思考[J].银行分析,2010,(6).
[3]龚毅铭.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以风险分析为视角[J].经济视角,2012,(1).
[4]江眺,谢丹婕.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2,(4).
[5]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与法,2010,(3).
[6]郑红红,李姣.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协作及监管问题研究——以温州金融试点政策为背景[J].法制与社会,2012,(5).
4.如何增加外部链接 篇四
首先要说明的一个原则是,获得反向链接/外部链接的根本在于提供对用户有用的信息,只要你写出独特的有用的文章,别人就会自动链接向你,百试不爽。
参与博客论坛等社区
虽然论坛博客等地方都不允许发广告性的东西或垃圾链接,但只要你能够提供有用的信息,对社区有贡献,比如回答其他人的问题,很多浏览的人会把你当作专家,点击你签名中的链接。搜索引擎也同样。虽然搜索引擎现在给论坛博客里的链接的权重都很低,但积少成多。
发表文章
写出文章后,不仅发在自己的网站上,也可以发到其他接受客座作者文章的网站和电子杂志等。英文网站中有不少是专门收集这些文章的,其他的站长也会到这些文章收集网站来寻找有用的东西,放在自己的网站或电子杂志里。这些文章里面的作者信息都会包含指向原出处的链接。
提供免费又有用的线上服务
你可以写一个小程序,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如果这个小程序真的有用的话,其他有共同爱好的人很自然的会链接向你,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在线查询PR的程序,查询关键词密度的在线工具,计算自己是否超重的小工具等。
免费下载有用的东西
不是指免费下载小电影,非法盗用的源程序等,而是独特的自己写出来的东西。比如免费电子书,免费博客模板,免费博客或论坛插件。这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其实很多博客和论坛软件本身,像WordPress不会交换链接,但是使用这些软件的网站很自然会回报善意而链接向它。
有时侯免费使用的要求就是保留原作者链接。比如这个博客的模板。
写博客
博客的性质决定了博客作者比较喜欢互相链接。除了blogroll,在博客文章中也经常会提到并连到其他的人的博客,而且博客的写作率更新率比一般网站都要高。
提交分类目录
两个重要的网站分类目录雅虎和开放目录对网站排名,特别是克服Google Sandbox沙盒效应还是有很大作用的。
不过进入这两个目录挺困难,雅虎英文目录收取每年299美金的审查费,却不保证收录。雅虎中文目录似乎已经被取消了。开放目录是由志愿编辑来审查网站的,有的时候编辑处理很慢,有的时候会带有一些偏见。
还有不少行业性或地区性的网站分类目录,都尽量逐渐向这些目录申请登录,
向个人网站寻求链接
由于互联网刚开始的时候没什么商业性,很多很个人的网页历史非常早,PR值很高,被信任度也很高,尤其是一些大学或非盈利组织的网站中的网页。
很多大学老师都在所在学校域名有专门的网页,有很多学生也都有建在学校域名的网页。而不少大学网站PR值和信任度都相当高,这些比较个人性质的和研究性质的网页也都有很高的链接投票权重。
如果你找到和你的行业相近的这类网站,不妨直接和网页的主人联系,如果你有一个内容丰富的网站,看对方能不能给你一个外部链接。
买链接
虽然搜索引擎对买卖链接,尤其是以PR为目的的买卖链接,非常不喜欢。如果被检测到是买卖的链接,一般链接的投票权重都会消失。但毕竟买卖的链接和自然的链接的判断是很困难的。搜索引擎怎么从链接本身来知道私下有金钱交易呢?
当然在购买链接的时候,应该避免那些经常被判断为买卖链接的特征。比如说在链接周围有广告赞助等字样,链接出现在左面的菜单下面,买链接的网站和你的行业完全无关,整个网站每个网页都链接向你等等。
交换链接
也就是我链接向你,你链接向我。有时候不少站长用三向的间接交换链接,其实这种三向的模式对搜索引擎来说并不难判断。
虽然交换链接的价值越来越低,尤其对Google来说。但是两个相关的网站,或者是好朋友的站长之间交换链接是很正常很自然的一件事情。只要内容相关,交换链接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完全没有作用。
发新闻稿
你的网站或公司如果有什么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发生,可以向新闻类的网站发新闻稿。在英文网站中有不少专门提供发送新闻稿服务的网站,其他新闻类的网站也都到这些网站来搜取新闻,所以你只要把新闻稿发到这几个新闻稿服务网站就可以了。
这些链接都是单向的,而且一般来说新闻类网站的权威度和被信任度都比较高。不知道中文类网站有没有这种服务。还没有?商业机会出现了。
网摘和书签
现在有不少社会网摘和书签类网站,这些网摘的链接经常也会在网摘本身网站和做网摘的人自己的网站上出现。而且这类链接是由读者自愿提供的,这类用户行为方式最近越来越被重视了。
充分利用维基百科(wiki)
5.公司员工外部培训协议 篇五
甲方: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培养和提升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为本公司优秀骨干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员工可根据工作和时间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如乙方愿意接受并参加此次甲方提供的培训,需就培训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培训时间与地点
1、此次培训为期年月年
2、培训地点。
二、协议期限
乙方参加完培训之后,及时返回并回到原岗位上继续工作,服从甲方安排.此次培训后双方的约定服务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未达中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延长至年月日止。
此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培训总费用
甲方为乙方此次培训共支付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管理,并在培训结束后,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整。
2、培训期间,如乙方出现下述两种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培训,并按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总额。
1)乙方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法令及规章制度。
2)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培训。
3、在培训期间,乙方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及甲方有关政策执行。
4、在协议期间,乙方如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为甲方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辞职,但乙方须赔偿甲方培训费用。赔偿办法将根据甲方所付的总培训费用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未满部分按日比例计算。
即:总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天数* 未满服务期限部分日历天数。
5、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如乙方因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乙方须赔偿甲方培训费用。赔偿办法将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所述执行。
五、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参加培训的必要手续。
2、在乙方参加培训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各方面与培训相关的事务,以便乙方全心参加此次培训。
3、培训教材、录音等相关培训资料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培训汇报材料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培训结束后,甲方负责对上述资料的统一保管。
4、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标要求,乙方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作认真详细地记录。
5、培训期间,乙方须服从培训组织领导的工作、学习安排,遵守公司、主办单位或委托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或甲方其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培训结束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人事部交还全部培训资料并提交书面学习汇报。
7、乙方经培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属甲方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并合格后,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利用培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为他人服务或谋利。甲方有权以“泄漏技术机密”为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做出双倍于原来培训费用的经济赔偿,若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高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
6.外部监管 篇六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银行监管
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 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一定的审计程序和改进建议评价, 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 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应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比, 虽然在检查手段和服务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 但在审计方法、审计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而且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但与此同时, 内部审计的关注点与银行监管有所不同, 内部审计侧重于内部控制的测试及改善, 虽然内部控制是银行监管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银行监管的含义比内部控制测试要广泛。
外部审计在这里指商业银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 获取审计证据以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出具审计报告, 增加除责任方以外的第三方信任的一种鉴证行为。从原理上来说,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一样, 其目的都在于通过检查、测试等审计程序查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治理, 但外部审计更关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而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状况只是作为现行风险导向审计下的一个程序。由于现行的风险导向审计过度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在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下面临着审计质量与审计效率的抉择,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对审计的投入相对较低, 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 降低审计质量, 风险导向审计并不能查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外部审计的有限保证) 。这也使得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存在目标和方法的部分不一致。
银行监管指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在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顾客应有的努力等方面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银行遵循情况的监督进行强制性管制。第一, 从性质来看, 银行监管是政府性的强制行为,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种治理行为, 外部审计可以看做是兼具政府性强制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的结合, 三者之间性质的不同使得银行监管具有强制力, 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不具有强制力。第二, 从方法来看, 银行监管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要收集关于银行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等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 包括内部控制的信息, 通过分析转化为相关的风险指标, 从而对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监管机构收集到的信息是监管的基础, 而内部控制和内部检查等信息需要来自于内部审计, 这是银行监管重视的银行第一道防线;财务报表信息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信息, 银行监管有理由相信这些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这是银行监管重视的银行第二道防线。所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在性质和方法上存在相同与不同、合作与冲突的关系。
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合作
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出发点来看, 都是审计职能的扩展, 所以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监督, 这就使得银行监管与这二者的合作关系有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具有各自的职能范围, 即使他们与银行监管检查的重点有所不同, 但是依然可以成为银行监管很好的补充, 这奠定了两者相互不交织业务的合作。
(一) 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合作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初衷也是为了查错防弊, 而这种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检查是为了减少商业银行因为流程设计与执行的不完善而招受损失, 所以内部审计的测试重点是内部控制, 主要防止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上的不到位, 而银行监管是为了监督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所以内部审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为在内部控制的测试上, 银行监管的水平没有内部审计深入, 而内部控制确实是商业银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在合作方法上,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银行监管当局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可以依靠内审部门的工作来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但是银行监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需要建立在银行内部审计是充分有效的基础之上。所以银行监管工作中会特别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监管要求, 确保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二) 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合作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不同, 它是独立的第三方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审计, 外部审计关注的重点在于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现行的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关注商业银行治理中各种不同层次的风险, 但注册会计师更关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风险, 而在银行监管中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储备等指标均需要来自于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数据。所以外部审计也是银行监管一种有效的组成部分, 主要从财务报表及会计指标的角度出发保障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所以在合作方法上, 银行监管需要特别关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对出具非标准报告的理由应该要求商业银行给予解释并解决该事项;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情形, 需要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从外部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角度, 银行监管可以信任审计后的财务数据, 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
三、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冲突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于商业银行发挥效力的关键在于监督职能, 而监督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形, 这时片面地利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将会削弱银行监管的效力, 不仅使得这种合作关系适得其反, 反而使得银行监管疏忽、低估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一)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银行监管
内部审计可能存在监督范围不够全面、内部审计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在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够。我国商业银行很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内部审计模式依然在银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开展稽核监督工作, 而非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这影响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下面通过建立一个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博弈过程来加以说明。博弈过程是关于管理层违规与否, 违规程度与审计委员会认真监督与否, 监督水平的博弈。它们的博弈过程其实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参与人集合:内部审计部门I和管理层M, 其收益矩阵如图所示:
如果内部审计部门选择认真监督, 则管理层必定选择不违规, 若内部审计部门选择不认真监督, 则管理层必定选择违规, 当内部审计部门知道管理层这样的理性选择, 则其必定会选择认真监督, 管理层必定会选择不违规, 则该博弈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 (认真监督, 不违规) 。
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在董事会直属 (或者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部门, 对管理层的监督将对管理层的违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所以在冲突的解决措施上, 银行监管应该规定,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必须隶属于商业银行的最高决策层, 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审计范围、审计流程等事项制度化和规范化, 并授权内部审计人员可自由接触银行任何业务活动, 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威性。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评价机构的内部审计信息, 但并未在各监管法规中明确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所以在上述方面, 银行监管部门应该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规定或者指引性文件, 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架构、职能和目标, 能使其结果更接近监管目的, 能为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二) 外部审计的有效性与银行监管
外部审计的有效性受到威胁来自于两点:第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审计商业银行;第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商业银行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 与商业银行合谋。这两个问题与银行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规范约束没有太多的联系, 而是与审计自身的质量有关。所以银行监管部门不能直接对此做出规定, 而应该通过注册会计师相应的法律规定约束外部审计的行为。
在冲突的解决措施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商业银行审计业务必须具备一定资质, 比如:从事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含三年) , 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 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至少有20名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而对于第二点审计欺诈行为和审计合谋, 相关规定应该加大对商业银行审计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保护涉及到众多存款者的公众利益。
四、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银行监管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合作和解决冲突的策略来看, 监管当局应定期与商业银行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沟通, 了解内部审计职能运行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审计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价, 判断其是否合乎监管当局的要求。在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础上, 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双方应就监管或审计的目标以及其他所关心问题的看法上达成一致, 形成监管合力。
另一方面, 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报告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行为, 还需要报告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银行监管相关的重要事项。这不仅有利于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也有利于实现银行监管的职能。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注册会计师感兴趣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 或者可能对其审计工作或其他报告责任产生重大影响。为使监管部门更好地达到其目标, 可以采用监管部门、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定期举行会议的方式, 便于银行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保持信息沟通。
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共同作用下, 银行监管可以弥补自身监管深度的不够和对会计指标 (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的过度依赖,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监管的落实到位、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建设,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是积极的质量保证信号。所以有理由相信三者的合作和冲突在上述的分析框架下能够达到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 共同促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周仲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商业银行监管 (J) .上海金融, 2006 (4) .
[2]裘晔.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博弈分析 (J) .会计之友, 2010 (7) .
7.央行重用外部人? 篇七
2014年春节过后,央行的人才战略让这个神秘莫测甚至有意制造“神秘色彩”的机构有了一丝让人们窥探的兴趣。
央行内部公示,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将出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与内部提拔干部不同,马骏将成为央行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外聘人才之一。
就在同一时刻,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将重返央行,出任央行研究局局长的消息也一度传出。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但不是空穴来风,恐也是时间问题而已,履新已成必然。
只是,这些被外界看作央行改革和新气象的举动,不过是旧瓶新酒而已。这两个人看似都是“海归”、都是“体系外、都是市场化”,其实,背后都有着深深的“体制内”烙印和千丝万缕的“体制”关联。央行的变化,从来都是小步向前,固然我们期待央行的一小步将会是市场的一大步,但前景如何,尚难估测。
回归
马骏是个“海归”,但却是一个懂政治的海归,还是一个曾经“体制内”的自己人。
此前,央行研究局也没有常设首席经济学家的职位。这一职位是否有管理职能,是否常设职位,以及是否进入行政级别和序列,现在并不明确。这一职位的性质是聘任制公务员,为某种创新安排。聘任制公务员薪酬较普通公务员会更为市场化,合同期限为1—5年。但从目前来看,这一职位的意义在于加强央行对宏观经济与政策的研究力量。
实际上,央行研究局一直处在比较尴尬的地位,在内部不属于实权部门,于外部又不能尽展金融研究“官方表态”,且伴随多年来一些有实力的研究型官员遭遇“失宠”以及人员质量的“良莠不齐”,地位一直比较低。
马骏出任此职,想必其遭遇的“怀疑”和难题将会不少。不过,比较其他的“海归”报国,马骏作为“海归”的水土不服估计会比较容易克服。
很多人查看履历,只关注到马骏自2000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主要负责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研究。现为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大陆与香港区首席投资策略师。目前也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其实马骏曾是名副其实的“体制内”成员。
马骏于1988年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后即加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担任研究人员,即使彼时中国全民“商业意识”刚刚开化,国家正在正视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学术研究初遇“冷淡”,但能加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都非“等闲之辈”,而且那一代在国研中心的诸多人物后来都成为了中国经济、金融和商业领域的领袖式人物,马骏不显山露水,却也“如鱼得水”且积累丰富的人脉和政府资源。
随后马骏于1994年在美国乔治城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2—2000年,就职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提供经济政策研究和咨询。事实上,很多毕业于乔治城大学的经济研究人员都获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和职业发展。譬如,和马骏经历相似的梁红,现已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由此考察,马骏是“本土经历、多元培养”,且国际视野一直是央行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马骏的国家“智库”、国际金融机构、国际投行履历要素齐备。
和马骏如出一辙,对于央行来说,陆磊的履新可视作一次“回归”。
1995年起,陆磊就曾先后任职于央行政策研究室经济金融处、研究局国际金融处,以及央行、外汇局人民币账户可兑换专题小组、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央行监管体制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
2011年至今,陆磊担任广东金融学院院长,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陆磊还曾求学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门下,二人曾多次合作撰写学术论文或出版物。
和马骏类似,陆磊的“海归背景”及“学术能力”都符合央行研究局局长的选拔标准。正局级的央行研究局与央行研究所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共同承担“政策建议者”的角色。近年来,围绕着货币政策、民营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等话题,陆磊的观点也屡见报端。
缘由
和其他夸夸其谈,愿意尽情释放的外资投行经济学家不同,马骏颇为低调。很多投行的经济学家,虽然是黄皮肤、黑眼睛,但却已经不再是“中国人”了,有些人已经选择成为了“外国人”,甚至有些人看待中国的眼光也“外国化”、“陌生化”、“妖魔化”甚至“仇恨化”。至少在这点上,马骏是足够诚实的。
一直以来,马骏的观点颇受政府层面的好评,在一片看衰中国的外资研究机构中,坚持看多的马骏显得特立独行,而其自2009年起连续4年被《机构投资者》杂志评为亚洲经济学家第一名和中国分析师第一名,为他的研究观点大增可信度。
特别是针对一些敏感问题,深谙中国现实的马骏懂得谨慎为妙。
事实上,国内的政府官员对外资银行的研究报告持更加怀疑的态度,更为审慎地看待外资银行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的意见,外资银行经济学家正在失去往日的光环。例如,中国银监会通常会邀请一些外资银行的经济学家展开闭门会议,商讨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关注贷款政策问题。但是自去年以来,这样的会议已经明显减少。尽管以前多有分歧,但还是比较愿意倾听外部不同声音的,但是由于在中国债务的范围和严重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的芥蒂不断增大。
而熟悉中国政府运作和外资投行话语的马骏则认为,中国地方债务面临的问题除了债务规模和杠杆率外,还体现在负债的透明度低、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负债期限与项目收益期限可能错配、贷款/债券的风险定价不合理等四大问题。要化解上述风险需把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得透明。
这显然和政府的表态与期待“高度一致”。
再比如今年以来有一股对中国经济“唱衰”的风潮,马骏发表研究报告指出,尽管在连月新兴市场动荡之时,中国港股指数跌幅接近阿根廷和土耳其,但实际上中国的经济基本面相较其他新兴市场更为健康,中国是最不容易受到2014年美国退出量宽政策影响的新兴经济体之一。
而马骏的理由是如此的“政治敏感”和“经济理性”。目前市场对2014年中国GDP增长预测平均值在7.5%左右,而马骏预计今年中国GDP增长将达到8.6%,大大高于市场平均预期。理由是,中国产能过剩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糟糕,未来会有改善迹象;清洁能源、医疗、铁路、地铁和环保等供给不足行业,准入开放的改革将释放新的增长潜力;中国政府从2013年中开始实行正面预期管理的措施,会提振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信心。
8.高校外部交流策划书 篇八
一、活动主题:
筑建交流平台,开启高校之门
二、活动目的:
加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搭建与在杭高校的沟通桥梁,交流学生工作经验,学习其他高校优势之处。
三、主办单位: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纪检部
四、活动参与对象:
团委老师带队、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各个二级学院纪检部部长或各部优秀干事
五、活动形式:
组织外出活动,进行交流
六、活动时间:
待定
七、活动地点:
待定
八、活动准备:
前期:与交流的大学提前取得联系,寻找交流学习的机会,再确认具体交流时间;
中期:各部门提前准备好交流资料,在交流过程中参与互动讨论; 后期;确定活动当天的车辆以及参与的人员。
九、活动安排:
(1)早上7:00从学校出发
(2)9:00——11:20交流学校的老师带我们参观对方大学,向我们介绍该学校历史和文化
(3)11:00——15:00通过ppt展示与该校大学学生会纪检部成员进行沟
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经验
(4)15:30集合返回学校
9.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 篇九
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是国有大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符合国务院关于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精神。需要说明的是,外部董事的范畴是包括独立董事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独立董事还独立于股东。
关于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对于大企业来讲,重大决策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强调制衡,不能搞一个人负责制;执行性事务要提高效率,令行禁止,下级服从上级,强调个人负责,不能互相掣肘。因此,大企业的决策层与执行层的运行规则是不一样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应当分开。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大多数董事不在执行层兼职,不负责执行性事务,决策权与执行权就能分开。
二是实现董事会集体决策。如果没有外部董事,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即使董事会采取了集体决策的形式,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的体制要求,也会影响董事行使表决权的独立性。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除总经理外,董事与经理人员不重合,董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行使表决权,从而保障董事会真正实现集体决策。
三是实现董事会管理经理层。这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根本制度。其前提是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自己管理自己。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一般情况下,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对该职务没有依赖性,更多地是做贡献,除了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外,也无其他权力,在利益和权力上比较超脱。这种角色,有利于其更好地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客观、妥当地处理出资人、企业、经理层、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一、外部董事制度概述 外部董事制度,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所推出的一项重要创举。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国资委之所以推出外部董事制度,主要是想破除以往国有企业董事会全部由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格局,特别是想通过“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的制度性安排,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改变“一把手说了算”的风险局面,进而在董事会规范之基础上,对其下放部分股东权利,从而增强企业及董事会的经营活力和经营自主权。
1、外部董事(1)概念 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他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及具体事务的处理。设置外部董事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2)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即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外部董事不一定就是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一定是外部董事,因为外部董事虽然不在企业任职,但是可能与企业存在其他关系,比如业务往来等。
2、外部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在国有企业中,尤其要避免内部人控制,达到科学决策的目的。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通过创设外部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3、外部董事制度相关制度
(1)外部董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
在实践中,“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和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互换使用。”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存在着范围和严格程度的区别。广义的外部董事即是指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他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及具体事务的处理,其包含独立董事。但就狭义的外部董事而言,指的是在外部董事之中除去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这里的外部董事被称作灰色董事,灰色董事指虽然没有在公司任职,但与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特殊联系;而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满足严格的独立性要求。同时,他们之间还存在重要的区别。(本文所采外部董事为广义的外部董事。)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存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从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决策的执行公开、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业绩提升等方面,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有着共同之处。但其中外部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于上面提到的灰色董事。
二者在来源、数量和利益关系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产生机制来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外部董事则由国资委直接任命;从数量上对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央企董事会则要求外部董事数目过半;从利益关系上看,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外部董事则代表了出资人的利益。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特意撰文指出外部董事(灰色)与独立董事的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从经验上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聘请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人士,他们缺乏商业直觉,缺乏企业工作经验;而外部董事是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他们有商业感觉,有决策能力。其次从是否专职上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是兼职的,如大学教授本身事情就很多,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对上市公司做研究;而外部董事主体是专职的。再次从其独立性上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内部人选定的,实际是董事长的朋 友,其独立性难以保证;而外部董事与企业班子没有任何的关系,是国资委选的,独立性就好最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偏少,不足以把董事会议案推翻掉,董事会是一人一票;而国资委外部董事制度是一步到位的,是占大多数的,外部董事觉得风险不能做的项目,联手就可推翻。
(2)美国、英国外部董事制度 A美国外部董事制度
美国早期的公司制度是没有“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这些称谓的。早期的外部董事多为“灰色董事”,外部董事制度是对“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型进行改良的结果。在美国,最早的外部董事多是从生产一线退下来的成功人士。公司聘任他们是期望借助他们的经验、才能和声誉,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同时,作为一项荣誉也是对他们所作的成绩和贡献的肯定。例如,“莫特和阿尔弗雷德.斯隆就曾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长达60年和40年之久。”但是早期的外部董事或多或少与所聘任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朋友或同学或商业伙伴,更有一些有密切金融关系的投资或者商业银行家。尽管不担任公司内部职员,给人一种置身其外的感觉,但是仍然与其担任外部董事公司存在有形或者无形的密切联系。由于早期外部董事制度的缺陷,比如没有年龄限制、没有任期、没有工作时限,导致了早期的外部董事,更像是一种装饰,无法起到现代意义上的外部董事的两大功效即监督和决策。外部董事制度的产生以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为标志,其规定,投资公司至少40%的董事是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内部人控制”,后来逐步演变为以独立董事为主。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植根于美国社会的现实需要,60年代的美国,经济社会的混乱、大公司的丑闻不断、董事会进行的政治行贿,使得民众对于加强外部董事独立性的呼声极高。其中,法院的反应最为明显,作用最大,在判决中强令这些公司改善董事会结构,即要求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必须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这些判决强调了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和人数的相对优势,法院的判决和美国证监会产生了共鸣,为了阻止大公司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美国证监会发动了公司治理领域中的独立董事变革。对外部董事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外部董事逐渐发展成为了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性和外部性成为其核心的内在要素,而且外部董事的人数日益增多,增强了外部董事的整体影响力。“1994年,美国法学所(ALI)在《公司治理原则》最终稿中明确规定,在公开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有外部董事组成。”20世纪90年代,《密西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任命方法和特殊权力,为独立董事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进行了颇有创造力的设计。
B英国外部董事制度
上世纪80年代,英国的一些著名国际大公司相继倒闭的现象引起了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英国公司也面临着与美国公司同样的问题,公司治理状况的恶化,这些情况促使英国引入美国的外部董事制度。根据英国银行法规定,在英国设立的银行,须设适当数量的外部董事,以监督经营管理层。“到1990年,英国前500家大公司中的95%公司都设置了外部董事,但其中约有八成是透过关系而选任,其独立性、影响力及有效性均有不足。”伦敦证券交易所1991年成立了以凯德伯瑞为主席的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之运作法制化,以确保其独立性,能够独自的做出自己的判断。次年又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董事会的构成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的非执行董事,以保障他们的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
二、我国外部董事制度(一)外部董事制度引入背景
外部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1997年引入独立董制度,动因是避免非流通股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重点强调独立董事要保持与大股东的独立性。”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中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的一个概念,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的直接目标,是为了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防止“内部人”控制。我国最早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以1997年的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开始,后来逐步延伸至证券市场。由于公司高管和大股东长期占据要职,控制权日益集中,董事会职能慢慢减弱,导致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上市公司中外部董事制度引入有着深刻的背景:一股独大,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监事会作用微弱。这些原因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资产、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不断。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完全由国家出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不仅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且还要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的重合,因此造成出资人在形式上不缺位,但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实质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重合,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极其严重,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形成控制收益,进而从事人情交易、关联交易,从而提高自身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于并不独立于出资人,因此,并没有被称为独立董事,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被称为外部董事。引入外部董事制度,专职于企业战略决策,解决决策层和执行层重合的问题,能够代表出资人利益,解决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我国外部董事制度推进历程
2004年,中央企业进行了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并明确了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这次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试点的核心环节。2004年6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了董事会试点工作。2005年10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宝钢集团5位外部董事正式颁发了聘书,宝钢成为董事会试点第一家正式运行的企业。2005年国资委表示在原有7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到
二十几家,并争取在2007年所有中央企业中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现在,央企159家企业中都已经建立了外部董事制度,完善了董事会治理结构。此后,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不少省市相继建立外部董事制度。2004年11月起,江苏先后选择了江苏省国信集团、江苏高科投资集团、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等几家省属国有企业,在全国率先开展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共聘请了19名外部董事,其中3家的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山东省2006年底向省管企业派出了首批外部董事,由国资委聘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薪酬由国资委确定,不与任职企业挂钩。上海市国资委于2009年5月,向上海电气集团、上海集团、锦江国际集团等国资委系统大型集团公司的首批外部董事颁发了聘书,启动了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其中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进行了细化,使独立董事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中央和地方国资委都对外部董事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尝试寻找一条适合国有独资公司发展的现代企业之路,但是,外部董事尚处在探索和创新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实践的经验进行完善。
(三)我国外部董事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外部董事制度是从国外引进,并且其呈现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现在,我国的外部董事制度发展还不够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外部董事制度有规定的是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且其中仅仅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规定。以下从相关规定的发布时间为先后顺序来看,我国现有的规范外部董事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主要是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的规范文件暂未列): 1、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12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的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该条特别注明“此条为选择条款”,也就是说井非强制性的规定。2、1999年3月29日,原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3、2000年9月,在全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上,原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4、2000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向社会公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中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5、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6、2001年8月16日,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7、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8、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并对外部董事的任职、权利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规定。9、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原有的独立董事会制度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同时,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10、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查。
11、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同年,10月13日,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这两个规范意在对外部董事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着力推进外部董事职业化。12、2014年9月12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意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
(四)我国外部董事制度运行成效及不足
1、外部董事制度实践成效显著。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外部董事制度的适用,有力的强化了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有效的解决了“一把手负责制”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董事的进入,董事会的独立性不断加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不再重合,决策权和执行权已经基本分离。
二、风险管理和控制加强,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建立和完善。
三、治理观念的变革,企业管理者由被动的接受制衡机制,变为主动地运用现代化的管理制度。
四、外部董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多元化的知识结构,推动了企业决策水平和质量的提髙。
五、通过外部董事这一出资人代表,国资委对董事会的控制由直接控制变为间接控制,有利于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
2、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正处在探索之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
一、外部董事的来源问题。国资委在选择外部董事时,普遍的做法是就近取材,多选任知名国企的退休人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未能从公开市场上选择。由于具有复杂的人际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部董事的独立性。
二、外部董事的“花瓶董事”问题比较严重。一部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从未发表过与内部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左的意见;相当多的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 过反对票。
三、外部董事的年龄结构上,外部董事的年龄偏大。由于年龄和身体的限制,这些外部董事的履职能力和勤勉程度令人担忧。
四、外部董事多是高级管理人员,而熟悉资本运作的能手太少,这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相差较大,外部董事履职压力较大。
五、外部董事获取公司信息的能力较弱,外部董事的信息获得依赖于公司管理层,管理层提供的不完全或扭曲的信息会影响独立董事的判断。
六、外部董事的薪酬机制有待完善,外部董事的薪资由任职企业发放。同时,根据《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标准有国资委制定,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的决定主体很难保障外部董事薪酬有效性的发挥,但如果将外部董事的薪酬同企业的业绩相挂钩,又会损害外部董事的独立性。
七、外部董事薪酬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符,外部董事缺乏履职的动力。
3、原因分析
(1)在外部董事的选任上企业的影响力较大
外部董事的角色固然重要,其任免更重要,关系着外部董事的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然而,目前我们很多的中小型国企用“老领导”作为外部董事,他们虽然对公司了解,在管理与决策方面的确实很有经验,但很难保证外部董事决策的独立性。
(2)外部董事比例偏低,难以形成制约抗衡力。
外部董事的数量及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与外部董事独立性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外部董事的数量越多,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高,其独立性就越强。国有企业引入外部董事的根据也是博弈原理: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形成高层经营者为主体的内部人一方与外部董事一方的对垒阵营,形成互为制约的平衡机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仅仅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作出了不得低于1/3的规定,对于其他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外许多公司治理研究认为,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一半,美国甚至超过了70%这样才能保证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足够的话语权,防止董事会被内部董事操纵,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制,外部董事只有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才可能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占主导地位,才有足够的话语权,真正防止董事会被内部董事操纵。但事实上,多数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一般只有1─2名,难以实现有效制约、抗衡的目的,而且还很容易被内部人同化。即使在外部董事人数过半的情形下,外部董事能否在应当头反对票的时候反对,或者保留意见仍然不得而知,因为有很多原因让他们无法坚定自己的意见,比如:信息部全面及时、外部董事工作条件缺乏、缺少独立发表意见的动力和压力。
(3)外部董事激励机制不足,难以提起外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我国外部董事的激励机制主要包含薪酬机制和声誉机制两种最主要的方式。根据国资委2009年制定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的明确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当前外部董事相对固定的薪酬方式很难对外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激励作用;同时,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的决定主体也很难保障外部董事薪酬有效性的发挥。但是如果将外部董事的薪酬同企业的业绩相挂钩,又会损害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声誉机制对于外部董事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激励机制,虽然我国信用体系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在我国经理人市场和声誉市场发育不充分、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声誉机制对外部董事激励来增强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
(4)外部董事的权责利不明确。
目前外部董事的作用主要是企业重大决策,但决策失误外部董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要内外有别等问题,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都不很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外部董事的职责弹性大,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这样的问题:内部董事认为自己是受检查的,往往表现为谨小慎微,只求无过;外部董事认为自己是来帮忙的,工作中无所用心、得过且过,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三、外部董事制度完善建议
(1)外部董事的组合要合理。要实现外部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必须提高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影响力,提高影响力的前提是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建立内、外组合合理的董事会。真正组合合理的董事会不仅外部董事的数量达到一定比例,而且外部董事的经验、能力最好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在这方面,宝钢集团已经为市场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宝钢第一届董事会9名董事,其中外部董事5名:冯国经、李庆言分别来自香港、新加坡,既有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又有国际化的视野;吴耀文是原中石油副总经理,有着丰富的国际化经营经验;杨贤足是原联通集团董事长,有大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夏大慰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有助于强化宝钢集团的风险管理。如此合理组合、强强联合的董事会,既利于有效防止外部董事内化,又可以实现外部董事的智慧、技能、价值的最优组合。
(2)建立专业化的外部董事队伍。合理、健全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具足轻重的地位,高素质的外部董事对于董事会的健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3日,那么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除了对外部董事进行规范之外,意在推进外部董事职业化。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独立董事的做法,实行外部董事职业化。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在社会上建立具有一定权威和信誉的外部董事遴选及资质认证机构,凡外部董事的资格认定、考试、选拔、推荐、监督等均可委托该机构负责,由该机构对外部董事实行社会化管理;社会有关部门和具有广泛用人需求的出资人应建立外部董事的专门机构和广泛的人才资源库,依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标准适时地选择合适的人才;与此同时,这类机构还应担负起对外部董事的经常性培训,不仅注重外部董事的职业能力而且关注其职业操守。外部董事职业化,一方面可以保证外部董事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还能保证外部董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各项工作是否落实,从而真正代表出资人对企业实施管理和监督。
(3)外部董事也需要监督和激励。经济学理论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自利意识和自利动机的理性人,在此假设的基础上,作为“经济中人”,外部董事同样需要加强监督和激励。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的监督、激励机制,对外部董事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做好事前防范,更有利于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董事会结构合理化,提高董事会的整体素质,真正实现出资人与董事会对公司的携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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