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精选10篇)
1.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一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熊敏
摘要: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源控管缺位、征纳秩序混乱、税收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施工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能力不强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提出了加强部门联动、前置税源监控、突出项目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宣传和稽查处罚力度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宏观分析,从企业日常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微观指标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分析,选取建筑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确定建筑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纳税评估中把建筑业内长期零申报及在预警值以下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从中探索建筑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路子,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提高建筑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业税收的良性管理。
参考文献:
[1] 岳远相,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城市建设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2009年第31期
[2]孙明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财经界Money China 2011年第20期
[3] 孙德利, 周桂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2007年第21卷第5期
[4]周春先,张远勤关于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思考[J] 企业家天地 2009(11)
2.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二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 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研究与探索, 剖析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
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 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 淡化了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 税源不明, 监控不力, 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 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 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一些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 因而职责不明确, 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 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 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 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 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 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 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 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 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 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 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 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 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 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 同样存在监控不力, 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 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 费不缴不行, 而税款可缓, 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 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执法难的问题, 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 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 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二)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 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 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 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 信息传递不通畅, 影响收入的完整性, 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 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 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三) 管理监督不到位
取消税务专管员后, 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地理解为取消专管员, 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 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一是注重了集中征收, 优化服务, 片面强调以查代管, 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二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 各自为政, 多头指挥, 不通信息, 相互扯皮, 互相推诿, 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二、当前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 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 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 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 只有打牢这个基础, 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 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 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 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 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 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 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 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 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 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 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二是结合实际, 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 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 把职责明确到人, 落实到户。三是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 (十率) 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 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 只要搞好分类管理, 其他各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
(二) 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
分类管理实行后, 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 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 奖惩分明, 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 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 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及量化标准, 保证管理落到实处, 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三) 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基于征纳信用的税收征管模式思考 篇三
摘 要:税收的征纳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水平。合法纳税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税务征收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信用缺失的缺陷和问题,导致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质量低下,市场经济的诚信和信用渐行渐远,建立起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模式,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仅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更会造福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信用;税收;征管;模式;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系统工程,税收信用建设涉及面广,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秩序,更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等环节密不可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环节之一,可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通过建设税收信用,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减轻税收征管查的压力,税收诚信度、准确度、入库率提升,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接受管理与监督的自觉性,最终实现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因此加强并推进税收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 建立基于征纳信用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必要性
要实现税收征管的良性循环,必须从基础抓起,建立纳税人信用机制,形成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的税收环境,但当前税收信用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1 征税信用的缺失。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使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不够重视,导致征税信用缺失的现象一直存在。首先,在税收制度方面,税种较多较繁琐,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部分税种的计算方式十分繁复,导致纳税人自己计算出的结果与征税机关的计算结果有差池;其次,在征税优惠政策方面,宣传滞后。除此之外,一些管理漏洞也容易产生 “人情税”“关系税”,挑战税法体系的权威。
1.2 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税收立法级次过低 我国税收法律多以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形式出现,仅《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几部法律,而立法级次不高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办法”、“通知”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据主要地位。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和临时性文件更是无从统计,涉税规章分散零乱、条块分割、错综复杂且每年均会产生大量涉税新规,经常“打补丁”,而且透明度偏低,宣传力度不大。
1.3 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着重于税务机关工作机制的调整,重视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提高,虽然采取了如综合治税、强化纳税服务建设等方式,但总体而言对于纳税人纳税信用机制的建设仍较薄弱。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也任重道远,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方便管理、业务素质不够等原因定额核定大量存在,甚至在部分企业仍存在定额核定征收,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也容易产生税负不清,不公等现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征管中存在查出问题就处罚、查不出问题纳税人就侥幸过关,加之税收环境不理想、税收制度不完善,失信成本低等因素,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受利益驱使,部分纳税人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往往采取无证照经营逃避税收监管。应该建账而不建账或不按规定建账搞账外账、假借发票偷漏税款、不实申报、零申报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忽视诚信道德,片面注重利益大化,违法行为是屡查屡犯、屡罚屡犯。
1.4 纳税服务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应当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但当前,还存在大量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还不强,属于被动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应付税收检查的需要,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兴趣也仅限于此。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小型企业及个人工商户受资金等限制也不愿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辅导,甚至会计也不愿意聘请,偏向于由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征收,中介机构更多的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也还不够深入,倾向于就事论事教学,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整理及时更新、告知,难免出现征纳理解不一致。
2 如何构建基于征纳信用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種政府分配活动。完善的体系建设是实现税收征管效率的最大化的有效载体,税收信用建设应从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税收征收及执法、纳税服务等环节进行完善。
2.1 将税收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就在努力完善发展的体系制度,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今社会没有信用就寸步难行。税收信用也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纳税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等信用指标的评价体系。
2.2 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管模式。建立风险模型,通过风险评估预警,查找涉税疑点问题,通过信息系统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与税源监控及时沟通,利用信息系统分析采集数据信息,科学分配税务检查力度,减少入户检查频率,降低征税成本。采用信息化的设备,开发评定管理相关软件,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差错,提高信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3 重视纳税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不同的纳税服务方案,此基础上建立纳税遵从度分类,随时追踪掌控,对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实行一种申报制度,对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实行一种申报制度。加强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税务代理人员队伍,对不实申报等严格惩罚机制,引导税务代理,帮助纳税人完成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减轻了税务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降低征税成本。
2.4 完善依法用税机制,增加用税透明度。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使用流向,政府在用税过程中,应公开透明,接受纳税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税收信用成为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不但是先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国民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起以征纳信用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模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江燕.对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07).
4.如何加强税收征管风险管理 篇四
一、税收征管风险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税收征管的目标就是依法执行税制,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有多少转化为现实税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把这种不确定性定义为税收征管风险。因此,广义的税收征管风险可以定义为:任何妨碍税务机关实现其目标的不利因素。
二、税收征管风险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流程的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改革得以不断深化推进,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具体的税收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征收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如:(1)风险管理意识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税收风险管理文化(2)没有建立与税收风险管理相适应的风险信息收集标准及传递渠道(3)税收征管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不完善(4)风险评估缺乏系统性的操作办法(5)风险应对策略设计不足。因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大对税务征管风险的管理。
三、税收征管风险的防范
1、税务干部的风险管理意识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风险的管理,因此税务部门要倡导风险管理文化,引导税务干部重新认识和对待纳税服务和执法管理;加大税收宣传,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倡导诚信纳税的价值观,使得税务干部以及纳税人对税收都有充分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2、把风险管理正式纳入战略管理目标,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按照指标精细化、程序标准化、评定科学化的原则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把减少税款流失作为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其中要做到(1)引导纳税遵从(2)强化税源监管(3)开展纳税评估(4)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只有充分认识到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将税款流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才能有效的做好 税收征管风险的管理。
3、税收征管风险管理必须内外并举,从执法者和纳税人两个方面入手,对内重在规范执法,降低执法风险;对外重在减少自私型不遵从,减少违法风险,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约束执法者和纳税人,达到执法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同
时要应用系统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来识别风险,做到能够及时充分的认识风险。
4、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机制,从制度上确定系统化的风险评估的主体、程序、标准和评估结果的应用操作办法,完善主观风险评估和客观风险评估,形成科学的评估方法。把评税作为重要的税收工作,有效地降低了税收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由专门的机构、人员,运用先进的财务税务分析方法进行评估,达到评估分析的高准确率。
5.浅议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篇五
来源:本网原创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 背景:放大 字体 缩小
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的问题,现本人结合阿克苏地区地税局实际征管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各项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部分县(市)局在办理资产报损、减免税审批、注销清算等涉税事项时,没有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还存在由纳税人自已在税务机关内部各科室间奔走忙碌办理相关事项的情况发生。个别税务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生硬、语言冰冷、缺乏耐心。仅今年上半年,通过地区地税网站投诉纳税服务和行业作风的案件就有3起,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对全地区地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普遍缺乏财务会计知识,无法看懂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和会计报表,害怕去企业查账,日常检查基本没有开展或仅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简单地方小税种的检查,不能深入企业开展税收检查。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只限于按期申报纳税、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等。
(三)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一是只按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类别对纳税企业进行了划分,实行专人管理,但管理方式、手段粗放,仅限于企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统计汇总纳税数据。二是对列入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营业税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名单的纳税企业加强管理,按月(季)要求企业报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报表和编报说明,被动地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来完成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和上报工作。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动因素只是一知半解或根本不知道。
(四)对外来施工企业报验登记管理不到位。外来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和接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直到工程完工需要开具发票时才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开具建筑工程发票,导致税款入库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
(五)日常巡查和纳税辅导工作开展不够。从抽查部分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工作底稿》来看,多数巡查底稿流于形式、只为应付下户巡查任务,更有甚者将空白的《下户巡查工作底稿》交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回单位填写底稿内容。没有真正发挥通过下户巡查了解企业基础信息、经营规模和纳税能力是否发生变化等信息。通过稽查局提交的《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书》指出“部分纳税企业将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提高后,企业仍旧按以前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对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不了解,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等问题,反映出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不到位。
(六)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工作尚未开展。虽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协作联系制度》(新国税发[2009]208号)对加强代征税款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国税局要站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在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系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国、地税统一附征率为2%)及教育费附加工作,有效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但同级国税部门不执行、也不提供该文件,并且我地区地税部门到目前为止仍未收到该正式文件。导致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工作难以协调和沟通,直到目前未开展代征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内容和要求,践行自治区地税局提出的“说话和气、办税认真、依法治税、人民满意”的工作理念,严格遵守“少点霸气、多点正气,少点俗气、多点志气,少点虚荣心、多点自尊心”的自律要求,努力实现纳税服务零距离、服务流程零障碍、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质量零差距。切实提高办税效率和改进纳税服务。
(二)加大税收管理员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授课、单位内部“以老带新”、开展税收管理员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组织稽查人员带领税收管理员实施“以查代训”等多种方式,抓好税收基础知识、突出财会知识、计算机操作和征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在分行业、分片区和专人管理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例如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统计分类,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并通过下户巡查和日常辅导等形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掌握重点税源变动信息,加强纳税指标比对分析,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四)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监控管理。改变以往只通过建立报验登记台帐和以“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外来施工企业实行专人管理,与发改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掌握工程立项情况和施工单位信息,将“以票控税”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定期深入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工程进度申报缴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对企业容易忽视的印花税、车船税等地方小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内容进行宣传、讲解。开展经常性的下户巡查和日常辅导,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建议自治区地税局正式下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协作联系制度》,便于基层地税部门依据该正式文件主动与国税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尽早开展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工作。
着税收工作的深入发展,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综合征管软件的广泛应用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
实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现代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其中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收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环节,对指导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理念,紧紧围绕依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以税收与相关经济数据为基础,运用科学分析方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努力促进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这一指导思想,大力加强税收分析工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税收分析工作的领导,要主持、参与并指导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把开展税收分析作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坚决纠正税收分析无用论、与己无关论等错误认识。各级国税机关的计统、征管、稽查、法规、税政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发改委、统计局、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长期的数据传送机制,确保及时取得相关经济指标数据。
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长效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征管数据质量和税收会统核算质量,为税收分析提供坚实的税收数据基础。充分利用并不断创新税收分析方法,加强对宏观税收分析、微观税收分析、专题税收分析和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等四个方面的分析工作。突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点,深入分析宏观税负、增长弹性等反映征管质量的指标以及影响其变化的主要因素。省局每月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计统处主讲,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进行补充。各市州局、各县市(区)局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每月召开一次税收收入分析专题会,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及时发现收入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省、市州两级还要根据所辖地区税收形势和收入分析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召集下级国税机关召开地区专题收入分析会,深入研究专题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和原因。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总量指标公布的时间规定,省局每季发布一次全省和各市州宏观税负与重点税源企业的行业税负数据,及时转发总局发布的、季度增值税税负与预警指标;各市州局也要每季发布本级和下级宏观税负和行业税负数据,各市州、各县市(区)局每季要据此召开一次税收经济分析专题会议,参照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税负水平和预警指标,对上一个季度本地的宏观税负、弹性系数、行业税负等增减变化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促进征管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形成季度税收经济分析报告。税收分析工作从明年起将纳入对各市州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从机制上促进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构筑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机制。坚持从宏观着眼、从微观着手的税收分析思路,从经济、政策、征管上定性和定量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尤其应立足自身,眼睛向内,查找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此指导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要加强对分析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建设。税收分析培训要纳入六员培训。省局将举办分析培训班,有计划地对区、县局相关领导和税收分析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队伍的建设,积极选拔具有数理统计、财税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分析队伍中来,不断提高我省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
要加强省、市、县三级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确定各税种的重点税源监管标准,对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建立相关数据的电子台帐,进行动态管理;要密切关注重点税源的经营变动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行业的专题调研,及时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及趋势;要按月分析重点税源户的税负状况,并要与各级发布的同行业税负进行比对分析评估;要落实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按月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省局制订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发[2004]162号),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以及工作绩效考核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市、州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加强税源管理的需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税收管理员的人员比例要占到全体人员比例的30%以上。要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选配一批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严把税收管理员的上岗关。
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职责,尤其是纳税评估职责。税收管理员要对其负责管理的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全过程和申报纳税情况,并进行动态管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给税收管理员开展分析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诸如增加PC机的配备和调整增加上综合征管软件的节点等。
要确保税收管理员有足够的精力履行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收管理员从不必要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凡是在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退税管理等系统中能查询到的数据,上级机关和各职能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要求税收管理员填报。
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培训。要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业务、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和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各区县都要搭建综合征管软件培训环境,根据税收管理员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
四、认真开展纳税评估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省局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的成果开展纳税评估。
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要对所有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大户的所有税种开展纳税评估。要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对纳税人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对长亏不倒、税负较低、经常出现零申报、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进出口异常、有关联交易等情况的纳税人要重点及时进行评估。
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充实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经济指标和税负信息,科学制定评估峰值;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成果,分析解剖地区、行业的经济指标和宏观税负,逐步建立起各税种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要落实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制度,及时完成省局下达的评估(审计)任务,按省局要求上报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要切实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核,要进行目标管理。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交流推广机制,对典型评估案例、评估方法及时总结推荐,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各税种的征收管理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一是要着重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收购行业、加油站行业、煤炭行业及新办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二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按要求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
人,一律按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三是要注重对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信息采集,加强对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审核和检查,防止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逃避消费税。四是按照“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工作思路,强化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实现多税种综合管理。
在所得税方面,一是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及省局要求,加强所得税税源和税基两个方面的监控管理,对收入出现异常的重点税源户,要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严格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继续抓好新办企业、非增值税纳税户所得税管理。二是要改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做好汇缴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等纳税服务工作,重视汇缴数据在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对汇缴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要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把汇缴工作与纳税评估、审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对纳税人区分规模、行业、征收方式及信誉,进行科学的分类,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办法。三是要切实加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尤其是教育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管理,要严格“证明”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工作程序退税,确保退税安全。
要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增强国际税源控管力度,以非居民售付汇管理为基础,加强国税各部门、国地税联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度,要把内、外资企业向境外支付项目特别是免税项目,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力度和拓展稽查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对稽查案件要及时结案,进一步提高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的入库率。要总结推广自治州矿石行业整治经验,认真抓好重点区域税收秩序整治工作。要认真进行稽查案件回头看,对专项检查和重大案件进行剖析,查找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找征管中的漏洞和政策缺陷,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七、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配合要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落实税收征管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税收分析部门要及时通报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系数、相关经济指标及分析结果;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部门查处案件和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确认有偷税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规定,及时向稽查移送,增强税务稽查的针对性;稽查部门要重视征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查办,并按规定向征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对稽查部门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审理;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及税收分析各环节都要按规定及时采集和更新征管数据,要依托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其他系统,实现征管信息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工商、地税部门做好登记信息和信誉等级信息的交换工作。要与银行做好纳税人银行帐户登录和电子申报缴税工作的衔接、协调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征管质量管理
要按照税收征管是否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标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基层税务部门不仅要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考核指标按月进行考核,还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税收分析结果,按月对本单位的零申报率和负申报率、催报、催缴率等能够反映征管质量的指标进行查询和分析,及时、全面地监控本单位的征管质量。省局和市州局的各职能部门都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的数据资源,加强对系统中能够反映征管质量的各类数据指标的分析研究工作,加强对下级的征管质量监控和工作指导,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我省的征管质量。
6.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六
2011-07-27
近年来,我市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商铺和两套以上住房的越来越多,房屋租赁市场也日益活跃起来。但是由于个人房屋出租活动隐蔽、分散;出租人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租赁市场整体处于买方市场,承租人与出租人结成利益同盟;房屋租赁业税率又高,征管难度阻力大。同时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租赁业市场管理的手段有限,无法掌握充分有效的监管信息,造成房屋租赁业税收严重流失,实际征收率偏低的现状。
一、房屋租赁业实际征收率低的原因
1、房屋租赁大多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隐蔽、分散、控管难。
房屋租赁行为大多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2、出租人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租赁市场整体处于买方市场,承租人与出租人结成利益同盟。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结成利益同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有房出租的个人一般经济实力都比较强,社会影响力大,拥有的社会话语权也较大。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出租的房屋(商铺)矗立在公共场所,贴上“此房出租”的标语,每天从早到晚都在叫卖,光顾的承租户比较多,各承租户之间就形成了竞争,出租人就处在了有利的地位上。三是由于竞争就业压力大,在商业区占有一间门面就相当于谋取一个职业,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有更多的生存压力。表面上,税务机关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承租人找到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与税务机关合作,他或者失去继续租赁房屋的机会,或者接受出租人转嫁而来的税款,他几乎没有选择。最后,承租人在税务机关和出租人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与出租人进行合作。出租人与承租人结成利益同盟,税收征管从承租人入手的路便走到了死胡同。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再说,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4、房屋租赁名义税率高,税收政策执行难。
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各税种的税率为:营业税3%~5%、房产税4%~12%、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10%~20%,印花税1‰,不计地方性的各种收费,总体税率就近30%,如果加上土地使用税等则更高。过高的税负使纳税人难以承受,想方设法逃避纳税,加大了征管工作难度。
二、对加强个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建议市政府牵头协调财政、工商、公安、房管、土地、地税、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建设部门充分行使对房屋租赁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出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并报地税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承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并定期向地税部门通报情况;房管部门对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租赁专用合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书,并向地税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认真清理暂住人口,核发“房屋出租户”门牌,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出租房屋登记底册,交换出租房屋动态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对从事房屋租赁,但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财税部门应加强与工商、公安、房管、土地、地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通过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尽快出台《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将协调事项以及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其他管理事项予以明确
2、建议财税部门联合建立个人房屋租赁委托代征管理制度。从北京、江苏、江西等省市目前对个人出租房屋委托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代征。我市可以借鉴这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地税部门依法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款;由财政部门依法返还5%的手续费作为代征费用。代征税款及返还手续费的做法是有法定的依据和现实的可行性。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参照《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可以按代征协议的规定,支付给代征人的代收和代征税款一定比例代征手续费。
建立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以社区(乡镇)为单位的代征体系,对解决房屋出租征管难题是有现实可行性的。一是社区(乡镇)是一个综合管理的基层组织,建立在若干个居民(村民)委员会之上,是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社区(乡镇)组织对本区内居民生活用房情况了解深入、细致,各种变化均在掌握之中。同时社区(乡镇)有较强的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强,有一大批吃苦耐劳的社区(乡镇)干部,还有部分离、退休干部,有较好的社会群众基础。二是委托社区(乡镇)代征房屋出租税收有利于对税源的监控和税款的征收。虽然租住房屋变化较快,但社区(乡镇)干部天天工作在其中,访东家,走西家,信息反馈也较快。三是社区(乡镇)干部工作热情高,对党对事业忠诚,是地方党政的基石,为地方财政聚财,社区(乡镇)及干部有较大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四是社区(乡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当地财政,其发展要靠财力支持。在当前地方财政并不宽裕的状况下,委托社区(乡镇)代征房屋出租税收,按实际代征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财政既可增收,社区(乡镇)也得到收益,国家税收政策能很好执行,实现“多赢”。五是社区(乡镇)代征房屋出租税收,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是执行税收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宣传税收政策的好阵地,是地方税务机关工作的延伸,也是各级地税机关想做而很难做到的事,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和事半功倍的作用。
3、建议借鉴北京、江苏等地区的经验,根据“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实行
综合税率的征收管理办法。
近年来,一些城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征收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又如青岛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65%。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对此,根据《征管法》第35条规定,对纳税人不设置账簿等无法取得准确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实际工作中存在出租人隐瞒收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情况,以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是一种征收管理办法,是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并不违背法律原则。
7.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七
关于加强基层建安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目前的建安项目税收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地域偏僻分散照成监管难度加大。建安项目地域偏僻分散的特点在基层建安项目中尤为突出。基层分局通常管辖好几个乡镇,每个乡镇分布的又很分散,在乡镇中的建安项目则更为分散,有些建安项目的地点偏僻到汽车无法通行。管理人员到各项目实地考察一次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二是建安企业账目不清,大多数有资质的建安企业都存在挂靠的现象,有些建安项目从中标到最后完工验收经过好几次分转,使检查的程序变得繁琐,监管更加困难。三是建设单位少报、瞒报项目,对自用的房屋、厂房、井下工程等采取少报甚至隐瞒不报等手段,通过调整成本费用等会计手段掩盖账目,甚至通过套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构建沟通平台,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属地管理体系。基层分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建立属地管理协助体系,利用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及时与分局沟通,确保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及进度等一系列建安事宜,并委托政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分局开票。此举能有效节省基层分局大量人力物力,同时加大了建安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建安税收征管业务学习,对业务不熟悉的税管员采取跟、帮、带的方式,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查询企业会计账目、分转包资质、手续是否健全等业务。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三是实行宣传、辅导、检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宣传在前,事先告知建安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违法处罚办法。辅导在中,对因业务水平不足导致的少报、错报、漏报,由税务机关派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并补报相关税款。检查在后,对一些屡次不报或少报的建安企业,坚决执行查到一起,处罚一起。肃清这些不正之风,从根本上加强基层建安税收的征管。
8.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篇八
2011-11-14[来源]大连地税局
劳务公司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派生的新型的服务行业。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各类劳务公司也应运而生,并有遍地开花之势。以西岗区为例,大大小小劳务公司50余户,主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劳务公司数量达900余户(不含兼营劳务业务的公司),以2010年为例,全市缴验发票的286户劳务企业合计开票额95亿元,几年来累计开票额达数百亿元。2007年,为规范劳务市场,大连市国税局开展了专项税收整治,同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办发[2007]90号)。近期,我们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劳务公司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情况不容乐观。结合检查情况和事后的深入调研,现将劳务公司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与相关征管建议汇总如下,谨供参考。
一、劳务公司的现状
目前,劳务公司主要分为境内劳务派遣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海外劳务输出企业三种类型,本文重点分析前两种类型。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企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此类型的企业主要收入以收取管理费为主,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沦为“开票公司”,主要原因为:
1、由用工单位提需求,劳务公司负责招聘和派遣,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效率上,均难以满足要求,通常的形式是用工单位招聘完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劳务公司换取劳务费发票;
2、很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套取现金用于其它用途,劳务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建筑劳务
建筑劳务企业,是建筑领域的劳务输出企业,是国家为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而从建筑业中分离出来的新兴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绝大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
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目前,对建筑劳务企业,大连市普遍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适用财税【2003】16号文营业税相关规定。
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建筑劳务公司因法定分包政策而成立了大量的“父子”企业、“夫妻”企业等关联企业,“挂靠”和“戴帽”的经营方式成为建筑劳务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建筑劳务公司的账号只是建筑企业向民工发放劳务报酬的一个载体。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招收劳动力,核定劳动力的工资标准,进行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建筑施工,只是经过劳务公司的账户支付劳务报酬,然后由劳务企业入账,应付检查;二是没有分包资质的包工头向建筑企业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费用、民工工资)后,招募组织劳务人员,挂靠有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建筑企业通过劳务企业帐户向包工头转付承包费,包工头交纳劳务企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建筑劳务企业向包工头(实际上是向建筑企业)出具需要的劳务发票。
二、劳务公司存在的税收问题
1、代开票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劳务公司属于“开票公司”(无劳务人员可派),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开具劳务发票,且来者不拒,开多少都行,2008年经过“3.12”发票专项整治以后,少数想在成本费用方面做文章的企业,把目光盯到劳务公司上来,花点小钱,便堂而皇之地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手段逃避税收。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不按规定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一人多派、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对于高额的劳务工资,随意进行分解,企图规避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掩盖其虚开票的事实。
3、混淆适用的税收政策。建筑劳务公司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政策范围,应全额按“建筑业”纳税,实际经营中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
三、税务机关对劳务公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日常征管中存在“疏于管理”情况。主要表现在:
①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税务登记地址不符未及时发现或更改。部分劳务公司为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执法机关的检查,有意隐匿实际经营地址,本次检查为查找真实地址花费了很多时间;
②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部分劳务公司收入明细账未附相关凭证、数百万款项现金往来、工资单不全、《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险未代缴、被派遣劳动者名册不健全等情况未及时发现;
③企业纳税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劳务公司很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本身就不正常,尤其是建筑劳务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毕竟众所周知的建筑劳务月均工资远超起征点以上。本次检查的某户企业三年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800余万元。
2、执行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①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历年来各建筑劳务企业均按后者纳税;
②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没有明确规定。
3、发票控管不科学。主要表现在:
①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开具情况;
②没有制定劳务行业自开票审核制度,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③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1、明确劳务行业适用的相关政策。建议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明确两项政策:一是建筑劳务企业营业税征收适用的“税目”问题(国税总2006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劳务企业?);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本文建议凡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其相应工资一律不允许税前扣减)。
2、加强发票控管。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设计《建筑劳务专用发票》和《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取代以前通用的《建筑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在发票填开栏中设置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专项栏,便于税收征管。
②制定劳务自开票审核制度,严把发票领购审核关。重点是自开票的资格、领购发票的种类和限购的数量等。
③定期监控劳务发票开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评估。
3、强化日常税收管理。
①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核实工作,重点关注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否准确、公司的法人是否挂名、公司的运作是否正常。
②准确做好税种鉴定工作,告知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
③日常关注发票领购、开具和纳税情况,同时关注企业人员、核算和管理是否正常,不定期对劳务公司开展双向(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核查评估,重点核查对象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额较大或者存在大量为专业事务所等中介公司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
4、制定《大连市劳务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建议由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共同出台劳务行业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①劳务公司未向用工单位实际派遣劳务的,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与劳务相关的发票。
②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办发[2007]90号),为每名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否则在差额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扣减相关工资和保险费用。建筑劳务企业不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③劳务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劳动者相关社保的,且提供不出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其相应的工资支出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④劳务公司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必须注明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工种、岗位等);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银行转账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工资表及考勤考核明细资料等。
⑤账簿设置不全或核算不健全,按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
9.税收征管人性化思考 篇九
孝感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性化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商品设计、商业营销、工商管理等日趋人性化,人们对“人性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人性化”纳入税收征管活动中,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征管水平,缓和征纳矛盾,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本文试图对此作点粗浅的探讨。
一、税收征管“人性化”的理论基础
1、心理学基础。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人本主义心理学,以马斯洛、罗杰斯等人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派,形成心理学的第三思潮。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类价值体系存在五个层次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并认为人的需要是对人的行动产生激励的主要原因和动力。我们根据需要的对象,可以把需要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纳税人(特指涉税自然人,下同)作为生物有机体,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种种需要,既有物质的,如享受税收优惠,减少纳税费用等,也有精神的,如需要被尊重、理解、关怀,希望自己的纳税行为为社会所承认等,而且纳税人的这些需要同样对其纳税行动产生激励。
2、管理学基础。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学的趋势。当代西方管理理论与管理学派的形成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把人看成机器一样的工具,看成“经济人”,过分强调物质刺激。这是上世纪初所形成的以泰罗等人为代表的古典管理理论。二是注意到人是“社会人”,侧重研究人的需求、行为的动机、人际关系和对人的激励等,主张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人的积极性。这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形成的行为科学理论。三是战后出现的以广泛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为特征的管理科学理论,人们曾经预想,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大量应用,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会下将。恰恰相反,新的阶段,管理思想对人的认识有了升华。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并积极推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提出了个性需求和1
精神健康的理论,提出了更多依靠人的自我指导、自我控制以及顺应人性的管理等一系列新观念、新思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既是征管对象,也是纳税主体,我们不能把他们视为纳税的“机器”,也不能仅仅把他们当作单纯的被管理者,而是要充分重视其纳税主体地位,在税收征管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依靠其自我指导、自我控制,把税收征管推向一个顺应人性管理的新阶段。
3、传统“人本”文化基础。以对人的生命存在和人的尊严、价值、意义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价值理想或终极理想的执着追求为内涵的人文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我国古代的人本精神主张以人为根本,肯定人在自然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并以此为中心,解释一切问题;在解释一切问题中体现的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1)管子较早提出“人本”概念,他主张把人当作人看,尊重人格,尊重人的自我意志,满足人的需要,可称为人本位主义。(2)孔子不仅在把人当作人看,尊重人格,而且注重如何做人,怎样做人,关怀人的内在道德修养。其仁学即是人本精神的充分体现。(3)墨子人本思想的体现即是著名的“兼相爱”的主张。(4)孟子发扬了孔子的仁,从仁中发掘了人及人的本质,从仁学中建立了人学,超越了自然人、本能人,是人的哲学升华,是人本精神显现,也是人的本质的体现。(5)荀子继承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亲亲仁也”、墨子的“兼受”思想,把爱分为爱人和爱民两个层次,爱人是非道德价值的选择,爱民是政治价值的选择。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为我们在税收工作中推行人性化的征管提供了很宝贵的启发。这些传统文化的精华,我们在税收征管这个特定领域也有必要继承和发扬。
二、税收征管“人性化”的必要性
1、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其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税务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要为纳税人服务,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把纳税人的利益实现好,时刻关心纳税人的冷暖,了解纳税人痛痒,为纳税人办实事,为纳税人排忧解难,既讲执法,也讲服务。
2、缓解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矛盾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税收处于利益分配的焦点,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日益猖獗,偷逃骗税与反偷骗逃税斗争日益激烈,尤其是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从根本上遏制这些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同时,可以通过优化税收服务,推行人性化的税收征管,来缓解征纳矛盾。
3、社会主义税收征管本质的要求。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通过税收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公共支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要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因而,依法纳税就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纳税越多,说明对社会的贡献越大。所以从本质层面上讲,我国税收征管中“征收”与“缴纳”双方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即为国、为民之间,利国、利民之间,并不冲突。我国税收征管的这种人民性,要求我们在税收执法的同时,必须注重纳税人的需要,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4、贯彻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注重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法治税思想。比较而言,新征管法较多地体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纳税人的权利,增加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约束,完善了依法治税的内涵。这些都要求我们在税收征管中,严格按法律规范办事,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人性化”征管要求写入了法律。
三、税收征管“人性化”应遵循的原则
1、法治原则。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人们征税。这个原则也是对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有五个方面的具体化含义:即征管权法定、征管程序法定、征管权处分法定、纳税人义务法定、纳税人权利法定。税收征管人性化必须遵循这些法治原则,依法办事。
2、公平原则。这有两个方面,一是税负公平。即是对于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当规定相同的税收负担。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就要求我们对纳税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性质等实行差别对待。二是纳税费用公平。就是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自行承担的各项纳税费用,对所有纳税人要同等对待。三是服务公平。这就是说,在税收征管中,提供税收服务要对实行非歧视性的原则,对抽有纳税人实行无差别待遇,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3、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为使税收变得有意义,税收成本应尽可能小于税收收入。这个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针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求纳税成本,即税收执行费用最小化。就是纳税人在按税法纳税时所支付的费用为最少,包括填写各种报表、雇佣人员、所花的时间,等。这就要求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不使他们在这方面花去更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
4、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亚当斯密赋税四原则之一。该原则指出,赋税完纳应尽一切可能使纳税人得到最大便利,一切均以纳税人的便利为归宿。我们在税收征管中也要遵循便利的原则,就时间而言,应当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收,国家既可以及时取得税收,纳税人又不感到纳税困难;就办法而言,应求简便易行,不使纳税人感到手续繁杂;就地点而点,税务机关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使纳税人纳税方便;就形式而言,就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避免纳税人因运输实物而增加额外负担。
5、激励原则。按照管理心理学原理,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通过激励,可以使外部的积极因素,经常地在人们的内心世界发挥作用,不断地保持积极的精神状态。我们可以通过精神激励、物质奖惩激励、宣传教育激励、典型激励等方式,来激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四、实现税收征管“人性化”的思路
1、征管理念的人性化。实现税收征管人性化,树立人性化的征管理念是基础。一是树立征纳平等的观念。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种理念首先要体现在税收立法中,其次是要落实在具体征管实践中。二是树立征管服务的观念。税务人员在征
管活动中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优化服务。三是树立纳税需要的观念。纳税人的各种需要只要符合前述诸项原则,就应当视同税收征管活动的第一需要予以满足。孝感市国税部门经常开展走访纳税人、调查问卷、征纳座谈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与纳税人平等对话,平等交流,听取其意见,了解其需要,深受纳税人好评。
2、征管机制的人性化。实现税收征管人性化,建立一个人性化的征管机制是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征管模式。从实践来看,以“申报纳税、优质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微机监控”为具体内容的新的征管模式,基本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申报纳税”,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程序和方式自行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发挥了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优质服务”,建立一个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方面的综合服务;“集中征收”,合理设置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场所,让纳税人在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或办理各项纳税事宜;“重点稽查”,税务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稽查上,维护纳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微机监控”,税务机关把先进技术手段运用到征管上来,利用微机对征管全过程进行监督,用“机器管人”,用“机器管税”,减少税收征管的随意性。孝感市国税部门根据实际征管流程的客观要求,制定严密科学的岗位职责体系,根据不同的岗位设置了相应的权限,明确各个岗位该干什么、怎样干、什么时候干、干到什么程度,有效的避免了“暗箱操作”,进一步规范了操作程序。
3、征管手段的人性化。实现税收征管人性化,征管手段人性化是载体。我们要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尽可能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快捷、优质、全方位的服务。当前,主要是要利用这些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如邮寄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电子远程申报纳税等。孝感市国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的同时,特别注重社会资源优势,与金融、邮政等部门实现联网,利用这些部门网点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4、征管行为的人性化。尽可能满足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的需要,是税收征管行为人性化的落脚点。纳税人的要求由低到高分别是:一是安全需要。具体表现在:经济上,要求明白纳税,有什么权利,等;心理上,要求免受不公正待遇,如刁难、敲诈等;其他方面的安全,如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得到保护;二是社交需要。也称归属与爱的需要,指纳税人渴望在征管活动中得到征收对象的关怀、爱护、理解,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的需要,这种需要是难以察悟,无法度量的。三是尊重的需要。指纳税人渴望得到名誉和声望,渴望自己的纳税行为为人们,为社会认同、称赞。孝感市国税部门制定并推行税收服务承诺制、税收执法公开制度、税务特邀监察员制度等;在涉税举报中,制定并推行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保密规定等;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表彰,例如,今年全市国税部门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了近百名“诚信纳税”先进单位和个人,极大地鼓励了广大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总之,我们在税收征管中,可以针对纳税人以上需要,把税收征管行为逐步人性化。一是抽象征管行为人性化。就是制定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制度时,要体现人性化特点;二是具体征管行为人性化。就是在具体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要体现人性化特点,如推行承诺服务、微笑服务等。(执笔:唐继先等)
主要参考资料:
1、《税务行政管理》胡道新主编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2、《新征管法实务》胡道新、刘勇主编 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3、《税收的复兴》魏贵和著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4、《管理心理学》向延光、杨再述主编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
10.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十
近年来,随着税收信息化从TMSIS运用到CTAIS上线、从金税工程一期推行到金税工程三期的全面建设、从三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同步运行到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运用的转变发展,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迈上了新台阶。可以说,现代税收征管步入了数据化管理的新阶段。总结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分析未来税收征管的变化趋势,把握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运行和发展规律,对于强化科技加管理的税收发展理念、建立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有效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至关重要。本文谨就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问题作以分析和探讨。
一、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涵与流程特征 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既是税收征管实践的产物,也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经过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数据化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不断丰富,模式特征逐步显现。
(一)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涵 数据化税收征管,就是充分借助于现代化网络硬件平台和专业软件系统,通过税收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职能优化和技能提升,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的每一个环节,以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应用为主线,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数据资源,提高税收决策、管理、监控、服务效能,进而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推进依法治税的全过程。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即是按照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本着科学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目标,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科学征管流程为导向,以税收预警分析为平台,以数据分析利用为核心,实施集约型操作、扁平化管理、层级式监控、优质化服务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这一模式,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其基本内涵:其一,它的创新是推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革重组,并带来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一系列变化;其二,它的载体是建立一个整合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部门等多方信息资源,并定期发布数据比对信息的预警分析平台;其三,它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利用数据资源、深化税收数据分析、开展疑点数据核查、组织税收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其四,它的目标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采集和积累数据,及时传递和加工数据,科学利用和衍生数据,进行预警指标分析和查纠,防范执法风险,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河沙烘干机 http://
(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流程
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在要求,其整个运行流程可概括为“搭建一个平台、实施三级管理、规范六个环节”。
1、搭建一个平台。就是在省局建立一个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技术等层面的预警分析平台。税收业务层主要负责内外部及第三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形成历史的、现有的、强大数据信息资源库,通过设定数学模型和预警指标,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比对和分析,定期发布数据信息指令,供各方查询、核对和自我纠错,指导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控管理;行政管理层主要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数据化税收管理的工作职责,指导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为数据化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机构保障;信息技术层主要负责数据运行维护、完善运行维护机制,改进运行维护手段,强化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系统高效、平稳运行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借助这个平台,降低信息化建设成本,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增强管理监控的实时性和严密性,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便于联网共享,并为领导层决策分析创造条件。
2、实施三级管理。就是建立完善省、市、县局三级科学严密的层级管理控制流程,以保证数据化税收征管的顺利运行。(层级管理控制流程具体运行模式见图一)
省局决策层:除兼部分管理、操作职能外,主要负责开展宏观税收分析,研究全国和全省经济税收情况,收集社会相关信息,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发布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预警指标,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针对全省征管现状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广泛开展调研,深挖根源,以点带面,促进分析的深化;为基层开展分析提供数据、方法和手段上的支持。市局管理层:除兼部分决策、操作职能外,主要负责收集辖区内宏观经济指标及纳税人信息,向上层做好数据的传递、报送;加强对企业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对上级通报下发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排查,提供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进行抽样剖析,及时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强化税源管理。
县局操作层:除兼部分管理、决策职能外,主要负责把好数据入口关,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准确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税源变化、停歇业变动、纳税人税负指标、发票领用信息等情况;负责上级疑点数据指标调查核实和稽查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完善征管数据日常把关审核等制度措施。
任务监控比对分析应用分析应用 下达指令下达指令下达指令 数据调查反馈
图一:层级管理控制流程
3、规范六个环节,就是规范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稽查处理、成果运用六个环节的工作。(征管数据操作流程见图二)规范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入口。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内外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收集、输入、调整。内部信息主要以完善“一户式”制度为重点,一方面规范纳税人税务登记、停歇业、纳税申报、税负水平、发票领用、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另一方面规范税务人员实地调查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税源构成及其税源的变化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外部信息主要收集包括GDP、工业增加值、商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各类行业生产销售、政府职能部门及下游行业等有关指标。
规范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它既包括税收总量增减的分析,也包括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尤其是对与流转税、所得税税基关系密切的GDP、弹性系数、物价指数、销售收入、利润水平、固定资产投资额、出口贸易量等经济指标的分析。通过对税收相关指标的系统、深度分析,进行即时预警提醒,查找出疑点数据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规范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关键。评估部门通过综合运用指标测算、行业数据模型、比对评析、约谈举证等方法,对已确定的评估对象进行机内分析和实地调查,对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作相应的处理。规范税源监控:税源监控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和数据核查,对纳税人假停歇业、虚假申报、发票违章等行为,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稽查处理:稽查处理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纽带。稽查部门对有偷逃税线索的纳税人,按稽查规程实施稽查,并提出稽查处理意见。
规范成果运用:成果运用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个环节数据的交换和信息的传递,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完整的闭合回路,促进税源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图二:征管数据操作流程
(三)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特征
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较之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有着明显的特质差异。集中表现为以下六个特征:
1、信息数据集约化。全面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后,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存储到省局,市、县局负责区域内种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上传和备份,这种征管数据的有效集约化,构建起全省统一规范的数据处理平台,有利于更好发挥税收信息系统的整体效率。
2、业务流程规范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数据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反馈和集中。要顺利实现这一过程,应当制定和遵循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主要包括数据流量和质量标准、业务操作标准、信息系统开发标准、软件对接标准等,使税收征管工作流程更趋科学、规范、优质、高效。
3、管理结构扁平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操作层是税收工作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初级加工地,直接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管理层根据要求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配,在授权范围内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层根据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数据,从客观上进行决策、指导。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这种扁平化的管理构架,适应了网络化的税收管理需要,大大提高了管理效能。
4、税收管理效能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海量的数据资源,通过统一的预警分析平台,便捷、准确地查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同时征管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办税更加快捷,促进了工作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5、部门协作一体化。在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分析成为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全局性工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会更加明晰,衔接会更加紧密。通过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互动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广泛协作,形成横向联系、纵向交流、全面分析、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
6、纳税服务深度化。针对以往纳税服务表象化、形式化的问题,通过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一方面改进征管手段,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另一方面利用集约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即时发布有关税收政策,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延伸了服务领域。同时,借助于定期发布的预警指标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救济,规避纳税风险,促进了纳税服务的深化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信息管税的科学理论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正确导向。为适应我国现代化税收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的征管模式,特别提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勾画出了未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蓝图。同时,“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①,这为我们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提出的“推进信息管税,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思路,指明了数字化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
(二)覆盖全面的网络设施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运行平台。近年来,国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初步集中,经过了制度的完善、流程的梳理、运维人员的组建,初步形成了以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两级运维管理模式。并且建立完善了从总局覆盖到城乡税务分局(所)的局域化税收网络,为数据化征管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就XX国税而言,近年来,按照“两个转移”的要求,不断加大基层网络建设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为基层配备电脑1758台,安装线路81条,网速由原来的256KB提高到2 M或10M,基本建立了覆盖市、县、乡三级局域网络,可以较好地保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②。
(三)功能完备的系统软件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技术支撑。统一的数据库、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要求。近年来,随着CTAIS软件、预警系统、所得税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软件、稽查软件、纳税评估软件等软件的上线运行,基本贯穿了国税征管的每一个环节,国税部门的软件应用得到了有效保证。目前,XX国税系统征管应用软件已达 36个,涉及征管指标25条、纳税评估指标60条,覆盖了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满足进一步推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③。
(四)存量丰富的内部资源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资源保障。伴随着局域网络和专业软件的应用发展,由此产生的海量信息资源涵盖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种认定、资格认定、税收优惠、纳税申报、金税工程、出口退税、预算级次等方面,信息部门通过对信息的检查、检测、维护,数据管理质量大大提高,垃圾数据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通过对信息资源实施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分析,使这些数据成为开展税收分析、堵塞管理漏洞、增强执法针对性的“利器”。XX市局经过近几年的数据采集整理,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市3882 户一般纳税人、57317户小规模纳税人、766户非增值税纳税人,涉及数亿条信息数据的强大数据资源库,并建立了征管数据、金税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车购税数据、抵扣凭证管理数据等多个专项数据库。近几年来,利用这些资源,XX市局深入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增加税收10多亿元④。大量有效的、全面的数据为数据化征管提供了资源支撑。
(五)技能较高的专业人员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人力条件。近年来,国税人员在计算机培训方面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的变化,同时通过多渠道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税收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大部分人员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特别是征收、管理一线的工作人员,对各类征管软件的操作、信息数据的提取、分析、应用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对税源发展变化状态的分析和预测能力也得到很大的提高。目前,XX国税部门能够熟练操作微机的人员数量占到总人数的30%以上,这就为数据化征管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源。
(六)全球一体的信息技术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发展空间。电子商务近年来在全球快速兴起并迅猛发展。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用户3.2亿人,网购人数约8000万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2万多家,全国直接电子商务网上交易额约400亿元⑤。电子商务一方面催生和推动了全球化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税收管理也开始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做法,正在着手研究网络化税收管理问题,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重视加强与海关、商检、公安、外汇管理、统计、银行及企业之间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换。而且,随着国家“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和“全国办公业务资源网”联网,以及“一站、四库、十二金”工程的建设进展,将为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拓展很大的空间。在这方面,XX市国税局积极探索网络化税收的有效办法,制定了加强网络税收管理的措施,并通过网络强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所有这些,为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积累了经验。
三、当前影响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运行的症结
尽管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数据采集、分析、利用,以及人员技能和部门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与问题,与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影响了税收信息化效能的发挥。主要有:
(一)数据采集不规范。一是部分基础数据失真。由于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CTAIS2.0上线运行后,录入的一些基础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甚至形成垃圾数据。如税务登记项目不完整、行业品目鉴定不准确等。同时,少数纳税人受利益的驱动,采取做假帐、搞“两本账”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税务机关采集虚假的、不完整的涉税数据。二是一些基础数据的采集不全。诸如企业产值、产量、销量、库存、用工情况等数据未纳入系统进行管理,也影响了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是未按制度规范要求采集数据。如省局多期数据分析报告中指出的基层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落实,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税收管理员、大厅工作人员数据录入错误造成的,还有部分问题是我们在工作中由于没有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形成的无效数据。四是有的数据采集不及时。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对其经营情况的动态反映。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上级要求限期报送、修改的数据指标,不能迅速采集,及时反馈,致使部分数据信息明显滞后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预警指令的准确性。
(二)数据利用不充分。一是数据分析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模。一些数据的查询、监控和分析功能还不够全面和灵活,仅限于分类统计、静态查询的层面上,数据价值潜在效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二是数据利用率不高,支持税收管理与决策的作用发挥不够。目前,信息系统有些应用软件只满足单一业务需要,信息共享性差,不能从区域、行业等角度进行横向、横向对比、分析, 难以综合利用。三是数据分析体系尚未形成,缺少相应的数据处理分析规范。开展分析、设置数据分析处理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流程,这些属于数据分析体系中的内容还未得到明确和界定。四是数据预警分析平台尚未构建,对数据的分析处理缺乏统一的数学模型、预警指令,还存在指令下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数据资源不对称。一是涉税数据来源渠道狭窄。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所掌握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主要是靠纳税人提供和到其他部门收集,而收集来的数据也是有限的,这就造成了数据掌握上的不全面、不充分,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客观性。二是内部各系统信息数据共享度不高。虽然目前税收征管中常用的V2.0、出口退税、金税工程系统已进行了整合,但主要业务数据还不能完全共享,执法考核和数据报告中的质量问题还交叉存在,平台不统一,数据闲置,系统信息资源集成能力、整合能力和深加工能力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数据分析的纵深发展。三是外部信息数据交换不充分。由于税务机关与社会其他各部门间信息化发展不同步、不平衡,导致部门间信息不能平滑对接和共享,信息孤岛问题仍然突出。数据交换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并且外部数据的取得还存在着的缺失、断裂、甚至虚假等情况,数据质量达不到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针对性的要求,不能形成运行顺畅、高效便捷、满足工作需要的有机数据链条。
(四)数据应用不适应。一是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综合技能有待提高。市局、市区集中的人才多,基层、县局人才相对贫乏,有能力单独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人员少;部分一线人员数据管理意识不强,征管软件操作不熟练,管理手段单一,缺乏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二是少数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巡查巡管记录虚假,典型调查流于形式,税款核定搞平均主义,上级发布的各种分析的疑点数据核实、落实不到位;不去主动的搜集纳税数据,存在着等、靠、要的现象,习惯于被动接受上级发布和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对纳税人最新的经营情况、资金运动等动态数据缺乏及时、全面、准确了解,致使数据采集把关不严,虚假信息、垃圾数据大量存在,机内错误信息不能及时得到修正,不能满足利用征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的需要,人机管理脱节,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新增税源、帐外税源、体外循环税源没有管住管好。三是数据化管理机构不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独立的税收分析机构,因而也缺乏专业的税收分析队伍,税收分析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是单兵作战,影响了税收分析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五)数据考核不完善。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不兼容,有的考核指标甚至互相矛盾,指标设置不科学,个别指标脱离实际,考核办法制定的太细、太繁琐,既不便科学考核,也不利科学管理。比如数据的采集、应用,要求税收管理员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应做什么,如何做,应该达到什么效果等缺乏全面认识和合理界定,对数据质量的好坏难以准确衡量,造成干多不如干少,干少不如不干的局面,致使以责任落实与追究为出发点的考核措施往往流于形式,也加重了基层的负担,造成基层疲于应付,甚至诱导基层为部分数据指标弄虚作假。
(六)数据管理不协同。一是内部协调互动机制配合协调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还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内在有机衔接,围绕涉税数据,计征、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没有真正形成相互传递、相互配合的互动机制,各职能部门间业务缺乏统筹,责权划分不清晰,各自为政现象还比较突出,有些权力过程分工过细导致推诿扯皮,有些权力过程分工过粗导致缺乏监督,工作仍然存在脱节现象,导致涉税数据利用不充分、业务整合不到位,影响了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二是外部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税源管理关系密切的工商、银行、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十分有限,只停留在基础报表数据的交换上,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三是税收法制建设、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社会各部门有关的法律义务,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操作性不强,亟待规范完善。甚至依据征管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协护税权利与义务没有得到完全履行。
四、深化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建议
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收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思考。针对当前影响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按照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我们认为,进一步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应着力进行以下方面探讨思考。
(一)树立数据化税收征管全新理念。当前,信息化建设整体态势日益呈现出更加注重应用、实效以及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特征。对税务系统而言,信息化所带来的思维方式、管理模式、监控手段等方面的变革,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紧密依托信息数据手段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已经成为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数据化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突破口,只有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才能实现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推动税收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应树立税收征管与信息化建设“一体化”推进的观念和以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带动税收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观念,积极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新模式,适应社会信息化大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规范数据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围绕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在优化征管业务流程时,应重点解决以下环节的问题:一是规范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根据实际,可建立内部基层分局、县局、市局、省局四级数据采集网,并明确职责分工。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纳税人的各种数据,其侧重点是税务机关不能通过登记、申报征收自动采集的数据;基层税务机关(包括市局)负责收集和处理管理区域内的经济税源数据;省局负责采集、分析全省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向社会收集和下级上报,通过集中分析,确定管理方向,提出管理措施,反馈和指导下级工作。税务稽查部门应在检查完毕,将查处结果、发现的管理问题以及稽查建议,以工作通报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提高申报征收数据的准确度。二是严格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录入有关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真实性检验,把好数据进口关;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和监督考核,对数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正,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数据,为数据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三是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逐步实现综合征管应用系统、增值税管理应用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稽查管理等各类征管数据的统一的存储、加工和管理,实现各类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实现征管工作各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四是完善税收数据分析体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过不断探索,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指标分析体系。五是强化信息数据处理应用能力。每月征期过后,根据各类涉税信息指标,结合实地查核的情况,分行业、分户分析,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企业的税负情况和上年、上月份的税收收入水平,分析查找问题。把税收分析作为加强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切入点,及时发现税收经济的新动向,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指导和促进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实现良性互动,把分析结果应用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之中。当前,尤其要注意建立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征收管理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从分析发现问题,从评估查找原因,通过征收管理解决问题,通过税务稽查实现以查促管。六是构建统一税收预警分析平台。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求,开发适用的软件,自动完成数据质量分析、各类目标及专题分析,对系统间数据进行关联分析、预警分析、统计分析、群体比对等,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技术含量。同时,在设置指标体系和进行数据分析之后,比较符合实际地确定适合重点企业经营数据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区间的上下限数值。通过设立预警指标,发现指标差异,既可以及时提醒纠错,又可以确立工作标准,能够收到综合运用效果。
(三)创新数据化税收征管分析方法。科学选择税收数据分析方法,应注重搞好六个结合:一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通过宏观分析了解本地区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找到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对税负明显偏低的地方,有疑点的企业、存在问题多的行业进行微观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二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基层国税机关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重点分析。三是分析与评估、稽查相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发现问题,对分析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问题严重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加快推进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税务稽查管理软件与税收大征管软件的全面整合和并轨运行,建立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税务稽查机制,完善由稽查向征管反馈数据信息制度,全面提升税务稽查快速应变能力。四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二者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长处,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税收分析方法体系。五是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进行税收数据分析时,注意动态数据与静态数据的结合使用,坚持从经济看税源,从纳税人的发展看税源。六是上级与下级相结合。根据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收数据分析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四)健全数据化税收征管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数据化税收征管部门联动机制。为适应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本着税收管理重心向数据化管理转移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组织管理机构职能。初步设想是,省局设置全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理中心,并适当调整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强决策、管理、操作职能,加强对全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局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化征管数据处理中心,合理配备高素质、懂专业、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数据化管理工作,加强该项工作的力量配备。同时,重新整合信息中心、征管、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管理、稽查、计统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职能,构建数据化税收管理大征管的格局。并成立专门的评估核查机构,抽调专业评估核查人员,建立日常化评估核查制度,完善疑点数据通报核查机制,加强数据分析核查工作;县(区)局可适当调整征管、信息中心、政策法规、计统等科室的职能,设立数据操作中心,负责收集、处理发现的疑点问题,并加强督促督办职能,如期反馈上一级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有关数据。因地制宜成立专门的重点税源评估机构,加强评估分析管理。将基层分局(所)的职能全面实现向实施数据化税收征管的转变,拿出95%以上的人员和精力开展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工作,成立若干个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数据操作专门小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纳税人的动态和静态信息,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数据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调查反馈等,确保数据采集、动态掌握、疑点核查和问题整改、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落实。二是健全外部信息数据交流机制。研究统一指标口径,加快搭建信息数据交流网络平台,拓宽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涉税数据的渠道。尝试通过运用政府网站,从工商、公安、财政、统计、银行、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采集有关经济信息数据,在涉税领域构建一个社会化、全方位的税收沟通、交流、监管体系。三是完善税收数据分析利用长效机制。一方面建立分析互动机制,避免数据重复分析和漏项分析等问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税收数据分析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数据整理、传递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税收分析数据交换渠道畅通,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实质性作用。完善疑点数据调查落实机制。对上级局数据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户户落实,确保每一期数据分析报告落实到位,反馈及时,以充分挖掘数据应用潜力。四是深化税收电算化网络机制。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对现有软件进行清理、整合,特别是尽快与工商、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和所有纳税人联网,多渠道获取第三方面信息,为数据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现金交易相关法律,确保数据链源头的完整。尽快制定完善结算制度和相关法律,对现金交易进行严格的管理规定。可采用全国统一固定的银行账号,将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唯一的固定账号,并与医疗、社会保险等结合起来,国内所有银行实行通存通兑,严厉打击多头开户、虚假开户;规定各类交易转账标准,实行现金超额支取处罚,最大程度地控制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交易行为;对现行《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尽快实现税银企之间的全面联网。二是尽快明确征管数据法律效力。在不影响文书作用与效果的前提下,加大电子文书应用软件的开发力度,尽快推行CA(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认证,结合加密技术,有效的解决网上税务文书流转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健全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法律体系。认真分析原有的征管法规,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增减修改,尽快把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起来。如《网络税收管理法》、《网络税收共享法》以及与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配套的岗位、职责、机构设置等,均需于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六)明确数据化税收征管考核标准。应建立健全一套责任明确、奖惩挂钩、推动有力的科学合理的数据质量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一是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机外数据、虚假数据、不规范数据从源头上严加追究,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纸质资料,轻电子数据,重数据录入,轻数据质量等现象。二是推行数据质量领导负责制。征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推行数据质量主要领导负责制,才可以有效地解决软件数据无人过问,职责不清等现象。三是推行征管数据调整审批制。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行为,严禁从数据库底层随意的修改数据,严格限制越权操作、越权审批等不良行为,要有明晰的操作权限划分,这样才能使得各种“责任追究制”有据可查。四是实行数据运行过程控制制度。建立数据审计系统。充分利用数据集中优势,通过数据审计程序检测,将数据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相关机构进行分析、整改,并随时监测整改情况,规范操作行为。五是推行数据运行监督制。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和考核,对在信息采集和传输中弄虚作假,或因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信息出现重大失真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六是完善工作奖惩制度。将税收征管数据工作成效作为评价、考核税务干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在数据化管理中有所创造、有所突破的人员要大张旗鼓地进行鼓励、表彰。鼓励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提高税收人员学业务、比能力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打造一支懂市场、懂经济、懂政策、会分析、会筹划、会管理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高素质人才队伍。
(七)提高数据化税收征管操作技能。一是强化综合技能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宏观经济掌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训,研究制定专业培训方案,根据领导层、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的不同的需要,分级分类进行全员信息化培训,着力提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加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培养。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不同的方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对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深层次理解,把税收实践同信息技术紧密衔接,研制开发更加新颖、更加实用、更加便捷的应用程序,促进税收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发展。三是树立科学用人导向。在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学习上关心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专业技术人员,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引用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②③④《2007年XX税务年鉴》、《2008年XX税务年鉴》。⑤新浪网,《关于电子商务现状的分析思考》,2008年6月。参考文献:(1)《推进信息管税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中国税务报》2009年7月1日。(2)《影响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因素及对策》,宁夏国税网《调研论文》2007年4月18日。(3)贾国和、陆文润《实施征管数据大集中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金昌地税网《调研论文》2007年9月11日。
(4)亢永平《数据大集中后征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金昌地税网《调研论文》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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