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委托书(共9篇)(共9篇)
1.代签名委托书 篇一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签的字,所以合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不必赔付五万元保险金,但要退还保险费。
对于老王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有证据证明老王的妻子签订合同时在现场,所以合同有效,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险合同的代签名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在现场的代签名;第二种是被保险人在现场的代签名。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确认被保险人当时是否在场的问题:
1.关于第一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保险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到老王家里推销保险,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才决定购买这两份保险。由于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签的名,所以,只要证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险人)当时在现场就可以了。保险公司一方认定老王的姐姐当时没有在场,但是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而老王一方能够拿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老王的姐姐当时在现场。
代签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该代签行为是否经过了王云的同意,或者说当时王云是否在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该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险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签,什么情况下代签是有效的,业务员应当是知道的。所以在这场纠纷中,就代签行为是否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的问题,业务员是存在过错的。而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也就是责任应该由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要追究业务员的这种过错,则属于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老王的姐姐王云已经死亡,双方对王云是否在场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呢?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正确、如实、全面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否则,就视为弃权,其不利后果将由保险人自己承担,而不能归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误导了投保人,本来应该明确告知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他人签名,但事实上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该不利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普通百姓的老王来说,对《保险法》的规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所述,法院应该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现在的判决是合同无效,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2.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为其姐姐代签的保险合同无效后,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签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逻辑推断,既然姐夫代姐姐签名的合同无效,那么自己代妻子签名的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老王决定退保,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老王的妻子当时在场,就是默认了老王的代签名行为。这样的判决让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无效,不予赔付。人活着,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签名行为,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王想退保。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老王没有必要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而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该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角度讲,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2.代签名委托书 篇二
众所周知,项目建设从立项到最后交付使用大致会经历:(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政府审批、勘察与设计、招投标等)(2)施工阶段(3)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阶段。建设过程持续时间长,手续较为繁琐。目前企业一般有二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一种是企业通过设立相关职能机构参与建设全过程即“自建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全过程代理企业建设,包括前期筹建、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全过程。在项目建设中,代建单位作为代业主的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并收取相应代建管理费的工作,业主只是负责监督与阶段控制,即“委托代建方式”。委托代建是近些年在我国刚刚兴起的一种建设项目管理模式。
二、委托代建特征
“委托代建”,顾名思义,就是业主单位通过某种适当方式(如招标等),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由其进行具体的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其特征为:
第一,委托代建实质上是项目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于业主单位来讲,是在合同范围内为之提供一种技术性管理服务。
第二,委托代建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是代表业主单位,以业主单位的名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三,项目完成全部建设手续,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单位移交完整资料与资产清单,代建过程结束,委托关系解除。
第四,委托代建作为较为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优势,也有利于建设单位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分工专业化。
第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与特点,委托代建一般可以简单归纳为三个大阶段即项目建设前期阶段、项目建设与推进阶段及项目竣工与验收阶段。
三、委托代建下资金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一般而言,进行专业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其资金需求量一般较大,建设周期也较长,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着较为重大的影响。业主在其模式下的资金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如下:
第一,资金支付未全流程控制造成管理难度与风险增加问题。
业主单位只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按时向建设项目专户拨付资金,而在工程建设阶段各具体对承建单位的付款则有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支付。业主对整个资金的支付流程并未全程掌控,从而致使对建设资金的掌控范围及强度有所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业主单位资金管理难度与风险。
第二,建设资金实际使用额与业主拨付金额不匹配问题。
由于在委托代建模式下,建设资金的划转一般都是根据项目进程而分阶段进行。在工程整个施工进程中,业主一般会根据工期安排,在几个重要时间节点上支付工程资金或者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在完成特定的施工流程后支付相应资金。例如在完成建设合同签订建设单位进场施工前,一般应根据合同总额支付相应的预付款以及前期施工部分工程进度款,但实际上在施工前期承担单位一般只会得到预付款,这就造成建设资金实际使用额与业主拨付金额不匹配,容易致使专户上资金余额偏大,从而造成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四、委托代建下资金管理原则与方式
笔者认应在委托代建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应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与方式:
(一)建设资金专户归集与专款专用原则
委托单位以业主名义开立的项目建设专户,应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立,归委托单位管理与使用但应受业主日常的检查与控制。该专户只应归集与支付项目相关的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支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等,不得用于支付委托单位应收取的代建费用及自身管理费用。建设资金应力争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
(二)建设资金提前计划,按阶段拨付原则
建设项目一般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长,对企业正常经营有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应委托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提供较为明晰的用款计划,该计划主要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予以制订,以便资金管理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合理调度。另一方面,资金拨付应根据项目推进程度分阶段拨付,在上一阶段工程内容没有完成前,其下一阶段的资金一般不应提前拨入专户。例如项目建设单位尚未完成合同签署前,则相关的工程建设预付资金不得拨入专户管理。同时对专户的资金余额进行严格的监控,防止大量工程资金闲置。
(三)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跟踪原则
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跟踪就是要求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上做到全程跟踪。资金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对代建单位申报资金金额进行核实,并在符合双方约定付款条件后才能予以拨付,同时另一方面要求资金管理部门不仅要了解资金从业主单位拨付到资金专户后,代建单位是否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更应了解建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是否真正用于项目建设上。应防止建设单位抽调建设资金,避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货款的事情发生。
(四)资金支付量与实际建设进展相匹配原则
根据工程建设的一般特点,在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累计支付额应小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同时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作业但竣工决算尚未完成前建设资金的累计支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预算(合同)金额的80%,因此业主单位应严格要求代建单位控制拨款进程,在日常检查过程可重点予以关注。
五、结束语
资金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我们在发挥委托代建的专业化优势的同时,应积极提高集团管理水平,逐步探索出适合我们集团公司自身的资金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3.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篇三
关键词:保险合同 代签名 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中外皆有,尤其以保险观念未深入人心的国家和地区更盛,我国就位列其中,这可能也与中国人历来重结果不重形式的观念有关。代签名行为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在理赔当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对投保方和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弊大于利的。
一、保险代签名行为的内涵和性质
保险代签名行为是指在相关保险法律文本中存在不实签名,即由他人代替签名的行为。保险合同本身是射幸合同,且民事合同要求双方有真实的缔约意思和明确的签章,然而保险代签名往往将保险合同置身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双方便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效力则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之差别。
从性质上分析,代签名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 克服了其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然而,鉴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签名行为一般不适合被代理。
二、保险代签名行为的种类[1]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在长期从业过程中形成的可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合同,同时保险合同本身包含诸多专业术语,因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统一格式决定了其具有不能轻易更改相关条款的特性,所以对投保人及相关人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及签章做出了严格要求。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我国国民保险观念不强,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促进保险合同成立,在投保人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在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不乏保险从业人员代不实投保人签名的行为。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在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具有亲属关系且是保险合同的相关人,基于便利等原因,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相关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与保险法律文本完全不相关的第三人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三、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一般应该遵循原则上无效,例外有效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代签名行为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我们应该对其做出全面理性的分析。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种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 在投保单上签名,此种情形属于投保人有投保意思的保险合同,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另一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即不存在表见代理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且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代签名行为即无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一种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可以代其签名,此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被保险人代签名[2],另一种是当投保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代被保险人签名时,保险代理人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此时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方可以保险代理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进行有效抗辩。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的法律效力
基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及相关人要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和签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署批单,证明其基于某种特殊理由只能委托给第三人签名,代签名行为才能有效。
四、总结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代签名而把大量保单认定为无效,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尽量确认合同有效,促进交易的宗旨,同时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发展保险市场。因此,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行为和保单认定为无效,要仔细分析隐含在代签名形式背后的、真正的法律效力和内涵。
参考文献:
[1]张雯.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2010.
[2]应晓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J].上海:上海保险,2005.
[3]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品牌代加工生产授权委托书 篇四
乙方:(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照执行:
一、加工方式、生产要求:
1、乙方公司所需产品(岩棉板)在甲方工厂加工生产,由乙方负责提供品牌标签材料。甲方提供产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包装。
2、甲方根据乙方所要求的质量等级、规格等负责生产,所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质检等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要求和认证。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所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质检等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要求和认证。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均由甲方全权负责。
2、在合作生产加工期内,甲方所生产出的乙方产品外包装上需印刷乙方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乙方对外宣传所在的生产基地,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宣传。
3、乙方负责产品在所售区域的政府送检工作,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样品,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订货需提前五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七天内负责把产品交付给乙方。
5、乙方收到产品后,应立即验收。如有数量不符,产品质量等问题,乙方须在七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核实确认后负责调换符合要求的数量、质量给乙方,并负责调换产品的往返运费。
6、合约期间,乙方在付完订金后,甲方到乙方处提取包材并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好乙方包材。如在生产期间出现包材破损(不合格品除外)由甲方负责(具体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产品规格、标准等生产加工,所需生产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后以每次乙方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生产加工单为结算依据。
2、乙方订货须预付货款总额的xx%作为定金,剩余货款分期支付或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乙方只能将货款订金和货物尾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公司帐号,账号:户名:开户行:。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如遇到产品原材料上涨等原因,甲方要求上涨价格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甲方通知乙方前已经下过订单的产品甲方不得涨价。
四、合同的续签和终止:
1、协议到期后,乙方若有意续签须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五、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XX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XX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2、双方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之后作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5.委托代建协议(三方) 篇五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委托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 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武汉汇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出资方):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单称塔子湖集团)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以下单称塔子湖村委)改制企业,本协议中将塔子湖集团及塔子湖村委统称甲方。甲方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立项主体,依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应作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方建设的委托方,对于改造项目的还建用地及还建房建设,依法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2、乙方系具有合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受托代建项目工程能力的还建安置房代建企业,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完成改造项目中还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城管等规划方案相关手续。
3、丙方系具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11月,丙方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摘牌,最终竞得改造项目K1、K2、K3、K4、K5地块,并已签署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目前已经取得了K1、K2、K4、K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据甲方与丙方签订《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获取开发地块,须承担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费用的义务。
4、为推进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乙、丙方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塔子湖村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工程合作意向书》,又于2014年3月19日及2014年4月8日分别签订两份《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由丙方委托乙方代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工程。
5、根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以及合作项目开发土地招拍挂文件的要求,因丙方并非改造项目还建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备签订代建合同的主体资格,原由乙丙方签订的还建房工程意向书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瑕疵和履行障碍。
为规范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明确各方在还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武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代建条款,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塔子湖村综合改造还建房项目。工程范围:塔子湖村H1、H2、H3、H4还建地块
工程规模:约万平米(其中:塔子湖村还建房约48.64万㎡、还建方地下室约平米)。以上建筑面积最终均以房产局实测办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协议约定的城管局还建办公房约25000㎡及地下室5000㎡的建设费用及代建主体由K5地块受让方(武汉泽健实业有限公司)与甲方协商确立,不属于本协议约定范围。
代建项目用地情况及指标:(详见附表)
二、代建开发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实施以下代建开发工作:(1)开发前期:规划方案报建、审批。
(2)项目前期:设计、监理、临时水电、场地平整等。(3)建安工程:桩基、建筑安装、建安工程设备安装等。(4)配套工程:小区内给水、排水、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电、煤气、消防及楼宇对讲等。
(5)其他还建房建设相关工作。
三、代建开发总价款及结算
3.1该还建房项目建设费用,按照甲、丙方签订的《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丙方承担万㎡还建房及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建设费用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即最终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亿元,该总价款为总价包干价。
3.2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包干价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建筑面积最终按照政府房产部门测量并核发的产权证所载面积为准。3.3代建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无故逾期,则视为甲方违约,并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审的总价款(乙方须确保该总价款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价包干价)为准进行结算。
四、建设费用的支付方式
4.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指定银行,以甲方名义设立三方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仅用于流转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资金。
4.2乙方按每月施工形象进度对应完成建安工程量,向甲、丙方报送进度款预算以供甲、丙方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丙方将对应的建设费用打入三方共管账户,甲方审批后与乙方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4.3建设费用支付进度原则如下:
(1)各宗还建土地《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或规划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
(2)建筑工程出正负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3)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50%(约16层),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4)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5)建筑砌体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6)建筑外脚手架拆除,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8)余下总价款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照国家建安工程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逐次向乙方支付。
4.4 甲、乙方共同确保,丙方在支付每一笔建设费用后10日内,能够向丙方开具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否则,丙方有权延迟支付下一笔建设费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支付上述第(7)项约定款项时,甲方须向丙方提供与总包干价等额的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票据,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及剩余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交房标准
1、工期:以各还建地块拆迁完成由乙方与甲方办理交地手续,在具备开工的地块,乙方需与甲方书面确认开工日期,上述手续完成后,各地块还建房开发建设工期为30个月(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为准)。乙方确保工程工期除重大设计变更、付款原因、不可抗力之外,工程按期竣工,按期交付使用。甲方给予全面配合。
2、质量: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乙方针对该项目,组建专业项目部,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5、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以该项目总平面图红线范围作为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和条例。
6、质量保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7、交房标准:详见本协议附表。
六、各方权利及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 向乙方提供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用地,负责协助乙方进行前期各项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完善,在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申请、承诺等文书上签字盖章。
6.1.2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开发建设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6.1.3在必要情况下,应乙方请求,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毗邻单位和个人的关系,排除任何人为的施工障碍。
6.1.4 协助乙方办理各种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协调乙方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关系。
6.1.5 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有权向乙方随时了解项目建设、管理等具体情况,乙方须积极配合。
6.1.6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电、排污接驳位置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6.1.7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管,包括对建筑施工的质量、财务预决算及现场进行监管,并可单独派遣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预决算审计,也可与乙方共同选定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6.1.8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照丙方支付的项目建设费用,定期前往税务部门换开可计入丙方开发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并及时向丙方出具。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在双方合作期间,依本协议约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6.2.2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需求的项目工程管理团队和监理团队。积极配合并服从、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和指导。
6.2.3按照规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
6.2.4 受甲方委托,以甲方名义代理本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所涉及的各项评审和审批手续的办理。
6.2.5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限内行使职责,并对甲方负责。确保工程规划手续的真实性,保证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合法性,保证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6.2.6 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负责。同时按照甲方拆迁的实际情况负责对各地块建设和配套工程的及时完善,满足甲方还建交房时限的要求。依法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6.2.7 在本项目工程建设工程中,严格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供电、供水、排水、道路、绿化及供气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
6.2.8 保证在施工期间不拖欠施工人员的工资,如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6.3.1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项目建设费用。6.3.2丙方有权审核项目建设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出具可计入开发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丙三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乙方负责整改完善直至合格,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交房的损失,从乙方逾期竣工之日起,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止。
7.3如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催款通知书,甲方自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付款或未与乙方达成付款补充协议,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提交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应付工程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赔偿违约金,直至当期工程款付清之日。如因丙方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导致工程款逾期支付,则由丙方按照上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7.4如因本项目工程逾期竣工,导致甲方向被拆迁人支付超期过渡安置费和租金补偿费,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超期过度安置费和租金补偿费。
7.5 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乙方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所造成工程停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7.6 三方一致确认,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发生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责任,各方已经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对应的责任。
八争议处理及其他
8.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8.2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订前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条款,如与本协议条款发生抵触和冲突,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8.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4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附表:
1、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面积对应工程进度款明细表;
2、还建房建设标准对照表。
甲方:
法定(或签约)代表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或签约)代表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丙方:
6.委托代加工合同(标准版) 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利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以自有原料加工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向甲方供货代加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日期
1、合同有效期 年,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
2、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继续合作,须于合同期满提前 60 天向乙方递交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
3、甲方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须提前 30 天向乙方告知,自告知函到达乙方时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条 代加工产品名称、质量等级、规格、单位、数量、执标准及条码行
1、产品名称:一级压榨红花籽油
2、质量等级:
3、规格:250ml/瓶,单瓶包装
4、单位:
5、数量:
6、执行标准:
7、条码行:
第三条 代加工费(含乙方原料费)
代加工费:按原材料价格为2.8元/公斤的基础上核准统一规格为250ml/瓶的一级压榨红花籽油代加工费为4.1元/瓶(该代加工费用已包含乙方原料费),日后供货价格按当地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来调整,(如原材料价格涨或降价幅度在0.2元/公斤的情况下供货价不变,原材料价格涨或降价幅度超过0.2元/公斤时,双方再协商供货价)。
上述代加工费为含税费用。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质量、重量及技术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及留样,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证向甲方代加工的红花籽油为一级正品油质,即100%纯正一级压榨红花籽油。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经国家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批次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3、甲方负责该一级压榨红花籽油的包装外销,以自有商标、瓶体、标签、外包装箱包装销售,甲方保证上述商标为自有商标。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守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生产掺杂使假伪劣产品。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 责,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赔付。
2、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标贴有“ ”名称的系列产品,侵害甲方商标权,因擅自生产、销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每批次订单最低为 瓶,乙方保证收到甲方每批次订单后于 日内交货,不得影响甲方市场销售,如果迟延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赔付以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为准。
5、乙方需保证其自有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库存量能够满足甲方订单需求,如确实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需在甲方订单作出当天向甲方以书面方式函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库存量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时,甲方可使用第三方公司毛油,将其授权乙方进行二次加工生产,第三方毛油质量实行毛油所属责任制,即由毛油供货商负责,在乙方库存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时,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对第三方公司毛油进行二次加工生产时,乙方不得拒绝生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二次加工生产费用为 元/吨。
第六条 交货方式、地点
1、甲方提货时,需带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及承运人的相关证明资料方可提货。
2、交货地点为乙方生产工厂(具体地址:)。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3、若属甲方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结算价格、方式及时间
1、单批次下订单时预付当批次总货款的30%作为生产定金,剩余款项以乙方最终装车量付清余款,结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技术及工艺
1、成品的各种理化指标、按国家标准执行。
2、一级压榨红花籽油执行标准:GB
3、加工工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5%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 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为保障乙方利益,保证产品不在新疆片区设置 销售代理或向新疆片区供货。维护乙方自有产品在新疆范围内的销售。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7.股份转让及委托代持协议 篇七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持有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份。
2、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下称:目标股份),乙方取得目标股份后委托甲方代持。
就上述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份,乙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二、目标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元,价款共计人民币元。
三、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暂不办理目标股份的股东变更登记,暂不向乙方交付股票等权利凭证。
四、乙方取得目标股份后,委托甲方代持目标股份,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代为行使目标股份股东的所有权益,包括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有的公益权及私益权。
五、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代持事宜,不向乙方收取报酬。
六、乙方要求变更目标股份,甲方无条件给予变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乙方:
8.代签名委托书 篇八
安徽分公司:
近年来,因“非客户本人签名及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以下简称:双代)等销售误导行为,受到处罚问题受监管处罚或出具监管函的情况仍屡见不鲜,2月29日安徽分公司下发关于对“代客户签名、代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皖太保寿合规联(2016)38号),我中支行政人事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行政人事部查明菲,组员:陈晨、赵小锐、高勤;工作小组组长:陈静。组员:宋玉枝、陆蓉蓉、高正婷。将清理整顿工作分工到位,落实到人。
分公司提取2015年新保回访件,全省涉及到双代问题共1585份保单,其中有我中支23份。根据下发的排查数据及清理整顿重点关注事项,行政人事部将相关排查数据下发至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求认真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及时报告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表格及简述排查过程及整改措施。现将我司“双代”问题清理整顿做以下汇报:
传统营销条线:累计18条数据,其中11条非本人签名,7条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10条面访成功,8条补访成功。经保全系统查询,完成保全变更3条,4条非代抄写无需保全变更,10条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1条非代抄写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
服务营销条线:累计5笔数据,已完成变更3笔,其中1条非本人签名4条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3条面访成功,1条补访成功,1条未完成。经保全系统查询,4条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1条未完成状态属于非代签名,已联系客户经理,但是此客户比较忙,近两天内会上门拜访,签署人工回访单。
经过排查梳理,针对实际出现的“双代”问题,将对业务员进行现金处罚,并在2016年3月份完成问责扣款。
双代问题是“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基础不牢靠、排查不全面、问责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六不”的典型问题,其多发性及重复性发生,成为影响我司业务发展的“顽症”。中支相关职能部门要检视相关制度,包括各条线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制度、核保内勤审核流程、各环节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等,对于处罚较轻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重复发生的必须追究上级主管和行政领导的责任。经过此次系统的排查整改,我司今后将严加防范,对业务员加强合规知识培训以及品质管理。
太平洋人寿滁州中心支公司
9.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篇九
项目业主单位(甲方):项目代建单位(乙方):
XXX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项目业主单位): 乙方(项目代建单位):XXX 根据《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精神,明确由甲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由乙方为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展开相关建设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建协议。后续代建项目由指挥部书面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本合同执行。
一、项目概况
1、代建项目:XXX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
2、项目建设地点:延平新城区域内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XXX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XXX隧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846.5米,2008年1月加固K0+000~K0+060及XXX本次抢险加固设计主要针对+060~+480段破损未加固段落。
4、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约500万,由甲方拨付。
二、代建方式:项目代建方式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代理。
三、项目代建范围
项目前期阶段含项目设计委托及审批等工作。实施阶段所涉及项目咨询、监理、施工队伍选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组织、协调、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以审批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分阶段控制投资。
2、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3、项目工期目标: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控制目标。
4、前期工作目标:以满足相关行政审批为目标。甲 方:(盖章)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XXX(盖章)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签订于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甲方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
1、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2、布置、下达项目建设内容明确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意见,提供项目用地;
3、代建单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文件编制、审查。
4、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5、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6、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代建单位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更换;
7、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有关手续;
8、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前期经费、工程进度款和代建管理费;
9、《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作为项目代建单位,主要负责: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工程开工建设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规划许可、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消防、人防等行政许可手续。
2、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与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
5、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会计报表;
6、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
7、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8、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业主单位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9、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10、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按月向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拨付资金,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11、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配合业主单位办理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12、会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13、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业主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4、会同监理单位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5、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
16、《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2、乙方负责督促本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三、廉政建设规定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办事。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
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补贴等各种好处费。
4、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第三方报销任何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5、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公正贯彻落实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6、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8、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在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审定、工程结算等问题上徇私舞弊。
9、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提请项目廉政监督工作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取消代建单位在我市工程建设方面的投标资格、评优晋级资格以及罚款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经
济赔偿;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是真实有效的,并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人手传递或挂号信或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如需反馈还应确定反馈时间。人手传递自接收人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2日即视为送达。
3、除需要提交项目建设决策的请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对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联系函,原则上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六、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本着谅解信任的原则,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政府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费参照《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收取。双方约定所承担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费率标准为项目投资额的2.5%;代建管理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每个项目结算一次,每半年拨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报送申请拨付相关代建项目管理费支付报告,列出各代建项目完成投资应拨付的管理费用,甲方审核后及时拨付。在项目竣工前拨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拨付20%。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乙方应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一)付款方式:建设资金由乙方申报、甲方负责拨付。
(二)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审批流程:
1、乙方在每个月的25日前以书面形式,根据代建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及建设计划,向甲方申报当月已完成的建设资金申请以及下一个月的建设资金需求计划,报甲方审批。
2、甲方根据核批情况,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建设资金账户。
(三)项目各类款项拨付要求:
1、施工单位申报的当月份已完成的资金申请,须经监理单位及乙方审核、签署意见后再呈报甲方审批。
2、建安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按月拨付给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价款拨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约定。
3、其他类别的款项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由乙方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工程变更管理
1、乙方应综合分析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事先控制措施,减少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的发生。
2、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
3、工程变更参照《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
4、因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调整的,代建管理费应做相应调整,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变。
四、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手续。验收过程若发现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落实整改。
2、在工程移交验收时,乙方需提供相关工程资料供甲方存档。
3、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违约责任和奖励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尽量避免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共同完成建设任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其他方违约金和赔偿金。
1、乙方未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尽义务,影响到甲方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决算超过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代建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组织相关的专业工作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项目代建管理费1‰;即:违约金=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4、由于项目业主原因导致应支付乙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由于项目业主或其他政府审批部门的原因导致代建工作延误、暂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项目业主将上报,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乙方代建业绩。
六、其他
1、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
使用功能实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以及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2010]171号)文件精神解决。文件未明确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由项目业主报市监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