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共13篇)
1.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一
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征地参保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296.8元调整为412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237.4元调整为329.6元。
二、2006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336.6元调整为418.9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269.3元调整为335.2元。
三、2007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379元调整为422.8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303.2元调整为338.2元。
四、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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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二
1 征求拆迁资金类别管理
根据高速公路建设流程及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 征地拆迁资金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高速公路土地报征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即各项征用土地所需的前置报件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耕地开垦费等。
(2)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中正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费用。
(3)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正线以外的设施拆迁补偿费。
(4) 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及建设协调费和征地管理费、确权办证费等。
2 征地拆迁资金分项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实施分项管理是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做好分项管理是保证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步骤。
(1) 为加强征拆资金监督管理和决算审计, 高速公路项目单位根据征地拆迁资金费用类别建好分类台账, 实行分项管理。
(2) 征地拆迁资金的分项管理办法
(1) 纳入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正线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直接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土法》、《四川省国土法实施办法》、省级制定的相关征拆政策及省政府批复各地、市州的征拆标准、施工设计图纸和经公示属实的实物调查资料, 据实支付正线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包括房屋、建筑物等) 、青苗补偿费、杆管线及工矿企业单位拆迁补偿费 (签定亩均包干协议的高速公路项目征拆费用按照协议支付) 。
(2)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正线以外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线外的拆迁补偿范围必须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地方政府 (包括地方建设协调机构)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实, 确定补偿方案和范围后, 应完善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其补偿标准按照正线内的标准和拨付程序进行补偿。
(3) 征地拆迁工作及建设协调工作经费: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规定的一定比例的协调费用。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建设工期分阶段支付。
(4) 除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以外的需在征地拆迁资金内列支的土地报征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其他费用, 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完善审批流程实施。主要包括:
a.根据有关规定需缴纳的税费:
A.森林植被恢复费;B.耕地开垦费;C.耕地占用税;D.征地管理费。
b.需作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前期费用包括:用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压覆矿床调查、地质灾害评估、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国土勘界、征 (占) 用林地可行性设计及林木采伐设计、土地勘测定界、文物调查勘探及发掘保护、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等产生的费用。
c.其他需要委托中介单位审核评估的费用包括:环保监测、水利监测、拆迁杆管线及工矿企业单位中介评估审核费用。
d.征地拆迁费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资金。
3 预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征拆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先行军, 由于其工作具有超前性, 根据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拆合作协议的不同, 某些项目存在征拆款预拨。对于确定需预拨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 应完善款项审批流程, 在预拨后三个月内准备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手续提供项目单位财务部门, 作最终结算进入项目建设成本。
4 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必须要处理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拆迁工作量的关系。
(1)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总体工期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年度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对于一次性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的应完善审批流程。
(2) 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 必须完成相对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量。
(3)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调整幅度应不高于正负10%, 以确保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的严肃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5 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及考核管理
为保证征地拆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加强成本控制, 须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并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1)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要求, 做好征拆资金档案资料管理。直接支付的需保留完整的原始依据。因原始资料缺失或账实不符的, 必须补齐凭证, 做到账实相符。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度与地方政府或地方征地拆迁协调机构对账, 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 须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进行总结, 做到资料合法、完整、数据无误, 确保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本项目征拆补偿款和工作经费进行自查, 做好自查内审, 发现问题的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所涉及的地方协调机构征拆补偿款和工作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上级主管部门也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形式, 根据分类台账对大宗征拆资金进行重点审查。
(3)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征拆资金管理工作应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奖惩分明, 进一步激励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作。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高速公路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今日, 需要通过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 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做到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支付规范、档案完善, 才能确保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如期建成通车, 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出行的更加便捷。
参考文献
[1]刘月奚.浅谈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几点看法[J].中国经贸, 2009 (24) :146~147.
[2]尚雷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与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22) :28.
3.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迁补偿资金;管理
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高速公路网的建设日趋完善,从90年代至今,高速公路建设成为福建省交通事业的重中之重。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首先涉及沿线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效先行,才能为高速公路建设扫清障碍,确保高速公路有序地、保质保量地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笔者从事公路征迁资金管理工作多年,也到若干涉及高速公路建设的县市区学习考察过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如何确保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现结合几年的工作实践和上级审计检查意见,谈谈几点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征迁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形式应采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组成公路建设概算的一部分,负责公路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大多采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虽然,在目前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开管理使用,即业主单位负责核算使用公路工程建设资金,沿线县市区政府负责核算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业主单位拨付给县市区政府一定比例的征迁工作经费,显然,县市区政府成立的征迁机构(如有些县市区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相当于业主单位的征迁部门,二者同为公路建设资金,因此,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形式也应采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业主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征迁专项资金
2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
借: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下设所需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支付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日常管理费用时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下设所需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按不同银行账户设明细科目)
贷:待摊投资-存款利息收入(按不同银行账户设明细科目)
5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时,冲减存款利息收入
借:待摊投资-存款利息收入(按不同银行账户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按不同银行账户设明细科目
6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下设所需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7按月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下设所需明细科目)
贷:累计折旧
为确保征迁资金专款专用,每月终了,应计算征迁专项资金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基建拨款-征迁专项资金”科目余额+“待摊投资一存款利息收入”科目中征迁专项资金户头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待摊投资一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余额+“其它应收款”科目中预付征迁补偿费金额-“其它应付款”科目中已列支尚未支付的征迁补偿费金额)=本月末征迁专项资金银行存款余额
“待摊投资”科目年末不冲销,直接结转下一年度,直到高速公路完工交付使用、后续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全部并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成为高速公路建设成本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有些县市区政府的征迁机构采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交通运输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形式,与业主单位的核算形式口径不一致,是不太合适的。
二、建立健全征迁过程中的会计档案管理和备查账登记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土地征用、房屋及构筑物拆迁、坟墓迁移、安置地等补偿项目,内容繁杂,涉及面广,这就需要财务人员除了认真审核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还要分门别类地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和管理和备查账登记工作。会计档案除了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以外,还应在日常注重搜集有关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预(决)算书、现场处理记录、各类补偿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同时在每月结账后做好备查账登记工作,备查账主要内容包括:补偿项目、签订协议单位或个人、补偿详细内容、金额、凭证号码、所附资料名称等,各补偿项目和金额应与报表相关会计科目一致。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回头看”,检查会计档案管理和备查账登记工作中有无错漏之处,及时补缺补漏。做到会计档案与备查账相符,备查账与会计账簿相符,查看任何一项补偿费时可以一目了然。
三、减少环节,有效保证征迁补偿资金一步到位
征迁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在征迁工作中极为重要,补偿赞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直接影响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展。由于征迁补偿费的发放工作量大又复杂,有些县市区政府的征迁机构将有关补偿费直接拨付到下一级政府,由下一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制表发放给征迁单位和个人,造成县市区政府的征迁机构与征迁单位和个人脱节,有的征迁补偿费补偿不到位,甚至被截留挪用,增加了资金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迁补偿工作的透明度,未按时足额拿到补偿费的被征迁单位和个人因不满而去阻工、闹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征迁工作和公路施工的进度,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高速公路建设是有利于千秋万代的公益事业,征地拆迁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明明白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为了贪图方便省事,一级推给下一级,要做到补偿政策公开、补偿一步到位。笔者认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县市区政府的征迁机构要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除了设立祉地专户外,还应在农村网点较多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1~2个辅助专户,专门用于发放涉农补偿赞。在日常操作中,属于单位或村集体的补偿费直接转入单位或村集体,属于个人部分的补偿费,应详细造册,在辅助专户办理存折或存单,由征迁机构工作人员直接下村入户发放给个人,以方便群众支取补偿费。这样的做法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减少了中间环节,保证了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发放,更有利于资金管理工作。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这一做法得到群众的欢迎和上级部门的肯定。
四、加强全程监督是征迁补偿资金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
4.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四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5.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意见及标准,依法维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公路建设。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强化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青政﹝2016﹞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调整并明确地方政府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及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各层次的职责,依法、有序、快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坚持依法征迁,从实际出发,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公路项目建设。
第四条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管部指导项目办积极推进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协调沟通,解决问题,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参建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勘测定界单位依据相 关的合同约定或公司要求,积极配合项目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公司建管部负责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安排会的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督促征迁补偿款及时到位,复核项目办统计征地拆迁数量、测算征地拆迁费用,组织项目办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协议工作。
第七条 公司建管部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负责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项目办完成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确权工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协议工作。按照分路包干、专人对接、多头推进的方式开展征迁工作,遇有征迁特殊问题或情况,项目办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提高征迁工作效率,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以地方政府负总责,建管部协调指导,政策把握,项目办全员参与并主导实施的征迁模式开展征迁工作。建管部积极与省土地统征中心、项目涉及的各县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开展公路建设项目走廊带遥感航摄原地貌,有效防止“四抢”行为的发生;项目办要求勘测定界单位及时埋置公路界桩,由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校对并复核征地红图及公路界桩,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由项目办统一协调实施。各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 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建管部负责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安排会,制定征地拆迁的相关标准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路建设红线内用地以施工用地图(含设计变更)为依据,经勘测定界服务单位现场踏勘后,提供相关的勘测依据,项目办会同建管部与当地政府协商对接,积极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划拨。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政府、评估单位、项目办等多方共同调查,确认类别、核实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建设用地,经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核定的变更设计方案提交项目办审核批准后,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建管部负责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总体协调 对接和政策把控等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安排会的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签订征迁协议,督促征迁补偿工作及时到位。
3、指导项目办完成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确权工作,复核项目办统计征地拆迁数量、测算征地拆迁费用,协助项目办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补偿协议工作。
4、负责与各行业拆迁权属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协同项目办与涉及行业拆迁相关单位完成行业迁改工程的核查、迁改设计预算、第三方审核、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等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
6、负责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联动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高效。
7、做好征地拆迁的信访、接待上访工作,做好征迁方面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8、负责汇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会同项目办协调解决。
9、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10、协助审计部完成对地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工作及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办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外围协调、现场核查登记等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与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 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征地拆迁的对接等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审核施工图征地拆迁预算费用。
2、组织勘测定界服务单位埋设公路界桩,理清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3、负责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征地拆迁数量确权登记表,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字。
4、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登记、核算工作。收集整理征迁有关资料,编制文件办理移交。
5、详细调查用地范围涉及的通讯、电力、水、渠、天然气等行业拆迁的数量,校核施工图设计数量和处理方案,形成原始资料,备案存档。
6、协调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公路建设用地的移交及地上附(构)着物的拆除。
7、负责征地拆迁的信访、接待上访工作,做好征迁方面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8、协助审计部完成对地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工作及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相关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设计单位及时提供公路用地红线图,按行政区划汇总分类、数量、用途及说明。
2、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征地拆迁量及设计调整的变更的核查等相关工作。
3、设计单位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框架协议,办理设计变更等工作。
4、按照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向政府国土部门提供变更设计书面依据。
5、勘测定界服务单位依据技术部提供的公路用地红线图,做好建设用地分类、确权、界限的划分等工作,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及时埋置公路界桩。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制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 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五章 操作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办与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协调,组织参建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开展现场征地丈量工作;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确认,评估确权签字签章等工作。第十八条 建管部协同项目办核算征用土地数量,作为征地拆迁用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确认结算的依据,经多方签字认可后,签订补偿合同。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用地政府征用划拨后,项目办将施工用地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违规建设。如发生以上违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办及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征地竣工资料,由项目办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建管部移交并审核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地上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或由本公司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项目办依据公路用地图对公路红线内涉及的房屋和红线外修建公路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生产、生活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实后,拿出必须拆迁的相关材料后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达成统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照公司与沿线涉及的县(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办理。
第六章 上会及招投标机制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涉及红线之外的征地拆迁(边角地、夹角地等)由项目办提出具体书面意见,会同建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由项目办负责会同建管部上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涉及的行业拆迁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谈判、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具体要求。
1、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直接由项目办进行负责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或项目办按照设计变更的程序办理,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项目办并及时将“四方”会签的现场踏勘资料、合同费用谈判记录、签到表等详细资料签章后报相关部门备案。迁改工程项目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2、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20-30万元行业拆迁项目,在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下,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四方(项目办、建管部、财务部、权属单位)合同谈判,建管部核实,分管领导负责把关,或项目办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整理资料,报备建管部档案室)。
3、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下,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四方(项目办、建管部、财务部、权属单位)合同谈判,经建管部核实后,各汇报分管领导后,项目办会同建管部提交谈判金额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4、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迁改单位及费用的迁改工程。按照相关行业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具体事宜由建管部主导实施,项目办积极协调,在当地政府办理相关的迁改路径协议、迁改申请、招投标的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行业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加快行业拆迁的招投标工作和迁改工作。
5、行业迁改现场踏勘设计费用、造价审核费用、房屋评估等相关合同的签订事宜。在公司报备相关服务单位资料库中按照服务评价抽取或按任务分配,先委托后签订合同,在纪检部的监督下,由征迁办主导实施四方(建管部、项目办、财务部、服务单位)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具体实施,建管部部长牵头核查,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办理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合同总价在20-30万元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拿出意见,主管领导牵头核实工作,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办理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合同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拿出意见,汇报分管领导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建立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各项目成立征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及特殊问题,实行征地拆迁责任制,推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把握标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建管部政策指导,依法做好征地 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实行征地拆迁项目办主导实施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沟通协调,扎实推进项目征迁工作。各项目办要认真梳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坚持上下联动、左右对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阳光、和谐征迁原则,做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严格程序、规范标准,一手把握政策,一手把握实际,扎实稳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参与征地拆迂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海省征地工作纪律》,不得随意调整或放宽补偿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6.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六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公路基本建设征地拆迁的特点
与其他基本建设相比较, 公路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具有明显特征。
首先, 征地拆迁点多、线长。
其次, 征地拆迁涉及面广泛, 包括农村、乡镇、工矿、林业、地质、油田、铁路、电力、邮电通讯等部门。
再次, 征地拆迁的补偿内涵丰富, 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社会保障等。所涉载体包括农民、造林工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等。
最后, 公路基本建设征地分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 对临时用地, 用后还涉及复垦、复林等工作。
(二) 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及若干问题
1、现行征地拆迁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 每公顷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征地拆迁及管理若干问题
(1) 政策落实不到位, 法律观念淡薄。
(2) 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现象严重。
(3) 设计不科学、预算不准确。
(4) 被征土地及拆迁单位及个人, 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管理环节存在严重不足。
其次, 现行合同制管理存在漏洞。
第三,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基本要求, 既不科学, 也不合理。
第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造成补偿偏低, 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二、它山之石
1、在西方国家, 土地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划管制, 土地征收属于规划的变更, 依据依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变更规划需以公正补偿为前提。
2、土地征收补偿市场化。公平市场价格是美国最重要也最普遍的补偿方式。在日本按照本国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 土地征收需要补偿全部损失。在德国征地补偿遵循补偿与财产损失相平衡。
3、以法征地、以法补偿。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 而居民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
4、土地征收与商业开发相结合。
三、征地拆迁及管理的思考
征地拆迁及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涉及民生与社会稳定, 根据我国现在实际情况, 借鉴西方及国外经验, 笔者提出如下思考:
(一) 完善政策法律, 实行依法征地, 依法补偿。
1、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化法, 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
2、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 确立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计算补偿依据的制度。
3、尽快制定拆迁法, 确立拆迁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及范围。
(二)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体制。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以货币补偿为主, 补偿形式的单一, 影响农民对补偿数量的依赖性。根据国外经验, 可采用多元化的补偿体制,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系统, 使农民土地被征后, 既有相应 (按规定该得的货币部分) 资金用于再发展, 又有相应生活保障。具体诸如:留地补偿、安置就业、政策扶持、社会养老统筹等。
(三) 强化管理与监督
1、建立实施组织征地听证制度
2、强化征地拆迁全过程管理
(1) 提高设计质量。所谓征地拆迁全过程是指设计规划、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全部工作环节。
(2) 完善评估机制, 强化合同制管理
(3) 做好宣传教育, 提高被征单位及个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自觉性。
综合所述, 我国征地拆迁工作虽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但还很不完善。经过多年工作积累, 管理方面有不少经验值得推广, 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有待补充和改进。为此, 笔者提出如上思考, 仅是一孔之见, 愿与广大同行共同商榷。
摘要:公路基本建设征地拆迁的特点, 我国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国外征地拆迁补偿的管理模式及先进经验。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做好公路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须从立法、体制、制度等方面入手, 公开、公正、公平, 层层落实责任, 全方位多途径保护被征土地 (及拆迁) 所有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参考文献
[1]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7.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篇七
一、充分认识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搬迁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农户)的利益。做好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是确保征地搬迁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需要,是确保征地搬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需要,是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征地搬迁工作事后监督、检查、审计的需要,更是为征地搬迁工作保存历史证据的需要。
二、明确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内容范围
征地搬迁档案是指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所依据的、或直接产生和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文字、图纸、表格、声像及其相关资料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这是保障土地、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是解决征收、补偿和安置有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分类工作
(一)征地搬迁项目汇总性表格
按照一个征地搬迁项目一个表格的要求,填写该项目名称、征地搬迁的起止时间、用地范围、被征地村名称、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总额、民房拆迁补偿总额、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总额、搬迁安置户数、人数及平均征地(每亩)成本等内容和数据。如果是清场项目,要将除了征地情况外的其他信息填写清楚
(二)征地搬迁法规性、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
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
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17号);
9、《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
10、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各类苗圃苗木征地搬迁作价补偿移栽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09〕83号);
1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
1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工作中实行两到位六同步的通知》(北政发〔2013〕49号);
1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海区侨港片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4〕5号);
1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
1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16、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海区征地搬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北银政办发〔2015〕60号);
17、其他政策法规文件。
(三)征地搬迁程序性文件
1、国务院或国土部《征地批复》;
2、自治区政府或国土厅《征地批复》;
3、市政府《征地预公告》;
4、市政府《征地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其他相关文件。
(四)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工作组或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类文件
1、市委、市政府对征地搬迁工作和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
2、区委、区政府对征地搬迁工作和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
3、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或工作组召开相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会议纪要;
4、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或专题会议对征地搬迁项目所作的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
(五)各级领导批示性、指示性文件资料
1、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出的批示、指示件;
2、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出的批示、指示件;
3、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领导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出的批示、指示件。
(六)上级部门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的指示、决定、部署类文件资料
1、自治区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的指示、决定、部署类文件资料;
2、市委办、市政府办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的指示、决定、部署类文件资料;
3、北海市国土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所作的指示、决定、部署类文件资料;
(七)征地搬迁项目现场调查资料
1、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2、征地补偿现状图(包括各种影像图);
3、地类面积确认表;
4、青苗及附着物登记表;
5、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6、房屋调查表;
7、房屋确认表;
8、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9、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汇总表;
10、征地听证情况资料;
11、征地台账;
12、征地工作组人员分工名单(分工表)。
(八)征地搬迁项目补偿协议及补偿款支付凭证文字资料
1、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2、民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表(或补偿协议);
4、民房搬迁安置方案(公告);
5、被搬迁房屋位置图;
6、房屋回建安置确认表;
7、征地补偿、民房拆迁补偿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收款收据、付款凭证;
8、被补偿人、收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委托转款证明、收款收据及银行账单等复印件;
9、与项目业主、评估公司、测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
10、项目征地搬迁成本预算及批复;
11、其他与补偿安置有关的材料。
(九)被征地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来往文件、资料。
四、征地搬迁工作人员对收集、整理、完善和移交档案材料的职责
(一)征地搬迁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人)职责
1、按照一个项目一档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建立资料档案盒,并标明项目名称;
2、在实施征地搬迁工作前,凡是政府、上级部门、本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图纸、表格等相关资料,要完整地存入档案盒中;
3、按照征地搬迁工作程序,将每一个工作环节所产生的文件、记录、表格等资料完整地收存到档案盒中;
4、负责检查、督促征地现场的参与人、经手人、证明人和相关当事人等在有关材料上签名,确保所负责项目征地搬迁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在每个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时,负责将项目的所有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专职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
6、在项目结算或进行项目财务审计时,要配合有关人员做好有关材料的跟踪、补充、完善、核实和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工作,把有关问题弄清楚;
7、项目征地搬迁档案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继续把档案资料补充完善。
(二)征地搬迁工作组成员职责
1、要接受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人)的分工安排,所负责的工作要认真、具体、详实地做好记录,形成工作记录材料;
2、凡参与的每一项工作,如需要签写经手人、证明人或参与人姓名的,要如实签字,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在每个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时,要将自己手上的相关资料交给组长(项目负责人),以便整理归档;
4、在项目结算或进行项目财务审计时,要配合组长(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做好材料的跟踪、补充、完善、核实和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工作,把有关问题弄清楚。
五、征地搬迁档案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领导职责
1、根据征地搬迁资料的性质、效用的不同,分为征地搬迁工作档案和征地搬迁财务档案,工作档案归办公室管理,财务档案归财务室管理;
2、征地搬迁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工作,征地搬迁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分管财务室的副主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工作;
3、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管理人员抓好征地搬迁项目的建档、管档工作,使档案管理逐步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4、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征地搬迁工作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征地搬迁有关文件、图纸、表格、文字等资料的补齐、补充、完善工作;
5、分管领导直接处理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的档案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1、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2、加强档案管理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3、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征地搬迁工作的特点,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每一个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内容完善;
4、根据项目征地搬迁实施的顺序、时间顺序和材料的先后顺序,做好档案的造册、装订和索引编排工作,使档案管理规范化;
5、充分利用计算机的有利条件,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电子化、现代化;
6、在征地搬迁工作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移交档案资料时,要按照分类规定,逐一清点材料,不得有缺项,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和完整。同时,对档案资料的移交人、移交材料的内容和份数,要作交接登记和签字;
7、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某个项目、某个资料缺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善的,要主动联系并要求项目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人)补齐;
8、有借阅(查阅)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要依法依规做好手续办理、登记、催还和注销工作;
9、如发现档案资料有不符合规定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10、要加强档案柜的关锁、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和防盗、防潮、防蚁、防腐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征地搬迁档案资料借阅(查阅)的规定
1、借阅(查阅)征地搬迁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交还注销手续;
2、借阅(查阅)征地搬迁档案资料,一般就在档案室翻阅,档案资料不得离开档案室,并且,有档案管理员在现场监督;
3、党委、政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司法等相关部门有必要将档案资料外借的,经请示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外借查阅;
4、借阅(查阅)征地搬迁档案资料时,不得涂改、删改、修改档案资料中的内容、表格、数据,属于更正、纠正相关内容和数据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档案管理员的配合下可以进行更正、纠正;
5、借阅(查阅)征地搬迁档案资料时,有必要补充完善档案资料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档案管理员的配合下可以补充完善资料。
七、此工作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此工作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8.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
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自
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
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
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收的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逾期支付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自治县,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受理该市、县、自治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申请。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地方案被依法批准后,因对被征收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难以确定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暂不支付,但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费,不得挪用。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属争议调处结果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同时应当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未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不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费,不得挪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后要求领取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支付规定期限后产生的利息。但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不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帐册,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使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
第六条的规定,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全额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或者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限期追回,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截留、挪用、占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征地补偿款,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篇九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 (液) 、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以及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 所用原 (燃) 料来源稳定、可靠, 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 符合环保要求, 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 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 组成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 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认定及申诉程序:
(一)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由区县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三)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意见, 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对不合格企业说明理由。
(四)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 主管税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受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重新审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 组织认定委员会重新审查。企业对重新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 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提出申诉。
第九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制,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 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 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 应向区县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审查后, 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相关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 每年组织重点抽查, 对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抽查面不少于30%, 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要限期整改, 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企业应有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统计、安全、环保等经营管理体系, 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上级主管部门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同时报送下一年度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计划。每年5月底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本市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基本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未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 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 一经发现,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认定证书, 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主管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 (含电厂) 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1号) 超过有效期限, 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1日废止。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GIS在征地拆迁管理中的应用 篇十
本文介绍了基于MapInfo的.GIS技术在征地拆迁管理中的应用,并特别描述了征地拆迁管理GIS平台的搭建,并对系统的功能实现作了分析.除了征地拆迁,对于其它行业应用GIS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资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28) 分类号:P2 关键词:GIS MapInfo 征地拆迁 管理
11.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十一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09〕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
(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2007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所征土地,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缴纳手续的,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维持不变;未办理缴纳手续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组成: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补贴养老保险费。按参保时个人自愿缴费相应档次(含零缴费)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标准,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市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存储和管理,统一建账、核算,统筹运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土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征地通告发布前直接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业用地20元),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在办理参保时即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补充解决,确保发放。
第十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10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数额(元)养老金发放标准(元)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补贴养老金 自缴个人 账户养老金 合计
个人零缴费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时(下称参保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下称领取时),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20元(从统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补贴部分,下同)。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从划入的补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3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三)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4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四)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3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5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四个档次对应补贴标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不能再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2007年7月1日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相关资料,或者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而影响上级受理审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2007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2.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十二
为认真履行征地拆迁管理职能,增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厦门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管理职责
1、对所负责联系的征地拆迁项目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时限、程序及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补充材料或退件。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参与征地拆迁政策的调研与制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业务疑难问题。
3、依法组织调解、裁决拆迁纠纷,做好裁决的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应诉、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4、会同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审核,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确认。
5、负责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认真办理群众的信访工作,做到事事有调处,件件有落实。
6、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为本局及上级单位提供准确信息及数据。
7、负责征地拆迁项目有关资料的归档。
二、协调职责
协调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对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监督职责
1、督促征地拆迁人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督促征地拆迁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抽签过程的监督,监督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从事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督促拆迁人、拆迁单位及时为被拆迁人申办拆迁安置房土地房产权证。
四、检查职责
1、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检查。
2、检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征地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房源、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评估结果、补偿安置及是否设置投诉举报箱等情况公示。
13.天津市征地管理办法 篇十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年]
新建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先期开工段隧道工
程QZCZQ-2标四分部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QZCZQ-2标四分部
二0一五年一月
新建黔张常铁路先期开工段工程QZCZQ-2标四分部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保证铁路“规范、优质、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呢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批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更改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进行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
第四条 征用铁路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证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及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其他用地及依法留用土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规性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性工程。为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给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证,中铁隧道集团黔张常铁路第四分部设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在分部领导下统一负责中铁隧道集团黔张常铁路第四分部承建相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配置:
新建黔张常铁路先期开工段工程QZCZQ-2标四分部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年]
大中型爆破工程、地质复杂路堤(堑)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调查所在地址、占地面积、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配合当地政府向林地审批机办理申报所用的手续。
3、按照国家规定,征用建设用地一次性申报、审批。如在施工中需要便跟设计增加用地,应及早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情况,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完善变更设计,按程序增加补征用地。
第十条 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复后,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应组织编写地亩竣工文件,实施地亩竣工验收,征地资料交接,按照征地批复文件经接管单位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在项目施工期间需要临时用地如:简易工房、机械材料堆放场地、简易道路和便道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缴纳复垦补偿费。临时用地不能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四章 征地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管理台帐。
1.国家、省、市对土地管理颁布实施的各类法规、条例、补偿办法。2.国家、省、市对征用建设用地批准的文件。
3.铁道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文件。4.公司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
5.按省、市划分建立征地拆迁付款台帐,补偿协议(合同)台帐。6.对征地竣工文件统一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完善台帐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基础上,建立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原始资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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