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室制度登记表

2024-09-07

门卫室制度登记表(13篇)

1.门卫室制度登记表 篇一

一、教职工上下班时间

1、上午

⑴上班时间:

①早读课老师于市局规定的早读课时间15分钟前到达教室,行政值班人员于早读时间前30分钟到校;

②食堂工作人员在7:30前到校,购菜、验菜的除外;

③其余教职工在上午早读课结束前到校。

⑵下班时间:11:00(有第五节11:15),上第四(五)节课及食堂工作人员除外。

2、中午静校时间:值班老师12:00进入教室,学生于12:15前进入教室。

3、下午

⑴上班时间:下午预备钟之前到校。

⑵下班时间:5:00,食堂工作人员4:00。

二、履行的手续

1、上午、下午上班进校门均需要本人于规定到校时间前在校门卫处刷卡,在校内用餐的教职工也需要在规定到校时间前刷卡。班主任老师早晨还必须在班主任签到表上签到,傍晚下班前到相关行政人员处签离。

2、教职工中途进出校门一律凭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再刷卡。

3、校办公室每天上、下午2次将刷卡存储器数据读取转储汇总。

三、考核

必须如实刷卡,记录上班进门时间。如代人刷卡的每发现1次扣门卫和当事人10元。如错误记录包括时间不正确或未登记而中途进出校门的,每发现一次当事人及门卫当月考核扣10元,并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作为其它考核考评、晋升职务的依据。

2.门卫室制度登记表 篇二

关键词: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托伦斯土地登记制

近年来,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层出不穷, 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不明晰, 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是实际经济状态上的产权不明晰, 另一方面是法律状态上的产权不明晰。从经济状态讲, 所有权不可能完全明晰, 只能达到一种动态平衡。但从法律状态讲, 所有权是可以确定化的。比如在农村, 大部分情况下, 农民是清清楚楚知道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的亩数以及界限的, 然而, 由于没有进行土地登记, 这种权属状态在法律上就是不明晰的。因此, 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所有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土地登记并不会涉及到对土地初始分配的影响。当实际的产权在经济状态上并未分割清楚的时候, 登记并不能使产权变得更明晰。但是, 登记是对经济状态上已经分割清楚的产权的确认。对于以后的各种涉及到产权的行为来说, 登记确实能够起到明晰产权的效果。

一、土地登记制度的作用

秘鲁著名经济学家德·索托认为, 登记制度是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他的观点是, 第三世界之所以贫穷, 有两个最大的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不明确性以及土地转让的混乱。由于这两个问题, 虽然贫民拥有经济意义上明确的资产, 却因为其资产不能融入正规的法律体制, 僵化的资产不能转化为活跃的资本, 资产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而登记制度正是使资产变为资本的一个重要环节。德·索托写道:“在西方国家, 资本的创造是一种内在的过程, 这一过程隐藏在一种正规、复杂的所有权体制中。”[1]

这种正规所有权制度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方式, 是将资产在经济上和社会上最有价值的方面加以描述和组织, 并以一种登记制度的方式, 将这一信息保存下来———就如同一个手写账本中的插页, 或者一个计算机硬盘上的标签———然后, 把它们记录在一种所有权凭证中。而且, 一套详细而精确的法律条文, 可以对这一过程进行管理, 这样一来, 正式的所有权记录和所有权凭证, 就能够使我们围绕资产当中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 形成并表述出一种共识。把资产中所有相关而重要的信息予以掌握和管理, 使一种资本的潜在价值变成一种概念化的产物, 以便于我们对资产加以控制, 我们就可以在所有权范围内, 确认和开发资产, 把它们加以结合, 并与其他资产建立起联系。

按照德·索托的观点, 任何资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如果未能在正规的所有权体制中得到固定, 就难以在市场上运转。因为交易双方为了考察财产的真实可靠信息, 所要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这就大大缩减了本该进行的交易量, 而且交易也只能被限制在熟人社区狭窄的贸易圈子范围内。正规所有权将资产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出来, 但它不是资产的简单替代品, 而是与其代表的资产相分离的, 它可以使资产产生增值, 本身就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特性。通过合法的所有权体制将资本概念化, 而只有这样, 资产才能够充分显示出蕴藏的生产性潜能。

这种通过国家登记而进行的所有权的法律表述有以下几个优点[1]: (1) 确定资产的经济潜能。 (2) 将分散的信息纳入一种系统性的制度, 交易者即使没有看到资产本身, 也能够获得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描述。资产的潜力变得更容易评估和交流, 这就大大促进了资本的产出。 (3) 建立责任和信用体系。登记制度代替了熟人社会中靠个人关系而建立的信用体系, 使得即使在陌生人的社会中, 资产所有者也失去了匿名的可能性, 其个人责任感得到巩固。 (4) 使资产具有可交换性。资产的表述比资产的自然状态更容易组合、划分、调动, 并推动商业交易过程, 使它在任何交易行为中得到方便的运用。 (5) 建立人际关系网络。 (6) 保护交易。

由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目前最需要做的, 是尽快把不合法的资产融入到一个系统化法律框架中, 使他们具有合法性[1]。

德·索托的理论其实不难理解。这里以货币制度的产生作为类比比较恰当。货币是对物品经济价值的抽象描述, 以前的物物交换使得每一次交易行为都要对交易物品的经济价值进行特殊评估, 交易成本是巨大的。货币制度的出现使得对物品经济价值的评估成本降低, 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使以前复杂的物物交换退出历史舞台, 以货币作为中介的交换极大地促进了贸易发展。当社会发展到现代的陌生人社会, 交易风险增加, 交易成本不仅包括对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行考量, 更主要包括对资产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 以确保交易安全。土地登记起到的就是这样的作用, 它通过国家的权威来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担保, 减少了资产交易中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核实的交易成本, 因此, 能够促进交易的发展。

德·索托之所以将登记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除了以上理由之外, 或许还是因为他意识到了登记制度的中性特征。因为登记制度不会直接导致财产的再分配, 也就不会像所有制改革那样遭受巨大的阻力。

二、其他国家土地登记制度介绍

(一) 各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

理论上最通常的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是契约登记制度和权利登记制度。

1. 契约登记制度, 又称法国登记制度。

是指土地权利的变动完全采取意思主义, 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订立契约, 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土地登记是非强制性的, 采取形式主义审查。但若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 除法国外, 日本、意大利、西班牙以及美国许多州采用契约登记制。

2. 权利登记制度, 也称德国登记制度。

对于土地权利变动完全采用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非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只具有债权效力。德国、瑞士、奥地利、挪威等国采用权利登记制。

(二) 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在世界各国有很大影响的一种土地登记制度, 实质上属于权利登记制度的范畴。本文将重点介绍。

在普通法传统里, 土地的转让曾经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土地所有者必须追溯到国王将土地授予第一个所有人才能证明他们对特定土地的所有权, 这些与土地转让有关的文件合起来被称为“所有权行为”或者所有权链, 这一行为可能发生在几百年前, 而土地所有权也可能已经转让了几十次。但有时, 因为普通法遵循严格的“没有人可以出让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原则, 即使是详尽地探寻过所有权转让的链条也不能完全保证购买者的安全, 一旦在整个转让环节中有一处出现瑕疵, 就会影响到整个交易的效力。普通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土地转让缓慢、昂贵, 而且不能保证所有权的确定性。人们为了改变这一状况, 设计出了行为登记制度 (Deeds registration system) 。在行为登记制度的体系下, 登记的只是交易的行为, 而不涉及到所交易的财产。交易行为都会有文书记录, 被登记过的文书拥有对所有未登记文书的优先权。这一做法部分地保障了交易安全,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直到托伦斯登记制度出现之后, 才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托伦斯所有权体系下, 并不是登记过的记录交易行为的文书具有优先权, 而是登记过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托伦斯登记制度产生于1858年的南澳大利亚, 由当时南澳大利亚的首相罗伯特·托恩创制, 后来扩大到美国的部分州、新西兰, 而现在在全球已经得到普遍推广, 加拿大、菲律宾、爱尔兰等都开始实行。托伦斯登记制度放弃了普通法传统下根据所有权链进行交易的做法, 土地登记成为财产权的唯一识别依据。土地登记按照宗地为单位进行, 而非按照登记申请人所有的土地为单位, 因为土地本身是恒久不变的, 而所有权人拥有的土地面积则会经常变动。每块土地在初始登记的时候, 都会按照土地登记计划被编入一个特殊的号码 (Folio) 。这个编号记录着土地的尺度和边界, 所有人的名字, 以及任何存在在这块土地上的法律权利, 登记机关还会对土地权利状态制成地券发给权利人。让与土地权利时, 当事人之间制成让与证书, 连同地券一起交给登记机关, 经登记机关审查后, 在登记簿上登记权利的转移。对于受让人则交付新地券或在原地券记载权利转移, 从而明确土地权利状态。如果要改变土地的边界, 必需重新编写土地登记计划并且重新进行登记。由于澳大利亚是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发源地, 其制度历史最悠久, 也最完善, 因此本文以澳大利亚作为重点介绍的国家。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有如下特点:

首先, 托伦斯所有权体系是“因登记而产生所有权”, 而不是“对所有权进行登记”。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 初次登记不强制, 但土地权利一经登记, 就不能从这个体系中退出。当进行所有权的转让时, 只有经过登记的转让才是有效的。登记处必须保证只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让才被登记在案。同样, 土地上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 如抵押、出租等, 也应当在登记处有所记录, 国家会制定法律调控所有这些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第三方的关系。

其次, 国家确保所有权的稳定性, 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的土地或不动产, 由政府保证其产权的权威与合法, 而不失以交易双方的转让契约合同为保证。土地权利人、土地面积、地块位置、边界等都由政府审核认定, 政府保证其准确真实。与此相配合, 政府还会有一套严格的错误赔偿制度, 一旦国家登记错误, 就会为失去所有权的人给予补偿。由于托伦斯登记体系十分严谨, 实践中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很少。

最后, 在托伦斯登记体系下, 需要遵守三个原则:一是镜子原则:登记处精确全面地反映某人财产权的当前状态。二是幕布原则:再也不需要到土地所有权证书之后寻找任何证明所有权的证据, 因为它包含了关于所有权的所有信息。三是保险原则:如果土地登记处在登记中出现错误并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会提供补偿[2]。

在澳大利亚, 各州都设有国土部或类似的部门, 统一管理土地等不动产。国土部门内设土地登记局负责土地登记。澳大利亚共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是私人承租的国有土地;二是政府 (皇室) 从未分配的土地;三是自由持有 (也就是私人所有) 的土地。不论何种土地只要在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之后, 其交易、转让、出租、抵押等变更登记均需统一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房屋权利不进行单独登记, 而是随土地一道在土地登记局登记[3]。

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信息公开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出据任何证明, 就可以查询任何一宗土地的全部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和土地查询都需要收费, 政府严格控制其收费标准, 是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土地登记局所提供的劳动损耗来定的, 如登记一宗价值1万与价值1亿的土地, 在权利持有人数相同的情况下所耗的劳动相同, 故只收同样的登记费。由于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具有极强的公信力, 服务快速、便捷、费用公平, 深受社会信赖。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登记局自1987年起就可以自负盈亏, 平均每年登记和咨询服务收费可达6 500万澳元, 除去员工薪水及其他成本, 每年盈利约2 500万澳元, 不仅不需政府财政拨款, 而且每年还按有关规定将盈利的90%上交政府[3]。

应当注意的是, 澳大利亚的财产税收系统也需要可被征税的每处房地产的确认编号、所有权信息和评估信息等, 这部分信息由每个州的评估办公室进行管理和更新。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为评估办公室提供了很大的信息便利。除此之外, 土地税收委员会可以完全自由地调查和了解所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情况, 评估官员具有清查房地产的权力, 房地产所有者每年都应当提供关于其房地产情况的描述, 该描述作为评估的基础。评估官员还可以直接从所有者或使用者那里取得信息, 纳税者必须回答[4]。由此可以看出, 计税需要的土地评估与土地登记是两套体系, 前者是政府的依职权行政行为, 后者则是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为, 也因此, 土地的初始登记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三、域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国历史上, 最具盛名的土地登记制度是“鱼鳞册”制度, 该制度起始于宋, 完备于明, 延续至清。“鱼鳞册”会绘出辖区内地形全图, 包括所有田块, 以及水陆山川道路桥梁, 鳞次栉比, 酷似鱼鳞, 故称“鱼鳞册”。每一田块注明编号, 然后则是按编号顺序陈列的具体田块的形状图及有关资料, 内容主要包括:坐落位置、科则 (等级) 土质、业户、佃户、积步 (田块面积) 、四至等。但是, “鱼鳞册”制度以及其他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登记, 其“主要目的均在征收税赋, 次要目的方在供质证, 以杜争端之用。”[5]犹如九百年前的英国土地调查清册, 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大型的资产保存记录[1]。

新中国的土地登记部门曾经是农业部下设的土地管理局, 1982年开始在县一级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试点。1986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 下设地籍管理司,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199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 内设地籍管理司, 将组织、指导和规范土地登记作为其重要职能[6]。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土地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除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必登记以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只有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1)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也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做了规定, 而且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也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规范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律文件。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抵押登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国土资源部在原《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 修订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 这是目前最完善的一部调整土地登记的行政规章, 该办法详细地列出了土地登记的类型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权利注销登记, 以及其他登记;土地登记的程序为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几个环节等。土地登记方式基本上是借鉴托伦斯登记制度, 按照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也明确了应当“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说明了国家对土地登记工作越来越重视。

然而, 中国目前的土地登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改进。比如中国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草地林地等分别有不同的登记机关, 重复登记现象严重, 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等等, 这些技术上以及制度结构上的弊端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从公法的角度对中国土地登记制度进行分析。通过与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进行比较, 我们得到以下启示:首先, 土地登记具有很浓的强制性色彩。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的分类“土地总登记”是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 除了规定简单的公告程序之外, 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动进行登记的。初始登记虽然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应经由权利人的申请而进行, 但各条都规定了权利人“应当”进行申请, 不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就强迫了行政相对人的意志, 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其次, 弱化了政府的责任。原《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规定, 土地登记后, 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但并没有规定政府的赔偿责任。新的《土地登记办法》也没有对因政府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责任的规定。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土地登记的目的取向有偏差。土地登记有两个主要目的, 便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以及便于权利人进行土地交易。虽然这两个目的不是截然对立的, 但侧重点不同就会导致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设计不同。在古代, 中国的土地地籍管理主要是为了税收目的, 在现代, 中国的土地登记仍然承载了很多国家行政管理的功能, 国家正式文件中不只一次强调,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应当被“列入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 这些功能主要包括进行地籍管理, 规范非法占地, 保护耕地等[6]。从《土地登记办法》的表述看, 登记也主要的是为了国家对土地进行总体管理的方便, 其次才是为了方便权利人交易。

本文认为, 这种思路是本末倒置的。登记更应该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政府行为, 主要目的首先应当是将资产进行法律描述, 以方便交易。德·索托所极力主张的土地登记, 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因此, 土地登记应当与国家的管理目的剥离开来。以澳大利亚的做法为例, 土地登记部门是一个相当独立的机构, 土地登记官员的地位也很高, 可以与法官相媲美。而如果政府收税时需要进行不动产价值评估, 税收部门就需要设置自己的不动产评估机构, 当这些机构向土地登记部门寻求服务的时候, 与一般公民的身份是相同的。只有将方便民众的目的放在第一位, 初始登记自愿进行, 土地所有权人才会在真正有利益需要的时候去进行登记, 也更容易提供真实的信息。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自己 (下转194页) (上接172页) 的财产范围, 这样就能减少土地登记机构核查的难度, 减少其信息收集成本, 使得土地登记更加客观、真实、有效, 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一旦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提高, 就会吸引更多的人进行登记, 形成良性循环, 这样反而能够更好地达到国家管理的目的。

如果反过来, 国家将土地管理的目的放在首位, 强制性地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就可能隐瞒或者谎报信息。尤其是在国家的土地登记机构和登记体系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 这种隐瞒和谎报极容易造成登记的错误和偏差, 从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 国家应当推广土地登记, 但应当以引导的方式进行, 而不应当强制施行。因为进行登记是需要收费的, 单从交易的角度讲, 权利人是否决定将土地进行登记, 取决于该地段土地的地价、交易频率与交易风险。在土地交易不够频繁的地区, 或者交易主要发生在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中的情形, 登记制度并不是那么重要。人们虽然追求登记所带来的确定性, 但如果从土地登记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小于应当缴纳的土地登记费, 权利人是不会选择主动登记的。如果强制进行登记, 权利人自然也不会配合土地登记部门的调查, 错误登记在所难免。这样就会损害到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不仅起不到方便交易的作用, 国家的管理目的也不能很好的实现。

中国不规定土地登记赔偿制度, 一方面反映了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倾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政府对其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并不自信, 如果土地登记有大量错误发生, 因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对政府财政将造成巨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 本文认同德·索托的命题, 认为土地登记制度确实重要, 但中国当前土地登记的首要问题, 在于明确国家为何种目的进行土地登记, 然后才是具体的登记制度的设计。以税收等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土地核查应当与以方便交易为目的的土地登记分离开来, 并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样看似是重复的设置, 实则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将两个目的合在一起, 再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放在第一位, 看似是节省了行政资源, 实则是对资源更大的浪费。

参考文献

[1][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7:33-71.

[2]T.Rouff, An Englishmen Looks at the Torrens System, Law Book Co, Sydney, 1957.

[3]汪秀莲.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J].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 (19) .

[4]孟祥舟, 唐秀君.澳大利亚的土地税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3-03-18 (T00) .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57.

3.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篇三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价值;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8-02

一、立案登记制的概述

(一)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学说。

对于什么是立案登记制,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目前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立案部门完全只是登记,不用做任何审查,审查的任务主要是由审判庭室负责;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审查。立案部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审查,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并予以登记。我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有完整陈述,认为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二)关于立案登记制认识的误区:是不是公民提出申请的案件都应当立案?

在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高门槛”,实践中仍然有无数案件无法进入到实体程序就被拒之门外,不禁让人感慨:立案部门掌握着案件是否能进入法院大门的“生死大权”。较之于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的确立确实让人鼓舞,但是也不能过于乐观,因为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同时也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的存在价值

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立案登记制度有如下重要的价值:

(一)立案登记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将需要经过法官实体审查才能作出裁决的诉讼要件纳入到未经过庭审的起诉条件之中,这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对其进行实体审查,是在案件还未进入实体阶段就实现对当事人的裁决。笔者不禁质疑,在法理上立案审查部门是否有权对立案申请人做出实体上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必然不能得到充分表达,这也是立案登记制确立前我国立案程序备受诟病的根本原因。仅审查起诉条件、不审查诉讼要件乃是立案登记制最大之特点,启动诉讼程序之要求仅仅为公民所提交的起诉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并缴纳了诉讼费用,当事人无需担心因案件材料准备得不足等问题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再依其职权对案件的诉讼要件进行审查。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起诉的权利,妥善地解决了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起诉难”问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利害关系人”学说,即“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原告资格属于诉讼要件,应在审理阶段才予以审查,将其放置于起诉受理程序中审查,无疑与诉讼程序的原则相违背。

(二)立案登记制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立案审查制于案件受理阶段就对诉讼要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这一阶段并不是可以审查诉讼要件的诉讼程序,在受理阶段的审查不受诉讼程序的规制,当事人没有机会辩论实质性审查所涉及的大量实体性问题,这毫无疑问地违反了辩论原则,因此也就难以体现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感到“起诉难”,是因为当事人在起诉立案阶段缺乏程序参与,在面对立案程序的非公开性和单方性较易产生不公正感。⑥而立案登记制保障案件能够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于实体性问题在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自己的辩论权,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亦有独到的价值。

(三)立案登记制缓解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压力。

近年来,信访、上访案件的数量已成几何数量地增长,而根据有关统计,信访、上访案件中多数都是涉法案件。而诱发这些涉法的信访、上访案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案审查制之下法院拒绝受理当事人之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当事人只得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信访、上访事件屡见报端,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权力来解决自己的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权力愈发膨胀,代替了司法权的行使,这与构建法治社会的精神是南辕北辙。而在立案登记制之下,降低了法院的立案门槛,使得寻求司法救济无果的信访、上访案件能够通过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所处理,这不可置否地缓解了其他部门的压力。

三、立案登记制之不足

虽然确立立案登记制对于保障公民诉权、解决起诉难等问题的解决有了很大改观,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可忽视之漏洞。

(一)立案登记制可能引发滥诉之风险。

在立案登记制之下,只要起诉主体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且其符合法律规定之形式要件,法院即须对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审理。这样制度所导致的结果便是,当事人轻易地便启动了诉讼程序,“被告”是与原告或本案无任何关系的人,因原告滥诉行为而莫名其妙地卷入诉讼程序中的情况,与本案毫无瓜葛的“被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其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损害。这种滥诉行为同样导致了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人员配置受到影响。

(二)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工作带来压力。

自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对全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的统计情况来看,毫不意外地出现了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成倍数增长,刑事自诉登记亦增长了一倍以上,民事案件同比也增长了30%左右。根据《意见》与《规定》的精神,法院须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所有提交至法院的起诉书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一律登记立案。不言自明,这种几乎没有准入限制的司法救济会使许多本不应由法院处理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而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之下法官编制缩减,而案件数量的增多导致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出现了人手紧缺的情况。法院案件数量堆积如山,但并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审理这些案件,这导致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仅是形式上改变,未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四、立案登记制之完善

如前所述,立案登记制在实务中还有诉讼门槛的降低所导致的种种问题,要更好地施行立案登记制,需要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

(一)对于滥诉之规制。

对于滥诉之规制,需要建立对滥诉行为的制裁机制,使得当事人对其不当起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使得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或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规定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对滥诉当事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以达到惩戒效果与警示作用。同时,赋予滥诉行为的受害人以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由起诉主体赔偿受害人由于滥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只有将这些机制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并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才能达到制裁滥诉行为的作用。

(二)对于案件数量激增之规制。

司法资源之有限性决定了法院并不能处理一切纠纷,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法治社会应当存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纠纷首先寻求社会救济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缓解法院工作压力,见效最快、成效最佳的方式便是建立健全多种多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案件进行分流。落实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明确司法有权认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并运用司法力量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与完善,同时注意妥善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使这些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机运作。通过分析案件的必要性与时效性,向当事人阐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给当事人选择何种程序的权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分流而不是替代诉讼机制,我们仍需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13.

[2]柯阳友、吴英旗.诉权入宪: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

[3]许尚豪.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理论探索.2015(2).

[4]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5]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15(3).

4.疫情防控门卫登记管理制度 篇四

1.校外无关人员和体温超过37.3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校。

2.所有进校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规定戴口罩人员不得进校。

3.本校教职工(含自驾车人员)进校时需主动出示教工卡,并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后进入。

5.外卖人员、快递员一律不得进校。所有快递一律到校内快递投放点投递和接收。

6.非本校教职工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需提前联系好对口部门联系人,由对口部门报我校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进行体温检测、登记、核验身份后方可进入。

5.门卫室制度 篇五

警卫室制度(试行)

为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安全,特制定以下警卫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警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待人文明礼貌。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完成公司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严格执行来访客人及车辆的登记,杜绝闲杂人等进入公司内部。

3、警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快件、挂号信函、包裹等物品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出入车辆有权进行严格检查,对出公司大门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车辆是否有装有货物,如车辆上装有货物应清点登记确认。夜间应严查外来车辆和人员。对入内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5、交换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代有关未办事宜和要求。

6、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以权谋私。

7、搞好公司大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车辆有序停放工作,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影响公司形象。

8、每天下班后做好巡查,对厂区内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加以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次日及时向相关负责任报告。I

驻马店市枫华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9、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做好防火防盗。警惕突发事故的发生,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10、警卫人员要熟悉公司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便于及时联系。

11、警卫人员违反警卫管理制度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驻马店市枫华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012-8-15

6.门卫室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为加强对门卫室卫生的管理,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清洁,维护政府部门的形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要求:

1、门卫室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发臭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等渣滓。

2、门卫室内,每天进行清扫,清扫工作由当晚值班人员负责。每周一全体人员进行大扫除。

3、门卫室内,严禁随地吐痰,禁止吸烟。

4、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随意乱倒堆积。

5、门卫室内摆放文件柜、办公桌、饮水机、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6、办公桌台面严禁堆放杂物并随时保持整洁、无尘。

7、门卫室墙面、门窗应保持无灰尘、蛛网,墙面、门窗严禁张贴与工作无关的纸张及印刷品。

8、门卫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和吐痰。

三、检查方式:

将采取不定期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对检查不合格的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四、奖罚措施:

1、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对卫生值班人员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

2、发现在门卫室吸烟的,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30元。

3、一个月内卫生检查合格的,奖全队300元。

五、本考核细则由马屿镇综治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马屿综治办研究后再作决定。

7.门卫室制度登记表 篇七

1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 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统一的登记机关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一共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例如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土地产权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草原登记在农牧业部门等, 导致不动产的登记管理相对混乱。不仅如此, 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相互结合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例如由于登记机关比较分散, 不仅不利于相互沟通和协调, 而且也给当事人对不动产产权的查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如果两个或者以上的登记机关出现权利相互交叉和重合的情况, 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损害其正常利益, 也会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

1.2 缺乏统一的登记程序

在我国, 现行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在这些法规中, 对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并不一致, 导致各个登记机关各行其是, 当事人难以有效适应,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3 缺乏健全的责任机制

当前许多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不动产时, 经常会出现错登或者漏登、登记资料遗失等问题, 但是由于责任机制的欠缺, 尽管当事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登记机关却只是承担了极其有限的责任。

2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 加强立法, 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强化不动产登记管理, 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理、有序。

2.1 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应该结合国情, 建立相应的不动产法律, 与不动产物法相适应。针对道路、森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规定, 制订合理、可靠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 按照不同的登记法规进行登记,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调整和统一。

2.2 应用生效主义

所谓“生效主义”, 就是指将不动产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 只有在登记完成后, 合同才会生效。近几年来,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人口迅速增加, 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势必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 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而如果登记只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则房地产开发商与当事人达成合意后, 房地产合同就会生效。但是此时, 开放商还可以以同样的内容与第三人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同样会成立, 这就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无法有效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对此, 应该将房地产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在这样的前提下, 当事人就要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进行登记, 然后合同才能成立,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引入形式审查制

针对我国当前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基本国情, 现行的实质审查制很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扰和过度干预问题, 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 应该以形式审查制取代实质审查制来解决上述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在不动产登记中采用形式审查制会导致登记缺乏公信力, 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不够明朗, 不仅会导致物权归属不明晰, 还可能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对此, 在实际管理中, 可以利用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明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物的凭证, 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4 建立预告登记制度

所谓“预告登记”, 就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向登记机关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相比,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登记完成后, 并不会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 只是使得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同时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秩序。在我国, 要想构建预告登记制度, 需要明确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申请人资格, 应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 或者依据相关合同单独进行申请; (2) 预告登记的效力, 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仅能够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 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2.5 全面重视不动产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人员应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积极提升自身业务素质, 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避免出现人为失误。对于登记部门而言,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手段, 宣传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人们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提高维权意识。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 在不动产登记中, 尚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的监管, 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此,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 切实做好立法工作, 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 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全面管理,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谢亦苒.浅议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J].黑河学刊, 2011 (2) :101.

[2]王双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 2008.

8.门卫室制度登记表 篇八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改革;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具有在自然或法律范围内不可移动的属性,包含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于物权制定了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专属部门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下,对不动产物权及其变更情况进项登记,本质上具有司法效果。从最早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到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提议再到2016年1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这一系列的相关工作彰显了我国政府与领导对该项工作的积极重视的态度以及锐意改革的决心,标志着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公示上取得了改革的实质性进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经济学价值。它的建立为我国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制度,对不动产交易、获取、处置进行了规范。簿证统一是保护物权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它有效化解了权力矛盾,同时也生成了反腐败等衍生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形式上让土地与房屋实现了房地合一,简化了工作程序,在流程上实行一站式管理,使管理更高效,促进了房产等行业的经济发展。此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别登记制度按不动产所属经济范畴来登记信息,在房产市场上,相应信息未进行实名登记,给腐败留下了藏身之地。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之后,对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了解更充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叠加效益。另一方面该制度实施后国家对公民的住房信息了解更全面,提高了房产宏观调控的准确性,房产投资人群抛售房产,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住房空置的现象,提高了我国住房使用效率。在该制度改革的同时也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三权(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分立的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进一步保证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从长期看为房产税及遗产税等新税制的健全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依此制度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存储的方式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登记,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与准确性,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是管理技术的一项革新。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的具体思路及措施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可见改革任务的任重道远。我国不动产管理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改革的实施进度。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机制与条例,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对不动产分别管理,给统一登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次,该项工作的管理过程触及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实行科学、合理的统一登记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改革管理:

1.提高员工素质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动态跟踪的工作,随着交易事项的频繁发生,给该项工作带来大量的工作量,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要依据该项工作的时态特性及时进行信息登记与更新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土地管理领域的测绘等专业技术,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完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质。

2.加强部门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对土地、林权、房产等进行的统一管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国土、房管、农林等多个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要破除部门利益,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建立统一的工作局面。

3.注重制度建设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质都是制度的革新,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分别登记到统一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管理历史上的重要改革步伐,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依据与之相配伍。国家及相关制度建设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规划工作,提高制度的合理性,从制度上引领与规范改革的脚步,同时要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消除改革的不利因素,确保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

4.实施违规问责

落实责任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不动产管理是对产权、财权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常常触及的是个人的利益,极易诱发风险。在制度推行中,要对工作人员的错误及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性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将人为因素的风险降到最低。

5.拓宽登记领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相关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该项工作也应该不断的拓宽登记的领域与范围, 要扩大公示及交易安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范围,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让改革工作进行的更测底。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革,规范了物权及产权管理,在法制层面上创建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至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需在制度、管理等各方面不断完善,要形成健全成熟的立法与管理体系,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部门及个人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该项制度,推进此项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张必毅.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西北大学,2011.

9.保安制度和门卫制度 篇九

1、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手势规范,站姿端正,精神饱满。

2、了解校园区域内的环境状况和安全措施。

3、熟悉和掌握校园内部机构的分布、位置和人员联系方式。

4、熟悉掌握校园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所在校园的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二、保安服务的岗位纪律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载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学生、家长和来访客人。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校园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校园内部的机密事件。

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校园物品和接受校园及家长赠送的礼品。

7、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8、要爱护公物,爱护校园财物。

萧江镇第一小学

2013年9月6日

一、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本单位,出入时要进行登记。

二、做好信件、报纸发送工作,保证按时送达。

三、定时打扫卫生包干区,搞好环境卫生。

四、工作人员下班后要检查本单位的办公室、仓库、门窗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夜间要进行巡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值班巡逻制度

1、值班人员要佩带专用标志,备足用电等急用物品。

2、明确任务、职责,熟悉地形、地物,决不放过每个死角。

3、提高警惕,善于发现可疑迹象和隐患,并及时处置。

4、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外人袭击和发生其它不测情况。

10.门卫管理制度 篇十

一、门卫职责

为保证公司的安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规范收发信件、报刊杂志等,特规定本门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门卫负责收发公司报刊杂志、信件、电报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入厂,私人会客办好登记手续。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五)、物资出厂要凭出厂证、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公司采购处理。

(六)、发现出进厂区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处理。

(七)、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未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安全责任负责人。

(八)、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九)、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权谋私。

(十)、搞好传达室周围的环境卫生。

二、厂区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人员上岗时穿统一的保安制服。由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员档案(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新入职人员必须经本公司同意之后方可进入厂区入职,调动人员必须经本公司同意之后,方可调动。对于不能担当此项工作的人员,我公司行政办公室及时通知保安公司协调换人,对于工作严重失职的可直接从我公司开除,对于给我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追究保安公司的安保责任。

(二)、上班时间:7:40----9:00;11:40----13:00;17:40----19:00此阶段必须安排专人站岗值勤。如有其他接待任务,另行通知。

(三)、公司员工进出厂区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一律不准进出。公司内部车辆在离开厂区时必须自觉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并且公司车辆在外出时必须有办公室开具的派车单。

(四)、外来人员应事先与被访者电话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在公司并有关时间接待,同时出示有关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好会客单后方能进厂。严格阻止推销员等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和不允许在厂门口摆摊。外来机动车进厂门手续同上,门卫指挥停放在停车坪上,并做好车辆的记录。外来车辆非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五)、在厂区上班、下班高峰和重大活动时期门卫负责对进出厂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大门的整洁和畅通。

(六)、非机动车辆进出厂门一律下车推行。非机动车辆一律整齐的摆放在指定位置,不允许存放在办公区、宿舍区及规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一经发现存在乱停乱放现象,将对责任人处以负激励50元/次。

(七)、在下午21:00---次日8:00点钟以内,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厂区,如需进入厂区必须在厂区相关责任人亲自签署条子后,方可进入厂区。

(八)、对非厂区人员携带大件、大宗物品出门卫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出或放行。

(九)、门卫人员必须熟悉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报警和相应的紧急处理。对监控设施操作熟练,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好监控设备,发现设备故障必须立即报修。

(十)、在厂区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办公室认可后方可进厂施工,其他施工人员不论任何理由均不许进厂。

(十一)、保持门卫室、内外清洁、整齐,并做好每月工作情况和交接班记录。门卫室内严禁出现值班人员脱岗、打瞌睡等现象,严禁从事与当值工作无关的事情;无关人员不允许在门卫室逗留。

(十二)、门卫人员居住的职工宿舍要每天清理,保持床位、门窗、地面清洁、公共物品整齐,生活垃圾放到指定位置,日产日清。公司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宿舍脏乱等问题,将视情况给予20元或20元(一次)以上的负激励。

(十三)、厂区保卫人员要认真执行以上制度,做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若由于保卫人员工作懈怠,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三、厂区保卫人员仪容、仪表管理规定

(一)、厂区保卫人员上班或巡逻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统一穿保安制服,下班一律穿便服。

(二)、炎热季节在值班时,不得赤膊或穿背心,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带帽子,穿拖鞋或赤足;冬季不准在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三)、在巡逻时要举止大方,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打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裤袋内,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四)、保安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四、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一)、私人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单,由会客人签字。

(二)、新闻记者来厂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行政办公室并由行政办公室通知门卫方可进入。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场。

(三)、骑非机动车进入厂门一律推行,在指定位置停放。厂外机动车辆不准进厂区,必须进厂的汽车,须在门卫凭司机的有效证件换取车辆进厂证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鸣笛。车辆安全自负,施工车辆另行规定。严禁车辆进入办公区、宿舍区、厂区内,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负激励20元/次,门卫直接责任人负激励20元/次。

(四)、携带物品出厂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厂区货物、贵重物品出厂门,必须有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方可放行。

2、基建施工单位携带设备工具出厂门,凭施工单位有关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厂门,凭该厂的行政办公室证明后,方可放行。

3、外厂人员进厂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厂时经门卫值班员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厂。

4、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值班人员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报行政办公室进行处理。

五、门卫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

(二)、严格执行企业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及私人会客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五)、各种产品出厂一律凭供销科出门证为准,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次日送交本厂行政办公室作存查依据。

(六)、车辆出厂区同样凭放行证明,并且对厂区门外属于企业的车辆要加强巡查。

(七)、发现进出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立即报告本厂的行政办公室处理。

(八)、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未关闭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本厂行政办公室查处。

(九)、熟悉企业治安环境情况,熟练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十)、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11.船舶登记制度和保险理赔 篇十一

【摘 要】 为促进我国船舶保险业的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从船舶登记制度角度出发探讨与船舶保险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承保风险评估标准进行研究,并分析理赔额度与汇率之间的变动关系、保险理赔困难程度以及船舶再保险理赔困境等因素对海外登记船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契机,逐步改革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吸引船舶回归国内登记,从而促进我国船舶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和国际贸易的开展。

【关键词】 船舶登记制度;方便旗;船舶保险;理赔

船舶登记制度与船舶保险的承保和赔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险人通常会对投保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船舶登记条件和内容与保险风险评估的多个项目存在重合。因此,保险人对船舶保险登记国以及登记内容的考察,关系到保险承保费率、范围、免赔额及理赔等多个环节。

1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具有拟人化特征,凡是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通过船舶登记确定船舶的法律地位。经过登记的船舶拥有国籍,可以悬挂登记国的国旗,享有在公海航行的权利。

船舶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的法律关系,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确定船籍和取得海上航行权,船舶合法登记将获得船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可在船旗国的内河、领海及公海进行合法的海上运输活动;(3)适用船旗国的经济和法律政策,船舶所有人可享有船旗国的优惠税收和补贴政策,并受船旗国的监督。

国际上通常按船舶登记条件的严格程度分为开放登记制度和封闭登记制度。各国采取的登记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对3个方面的限制: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和雇佣船员的国籍。船舶的开放登记制度又称为方便旗制度,其在船舶自身条件、船员配置及税费方面对船舶所有人的要求较低,开放登记船舶的吨位数占船舶登记总吨位数较大的比例。

开放登记制度相对封闭登记制度限制较少,对船舶所有人吸引力较大,主要体现在: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安全和运营管理相对松懈;船舶所有人可雇佣外籍船员,提供较低的船员工资、福利待遇;仅收取登记费和年费及较少的其他费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基于上述便利条件,大多数船舶所有人倾向于在开放登记国进行登记,悬挂方便旗从事海上运输业务。

封闭登记制度的严格与开放登记制度的宽松都不利于船舶市场的繁荣发展,尤其是航运市场不景气,导致船舶所有人迫于成本压力而更倾向于选择悬挂方便旗,从而造成本国外汇流失,监管难度加大。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第二船籍制度进行研究,即不改变原有的传统船舶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优惠的船舶登记政策,并在税制方面提供类似于方便旗国的优惠,吸引本国船舶特别是已移籍海外的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在本国注册。第二船籍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船舶登记制度的不足,吸引船舶所有人回国登记。

2 船舶登记制度与船舶保险的关系

船舶开展海上运输业务离不开船舶保险的支持。对于保险人来说,船舶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因为船舶本身价值巨大且结构复杂,海上航行状况多变而风险频发,虽然保费收益可观,但是一旦船舶遇险,保险人可能面临巨额的赔付。为了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在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时对船舶及承保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保额巨大的保险标的须进行分保。

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价时,保险人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种类及性能;(2)船舶年龄和吨位;(3)船舶国籍及船级证书和各类检验证书;(4)承保险种;(5)被保险人资信和经营状况;(6)船舶以往承保信息和损失记录。

必要时,保险人应登船进行实际检验,以发现船舶资料中未记载的问题。具体评估依据见表1。

通过表1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评估与船舶登记的内容存在较大关系。据统计,诱发船舶风险的因素中,人为因素占70%,其他因素占30%。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收益和风险面前,双方都存在利益的博弈。保险人应重视对船舶登记内容的考察,并作为保险承保和理赔的重要依据;被保险人在考虑方便旗船登记的成本优势的同时,也应考虑船舶登记制度与保险之间的利益平衡。

3 海外船舶登记制度和船舶保险理赔

3.1 汇率波动的风险影响赔偿额度

被保险人在外国船舶登记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可享受当地的保险优惠,但购买外国保险易因汇率波动而影响保险赔偿额度。一般来说,船舶保险理赔周期漫长,整个过程双方都将进行利益博弈,协商时间有时甚至长达数年之久,而汇率的波动瞬息万变,通过协商获得的赔偿款受本国和外国汇率的影响,往往出现缩水现象。

3.2 船舶登记国与本国的保险法规差异造成 索赔困难

船舶在外国登记后就与船旗国建立了法律关系,船舶所有人享受优惠措施的同时,将受到登记国的法律约束。涉及到投保险种较多且保险价值巨大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常就免赔额、共同海损、船舶修理费用、救助费用等进行协商。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出现法律纠纷,适用本国法律还是船旗国法律,判决结果可能有所不同;适用船旗国法律进行判决,一旦出现不利于被保险人的状况将造成索赔困难。

12.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篇十二

首先是司法过程中的立案难、起诉难问题。改革之前, 我们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事先的实质性审查将开庭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阶段, 使很多案件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进入不了立案程序, 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例如法院系统考核机制关注结案率, 有很多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 设立门槛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限制, 出现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的局面。

其次是由于立案难而引发的上访、信访事件。近年来上访事件不断, 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阻碍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 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 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 把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 政府舆论压力较重。

二、立案制度改革内容

在今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已于4月15日公布, 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概括来讲, 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实践中, 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 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 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 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实行立案登记制后, 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 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 对符合法律规定一律接收诉状, 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 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 法院应当及时释明,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反之法院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这样的规定对解决立案难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也成为改革的亮点。

(三)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 法律另有规定, 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 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或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案件。

(四)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 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强化责任监督。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 法院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法院立案, 否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 加大违法滥诉的制裁力度

《意见》提出, 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予以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同时, 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 维护立案秩序。

三、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案多人少”, 法院压力大

预计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后, 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短时间内会骤然上升, 尤其是各基层法院将承受更大的压力。伴随而来的就是法院人手不足, 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因此, 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 法院应当相应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 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节省司法资源。

(二) 违法诉讼泛滥

因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只对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 在扩大受理范围的同时, 也可能会被一些人不法分子利用, 例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等, 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会破坏法院立案秩序, 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这类情况一经发现, 法院都应驳回其请求, 并给予司法处罚。

(三) “有案不立”问题严重

不仅案件数量的增加会加大法院的压力, 而且现实中司法系统会以结案率作为考核标准, 施加给法院更多的压力, 会使得“有案不立”、“年底不立案”等情形更加普遍, 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确保改革得到全面落实, 故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的, 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尽管在《意见》中对以上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我们明白问题必然会发生。因此, 在《意见》正式实施中, 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及时纠正偏差, 确保实现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13.门卫制度 篇十三

1、各施工现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值班期间不脱岗、替岗、串岗,不喝酒,不打扑克、下棋以及其他娱乐活动;

2、对外来人员进行认真盘查登记,不符合要求者禁止入内,未戴安全帽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3、夜间值班要对重点部位进行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及时上报管理人员或公安部门;

4、值班期间对发现的问题和丢失的材料要及时上报;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警惕,坚定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礼貌待人,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切实做好警卫工作;

6、严格人员、货物进出手续,物资材料进出一律凭出门证,检查点数,货证相符,否则一律不准出门;

7、坚持坐班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在警卫室逗留;

8、职工借用公物出门要凭单位领导签字证明或出门证;

9、不准擅自留人在单位住宿,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 登记:

10、夜间值班不准喝酒、脱岗、离岗,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

11、上班期间,发现可疑人员要认真询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牢记火警(119)盗警(110)电话号码,遇有情况及时报警。

天元集团三公司

保安、门卫职守管理制度

一、保安(门卫)值班。巡逻、文明执勤制度

1、熟记本公司或项目部的人员。车辆制度规定,出入手续及使用证件。

2、了解本公司或项目部内部安全检查防范情况及安全监控报警设施。

3、严格把好人员、车辆、货物进车关,询问和办理登记手续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合作”等。

4、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值班按照规定着装,并保持容貌整洁,站姿、坐姿端正,见到上级出入敬礼。

5、值班人员不做与勤务无关的事情,无睡岗、空岗、离岗的现象,单位不发生被盗、失火等事故案件。

6、接打电话应先问好,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7、当有人找单位领导,并且接到预先通知时,询问完毕后应说:“请您稍等,我替您问一下”,并打电话联系,说明来人情况,得到允许的批示后,登记放行。当不允许时或找人不在单位是,应说:“对不起,领导因事外出不在,请您联系后再来,您请回”。其他无关的话不说。

8、遇到外来人员无关人员要求进入时,应劝其迅速离开,说:“对不起,您没事得到话,请您离开,”

二、保安队员(门卫)值班制度

值班是对守卫目标惊醒安全不空的积极手段,是保证受委屈以内的稳定和保证个人向勤务完成的一项有效措施:

1、熟记守卫目标内的人员、制度、规定、出入手续、使用的证件以及本人单位车辆的颜色,样式和牌号。

2、了解掌握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情况及安全警报设施,如电闸、消防栓、灭火器材、报警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3、固定哨要严格把好人员、车辆、货物进出关,所有货物出门必须检查数量、凭《出门证》方可放行,出门所有职工、车辆必须翻包、翻身、检查车辆内外,遇有情况扣留人质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领导镜像处理;外来人员必须惊醒登记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文明执勤,使用礼貌用语,传达办理登记手续。

4、交班保安、门卫要提前十五分钟通知上哨保卫队员,做好上哨准备,按规定着好着装,带好执勤用品,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5、值班室不准玩弄守卫区域内停存的车辆及拆卸各类设施,不准扣押报纸及个人物品,才看他人信件,交班时,做好挡板交接班记录,传达上级指示剂待办事项,严禁打瞌睡、吸烟、玩手机、听MP3、闲谈、吃东西。

6、值班时,腰带腰扎紧、帽徽、领花、肩章、臂章和胸徽佩戴整齐,坐姿端正,斩妖立正姿势,见到上级出入要敬礼。

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要有指定人员代替,不得空岗,夜间值班都不得睡岗。

8、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值班时严禁用对讲机乱喊和利用手机上网,确保通话畅通。

三、保安队员巡逻制度

巡逻勤务是保安队员对待定区域、地段和目标定期或临时实施的武装巡逻勤务。

1、巡逻勤务和守卫勤务一样都为了保障重要目标和要还不对的安全,其范围如下:

1)守卫目标责任大,分布点多,地处偏僻,治安情况复杂,设固定哨不能全面控制安全的。

2)在节假日或某个区域连续发生案件、事故、治安问题较多的部位。

3)在危机收为目标安全的情况,在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统一部署下,调动一定的守卫力量,在单位周围执行巡逻勤务。

2、执行巡逻任务时,白天挺胸阔步,自认大方,夜间言情便和树木阴影处进行,隐蔽自己,做到眼明、耳灵、脚轻,叨叨我先见对方,对方难见我的目的。不允许在职工、住所的窗户下、门前逗留、窃听、以避其嫌。

3、提高警惕,以防犯罪分子突然袭击,发现形迹可疑或携带物品,神色慌张的人,进行询问、盘查、弄清情况,机警灵活的处理突发事件。

4、执行巡逻勤务时,要严格做到“八不准”: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吸烟喝酒吃东西;不准谈笑聊天;不准探亲访友;不准假公济私;不准随便进入娱乐场所和商店;不准干涉职工的正常生活;不准侵犯群众利益。

四、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单位、项目部内部的财务部门(科室、项目部统计室)重点防盗部位、库房重点防护部位、围挡墙周围及事故大门重点防盗部位、各类材料存放区重点防盗部位、木工制作及方木模板存放区重点防护部位、仓库重点防火部位、变配电屋重点防火部位、办公生活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作业区、电气焊制作加工重点防火部位等重点部位,为了维护这些重点部位的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1、根据重点部位的特点建立建全各项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

2、对公司、项目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审查和等级备案;

3、各重点部位应设保安人员,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值班守护制度和规定

5、经常性的对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加强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并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对任何违反公司、项目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的各科室、项目部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9、组织实施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审查防火隐患整改计划,组织防火安全监察和完善消防设施建设。

10、公司、项目部对重点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设监控管理员对监控设备进行看管、维护、保养,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11、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重点部位设消防器材,在建工程每楼层设消防水源,设置标准消防箱,消防箱内配备水笼带、喷枪,在消防箱一侧设灭火器箱。

五、治安保卫检查制度

1、公司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别对公司、项目部的综治工作每年进行二次综合大检查。

2、生产安全科每月组织一次对公示、项目部、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平时对公司、项目部、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工作经常性的检查、昼夜巡视、暗访、突然你检查,对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3、保安队长每周组织一次保安人员对公司、项目部治安保卫安全检查,变查、边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检查整改记录,作为检查记录。

4、保安队长每天对保安人员值班巡逻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保安人员当班期间对公司、项目部各重点部位经常巡逻检查,做好巡逻检查记录。

6、保安人员根据工作责任定期不定期展开重点部位和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检查,组织公司、项目部、保安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漏洞,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不断完善这些部位的安全条件。

六、出门证管理制度

1、严格人员货物进出手续,各类材料(含空调、消防、外墙保温、水电项目部、土建单位等施工单位)出门一律凭出门证;必须由土建收发员检查点数,数量、货证相符后签字,交土建项目经理、施工队长或安全值班管理人员审核确认签字,经保安、门卫人员对所出门的各类材料及车辆全方位的进行检查、清点数量签字后方可放行,否则一律不准出门。

2、所出门一切车辆如“砂车、石子车、砖车、周材车、工人用车”等都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后备箱、车辆底盘、车辆工具箱等),收发员在《收料证明单》或《运输证明单》上签字,经土建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审核确认签字,保安、门卫人员进行检查、清点数量后签字并留有“出门证”方可放行。

3、门卫、保安人员必须严格保管、存留出门证,出门证不得丢失,并存入档案资料内以备检查。

4、职工出门时,所带的物品(职工身体)必须经过门卫、保安人员采用金属检测器进行审核,如有可疑物品必须扣留该名职工或车辆上交相关领导处理。

5、职工借用公物出门要凭借施工队长同意签字,项目副经理批准,收发员开“出门证”,经门卫、保安人员签字确认方可放行。

6、重要材料如钢管、扣件、钢筋、水泥、电动工具、机械设备等筹借出货调出必须经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审核批准,收发员开“出门证“经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签字,施工队长签字,收发员检查清点数量,门卫、保安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出门,借出或调出。

7、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专管材料员、收发员、保安、门卫人员在工作中执行力差,无故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将追究谁的责任,按照此标准进行处理如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次,施工队长处罚200元/次,主管材料员处罚150元/次,收发员处罚100元/次,保安、门卫人员 50元/次。

七、奖励措施

1、对平时工作认真。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素质文化修养、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门卫、保安人员月薪工资逐步提升,再加有德有才+突出奉献+具有管理能力=管理人才,提升为治安保卫干部(队长、副队长、班长直至推荐位集团或上级部门保卫干部)。

2、在保安巡逻、门卫执勤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遵守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负责、有责任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的个人进行表彰,每次奖励200元。

3、门卫、保安人员每查出一次盗窃货物材料事件,视情况奖励200—500元以上。

4、门卫、保安人员每查出一次偷窃扣留5000元左右,奖励该门卫保安人员500元,10000个扣件以上奖励1000元,按照10%进行奖励有功人员。

5、在保安巡逻、门卫执勤中受到上级部门、集团、公司等上级各位领导进行表扬、评价良好的门卫、保安,公司治安保卫科,将对个人进行表彰奖300元。

6、公司或项目部重点部位一旦发生货物及材料丢失或盗窃、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勇于敢对小偷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保安、门卫人员个人进行表彰奖励3000元以上。

7、公司对保安、门卫按年、月综合检查考核中每次打到优良等级的个人奖励100元。

8、参加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治安保卫处工作开展各项竞赛活动中对成绩优秀的保安、门卫进行表彰奖励500元。

八、罚款措施

1、为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法规、标准处罚200元。

2、未执行相关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处罚200元。

3、当班期间出现丢失或被盗现象发生处罚200元。

4、当班期间坚守自盗的处罚500—10000元。

5、对不服从管理、不听安排的每次处罚100元。

6、不按规定请销假、超假的每次处罚20元。

7、不严格执行门卫。保安人员执行文明用语标准的,每次处罚20元。

8、不戴帽子、不扎领带、符号不齐全、穿拖鞋、警便混穿的每次发现一次处罚20元。

9、每出现一次空岗。串岗、睡岗每次处罚50元。

10、不带对讲机的扣2分,呼叫三次以上无应答的处罚50元。

11、手机昼夜关机联系不上的处罚100元。

12、未按规定时间关闭大门、办公室门上锁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3、未认真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薄、门卫交班记录、保安巡逻记录、保安巡逻交接班记录等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4、不按照上下班规定时间交接班并敬礼,私自调班的没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5、未执行“出门证”管理制度的处罚50元,出门车辆、职工未进行检查的处罚100元。

16、严禁长时间接打手机、利用手机玩游戏、听音乐、上网聊天、吃东西、吸烟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17、对车辆管理部严,乱停乱放严重的每次处罚30元。

18、私拆别人信件的处罚100元,私接他人特快专递的处罚100元,造成丢失影响严重的开除。

19、门卫、保安宿舍不按值日规定打扫室内卫生的每次处罚10元。

20、不叠被子的处罚10元,床上床下物品摆放不整齐的处罚10元。

21、厨内衣服叠放无序的处罚10元。

22、值班区域范围内卫生不整洁的处罚30元,责任区域内卫生打扫不干净的一次处罚20元。

23、未对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施工作业区等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的每项处罚100元。

24、办公区办公室、生活区及职工宿舍内常有用电混乱、电缆线路私拉胡扯用电不规范的每项50员。

25、职工宿舍内存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每次处罚50元,常存有防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每次处罚50元。

26、不按时参加早操的每次吹罚队长50元,不参加每月比赛的处罚队长50元。

27、维护集团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积极参与的每次处罚100元。

28、思想不稳定,不团结同志,拉帮结派的处罚100元。

29、每末组织一次消防、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队长200元;每月内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教育学习的处罚队长150元;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会议的处罚队长100元。

30、未开展上级部门、集团、公司各项竞赛活动、不进行治安保卫综合评比的处罚队长100元。

31、公司检查时未达到优良等级处罚队长300元,合格等级400元,不合格等级处罚500元。

32、未及时组织达标检查活动处罚队长200元以上。

33、安全达标检查未制定措施,组织不利处罚队长200元。

34、对无责任心、责任感、工作不认真、缺乏素质文化修养等保安、门卫人员进行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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