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共10篇)
1.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一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职能对社会公众的基本保证,当前我国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普遍不足,本文通过解读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司法裁判的效力缺乏应有的信任。司法的宗旨是公正、效率及正义,当前民众普遍认为司法并不代表和实现了正义和公正,对司法缺乏信任。根据调查,民众司法公信力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调查中老百姓对法官职业道德水品有所质疑,对法官队 伍整体的专业素质并不乐观,对法官职业的社会敬仰程度缺乏信心。
(二)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较低
受访的民众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仅仅是基本认可,对法院所能提供的司法接近性、亲民性、便民性认为不理想。第一,司法的可接近性较低,半数以上的公众认为目前打官司难,原因在于,一是法院办案时间长。二是诉讼费用高。具体在立案环节上近乎一半的当事人对立案手续的简便快捷不甚满意。在诉讼环节上,三成以上的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繁琐。第二,审判管理的透明度不够,在审限管理公布上,认为法院有时告诉有时不告诉,而在边远山区、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第三,诉讼收费管理弊端明显,有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反对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反映听说过因诉讼费用问题就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情况。
(三)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
调查显示,大多数公众认为公正的判决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圆满解决纠纷,但现实裁判得到的评价却不高。一是裁判效率迟延。首先,各种法定不计入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案件越来越多,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迟延的印象。二是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快速裁决功能,当庭宣判率不高。此外,法院对裁判迟延的正当理由解释不够,也加深了公众对裁判迟延的认识。三是庭审质量不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 语言水品不够理想。
(四)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
一是司法公开存在盲区。表现为:法院内部事项还做不到公开透明,庭前诉讼信息和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低,法官先定后审使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等。此外,当前法官的业务素养、思维能力、庭审水平等,距离臵于公众监督和评价之下仍需一段路程。二是判断中立性不足,首先当事人对获得平等对待的信心不足。其次,法官不能排除偏见和预断,一定比例的法官表示与律师有日常接触。三是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体现在执行兑现率低、执行规范性差。[1]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一)法官因素
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 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2]
(二)司法裁判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凭藉公正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当前我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和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鸳鸯判决书”更是裁判冲突的异化和极端体现。这些裁判的冲突和不公均损害了司法威信,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西方还有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时效不仅是衡量司法成本的一个标志,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一般都期望自己 的案件能快速地得到判决,案件迟迟未决,总会让人猜想其中是否会有猫腻,进而影响到对实体结果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际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诉讼时效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司法权地方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应遵循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自上而下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宪法确立了法院的地位,民间将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也俗称为“一府两院”,说明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政府地位等同,没有上下隶属之分,从而保证法院司法权的独立性,但设在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因其人、财、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仍受当地政府的牵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设在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因其人员的进出和办公经费均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拨款,这就使得法院在行驶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驶司法权、审判权,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从而在民众心目中造成司法独立是浪得虚名、法院是政府的法院、法官判案不是法律最大而是人情最大的不良印象。
(四)传媒的不当报道 众所周知,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标志。但是,应当看到传媒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工具。当前传媒与司法这两支上层建筑的社会力量所发生的冲突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由于媒体的炒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对案件作出了失实判决的个案,比如2002年的“莫兆军事件”就呈现了由于传媒的介入而弯曲了事实的典型案例。因此传媒的不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官整体形象,传媒失实的报道和有失公允的评价加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五)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既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登记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既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息讼、耻讼、惧讼、厌讼”思想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造成历来我国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 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司法规范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依规、有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有关诉讼材料接收、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民商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等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诉讼进程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法官的告知释明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项制度,明确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全面告知。针对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均衡的情况,要通过释明行为和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辩论权以及举证质证权,适当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释明主体、释明程序、释明范围以及释明责任。[3] 二是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总结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联席会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通过庭长接待、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和案件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裁量权行使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监督联席会应定期展开商讨,研究对策,并提出整改建议。针对执法监督联席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出具整改报告,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划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要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检查结果与法官职业信用、部门和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果。推行案件质量通报排名制度。每季度对业务部门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量化指标排名和定性问题通报,切实综合反映各部门案件的质量状况。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季度集中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业务庭要相应开展审判执行人员案件质量排名通报工作,并将排名结果与业绩考评挂钩。落实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制度。要在开展案件质量讲评工作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季度书面讲评,并注重提高所选择的差错 和优秀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以案释法的效果。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二)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进一步加大程序公开工作力度。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统一、细化并公开各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对当事人提高诉讼材料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要以“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为公开平台,实行各类办案信息按照流程节点及时动态公开。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确保立案、开庭、延审、结案、上诉、执行等各项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实体公开工作力度。借助代理律师强化诉审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效果。要发挥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借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开展案件释明、庭前沟通、判后答疑等工作,达到定分至争、平息矛盾的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对当事人出于错误理解案件事实、法律及政策产生过高或不合理的诉讼预期的,宣判前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商谈,借助证据分析、辩 证析理等手段,使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调整到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防止因过高的诉讼预期受挫后降低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程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从程序处臵、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等方面加强说理和论证。
三是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工作力度。扩大公开范围。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公开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以及案件数量质量、类型变化情况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关审务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工作模式和审判工作情况。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公开法官职业背景信息,将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展到法官等级、工作经历、荣誉积累和所承办的大要案情况,进一步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了解,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为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开放日,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三)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加强司法形象监督管理。落实改进司法做法四项规定。即:接受证据要规范,收取诉讼材料必须开具收取凭证,并在裁判中予以载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庭审态度要亲和。开庭、谈话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要耐心全面,不得随意打断。表述意见要审慎。未经合议,承办法官不得在庭审、谈话时对案件结果做出倾向性表述。观点立场要居中。切实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强化审判做法监督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作风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促进行为规范。加强感情沟通和心理疏导。在开展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加大法官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提高法官情感沟通与心理疏导能力,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对司法的负面情感,夯实当事人认同裁判的心理基础。
二是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法律援助平台。针对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又没有聘请代理人的情况,探索与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行法律援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及时知晓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和具体的利用方式,促进当事人诉讼能力平衡。加大巡回就审力度。坚持即立即往、即审即调、即裁即执、即和即了的审判方式,切实采取巡回就审方式审理案件,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就审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就审范围,丰富就审方式,提高就审效率,提升就审效果,切实发挥巡回就审在便民利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全方位的诉讼服 务新机制。在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查询案件、接收诉讼材料等“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尝试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特殊人群提高法律咨询服务;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为确有需要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夜间庭审以及周末庭审等服务。
三是健全司法廉洁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廉政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司法不廉的行为的发生。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找准、找全部门和个人廉政风险点并初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要结合职位说明书的修订,将廉政风险防范内容纳入职位说明范畴,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位均做到廉政风险明确、基本防控措施明确、有效增强廉政监管的针对性和干警廉政防范风险的自觉性。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方式。进一步畅通立案接待申诉渠道、庭长信访接待渠道、院长信访接待渠道、法官违纪投诉渠道等,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司法廉洁以及司法作风问题的投诉反映途径,有效监督法官司法廉洁情况。
注释: {1}马晓琳:《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之原因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82期,第145页。
{2}周丰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84期,第186页。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5页。
2.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篇二
为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着力提升干警基本实务技能根据市中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以下简称“两评查”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开展“两评查”活动为重要载体以提升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为主要抓手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立足岗位职责紧贴审判实际通过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找差距、练技能、补短板、求实效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干警审判业务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要围绕“紧贴执法办案解决突出问题强化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的目标任务深入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切实整改有效治理庭审行为不规范、裁判文书有瑕疵等问题要依托“两评查”活动推进全员岗位大培训拓展岗位培训范围促进法院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要将开展“两评查”活动与审判公开有机结合树立干警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严谨的良好形象。
三、方法步骤 “两评查”活动从今年4月开始到12月底基本完成。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4月——5月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省高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裕安区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及本次“两评查”活动的有关文件进一步熟悉庭审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参与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性。二实施评查阶段6月——10月
1、评查范围。庭审评查案件范围为“实施评查”阶段开庭审理的案件。参加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人员是本院院领导及各业务庭、基层法庭的审判人员。裁判文书评查范围为2011年以来结案并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已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管辖权异议、撤诉、减刑假释等程序性裁判文书不纳入评查范围。
2、评查标准。评查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以及省高院实施细则。
3、评查方式。评查采取互查、重点查、自查、开放查等方式进行。(1)庭审评查 互查。各审判庭、基层法庭至少要确定1件案件为庭审互查对象。民事审判庭采取民一查民
二、民二查民
三、民三查民一的方式行政庭和刑事审判庭互查派出法庭按照aa查bb、bb查cc、cc查dd、dd查ee、ee查aa的方式进行。可邀请“两评查”活动领导组成员参与评查。互查活动要确保审判庭和基层法庭的每位法官参与且相交流借鉴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互查中要严格对照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形成评查结果报“两评查”活动办公室。重点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审判庭和基层法庭要确定1个示范观摩庭报审管办。由四个评查小组组长抽取三名组员对庭审进行重点评查并根据情况邀请法学教授、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参与评查作为开放查的方式。每次庭审评查结束后评查组应客观公正地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评查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评查组评查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并评选出优秀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若干名。自查。自查由各审判庭、基层法庭自行组织。可以由各庭组织人员集中自查也可以采取合议庭之间互查、法官与法官之间互查等方式。自查要依照标准评分做好并留存相关记录。自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两评查”活动领导组。以上三项庭审评查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实施评查”阶段开庭案件总数的5%审判庭和基层法庭的每位法宫至少要接受1次庭审评查。(2)裁判文书评查重点查。各审判庭、基层法庭的每位法官要自荐1篇2011年以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参加优秀裁判文书评查。裁判文书报送审管办评选应于9月15日前评选结束并于9月30日前选送8篇裁判文书一式十五份报市法院审管办参加全市基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在开展裁判文书重点查的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参与评查作为开放查的方式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裁判文书评查。要结合实施评查阶段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报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面评查依据省高院的评查标准逐篇计分并对裁判文书质量作专项通报。自查。各审判庭和基层法庭参照庭审评查的自查方式认真开展裁判文书的自查活动做好评分和记录工作。自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将自查情况报“两评查”活动办公室。以上三项裁判文书评查的总数不得低于2011年以来结案并生效的裁判文书总数的5%每位法官接受评查的裁判文书不得少于2篇。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 通过开展“两评查”活动认真查找司法能力的薄弱环节、找准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对个案具体问题要边评查边整改对突出问题按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提出整改落实的措施和时限要求督促整改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着眼长远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整改的长效机制。通过整改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四总结表彰阶段12月 本院相关单位要对“两评查”活动各个阶段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两评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积极做好表彰奖励的申报工作。本院将结合省高院、市中院召开的“两评查”活动总结表彰工作认真组织推荐评选活动。
3.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三
【内容提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出,是新世纪全面加速人民法院建设步伐的重大抉择,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迅速适应这一要求,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基础上,找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诸问题,并进行分析、探讨,寻求符合当前基层法院实际的对应之策,以全面增强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当前“司法能力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法官讨论的热门话题,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利用外出参观、学习的机会,与大量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就司法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本文拟从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作一粗浅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法官认识和把握司法活动规律,依法运用司法手段惩处各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具备的条件和本领。基层法院在中国特色法院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数量大、人员多、辖区广、任务重的特点,直接处理大量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其司法能力如何,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司法能力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相适应
肖扬院长在分析阐述司法能力与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党的执政能力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的重要任务,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调处纠纷等重要职能。法院司法能力是否增强,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所以,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必须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相适应。
(二)增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案件质量就好,冤假借案就会杜绝,社会公平、正义之灵魂就显现无疑;有一个科学的审判机制和现代化的物质装备,就会大大的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就会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一座丰碑,所以增强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增强司法能力,是当前法院应对挑战,解决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党和国家大局和自身的形势、任务相对照,确实存在思想认识、审判机制、队伍素质、物质装备及管理水平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准备,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拓创新,才能适应司法为民之需要。
二、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科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重点要完成的“增强司法能力”的六项任务:一是增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能力;五是增强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这六种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当前抓紧完成好的头等任务。对照这六种能力建设任务,找出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找到改进问题的途径,指导当前工作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僵化。主要有三方面:
1、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有两种倾向:一是改革“无用论”。认为: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早以完成,回过头来看,改革的成果主要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整个法院体制未能随之变革,部分人对改革的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改革光在内部进行是徒劳无用的思想”。二是改革“无关论”。认为法院改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事不关己,采取等、观、望的态度。“两论”思潮带来法院工作缺乏朝气与活力。
2、对近几年改革中确立的现代司法理念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独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下难以做到,于是仍我行我素,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与律师拉拉扯扯,与当事人频频庭外接触,少数同志甚至走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之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3、管理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案办案,不钻研法理,不研究新型案例,热衷于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定案,逃脱责任追究,造成案件质量差、效率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损害了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缠讼、上访就不可避免。
(二)管理机制行政化。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地阻碍了新时期法院现代管理理论的确立和实施。对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六项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不适应”。
1、现行基层法院人员管理体制不适应专业性很强的审判管理工作。当前基层法院仍沿用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管理体制,法院班子怎么建,主要由地方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年轻化及行政管理能力要求进行调配,随意性大;行政官员充实到法院领导班子中,一夜之间就变成执掌天平的“特权”法官,既管理法官,又有最终拍板定案的权力。此举不仅造成外行管理内行的不科学性,更重要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冲击,造成部分法官精英被埋没,有些原则性强,不太听领导话的被淘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但又无人才愿进的原因与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有关。
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现代审判规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尊重法律,拒绝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仍普遍采用行政化管理,法官不论法学水平实践经验高低、强弱,一律叫法官,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的立、审、执要逐级汇报、审批、签发。结果造成审案法官不能依法定案,这样就必然出现法官学习钻研法律的动力不足,依赖思想严重,甚至不负责任,从而导致承办的案件质量差、效率低。
3、审判委员会的行政作用不利于自身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法院仍沿袭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与之相适应的审委会带有浓厚行政特色,其成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成员有的甚至才进入法院工作,这样法律知识水平组合的审委会讨论定案的质量难免出现明显的、人为的错案、冤案。如:某法院审理的佘某某杀妻冤案,不正是上级订框框,审委会把关不严的严重后果吗?
(三)法官大众化。全国法院每年所审理、执行的近千万起案件中,80%以上是基层法院完成的。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亦反映出法院司法能力的高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水平大众化是客观存在的,这有其社会历史的原因。其一,众所周知,目前基层法官主体主要来源于80年代报考的待业青年、复转业军人及90年代招入的一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且目前大多都是中层骨干力量。虽然在九十年代大都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但由于不是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基础差,在法律条文的适用、立法精神的理解等方面研究的不深不透。如讨论案件较少从法理上陈述理由,多从常理、常情上分析。对新型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很少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作深入推敲,而是依靠层层请示解决;法律文书缺少深入的说理分析,给人以死搬硬套和格式化、大众化的感觉。其三,现行基层法官管理方式属公务员管理模式,由地方组织部门负责法官的考察、任用和调离;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相一致。因此,法官们缺乏终生献身法律的信心,缺乏抵御行政干预的意识和能力,突现了法官身份的大众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法官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美国法官爱德华考文曾说过:“要在法律上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由此可见,现时基层法官水平仍处在法官职业化的初级阶段,与新时期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差距甚远。为此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四)物质装备陈旧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建设的政策有所倾斜,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有所改善。但从总体而言,基层法院的管理手段还比较滞后,现代化程度较低,设施陈旧老化,交通、通讯工具滞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债务沉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有的法院法官的工资都无保障。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直接结果是造成法官人才的严重流失,审判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综上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问题,主要是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司法理念的认识及地域差别等众多因素在基层法院的集中反映。在新时期法院改革过程中正确面对、客观分析这些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制约因素,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新机制,筑牢基层法院的各项保障基础,才能真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创新管理,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创新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随着人类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出现而出现,是推陈出新的动力。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很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只有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才能带来司法理念的变化与确立,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物质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与创新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现代化的司法管理手段促进了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司法能力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同样促进了法院管理的现代化。反之,管理水平陈旧落后,必然导致法院司法能力不足。由此可见,当前针对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因素,从创新管理入手,与时俱进,是增强基层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中兴、图强、发展、进步的灵魂。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厉行改革,改革是创新的必由之路,创新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法院改革的两大任务,要实现两大创新,前提是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司法能力的提出,是在现代司法理念基本定位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因此新、旧司法理念的矛盾斗争必然存在,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规律所确定的。所以,我们基层法院党组织就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的高度,通过学习和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认识。
(1)要充分认识到《纲要》颁布实施后的重大意义。《纲要》是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广泛影响的一个重要文件。《纲要》第39条涉及到“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程序、证据制度、法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虽然主要进行的法院内部体制和机制层面的改革,但《纲要》实施后,为推进深层次的法院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为促进观念更新,确立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因为《纲要》的实施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广泛的涉及到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诉讼程序、执行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司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等内容。并明确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能够确保在会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并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正式起动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其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人权概念入宪和加强对私有财产及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提出,充分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正式确立与运用,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2)充分认识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一重大决策,启动了新时期中国法制及司法改革进程,到目前已二十七年,其间改革的进程已充分展示了中国改革的特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设关系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实践证明,我国司法改革几乎是与同一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步发展,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悲观、失望,必须振奋精神,与时俱进,才能客观地、能动的面对挑战,改革创新,迎接未来。
(3)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确立,改革的时机、力度、速度的把握都应充分考虑社会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应无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否则,改革就难以顺利实施,更不得取得成功
(4)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国资源,同时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做法,大量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均有差异。同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残余思想尚存,左的思潮还未彻底肃清;因此,改革中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发展,推动体制改革进程。教育全体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以上四个方面的认识,是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存在“认识僵化”的重点。主要方法是将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定位、特点、要求、重大意义及改革的艰巨性,贯穿于学习教育计划中,落实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采取请专家讲课,组织辩论会、研讨会、参观访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激励全院工作人员改革创新,推动司法能力建设步伐。
(二)提高物质装备科技化水平,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前提
物质装备现代化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外在形式,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基层法院,首先要抢抓当前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重点倾斜的机遇。迅速将建设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科技化的现代审判机关纳入本法院发展蓝图。以“三区分开”为目标,从外部结构到立案、审判庭、通道的安全、监控及办公室、合议庭、档案室的内饰、布局,着力体现现代司法特点。其二,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化手段,提高物质装备的科技含量。普及微机局域网,实现上下级法院联网。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监督、资料浏览查询、行政公文起草签发、归档等,均在网上进行。同时建立庭审活动、机关安保、车辆、人员出入的数字化监控系统。力求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实现信息系统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其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二是争取国家国债资金投入;三是与先进地区有关部门接成帮扶对子。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证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改革的任务是:改革、完善法院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独立、公正、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根据任务要求,很显然当前基层法院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以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从体制、制度上改革创新,构建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司法体制和审判管理方式,保证其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正确有效的执行适用法律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还未定位的情况下,基层法院要提前实现“三个转变”:
(1)领导班子由行政化向专业化转变。人民法院是一个审判专业化很强的国家机关,领导班子执掌着公平、正义的天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由此可见,一个低专业水平的领导班子难当此重任。笔者建议:在目前体制下选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时,上级法院党组织应多做地方党组织协调工作,提拔任用法院内部、中层正职、有学历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法官,或从上级法院中挑选优秀法官下派任职。这是目前构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专业化的最快途径。
(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向审判管理现代化转变。实践以证明: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手段,已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形势要求。《纲要》的实施以为新时期法院审判方式的确立建立了一定基础,但还不完善。笔者认为,首先是构建审判管理信息化体系,才能促进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作用,全面推行立案、审判、审监、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要求输入电脑。实现立、审、执、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分离,有效的对案件审限、程序、卷宗材料的归档等问题实现全程监督管理。实现案件结案与微机报结同步。确保无案件超审、执期限,各环节程序上无差错。其二,构建适合审判规律的管理体系。
1、取消成建制的业务庭,构建法官独立审判的合议庭。合议庭内设主审法官1名、助理法官2名,实行法官负责制。
2、扩建司法警察队伍,扩展职能,担当起执行、送达等工作任务。目前,为解决执行工作中的裁判权及强制措施命令权的问题,法警在执行工作中按需要向主审法官申报审批后,拿着主审法官的裁定书、决定书、搜查令再实施。
3、构建学术研讨式的审判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是经严格考试,具有资格的法官精英,其职能主要是研究新型疑难案件,对法官申报讨论的疑难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把案件质量关;考核选拔法官、助理法官。组织法官开展研讨等。
(四)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打牢司法能力建设基础
增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过程。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队伍素质的职业化水平进程,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成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中流砥柱。根据法官职业化要求,当前基层法院一是立足实际资源,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的原则,从狠抓基础教育出发,鼓励和支持法官们和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学历教育,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听专家、学者授课,以考促学,充实图书资料,通过局域网论坛,组织研讨会、辩论会的形式讨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通过轮岗交流,尽量培养法官素质能力,逐步建设一支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二是提高法官政治和经济待遇。以优厚的经济待遇突出法官职业化特色,高薪养廉,吸引优秀人材进入法院工作。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出法官精英,被淘汰的法官另安排做审判辅助工作,工资待遇必须有重大差异。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材成长竞争激励机制,突出法官社会地位。三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现代法官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建立法官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保证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从而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忠诚的执行官。
(五)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有了统一的思想认识,高水准的领导班子、先进的物质装备、科学管理体制、机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须有科学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加强管理制度的规范建设,积极探索和构建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模式,才能有条不紊的保障司法能力建设健康发展。
首先,针对过去制度体系不健全,出问题无章可循,处理问题长短不齐的现象,修订、完善一套体系完整符合新机制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规章制度覆盖面达“无空子可钻”,努力做到人人有章可依、事事有章可循,使法院各项工作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实现平稳、高效运转。
其二,以科学的规范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立起全方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将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紧密结合,将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不同工作性质细化、量化,科学的分解目标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上下协作、环环相扣的全方位目标管理网络,创造一个各尽其力、团结奋斗的新格局。
其三,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新方法。在用人方面,将提拔、晋升、评优,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并将优秀的系统理论运用到管理中,将每个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案件质量信息、调研文章信息、职业道德信息等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人员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对空缺岗位实行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现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为以后法官员额和分类管理打下基础。
4.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四
城关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去年下半年,我作为基层司法所的新鲜血液被补充到了城关司法所,上岗一年来,通过参与处理司法所事务和阅览资料等方式,对城关镇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城关镇的基本情况
城关镇位于陇南市武都区,辖17个社区,总人口53660人,总户数16085户,流动人口3128人,是陇南市经济文化中心。
二、对城关司法所的认识
1.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2.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必须接受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城关司法所属于武都区司法局垂直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参与或指导社区工作。主要职责: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是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九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3.对于司法所内部而言,自2009年以来,城关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为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保障。相比之前的老办公室,有了超前的提高。对于外部而言,司法所主要是做群众工作,手段是“嘴”,办事靠“腿”。城关镇面积大、人口多,给司法所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在履行本职工作中的一些认识和见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最繁重的工作之一,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协调工作上。到司法所工作近一年来,我共参与调解38件纠纷(6件赔偿纠纷、5件土地纠纷、8件宅基纠纷、19件家庭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我发现: 群众法律知识普遍欠缺。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当事人思想不开阔,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考虑,始终局限在眼前的吃亏或者占光上纠缠。而且,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律讲解很难听懂,甚至有人对法律产生抵抗情绪。有位村支书指出:“跟他们调解纠纷,就不能过硬的使用法律,那样他们不服,很多法律原意他们不理解,容易产生误会,相反,他们服的是民间的道理,从道理上来分析哪个对哪个错,他们还要容易接受一点”。
2、城关司法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多结构复杂,监管过程难度较大,为了便于管理建立了城关镇社区矫正微信工作群,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矫正方法,“因人施矫”以帮助、教育、走访、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会比会比生硬的条框管理效果好,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相结合,借助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将社区网格员纳入矫正小组,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深化、细化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在工作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取得的成绩
1、强化服从意识,正确处理县局领导与乡镇领导的关系。双重领导没有大小之分,对司法所来说双重领导都要服从。分清轻重缓急,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全面处理好县局和乡镇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及时将县局领导的工作安排以及基层群众遇到的困难和反映的要求向乡镇分管领导汇报,使分管领导对司法所的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在工作再分配的时候能尽量协调处理。尽量避免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这样,既能很好的完成县局领交办的任务,又能把工作冲突降到最小。
2、确立服务观念,正确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确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并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找出部门工作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例如我在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击活动期间,为经营烟花爆竹的丹普宋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及安全手册,在适当的时机扩大法律宣传面,既配合了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又完成了普法宣传。
3、充分发挥本职作用,在有群众到乡镇上访以及有其他问题时,我们都会主动介入,及时解决问题,2017年以来城关司法所共参与调查、调处、答复信访案件22起,通过积极调解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承诺息诉罢访的4起,已按正常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的6起,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2起,有效的降低了缠访闹访,越级访、赴省赴京访案件的发生。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民事转刑事案件,避免民事纠纷转化成其他恶劣后果。并且积极协调其他部门搞好矛盾排查工作,做好防范管理。一方面是做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是锻炼了自身的工作能力。
五、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1.始终坚定不移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或许有的矛盾纠纷标的额只有区区几十元,而制作的卷宗成本以及保管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数,但是,两者的意义不在于经济价值,而是一个乡镇、一个社区的长治久安。或许一个人民调解员辛辛苦苦到达现场,三言两语就完成了调解,这不是群众故意刁难,相反,他们是相信调解员,需要的是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为他们证明。做好人民调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第一道防线,在源头上防止因民事恶化造成重大事件。
2.在全镇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在调解中不难发现,很多人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处于懵懂状态,甚至于一些基本法都是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司法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贴近群众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同样,也需要上级领导的支持,协调部门和部门之间关系共同开展,例如在普法工作上,就可以邀请土地、林业、信访等部门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减轻了工作难度又完成了普法任务。
蔡松青
5.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五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根据《00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00司发„2014‟29号)、《00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00司发„2014‟32号)、00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司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决策部署,按照司法行政工作便民利民以及一体化集成发展的要求,以整合系统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全力打造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司法行政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4年,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达到50%;2015年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规范 化建设实现全覆盖。要按照2014年50%、2015年70%的已建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快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力度;2016年所有的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设施规范化
1、统一名称和标识。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可依托司法所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人民调解中心建立;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可依托村(社区)委员会或村(社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建立。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名称统一为“××县(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以窗口方式设立的,名称可以简化为“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相关标识标牌由县司法局统一式样,统一内容。
2、明确办公设施标准。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和便民服务设施,并在醒目位置将工作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承诺及监督方式等统一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收群众监督。有条件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应设立服务大厅,采取柜台式服务,设置等候、接待等区域。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应落实“六有”,即有 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标牌、有制度、有工作台账,其中主要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照片、联系方式等上墙公示。
(二)职责规范化
1、司法行政服务站是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有偿法律服务指引等综合服务平台。
2、司法行政工作室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设在村(社区)开展司法行政业务的便民服务点。
(三)运行规范化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首问责任、工作流程、情况报告、资料台账等工作制度,实现服务平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公证律师、司法鉴定以及与业务开展相配套的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2、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服务平台要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履行职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努力扩大和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力。
3、强化工作人员配备。各级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工 作人员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等途径招录人员担任。鼓励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司法协理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
4、强化工作经费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渠道工作经费保障模式,通过人员补助、个案补贴等形式,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服务规范化
以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为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系统内资源集聚效应,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强化信息化应用,依托全县司法行政网上社会服务平台,创新基层司法行政网上服务新模式。
四、明确职能
(一)司法行政服务站主要承担的服务职能
1、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2、接待、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及相关咨询,依托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妥善调处矛盾纠纷;
3、接待、解答法律援助相关咨询,受理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
4、接待、解答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相关法律服务;
5、接待、解答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等特殊人群管理工作相关咨询,协调落实相关帮扶政策措施;
6、受理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建议、投诉,按规定程序给予答复;
7、完成司法行政机关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行政工作室主要承担的服务职能
1、协助村(社区)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配合村(社区)做好民主管理相关事务;
2、按照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协助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做好重大矛盾纠纷前期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4、负责解答群众简单法律咨询,告知群众依法解决涉法问题的途径并提供帮助,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宜;
5、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
6、接受村(社区)、司法所的指派,协助做好与维护稳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争取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县司法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各司法所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问题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规范运作。选配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司法行政服务站和工作室工作人员,抓好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日常培训档案,加强业务检查、指导,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技能。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县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好督促检查,突出重点,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建设任务。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取得的成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提高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基层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六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200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民当家作主和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在村一级,建立健全以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以村级工作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村务运作体系。在乡镇一级,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实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今年起,全省农村要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全面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到今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都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实现每个市州有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有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有村民自治模范村。到2005年底,全省要有50%以上的乡镇建成村民自治合格乡镇,70%以上的村建成村民自治合格村。
二、二、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在选人上的自主权。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罢免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对村务大事的决策权。凡没有建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巩固和提高。真正做到凡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各县(市、区)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时,凡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要求附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否则不予办理。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管理权。各县(市、区)要指导村级组织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要做到合法、民主、实际和便于操作。今年内,各县(市、区)民政和司法部门要对当地村级组织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对村务的监督权和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当前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做到凡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如期如实公开,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村务公开的重点是村集体财务公开,公开的项目要具体,时间要及时,内容要真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工作,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并结合年终工作进行。评议中,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抓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命名表彰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命名表彰村民自治模范村。省人民政府今年将对全省第三批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进行命名表彰。
三、三、推进乡级民主建设和政务公开
乡镇民主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当前要着重抓好乡镇政务公开,通过实行政务公开,让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对乡镇政权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密切干群关系,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是:乡镇财务收支、接待费开支情况;基建项目招标和建筑开支情况;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农民负担和收费开支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费用使用情况;中小学收费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等情况;乡镇领导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政务活动情况等9个方面。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加公开内容。
县(市、区)派驻乡镇的分支机构和乡镇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是:有关政策规定、业务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收(税)费标准及依据、财务费用、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及效果、为民办实事等9项。
乡镇政务公开要与乡镇政府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乡镇政府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乡镇的各种工作制度;确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的程序和途径,转变工作职能。要通过制度规范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乡镇机关工作决策程序科学合理,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人员服务高效。
四、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民政、农办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乡村干部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由各县(市、区)统一分期分批培训,每期不少于5天,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其他村干部也应由乡镇统一组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今年内对所有村干部要普遍轮训一次。
要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政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权力,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干部要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坚持民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关心、帮助、支持村干部开展工作。村级主要干部的误工补贴要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些贫困地区的村干部报酬不能兑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积极设法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所需经费可以采取县、乡、村和个人四者分担的办法解决。要大力改善村级组织的办公条件。要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对打击报复村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五、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实现农村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要把乡镇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研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乡镇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考核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由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农办、监察、人事、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推动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日
7.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七
湘政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监督;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土壤 测试,农林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性检验;农业、渔业、森林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供水和水土保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管理技术监测及维修行业监管,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行业内整合,分别设置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和林业等技术推广中心(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国家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根据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布局、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防汛责任制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机构设置模式,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一是按行业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派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是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当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畜牧和水产在乡镇整合,与乡镇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乡镇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 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二、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结合考虑财政保证能力、基层设施条件、县乡规模、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农作物耕地面积、林业用地面积、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的规模及数量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聘用制管理,3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聘用工作,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职业三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对超编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外人员要予以清退。
(六)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知识。各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要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制度化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要把队伍建设和收入分配、用人机制、技术职务辞聘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的体制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三、创新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的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聘用人员续聘与否。解聘后所缺岗位从原落选人员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通过竞争补岗。改革分配制度。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要建立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八)努力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根据当地生产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通过充分利用农业服务热线和电脑、电视、电话“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行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同时,要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力度
(九)保障经费供给。各级财政要对这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对改革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予以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基础设施设备补助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省予以适当补助。
(十)完善社会保障。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清理工作,要在改革前,采取有效措施,补齐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补缴,对于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改善推广手段。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根 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提前离岗退养、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或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农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经费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大力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十四)积极发展经营性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 公益性推广。
六、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六)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编制办、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各级财政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7年9月底前由市州统一报省政府审批,2007年10月开始组织实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在2008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
(十七)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8.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八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掌握和领导的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在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却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了。从当前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至少存在下列问题:
1、在职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不达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法院12%的编制应配备给司法警察。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要求“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此处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聘任制书记员性质一样,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而非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由于正式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过少,严重影响法警大队正常的工作,各基层法院只能
用招聘大量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加以解决。
2、对派驻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难以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法庭应尽量配备司法警察。驻庭法警主要负责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必然要常驻法庭。这样有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规定。法警大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经常要进行集训和培训。这些驻庭法警的人事关系一般仍挂靠在法警大队,而人民法庭对驻庭法警的管理相对松散,没有条件也很少愿意对这些法警进行专业培训,这样容易导致法院难以对这些驻庭的法警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3、法警大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是屡见不鲜,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在法院工作人员中,只有司法警察才有权使用警用器械。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各办案单位在调动司法警察时,必须履行一定程序的审批手续。在办案单位出现紧急情况急需警力支持时,经常出现因为不能及时抽调警力而导致贻误战机。
4、司法警察的警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
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来看,当前大量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配备只能算是勉强达标,不少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只有一副手铐、一根伸缩警棍和一顶头盔。与公安机关的民警单警装备相比,真可谓是天壤之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落后的“软件”环境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5、临时聘用的司法警察待遇较低,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由于在编法警人数过少,基层法院纷纷采取招聘了大量的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来弥补不足。这些临聘的司法警察工作强度大、危险性较高、经济收入低,导致了岗位的流动性相当大。这些临聘法警把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奉献给了法院,却因为岗位原因学不到太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不得不面临着35岁不再续聘的“坎”。这些临聘法警如果在执行任务时出现伤亡,也享受不了在职在编的法警可以享受的一些工伤、福利待遇。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以解决:
1、尽快增加在编人员的警力数,高配法警大队的级别。
各基层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在进行公开选调、招考工作人员的时候,要切实落实司法警察的编制,从公安机关、兄弟法院选调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民警察或从公安大专院校考录成绩优秀的大学生进入法警大队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同时政工部门对本院其他部门的在编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将其调入法警大队工作。目前不少基层法院将法警大队的大队长和教导员配备正科级实职,副大队长配备副科级实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政治待遇。
2、用双层管理模式加强对驻庭法警的管理和训练。
驻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庭的组成人员,在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人民法庭应当高度重视他们。由于司法警察管理的特殊性,基层法院可以对这些驻庭法警采取警队和法庭双层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人民法庭负责对驻庭法警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警大队通过统一的集训和学习,负责对驻庭法警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3、创建执行警务局或在法警大队内设立执行中队。
目前有的基层法院将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合并组成执行警务局,另外还设立非诉案件执行局。执行警务局的职能相当于以前的执行局,但是由于法警大队的并入,执行警务局就可以相对自由的调动司法警察,不至于在办理调动警力的审批手续时丧失执行战机。但由于执行局和法警大队都是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的内设机构,将其合并为执行警务局可能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也有部分法院在法警大队中设立执行中队,主要负责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办理诉讼保全和执行。由于执行中队接受法警大队和执行局的双层管理,而执行局局长又多为法院党组成员,因此执行人员调动司法警察的手续也较为方便。
4、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警用技术装备。
先进的警用装备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司法警察的战斗力,是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部门的重视力度,添臵先进的警用装备以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提出“科技强警”的口号的几年来,高科技警用技术纷纷配发到一线实战单位,公安民警的战斗力也随之大大提升。这些经验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建设司法警察队伍的有益参考。
5、切实保障临聘司法警察的待遇。
当前基层法院的临聘性质的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均由法院财政自行负担,在目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下,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这些临聘司法警察的收入也自然比较低。要充分解决这些临聘法警的待遇问题,就必须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财政支持,将这些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法院负责解决福利、保险等。目前有的地方将临聘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均纳入了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他们派遣到法院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效的稳定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
9.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九
【发布日期】1985-04-29 【生效日期】1985-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对协助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健康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力量较弱,填送报表和报送必需的数字不准确、不及时,缺少统计分析。为适应加强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以求在今年内有个明显的改进。
(一)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司法统计是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同做好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统计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年要集中地抓几次;要由一位副院长主管,高、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办公室)主任,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具体地管好这项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
(二)充实和加强司法统计力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统计人员。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统计工作为主配备得力人员,兼管其他工作时,也要切实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任务。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有适当人员接替,并在接替者熟悉业务后再让调出人员离开,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统计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准确、及时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负责,确保统计数字不错不漏;及时送出各种报表。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月报、季报应在下月2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逐级报送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四)加强统计分析。还没有抓统计分析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抓紧进行这项工作;已有实践经验的,应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要选送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好的,也可选送最高人民法院。
(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要与业务庭、室的其他人员密切协作,建立案件收结登记制度,填好收结案件登记卡片,保证统计数字有根有据。要坚持报表审核制度,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审查、签发报表。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统计台帐,积累历史统计资料。
以上通知,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的经验,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年开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10.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十
——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目前,全国共有基层检察院3205个,基层检察人员176600余人,分别占总数的88%和74%。党中央对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中央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大力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创造了良好条件。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坚持将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和改进基层法律监督工作
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最终目的是为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基层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的着力点,指导和推动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更加注重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主要任务在基层,强化法律监督的关键在基层。我们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导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制定关于加强立案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文件,初步解决了基层执法实践中一些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障碍。针对社会关注的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工作。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诉讼违法工作,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促进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的解决。总的看,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自觉性明显增强。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提出刑事抗诉11048件,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34455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32037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226件,为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基层检察院处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第一线。2008年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平均每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903200余人、提起公诉1068000余人,有力保障了社会安定有序。针对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我们要求基层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大化解社会矛盾力度。三年多来,基层检察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更加重视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主动做好法制宣传、释法说理、和解息诉等工作,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协助、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先行调解;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评估是否存在可能激化矛盾的风险,及时制定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案,努力实现坚持依法办案与有效化解矛盾的统一;建立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就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充分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当事人消除疑惑、及时息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救助。这些措施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基层检察院与群众接触最广泛,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最直接的窗口。我们要求基层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全国基层检察院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肃查办、积极预防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平均每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3.6万多人。坚持听民声、排民忧、解民难,普遍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推行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预约接访、视频接访、民生服务热线等便民利民措施。由于县(市、区)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最基层组织,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不少基层检察院探索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展巡回检察或设立派出检察室,推进工作重心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受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2008年以来,共有883个基层检察院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
二、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高基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我们坚持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努力建设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基层检察队伍。(一)打牢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教育。三年多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等活动,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表彰宣传长期扎根基层、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被誉为“乡村检察官”的张章宝等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促进了广大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
(二)提高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实际能力。坚持把加强教育培训作为提高素质能力的主要途径,建立和落实市级检察院集中轮训、省级检察院重点培训基层检察人员制度,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执法一线人员和新进新任人员的培训。2008年以来,共培训基层检察人员264400余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3200多名基层检察长进行了普遍轮训。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在强化培训的同时,把调处纠纷、释法说理、处置突发事件等纳入培训内容,注重提高基层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开展法律监督、做好群众工作等能力。建立检察官教检察官、业务专家到基层巡讲制度,更加重视经常性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东中部地区对口帮助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了直接培训新疆、西藏和其他民族地区基层检察人员规模,组建讲师团赴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共培训17270人。
(三)加强基层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正视并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注重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并在基层巡展。连续开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全面开展案件评查和评析工作,深入查找、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超期羁押、执法作风简单粗暴、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年部署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排查和解决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基层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53个基层检察院接待群众来访、公诉人出庭、警车警械管理等情况进行了集中督察。
(四)认真解决基层编制紧缺、人才匮乏等实际困难。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加大下派干部挂职、锻炼力度,实行基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新增政法专项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针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检察官面临断档的问题,认真落实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推行定向委托政法院校培养机制,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已招录定向培养大学生2848名。重视解决基层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更高学历考试,三年来共有19031名基层检察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目前,基层检察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8.7%,比2007年提高了9.1个百分点;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比2007年增加近1倍。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的状况,重视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和职业保障,推行市级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遴选制度,推动检察官津贴、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在基层落实。
三、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监督管理,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我们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契机,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基层特点的执法规范体系、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努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完善执法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总结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编撰了一部涵盖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共990条25万余字,并编写了一部60多万字的培训教材,对各个岗位和环节的执法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引,使执法标准更加规范、统一和明确。全国基层检察院认真落实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广泛开展执法规范专项培训和考试考核,加强对执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侦查活动、提高逮捕质量、优化基层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改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并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都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和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细化操作规程,明确具体要求,坚决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权利义务告知、案件信息查询、公开审查、新闻发布等制度,努力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探索运用免费声讯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布检察工作信息,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坚持把强化管理作为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加强执法办案管理和队伍管理的新机制。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特别是对超期办案等问题及时跟踪预警,保证上一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促进了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客观记录执法办案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指导下,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对检察人员区分不同职位类别进行规范管理,为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积累经验。
四、坚持以保障现代化为目标,推动完善基层执法保障机制
经费紧缺、装备落后,一直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在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推进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条件。
(一)健全基层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部署,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新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明显提高,基层检察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10年,中央财政向基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是2007年的3.4倍,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经费比2007年增长72%。(二)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修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1300多个基层检察院新建了“两房”。会同财政部下发《县级人民检察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各省级检察院制定了具体实施标准。2008至2010年,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投入科技装备资金28亿多元,重点加大侦查指挥、证据收集、交通通讯、检验鉴定等办案装备投入,增强了运用科技手段侦破案件、追逃追赃等能力。(三)提高基层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制定实施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建设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全国基层检察院已基本完成检察专线网和局域网建设,78.7%完成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建设,96.4%联入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不少基层检察院配备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多媒体示证等系统,初步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制约公正执法的问题和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是基层检察院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一些基层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执法思想存在偏差,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等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执法效果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基层检察人员能力素质与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还有差距。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监督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不足,教育培训设施相对落后,制约了对基层检察人员的全员轮训。三是基层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强。有的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纪律作风涣散;有的执法简单粗暴,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有的执法不公正、不廉洁,越权办案、受利益驱动办案、不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四是符合基层特点的检察管理机制亟待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队伍“出口”不畅,不适合的人员难以调整出检察队伍。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派出基层检察室的性质、职能、设置和办案程序等尚需明确。五是基层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持续攀升,不少检察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基层一线检察官无法参加系统学习和专门训练,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受地方整体限制公务员招录人数等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虽有编制,无法招录急需、紧缺的人才。同时,基层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偏低,职业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生活条件较差,高素质人才招不进、留不住,民族地区检察官后继乏人。六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同步增长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随着案件数量增长和办案成本不断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压力加大。在办案经费紧张状况逐步改善的情况下,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落后的问题逐步凸显。七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承担的帮扶、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等非检察事务较多,一些地方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对办案施加不当影响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紧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04年之后,再次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考验,继续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来抓,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第一,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正确有效发挥基层检察院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岗位为重点,全面落实和完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加强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语言规范、礼仪规范等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言行举止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执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案件评查、执法档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机制,切实提升执法规范的执行力,增强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
第三,着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培育基层检察人员的良好职业操守。狠抓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实施“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加大基层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分级分类抓好基层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对基层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一线检察官开展普遍轮训。重视解决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检察官断档问题,坚持编制分配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把好职业准入关,依法招录、遴选、任用人才,完善按基层职业和需求公开定向招录制度。健全基层检察人员激励保障机制。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队伍中、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护短,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第四,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涵盖检察业务、队伍、事务各个方面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落实和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完善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办案管理监督系统,逐步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实时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合理确定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突出加强业务机构。规范和加强派出基层检察室建设,更好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第五,着力加强保障现代化建设。推动落实检察经费保障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快推进基层科技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提高执法办案科技含量。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强化经费投资管理,防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勤俭办一切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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