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申请书

2024-08-12

保险索赔申请书(精选10篇)

1.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一

广东每年的6-9月份是台风影响较为频繁的时间段。2012年第八号台风“韦森特”于2012年7月22日凌晨在台山市赤溪镇登陆, 受台风“韦森特”的影响, 新会地区的配网电力设备及线路受到严重的破坏。灾害发生后, 新会局根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提供索赔材料, 但是最终的赔付额却远低于此次台风造成的损失, 因此保险双方对于此次索赔争议很大。由于这个案例影响面广、损害大、索赔时间紧迫, 所以从事资产索赔相关的财务、技术、理算人员集中进行了讨论分析, 希望尽快结案, 也为以后的同类案件做出典范。

2 加强保险索赔的意义

由于电网企业是典型的资产密集型企业, 固定资产数量大, 种类多, 分布广, 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往往是巨大的。面对风险, 企业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我们应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防范和转嫁企业运营风险, 降低保险管理成本, 促进国有资产保险增值, 提高保障系数,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 偏差产生的原因分析

本次“韦森特”台风造成新会供电局管辖区内的13个供电所、108个台区的电力设备及供电线路受损, 其中10k V线路:断杆22基、斜/倒杆34基, 导线受损6km;0.4k V线路:断杆240基, 斜/倒杆1332基, 导线受损43km;设备:变压器1台, 真空开关柜1个, 柱上开关1个, 其他设备32台。根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 《电网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新会区此次台风造成的10k V及以下配电网资产损失初步估算金额3818626元, 核损金额1676462.28元, 保险赔付率仅为43.9%, 相对于之前的单个案件70%左右的赔付率明显低了很多。核损报告出来以后, 从事资产索赔相关的财务、技术人员集中进行了讨论分析, 通过横向地对比分析这次大面积的索赔跟之前的单个案件索赔, 纵向地对比索赔结算与赔付核算, 此次偏差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 时间紧迫, 核算不完全

从灾害发生到完成修复及索赔资料提交, 前后总共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到最后整个案件最终定损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这个涉及面广的案件, 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对损失的核算都会存在不完全的方面。如对于电杆数量的核定见表1。

3.2 资产定损标准不统一

由于目前整个保险行业对财产保险事故在定损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 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内部掌握的理赔政策, 导致共在处理同一原因造成的出险事故时, 理赔方式、结果各不相同。电网资产分布广泛, 各地材料的市场价格、取费标准等不尽相同, 保险双方缺乏事先认可的统一计算标准, 无论是损失量的统计还是修复费用, 保险双方的争议都很大。如对于线路数量的核定:保险公司对本次灾害中导线的基本核损原则是按照接驳给予核定:“10k V导线数量为核定的断杆数×3相×30米+核定的斜杆数量×3相×20米, 根据以上两原则核定的10k V导线数量。”而新会地区10k V线路的档距为50~60米, 有些甚至达到80~90米, 10k V电杆部分斜杆的倾斜角度比较大, 造成一定数量的导线拉伸变细, 已不符合国家电力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影响供电线路正常运行, 需按档距更换。所以, 保险公司对于线路长度的核损总数量仅为报损总数量的59%。 (表2)

保险公司对于修复费用的计算是按照导线、电杆等材料的损失量来计算安装工程费用的, 这种计算方法其一是未包含乙供材料费用, 其二只计算了部分的工作内容, 不能完全反映修复工程量, 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偏差。

3.3 配网暂无专用的维修定额

现行配电网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 使用的计价依据都是《20k 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 假如有一台配变遭受雷击出现故障需维修, 那么维修预算就只能套用电网工程的拆除、安装变压器的定额来做预算。就实际工作而言, 改造、维修工程通常需要配合停电来做, 停电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技术措施、生产运行方案相应要复杂得多, 所需的人、材、机的消耗自然也比一般新建工程要多, 但是由于没有专用的维修定额, 就只能套用配网工程定额。

3.4 对于其他费用的认定不统一

财产保险一切险规定,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合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合理的费用。预防及抢险费用专用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经双方认可, 必须对保险标的及影响保险标的安全的状态进行抢修、加固等措施, 因此而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但是在保险公司这次台风的核损报告中却如此核定“青赔、清障、请民工及大型机械租凭费用非保险标的部分, 本报告暂不给予核定。”事实上这些费用都是在灾情发生后, 实际发生的费用, 而这些费用的发生又不能用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来计算, 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作为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却是最易被审减的一部分费用。

3.5 对于综合地形系数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综合地形系数对于预算的影响较大,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形情况, 结合现场查勘情况, 核定地形为平地70%, 丘陵地为20%, 沼泽地为10%, 综合地形系数为9%。而实际上发生倒杆、段杆的线路大部分是在鱼塘边, 平地50%, 沼泽地为50%, 综合地形系数为30%, 这样作为计费基础的人工费就少了21%。

4 小结

目前电网企业系统单位大部分能对出险事故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 但是各单位对于损失的估计存在较大差异, 究其原因双方对于定损标准不统一、核算不完全、无统一的核算标准是造成保险索赔与赔付差异大的主要原因。因此, 需要进一步优化出险索赔管理流程, 建立相关的标准规范, 提高保险赔付率。

参考文献

[1]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工程造价综合知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1:153-165.

[2]广东电网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2.向平安保险索赔很难 篇二

去年3月,我5岁的女儿在西安某幼儿园参加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保期一年。去年9月初某夜,孩子不慎从床上摔下,造成右肩骨轻微骨折,次日赴长安区子午骨科专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无意想到孩子还买了平安保险,于是向所在幼儿园通知了此事。经二十多天治疗,基本痊愈,治疗合计不过175元,于是向平安保险理赔人员申请理赔事宜。

我想着这100多块钱的理赔,作为还算是个大企业的平安公司,应该会很爽快地赔付了,事实证明是我想当然了。

这时,让我始料未及第一个意外出现了:平安保险理赔人员提出了近十项苛刻得近乎让常人无法办到的条件。包括:要在指定的医院治疗方能报销,要写书面报告,要药处方,要单据,要事件经过,要父母双方及孩子身份证户口本,甚至要给5岁孩子开个人银行账户,等等。

要在指定医院治疗等限制条件,在我买保单时没有一个人对我说过。现在出了事,规矩由保险公司海阔天空任意定——这可能就是传说中的“本理赔解释权归平安保险公司”的内涵吧!

“什么指定医院?在我买保险时你们有人给我说过吗”在与理赔人员的多次交涉中,我据理力争提到这一点。后来,对方终于承认这是他们的一个失误。“既然是你们的失误,就应该由你们来负责。”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

我费了很大的周折和精力,凑齐了它要求的所有资料,我将这一整套资料上交理赔人员。

一个多月过去了,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消息。我又拨通了理赔人员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管回复,你到银行去查。”

好吧,那就去查。这时,第二个意外出现了:农行折子上赫然打的是18元理赔金。这笔赔偿金还不及我交的保费高,连我为理赔折腾的车费、电话费、复印费都远远不够。这18元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然而,几个月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人理会我。

钱虽小,气是大!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平安好歹算个大公司,难道这就是它立于市场的经营之道吗?于是,我拨打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投诉电话95511,将事情的前前后后向话务员认真倾诉一遍,希望他们能给我做主。

“多长时间给我回复?”

“我们只能向上反映。”

“我问你多长时间回复?”

“我们不负责解决,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

“我是问你多长时间回复?”

“嗯……这个……十个工作日吧。”

“好的,再见!”

于是我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第三个意外,也许也是意料之中的,出现了:三十多个工作日过去了,没有任何回复。

在网上看到一篇帖子《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五——入保容易服务难》,其中写道:

“平安保险公司自己员工参保死了都得不到赔偿。平安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的员工苗春霞,2007年12月1日因为一起刑事案件意外死亡。作为在保险公司干了四年多的业务员,平安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00多元钱。

苗春霞的同事说,小苗出事我们都很伤心。说句公道话,小苗的两份保险按合同确实是应该赔偿的,公司一开始也同意理赔,可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又不想赔偿了。”

买了保险的一条人命就值100多元,而且是自己企业的员工!

作为一个企业,在赚钱的同时肯定也会略微注重下信誉。我们不奢求平安保险公司能跌出投诉榜的第一名,但是我们真诚地希望,它能够在入保与理赔间更加平衡一点,这是真真切切的对平安保险公司品牌有利的事情。

3.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篇三

被保险人 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莲花社区卫生室/医生宋良虎 保险险别 医疗责任保险
保单号码 ADD0370009006127 保险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出险时间 20xx年xx月xx日10时 出险地点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莲花社区卫生室
患 者 姓名 胡秀英 身份证号 510702195002094148
性别 年龄 61岁 住 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七里村
出险原因、经过:
20xx年xx月xx日9:20时,患者胡秀英(女)61岁,因支气管炎(有肺心病史)到莲花社区卫生室就诊,医生宋良虎给患者作青霉素过敏皮试后开始输液,9:50时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反应,卫生室立即呼叫120并同时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患者于10时许在莲花社区卫生室死亡,死者亲属就此提出赔偿要求。

 

20xx年xx月xx日,经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魏城司法所行政调解,医方与死者亲属代表达成协议,宋良虎赔偿死者亲属30000元作为该案争议的终结;xx月xx日,宋良虎分2次付给死者亲属赔偿金合计30000元。此后医方向绵阳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要求死者亲属代表也需共同办理鉴定事项;对此死者亲属代表提出,办理鉴定事项的条件是医方再向死者亲属支付50万元,这使医方无法办理医疗事故鉴定。为妥善处理本案及确认医疗事故责任,7月8日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关于宋良虎接诊胡秀英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宋良虎在对患者实施青霉素皮试操作中,错误地将皮试结果判断为阴性,致使患者在输液20分钟后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并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在此提出保险索赔,请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三方索赔金额:30000元
损失估计 人身伤亡:30000元
财产损失:
 
估计损失金额总计:11000元
索赔方是否已提出诉讼:是 □诉讼时间:年月日

 

否 □√是否有诉讼意向: 是 □否 □

报案人姓名:宋良虎

 

报案方式: 电话□传真□到保险公司□

报案时间:20xx年x月xx日11时

联系电话:0816-2742346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

(被保险人签章):

填写本通知书时间: 20xx年xx月日

保险公司意见:

 

受理人:受理时间:20xx年xx月日

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篇三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同意书)

案件登录号: 20 级 信息科学技术 学院

申请事项

住院医疗()意外医疗()门诊医疗()住院津贴()

身故()残疾()重大疾病()其它()
被保险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大连海事大学 职业 学生
事故经过 事故日期   原因   地点   现状 康复
事故是否已通知本公司 是请注明日期:年月日否
事故经过(申请人详细填写) 说明基本经过,不要出现之前有过类似病因的说明,例如:

 

“之前就得了阑尾炎很久,但一直没有做手术,这次发病比较严重,做了切除手术”应写为“急性发作阑尾炎,做了切除手术”。

事故是否报公安/交警/劳动卫生部门处理 是(请附材料)否
事故者如身故,是否已检验死因 是(请附材料) 否
目前是否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其它保险公司、社保或第三者的给付及补偿,是 否

 

若是,请具体说明: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XXX
与被保险

 

人关系

配偶本人

 

父母/子女 监护人

理赔通知送达地址 XXX
邮编 116026
如属保险责任,保险金领取方式:eq oac(□,√)√1、银行转账 2、委托(单位/个人) 3、自领
开户银行 中国

 

银行

户名(限申请者本人)   账号  
郑重声明:

 

1、本人保证在理赔申请书上所填写内容详尽确实;

2、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我公司提供与此次理赔申请有关的资料(包括病历、账单、司法证明资料等);

3、本人同意自行负责因账号提供错误导致划账不成功的后果;

4、本人同意承担因报案通知延迟致使本次事故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相关责任。

5、本人所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仅限于我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我公司及必要第三方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投保单位证明:

 

4.公众及产品责任保险索赔 篇四

保单号:被保险人:

请及时收集、提供下述已勾选材料:

□1.出险通知书

□2.索赔申请书

□3.事故第一现场照片及受损人员或受损标的照片

□4.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报告

□5.损失是因被保险人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证明材料

□6.受害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函及相关索赔资料

□7.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证明

□8.受害人身份证明

□9.受害人误工证明(需提供受害人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证明)

□10.护理费或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证明

□11.合理伙食补助费证明

□12.合理交通费证明

□13.伤残鉴定证明

□14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16.索赔人身份证明,索赔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17.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

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明文件

□18.相关方提供的财产修复方案及工程预算书、结算书、修理合同、购买发票或修理发票

或其他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

□19.与第三者协商的最终赔偿协议及第三者签字的责任解除书

□21.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给受害人的证明

□22.赔款协议书

□23.相关法律诉讼资料

□24.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资料

本指引意在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索赔资料,以期进一步推进赔案工作,不代表我司对本 事故是否构成保单责任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认。

案件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电话:

5.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五

现有的研究内容从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防范对策等方面进行定性的研究,纯理论的定性研究和制度设计层面的研究较多,而实证性的针对行为规律与特点的定量研究是目前该领域的重要薄弱环节。本文采用结构性问卷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对我国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过度索赔行为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将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依据。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以山西省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以下三个人群中进行随机抽样,这三个人群分别是:普通群众、医务人员、对医学知识有所了解的人群。本次调查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438份,其中,有效问卷424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4.2%。

1.2 问卷设计

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医疗保险过度索赔调查问卷,采用结构性问卷调查法进行调查。问卷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调查说明,填写要求;第二部分:基本信息的调查;第三部分:医疗保险制度下过度索赔情况的调查;第四部分:家庭成员就诊与医疗消费情况的调查;第五部分:家庭成员住院与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的调查。

1.3 问卷调查

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是指参保人通过医疗保险获得的收益超过其应获得的补偿。问卷调查是通过知情人调查的方法,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以及亲戚朋友的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情况。该调查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敏感性问题调查过程中资料收集的困难,有助于提高对过度索赔行为的回答响应率。

1.4 研究方法

采用Excel进行资料录入和编码整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描述。统计描述主要是进行率和构成比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过度索赔行为规律和损失的估计。

2 研究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共424例。男性165 人,女性259人;城镇居民315人,农村居民109人;被调查者平均年龄35.97岁,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45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88人,占67.8%。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学生119人,医务工作者57人,行政管理者54人,农民41人,工人40人,保险工作者8人。被调查者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 000 元以下的有215 人,占50.7%;其中人均年收入2 500元以下者116人,占到27.3%。被调查者中参加医疗保险者370 人,占到87.3%。

2.2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过度索赔行为

在被调查者中,印象比较深刻的过度索赔事件共有55例,占被调查对象的13.0%。其中发生在2012年以前的有22例,2012年的有14例,2012年以后的有19例。被调查人员分别提供了这55例医疗保险过度索赔事件的相关信息。

2.2.1过度索赔者的基本信息

过度索赔者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过度索赔者为被调查者“本人”的有4人,占7.3%;为其“家庭成员”者7人,占13.0%;为其“亲戚朋友”者35人,占63.6%;其他关系的人,占16.4%。过度索赔者中,男性37人(67.3%),年龄均数为43.6±15.9岁;女性18人(32.7%),年龄均数为44.9±18.0岁。在过度索赔行为人的职业中,农民14人,占25.5%;工人11人,占20.0%;行政管理者5人,占9.1%;医疗工作者2人,占3.6%;其他是23人,占41.8%。

2.2.2过度索赔者的欺诈相关信息

在发生过度索赔的医保类型中,各医保均占有一定的比例,新农合所占比例最大,见表1。

过度索赔的费用中,属于住院费用的比例超过总医疗费用形式的一半,见表2。

过度索赔者的就诊机构中,跨地区就诊的占43.6%,见表3。

发生过度索赔的表现形式中,门诊病人转住院和篡改药品名称(将不能报销药品、保健品、日用品篡改为能报销的药品)的占到54.5%,见表4。

在导致不合理报销的原因中,医生与患者串通的有33人,占的比例最大,见表5。

2.3 过去两周家庭成员就诊与医疗消费情况

通过对家庭成员两周就诊与医疗消费情况调查了解到,家庭成员过去两周内就诊次数为83次,获得医疗保险报销的有44人,占就诊次数的53.0%。在44人中,认为此次报销合理的有13 人,占29.5%;认为此次报销不合理的有31 人,占70.5%。他们认为保险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医保规定不完善、有些慢性病不能报销、某些药品不能报销、报销比例比较小等。

2.4 2012年家庭成员住院与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通过对家庭成员住院与医疗消费情况调查了解到,家庭成员住院人数为83人,其中获得医疗保险报销的有82人,占住院人数的98.8%。认为此次报销存在过度索赔情况的有11人,占报销者的14.9%。

3讨论

3.1 新农合医疗保险欺诈的原因与改善的措施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发生过度索赔的医保类型中,新农合占到61.8%,比例最大。我国新农合的推行虽然减轻了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使医疗救助体系得以健全,但是仍然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管理成本高、报销程序复杂、基金监管不到位、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4]。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新农合基金欺诈问题尤为严重,控制欺诈行为的发生已经刻不容缓。为了降低新农合欺诈行为的发生率,我们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资、合理运作新农合基金、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新农合服务水平等,真正发挥其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5]。

3.2 医疗保险过度索赔的欺诈特点

参保人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主体,探究其欺诈行为的手段和原因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6]。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过度索赔者实施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挂床住院、异地就医、篡改药品名称(将不能报销药品、保健品、日用品篡改为能报销的药品)、借用他人医疗卡、虚开医疗发票、编造病例、医患合谋等。而引发这些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医院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本地异地就医不分,异地就医伪造票据、欺诈骗保层出不穷;参保人法律意识弱、贪图小利;工作人员能力不高、审核不严;监管力量薄弱,内部管理松散;对欺诈骗保打击不力;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等[7,8,9]。

4 结论

医疗欺诈的形式是多样的,对医学和社会的影响非常大[10]。针对引发欺诈行为发生的多方面原因,提出相应的反欺诈措施:加强对医疗参与主体的监督、加大审查和查处力度、提高立法层次、积极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强化就医管理等[6,7,10]。最终目的是实现医疗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11]。

摘要:目的:研究不同类型参保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特点和过度索赔行为规律特征。方法:在山西省范围内随机抽取调查对象450名,利用自行编制的封闭式问卷对研究对象进行调查。问卷调查是通过“知情人调查”的方法,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以及亲戚朋友的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情况。结果:在过度索赔者的医疗保障制度中,新农合所占比例最大(占到61.8%)以及过度索赔者实施欺诈的行为特点。结论:现阶段医疗保险参与主体实施欺诈的手段比较多样,应根据其欺诈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尽可能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医疗保险,过度索赔,行为规律

参考文献

[1]石卓越.基于外部性理论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欺诈行为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2]夏宏,汪凯,张守春.医疗保险中的欺诈与反欺诈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3907-3908.

[3]张翼飞,龚勋.医疗保险中欺诈问题的博弈分析[J].现代医院管理,2009,7(2):12-14.

[4]荣幸,杨汇潮.新农合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N].中国保险报,2011-05-24(2).

[5]高阳,畅丽萍.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干问题的对策[J].学理论,2011(10):75-76.

[6]杨森林.基金支付方式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欺诈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7]周向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应先行[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10):24-25.

[8]刘斌.如何防范诈骗新农合医保金犯罪[N].检查日报,2011-01-09(3).

[9]刘伟娜.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10]Roger D.Klein,Sheldon Campbell.Health Care Fraud and Abuse Laws[J].Arch Pathol Lab Med,2006,130(8):1169-1177.

6.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是以被保险人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原告鲁某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除收取原告的挂靠管理费用外,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且该挂靠公司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均予以认可。在鲁某要求挂靠公司代为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挂靠公司怠于行使赔偿权的情况下,应赋予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种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鲁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十分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依法收取肇事者的赔偿款的权利,如果交管部门不收取肇事者的赔偿费用,交管部门又如何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交付的前提首先是其已收取了该赔偿费,即收取肇事者的赔款在前、交付有关部门在后。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该条详细说明了对于未知名死者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同时也说明了交警部门收取赔偿款的权利。

并且,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第一款:“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以及第二款:“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交管部门完全有依据收取该赔偿款。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系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7.索赔申请书 篇七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xx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XX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x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XX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XX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

8.工伤索赔申请书 篇八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篇二: 申请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住电址:&&&&&&&&话:&&&&&&&&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64);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300元;

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2011年7月22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人工认字〔2011〕第40731号)。2011年10月2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曲人鉴委字〔2011〕第1046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此致&&&&&&&&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篇三: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申请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在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2011年12月25日 篇四: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2011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

1、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10】30440号)2012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12〕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此致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二0一二年月 篇五: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结字第ldk号 结案报告单位:人事行政部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工号姓名性别入职时间 工伤经办人: 岗位名称 身份证号

9.工程误工索赔申请书 篇九

(都市雅居项目一、三、四地块)

尊敬的湛江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廉江都市雅居项目部领导:

根据廉江市雅塘镇都市雅居项目部通知我单位“地块

三、地块四进场施工”的约定,我单位施工人员自2017年5月17日准时、足员进驻施工现场,在我们进场后,我单位及时进行地块三的基础测量放线、塔吊基础施工及后续的塔身安装工作,并在2017年6月2日完成对塔吊的安全检测验收工作及与湛江市广大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塔吊起用合同,但由于贵公司项目部迟迟不对地块三进行开挖施工(基础土方工程不在我单位承包范围),不能按时给我单位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工作面,造成我单位租赁的塔机一直停工到2017年8月20日,整整耽误了79天的黄金时间。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为了诚信务实的履行合同职责,从管理、施工班组人员安排到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的配备都按时按量到达现场。可是,由于贵公司项目部的原因,地块三拖到现在还不见开挖,使我单位在塔吊起用后的79天时间里不但没有产出相应的经济效益,而且必须按合同支付塔吊租赁公司的租金及施工、测量、塔吊指挥等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及各班组工人的误工赔偿。地块四基础回填土原计划7天全部完成,而贵司从2017年7月3日开始至2017年8月11日结束,整整用了40天时间才大致完成(北面排栅脚一直拖至8月27才完成垫层浇筑),不计算排栅脚垫层延误时间,都已经超出计划时间34天,当时地块三、四已安排好木工17个,铁工24个,给我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单位进场前同木工班、铁工班的承诺:每位发放来回路费500元,超过两天没有工开需补贴每人每天250元的误工损失。

地块一基坑回填按原计划7天完成,但从2017年8月23日开始填至今日还未完成,预计全部回填完需到9月4日,超出计划天数6天。

以上的不必要损失完全是贵公司造成,因此,要求贵公司项目部给予我单位相应的误工赔偿,以示公正。

一、地块一工人误工补偿计算式:

1、误工补偿:48人*250人/天*6天=72000元

一、地块三塔吊租赁费赔偿计算式:

1、塔吊租金:18500/月;18500/30*79天=48716.7元。

二、地块三、四管理人员、工人误工补偿计算式:

1、管理费用:施工员9000/月;测量员9000/月;测量助手4200/月;塔吊指挥4200/月;

(9000+9000+4200+4200)/30*79天=69520元。

2、管理人员生活费:5人*750元/每人每月=3750元 /30*79=9875元

3、路费补贴:41人*500/人=20500元

4、误工补偿:41人*250人/天*32天=328000元 三地块、四地块总计费用:)(72000+48716.7+69520+9875+20500+328000)=548611.7元

严正要求:因此申请中所有款项我单位都是以现金月结方式支付,所以要求贵公司务必在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项,否则,我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全由贵公司负责。

此致

敬礼

廉江永记劳务队

10.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十

保险公司不认司法鉴定 索赔1元保险好难 29岁的儿子本为某外企的专业摄影师,在乘客车外出旅游时,突然遭遇意外车祸双腿残疾,63岁的老父除了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外,还瞄准了与车票相连的两份1元钱保险。昨日上午,几经碰壁的余先生再次找到保险公司,要保险公司为这1元钱保险“买单”。车祸导致1死17伤 昨日,余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去年9月29日的一起车祸。当日,儿子小余在新南门汽车站购买了前往康定的旅游车票,并购买了2份1元钱保险。不幸的是,当晚 23时许,发往康定该趟客车在途中与货车相撞,酿成1死17伤的惨剧。儿子小余在车祸中严重受伤,并落了个双腿残疾。余先生出示了当地交警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出院证明,以及由甘孜阳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给出的鉴定结论:小余伤残左下肢为Ⅸ级伤残,右下肢为Ⅶ级伤残。儿子残疾父亲索赔保险公司 由于客车运输公司在事故中负全责,小余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全部由运输公司垫付,但今年3月份,运输公司停止了支付费用,希望协商一次性解决此事。因经济问题,父亲无奈将儿子接回家疗养。在整理资料时,老余注意到了与车票连在一起的两份1元保险。两张1元保险票据的保险费均为1万元,其中旅客在乘车旅途中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不同比例给付,最高不超过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余先生经过仔细核算,该保险公司应赔付儿子3000余元。按照保险票据上的地址,余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替儿子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不认司法鉴定 “不赔啊!”余先生称,保险公司根本不认同甘孜州作出的伤残鉴定,只认同保险公司指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从而几次作出拒赔答复。对此,余先生认为,儿子的伤残鉴定合理合法,连交警都认同,无疑具有权威性,保险公司没理由不认。同时,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至少需要上千元费用,他担负不起,毕竟保险公司也不过能赔几千块钱。无奈之下求助本报 跑了几次保险公司,老余均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无奈向本报热线求救。昨日上午,记者随同余老先生一同前往该保险公司,双方再次协商。上午12时许,李经理称考虑到余先生的特殊情况,最终做出让步:如果小余按照保险条款重新鉴定了伤残等级,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并支付鉴定费用;但如果重新鉴定结果达不到理赔条件,鉴定费用由余家担负。这样的协商结果,老余表示接受,但他对于这1元保险最终能否获赔,心中仍有个问号。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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