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保政策咨询(精选13篇)
1.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一
社保医保增减员前都需要提前通知张怀(张怀需要至少五天处理时间)
【社保-社保大厦3楼】每月6-23日申报,周五下午、周六、周日不受理
(1)社保新增员(未办理过社保,网上已申报)
填写社保增员表(一式四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2张)、照片(2张)
直接到社保窗口里面报道(不用排队)到凭社保增员表“发放手册”窗口领取蓝本(不用排队,手册要盖章、盖印)
到“96年后社保查询”自助机上输入身份证查询社保编码
(2)社保增员(以前办理过社保,网上已申报)
直接到社保窗口里面报道(不用排队)
(3)社保减员(养老保险每月1-25日,工伤生育保险截止到月底)《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四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
【医保-劳动大厦2楼】医保新增员(未办理过医保)每月6-25日申报,周五下午、周六、周日不受理
携带社保增员表(社保已盖章)
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
医保单位档案录入(三人及以上需要医保单位档案录入,用txt格式拷到u盘给医保中心)
到领卡制卡窗口交钱,20天后领卡
医保减员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要公司盖章、签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离职证明(需要公司盖章、签字)
2.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二
笔者以为,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回到问题的根本。这需要我们在“大医保”中以系统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间的差距会逐渐取消,这是一种趋势。
第一,以系统眼光解决基本险结构性问题,统筹考虑三大目录、医保个账等结构性问题,系统性解决基本险从职工医保走向全民医保过程中的枝节性、结构性问题,建立更加完整、健全的全民医保体系,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分层化、差异化。
第二,以发展眼光解决职工居民待遇差距,逐步提高低人群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制度间差距。以东莞为例,东莞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早期即制定“职工医保快车不加速,农居民医保慢车勤加速”的思路和规划,实现了两个制度的对接,彻底突破了医保的城乡二元分割和职工、居民间的身份分割,提高了全市医保统筹规模和层次,以“较低缴费、较高保障”建立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的统一制度,实现全民“一个制度”。东莞的大病险实际是对基本险结构性问题的合理调整,是基本险的进一步完善与巩固。
3.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 篇三
第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标准目前设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总共五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第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补助的相关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积极鼓励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那些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当中中央财政要对西部地区按中央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则是50%的补助。
4.社保和医保有什么区别 篇四
社保卡和医保卡是一回事吗?
社保卡和医保卡不是一回事,二者有以下一些区别:
概念不同。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
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功能不同。
社保卡不仅具有医保卡功能,还是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重要凭证,例如领取失业金等等。
医保卡仅限于医保功能,只能用来享受医保待遇,不能报销。
发卡部门不同。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社保卡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
安全性能不同。
社保卡有较为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安全系数较高。
医保卡则没有这种管理体系,安全系数较低。
社保就是医保吗?
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社保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当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五险”会变成“四险”。
医保是医疗保险的简称,它是职工在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总结来说,社保卡的作用比医保卡更大,你能够拿着社保卡上医院去看病直接结账,还能用社保卡报销医疗费用,不过这是需要去特定的医疗保险机构的,有些医院并不是直接拿社保卡就能够报销的,一般具体的报销比例还是要看病患者要报销的是哪些项目,有的检查是可以直接报销的,但有的并不允许报销,这要根据视情况而论。
5.思修医保社保调研报告范文 篇五
一、活动主题:农村医保、社保问题的调研
二、活动目的:关注老年人;关注医保社保;关注新农村
1.了解农村老年人是否大多数购买有医保、社保
2.了解农村村民对医保、社保的看法
3.了解农村村民是否满意、响应国家的医保、社保制度
4.了解农村村民在看不起病和不敢看病的现象
5.了解能存村民在医保、社保政策的实施下,生活水平是否有改善
三、活动对象:曾家农村的部分老年人(抽样调查)
四、活动方式:走访调查
制定关于农村医保、社保的调查问卷,将其发放到被调查的村民手中,通过村民的填写情况对医保、社保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清醒的认识。通过此次调研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民村民对医保和社保的认识。因为此次实践活动的调查深入农村,深入农民,深入农村医疗现状,采农民心声,从而了解农民对医保、社保的参保情况和农民对医保、社保政策的知晓程度,以及对医保、社保政策的满意程度。
通过调查走访,我们“创造者队”发现了医保、社保制度在农村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不足。根据我们抽样走访调查后的数据采集和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得出了一定的结论并针对结论中不好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我们希望能为国家在社会保障体系上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使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得到完善,满足更多农民群众的需求,让广大农民能真正的享受到医保、社保制度带来的服务与方便,全面做到关注老年人、关注医保社保、关注新农村。在此次调研实践活动中,我们“创造者队”不仅能更好地提升自己的社会实践服务本领与经验,还能为新农村及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调查活动中,我们小组通过走访辖区居民、了解农户、听取社区老人讲述,再加上我们之前准备好的相关资料,很快我们了解到了老人对国家医保、社保制
度的满意度很高,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导致很多老人不敢买医保和社保。下面我将把我们“创造者队”走访调研活动的成果展现如下:
五、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国际地位明显提高,政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发展呈加快趋势,农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正在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如:国家对农村医保、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也就是说,正式国家对农村的关注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才相继出现在农村,给农民带来好处。
六、农民对医保、社保制度的态度
大多数居民对国家实施的医保、社保政策表示支持和参与,就曾家村民抽样调查显示参与率较高。当然也有部分居民对此制度缺乏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医药费用的不断上涨,广大农民在看病方面不堪重负,看病难、看不起病的相当普遍。调查了解,有些被调查者有病有,应就诊而不去就诊,该住院而不住院。因病致贫、因贫拖病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通过与被调查者聊天,不难发现农民迫切希望改变现状的愿望十分迫切。而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正是以为群众解决这些难题为出发点,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落脚点,使大多农民在医保和社保的保障制度下,安享晚年。
七、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由于受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的制约和受传统生活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情况下,要农民自己出钱来保障自己健康的意识还不强,部分农户有怕吃亏的思想。尽管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农民希望有医保、社保等保障,甚至有些农户已经购买有医保和社保,但是他们都对医疗消费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认为看病花钱目前还是次要的,偶然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并且部分被调查者认为
购买昂贵的医药不划算,这些都是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国家去解决。.根据调查可知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在农村进行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农户认为买了医保就没必要买社保,买了社保就没必要买医保。从这就可以说明有些农户还未弄懂医保与社保的区别,这就说明了关于农村医保和社保制度在农村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宣传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时要耐心细致的做宣传工作,要使这一制度家喻户晓,将主要内容做到人人皆知。
3、据被调查者反映,部分人觉得报销手续比较复杂、报销比例较低。在调查的总人数中,绝大多数都希望国家能“提高报销标准”和“简化报销手续”这两条。被调查者说病人就诊后到拿到报销的医药费,特别是转院治疗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才能报销,这样就被需要较长的时间。另外,他们认为报销的范围太小,补偿的标准也较低,起报线较高,难以达到农户们预想的效果。
八、活动总结
我国农村在医保、社保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益处,一定程度上在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就我们小组对曾家农村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医保、社保制度还并不完善,这需要我们的大力支持和大力宣传,让农民了解医保、社保带来的好处,当然,国家还要根据农户的反映情况对农村医保、社保制度进行调整完善,让人民真正受益于医保和社保,从而让农民心甘情愿的参加医保与社保。
九、建议意见
1.国家要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完善调整农村的医保、社保政策制度
2.不断提高农户的知识水平,从而使他们提高对医保、社保制度的认识
3.国家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适时扩大农村医保、社保制度的保障费用。
4.国家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了解农村农户们的真实想法,从而对症下药,让农户明白对医保、社保制度的好处。
5.农户们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有关农村医保、社保的相关政策,主动参加到农村医保、社保的队伍中去。
十、活动感想
在这次曾家实行的医保、社保实践调研活动中,我真是受益匪浅。身为一名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的接班人,理应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事。而这次的实践调研活动就给我留下了美好的回忆。尽管在调研中有幸苦、有埋怨,但是我还是立志将实践进行到底,因为我相信:我实践,我快乐!
6.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城市化发展进程, 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诸如环境、资源、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这几年来愈加严峻。在城市化进程中, 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相关政策配套不完善, 使部分农民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面临生存和发展的严峻问题。为了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 维护社会和谐, 各地针对失地农民问题制定了许多政策。“土地换社保”政策正是其中之一, 早在1993年, 浙江省就率先为失地农民购买了保险。这一政策早期只包括为农民购买基本的养老保险。由于这一政策在解决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上有着积极作用, 在地域上很快就从长江三角洲地区扩散到其他地区, 同时其内涵也不断扩大。该政策有其积极作用, 但它在各地推行过程中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加以推敲和完善。笔者主要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三方面探讨该政策的发展方向。
2 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2.1 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由来与去留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因某种灾害等事故或风险造成了生活陷入困境或生活质量降低的情形下, 为保障生存安全或维持一定生活水平, 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我国农村, 土地不仅承担着生产功能, 同时还承担着农民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这是由于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被区别对待, 农民长期以来享受不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成果, 或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地区。农民的生老病死等风险与费用也基本上由农户家庭自我承担, 而土地是农户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因此农村土地最终衍生出社会保障功能。
对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去留, 国内从政策制度层面到学术界都尚未统一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例如赵小军在反驳土地私有化观点的同时, 认为农村土地是是社会保障的特殊形式, “构建由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必须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也有学者认为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应该是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 如王顺祥、姜正杰、王烨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地规模经营的逐步实现方面分析, 认为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遵循由强到弱、再由弱到强的过程。彭慧蓉、钟涨宝分析了农地制度的变迁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农地流转的负面影响, 得出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由土地提供转变为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
2.2 政府的基本职责
笔者认同应该弱化和剥离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观点。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应该主要成为农民获取收入的工具, 如果农村土地继续负担甚至强化社会保障功能, 对于农民来说风险负担大, 不利于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各个地方当前施行的“土地换社保”政策有助于剥离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把失地农民纳入国家统一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必须指出, 农民要以失去土地为代价换取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 这样的政策违背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平等性、义务主体特定性, 从理念上背离了社会保障权的本意, 实际上损害了农民的基本公民权利。因此“土地换社保”政策不能作为一个长期制度安排, 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是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所在。
3 农村征地补偿制度
3.1 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地制度的弊端随着城市化发展的深化愈来愈引人关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而现实是失地农民生活往往陷入贫困, 对此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彭健认为政府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的地位模糊、农村户籍管理混乱、村民自治中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民主独裁”、司法救济的缺失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突出的主要原因。戴双兴把征地分为公益性土地征用和经营性土地征用, 指出“将非公益性土地征地补偿按照公益性征地补偿计算, 使得征地补偿费过低”,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未能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 学者们对于征地补偿提出的改进意见多集中于补偿标准、程序、方式、分配等方面, 如邹卫中提出“积极扶持农民再就业和创业, 以满足其日后生活的需要”, “以向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社会保障为重点, 为失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周建国通过分析征用农地价格的“剪刀差”, 并对比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以及台湾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提出应该以市场为基础, 结合土地的潜在收益价值和市场价值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3.2“土地换社保”与征地
“土地换社保”政策上探索了一种机制, 部分地缓解了征地对农民的困扰, 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 在许多地区的“土地换社保”政策中,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很大一部分取自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实际上就是用失地农民自己的钱为自己购买社保, 地方政府逃避了责任。其次, 多数地区失地农民以土地换得的社保仅是农村养老保险, 是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 保障的水平极低。此外, 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 虽然各地也注意到要对农民进行培训, 增加就业能力, 但效果并不理想, 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因此, 仅仅换得社保对失地农民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另外, 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换社保”政策将城郊的农民全部城市居民化, 把土地国有化, 实际上看重的只是低成本获得土地。
4 土地规模经营
4.1 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土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之一, 但各国国情不同, 不能一概而论或一蹴而就。美国现代农业中土地规模经营是一个典型, 而日本同为发达国家, 但人多地少, 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程差异很大。
张忠明、钱文荣通过对长江中下游区域的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进行实地调查, 得出结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地农民的上地规模经营意愿;农业经营者老龄化现象是导致规模经营意愿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业比较收益低下是农民规模经营意愿低的最根本动因;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弱化了农民规模经营意愿;不断增加的农业生产流动资本投入成为激励农民规模经营意愿的重要因素”。
对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问题, 刘洪银分析了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现实条件和可行性, 提出“以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为突破口, 创新组织形式, 优化劳动力配置结构, 实现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及其路径选择。
关于农村土地产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 存在产权主体不清晰、内涵不具体等问题, 而家庭承包制并未触及土地产权关系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但是, 对于农地产权的进一步改革方向却有不同的认识。许宏、周应恒分析了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农地制度与土地经营规模的变化, 提出“农地产权私有并不必然产生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显著上升, 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既不是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充分条件, 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 反驳了国内部分学者关于农地产权私有化的提议。
4.2 利用政策促进规模经营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 人均耕地面积少, 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必须安排好部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出路与退路, 也即就业与社保。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政策可以用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推动土地规模经营。
现实中土地规模经营在部份发达国家发展缓慢, 而且印度、拉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土地规模经营与城市化进程中, 出现土地集中、失地农民面临生存危机、贫民窟化等等问题, 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反思。目前“土地换社保”政策多是用来处理国家征地中的失地农民保障。笔者认为可以扩大“土地换社保”政策的作用范围, 通过向农民提供更完善的社保, 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 鼓励农民积极主动进行土地流转。对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也提供合理的社保, 可以增加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减少被迫保留土地的尴尬。推动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 农地产权私有化不是必然要求。通过有效地农地流转和选择适宜的规模经营组织形式可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和环境, “土地换社保”政策应该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5 结语
7.医保政策对医院的影响及解读 篇七
关键词:医保政策;医院;影响及解读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全民医保的大面积推行,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日趋突出,面对这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医院该如何冷静地分析并正确解读医保政策,从而努力寻求相应的适合自身发展的对策,并依此深化内部改革,进而达到提升医院的整体竞争能力,降低社会言论对医院的负面影响,打造和谐的医、保、患三方关系,已成为医院经济管理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我院在执行医保政策过程中如何控制使用有限的医保基金及打造和谐医、保、患三方关系等问题做一探讨。
本院是某市唯一由国家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同时又是该市社保局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市民医疗、保健、预防和教学科研工作。医院现有各类工作人员1046人,临床、医技科室50多个,实际开放床位数781张。2007年完成门诊诊疗人次81.45万人次,其中,门诊参保15.70万人次;出院20666人次,其中,参保出院8535人次,平均住院日11.14床日,住院医保病人实际费用为6,333万元,门诊医保实际费用为2,574万元。
1、完善组织架构,实现管理到位
众所周知,工作的开展与推行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院上年度医保结算超支较为严重的状况下,新一届院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医院医保工作的重要性,由院长亲自布署,常务副院长牵头,临时调任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小组承担院内医保制度执行情况的上传下达任务,组织解读医保政策,即时纠正不规范医疗行为,协助临床科室为参保人员服务,同时与市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即时沟通并起到解释协调相互工作关系目的。临床各科室由科主任指定科室医保专项管理员,专项管理员负责科室内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即时纠正并向科主任及管理小组汇报情况,组织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提高医务人员执行政策的能力与觉悟。至此本院建立起了畅通的医院医保三级管理体系,施行月会制,月会上通报各临床科室医保指标的完成状况,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指出努力方向,学习医保新政策,从而达到医保政策在本院顺利运行的目标。
2、医保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体会
2.1 医保政策的推行起到规范医院管理的作用,通过几年来医保政策在本院的运行,我们深切体会到医保政策设制的严谨性与操作的规范化,这对本院在施行医疗管理制度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它不仅对医务人员行医行为提出规范化要求,同时还对查处不合理医疗操作设定了具体办法,从而帮助医院提高了管理水平。
2.2有限的医保经费与指标超控的矛盾一直存在,而且日趋尖锐化。医保资金筹资的有限性和参保病人无限的医疗需求,导致医患矛盾日益突出。本院近五年来超支不补的医疗费用近160万元,超标费用由医院包揽下来,给医院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而且影响了参保病人特别是重危参保病人的收治(因为病人医药费超过付费标准的部分必须由医院承担),最终导致医院停滞不前。
2.3平均定额标准偏低。2008年普通参保住院病人平均定额标准为5820.00元,超标的部分不予支付。仅上半年运营下来,我院实际住院病人均次费用为7067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55%,但按照平均定额计算,全年仍处于超标状态。
2.4专项病种目录范围需扩大完善,部分专项病种结算标准偏低。由于采用了多元化、复合式的结算办法,今年医保下达给本院的专项定额为30个,按项目结算为8类。今年上半年本院共收治专项病种参保病人920人次,总收入1151.6万元。仅上半年我院单病种超支情况就比较严重,按最典型10个专项病种计算,上半年超定额41万元。
2.5基础药品目录需完善。按目前医保基金确认的基本药品目录中药品已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更谈不上对医学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如眼科用药除常使用的第一线抗菌素和抗病毒眼药是医保基础用药外,绝大部分是非医保用药,而在临床上起决定性治疗作用药物被放在了乙类*号或自费药类中。举个例子:白内障是一个常见多发病,是致盲的首要疾病,目前治疗白内障使用较多的药物白内停滴眼液是基础用药,依士安滴眼液是自费药,卡林-U眼液是乙类药。白内障发展到后期药物治疗就达不到复明的效果,因此要施行手术,但手术中必须使用的缩瞳药物卡米可林注射剂是自费药。
2.6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办法需改进。现行医保政策中针对医用消耗材料使用产生费用的结算办法是以单价3000元为界线,单价3000元以下医材费用在医保定额内结算,单价3000元以上(包括3000元)医材费用由医保基金与病人各承担50%。由于绝大部份高值医用耗材是由临床医生在手术中完成它的使用,因此我们仅以住院医保手术病人来说明问题。2007年度医保病人在本院手术室手术总例数为1910人次,在手术室产生的总费用为683.57万元,其中医用耗材总费用为214.72万元占31.4%。医保病人在本院手术室产生的医材总费用中医材单价在3000元以上有38类,费用合计68.75万元,占手术医材总费用的32.02%。医材单价在2999-1000元之间的有26类,费用合计28.86万元,占手术医材总费用的13.44%。单价在999元以下的费用合计117.11万元,占医材总费用的54.543%。从数据表达的内容可看出3000元以下耗材的使用比例近七成,由于其占用治疗指标,因此给治疗过程中指标的控制造成压力,为使指标得以控制,将国产耗材替换为进口耗材等不合理使用耗材现象就不难理解了,而如此行为无疑加大了手术参保病人的负担。为使医用耗材得到合理使用,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本院采取了‘手术耗材使用合理性评定制’,制订《医保病人手术耗材登记表》,表中分麻醉类、手术类、临床类耗材,并将耗材品名列由表中,每例手术均记录数量、价格、病人姓名、住院号、手术科室、麻醉方式、手术时间、麻醉师、巡回护士、手术医生等信息,一式三份,由手术科室、麻醉科及医保管理小组各留存一份。医保管理小组审核耗材使用的合理性,发现问题即时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汇报院主管领导及通知使用科室。通过这一做法本院手术耗材使用的合理性已大大提高,但因超标这一瓶颈问题横呈于面前,因此医用消耗材料使用结算办法应进行调整。
3、医院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3.1建议提高住院病人平均定额标准,以缓解医院超支压力,对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多的大病、重病及慢性病患者纳入统筹基金范围,不仅能有效控制医保费用的流失,又能起到缓和医患关系。另外,由于医院基本上是年年自行消化巨额扣款,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均衡发展,而且会降低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这一做法有失公允,政府财政对超标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偿。这样一来可以杜绝医院推诿参保病人的行为,防止大医院收治危重病人越多反而越亏本的现象。
3.2规范医疗行为,加强控制考核,医务人员严格执行“三首负责制”(首院、首科、首诊),对病人礼貌用语,热情周到,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参保病人。
3.3针对本院部分科室参保病人人均费用高,用药档次高的情况(如ICU),一方面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狠抓定额结算标准的控制,为控制不必要的用药与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科室实行参保药品绝对值考核办法,加大医保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3.4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法,检查各科室《关于临床用药的有关规定》、《关于特殊检查、治疗分级审批的规定》、《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院科两级质量考核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门诊考核到个人,病区考核到医疗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宿迁城镇居民医保可持社保卡缴费 篇八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从月1日至年12月30日,外出务工人员延长到2016年2月28日。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续保目标为 87.6万人,参保缴费率将达98%。
与往年相比,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最大的不同是居民可以持社保卡缴费,而且缴费形式多样。居民医保续保人员中,已领到社保卡的,可携带社保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没有领到社保卡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民丰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也可以到银社联合办理网点缴费。用社保卡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可以验证居民信息、确保缴费人员唯一性;可以银社联动,查询缴费业务记录,账款核对实时联动。目前,全市银行营业网点从去年22家增至40家,能够有效为居民提供就近便捷的社保服务。
9.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九
1 中国社保政策的基本内容
1.1 中国社保政策的沿革
1.1.1 新中国成立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在城镇构建起了一套与计划经济相应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建国的初期, 国营经济、公司合营等多种所有制一起并存, 这一保险的制度的对象是城镇企业的员工, 是一个不具体分险种的计划, 和中国就业政策所说的“0失业”是一样的, 未有失业保险内容, 在风险分散机制, 是以企业保险为主, 加上社会保险的混合制度, 传统称为“劳动保险”。
1.1.2 文革期间
在这个时期, 劳动保险制度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建国初所有企业所有制改造完成, 城镇公私合营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几乎都消失, 占绝对地位的是国有企业。所以劳动保险的对象只有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员工, 这就说明了劳动保险由企业保险为主, 社会保险为辅助的混合制度走了到企业保险的制度, 而且保险基金也停止了积累
1.1.3 20世纪80年代
在这一时期中, 市场机制开始引入到中国的城镇企业, 一些利益机制融入到了国有企业当中, 产生了企业劳动保险社会化的变革。因为企业的压力最开始源自于退休金的问题, 所以, 这个时期的改革是由退休金, 即养老保险开始的。
1.1.4 20世纪90年代
在这个阶段当中, 竞争制度的引入被称之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事业, 因为企业付费劳动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容易产生风险, 再加上整体社会的人口老龄化, 企业医疗费用负担到了不得不创新的地步。老的医疗制度改革提上了日程的工作。90年代初就开始改革了各样的试点工作。一直到了2000年, 已形成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当中。伴随着经济的不断改革也发展, 国有企业破产已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现实, 失业保险制度也由此构建起来, 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也在这时有了一定的模型。
1.2 中国社保政策的特点
1.2.1 由经济结构分析
中国经济结构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 城市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农村;由所有制结构分析, 城镇又存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 两方面的生产力水平也有一定的距离。这个特点适应得社保政策也要具有多样性。
1.2.2 由社会保险分析
城镇群众有着较高的社会保险的意识, 但是在农村, 社会保险的制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生、老、病、死都由家庭来承担, 因此多年以来所形成的“养儿防老”直到现在还没有褪去。在这样的制度之下, 个人的责任强, 国家的负担轻有利于储蓄、投资的增加。相反, 农村家庭是一个与生产和消费单位, 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让家庭处在风险当中。
1.2.3 由社会福利分析
在社会福利的方面, 缺失有过度并存。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企业福利都超过了经济发展的水平, 有着非常明显的过度性, 而城镇集体、广大的农村, 社会福利是缺失的, 是不完善的, 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
1.3 完善社保政策的意义
1.3.1 提升基础保障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 需要完善相关的社保政策, 为我们国家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相应的基础保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中心点, 关系着我们的利益, 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现实性的意义。
1.3.2 对公共资金利用效率有影响
社会保险的运用, 对于我们国家财政分配来说, 对我国公共资金利用效率有着一定的影响。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个人承担、企业承担两部分组成, 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我们国家的利税。因社会保险属于政府的管理范围内, 所以当保险的基金有缺口的时候, 政府会承担起填补缺失的社会意义。所以, 一步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的体制, 可以有利我们国家财政资金的利用率的提升, 增加财政资金的效益性。
1.3.3 有利于提供政府收支的分类改革
完善社会保险管理的体制有利于推动政府收支分类的相关改革。改革之后, 政府收支分类不单单包括了原一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种性预算、基金预算、债务预算收支, 同时还包括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 有此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的相关概念。优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构建起相对应的部门预算管理, 实现一个部门、一个预算, 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可全面、正确、及时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
2 目前企业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分析, 我们国家有的企业社会保障和企业的发展并不是统一步伐的。和整体社会保障体系落后于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接近, 企业的社会保险也是落后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2.1 部分企业的员工参保率不高, 保障度无法得到保证
据统计, 在2013中, 我们国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中, 仍有超过18%的人未能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近25%的人未能参保, 失业保险未参保率甚至高达60%, 工作保险未参保率达到51%。在这些险种中, 最高示参保率的是生育保险, 有62%的人未能参保。分析其中的原因, 很大一部分是在企业本身, 我们国家劳动关系明确和变更缺少规范化和经的限制, 再加上企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来获取高额的利润, 一些企业为了可最大程度少缴保险费, 在申报的时候特别去隐瞒或是低报员工工资总额。就算是有社保, 也可能只是在企业中的人才, 如技术、管理人员才能享有, 而普通的一线员工则无法有此待遇。
2.2 各类险种发展不一, 社会保障不给力
2.13年, 我们国家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仅只有75%左右, 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参保率在70%左右, 失业保险参保率为40%, 工伤保险参保率只达到48%左右, 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仅有37%。养老和医疗的保险率相比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失业、工作、生育险都非常少, 没有一项是超过50%。各类险种的发展不统一, 所以造成的问题不单单是无法保证企业职工的权益,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作问题。例如, 因为保障的不到位, 让企业员工一旦遭受了严重的工作、疾病等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3 社保费率比较高, 很多企业负担过生
我们国家的社保缴纳费用是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的。根据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相差法律及规定的要求, 如果是全额都进行缴纳, 五项的保险总和起来于员工个人工资收入的40%相等。而伴随这几年工资的上涨、原材料成本的不断上计, 如果根据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足额的缴纳, 企业的社保负担会非常重。当前, 我们国家企业社保缴费率仅仅在意大利、法国之后, 位列世界第三。
2.4 当前社保政策没有针对性, 企业无法适应
目前我们国家只是设计了一套社会保障的制度, 是以公有制单位和职工作为设计的对象, 无法适应更多多元化企业的需求, 无法适应一些企业的经济就业零散化、流动强的特点, 让很多营业和员工都无法进行参保。而且因为每一个地区的制度连接不顺, 导致社保关系的转移以及接续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 因为消费者一般储存在劳动密集型的大企业, 多数人是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养活。而其他的行业, 例如奖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 是因为社会消费者的消费才能获取利润。这样就意味劳动密集型企业比其他行业企业培育了更多消费者, 但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而且用现在的现金在处理未来的问题。我们国家在拟定社保政策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或特殊的情况, 社保政策措施不具有针对性。
2.5 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 劳动关系缺少稳定性
面对量越来越的企业, 绝大多数企业的规模不大, 导致企业的管理层次也比较低, 非常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用人方面的管理, 企业与员工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都存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一直不高, 劳动关系非常不稳定, 更进一步加剧企业职工的流失以及缺少的问题, 包括引起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 也造成了企业在提升劳动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方面无能为力, 加剧了企业竞争力低下等等周期性长的问题。喧样就给提升社保的覆盖面以及参保率带来了问题。
3 解决企业社保政策所面临的问题对策
要解决企业所存在的社保政策的问题, 一定要从企业、员工两个层面的利益出发。由整体分析来看, 企业起出社保的困境不单单需要在大环境中有所改善, 在主观的小环境里也需要相关的努力和培养。在一定的阶段当中, 可采用以下的方法进行应对:
3.1 给一些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保补助
为了可以实现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 一定要切实的拟定出政策, 减少企业的负担。在是近一段时间中, 在中央及地方已出台了部分政策, 减少税费或用财政上的奖金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补助。我们国家自从2009年执行的五缓、四减少、三补助的方法已证明了此法的可靠及可行性。我们要看到, 如果将降低费率改革而成为政府支付社保补贴的情况, 可在不减少保障水平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负担。同时, 我们国家的企业数量众多, 大多经济好, 地方财力强的地方通过比较适合的制度方案, 地方的财政完全有这个能力去担负起各个企业的社保补助的问题。
3.2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缴费率, 增加缴纳面
我们国家社保费率过高, 企业缴费的比例也很高, 所以企业的负担一直比较重。所以为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负担, 我们国家要求具有一定条件的地方, 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来减少医疗、工作、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和阶段性缓缴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所以, 应该要继续保持适当减少缴费基数、费率的措施, 来鼓励并且引导更多的劳动者投入到参保当中, 同时要适当的延长此项政策。缴费率减少, 覆盖面会得到一定的扩大, 整体社会保险水平会有一定的提升。
3.3 统一管理, 建立起全国统筹社保体系
为了可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以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需要提升社会保险的统筹功能, 在努力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 尽可能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的统筹。在执行全国统一管理的时候还要注意构建起方便、合理的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制度。所有的城乡群众都应该要构建起全国通告的唯一社会保障卡或册子, 这里所包含的信息是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以及待遇的享受信息, 社会保障卡或是册子统一由参保人持有, 工作转移到什么地方, 凭借着此信息就可参加到当地的社会保障项目当中。持卡人在某一个地区发生风险并且需要在当地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时候, 其他地区是有义务把之前所缴纳的费用全部都划分至风险的发生地, 以资助此持卡人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通过一卡通来实现全国范围内一起承担社会风险以及劳动力流动的问题。
3.4 加大劳动关系的处理, 维护根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应该要积极去协调各个部门之前的合作, 努力打造劳动关系和谐的大环境, 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及时、有效的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突发情况, 进一步减少劳资的纠纷。努力提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重点是要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最大限度的推进雇员, 尤其是社会底支员工的融入性, 让他们也可以有着权利的保障。
3.5 优化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社会保障意识, 构建起相应的激励制度
要加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相关教育。对于企业来说, 要让他们可以认识作为社会重要组成的企业, 是国家的法人公民, 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不单单是他们企业自己的现责任, 而且也有利于增加企业内部的凝聚力, 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及运营的质量。而对于企业员工而言, 除了对他们加强有关风险防范的教育, 让他们认识到参保的重要以及必要性之外, 还应该让他们去了解社会保障技术操作上的一些相关知识, 减少他们对于社会保障的低取预期, 减少短期的行为。同时, 还要构建起相应的激励制度, 对于执行较好的企业要加以表彰, 而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给予相应的警告或是处罚、批评。还有就是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大力提升企业的道德与素质。
摘要:最近这些年来, 我们国家为了构建起新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社保体系付出了非常大的努力, 不断完善企业的社保政策力度。但是, 就目前而言, 仍有很多企业的员工参保率不高, 险种发展不一, 社保费率比较高等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成长。本文在分析了企业社保政策所面对问题, 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企业,社保政策,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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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十
参加医保后,该批次人员一旦发生重症、大症后,如其发生费用完全符合医保政策,最高的报销比率将达到29万多元。
参保后大病最高报销29万
鉴于一些老人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退休金,去年起,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这类人群推出了续保业务。截至目前,这类人群达到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已超过3000人。
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部主任杨冠芬介绍,这次,省劳保部门又为这类人群提供了一次性趸缴一定费用后可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途径。
杨冠芬主任告诉记者,目前这项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医保业务,主要由医疗保险部业务科受理代办。参保人在完成缴费手续后依程序领取医保卡。依据现行广州市的医保政策,该批次人员在享受待遇后,每月划入到其医保卡的金额数将达到154.38元。而由于其参保同时也参加了大病统筹,一旦发生重症、大症后,如其发生费用完全符合医保政策,最高的报销比率将达到29万多元。
7月1日后办理缴费增加
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人建议适合政策参保人最好在7月1日前能办理缴费,推迟办理将给参保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因为过了7月1日就是新社保年度,缴费将按照新的社平工资计缴费用,参保费用将按40187的新社平工资匡算,最高需多缴2896.6元。
缴费标准计算方式
具体趸缴费用以一个社保年度计算额度,以在社保年度为例(7月1日至206月30日),参保人缴费的额度就是当社保年度广州市年社平工资36324x75%+600元=27843.6元为上限。
而对于那些原本工作期间已参加过广州市医疗保险的该类人群,他们的核定缴费用额度则是广州市月社平工资3027元x7.5%x需缴纳月份数+5元x需缴纳月份数得出,最多只需缴纳120个月。
11.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十一
深圳医保账户家庭关联已启用半月有余,不少参保人都碰着种种题目,好比没有参保能不能行使家人的医保账户、家庭账户并联后会不会影响其他医保报酬等,深圳市社保局对此解答。克日,市民陈老师咨询他怙恃在深圳栖身,但没有在深圳购置医保,是在田园购置的医保,象他的怙恃可否行使医保家庭账户关联。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表明称,按划定,参保人若其小我私人账户蕴蓄额到达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其高出部门可用于付出其家庭全部成员的门诊医疗用度。以2011年为例,2010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为4205元,参保人只要其医保卡小我私人账户中蕴蓄额只要高出4205元,就可用本身的医保看为家人付出看病用度,这可使参保人小我私人账户的余钱最大限度利便参保人行使医保。家庭成员包罗怙恃、夫妇、后世等,但必需介入深圳医保,假如没有在深圳参保的家人则不行以享用。
尚有市民反应,在治理医保账户家庭关联时,深圳市社保局提示,按划定,综合医保参保人小我私人账户不敷付出且医保年度内自付用度高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5%以上的,高出部门的70%(满70周岁职员80%)由统筹基金付出。而行使家庭统筹账户不能累积小我私人账户不敷自付用度,也许会影响该报酬的享受。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深圳医保家庭成员关联后,能自动辨认医保卡由谁行使,被授权力用人就医时只需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即可。好比,若丈夫本身将本身卡里小我私人账户余额刷完,又发生自付用度,且自付用度高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5%以上的,其高出部分的70%就可由统筹基金付出,不影响丈夫权益。以2011年为例,2010年度深圳在岗施工年均匀人为为50456元,其5%应为2523元,若参保人李某小我私人医保小我私人账户余额不敷,且看病自付用度为5000元,与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5%的尺度,已经高出5000-2523=2477元。凭证深圳划定,社保统筹基金就可为其报销2477×70%=1734元。
但假如老婆将丈夫的余额刷光,又发生高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5%以上的自付用度,那基金则不予报销。因此,医保账户家庭关接洽后,被授权力用人不要把授权人医保账户余额所有效完。
[社保局答疑:不要把授权人医保小我私人账户余额用光]
★ 不要把容貌放在第一位美文
★ 这么近,那么远经典散文随笔
★ 纠结营销“伤不起”
★ 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经典人生哲理
★ 散文随笔秋天不回来
★ 佳节不放假散文随笔
★ 不要把你的梦想拱手相让励志文章
★ 《不要把佛信得那么痛苦》阅读答案
★ 不要把贫穷观带给你的孩子
12.社保医保政策咨询 篇十二
目前,我国医保协商谈判、协议管理与监督机制的设计总体上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谈判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没有形成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因此,结合国家层面已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亟待梳理各地在医保协商谈判的实践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医保协商谈判与协议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大户谈判”对于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价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1 问题导向
医保协商谈判与协议管理是在医疗服务购买过程中,医保经办机构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协调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互动的一种管理机制。推进医保协商谈判与协议管理制度建设首要的就是明确“谁来谈”,即谈判主体问题。国内已开始的谈判实践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或医用材料供应商三方。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迫切需要回答“谈什么、怎么谈”的问题。具体到不同谈判主体之间的谈判形式来看,面临的问题又各有侧重。
1.1 医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设计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主要包括:一是协商谈判的管理授权问题。“新医改文件虽然明确了谈判的主体,但现实的路径却一片模糊。地方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授权问题,因为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市)级政府都没有出台有权威性、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授权相关部门实施管理。”[2]二是采用怎样的协商谈判模式。是进行单一谈判还是集体谈判?这涉及谈判主体如何界定的问题。如果进行个体谈判,是按照一、二、三级医院分,并挑选其中部分进行谈还是全部一一谈判?如果是集体谈判,谈判的集体是谁?是医疗机构组建的协会还是相关的主管部门?如何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设计激励医疗服务和药品供方积极主动参与到医保协商谈判当中?三是协商谈判的主要目标与内容是什么。是价格下降还是合理、有效的服务供给?毫无疑问,由于医疗服务产品的异质性、不可逆转性以及服务过程中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性,绝不能以普通商品的市场谈判方式来对待医保协商谈判。医保经办机构不能陷入价格谈判的泥潭,而应该以带量采购、运用支付方式综合改革的组合拳来实现政策目标。四是支付制度如何完善。主要涉及到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数量、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五是服务质量如何保证和监管。风险分担的共识如何建立?六是谈判结果的权威性如何保证。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和政府定价、政府集中采购等公共管理行为既有交叉,又相互补充,如何协调政府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谈判的结果权威、有效,并能够在工作中得到落实?
1.2 医保与药企(供应商)协商谈判机制设计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主要包括:一是谈判准入范围如何界定。是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还是上市的全部处方药,抑或是医保目录外部分特种高额费用的药品与耗材?不同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与准入门槛如何设定。二是谈判主体如何界定。医保方的谈判主体是医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与专家成立谈判委员会与药品供应商、医疗器械供应商谈判,还是各个部门各自主导谈判。三是协商谈判的目标如何设定的问题。重点在实现药品降价还是要求供应商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的问题。不同的谈判目标又引申出药物经济学评价如何完善的问题。药品分类、成本审计、药物经济学评价与采购数量也将直接影响谈判目标的实现。四是药品结算价格和支付机制如何设定的问题。是采取团购优惠的方式还是采取共付分担的模式,不同模式下医保如何支付?五是药品配送与流通环节如何设计的问题。药品的配送时间、周期、管理需要细化和明确。六是药品服务机制如何建立的问题。对患者的服务、用药后的随访、健康教育和治疗辅导等方面的事务如何进行管理?七是药品质量如何保障和监管的问题。风险管控协调与监督机制如何建立?八是医保如何介入医疗机构与药企(供应商)协商谈判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医疗机构与药企(供应商)的协商谈判机制主要集中在二次议价。二次议价目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现行药品招标采购体制方面的原因,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为此,协商谈判机制的设计主要需要回答的问题包括:药品带量采购下的价格如何确定?药品质量如何管理和监督?协商谈判的重点在于:药品价格的下降幅度如何确定,二次议价后的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2 完善路径
在医保制度的改革中,理念是否科学是明晰改革目标的决定性因素,而改革目标的明晰又决定了改革路径设计的优劣,决定着改革的效率。之前改革对于医保的风险分担功能重视有余,而对其谈判功能、监督功能重视不足。医保改革需要从理念创新着手。即从资源中心向权益中心转变;从控费为核心转向医保的公平享有;从单一的购买方向大户谈判的角色转变。基于新医改的要求和各地现实情况来引导医保协商谈判中的公益性导向,进行谈判机制的设计。[3]在当前情况下,必须在充分发挥现有医保支付体系作用的基础上,运用契约化的管理方式来改进现有医保支付体系,逐步探索和创造不同医保支付方式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首先,考虑到政策改革的渐进发展,利用契约化的协商谈判来改进总额预付的管理方式。目前来看,总额预算管理依然是有效的控费手段,完善路径在于总额预付下的预算分类支付加上医疗服务的契约化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首先就需要采用契约化的管理模式。改变现行总额预付制度下超支医疗费用重新额定重新拨付的局面。将医疗机构每年变动的服务量和医疗费用总额划定上限和下限。如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总额预付额,而服务量有增加,医保可以按照相应的服务量,增加医保基金支付额。而对于某些超支严重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将按照契约规定不再支付。因此严格设定医保支付额的上限和下限,没有超的按下限补,超支的按上限补。同时,为了引导医院建立费用节约的激励机制,有必要解放思想,打破基金管理的传统规定,实施结余留存。与不同的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的契约合同,就医疗服务与价格进行协商。
其次,考虑到医保的“大户谈判”地位,代表参保人与医疗服务供方签订医保管理协议。目前我国医疗卫生市场上的公益性机制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来,医保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公立医院朝着公益性的方向发展。利用其大户谈判地位,在契约化的合同当中发挥其强势和优势的公益性导向作用。当然,把谈判机制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建立谈判机制的切入点,也是医保管理工作的难点。[4]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针对医疗服务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立一支熟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的“谈判专家”队伍。这样才能在大户谈判过程中兼顾医疗价格与服务质量,不顾此失彼。第二,医疗机构对医疗市场具有垄断特征,随着定点时间的推移,部分参保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依赖度不断提高,医保的谈判空间日益受到挤压。因此,医保经办机构应该在提升“大户谈判”能力上下功夫,确保“大户谈判”的权威性,确实为参保人员的权益鼓与呼,提升参保人员对于医保机构的信任。第三,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就是为了将医疗服务购买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谈判过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约束机制。因此,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应具有一定的机制框架。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谈判主体的确定、谈判程序的确定、谈判规则的确定、以及谈判内容的确定等。[5]第四,协议管理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供方进行管理的重要工作抓手,也是区分不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绩效的主要依据。因此,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并严格执行。
再次,考虑到医保支付契约化管理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第一,需要加快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公益性机制的建立。只有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机制得以建立,医保的契约化管理才能构建起长期稳定的同利同行机制。有利于契约化内涵实质的提升。第二是要建立起科学的契约化管理的机制和体系,可以组建由发改委、财政、医保、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来共同实施针对医保支付契约化合同的管理和落实。同时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行为,形成管理的合力。三是建立起一支强大的、专业化的监督队伍。对医疗服务的专业监督是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要使专业监督有力有效,经办机构要改革体制,整合职能,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组建专业化队伍,这是目前分散化管理体制下医保经办最薄弱的环节。此外还应该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各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加强契约化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在契约化管理当中所出现的问题。
3 政策建议
3.1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医保协商谈判与协议管理的政策保障机制
医保协商谈判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国家主管部门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谈判行为。首先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商谈判制度设计,实现医保协商谈判有利于医保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参保居民的医疗权益保障“三个有利于”的制度功能。[6]其次,法律应对各层主体的权职进行明晰的界定,包括参与医保协商谈判中各主体的权利、职责、行为规则、协调与监督关系等。例如,政府定价机制下,医保实际上作为市场主体来与供方进行价格谈判的权力有限。“随着谈判机制的逐步建立,国家调整价格政策,建立谈判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再次,医保协商谈判是一门科学,其前提条件是有章可循和规范化运作。《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为各地推进医保协议管理提供了政策基础,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继续完善和落实协商谈判与协议管理。
3.2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医保协商谈判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平等对话机制
多元主体参与谈判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求信息共享。一方面,就谈判本身的公开、沟通、交流,谈判内容、方案以及各阶段进展都应通过网络、报纸及其他媒体进行公开,充分保障各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另一方面,由于医疗领域中参保人员、专家、政府部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同主体之间互通互联十分关键。鉴于动态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难度较大,药品与医用材料供应方、定点医疗机构占有行业信息较多,缺乏主动信息沟通的积极性。医保部门应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反馈的制度建设。
谈判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协商交流与利益博弈。过去,“我们习惯于靠政策、靠政府行政协调机制去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对如何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平等谈判的方法平衡彼此利益关系,则比较生疏。医保经办机构更有意愿使用行政方式而不是平等谈判来实施医疗服务管理。”[7]因此,在医保协商谈判过程当中,应该营造合作谈判的良好氛围。协议管理应建立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用契约化的方式,根据现实的条件和情况来寻求彼此可接受的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来约束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从改善双方的关系入手,以合作博弈代替非合作博弈,形成一个双方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的协议。
3.3 加强医保协议的严格执行与服务质量的动态监管机制
医保制度运行的实践证明,协议的严格执行是医保协商谈判管理范式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完善协议的执行工作。有关参保人员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双方都要严格执行。[8]因为既往经验告诉我们,“两定”固然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无论协议签订还是协议执行,都有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之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职能还没充分发挥,的确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和环节。所以,应全面准确地学习解读社会保险法,依法完善医保的协议管理。[9]
此外,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购买者,应该具备制衡与监管医疗服务的作用。[10]我国医疗保险进入到了强监督建机制的阶段,在医保协商谈判中应该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甲乙双方责任明确、服务项目明晰、违约问责等规范的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实施医疗质量专家鉴定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在动态监管中承担着掌握协议落实进展、评估谈判效果的主体责任,同时接受其他参与主体的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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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健.成都医保谈判机制的初步探索[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11-14.
[3]梁鸿,贺小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演进路径的前瞻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2(03):38-40.
[4]陈刚:建立医保谈判机制难点亦多[J].中国医疗保险,201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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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谈判机制[J].中国医疗保险,2009(12):5.
[7]胡大洋.初显威力的谈判机制[J].中国医疗保险,2012(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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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东进.“两定”不可废协议须完善[J].中国医疗保险,2013(11):5-6.
13.天津社保经办 政策 篇十三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40号 《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办 发 〔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津人社局发〔2010〕41号 《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09〕191号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津劳社局发〔2007〕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0〕276号《关于做好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相应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补缴确认。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6.办理程序。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二、关于“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人员范围。本通知第一条范围以外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应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但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程序。对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到区县“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
三、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按照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坐落在城镇的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城镇职工。由乡镇、村投资兴办并坐落在城镇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8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之后招用的职工,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补缴费用问题
1.补缴额计算。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缴费基数;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或“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比例;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1、C0/C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
2.城镇企业补缴费用问题。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发生的欠费,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3.个人缴费人员补缴费用问题。“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本人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本通知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4.费用承担问题。由于企业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以本人相应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补缴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过渡办法。在2008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2009年以后补缴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在2009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30%缴纳;在2010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60%缴纳;在2011年及以后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100%缴纳。
五、关于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的问题
1.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2.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
附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52号),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补缴。
(四)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我市定居并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我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问题
1993年1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办理补缴手续。
三、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一)缴纳保值费用的过渡办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涉及补缴费用的,应缴纳欠费本金的保值费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09内补缴2008年发生的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
(二)已经补缴欠费保值费用的,不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2004]59号文件补缴欠费利息。但对于缴纳当年费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本金及利息。
四、其它问题
(一)在确认1992年12月31日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的身份时,本人或单位必须提供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办理过招工或干部录用手续原始材料。
(二)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再将“乡龄”或“军龄”审定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须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40号
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首次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被征地农民已在或曾经在城镇企业就业,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以后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第四条规定缴纳保值费用。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核准制度。用人单位在为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本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认定。认定无误后,应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认表‣(见附表),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不予审定。
五、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禁止被征地农民挂靠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做到依法审核,依规经办。
六、符合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其他农籍人员,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二、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其退休地确定为我市的,待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审核连续工龄,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对于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0年1月1日后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员,退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储存余额。
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中户籍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系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有我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
六、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我市就业的人员,凡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转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调动凭证。
七、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八、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我市原有规定,凡与•暂行办法‣、187号文件及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保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臵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41号
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部医疗保险司、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要求,就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入本市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个人账户的处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三、关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后继续参保的问题。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三个月内,持参保凭证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
人社部发[2009]191号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臵。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八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财政局 天津卫生局 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津劳社局发„2007‟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全监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七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将调整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是指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费率调整时间为2007年7月1日。2008年起费率调整时间为每年4月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函„2010‟276号
关于做好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外国专家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人才,确保在津海外人才的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且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外籍人才所在单位或其本人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有效护照,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79号)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 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切实解决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的有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确保留学人员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相关待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现就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办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护照(通行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和本人工资收入税单。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还须提供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经历证明。
三、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留学人员,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2001年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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