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2025-02-01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精选13篇)

1.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一

【论文摘要】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企业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和以权谋私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形式。加强对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探讨和研究,及时发现和杜绝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对于促进企业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论文关键词】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治理;机制探索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最严重的表现,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从源头上遏制****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反****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服务经济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深入,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也有所增加,案情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针对企业职务犯罪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本文分别从责任、宣传、行业、岗位、同步、超前等七项预防措施探讨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职务犯罪,为企业强化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提供借鉴。

1.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

通过对近几年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来看:目前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主体,整体文化素质较高,且绝大多数是党员干部;从犯罪的动机看,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集中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方面;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诡秘,包容量大。职务犯罪罪犯从作案形式看已不仅局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目前已扩展到经济环节的各个领域。

2.形成这些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有: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日常管理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政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2.3 特权思想严重。在职务犯罪干部中,大多数以管人者身份自居,把党和职工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党纪、政纪约束。其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职工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职工”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职工服务。

2.4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2.5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企业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3.探索职务犯罪者的心理因素3.1 产生侥幸心理。一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违法乱纪。一是认为自己行动诡秘、手段高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保险可靠。如某些领导干部认为贿赂行为是两个人的事情,风险很小,即使被人举报,只要自己死不承认,纪监部门、司法机关就没有办法。二是认为如今社会纪律松弛,法不责众,大不了检查检查完事;三是少数领导干部信奉“权大于法纪”,“有权就有一切”,依仗权势,谋取非法利益,从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3.2 仿效心理。近几年,一些人钻改革的空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很多不法收益,未受到惩处,而逍遥法外,个别领导干部就仿效,以“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干不得”为由,赚取非法收益。

3.3 金钱诱惑。经济搞活后,不同社会集团成员收入差距拉开,再加上社会分配不公,使一些人产生了个人利益的失落感,在强烈的补偿心理支配下,就容易萌生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富的贪婪心理。

3.4 攀比之风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用不恰当的比较方法,在生活报酬上向高标准化,工作、贡献上向低标准化,这样越比思想觉悟越低,越比传统作风越少,为了“享受生活”,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大量非法财物供自己消费。

3.5 高消费导向。近几年来,高消费不仅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而且冲击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作风和美德,一些领导干部追求高消费,入不敷出,逐起邪念,利用职权侵吞国家、企业、集体财产,损害职工权益。

4.建立良性企业职务预防犯罪机制

4.1 建立责任预防机制。预防职务犯罪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当作灌区工作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了预防办,落实专职预防员,年初与部门签订责任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人和单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由主要领导牵头抓,主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具体抓,职能科室配合抓,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上下贯通,左右联系,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4.2 建立宣传预防机制。坚持把思想道德教育与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注重时政政策和党风廉政政策学习教育,确保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注重《廉洁准则》学习,坚持把学习与“转变作风,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建设学习型组织相结合,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营造了“知荣辱、讲正气、比廉洁”的文化氛围。

4.3 建立制度预防机。制度是实践的结晶,是做好工作的准绳。建立和完善反****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部门党政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等,对管钱、管物、管人、管事的公职人员,在重点工作环节提出有效防范措施,从基建项目投资、办公设备用品购买、大宗废旧品设备处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专项责任审计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了各种行为;在用人机制上,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采取资格认定、业务考试、竞争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决定的用人制度;人才选用方面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干部管理方面,采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评、强化监督的办法,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4.4 建立岗位预防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务、财务公开等热点、焦点问题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公开内容以经费收支、重大事项、廉政情况为重点,公开时间每月一次,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同时借鉴其它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对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与工作业绩挂钩,要求会计人员统一时间报帐,每月向财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把会计的监督职能寓于服务经济建设之中。

4.5 建立超前预防机制。为了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干部管理关口前移,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先防范,对干部实行 “严管思想,严管纪律,严管作风,严管八小时以外”不放松。教育党员干部慎独自律,增强党性修养和法制观念,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建立中层干部年度述廉考评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把中层干部廉政述职和职工测评相结合,与组织考廉、群众评廉相结合,为科级干部建立廉政档案。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方式,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同时在科级以上干部中开展个人六项费用自查活动,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树立党员干部在职工中的良好形象,构建了

拒腐防变的心里防线。

2.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二

根据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分析, 从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形势的评估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看, 从当前全国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态势来看, 我们必须更加清醒认识到, 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 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任务依然艰巨。

(一)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

一些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共同作案现象增多, 作案方式隐蔽;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较多;执法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相对比较突出等。消极腐败问题败坏党风政风社会风气, 危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持抓早抓小, 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 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三) 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有效惩处和预防职务犯罪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检察工作安排上强调,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继续加大惩处和预防力度, 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 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特别是“三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资源、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着力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 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重视抓好职务犯罪预防,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二、当前职务犯罪主要特点和重点环节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及当地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及发生的重点环节有:

(一) 主要特点

1. 官商勾结;2.家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成为“敲门砖”;3.贪腐时间跨度长;4.窝案串案;5.心存侥幸;6.作案手段隐蔽;7.胆大妄为, 不计后果;8.小官大贪;9.逃避惩处 (移赃、外逃、订立攻守同盟等) 等。

(二) 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权”。在查办的案件中, 无论是贪污案还是受贿案, 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与犯罪嫌疑人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领导干部往往利用分管、协调事务、企业改制、人事调动、土地征迁、城镇建设、拨款等权力, 而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被征用、土地开发、地块出售以及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其他行政管理等权力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且权力的大小与犯罪金额的大小成正比, 权力越大, 涉案的金额越大。如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淮上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受贿一案中, 2005年水利部淮河委员会在淮河流经的长淮卫镇所辖的包括淮上村在内的六个行政村进行切滩工程, 当时长淮卫镇党委、政府成立相应的切滩工程领导小组, 孙某某是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协助人民政府负责切滩工程在淮上村的征地补偿工作。2005年初, 外村人王某某姐弟二人听到切滩征地的讯息, 认为是发财的机会, 来到淮上村租用淮上村农户的土地, 一夜之间抢栽抢种大量银杏树苗企图获取政府的补偿。身为淮上村村党支部书记并作为切滩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孙某某, 不但不制止、不上报, 反过来利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切滩工程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姐弟二人给的贿赂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为其二人的不法行为打马虎眼, 致使其二人骗取国家补偿款76768元。2007年案发后, 孙某某积极退赃,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以受贿罪被判一缓一。王某某姐弟二人也因行贿罪被分别判处判一缓一和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所得76768元被予以没收。

二是“地”。近几年来,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房屋开发、建设逐步向郊区农村延伸, 还有电力、水利、公路、铁路等网线的建设, 使纳入建设施工范围的乡镇、村庄通过征地补偿、土地出让、移民拆迁等, 获得了较多的可支配资金, 同时, 发生在土地环节或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立案查处的蚌埠市市东村包括村主任、会计在内的三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涉及的资金均为征地补偿费。

三是“钱”。围绕各种资金、款项、补贴形成的拨付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是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又一主要环节。如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前些年办理的长淮卫镇汪庙村原村支部张某某、伙同会计牛某某贪污案, 其二人作案手段就是利用经手保管、发放500KV淮蚌线工程补偿款等款项的便利, 采取篡改农民补偿款发放数额、虚报农户姓名、代农户签名、按指印、制作虚假账目等方式将虚构的补偿款予以截留私分, 中饱私囊, 二人共贪污工程补偿款3万余元。

四是“工程”。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镇及乡村建设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交通、电力、水利、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 而在此过程中, 由于管理不到位等因素, 很容易产生一些经济犯罪问题。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案件分析来看, 领导干部的犯罪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思想上蜕化变质

表现在政治学习放松, 思想上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观念、习气侵蚀的能力、辨析是非的能力丧失,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理想和信念动摇甚至丧失, 目无法纪, 出现双重人格。直接导致特权自大心态、不满足心态、攀比心态、侥幸心态、贪色心态滋长, 贪欲、权欲、色欲随之而生。正如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在悔过书中所言, 其走上受贿犯罪道路, 根源在于近十年来放松学习, 没有把学习和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联系起来, 忘记入党誓言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功臣自居, 不再严格要求自己, 不拘小节等。

(二) 生活交往圈异化

近墨者黑、近朱者赤。领导干部思想上正直坦荡, 多与其生活圈的良好影响分不开。反之如果对内不能约束有贪欲的家属亲人, 对外交友不慎, 所交之人多为不良企图之人, 则容易被拉下水。如原中信华东集团总经理朱建平在悔过书中谈到, 在与民营企业老板经济往来中错误地认为他们是自己的朋友, 他们的钱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集体的, 是他们自己的, 只要不给他们牟取非法的不正当利益, 作为朋友拿点没关系。

(三) 干部人事任用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滞后

长期以来, 干部选拔使用制度的确存在透明度不高、竞争机制不合理、视野不开阔等弊端, 给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以买官卖官可乘之机, 一些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得以提拔甚至带“病”上岗, 边腐边升。如原金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福禄利用常委的人事决策权大肆卖官。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为官多任, 每任必贪。此外, 对党政机关干部思想教育的松懈和方式的呆板、空洞, 组织监督管理的软弱涣散, 使干部队伍没跟上形势发展, 干部面对外界金钱诱惑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下降, 容易诱发腐败。

四、职务犯罪预防建议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根源是权利, 而导致权力失控, 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又非常复杂, 职务犯罪的危害也非常严重。因而, 预防职务犯罪也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也得国家、社会、个人等方方面面综合用力。

(一) 就国家和社会来说

要想有效和遏制职务犯罪, 必须规范公共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是一个根本。为此, 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制度、加大内外监督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等等, 最为重要。

(二) 就个人来说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本着以人为本, 关心爱护干部, 防患未然、治病救人的宗旨。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因而, 自我预防更加重要。珍惜现在所拥有的美好生活, 不要等到深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1. 珍惜现在的生活。

“江河湖海, 取一瓢水足以解渴;广厦万间, 卧一床足以解乏”,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 而人的真实需要是有限的。当一个人被自己的欲望所左右的时候, 他就会无限放大自己的需要, 就像从一个放大镜下看自己, 看到的只是虚幻的影像, 从而迷失自我, 异化为谋利的工具。欲望沟壑是永远无法填满的, 一味被它牵着鼻子走, 注定要摔跟头。如何跳出这个沟壑, 也是哲学和宗教研究了几千年的问题, 但不管什么学说、什么流派, 总会教人们一样东西———克服不应有的欲望。我们共产党人不讲来世、不讲报应, 讲的是现在和责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工作和生活:拿着一份工资, 不用奔波, 与家人朝夕相处, 虽然看似平淡, 但这正是那些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的人无法企及的幸福生活。守住人生底线, 远离职务犯罪, 正是作为党员、父亲、丈夫、儿子对于家人和国家的责任所在。

2. 留心自己的想法。

“物必先腐, 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首先来源于个人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的质变。一个人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 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会是苍白无力的。我们需要经常留心自己的看法, 自己的重视才是阳光普照式的重视。有这样一段话是值得我们每个人记住的:留心你的想法, 因为你的想法即将成为你的语言;留心你的语言, 因为你的语言即将成为你的行动。

3. 服从监管与监督。

监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强化监督制约。说“制度”, 没有人会感到陌生, 但恐怕也少有人特别喜欢, 不过也没有人敢说应该废除制度。因为谁都明白, 游戏尚且要规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离开了制度谁会是赢家?“制度”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就是让想犯错的人犯不了错的一个保证条件。但是再好再健全的制度, 如果只是写在本子上、贴在墙上, 依然是不行的。正如古话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 所以好的制度需要的是认真落实。乡镇和村里现在也不缺制度, 缺的就是落实。

监督, 对被监督者, 也许没有人爱听这个词, 甚至有人会有抵触情绪。其实, 监督是爱护、保护干部。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监督呢?首先要给监督一个良好的环境, 使大家从心理上接受监督, 也主动地去监督周围的人和事。其次, 强化内部监督, 充分发挥纪检内部监督的作用, 从源头上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负有监督职责的同志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最后就是公开接受外界监督, 让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强化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公开与透明是对权力的最好监督”。

摘要:一直以来,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反腐倡廉形势高涨,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大。既有“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新号令, 又有“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新论断, 凸显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方针, 成效明显, 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关键词:犯罪法案,预防

参考文献

[1]米春明.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J].新西部 (下旬刊) , 2014, (3) .

3.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三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好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直接为侦查工作服务。预防调查是预防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预防的主要手段,越来越被各级检察机关重视。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省院出台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并每年都部署了工作要点,提出具体要求。在预防调查中,预防部门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和责任感。强化为侦查服务的意识,发现线索,及时移交侦查部门。这样的线索一是成案率高;二是侦查时省时省力。

二是调动职务犯罪知情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宣传、教育是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加大对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单位知情人员积极举报。查案工作是直接的预防工作,一个案件的查处,会直接推动一个单位的反腐败工作。预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查案后的有利时机,在个案预防的基础上,开展系统预防工作。通过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职务犯罪知识及举报奖励制度,增强人们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并使举报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力度,鼓励单位内部知情人员积极参与到反腐工作中来,营造处处反腐败、人人讲预防体制环境。

三是激发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主动性。有效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服刑人员现场以身说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讲座,明确法律政策适用,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刑法第67条是对自首的规定,对于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是对立功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这些刑法条款,我们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不但要阐明其法律含义和司法机关的适用标准,而且要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因自首立功而被宽大处理的案件,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立功,争取宽大处理。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的领导可以通过电视讲话的形式,进行专题法制宣传。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走自首之路。

四是规范行业预防。提高行业内部监督和发现线索的能力,并督促他们及时把发现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在开展行业预防时。我们都要求单位加强内部自身的预防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加强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和各单位制定线索移交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并实行责任制。这样就大大拓宽了案源的渠道。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侦查部门“无米下锅”的问题。

4.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和预防 篇四

2012-02-05 08:02:3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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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应该说XX集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堪称非公企业的典范。所以主题内容也分成两大块,一块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规定;另一大块是预防对策。之所以将这两块,目的之一是,因为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普通民众的认识角度看,一般认为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事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的企业怎么会有职务犯罪呢,所以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只有认识到了,才不会因不知法而犯法。目的之二,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罚是为了不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讲预防对策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也是保护

我们的企业的干部不出问题。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及法律规定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形式:

(1)职务侵占罪;(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挪用资金罪。

(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数额标准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有三点需要了解:1)是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否则就是贪污罪;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才财物占有,或者财务人员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才经手财物占有,或者采用低进高出,少报账将货款占为己有等。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也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最常见的形式。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比如服务员乘工作的方面条件能接近收银台,乘收银员不再把营业款拿走,就是盗窃。3)构成本罪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起点1万元;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5年以上。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三种情况:1)数额较大(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15000元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0万元处3-10年。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挪用资金罪是非公企业、单位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侵占是占为己有不打算还,而挪用是还准备还的,挪用是侵犯资金的使用权,侵占是侵犯所有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5000元为起点。也就是他人有求于公司人员的职务行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收取对方(包括客户单位)的财物或者向客户单位索取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要具有职务的关联性,形成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允诺就行,不需要实际上谋取了利益。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构罪;单位行为20万元以上构罪。这与受贿罪不同的是,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为,才构成,如果是为了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比如要工程款,建设方迟迟不给,包工头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给了1万元,行贿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受贿人构成犯罪。

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受贿罪。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跨国企业、外企可能会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或外国公职人员发生经济问题。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量刑以及构成的标准参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上面主要介绍的是非公企业有关的职务犯罪,当然非公企业除了上述职务犯罪外,还可能涉及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亲算罪等等。

二、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行业潜规则。“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但是却又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换言之,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商业贿赂在我国开始泛滥,几乎存在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的“潜规则”。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成“潜规则”以及普通民众对于腐败现象的非正常的容忍乃至默认心理。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调查: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好处费、请客送礼是普遍现象,在有些行业成为潜规则。很多民众对这些行为都恨之入骨、义正严词,可是当自己的子女上学时又忍不住给老师、校长请客送礼;看病总想找个熟人,做手术就给点红包。又在为自己子女上学就业而想方设法行贿;为求得心理安慰费尽心机给医生塞红包。主要集中在医药供应、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我举两个小例子大家都可能都经历过,装修:我一个同事装修来,带着包工头到金盛装饰城买材料,但我一转身,600元的电灯、开关就被卖材料的老板抽出元偷偷50元塞给了包工头。原因就在于他要贿赂这个包工头,为他的生意铺路。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还有计算专修费,比如贴瓷砖按平方米计算,贴瓷砖的人主动提出来你给50元钱,他少量多少给你省200元。代价给公司联系70元,直接找这个司机接私活50元。这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性质上也是贿赂。

从2006年-2007年我国进行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其出发点正是在于商业人们在反对腐败的同时,尽管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一些值得称道的成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特别是官员对腐败的宽容和默认心态。

(二)整体性社会风气和大环境文化传统(人情社会)。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是确切的,也是形象的,这对法治建设是个障碍。很多原则,制度,规范在人情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不强,比如过马路,德国人深夜小路口等红灯,中国看,这个傻子。有人说“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很多外国人到中国做生意就很痛苦,不送礼做不成生意,送礼了又胆战心惊。

(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很多事情并没有按照市场规则还运作,而是依赖于送礼。是没有统一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具有行贿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市场的竞争力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搞的行贿档案查询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制度性漏洞诱发。前面是大的方面分析原因,从小的方面来说,公司企业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也是重要原因。通过办理一系列案件,我们发现每一个职务侵占案件的背后,都有管理上的制度性漏洞,行为人都是利用这些漏洞而得手。

(五)个人原因。有的是贪小便宜,有的是侥幸心理,有的不懂法,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缺乏规则意识。从众心理。总是拿潜规则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别人都是在这么做,如果我不做的话,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心理是要不得的。

三、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体制问题,传统问题,短期内无法改变,但是小的方面,我们能做到的地方做好了,从自己做起,才能改变整体。不要小视点滴行为多法治的推进作用。

(一)从单位的角度来说

对以一个单位来讲,建立严密的制度对于保护干部、保护人才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健全制度。靠制度管理,而不是仅仅靠人管理,严密、健全的制度能使工作人员按章办事,防止工作疏漏;二是加强管理,制度需要执行,需要人来执行;三是强化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氛围。我们今天这个活动就是一种教育方式。

(二)从个人的角度来说

一是小心使得万年传。前面已经讲到,现代社会的大环境,大背景,迫使个人小心谨慎。无论是工作上一定要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讲原则。谁都有个亲戚、朋友,遇事都会打个招呼,找找路子。但是,有一条,违反原则的事,坚决不能干!你可以掂量一下,得罪一个朋友与丢掉饭碗甚至坐牢,哪个更重要。

二是不可有贪欲之心。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贪官,在悔过书中写原因时都说:自己放松了马列主义的学习,没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啦,甚至说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啦,这全是废话,全是套话。实在地说,就是贪欲膨胀。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就真的那么难吗?其实很简单,就四个字“安分守己”!不该你得的,你不要;不该你拿的,你别拿;做好自己的事,不要有非分之想。

5.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五

XXX人民医院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体制、机制、制度的缺陷,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甚至还有上升趋势。近年来,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也呈日趋恶化,个别医务人员失职、渎职和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医疗界在社会的声誉,严重伤害着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医疗腐败行为,任务相当繁重。我们必须对其所产生的危害和对策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加大力度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证医疗体制改革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从广义上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狭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那么这种受贿罪也可以说是医疗领域里的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政权根基的动摇

职务犯罪是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直接导致我党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变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将导 1

致百姓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发展下去就有可能产生政治危机;当腐败行为直接危害公众物质生活利益的时候,人们的不满和怨气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并找寻发泄途径,这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破坏政治局面的稳定;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供大于求,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器械又有高利润,所以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厂商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不手段促销。严重扰乱医药市场秩序,腐蚀医务人员,加重群众医疗负担,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社会危害很大。

(二)、对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阻碍

职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的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原则,这背离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严重妨碍了合理分配制度的建立。

(三)、对价值观念的误导

职务犯罪,必然会给国家或者另一部分人带来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滋生自私自利的观念,冲击社会的传统价值理念,毒化社会风气,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民众的守法意识也会大大减弱。医疗卫生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放松了道德上的自律,不学法、不知法、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金钱的俘虏。这些年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处于新的体制转轨时期,旧有的一些社会道德评价机制、传统观念被打破,而新的一些规则、评价、规范、约束机制又尚未建立,同时物质文明的的快速增长极大地刺激了各种欲望和追求,影响到了我们医疗卫生行业,使部分意志薄弱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回扣”“捞外快”,个人中饱私囊,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筑牢思想防线,狠抓医德医风建设。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的素质要用胡锦涛总书记“八荣八耻”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党员干部养

成公仆意识。通过党课、报告、录像等形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他们秉承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优良传统和职业道德,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没有道德的支持,法治也难执行。要构筑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的思想防线,强化职业道德、理想信念教育必须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形式在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增强拒防变、遵纪守法自觉性。一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积极倡导救死扶伤的医德风尚。医药卫生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必要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起救死扶伤、尊重病人、廉洁奉公的医德医风。三是在检察机关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当前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编写法律学习手册,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同时附带相关法律条款, 使医务人员可以清楚地鉴别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职务犯罪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加快医疗卫生领域体制改革。要防止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顽症,最主要的还是应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如应将医院定位于社会服务机构,在更广层次上拥有价格自主权,明确激励机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使医生的服务价值得到市场体现,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让医院的赢利体现在医疗上,消除医院对药品利润的追求;应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医术的价值,使医务人员得到应得的正当收入。只有彻底改革医疗卫生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的出现,才能保护廉洁行医,有效遏制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

(三)健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预防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医疗卫生部门应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的工作制度的同时,应在行使职权的各环节,建立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管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严格、周密的防范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二是要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容易诱发犯罪的部位和环节,权力要适当分解,变个人说了算为集体决策,避免个人专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只有正确行使权力的职责,没有滥用权力的条件。要在执法执纪部门内和掌管人、财、物的岗位上,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既能依法行使好权力,又能真正使其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三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切实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坚持打防并举,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达到“挖一鼠,堵一洞”、“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提高医疗机构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二是要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通过开展个案剖析、法制宣传、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发案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药商,要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使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为之,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完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一是实行一次性最低价中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所有药品中标价,均由电脑一次性产生,报价最低的中标,取消议标或再竞价。二是实施新进药品评审制。编制临床用药目录,对新进药品实行评审制,同时坚持高档药品一律用普通或低档药品替代、新进药品数量控制、综合全系统临床使用量、最新药品暂缓进入原则,控制贵重药品的临床使用。三是坚持采购情况公开。每次招标都举行现场会,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当场投标、现场开标,纪检、监察、物价、药监、工商等部门现场监督,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参与,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最低价中标落到实处。同时,常用药品价格在医院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现药品款一次性付清。在各医院设立药品收入专户,保证药品采购款的及时支付。

(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的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性质,同时有必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6.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进企业 篇六

为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探索“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模式,近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辛合平同志、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方向同志,应国有企业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的邀请,以“远离职务犯罪 构建和谐企业”为主题,给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做了一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方向同志首先从当前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进行了讲解。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对企业易发、多发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揭示了职务犯罪给国家、社会、单位、个人及亲友带来危害,并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干部职工提出了预防建议:要求公司干部职工要把好“三关”,即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积极构建企业廉政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检企合作,积极构筑良好的内外监督环境。

副检察长辛合平最后强调,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四十多年来,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为汉中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汉中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在国有企业转型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发生了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已经成为困扰企业自身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我们检察机关查办的这类案件来看:案值巨大,性质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发展,而且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国企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从源头上寻求治理国企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使命,也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这次活动,我相信将是一次有益的合作和成功的探索。最后,送给参会干部职工“慎独、慎微、慎情、慎友”八个字共勉。

7.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七

(一)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所涉及的主要罪名及特点

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现状及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等。

2.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特点。

(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较高; (2) 作案手法隐蔽, 多因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 (3) 作案人员往往是企业中掌握一定权力或经办专项业务的人员, 企业对其缺乏应有的监管。

(二) 国企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成因机理

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我国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笔者认为, 应针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理进行探查, 并从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入手堵塞犯罪漏洞, 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以贪污、挪用公款、贿赂为代表的企业职务犯罪行为, 需要借助权力、动机、机会三个必要条件才能完成,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首先需要摸清企业家底——企业内部有哪些资源?企业如何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只有对企业的资源和权力现状进行全面摸底, 才能有的放矢地加强管理和监督, 才能明确预防工作的对象。在企业内部, 资金进出的两大环节, 包括物资采购与销售、资金管理等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切入点, 而企业在这些方面往往管理制度不规范、权力监管和制约不严密, 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 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在国有企业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防患于未然, 可以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即:事先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事先预防和事中预防, 主要是针对发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采取相应的规章和措施来制约, 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条件和诱因, 以达到防止、遏制、减少企业职务犯罪的目的。事后预防, 即结合办案抓预防, 加强企业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 堵塞犯罪漏洞。

1.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

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 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 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公正执法, 着力健全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程序。

2.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实践证明, 完善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 是确保企业每一项资源的分配, 以及每一项权力的运用, 都能够做到有规可循。企业不应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 也不应存在不受监督的资源。因此国有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的制度建设应同时从三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主要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确保决策过程廉洁;中观层面主要是加强对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的监管, 确保管理过程廉洁;微观环节主要是加强对企业的各种资金和资产的管理, 确保执行过程廉洁。

完整的制度建设, 应同时包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两者相辅相成。要做到这一点, 应围绕每项主要制度, 建立起相应的执行评价和监控机制, 防止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 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制度执行方式, 如运用信息系统技术手段等来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 国有企业要加强监督工作, 努力提高监督的全面性、主动性、日常性、超前性和有效性, 将监督融入日常工作中。监督工作的重点, 首先要在制度上对权力形成制约机制, 要科学设置职权, 对重要岗位的权力要适度分解、合理分配, 实行职能交叉,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其次要对企业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实行招投标机制, 重大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议, 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此外, 企业要积极推行现代管理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 抓住企业问题的关键, 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发现制度上的漏洞,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制度等。同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财务检查要经常化, 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要及时、彻底地查处, 不让犯罪分子有继续作案的机会。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使企业内部形成一张疏而不漏、有效预防犯罪的制度网络, 从制度上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只有这样, 才能使企业既适应市场竞争环境, 又能有效地预防企业内部职务犯罪。

3. 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直接面对和参与市场竞争, 容易受到错误思想和不良风气的影响。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上法制课、出版版报等多种宣传形式, 提高企业领导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要运用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有重点地开展警示教育;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 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进而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自觉运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律, 并把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规范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有效抵御犯罪现象。

(2) 对财务、供应、销售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要经过严格考核, 建立财务、供应、销售、法律、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 抓好关键岗位队伍廉政建设;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培养关键岗位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和调整岗位。

(3) 完善相关立法, 加大打击力度, 强化预防监督, 使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分子不敢为、不能为。要坚决查处发生在企业中的各种职务犯罪, 并适时将打击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召开案件发布会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 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三) 结语

总之, 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有立足现实, 面向实战, 深化体制改革, 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权力监管, 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 并牢牢抓住资源、权力、制度和流程这些主要环节, 才能真正切断职务犯罪发生的链条, 有效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

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对企业、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文章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主要原因, 针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理, 从规范企业管理入手, 探讨在国有企业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8.如何预防企业职务犯罪 篇八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诞生了大批的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但同时经济犯罪案件频发、腐败现象泛滥。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内部控制规定起步于198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虽然我国内部控制初步建立距今已经有近20年,但近年来,通过对武侯区发生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导致企业在现金收支、存货、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管理薄弱,成为犯罪多发领域。为此,以近年武侯区发生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例,针对内部控制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预防方法进行探讨。

内部控制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的预防和发现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并及时予以纠正。反之,如果管理者根本不重视内部控制,特别是企业本身价值观偏离正道,往往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且往往涉及窝案、大案。比如著名的葛兰素吏克案就是如此。葛兰素吏克公司为开展业务,商业贿赂成风,上至高管、下至普通业务员,往往以行贿作为推销产品的法宝,为了给行贿提供资金,该公司高管采取了虚假报账的方式套用大量资金,用以维护医生、医院领导关系或者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行贿。又比如武侯区某公司股东谢某,持有该公司16%的股权,在该公司的股权收购过程中,谢某与收购方刘某串通充当内线,压低股价,从而获得刘某1750万元的“奖励”,致使谢某公司遭受了1.9亿元巨额损失。

内控失当导致的职务犯罪问题

如上所述,内部控制失当很容易引发犯罪,特别是在各项业务活动中,比如合同环节、存货管理环节、资金管理环节、销售和采购环节常常成为犯罪多发领域。下文拟从近年来发生在武侯区范围内的企业职务犯罪入手,选取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收款控制环节发生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在已发案件中,可以看出发案单位在销售管理上十分松散,特别是在货款回收环节存在漏洞,应收账款监控薄弱。比如很多企业在收款过程中经常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且每笔现金结算金额较大,涉及几万甚至十几万的金额,但应收账款监控不到位,虽然规定现金收款应当当天入账,但该项制度往往形同虚设,收款员、销售员经常不能在当天及时将现金交回,相关部门也没尽到督促的职责,以至于大量现金不能做到当日结清,导致现金常常处于失去管控的状态,业务人员因此有机会大肆侵吞、挪用现金。如四川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利用收取现金货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将收取公司客户的12.5165万元手机销售款挪作他用。此外,有些企业虽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转账方式进行收款,但管理往往比较松散,没有及时跟踪核对客户回款情况,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出于避税的目的,指令客户将货款转入销售人员私人账户中,导致销售人员可以利用管理中的漏洞侵吞货款。比如某酒业公司袁某利用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货款中的100余万元的货款挪用。据其交代,其指令客户将部分货款转入了其提供的建行和交行的私人账户中并予以侵吞。

发生在支出环节的犯罪案件

发案单位不认真审查支出事项的真实性,甚至没有设置专门人员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查,作案人员凭一张借条就能轻易获取单位资金;还有的单位票据和印章管理不规范,导致多次出现工作人员滥用财务印章的情况。不仅如此,发案单位财务部门往往对报销票据缺乏严格的审查,导致虚假报账情况多发。比如:四川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通过打借条的方式直接从财务人员处获取39600元的资金,并虚填收据后进行报账。又比如某科教仪器公司李某某挪用公款案中,李某某采取在自己保管的多份现金支票上偷盖财务印章或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多次在银行套取现金累计10余万,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未被公司察觉,直至李某某无法填补挪用赃款自首,该案案发。

合同管理环节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

合同签订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给行贿受贿带来机会。行为人在洽谈业务时,对方为达成交易不惜动用各种手段进行收买,常用手段就是给予好处费。但行为人收受好处费往往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的。比如成都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代表公司与成都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身广告合同,后从成都某广告公司业务代表莫某某处收受了该合同回扣费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因此造成公司签订的“公交车身广告”费价格偏高,从而给该建筑公司造成了25万元的经济损失。

另外,案发企业对合同专用章保管不严格,印章没有专人进行保管,印章随意借出,作案人员能够使用印章伪造合同;印章缺乏一定的防伪标识,使作案人员有机会私刻假印章,并以伪造合同的方式使对方把本应属于公司的权益转移给自己。比如刘某某在A公司西南分公司任职,担任分管某建设项目的副总经理。刘某某代表A公司与某技术学院签订《投资建设经营学生公寓合同》,刘某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盖有公司公章的《同意由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取代我公司履行合同的函》和《委托书》,非法把A公司的21年学生公寓收益权转让给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而成都XX有限公司正是属于刘某某所有。

物资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

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存货防盗管理差,大量物资散乱堆放在某一场地,给盗窃行为带来便利。有的企业存货领用和清点不严格,甚至出现工作人员领用材料却不经登记的情况;仓库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每天盘点对数,甚至经常出现物资实际数量和账面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使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重大漏洞肆意侵占公司财物。比如某建设公司职务侵占案中,该企业工人领料时经常不填写领料单,工程完工后,实际盘存与账面不一致,作案人员就利用这一漏洞伪造大量工人领料单,对单位财物予以侵占。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完善内部控制

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解析

企业管理者重视内部控制,即使在制定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出现纰漏,或在员工发生违规违法苗头甚至犯罪行为,管理者也需及时弥补,努力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这将有助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比如武侯区某大型民营乳企中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引起该公司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公司立即着手完善了签章程序、审计监察权责划分等重要管理制度。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开展了一系列法制、警示教育活动:两次组织管理层参观金堂监狱以作警示教育;为了提高内审人员业务水平,在举行2013年审计监察年会时,邀请检察机关开展了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培训,检察机关从强化证据认识、提高审查质量的角度,对证据的属性、分类、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刑事犯罪线索移交等方面作了讲解。2014年初,为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舞弊行为,邀请检察机关为工程建设方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了警示教育,就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讲解。该公司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对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强化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的内部控制

严格支出管理。从武侯区发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人员常常利用单位对小额支付审批不严这一漏洞侵占单位资产,故尤其应当注意对小额支付的审批职责及审批额度进行合理设置并严格执行。对于需要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办理现金报销业务,应当详细记录并上报每笔业务的经费使用情况,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批情况办理支付。

完善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监控,销售部门应当及时核对跟踪客户汇款情况,并统一安排清收账款的计划、路线、针对的客户以及货款返回时间,督促销售业务员随时报告清收账款的工作进度和行程,避免销售人员清收工作中的随意性。明确并尽量减小单位现金收款范围,除不足转账起点和个别特殊情况(如无法进行转账等)外尽可能的使用转账支付,不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对转账收款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对转账银行和账号进行明确的约定,对私人账号一律不予转账。银行账户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员不能持有公司银行卡,也无权向外提供转账收款账号。

强化物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货物储存场所的建设,安装监控等防盗设施;加强物资储存场所的安保,设置保安人员对进出企业的物资进行检查登记,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储存场所;严格领用手续,物资使用人员应当持有经本部门审核同意的物资申领单,杜绝未经批准和登记随意领用物资的情况;认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更新库存变化情况。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对库存报表和台账,对库存台账和出入库单、盘点表等进行复核。

完善印章、合同管理。企业应当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和印章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和印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为防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受贿等舞弊行为,企业如授权相关业务人员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务部门审核、总裁审批后才能正式订立合同;拟定一般性合同,也应当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务部门审核后才能正式订立。此外,为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伪造合同的情形发生,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严格用印手续,防止印章被他人随意使用;尽可能使用有防伪功能的合同专用章,防止他人私刻假印章。

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和帮助。在对武侯区范围内企业职务犯罪的调查中发现,除了企业对重要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外,犯罪人员的主观因素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犯罪人员贪欲较重,有的又生活消极堕落,喜欢通过一些不良嗜好打发时间。比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某某、某涂料厂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都有打赌博机之类的不良嗜好,进而通过侵占或挪用的方式把单位资金用于赌博。因此,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强化对员工的道德、法制教育也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一是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领导层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带动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二是强化对企业员工的教育,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开展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使员工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自由的宝贵,从而自觉抵御犯罪行为。三是以人为本,注重对员工的关心和关怀,仔细观察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对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和提醒,必要时调离关键岗位;对生活有困难的员工应当予以关心,帮助其度过难关,使其感受到企业的温暖,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编辑:宋威)

9.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九

效的制止各类金融风险,而且对高管职务犯罪将起到预防和遏制作用。

一、重条件。任职条件是拟任高管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须对其任职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规定条件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调阅人事档案,确认拟任高管的年龄、学历、工龄、专业年限及各个阶段在不同岗位上的政治及工作表现。特别是对其学历的真实性,务求严格,如有疑问,可向有关院校查询,确保拟任人符合高管任职资格规定的条件。

二、重能力。改变上来审核资料为走下去进行现场考核。目前,在任职资格审核上,只注重材料是否齐全,却忽视了拟任人是否真的具备领导者的能力素质。为此,监管机构提前介入,在任职资格审核前进行考核,把好用人关。考核可通过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其职业操守、组织管理能力和执行力等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拟任人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宗旨明确,能够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工作有目标,有措施,问题有整改;群众基础扎实,执行力较强;注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亲历亲为,在履职岗位上有较好的作为。

三、重考试。改变目前的考试制度,规定条件,制定大纲,面向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凡是有意愿参加高管考试的均可报名参加,每年组织两次,有效期2年。同时,应借助其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宣传,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明确今后聘任各类高管必须是参加过高管考试的,否则,一律不得聘任。考试应严密组织,可以委托院校或专家来进行。

四、重谈话。监管谈话是对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谈话可采取集体谈和个别谈、鼓励谈和警示谈相结合进行,主要是从监管角度给予其提醒和告戒。要求其任职前,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不忘责任,讲求职业道德;运用好权利,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即要抓好经营管理,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10.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十

一、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

从这几年我们发现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发案情况来看,当前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案数量逐渐增多,危害越来越大、影响愈广。从我个人掌握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已占到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每年我局接受报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仅仅二十至三十宗,但这几年,每一年我局接受报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在一百宗左右。而实际上,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经济犯罪是大量存在的,但这个也不是我们深圳乃至全中国特有的,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据报道,在最近二年内全球有37%的企业备受犯罪困扰,在标榜为法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很普遍。尽管很普遍,但只有少数企业来公安机关报案,大多数要么没有发现要么同其职工“私了”。我们深圳的被害单位已经从一些中小企业逐渐涉及到我市的华为、中兴、富士康、TCL等大型名牌企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在我市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到现在已经到了及其猖獗的程度。

2、从案件性质来看,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居多,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不断开始出现。我们在后面会讲,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有许多,我国刑法规定的几十种经济犯罪基本上都有涉及,但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是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经济犯罪也“与时俱进”,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开始出现。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会计、仓库保管员,有少数的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见财起义,大肆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

4、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有组织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专业性、智能性特点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尤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分子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把这方面的犯罪称为“白领犯罪”;

(二)大多数犯罪分子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在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三)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侵占企业财产时今天偷一点明天拿一点,蚂蚁搬家,积少成多;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

(四)作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企业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我们公安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5、从犯罪形态看,结伙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加,“窝案”、“窜案”多。在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有的还表现为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外人员内外勾结,因此,结伙作案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结伙犯罪所为。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另外,而有的犯罪分子在赏到实施经济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甜头后又连续作案,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或者寻找其他经济犯罪机会。

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般认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力度不够。这些实际上都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在这里就不去多讲,也对在座的没有多少益处,大家知道有这个原因就可以了。现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单独分出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展开来说。

(二)从企业自身而言,基本上是因为企业疏于管理、监督和防范,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才导致了他人乘虚而入。

我认为,企业自身存在的监督、管理漏洞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最主要原因。有的企业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仅仅在企业门口设立一个象征性质的保安,不管是企业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外人员都可以随意进出不用登记,因而犯罪分子可以将企业的财物轻易带离企业;对企业的财务室、仓库、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关键场所,这些场所是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地,但我们企业有的没有专职保卫,有的设立保卫但没有多大效果,大多数企业在这些关键场所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规章制度不完善;有的企业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少数管理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管理、监督制约不健全、不到位,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康和完善,未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上级没时间监督;同级没有胆量监督;部门内没人能监督;一般人员不知情无法监督;”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的局面。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犯罪人格是驱使他们实施经济犯罪的”助推器“,这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大肆实施经济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还是业务员、仓库保管员、技术人员,他们大多不懂法,不知道这样做是犯

罪,有的虽然知道这样做不行但认为现在哪个企业的人都在这样干,“法不责众”。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的经济犯罪及其认定、处罚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有100多个,最常见的也有二、三十个。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西藏常见的几类经济犯罪进行介绍。下面我就简单地介绍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六个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职务侵占犯罪

案例一:犯罪分子陈某系我们某民营企业出纳员,从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三十六次,侵占企业资金三百多万元,后恐怕罪行暴露,销毁部分单据后携款潜逃,被我们抓获归案,我们破案后,追缴赃款一百多万元,对企业造成损失二百多万元,去年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职务侵占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它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从犯罪主体而言,即哪些人才能够构成本罪,它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咱们在座的都应该算是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贪污犯罪,这个主体不同是职务侵占犯罪与贪污犯罪最根本的区别,所以我们实际中许多人都将这个区别搞混淆,把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叫做贪污犯罪是错误的。

从客观行为表现而言,它必须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通过欺骗、侵吞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着重要注意的是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你是部门经理你有调度企业物资权利、财务有保管企业资金权利、业务员有临时控制企业财产权利等,如果不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没收财产。

(二)挪用企业资金犯罪

案例二:犯罪分子吴某系某民营企业出纳员,他喜欢买福利彩票,当然买福利彩票是国家提倡我们应该积极拥护,但我们这位吴某却迷上了它,梦想着哪天能够中头等奖,于是把他那点工资余额全部投入之后却只中了几十次的十元、五十元等奖,后面一狠心,干脆将自己经手的企业现金拿出来买福利彩票,前后总共利用职务便利拿企业现金一百多万元,部分买了福利彩票,部分买了名牌服装、首饰。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挪用企业资金罪。

所谓挪用企业资金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至于如何认定本罪,与认定职务侵占犯罪差不多,这里我就不重复,他们二

者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犯罪是要将企业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本罪没有这个目的,犯罪分子只是想暂时挪用,挪用之后要归还。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

举例三:犯罪分子李某系某民营企业业务员,他负责该企业某种产品的销售,他的其中一家客户A企业,为能够从李某手中买到比市场价格更便宜的产品,于是以给百分之一的回扣为诱饵,于是,李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将该企业的产品卖给了A 企业,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李某共收取回扣一百多万元,全部进入了自己的腰包。

一提起受贿,许多人都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犯这样的罪,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样的犯罪,这是当前的主要错误观念,所以当抓获许多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分子,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犯罪,最多认为自己是犯了错误。

所谓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就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本罪:本罪的主体方面,与前面的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主体相同,我就在这里不重复。

他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实际生活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我们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企业经济往来中,违反企业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盗窃犯罪:

举例四:某珠宝加工企业,有两位员工甲、乙,因为贪图虚荣,就产生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盗窃企业珠宝的念头,于是,每天蚂蚁搬家,每天利用工作接触珠宝机会,每天偷一点放在生产车间的厕所,下班后再潜入厕所再取回,前后工盗窃珠宝价值一百多万元。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犯罪比较好认定,在座的应都理解,我在这里就不解释。我们在讲职务侵占犯罪时已经说过,如果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犯罪。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非常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案例五:某珠宝首饰加工企业,该企业有一位员工,因为对企业不满,于是产生了报复企业的念头,他是怎么报复的呢?他是每天都要在生产车间加工珠宝首饰,他乘他人不注意,每天都将手中经手的珠宝首饰原材料仍到下水管道里面,一直到该企业的下水管道被彻底堵住,请管理处的人来检查下水管道时候才发现,下水管道里面全是珠宝首饰原材料。他构成的就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所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认定:这个也比较简单,我这里就不费时间解释。

本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案例六:

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情如下: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经过侦查,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后被法院判决。

什么叫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说起商业秘密,我们许多企业存在许多误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A、我的企业无秘密。实践中有的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如我们企业的客户名单、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等都是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举,只要我们企业对这些加以了保密,因此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B、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有些企业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关键在于两点,一为是否为公众所知晓;二为能否带来利益。

C、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而且,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进行具体解释。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防范

(一)从制度层面而言,主要就是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方面我就在这里因为时间关系不多阐述,但我在这里只强调一点,我在前面也说过。现在西藏各地市公安经侦部门已经全面建立。

(二)从企业而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前面我们也已经说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能够成功实施经济犯罪,大多数是利用我们民营企业管理监督制度上的漏洞,我们的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化企业制度。那么作为我们民营企业,就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三)就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而言,除我们企业要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制教

育之外,我们企业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加强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11.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十一

2013年全国共查处117例国企高管涉案案件,目前已确定罪名的达80人次,其中受贿罪最多,为30例;贪污罪次之,为13例。

中层领导干部具有决策和执行的双层身份,其犯罪方式也是受贿与贪污并存。

基层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处分权,其犯罪方式多表现在借经手之机或主管业务侵占、挪用资产。

因此,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中,应当区分对象,分析不同层级人员可能的犯罪方式,归纳其行为特点,设置不同的督察事项。

二、分类审查,提炼犯罪行为表现迹象

(一)会计账簿中的犯罪迹象

1.财务报表借贷不平衡,勾稽关系错误

财务报表是查看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等系列报表,核心内涵在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种相等既是一种静态的平衡,又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有人贪污挪用单位部分资金而又未做其他处理,借贷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出现资产短缺现象,导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除了借贷平衡外,财务报表之间还存在着勾稽关系。显示着财务报表内部结构之间的平衡,彰示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在贪污型犯罪中,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一般会对部分凭证进行篡改,意图以假乱真,但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却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反而会成为犯罪行为的表现迹象。因此,在审查会计账簿时,可以先审查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如果勾稽关系存在错误,就证明凭证或报表被恶意篡改过,说明报表之下极有可能隐藏着某种违法行为。

2.总账或分类账簿金额波动超过往年平均水平

会计账簿除了总账外,下面还分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账、固定资产账等账簿。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稳定,公司的现金流量、存货价值、往来款项、应缴税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坏账比率等数据也会趋于稳定,表现在总账或分类账上就是科目金额在一定限额范围内波动,发散值较少。

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中,常见的作案手法是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构债务或者将贪污的资产费用化。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将导致当期收入和费用账簿金额变动异常,其二三级明细科目,如差旅费、会议费等,金额变动尤甚;虚构债务将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长期未收回款项、坏账准备等金额过高;将贪污的资产费用化则会同时引起公司资产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使得部分财务数据发散值偏大。

3.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有关部门自行制作的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工资结算单、物资入库单等,此类凭证因为是公司内部制作,被伪造的可能性较大,因而应当重点审查其真实性,查看有无涂改、伪造、冒领、虚列等迹象,如伪造取款人签字、伪造出库单、虚报差旅费、虚报应收账款收款记录等。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火车票、银行对账单等,此类发票除了审查真实性外,还应当审查其关联性,如发票的联数、抬头、内容、时间、金额等信息,查看是否与公司行为相关,防止重复报销、公款私用和公款消费等。审查外来原始凭证的关联性,除了应当与公司内部文件核对,明确决策依据外,还应当向凭证提供方函证,核对其相关记录,确保双方记录一致。

(二)程序文件中的犯罪迹象

1.事先决策过程不符合规定。国有企业一般均建有较成熟的论证制度、授权制度、会签制度、表决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决策制度,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发生。在决策过程中,一般会形成可行性报告、授权委托书、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签评审表、表决票、请示、批复、文件签发单等程序文件。如果在决策时存在贿赂、舞弊等行为,可能会导致上述程序文件存在瑕疵。其可能的表现有:可行性报告与最终决策不一致、会议签到表与会签评审表不一致、签字系伪造、无请示及批复报告等。如在供应商选择时,无前期论证报告、无比价方案、无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那么该供应商的选择就应当着重审查,判断是单纯的操作不规范,还是舞弊行为所致。

2.事中执行过程存在异常现象。通过贿赂来攫取业务的供应商或合作方,有些企业本身符合合作条件,贿赂只是为了排除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有些则无相应资质,完全靠贿赂来违规承接业务。前者业务纯熟,在执行过程中几乎难以留下可利用的表现迹象,后者则有可能留下部分破绽。因此,应当详细检查有无异常现象:资质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业务不熟悉、法律手续不完备等。

3.事后实施效果不理想。合作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符合公司需求、是否性价比最优均是判断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还需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考虑在内。如果该项目质量较差或者费用过高,可以进一步深挖其中的原因,审查有无腐败行为发生。

除了会计账簿和程序文件,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迹象还可能存在其他表现形式,尤其是非文字方面,如存在信访、举报、群体事件、质量事故、工程无故延期、产品返修频繁等异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均应当成为纪检审计部门审查和分析的重要线索。

三、归纳总结,编制廉政风险识别表

在梳理出公司职务犯罪行为的表现迹象后,纪检审计部门应当将表现迹象按照监察岗位、监察行为、审查对象的不同分门别类,编制廉政风险识别表。纪检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监察时,可以对照表中的监察要素,逐条对公司业务或项目开展监察。其中监察岗位包括领导岗位、中层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员工和其他事项,监察事项包括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执行过程是否存在异常和实施效果是否理想等。监察要点主要包括有无可行性报告或询价报告、可行性报告或询价报告是否与决策结果一致、有无请示报告及批复、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项目款项是否合理、借贷双方是否平衡、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净流量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有无信访举报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等等。

在分析职务犯罪行为的表现迹象(即监察要点)时,需要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针对程序性文件应当着重采用抽样调查法,尽可能多而准确地抽取样本,掌握公司业务或项目的全部信息;针对会计账簿则应当采用财务分析法,通过财务比率分析、勾稽关系分析以及专业财务软件挖掘来分析会计账簿中的蛛丝马迹。

12.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十二

内部控制是一个企业的管理层, 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 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 协调经济行为, 控制经济活动, 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 相互联系的关系, 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 并予以规范化, 系统化, 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所以,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保护企业资金和财产安全, 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从职务分离、授权批准、轮岗 (岗位轮换) , 职工素质教育等重要环节组织实施, 另外要有一个内部审计机构, 针对具体业务进行检查, 规范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一、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基础

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 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 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职务分离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一项业务如果由一个人担任, 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 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可以有效防御此类风险, 就是尽可能让一项工作中不同环节由不同的人或部门完成, 以起到互相检查工作、互相监督的作用。在企业中, 不相容职务主要有:对一项经济业务进行授权批准的职务和该项经济业务执行的职务应分离, 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和审查稽核该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应分离, 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和该项经济业务的记录职务应离, 保管某项财产物资的职务和该项财产物资的记录职务应分离, 保管某项财产物资的职务和对于该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的职务应分离, 记录总账的职务和记录明细账的职务应分离, 银行出纳的职务与编製银行调节表的职务应分离。

二、授权批准是职务分离的延伸

授权批准控制是在职务分离控制的基础上, 由企业权力机构或上级管理者明确规定有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与责任, 使所有的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每项经济业务时都能事先得到适当的授权, 并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经济业务,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以内, 不需请示便可处理业务, 这样可以尽快地进行业务处理, 避免发生推委的现象。同时, 授权控制也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以加强工作的责任心。授权批准控制可以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降低了职务犯罪的可能。授权批准的基本要求是:首先, 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 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 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 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三、轮岗制度能够有效抵御职务犯罪

轮岗制度有利于预防贪污和腐败。一个员工如果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 不仅容易受人情、关系的束缚, 更有可能滋生贪污腐败的念头。实践证明, 一个员工很难在短时间内受有企图之人的诱惑, 想歪点子, 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通过员工交流轮岗, 则可以防微杜渐, 预防腐败, 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这方面情况的发生, 把更多的精力、更好的心思、更大的干劲放在工作上。从短期来看, 岗位轮换有可能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 但从长远来看, 进行岗位轮换不仅有利于某些员工的全面发展, 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更重要的是后任者可以检查前任者的工作, 能够揭露前任工作中的错弊, 这对前任者也形成了一种威慑力, 防止不法分子蓄谋侵占盗用财产物资或篡改记录的行为。

四、内部审计是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

企业内部稽核为检查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妥当性与有效性, 当企业最高管理阶层所经营的企业扩大到一定规模后, 无法事必躬亲, 就必须分工授权。同时他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以确保委托者按照他的要求执行任务。但是控制系统是否充分有效, 一定要有具备专业资格、独立客观的人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因此, 内部稽核应运而生。内部审计是以内部稽核人员为代表, 内部稽核是内控的重要手段, 其自身也是内部控制的一环, 属于内部控制中的“自我控制”部分。内部稽核部门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直接指挥和监督, 一般不参与决策或者具体的管理事务, 可用“局外人”身份客观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 需要站在企业内部控制全局的高度, 围绕内部控制的目标,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保护资产的安全、实现守法经营和效益发展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充分考虑内部控制本身固有的限制后, 例如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等, 及时地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报告。某些企业虽有诸多的规章制度与运营程序 (属于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 但却流于纸面形式, 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强的监督力量。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 会使违反政策、制度、程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责罚, 最终导致所立法规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内部审计本身在企业中并不直接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 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但又时时处在各项管理活动中, 对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对发生的事件比较了解, 是实行内部监督的最好选择。

五、岗位职工的素质是有效实行内部控制的关键

企业相关岗位职员的素质和观念决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效果。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素质教育, 让职工明白“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这一道理, 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素质教育, 提高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 塑造职工的“不坏”之身。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少数企业职工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 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 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 加强职工素质教育, 教育职工以诚信为本,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文化, 不仅要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还要具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 为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内部控制是由人来设计和实施的, 企业中的每位员工都受内部控制的影响, 并通过自身的工作影响着他人的工作和整个内部控制系统。所以, 要求所有员工都应清楚他们在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位置和角色, 并协调一致, 才能推进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转

六、结束语

总之, 内部控制管理越有效, 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就越低, 以上只是介绍了笔者认为内部控制中非常重要的几点, 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自身的需求, 是企业面对市场风险与挑战的需要, 也是抵御企业职务犯罪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立勇.杜绝内患-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13.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篇十三

因为这样,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缺陷,完善侦查途径,将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来新机遇。

一、目前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商业贿赂犯罪的多样性导致发现难。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原因并不是侦查部门缺乏工作热情,也不是办案人员的素质有所下降。事实上,几年来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通过业务培训、素质考试和“五好”检察院的创建使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站出来举报;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一些群众则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且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犯罪形式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导致一些案件在罪与非罪界限上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攻关”,宽严相济政策很难把握;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等客观原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2.协调机制的缺陷导致立案难。

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由于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导致了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工商、审计部门在制度和法规上的缺陷,导致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上的认识存在分歧。立案难除了在证据形成上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到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与有关党政部门的协调不足,导致自各方面的干预还是很多的。而且检察机关自身在对待一些主体对象上也有一些法外约束。如规定对某些级别的干部在立案前须向当地党组织汇报,争得党组织同意后方可立案,增加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约束。

3.商业贿赂犯罪的诡秘性导致取证难。

取证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束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一个老问题。突出反映在对证人的取证和对一些机关、单位的取证上。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行、受贿事实,留下的痕迹极少,使犯罪很难被发现。中国人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大多数人有与人为善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在向证人调查时往往困难重重。如很多证人因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一些证人怕事情牵扯到自己或事不关己而不愿出证;一些领导怕查出案件损害单位名誉、丢了单位荣誉、影响其政绩,而不配合调查工作;许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持漠然的态度等等。同样,在向一些机关、单位取证时也经常遇到推委、拖延现象,成为办案中的 一大难题。

4.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性致使突破难。

突破难的问题在侦察商业贿赂案件时感觉尤为明显。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水平的提高,他们大多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他们深知,由于近几年来法律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加之以前许多行之有效的突破手段被否认,特别是首问12小时的限制,使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显得既仓促又乏力。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案件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二是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策划好对抗侦查的办法。三是受贿人不仅利用手中权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而且还利用手中权力和金钱,在案发后找人说情,干扰办案,设置障碍,对抗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一些干警在干扰阻力面前也常常顾虑重重,导致成案率明显降低。

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完善途径

检察机关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查办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充分认识 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要预计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1.广泛收集线索,强化机制建

设。

要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是要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反映出来不多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没有有效的发现机制,许多线索等检察机关掌握时离实施犯罪时间已太远,往往已错过了最佳的侦察时机。针对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源少,质量差的情况,要提高捕捉线索的能力。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营造积极惩治商业贿赂的氛围,发动和依靠群众收集犯罪线索,积极兑现奖励政策来维护群众举报积极性。在办案中,要注意线索深挖,一案带多案。事实证明,很多商业贿赂犯罪串案、窝案,都是侦查人员注意深挖余罪,捕捉蛛丝马迹破获的。二是要加大对包庇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在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机制上要着重探索、研究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奖励机制。因为举报人在商业贿赂犯罪举报中面对的是手中握有公权和财权的强大势力,在被举报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己处于弱势,要使他们能积极举报,首先要解除举报人在人身安全、生存生计上的后顾之忧。因此法律应当对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加重情节给予严惩。换句话说,在所有犯罪中,只要查证属实有打击报复情节的都应加重处罚。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力;才能逐渐形成意识上的保护屏障,使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才能形成公民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妨碍司法类案件中,涉及包庇、伪证等案件应当增设单位犯罪,实行双罚,以增大那些为了小集体利益而无视国家法律的单位隐瞒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为风险,使他们不敢隐瞒、掩盖管辖范围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使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尽快地得到查处。在当前市场经济尚待规范、精神文明程度和社会总体道德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必须把法律设置得更加严厉一些,才能切实起到规范、约束、遏制甚至消除手中握有强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消极作用。

2.整合检察资源,强化立案意识。

整合检察资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检察官队伍,服务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大局,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检察官首先应当精通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应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知识技能,具备较合理的知识、技能结构,如金融、财会、外贸、税收等知识和电脑、外语等技能。在解决立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时,才能吃透法律精神,正确地理解法律,丰富的实务经验往往能提高办事效率。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不能超越管辖办案,以此来体现和维护程序公正。要注意分析、总结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没规定、政策界线又不清的,要慎重对待。要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多研究、多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院支持。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增强检察机关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反商业贿赂工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等,都是主观上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立案难的行之有效途径。

3.构建取证网络,强化打击合力

取证难是困扰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的一个老问题,造成这种困扰在法律保障机制上有许多原因,也是新刑诉法遗留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解决取证难,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反贪和渎侦部门之间的配合,注重查处滥用职权背后的商业贿赂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注重查处普通商业贿赂掩盖下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加强与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配合,积极查处这些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要与上述部门尽快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二是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在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缺乏制裁措施的情况,要坚持党的领导。商业贿赂犯罪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和威信,关系到我国的政治根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死存亡。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突破商业贿赂犯罪取证难的关键环节。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给予更有力的打击,为政治服务的必然产物。三是营造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的法律保障氛围。为了保证打击力度,应当将明知他人有重大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国家专门机关向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造成案件处理困难,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且应当规定单位犯罪,进行双罚;情节一般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四是对于本身也有犯罪嫌疑的证人(即所谓的‘污点证人’),法律应当允许采用更加策略的方法以提高取证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引入广为使用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豁免、证据禁用豁免和罪行豁免制度,使嫌疑人愿意主动如实供述,以迅速突破商业贿赂案件或窝案、串案,从而大大改善取证难的问题。

4.巧用侦查谋略,强化突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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