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抚育试点采伐工作总结(共2篇)
1.2024抚育试点采伐工作总结 篇一
推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 促进林农经济和谐发展
彬县林业局
(2011 年 9 月29日)
彬县位于咸阳市西北部,距省会西安120公里。全县辖13镇3个社区,247个行政村,总面积1185平方公里,总人口34.43万,其中农业人口30.8万。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100.6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96.78万亩,国有林地3.8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8.49%,是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也是“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营造林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退耕还林先进单位”和“全省绿化模范县”。
2009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改革试点工作,在省林业厅的悉心指导和有力支持下,在咸阳市林业局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我们按照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森林采伐管理的现状和特点,实行了“一严,双管,三公开,四简化”的操作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试点,探索出人工林采伐指标结构“一元化”,采伐计划“四六分”,采伐申请(审批)“一站式”、调查设计“一卡式”、指标控制“单项式”、监督管理“双线式”、采伐管理“透明化”的森林采伐管理模式,实现了集体林采伐由“以林为主”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初步形成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在开展试点的两年中,全县共审核采伐申请20份,审批19份,涉及一场10镇12村19户,实施采伐作业面积3138亩,采伐
蓄积量15581.2立方米,出材量9316.07立方米。具体情况是:
一、实行“一严格”。即:严格采伐指标分配计划,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我们根据森林培育目标,经营方向的不同,适当放活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并将采伐指标计划向造林大户以及村民倾斜,采伐计划控制在全县当年采伐总计划的60%以上,国有林占40%以下。在试点当中,个人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为2130亩,蓄积为10479.17立方米,出材量为6254.83立方米,占到了年度采伐总计划的67.1%。国有采伐面积为1008亩,蓄积为5102.03立方米,出材量为3061.24立方米,仅有32.9%。采伐计划的合理分配,进一步调动了林权所有者造林、营林的积极性,落实了森林经营者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二、坚持“双监管”。即:群众监督和政府监管“双管”齐下,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采伐试点中,我们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集体合股经营的采伐申请,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个人采伐申请应做到四邻签字认可,县林业局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下达采伐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凡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了林权纠纷。在采伐实施中,县上坚持巡查,乡、村主管人员跟班作业,对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建立青山检尺台帐,森林经营者凭采伐许可证和检尺台帐在县林业局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出境木材的检疫证,使伐区监管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拓宽了管理渠道,形成了山上、山下立体管理模式。
三、做到“三公开”。即:公开采伐限额、公开采伐计划、公开采伐方式,努力提高采伐工作的透明度。为了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我们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采取召开群众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乡镇政府、村务公示栏中对采伐申请、地点进行一榜公示,经县林业局审核确定后,对拟定伐区的采伐限额、采伐计划、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二榜张榜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果上报县林业局备案,确保了改革试点工作及各项指标公开、透明、公正。
四、推行“四简化”。即:简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构,简化采伐申请(审批)程序,简化调查设计,简化指标控制,提高办事效率。一是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分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扩大采伐指标适用范围,提高采伐限额指标的利用率,实现指标结构“一元化”管理。二是采伐申请(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他中间审核环节,县林业局依据申请,安排调查设计。对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采伐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县林业局审核审批;国有林场采伐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的,需上报市林业局备案。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实行自主经营管理,直接依据乡镇林业站调查结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三是伐区调查采用“一卡式”设计。一张调查表容纳林地调查和设计方案,各项调查因子主要反映林地、林木现状和采伐设计结果,其他因子不做调查,能反映清审批需要的条件即可。四是简化伐区验收
控制指标,实行“单项控制”。在伐区进行验收时,对符合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的商品林,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可按实际采伐量允许全部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简化了伐区验收内容,使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森林经营者更便于操作,管理者更便于管理,化解了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风险。
在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与省市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和困难。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先进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引导广大森林经营者走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的科学经营之路,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2.2024抚育试点采伐工作总结 篇二
文件
国 家 林 业 局
财农[2010]11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
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开展并适当扩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1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下同)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二、试点目的、任务、抚育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目的。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试点任务。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共2000万亩,其中:天保工程区1400万亩,非天保工程区600万元亩(国有林场500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100万亩)。
(三)抚育对象。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仅限在限伐区内;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
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全国中幼林现状以及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省2010年森林抚育面积。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和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报告等,确定2010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本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及其抚育任务,提出项目、资金管理具体措施,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森工企业(县级)森林抚育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和本省试点实施方案等,组织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县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依据本地实际,细化补贴标准,提出试点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负责对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试点森工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六)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GB/T18337-2001)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等,认真组织编制作业设计,将试点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作业设计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国有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10%,集体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20%。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兑现给
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二)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的6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试点省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五、相关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要把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林业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0年的抚育任务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抚育任务的试点省和单位,下一将暂停安排抚育任务。
(二)强化责任。试点省对森林抚育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不得用以前的抚育任务量冲抵2010年的抚育试点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抚育试点任务。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试点单位要与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施工作业单位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职工、村集体或林农个人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并按规定要求公开公示。
(三)严格检查验收。试点省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抚育任务完成后,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要组织对各试点森工企业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和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试点省和单位,要逐级落实调控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国家林业局驻试点省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对试点区域的森林资源实行监督指导,试点省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要求,严格作业设计和审批管理,对于相关行为不当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抚育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作业设计,严防出现“拔大毛”等破坏资源现象。对不按抚育作业设计施工而造成滥砍乱伐森林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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