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

2024-10-24

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精选9篇)

1.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 篇一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报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成效。

周强表示,深化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

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强化司法公开理念,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法院深刻把握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的要求,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努力使司法公开成为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立足群众司法需求,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是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切实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截至今年

10月16日,各级法院共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截至今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在网上便捷查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未结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内容。截至今年10月16日,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487万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还对社会关注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网络直播,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执行权威。加强法院网站和新媒体建设,全国90%以上的法院开通门户网站,不断完善网站功能,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国3200多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施“天平工程”,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3519个法院和9279个人民法庭实现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实现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实现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了科技保障。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

3.0版建设,确立“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促进提升司法公开水平。

三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立案公开,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行使诉权。推进庭审公开,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强化科技法庭应用,以视频、音频、图文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截至今年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截至今年10月16日共直播庭审143次,点击观看量6.3亿人次。推进裁判标准公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审理各类案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确保量刑公正。推进裁判理由公开,深化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制定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注重释疑解惑,全面列举适用的法律条文,切实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推进司法政务公开,定期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报和审判工作白皮书,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司法信息,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推进诉讼服务公开,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以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诉讼服务网络,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四是延伸司法公开功能,拓展司法公开效果。积极传播法治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宣部联合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妥善审理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全面展示我国法院推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形象和影响力。促进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成立中华司法研究会,为两岸暨港澳以及海外法律界搭建起中华司法研究与交流的高端平台。

周强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明显进

展,特别是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一是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特别是案件审理进程更加公开透明、文明规范,审判管理和内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促进了裁判尺度统一,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深化司法公开,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全程接受各方面监督,努力杜绝暗箱操作空间,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公正,增进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和信心。二是促进了法院队伍素质的提升,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督促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推动了司法作风的转变,有力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三是促进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推动了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的形成。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周强表示,司法公开工作还存在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法院公开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在工作开展中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依托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更好地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做到愿公开、敢公开、善公开。二是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三是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应公开信息的范围界限、时限要求。四是强化对司法公开的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庭建设,逐步做到“每庭必录”。五是加强司法公开成果应用,依托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司法数据的分析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为法官审判执行案件提供支撑,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六是以公开倒逼提升队伍素质,适应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的新形势,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提高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2.浅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篇二

摘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现在已经成为众多专家学者探讨的问题,并且在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进行司法改革进程中改革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对策和制度。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程序、司法体制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与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二是实体公正,即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1.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

2.程序的民主性。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3.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

4.程序的平等性。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程序的公开性。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

6.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

(二)实体公正的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

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的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

(三)公正司法的意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2.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十分重要,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干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1)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2)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3)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

4.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障碍

(一)司法权的行政化

由于受到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大到司法体制小到法官制度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在法院的内部,其实已经形成了从院长到副院长以及庭长这样一个行政链条,并且上级领导也可以干预下级审案,法官的独立审判并没起到作用。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

我国法院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判以实现社会公正。从法律规定上看,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判的情况,同时上级法院也会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做出指示,其实这些都间接地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在法院审判组织上,我国采取了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法官的活动有比较大的个人色彩。

(三)对司法权没有健全的约束机制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将走向腐败。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规定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机制,即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在两个权力之间如果只是单向的约束机制,那么这样的监督也必然是无力的。因此赋予司法权司法审查制度是加强监督的约束机制。

(四)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还未制度化

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速发展,我们还应该关注另外一种力量的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媒体的作用在于它能呼吁全社会都关注某一问题,使所有问题的解决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在国内,媒体的重要性正逐渐显现出来。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

(五)回避制度和法官待遇有待完善

在回避制度上,现实中大多数法官都不回避本籍,而在自己家乡任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职。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和当事人很有可能有所牵连,再加上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家,法官就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审判。从法官的待遇上看,在中国,法官的待遇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要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能有较高的生活水平。

三、推进司法改革 维护司法公正

当代中国,要促进司法公正,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改革司法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这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安置及奖评升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各个地方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同时,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法官素质对司法能否公正有直接影响。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维护好守法和护法的形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此,我们要完善法官选拔制度,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同时,也需严格法院领导班子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和保障、惩戒制度等。

(三)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达到法律的社会目标。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运作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方面要精简司法机构,不管是职务设置还是人员设置,都要保证整个机构高效率运转;二是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执行,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三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期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中,加强责任的考核与管理。

参考文献

3.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 篇三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专项整改活动工作体会

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月31日)

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的思想又经受了一次深刻的洗礼,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触颇深,我越发感到要成长为一名对党、对人民有用的有为青年,自己必须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牢记神圣职责,在院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下,始终规范自身行为,着实体现司法公正。在现阶段,尤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现将工作体会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

此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法院系统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专项整改目的是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根据县院的布署与安排,我认真参加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主要措施有了充分的认识。

通过活动开展,我深切体会到,规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着力点应放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是一个刚到法院系统的书记员,对我来说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程序还待进一步熟知,我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我觉得要切实按专项整改的`各项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深入学习,切切实实地剖析自我,认认真真地整改提高,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更加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动力、目的。当前我要按县院的要求,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勤于工作,规范行为,全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举措,努力争做法院系统优秀的书记员,全力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整改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培训及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在庭长的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及案件当事人、有关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批评教育下,我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意识明显增强。按县院要求,我仔细地学习了《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等重要文献,作为一名有志青年,一位刚考入系统神圣殿堂的青年人来说,我按照县院的严格要求,切实融入到专项整改活动中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学习中我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工作中争做学习型书记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庭审理知识,以丰富的知识素养,勇当勤奋学习的表率,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夯实基础。

2、司法为民意识明显提高。由于刚进法院系统时间还不长,在具体工作中,尤其对待案件当事人时,总想把自己始终居于高位裁判者的地位,没有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司法为民理念。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逐步端正了态度,克服了高位在上思想。使我对法院工作程序、工作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更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我的司法为民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3、工作热情明显提升。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我是在此次专项整改期间正式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结合此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深切体会到,专项整改活动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通过两个活动的有效开展与有机结合,我的工作热情明显提升。由于我爱好文学,喜好写作,今年以来,我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已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法院网》、《今日法苑》、等国家、省级宣传媒体上发表稿作、通讯文章110篇。我要不断发挥这一特长,勤于笔耕、乐于写作,为县法院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宏扬我院崭新形象奉献力量。

4、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要常怀感激之情,身系百姓,要按照法院党组要求,即按“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要向宋鱼水、金桂兰式的先进典型学习,为维护法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这也是专项整改活动、保持法院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进入法院系统以来,我在这方面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存在问题。

围绕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通过召开了座谈讨论会、问题分析查找会,经过认真剖析,针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深刻挖掘和反思,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重点查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存在问题:

1、立案时服务不够全面。由于法庭人少案多,平均每位法官年审执案件近百件,工作任务重,特别是执行压力大,虽然大部分时候能够善待当事人,但是当遇到难以说服的当事人时,有时在服务上做的不很全面。

2、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为提高办案率,有时有争抢“管辖权”现象发生,此外还存在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有关文书填写不完整,卷宗装订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现象。

3、片面理解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要求。案件久调不决现象发生时,没有很有的向审判人员提出有效建议。突出表现在立案后没有更好地主动了解案情。

4、庭审记录能力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是开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庭前与法官沟通少,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时在庭审中,记录速度不很快。在我院庭审没有使用亚伟式编码电脑录入的情况下,自己也没有更进一步主动去学习亚伟笔录输入法。

5、对待执行工作有时有畏难情绪。“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庭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因为执行工作有时要以强制力为后盾,法庭人少案多,执行压力大。执行工作不仅非常的辛苦,而且常常为群众所不理解,特别是遇到蛮横无礼的被执行人采取抗法行为时,想到的是要以安定为主,退而求其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扎实有效开展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

4.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篇四

结合审判实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当今社会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个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发生着,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是视而不见还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呢?那些不幸的人们。我想我们应该选择而后者。即使我们做的只是一点小事,这也比视而不见强多了,我们不能漠视那些不公正的现象了,下面让我们看两个案例,它们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应该说与我们的生活细细相关。

案例1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属称,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的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

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

案例2

。一个农民承包了40亩林地,村干部看中了林地下挖沙卖沙的好处,为谋私利,不惜私自伪造林地契约,想方设法把农民的林地承包权退出来。

周围很多人怂恿农民到各级部门上访,时值2005年,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在该村进行科技推广时巧遇那个农民。那个农民很老实,也很苦恼,“我究竟该不该上访?能不能帮我们打官司?”

“要相信法律,走正常的司法程序!”王海波告诉他,然而,事情发展的方向并非如他所想。

村干部为了阻止那个农民胜诉,千方百计地找关系、找门路,原本简单的案子,经过县法院一审、市法院二审之后,农民都败诉了。承办该案的法官和律师告诉他,你们村干部活动能力太强了,把县、市两级与该案相关的司法人员全都影响了,如果你胜诉了,我们还怎么在当地待?

如今,6年过去了,农民的案子依旧没有解决。有人笑他,这事如果上访,可能早就解决了。

王海波说,自己经常在农村基层调研,发现像这种老百姓遭遇司法不公正的案子并非个例,建议严格清理基层法官队伍。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正在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委员刘昕列举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的一组数字:法院收案数量连年呈上升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结案数量分别为983万、1054万及1099万件。一些基层法官人均办案达280多件。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党委书记吴金印说:“在农村,存在部分办案人员不遵守法律、贪赃枉法的情况,老百姓意见很大,法律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最基本的工具,希望两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判案能力,公平公正判案,不要看人下菜单!”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当中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其实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案例还很多很多。只是我们不知道罢了。那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那些呢?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

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即如何解决我国司法不公正现象呢?我想,既然发现了问题,那么总有解决的办法。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依次如下:

首先,确立独立的司法体制。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能放弃党的领导,但我们在不影响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对法院现行的领导体制作如下改变:1.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院长和副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人大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组织招考;3.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外,不受其他法院和其他机关的领导,但要接受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其次,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定期培训。以期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期限不能过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要予以辞退。

再次,进行全民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预算相应的经费用于普法工作,可以组织大学法学院学生深入到广大社区和农村开展普法活动。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要组织律师到社区和农村作一次义务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四、完善司法监督体制,细化司法监督程序,明确司法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责任,避免

司法监督流于形式。

第五、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待遇,以使其不会因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学习、治病受到经济的限制。具体地讲,国家应保证法官及其家人有房住、有钱在国内正常上学和有钱治病。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安心工作,减少其被金钱诱惑的可能

5.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 篇五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深入发动。活动伊始,我院成立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领导小组,院长李光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我院出台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同时又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予以学习动员,院长李光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院干警特别是审判一线干警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客观的审判观,要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结合全市法院开展的“十佳法官”、“十大调解能手”、“优秀裁判文书展评”等一系列活动,搞好“办案百日竞赛”活动,出一些精品案例和优秀事迹典型,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成为开展活动的受益者。

二、查漏补缺,追根溯源,建章立制。院里通过召开全院全体干警会、庭长会、专题民主和组织生活会,以及对一些重特大有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回访考察、院长接待群众信访日制度等一系列活动,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一些民商事案件判决书论理不透彻、适用法律不准确、裁判文书不规范;某些案件审结时限较长,一些执行案件也存在执行时限较长,未结执行案件原因不明确,委托评估不透明,中止执行理由不充分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院党组经研究制订或重新修订了有关制度,如《周一政治学习日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审理执行时限跟踪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意见》等规章制度予以完善,并且督促落实。在执行中,坚持执行案件合议制,超期未结案件问责制。院里还组织庭室进行案件互查,开展“周评一卷”活动,通过对所办结的案件各庭室互相评查,指出问题,有力督促提高了广大干警办案积极性,一些有信访苗头的案件以及一些长年执行积案得以顺利审结和执结。另外,院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工作思路,制订了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管理体制等七项机制,汇编成书,人手一本。另外,还对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各种会议制度汇编成书,人手一本,要求大家时常学习,自觉遵守。

三、标本兼治,堵住源头,建立信访接待工作长效机制。在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中,石龙区法院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信访接待处理工作。首先院加强领导和监督,成立了集中处理涉诉上访领导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信访问题研究处理工作,同时规定每周一上午开一次例会,听取各业务庭室情况汇报,有信访苗头案件下大力气,责任到人,慎重处理,扎实工作,切实做到效率、客观、公正。其次标本兼治,堵住源头,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教育全体办案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树立信访忧患意识。通过对当前信访形势的理性分析把握,在提高认识的前提下,强化警觉性、敏感性和堵塞源头的自觉性,从而形成人人重视、关心信访工作的局面,打赢思想意识上的信访仗。二是建立长效机制,立足治本。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我们根据多年来的信访工作实际,采取了全员接待制,即院长、副院长随时接待制。三是结合立案、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信访接待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信访目标责任制度》、《关于涉诉信访处理预案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时限跟踪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严格流程管理,抓好时限监督,杜绝超期办案。进一步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把理说在前头,把证举在前头。该立案的就立案,不该立案的让当事人心知肚明,避免暗箱操作。同时,我们实行严格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规定凡在一年中出现一项因工作失误、不负责任或因态度蛮横而致当事人上访的办案责任人,给予信访黄牌警告,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两次以上的,该降职的降职,或者停职留用。与目标管理严格挂钩,作为评先、晋职、提拔的重要依据。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该追究的决不姑息迁就。

四、健全、规范审判公开制度。公开是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基本途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监督工作机制。院从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每一个环节入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一)实行立案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程序,引导当事人行使好诉讼权利,真正解决群众打官司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实行庭审公开,提高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质量,增加庭审透明度。

(三)实行裁判结果公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证据明,说理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实行执行公开,对执行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财产的分配、执行中采取的拍卖、评估、鉴定措施等,要求全部公开。

五、健全、规范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院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把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纳入监控范围,确保案件不超审限,防止案件被随意拖延;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责任目标明确、奖惩分明的制度规范,将岗

位目标完成情况与评先评优、提职晋级挂钩,做到人人有目标、个个有责任、时时有压力;强化领导责任制,明确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人抓、出了问题有人管、追究责任有人担。

五、坚持对所办案件催办查办制和评查制,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把案件质量关。我们一是坚持对审理的案件实行跟踪催办制,发现届临办结期限的案件,由立案庭向承办单位发送催办卡;不定期地对所结案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二是对于拿得准的案件及时下判,防止久拖不决现象发生;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件,主动与市中院联系汇报,争取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三是强化案件层层把关制,一级抓一级,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我院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四是加强对上诉改判、发回、再审及群众反映强烈、赴京、赴省、赴市上访的以及上级指令查办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制,由院监察室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阅卷找出问题,再向审委会汇报,对确属工作失误的,诫勉谈话,给予警告等纪律处分,对于确属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徇私枉法的,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今年对各庭室所办案件开展自查、互查,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一、二类卷率达100%。今年,我院共评查案件8件,向庭室提出意见3条,涉及的潜在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没有发现违法审判情况。

六、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的素质。院党组大力倡导建立学习型法院,争做学习型法官,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对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拓展法律知识面。切实加强干警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理念和业务知识,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和调查研究的能力。今年,根据前年制定的45岁以下干警学历达标规划及要求,目前我院实有人员37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人,大学学历31人,大专以下学历3人。今年共有6人参加法官学院培训,并获得法律本科结业证书,有7人参加成人业余法律“专升本”教育,并顺利毕业。除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外,全年我院自行组织全体干警业务培训两次,培训人员90人次。我院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干警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强化司法公正纷争的功能,不断提高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今年11月份,通过中级法院组织的干警考试和我院组织的实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考试摸底、激发干警的学习意识,我院形成了你争我学,追、比、赶、帮的良好气氛。

七、加强司法保障,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院党组要求全体干警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法院《司法便民十项措施》和《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维护司法公正的承诺》,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做好涉诉信访稳定工作,上访总量控制在责任目标以内。对于法院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改革措施以及审判和执行活动中遇到的特殊重要问题,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争取领导、关心和支持。对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要司法事项形成对党委报告制度,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在“主动、经常。深入”方面下功夫,即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又实事求是地反映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理解和支持,营造出有利于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八、对重点信访案件,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今年院抽调精兵强将,对三起赴省、赴市重点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予以消化处理,保证了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田石头、马姣玲夫妇赴省涉诉上访民事案件。田石头、马姣玲与同村张二伟、孙召峰因债务合同纠纷起诉,我院受理后,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田石头、马姣玲的诉讼请求,田石头未上诉,赴市、赴省多次上访。省高院信访组调卷复查后认为:原审并无不当之处。今年4月8日,田石头、马姣玲到省人大对接待人员围堵、拽胳膊、抱腿,严重影响了省人大信访接待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我院经向省人大、省信访局汇报,经区政法委同意,由石龙区公安局实施,对田石头、马姣玲予以行政拘留15日。后田石头、马姣玲写下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

(二)陈三元离婚、赡养上访案件。从2003年至2004年,陈三元两次到法院诉讼,一起是离婚案(法院判决离婚),一起是赡养案件(法院判决其亲生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其继子不承担赡养义务),两起案件原被告均未上诉。陈三元认为法院对其房产判决不公,多次到区人大、政法委、信访局上访,达两年之久。我院多次复查卷宗,案件判决并无不当,考虑到陈三元已届80高龄,而且身有疾病,行动不便,且家庭困难这一因素,由一主管院长牵头,协调办事处、派出所、村委会有关人员四次深入陈三元家中,对其婚生子、媳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使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全体干警共同捐资4500元,为陈某买了房产并予以修缮,化解了陈三元长达两年之久的上访纠纷。

(三)朱应杰申请执行郏县体委债务纠纷案。今年我院受市中级法院指定受理朱应杰申请执行案。朱应杰案在郏县法院执行期间,朱应杰多次赴省、市上访,我院在受理后,经多次协调郏县体委不配合执行工作,因郏县体委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郏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拟对郏县体委负责人实施拘留措施,经市人大督办,郏县体委写出书面保证还款协议,使申请人朱应杰打消了上访念头。

6.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篇六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党和国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根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要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纠正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冷硬横推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一、强化法官政治思想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因此,务必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以公正无私、廉洁勤奋、严肃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宗旨意识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一身正气展示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

二、提高人民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因此,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就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第一重要因素。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又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这是法官素质的基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个法官精通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精神。要实现司法公正单靠个体的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个体多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就加强了。抓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必须从个体抓起,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律是靠拥有执法权的人来实施的,而没有监督和不受制约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也是容易偏离公平的航向和公正的航道。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为加强司法管理、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的根本保证。因此,健全和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成为保证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措施。

7.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 篇七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须从观念上来转变,即从传统的观念向现代法制观念的转变,从中国传统的情感型向现代法制理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臣民意识向现代的公民意识转变,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向现代的法律至上思想观念的转变,从法院的专政观念向社会平衡器观念的转变,从依政策办事的观念向依法办事观念的转变,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观念转变

一场篮球赛的基本公正是裁判的公正,而裁判的公正又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制约,其中的制约条件就是裁判不能是一方的成员。足球赛也如此,否则就会损害一方的权益,最终影响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是要由执法者来执行的,法律制度上的进步也必然要通过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展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和律师队伍,是法制进步中的客观需要,也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的具体体现。“‘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1].而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适应我国高速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不断变化的要求,并对传统的认识和观念进行转变。而传统的观念是制约中国走向法治的基础因素,我们要实现法治,就应对人们的司法观念有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本文就实现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谈几点看法:

一、从情感型观念向理性观念的转变

思想指导行为,它推动人们建立制度。在思想范畴里,感性是理性的基础,理性是感性的指导,但感性只解决现象问题,感情带有严重的个人或集团或民族倾向性,理性才解决本质问题。在宗教国,宗教信仰产生宗教活动,不同的宗教信仰产生不同的宗教活动。在法治国或秩序国,理性是人类的思想活动方式,属主观思想范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思想的升华,人们的活动离不开思想的指导。社会活动需要理性,经济活动需要理性,文化活动需要理性,政治活动更需要理性,总之,人类活动需要理性。理性是指人们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所谓理性,有价值理性和方法理性之分,而方法理性无非是指一种认识能力和认识方法,它是运用逻辑手段去分析判断,提供因果必然性联系的认识能力或手段,它旨在克服人们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偶然性。”[2].罗素认为,“理性指的是为达到某种信仰而考虑一切证据的习惯。”[3].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都有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智力投向。科学重在求真,重在人类个体价值的实现,因而从本质上说,科学的社会基础既在价值领域,又在政治领域。只有在个体为本位并且以此为基础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氛围里,科学才可能得以健康的发展。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非理性以情为本,喜欢宣泄感情,将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将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体现的理性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每个人总是想要别人依照他的意思而生活,赞同他所赞同的东西,拒绝他所拒绝的东西。结果,既然人人都想胜过别人,他们便相互争吵,相互努力压制对方。对于成为胜利者的人来说,引以为荣的并不在于自己得到什么好处,而在于损毁对方。”“理性对于克制和调节激情起很大作用。”[4].“理性实在不应该高傲自恃,它倒是应为那些非理性的或不那么理性的动力服务,把它们好好地协调起来。”[5].人是文化的动物,文化由人所创造。尽善尽美的世界,向来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如何实现,各民族有着不同的道路。然而,人的本质又决定了他们是不可能都变成圣贤的,感性的欲求远远超过理性的自制。“其实,任何清醒的人都有打盹的

8.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演讲稿 篇八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展现。因此才有了冠于法院和法官前面代表着光荣与责任的沉甸甸的“人民”二字。法院和法官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真正做到“想为人民,能为人民,真为人民”。

司法为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包含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而承载着这寄托与期望的人民法官,更是把司法为民当成了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在我们法院,在我的身边,就有着这样一群用细心、用真心、用爱心、用公心默默实践着这一承诺的人民法官。

XX经贸繁盛、人口众多,案件逐年增多,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困难一直困扰着XX法院。院党组深挖内部潜力,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五加

二、白加黑,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办公室的灯光映衬着法官忙碌的背影,全院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大多数案件都在二十多天结案,大多数法庭实现无上诉、无申诉、无信访、无错案、无超审限案件,实践证明,我院干警队伍是一支值得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

多少年来,人民法官的足迹踏遍城乡的每一寸土地,多少年来人民法官的汗水已洒遍辖区的乡乡村村。风风雨雨几十载,苦辣酸甜又一秋。为了解开一丝疑惑,我们的法官不知熬过了多少夜昼;为了调取一份证据,我们法官不知把多少家门轻叩。我身边有这么一位法官,一天早上他要到一个村里巡回审案开庭,同事们见他气色不好,就劝他改日再去,可他却说:“当事人还等着咱们呢,我不要紧,还挺得住。”到了村里,这位法官顾不上休息马上就开庭,债务人的态度蛮横,不配合工作,他就耐心细致的开导,摆事实讲道理。由于过度的劳累,此时的法官脸色苍白,上气不接下气,额头也渗出了冷汗,每隔几分钟就得喝口水压一压。债务人被这种场面感动了,他说:“法官,你快休息一会儿吧,我还钱就是了。“开庭回来后不久,这位法官就晕倒在办公室里,同事们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眼泪刷刷的流下来。事后,有人问他“你身体都这个样子了不在家好好休息,到底图个啥?”,他说:“能多办个案子,能给老百姓多解除一份忧愁,这就是我最大的心愿。”

我院还积极采取措施,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设立便民联系点、聘请联络员、公开便民电话、设立专门调解中心,落实院长接待日、巡回审判制度,老百姓觉得这“衙门”更透明了,这法官们更像亲人了,老百姓通过旁听巡回审案,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上访案件越来越少,四年多来没有新增一件信访案件,老上访户罢访息诉,他们说:我们懂法了,不去瞎闹了,说理就起诉呗。点燃一盏油灯,照亮许多眼睛;打开一扇窗户,拥进许多光明,三尺法台,耗尽一生忠贞;一座天平,护佑万家安宁,耕耘法田墨雨,不为求名求利;立志扶正祛邪,惟想着为国为民。

有一种风景叫高度,有一种高度叫境界,有一种境界叫奉献。我们的人民法官,对法律绝对忠诚,对人民绝对忠诚,用默默无闻的工作撑起司法审判的脊梁,用责任与奉献、牺牲与忠实为人民谋福利,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与热血。我们的法官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

XX县人民法院

9.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 篇九

1、在实践中,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司法被视为实践公平正义的技艺。(错)

2、在理论上,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公平正义诉求的最重要依据,司法已经成为民众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重要的权益救济渠道。(错)

3、行政诉讼处理的行政争议仅限于行政机关行驶行政职权产生的争议。(对)

4、化解矛盾、风险和挑战,确保长治久安,从根本上看,必须依靠法治,必须强调公正司法。A. 对

5、我国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A. 对

6、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A. 对

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A. 对

8、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民告官,也包括官告官。B. 错

9、推进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具体保证。A. 对

10、“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A. 对

1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公正司法的()。B. 有力前提

12、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 15日

1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A. 10日

15、涉及对相对人有利和不利证据,不能只收集()。A. 有利证据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具体行政行为

17、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B.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8、事实认定问题中,实在无法获得证据,应在()中予以说明。C. 材料

19、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C. 按缺席判决 20、行政诉讼中,()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A. 被告

21、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A.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B.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22、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A. 保护产权 B. 维护契约 C. 统一市场 D.平等交换

23、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必然选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符合公正司法的最终目的 B. 理顺参与的方式和角色 C. 以公开促进公正 D. 直接通过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

2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公正司法的内在需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保障及时实现权益,避免“迟来的正义”现象发生 C. 保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公正的当要含义

25、行政决定做出的一般流程是()。A. 发现、查证事实 B. 选择、适用法律 C. 依据程序推进 D. 对外发文决定

26、行政决定的基本要素由主体和()构成。A.事实 B.法律 C.程序 D.裁量

27、行政诉讼基本结构包括()。A. 原告 B. 被告 C. 法院 D. 律师

28、我国正处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 C.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29、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导致看似事实清楚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法院撤销,造成很多的遗憾。A. 错误地理解了证据规则 B. 无视证据规则 C. 混淆证据规则

30、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A. 及时性 B. 系统性 C. 针对性 D. 有效性

1、行政诉讼一般只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应予以纠正。A. 对

2、被告应当主动将原告申请与新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关进行交接,做好新旧过渡,确保原告合法权益不因法律变更受到贬损。A. 对

3、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B. 错

第4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A. 对 5题、我国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A. 对

6题、我国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A. 对

7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A. 对

8题、行政听证的义务是施加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不得推卸。A. 对

9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A. 对

10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到法院出庭,很难感受到当被告的感觉。A. 对

11题、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B. 确定力

12题、关于行政立法监督,认识错误的是()。C.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适当的规章

13题、被诉()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C. 行政机关负责人

14题、行政立法行为属于()。A. 抽象行政行为 15题、我国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的体制改革试点。C.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16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B. 销毁盗版音像制品

17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A. 法律

18题、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B. 国务院部门规章

19题、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C. 违法

20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C. 行政不作为

21题、下列证据中()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A.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B. 被告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C. 被告诉讼代理人经被告许可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22题、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 答辩状 B.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23题、下列选项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的是()。A. 某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某甲的办学权,该校的学生对取消办学权不服提起了诉讼 B. 某联营企业认为联营企业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 C. 某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D. 合伙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4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等突出问题。B.立案难 C.审理难 D.执行难 25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包括()。A. 国家行为 C. 内部行政行为 D.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26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A.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B. 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D.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7题、下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申请县民政部门发放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县民政部门不予发放的 B.对工商管理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C.认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行为损害自己相邻权的 D.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28题、我国要健全()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B. 检察机关 C. 审判机关 D. 司法行政机关

29题、关于诉权期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D.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可以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0题、我国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A. 非因法定事由 B. 非经法定程序

1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A. 对

2题、我国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A. 对

3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B. 错

4题、我国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事实监督。A. 对

5题、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A. 对

6题、我国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A. 对

7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A. 对

8题、确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A. 对

9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保障。A. 对

10题、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A. 对

11题、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法院管辖。C.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2题、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D.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13题、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A.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4题、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院管辖。A.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15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高权力机关是()。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6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A. 可以书面审理

17题、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内提出。C. 2年 18题、下列()类裁定不可以上诉。B. 终结诉讼

19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B.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20题、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但在()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B.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1题、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A. 对拘留行政处罚不服 B. 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处罚不服 C. 对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不服

22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A. 审判公开 B. 检务公开 C. 警务公开 D. 狱务公开

23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A. 高级人民法院 B. 省级人民检察院

24题、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A.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 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D.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25题、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A. 不履行法定职责 B.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6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有()。A. 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B.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27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A. 司法调解 B. 司法听证 C. 涉诉信访

28题、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不一致 B. 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取证 D.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承担的,并不必然导致其败诉的后果

29题、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 主要证据不足的 B.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的 D. 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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