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采暖费标准

2024-12-14

长春市采暖费标准(精选7篇)

1.长春市采暖费标准 篇一

目前北京市由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 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24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北京市冬季取暖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4北京集中取暖时间是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11月7日11月14日试运行,集中取暖暖气费仍未每月每平米最高5.8元。目前全市取暖准备工作已进入尾声,10月底前将具备取暖条件,如果持续降温,就会根据天气情况提前取暖。

今年北京冬季取暖费会涨价吗

10月中旬,一条所谓“热力公司员工借检查之便让用户签字同意取暖费涨价”的消息曾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广为流传,让人难辨真假。市市政市容委和市热力集团第一时间表示,该消息属谣言,今冬居民取暖资费仍按照往年标准执行。

根据取暖采暖价格表,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取暖价格依取暖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热力集团城市热网取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取暖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取暖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取暖价格为30元。据介绍,居民取暖计量收费中,基本热价根据市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应、燃煤锅炉供应和天然气供应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按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而计量热价则统一按每千瓦时0.16元收取。

北京冬季取暖费成本包括哪些部分

(一)取暖成本包括取暖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取暖生产成本是指取暖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取暖成本的直接费用;取暖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取暖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2014-北京冬季取暖费最新收取标准

1、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取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24元。

2、市热力集团非居民取暖价格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3、燃气(天然气、煤气)供应的民用取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30元。

4、燃气锅炉非居民取暖价格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5、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取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19元。

6、燃煤锅炉非居民取暖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7、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8、对取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 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取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 30÷0.75=40元。

2014-2015北京冬季取暖费最新收取标准优惠日期如下:

6月1日-30日交费每平方米每年优惠1.40元;

207月1日-31日交费每平方米每年优惠1.05元;

2014年8月1日-31日交费每平方米每年优惠0.70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

2.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篇二

2006-10-16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0 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农转城”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采暖费 补贴 资金 命令

发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92538、93176部队、军分区。

3.油费补助标准 篇三

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员工车辆使用问题,明确公司配车、员工自备车辆的油费补贴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实行范围仅限于公司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执照并经总经理室审批通过,符合享受本办法的员工,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决定。

二、补贴标准

1、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油费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确定,每人每月按照确定的定额享受油费补贴。

2、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经总经理室特批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享受公司配车,日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3、自备车辆的员工,确因业务需要,经本人申请,经过总经理审批后,给予一定标准的油费补贴、车辆保险。

1)工程部长:当月80%报销 2)成本部长:当月80%报销

3)财务总监: 当月80%报销,三家公司平均分摊 4)财务部长:当月80%报销 5)综合部长:每月500元

6)机料副部长:70%报销,车辆主要配合机料部外出业务办事,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出纳每月500元,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人力资源主管每月500元,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刘伦勇:每月报销80%,公司与铣刨机班组各承担40% 10)经营部内勤、财务统计、办公室文员每月报销200元

11)每月采取油票报销,若当月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照补足标准报销。若当月金额小于报销标准,按照实际油票金额报销。节余部分年底一次性补发。同时公司给予该员工500元节约奖。

12)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做补足,上班时随公司车辆出发。

13)以上油费补贴标准主要用于员工在成都市区范围用车的油费补贴

三、油费补贴管理

1、如到成都市区以外或到其他省市出差用车,在出车前应填写派车记录单(附表1在出车过程中详细写明用车事由、车程、油耗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部备案,回公司后凭发票及派车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费用补贴的参考标准:

排量2.0L(含)以下的按9L/百公里,2.0L以上的按11L/百公里计算;油价按社会公布的最新汽油零售价格XXX元/L计算。

3、自备车辆的员工,除油费按标准补贴外,车辆的维护、修理费等其他费用一律由员工自理。

4、享受车辆油费补贴的员工,必须确保车辆为本人上下班及公务使用,不得私自外借(工作需要除外),特殊情况需向综合部备案,否则公司将取消该员工的油费补贴。

5、已享受费用补贴的员工,如职级或岗位变动,车辆油费补贴标准自变动之日起,重新核定补贴标准,并于次月开始按新标准给予补贴。

6、公司补贴车辆及员工自备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员工自理。如公司购买保险的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

7、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公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有权提高或降低油费补足标准。

4.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篇四

我想请问一下,高温费发放是不是我们国家强制执行的?是不是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我现在一家外资企业,他的标准是多少?谢谢,

法律顾问的解答:

高温费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实践中我们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无类似规定,如果有这样的待遇规定,则企业应该发放。

在劳动法理论上,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三大块。对于工资,国家规定无论是全日制工还是小时工,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保险福利中,国家对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缴纳作了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都应该为员工缴纳上述费用,我们俗称四金。现在企业中试用期不交四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法律还有一些对于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规定。

劳动保护一块是比较灵活的一块内容,通常来说,劳动保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也就是说企业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所以才会有劳动保护这一块。但是劳动保护通常是企业以物的形式体现的,比如,企业发放劳动手套、安全头盔、工作服等,还有一些企业则会定期发放清洁用品。当然这些都以必要为前提,举例来说,如果是办公室文职工作,就不必发安全头盔。

5.江苏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五

根据部署安排,该公司运检部自入夏以来加大了对小区公用变的巡视检查力度,尤其针对几个老旧小区提出了开展特殊巡视的要求,增加巡检次数,缩短巡检周期,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设备运行异常情况。除此之外,该部门还对小区公用变的通风降温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组织清洗风机装置和空调设备,对发现的故障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所有防暑降温设施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保证小区公用变内通风良好、温度适中。

经过这一系列的举措,目前全县各个小区公用变运行环境良好,运行状态稳定,接下来,运检部将持续保持关注全县各类电网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全县居民清凉度夏。

江苏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江苏2016年的高温费是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而清凉饮料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来冲抵高温津贴。

未来几天南通最高气温仍在37℃以上 注意防暑降温

每天发布高温预警信号似乎成了气象部门的“习惯”。受稳定且强大的副热带高压影响,20日至24日,通城已经连续5天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未来几天我市最高气温仍然在37℃以上,请大家注意防暑降温。

24日副热带高压为近期的最强一天,截至16时,除启东外,全市大部分地区超过了38℃,其中市区(国家站)达到今年入夏以来的最高值为39.0℃,为通城有气象记录以来的第三位;第一为39.5℃出现在2003年8月2日,第二为39.2℃出现在2013年8月9日。

市气象局工作人员介绍,副热带高压是位于副热带地区的暖性高压系统。它对中、高纬度地区和低纬度地区之间的水汽、热量、能量的输送和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大气环流的一个重要系统。副热带高压的东部是强烈的下沉运动区,下沉气流因绝热压缩而变暖,所控制地区会出现持续性的晴热天气。而副热带高压的西部是低层暖湿空气辐合上升运动区,容易出现雷阵雨天气。

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本周以晴热高温天气为主,午后局地可能有雷阵雨。具体预报如下:25日至26日晴到多云;27日至31日多云,局部有阵雨或雷雨。本周风向以偏南风为主,陆上3级至4级、沿江4级至6级、沿海5级至7级;有雷雨地区雷雨时短时阵风7级至9级。

市气象局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湖北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六

湖北省防暑降温费100到150元之间,如果是业务员那就是200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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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

发放时间:6、7、8、9四个月。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

据了解,根据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高温天气的来临,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应享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很多网友都在咨询什么情况下工作才有高温补贴、陕西国家法定高温费是多少、2015陕西高温补贴发放时间及2015陕西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等问题,赶快在这里来了解下详细信息吧...

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七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浙江

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重庆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陕西

每天10元。

海南

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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