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4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1篇)

1.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2017《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元月开始施行,标志公立医院高层管理人员之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笔者初步学习后从现代医院管理职业化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若干理解。

1、领导人员与管理人员之不同

《办法》不称管理人员而称为领导人员,是否说明了立规的目的在于保障公立医院的政策方向,而不是重点专注于公立医院的管理规范化。过去许多公立医院去公益化相当明显,前几十年的改革,公立医院管理的规范化进步很大,但仍然没有阻止公立医院逐利性的发展,主要是单纯强调了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忽略了公立医院领导的方向性。因此,《办法》强调是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而不是管理人员之管理办法,想必是要保障公立医院的方向性。公立医院方向性决定于公立医院的领导班子而非全体管理人员。

再说领导是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运用权力,向其下属施加影响力的一种行为或行为过程。领导工作包括五个必不可少的要素:领导者、被领导者、作用对象(即客观环境)、职权和领导行为。管理职业化须遵从管理的五大职能,领导只是其中之一。从《办法》标题可以透视到:公立领导人员不太可能走职业化的道路,否则就难以保障党管干部的原则实现。

要保证公立医院领导行为的贯彻,最有力的保障是行政化,因而从《办法》透露出来的信息,公立医院去行政化也可能单纯理解为去编制化,在管理行为上未来更加行政化。

2、任职条件资格及选拔上的新意

一是任职条件重在品德。五大基本条件上看,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行修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必需的职业素养都是品德要求,只有必需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是人才方面的要求。

二是任职基本资格相当具体。不仅对于学历、管理工作年限和技术职称上有明确要求,更有“强调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尽管公立医院领导人员未明确走职业化道路,但承认需要进行院长职业化培训,应该说这是对于医院管理职业化大趋势的一种顺应与认同。

三是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上有新意,明确提出,在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上,要“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这句话表明民营医院的优秀院长有可能被作为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对象。这对将现代医院管理引入到公立医院将会有益。如果未来民营医院院长能执掌公立医院,将会形成公立到民营,民营到公立,从而打破体制的阻隔,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院长间的任职双向交流,推动我国医院管理的职业化发展。

3、院长年薪制度不会成为普遍的现象

《办法》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关于年薪制度,《办法》是这样说的:“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这等于明确告诉未来不会普遍推行公立医院院长的年薪制度。

4、现代医院管理职业化是方向

《办法》专门一章谈及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用一个完整的条目谈领导人员的职业化培训与职业化建设。全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同时也兼顾医院专家出身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出路安排。

第三十三条规定:“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这种人性化的安排有助于公立医院的领导人员双重职业选择权,有助于发挥专家型的医院院长安心做管理,更能让公立医院职业化中少了不少阻碍。

公立医院不论是在过去,还是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将是我国现代医院管理的方向标。《办法》的出台将让推动医院管理职业化的医院管理者们看到期望,也增加了信心。医院管理职业化的目标当然要靠国家政策指引,但医院管理职业化的真正动力将不会来自于传统公立医院,而来自于勇于探索与创新的现代医院,特别是那些在困难中努力前行的大中型民营医院。

[2017《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 (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 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 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 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 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 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 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 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九条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 (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 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 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 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 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 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 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 以及分次缴纳办法, 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 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 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 考虑其承受能力, 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 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六条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 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 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 调控排污权市场,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 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 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 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 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的排污权的, 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 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第二十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 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 作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 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 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 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 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四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岗位管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 绩效管理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奖惩

基本行为准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三条

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第四条

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

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

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

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

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

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

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

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

第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公司。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第七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劳资部。

第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九条

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高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

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财产资源,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赛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及精神鼓励。

第四条

对违法乱纪、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人顶替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 的工作任务;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批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第三条

安 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七条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

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须与公司协商的,应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公司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及公司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定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5.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日期: 2007-10-12 ] 阅读:2413 次

一、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人员,报人事处审批;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接受报名。

(二)聘用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由人事处审核:

1、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2、教学、科研成果情况;

3、近期体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推荐材料。

(三)填写<<惠州学院聘用人员申请表>>。

(四)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派出干部进行测试,按岗位要求评出分数和评价意见,确定预选名单。讲师和硕士以上学者可免

(一)、(四)项程序。

(五)人事处审批。

(六)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按以下

(一)、(二)方式之一发放工作报酬:

(一)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含各类奖金、补贴、津贴、工作量酬金等)报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30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2200元/月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1700元/月

4、助教(含相当职务)

1400元/月

5、一般技术人员(含相当职务)

1200元/月

6、其他人员

900元/月

(二)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80元/小时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60元/小时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50元/小时

4、助教(含相当职务)

40元/小时

(三)住宿补贴

若自己在市区租房的,可按下列标准补助:

1、教 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本市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能给予住房补助。

四、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批,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人事处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3、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4、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5、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六、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七、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该文件为准。

6.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

颁布日期:02-5-13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质量、按时完成,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面向研究开发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即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战略性软科学项目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投入本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其实际工作时间25%以上的项目组其他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国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国家急需的某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才等,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申请主持两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4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请立项。

5三大主体计划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与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相配套衔接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国家其他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且只能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究内容上应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6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若有多项研究任务或其他横向科研任务时,其实际工作时间应合理分配,在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时应实事求是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在项目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时如实填写年投入的工作量。

7承担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或总工作时间已达满负荷的负责人,不得参加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也不得因申请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退出在研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承担新的项目。

8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或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有关方面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1.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并加大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对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申请、评审(评估)、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和公平;

2.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数据库及科技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建立专家信用体系;

3.严格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递交的有关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及时进行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责

1.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

2.严格审查本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并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3.如发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职责

1按照课题制等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

2如实报告本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在研项目)及科研工

作量的情况,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或完成的情况;

3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所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三、关于违规的处理

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承担在研的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当申报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

2对在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3~5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列入专家信用系统备案。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因非不可抗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者,计划管理部门有权追回专项拨款,中止其继续申报或承担国家项目资格,并公开通报,列入专家信用系统备案。

4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出国超过半年以上的,计划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其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5年国家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5对报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审查不严格,或弄虚作假的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并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项目申报或承担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

四、其他

1对已经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启动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请各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合理安排好已承担项目的工作时间。若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应报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如必要可进行调整。各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一人承担多个项目的重点检查和跟踪,确保项目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2对正在立项或拟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7.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省级以下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国家林业局设定、财政部审核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指导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运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安排拨付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七)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研究相应的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国家林业局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注释

1(30分)

24 .国有林场改革分为30分除以支出方向个数的平均值。

320 %以上。2015年林业产值在全国排位升至(6分)业产值快速提升。截止到“十二五”末,贵州

421 位。

55 .林业产业发展全省的经济林种植面积达到近2300万亩,油

62 .产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发展更加有(6分)茶、核桃、茶叶、刺梨、木本药材等基地面积序。从一、二、三产业发展看,贵州省林业产四、

71 .生态效益(10分)主要考核促进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情况。具体由各省根据方案设立指都突破100万亩;四是经济林挂果率迅速提高,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发展更加优化。一、二、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林业采集业产出迅速增加;五是通过大力发展三产业比重从2010年的58∶20∶22调整到政策实施效果

82 .经济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带动林业产值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就业增加情况。具林下种植、养殖产业提高林地产出,实现林业、

942 ∶14∶44。(20分)(10分)体由各省根据实施方案设立指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林下多重经营,增加一产产值。(1)林业一产森林面积迅速扩大,林业产行评价。(2)林业二产的规模迅速扩大。林业二产值稳步提升。“十二五”期间,贵州省森林面总分产值从2010年的58.58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积迅速扩大,林业一产产值从2010年的173.24

8.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近期,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江文全-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可见《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2010年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了哪一些变化? 以下将为您细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新办法明确了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将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737系列、空客A320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权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以上新的规定,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由此可见,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

但是,备案是如何定义的?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核准”。具体来说,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备案”成功,“备案不成功”即拿不到购机批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核准”。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能够自由的买卖(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我们应该呼吁民航局进一步、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

缩短了审批和审核时限

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原办法规定是“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的,由地区管理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报送民航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新规定对地区管理局审核和审批时限进行了分类缩短,而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这条规定的修订,对于通用航空来讲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但是,尽管办法规定缩短了审核和审批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航空器引进。审核可能不会一次性通过,你可能申报两次就出来购机批文,你也可能申报多次都申请不出来购机批文。

一般通用航空器转发无需重新办理批文

旧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器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接收方或租用方申请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手续。”现在新的办法修订为,喷气公务机在24个月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需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这也就是说,一般通用航空器转让或者长期租借无需再办理引进核准手续。

这条规定将利好于二手直升机的交易。个人认为,由于新机引进的时间较慢,未来二手直升机从国外引进到国内,或者二手直升机在国内的转让(或长期租借)将变得异常活跃。这将有利于提高直升机的派遣率。

公务机引进将受到限制

在新办法中对引进喷气公务机及大型喷气公务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这是不是意味着将对公务机“征税”呢?此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向通用航空中的直升机作业倾斜。由此可见,直升机在工农业作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大力支持并着力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个人认为,未来中国直升机引进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公务机的引进速度。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而申报材料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记录。除此之外,新办法对购机批文的有效实现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购机批文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强化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

通用航空未来是否能再掀新热潮,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2年曾表示:“今明两年是我国低空空域改革最重要的两年,各方发展通用航空的热情高涨。今年我国通用航空增长约7%,预计明年也将在7%以上。”据李家祥透露,2013年民航局还将出台进一步支持通航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通过政策补贴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新举措。

9.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为使乌审旗外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鄂尔多斯市学籍管理办法》(鄂教发„2007‟25号)、《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来人员范围

外来人员是指非乌审旗户籍在乌审旗从事各种工作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工作正常调动到我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等);外来人员子女指非乌审旗户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旗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二、入学条件

(一)父母工作正常调动到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文书;

2.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和监护人全家户口本;

3.我旗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原件、暂住证及租房合同三项之一;

4.具有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借读(转学)联系表、原学校学籍档案、借读(转学)证;

5.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儿童免疫接种证。

(二)外来人员子女(父母非工作正常调动到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的材料

1.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和监护人全家户口本;

2.父母或一方在乌审旗有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款收据原件、乌审旗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及租房合同三项之一;

3.父母一方在我旗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具有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借读(转学)联系表、原学校学籍档案、借读(转学)证;

5.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儿童免疫接种证。

(三)外来人员子女申请就学以学年为期限,即父母或监护人在每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到乌审旗教育局108办公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秋季统筹安排到班容不足的学校就读,不得择校。

(四)凡在乌审旗就读有学籍的乌审旗以外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决定升学去向。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乌审旗不再安排其升学;如继续在乌审旗就读初中,提供相关证件,由教育局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入学。

(五)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人员子女就读。

三、入学程序

(一)申请:外来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乌审旗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审旗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申请表》;

(二)审查:教育局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分配到班容不足的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三)入学:外来人员子女持乌审旗教育局验印后的借读(转学)联系表、借读(转学)证,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四)建档: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的外来人员子女录入信息,建立学籍。

四、教育部门对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工作要求

(一)我旗将外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员子女相对集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三)学校要本着 “以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生活、学习、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外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接收外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转出应该办理转学手续。

(五)外来人员子女在我旗就读须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对回原籍就学的,须到乌审旗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对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不再给予安排学校。

五、其他事宜

(一)乌审旗各学校服务片区以外的学生就学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乌审旗户籍学生在乌审旗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如选择回乌审旗就读初中,应向乌审旗教育局提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于每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到乌审旗教育局108办公室验证相关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等),并填写申请表,旗教育局根据实际安排入学。

(三)小学毕业年级、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高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入就学申请。

10.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 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方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聘用人员时,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本局提出聘用计划申请,办公室具体受理,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等情况;

(二)逐级审定。局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提出意见后在每年3月底前及时上报局党组,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该单位聘用名额和聘用人员所需条件;

(三)发布信息。根据局党组的决定,信息中心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四)组织报名。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察。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考试、考察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用人单位配合,考试形式分为笔试或面试,也可以根据需要两者结合。考察重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六)择优聘用。考察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2 —

在每年8月底前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组审定;

(七)办理手续。经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聘用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局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局机关负责对各股室、二层机构、各乡镇管理所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十五条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参照《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实施。

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者,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3.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4.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违反《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规定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

7.违反局机关效能建设等相关制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9.有其他不合格行为的。

第十六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的方法: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年度考核需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 — 3 —

《年度考核表》,召开民主测评会,进行个人述职、民主侧评和公众评分,上报局审批。

考核程序:聘用人员提交工作总结→日常管理单位根据其本人表现作出鉴定意见→考评小组组织召开民主测评→找相关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每考核对象不少于10人)→根据民主测评、公众评分、谈话情况,初定其考核评定分数及等次→考核小组综合考核分数、等次,将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呈报局党组审定→局办公室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向被考核人和日常管理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和考核得分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一)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解)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报考本系统公开招考编内工作人员的依据。

(二)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续聘;考核为优秀的,优先考虑其续聘、奖励、培训和报考本系统公开招考编内工作人员;凡考核为不合格者,一律予以解聘。

第六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在局机关股室及二层机构工作的聘用人员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凡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聘用期满要求续聘的人员,须在期满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确认符合续聘条件且工作需要的,由所在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讨论作出决定,继续聘用的,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凡聘用期满不续聘的,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4 —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续聘条件,经确定为不再续聘,被解聘者接到用人单位解聘通知30天内必须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凡拒不配合办理解聘手续的,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不能享受解聘后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聘用人员必须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否则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不能再享受解聘后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解聘的,应提前15天书面或口头通知其本人。被解聘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好有关解聘手续。

第七章 附则

11.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收费办法 成本分担 成本核算 收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03-0012-03

【作者简介】王海英,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副教授。江苏 南京 210097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前不久,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园、民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限定了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范围,并对严格禁止的两类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文件的出台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名目繁多的幼儿园收费乱象有所缓解,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收费办法》中还有一些不明晰的细节。本文就《收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自己的看法,并求教于有识之士。

总体而言,《收费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收费办法》未突出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根本原因,未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幼儿园收费中的各种乱象是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结果,更是政府责任长期缺位造成的。学前教育中的入园难、入园贵不是简单区分了公、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后就能得到解决的,“国十条”中所倡导的“政府主导”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延续。规范收费、强化管理只是政府的治标行为,真正化解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治本之策是加大政府投入,提升政府公共资金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比例。

在上海市出台的收费办法中,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文件特别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政府责任的到位与强化意味着家长分担比例的缩小,也为幼儿园收费乱象消失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任何国家,没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就不可能有相应的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任何方面都是以适当的财政支持为基础的。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到位需要的是投入到位、监管到位。

第二,以办园性质作为区分依据,忽略了办园质量这一根本要素

三部委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三大目的:规范收费、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然而,如何才能规范收费,如何才能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保障儿童公平的受教育权,最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收费办法》中,文件只是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民办幼儿园两极化的思维方式划分收费标准,因循的是一种典型的单线思维。不仅《收费办法》如此,上海、江苏、湖南等地方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也大抵沿袭这条划分思路。

公、民办幼儿园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便于管理的,但同时它也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现实中幼儿园的类别状态,不可能简单地区分为公办、民办。在公办园中,有的可以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也有完全自收自支的;在集体性质的幼儿园中,有的需要上缴管理费和房屋租金,有的只需要承担教职工的工资;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有高档民办园、也有普惠性民办园,等等。对那些“非公非民”的幼儿园而言,采取何种收费标准是恰当的呢?二是根据幼儿园的类别来确定收费标准易导致学前教育中的更大不公平。在《收费办法》中,文件规定公办园、民办园的保教费各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包括不同的成本项目,这种收费方式实际上是对既有不公平体制的默认与强化,是在已有的制度不公平基础上制造新的不公平。

市场经济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优质优价”,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根本因素不是其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别,而是幼儿园自身的办园质量,是为幼儿可持续发展所能提供的条件。如果幼儿园能提供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服务,那么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可以按其质量成本来收费,家长可以根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与质量偏好来加以选择。当然,必须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提供优质教育、且获得政府大量投入的公办园而言,政府的投入方式要作更为理性的设计,使财政投入更为公平、合理。

第三,注意到了“成本分担”,但并未对政府与家长的分担比例进行原则性说明

在《收费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对公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着明确的成本分担思想。如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中则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这两条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分担的思想。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只是极其笼统地表达了政府分担的思想,并未对政府在发展公办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中的具体承担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有关学者对河北、安徽、浙江三省25县抽样获得的591所幼儿园数据得知 :如果分析全部幼儿园,政府对其成本分担比例均值不足30%;如果只分析公办园,政府的分担比例均值不足40%;如果只分析获得政府拨款的公办园,政府成本分担比例大约为60%。事实上,对民办园而言,办学成本是完全由家长承担的。对于那些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园而言,政府分担的办学成本也极其有限。政府分担比例的不足势必会促成家长分担比例的上升,直接导致入园贵。《收费办法》如果只是限定幼儿园的收费范围,没有明确政府、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就极容易推卸责任。

第四,未把“成本核算”作为各类幼儿园收费的核心前提

对幼儿园进行收费标准确认,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进行价格测算,以使其价格与价值相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格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决定 。撇开政府的有条件投入不谈,倘若所有幼儿园凭借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那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取决于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和老百姓的入园需求之间的对比关系。

但《收费办法》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型来加以区分的,公办园依据的是政府指导价,民办园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采用的是三方协商的备案价。这一定价方式与质量无关,也与供给与需求的对比关系无关;二是即便按照办园性质进行收费标准的分别确认,《收费办法》也未进一步规定公、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的确定条件,强化各类幼儿园的成本核算意识,细化以质量为标准的成本核算的基本项目与计算方法。

而且,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有质量的幼儿教育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必须要运用价格手段,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来扩大资源供给量,平抑供求关系。但无论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市场秩序,幼儿园“按质论价”及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定价方式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加以明确。

第五,《收费办法》未提供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

在颁布的收费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公办园还是民办园的收费标准都采用模糊处理法,交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收费细则。幼儿园收费标准受制于很多变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收费标准实际上是这五个要素的函数关系。三部委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时,可以提供一个函数公式,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提供不同的函数系数,使得各地在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时有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参考数据。

在香港的幼儿教育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提供的便是一个简单易行的计算公式,幼儿园在进行学费减免与学券资助时只需要将一些相关变量代入公式,便可得出每一个不同家庭幼儿的不同收费标准。内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可以根据中国各地的情况将每个要素划分出不同的等级,赋以不同的系数。地方政府的研究力量相对薄弱,但中央政府可以借助全国的研究团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而建立收费标准的函数模型,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科学化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除了这些相对突出的问题外,《收费办法》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漏洞。如熊丙奇指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描述,是‘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那么,是不是这些费用不与入园挂钩,就可以收取呢?这似乎给收取类似费用留了一个口子。” 此外,人民日报观察员张铁也撰文质疑《收费办法》能否终结幼儿园“中国式收费”。网络论坛上的质疑则更多围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式智慧,追问赞助费、兴趣班费禁收的可能性,以及仅仅通过每年开展的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12358”举报电话、取缔收费许可证来提升治理执行力的可能性。

作为全国性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文件更多只是概念性的表述,缺少操作性步骤,尤其对于收费标准这一核心要素的模糊规定和原则化表述更是如此。如果收费办法只是“顶天”的一些抽象性规定,而缺少“落地”的一些机制性措施,《收费办法》也会像教育领域的其他文件一样流于形式、止于表面。在学前教育亟待发展、亟待规范的今天,一部实实在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幼儿园中的收费乱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前教育的专业品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各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任务便显得非常重大,对各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政治智慧也是一个考验。

【参考文献】

[1] 虞永平.合理收费助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2-01-20.

[2] 宋映泉.不同类型幼儿园办学经费中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及投入差异:基于3省25县的微观数据[J].教育发展研究,2011,(17).

[3] 张振华,王寰安.学前教育收费的定价研究述评[J].价格月刊,2010,(11).

[4] 熊丙奇:遏制幼儿园违规收费必须落实相应机制[EB/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dxsx. html?tj=1.2012-01-06.

上一篇:三进三同党性分析材料(2010年度)下一篇:税务系统迎春晚会主持人串联词